雍正皇帝的“高薪养廉”改革
一般来讲,新皇帝登基,为了争取臣下的支持,首先都会广施恩泽。特别是雍正在动荡中即位,面临着皇族的集体挑战,他上台后应该先给官僚阶层一笔大大的好处才对。然而,雍正却不屑于此。帝位认同的危机,丝毫没有影响雍正果断整顿吏治。
中国历史上很多著名的政治发明,其发明权其实都不属于最高统治者。最高统治者做的,往往只是明智地采纳,并且有效地推行。
一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十三日,康熙皇帝突然驾崩于畅春园,皇四子胤禛出人意料地“夺”得了皇位。
满朝上下对这匹“皇位竞争赛”中的黑马都缺乏了解。各地官员都不知道这位新皇帝会烧什么样的“三把火”。
在动荡中即位的雍正,面临着重重危机。除了皇族的怀疑、兄弟们的不服、天下人的窃窃私语,他还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和社会危机。在老皇帝康熙晚年的宽纵之下,大清王朝已经乱象重重,再不治理整顿,早晚要出大事。
二
第一大危机是财政亏空。雍正皇帝即位之后,查了一下户部(财政部)的家底,看看他的口袋里还有多少钱。他惊讶地发现,大清帝国国库的存银不过才八百万两。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数字,因为如果突然发生一场中等规模以上的战争,就会耗光大清的全部家底(比如康熙晚年,准噶尔部入侵西藏,康熙皇帝派十四子大将军胤禵前往征讨,一次就花军费“数百万两”)。
按常理,康熙晚年大清王朝每年财政收入应该在三千多万两。户部的存银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还有五千万两,为什么到了雍正即位之时,国库里只有区区八百万两呢?
最主要的原因是康熙年间严重的财政亏空。各地本来应该上交到中央的银两大部分被各级官员挪用了。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吏科给事中崔致远上疏说:“(各地宣称)存贮数万者即亏空数万,存贮数十万者即亏空数十万。” [1] 时任兵部右侍郎的李绂也在奏折中说:“臣去岁任都察院,查亏空揭帖,自康熙十八年至五十三年直省止亏空银八百余万两,米谷一百九十余万石。自五十四年至六十一年二月,直省乃亏空银九百一十三余万两,米谷二百四十二万石。” [2] 如果把这道奏折中自康熙十八年至六十一年的亏空加在一起,仅亏空银两一项就达一千七百万两以上,加上亏空仓谷,总数当在两千万两左右。
第二大危机是官场的贪污腐败。康熙晚年,买官卖官已成常态,甚至连皇子都纷纷身陷贪腐之中。比如皇九子允禟曾经收受觉罗满丕三十万两白银,为他谋得了湖广总督一职。觉罗满丕上任之后,大肆贪污,导致他的辖地“督、抚、布、按七人,贪庸一辙”,也就是说七位地方高官全部贪腐,湖广吏治一塌糊涂。朝中大臣也大肆结党营私,大学士明珠把持内阁,随心指挥,各地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如有缺额,无不辗转贩卖。“当时士夫趋者如市,四方货赂辐辏私邸,珍异之积拟于天府。” [3] 另一权臣索额图也是广树党羽,大肆贪赃,其家之富,“通国莫及”。
雍正帝即位之初,对各省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一级“封疆大吏”的总体判断是:“懈弛者十之八九,其中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 [4] 。在这些地方大员的带领下,地方官员结成利益同盟,共同对付中央的监督和检查,导致中央政策在各地都得不到执行,火耗加派恶性发展。“每岁民间正项钱粮一两,有派至三两、四两、五六两以至十两……而于朝廷正供之外,辄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 [5]
三
雍正皇帝的个性与其父康熙截然相反。一提起雍正,人们马上想到的是“严苛”“险刻”“抄家皇帝”等词语。确实,康熙皇帝崇尚宽仁,对臣下不法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雍正却是出了名的“精明严刻”,眼里容不得一粒沙子。他不能容忍他所看到的任何贪渎行为,必将犯官严惩而后快。雍正皇帝也并不回避自己的“苛刻”之名,甚至以此为荣。他曾经说:“其实心任事,整饬官民,不避嫌怨,因而遂不满众人之意,或谤其苛刻,或议其偏执。” [6] “精明严刻,此四字即自相矛盾。既云精明,则所惩治者必当其罪,安得又有严刻之诮?” [7]
康熙皇帝好名,喜欢在百官面前“买好”。雍正却不屑于此。他公开表示绝不会谨让退缩,“以取庸主之名”。他深刻认识到,正是父亲喜欢“宽大之名”,才导致“人心玩偈已久,百弊丛生”,因此即位后,他不惮以严酷手段,诛除异己,厉行整顿。他公开说,他不怕死后身负骂名:“至于众口之褒贬,后世之是非,朕不问也。” [8]
康熙中年以后,追求稳定,在地方上好用“安静不生事”的庸官、巧宦。雍正却最为反感这种“好好先生”。他说:“柔善沽誉以为和平安静,此风乃国家之大害,实奸诈小人之存心,非忠良大器之行事。”“夫为大臣者,……谓化有事为无事,化大事为小事,以博宽厚之名,其为害于人心风俗者不浅。且摘发奸弊,惩一儆百,乃整饬官方之要道,岂得谓之多事?岂得谓之苛刻?岂得谓之琐碎?” [9] “若一味好好先生,姑容玩法以邀誉,诸务废弛,贻害国家。”他爱起用那些积极有为,甚至是刚猛严苛的官员。
可见这对父子在性格作风上,几乎处处针锋相对,完全不同。
四
另一个很重要的不同是雍正比康熙更为洞悉下情。
雍正登基之后,曾经把自己和康熙做了一个比较,说他事事不及乃父,“唯有洞悉下情之处”,比乃父高明。确实,康熙八岁即位,深居九重。虽然天亶聪明,然自古天子所居的,都是极易受人蒙蔽的地位,没几个人敢对皇帝说真话。正如戴逸先生所说:“新皇帝……置身于变幻莫测的官僚政治的旋涡中。周围充满着欢呼和赞美,欺骗和谣言,摇尾作态的献媚乞恩,诚惶诚恐的畏惧战栗。” [10] 为什么会这样呢?雍正皇帝曾经亲自现身说法,说这是因为大家在皇帝面前说话时,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大小臣工方欲自行其私,又孰肯敷陈其弊”,就连他自己都没对老皇帝说过几句真话:“在朕居子臣之位,定省承欢,又有不便陈言之处。以朕为皇考之爱子尚不能言,则皇考果何从而知之乎?” [11]
在中国历史上,除开国之君外,那些能大有作为的君主往往有一个特点,就是曾经深入民间社会,“洞悉下情”,对社会实情有深入透彻的了解。比如创造了汉代“汉宣中兴”的汉宣帝,小时候曾经进过监狱,十七岁才被霍光从民间迎入宫中,深知当时民间疾苦和吏治得失。明孝宗的童年也非常不幸,生下来差点被皇后溺死,幸被好心人藏起,吃百家饭长大,所以他即位后才能励精图治,有针对性地施政,创造了明代的“弘治中兴”。
雍正皇帝也是这样。他曾经居于藩邸四十余年,在康熙朝的储位斗争中饱经风波之险,对天下利病、世事人心有着深入的认识。他说:“朕事事不及皇考。惟有洞悉下情之处,则朕得之于亲身阅历。朕在藩邸四十余年,凡臣下之结党怀奸,夤缘请托,欺罔蒙蔽,阳奉阴违,假公济私之习,皆深之灼见,可以屈指而数者。” [12]
因为洞悉下情,所以雍正施政比康熙更现实、更理性。清代帝王原本一贯强调务实,比如皇太极曾说:“凡事莫贵于务实。”在征服中原的过程中,满族统治就表现出强烈的现实主义精神,一切判断从现实出发,因势利导,灵活实用。雍正皇帝对列祖列宗的这方面经验总结得最深刻到位,他说:“本朝龙兴关外,统一天下,所依靠的,惟有‘实行’与‘武略’耳。我族并不崇尚虚文粉饰,而采取的举措都符合古来圣帝明王之经验,并无稍有不及之处。由此可知,实行胜于虚文也。” [13] 从雍正以后的所作所为看,他比康熙更能实事求是,而不为教条所拘。
这样的性格特点决定了康熙留下的问题在雍正手里能得到解决。面对这些严重的问题,雍正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政治勇气。这个峻急严厉的皇帝没有遵循“三年无改父之道”的古训,即位之初,就迫不及待地调整康熙晚年的政策,在短短的十三年间,相继推出创建军机处、确立秘折制度、推行改土归流、废除贱民制度等林林总总的重大改革措施。当然,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养廉银和火耗归公改革。
五
一般来讲,新皇帝登基,为了争取臣下的支持,首先都会广施恩泽。特别是雍正在动荡中即位,面临着皇族的集体挑战,他上台后应该先给官僚阶层一笔大大的好处才对。然而,雍正却不屑于此。帝位认同的危机,丝毫没有影响雍正果断整顿吏治。清代惯例,新帝登基都会颁发《登基恩诏》,豁免官员在前朝的罪责。但是雍正一上台,却破例将内阁草拟的“恩诏”当中关于豁免亏空的条例删除。雍正皇帝即位后明确指出,整顿吏治是他面临的第一要务,“古今为政之道多端,究其根本,未有不以吏治为先”。这是因为官场腐败比盗贼为害更大:“命案、盗案,其害不过一人一家而止,若侵帑殃民者,在一县则害被于一县,在一府则害被于一府,岂止杀人及盗之比” [14] 。因此,他即位不久就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吏治整顿运动。
雍正决定以解决亏空问题为切入点,理顺大清财政体制。上任不久,他就开始全面清理亏空,并且规定各地要在三年之内自行消化财政赤字,补足过去的亏空:“限以三年,各省督抚将所属钱粮严行稽查。凡有亏空,无论已经参出及未经参出者,三年之内务期如数补足。毋得苛派民间,毋得借端遮饰,如限满不完,定行从重治罪。三年补完之后,若再有亏空者,决不宽贷。”对于造成严重亏空的官员,雍正对他们先罢官后索赔,要他们自掏腰包赔补。自己还不起的,家人和亲戚代还;畏罪自杀的,人死债不除,仍由其家属亲戚代赔。
雍正清查亏空的目的,第一个当然是快速充实国库,让他手里有钱可花,二是可以借机排查各地官员的贪污情况。这一招非常见效,各地通过查账查出了不少案子。比如广西巡抚李绂从康熙末年的广西捐谷亏空案入手,通过三年彻查,将广西各位大员侵蚀分肥的情况调查得一清二楚。
雍正皇帝排查亏空给很多地方官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很多官员因此丢官罢职甚至进了监狱,地方贪渎无能的官员被大批撤换。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上奏:通省府厅州官员,在任三年以上者已寥寥无几。雍正也因此获得了“抄家皇帝”的“美名”。
当然,在清查亏空的过程中,雍正也比以前更为深入地了解了大清财政体制的弊端,认识到各地亏空的成因主要不是官员们的“婪索”,而是地方财政经费不足所致。他意识到如果财政制度不改革,亏空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在皇帝追查亏空的强大压力下,很多地方官员不约而同地向他提出了“火耗归公”和“养廉银”这两项重大改革意见。我们上文讲过,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亏空问题,就只有突破康熙“不加赋”的成例,把“火耗”由私下征收,变成公开征收,并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和官员生活支出的不足。这一点,其实是从康熙晚年到雍正初年,各地封疆大吏的共识。
中国历史上很多著名的政治发明,其发明权其实都不属于最高统治者。最高统治者做的,往往只是明智地采纳,并且有效地推行。
山西是全国的钱粮大省,财政亏空一直非常严重,雍正即位之时,山西各府州县的亏空积欠,达四百五十万两之多。雍正元年四月,内阁学士诺岷被任命为山西巡抚。他到任后,经过半年考察,于当年十一月提出建议,将全省的火耗征收权由州县收到省里,省政府统一征收火耗,一部分用来弥补以前的亏空,一部分用来给官员们补贴生活:“疏请将通省一岁所得火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着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 [15]
诺岷说,这个办法有四大好处。一是可以降低百姓的负担。因为以前火耗由州县官员私下征收,收来的钱大半都落入了他们的私囊,所以各地的火耗率很高。而由省政府公开征收,过程透明,征收钱粮之际,“布政使遣员监视”,征收后直接送到布政司库,钱粮不会落入州县手中,可以“减火耗”,降低火耗率。山西的火耗原来是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甚至更多,他预计归到省财政以后,能降至一成到二成之间,就完全够用。
二是以前的亏空可以顺利弥补上。诺岷估计,全省每年可以拿出二十万两白银弥补亏空,这样慢慢地可以把以前的财政欠款都补足。
三是地方开支有了着落。比如“每年修理城垣衙署并修筑汾河堤岸、义学束脩、杀虎口马匹料草并倒毙马匹、各衙门心红纸张、当办工食、布政司搬银工价、提塘报资等项共需银六万四千余两”,都可以从省政府征收的火耗中支出。 [16]
四是此外所余火耗还可以发给官员作为养廉,让他们不再靠贪污受贿生活。诺岷说,如果发放养廉,官员“均得养家之银,又可杜绝礼物之耗费而安分守己。若非极端不肖者,必不会冒死而动私派于民、挪移钱粮之心” [17] ,可以极大程度地改善吏治。
诺岷的思路与雍正皇帝不谋而合。如何改革地方财政是雍正一段时间以来一直苦苦思索的问题。而诺岷提出的办法非常切实可行。所以读到这个详明的建议,雍正极为赞许,当即朱批道:“除对尔赞许嘉贶外,别无降旨。”雍正“谕奖其通权达变,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批准他立刻在山西全省实行。
提出财政改革的并非山西一家。雍正二年(1724年),河南巡抚石文焯也提出在河南实行火耗归公,用以养廉及公用。雍正皇帝也非常高兴,在石的奏折上批道:“此奏才见著实,……封疆大吏,原应如此通盘合算。”批准他在河南实行。
六
山西、河南改革破冰,成效也不错。于是,雍正皇帝想一鼓作气,把这个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当然,如此重大的改革需要集思广益,进行舆论动员。于是雍正把这个议题交给廷臣讨论。
不料,在会议中大部分中央官员对此明确表示反对,他们反对的理由和康熙皇帝相似,就是火耗归公会让老百姓感觉增加了赋税,属于“加派”,违反了老皇帝“永不加赋”的承诺。比如御史刘灿就认为这种办法是“贪吏阴取民财,而乃以取之名归于皇上”。
康熙当年反对明定火耗标准,说难保官员在标准之外还要多收,很多中央官员也持此意见。比如给事中崔致远说,如果公开允许加派,难保官员不“另行搜括,剥肤洗髓,无所不至”。
那么,如何解决亏空问题呢?朝臣们老调重弹,认为杜绝亏空之源在于“慎选督抚”“裁抑家口”“崇尚节俭”,也就是从选人和教育上下功夫,不必涉及体制。
雍正感觉到了改革的阻力。很明显,中央官员高高在上,不了解地方财政运作实情,多数人囿于成见,固守教条。而地方官员因为身处实际政务之中,所以能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
眼看着公开讨论不能取得统一意见,雍正决定乾纲独断。雍正二年七月初六日,皇帝发表长篇上谕,详细论述火耗归公及养廉银改革的必要性,表明了他坚决改革的态度。
皇帝首先批评朝中大臣的见解和建议不合实际:“今观尔等所议,见识浅小,与朕意未合。”
雍正说,火耗的产生有其客观理由。他并非不愿意减轻民众负担,而势有不能: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
他说,过去各地官员私征火耗,银钱多入私囊,弊端很多,比如造成官吏的贪污、陋规的横行、国库的亏空和农民负担的加重等:
且历来火耗,皆州县经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藉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
雍正问道: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乎?
也就是说,百姓所交,不论税还是费,本来都应该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现在以私征的方式进行,就变成了州县官员掏自己的腰包来养活上级,上级就不得不感恩他们,这显然是是非颠倒。如果把火耗征收的权力上收,就变成了上级拨经费养活基层官员,这样才合政体。
所以,要改革大清财政体制的积弊,就必须实行火耗归公,从而把耗羡银两的控制权由州县转到各省督抚的手中,一改过去“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为“上司拔火耗以养州县”。这样一来,“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 [18] 。
因此,雍正毅然谕令将此项改革“通行天下”。这道上谕充分显现出新一代君主的朝气和强势。
七
火耗归公和养廉银改革在朝臣的怀疑中在全国推广,不久之后,各地情况汇报上来,大家发现,改革的效果非常好。
第一个效果是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在改革诏书中雍正曾说,火耗征收由州县政府征收改为省政府统一征收,可以降低火耗率。因为地方上征多征少与地方官实际利益不挂钩,这样可以避免他们滥收、多收:
耗羡与正项同解,分毫不能入己。州县皆知重耗无益于己,孰肯额外加征乎?
事实证明,雍正这个判断是正确的。火耗归公由省政府公开进行,收到的钱进不了地方官的私囊,与地方的利益并不直接挂钩,因此,火耗征收率普遍降低,人民的隐形负担相对减轻。改革之后,山西省的火耗率由原来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降到了百分之二十,河南由原来的百分之八十降到了百分之十三,山东由原来的百分之八十降到了百分之十八。这样一下子就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局面。
第二个效果是财政状况大幅好转。火耗归公之后,各地财政亏空有了稳定的弥补渠道,数年间,各地亏空基本上补额完毕,雍正三年(1725年),国库存银上升到六千万两。魏源后来总结说,乾隆盛世国库充足,也是因为雍正打下的坚实基础:“户部存银……雍正间渐积至六千余万两,至乾隆五十一年,虽经南巡、蠲免西北用兵等巨额开支,仍存七千余万两”,“皆雍正十余载清厘整饬之功” [19] 。
中央财力有了保障,就有能力惠及民生。遇到灾年,雍正开始经常减税。比如雍正六年(1728年)三月,皇帝谕户部:“数年之中库帑渐见充裕。……特恩将蠲免之例加增分数,以惠烝黎。其被灾十分者,著免七分,九分者,著免六分,八分者,著免四分,七分者,著免三分,六分者,著免一分。将此通行各省知之。”
第三个效果是地方公共事务得以开展。火耗归公缓解了中央与地方行政间的紧张,使地方各级政府获得了相对充裕的收入,有助于地方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火耗归公的一部分用于扩大地方政府资助的工程,改善了一些地方的交通、公共福利和水利设施。有学者认为,“这标志着近代国家发展的重要一环,即对政府职责的认识已超越了赋税的征收以及维持公共秩序”。
八
第四个效果是贪腐得到了有效扼制。
官俸太薄,结果自然是清官吃不饱饭,贪官贪婪无忌。比如康熙初年御史赵璟所说:“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 [20] 雍正认为,要反腐真正有成效,就要解决官员收入问题。否则,怎么教育、多少禁令都没有用:“若图稳之好听,……又不管其养资,但泛言不许扰害地方百姓,恐众属员未必诚服”(朱批谕旨石文焯奏折)。
所以雍正说,他要求的只是清廉,而并不是让官员们饿着肚子办公:“诸凡总期尔合于公慎而已,朕未有令尔等地方大吏至于困苦之心”,“未有枵腹从事之理,但不欺隐,于分外贪取,即为可嘉耳”(朱批谕旨常德寿奏折)。
雍正皇帝按各级官员的官职高低、事务繁简,给全国地方官制定了不同的养廉银标准。一般来说,雍正年间,总督每年的养廉银为20000两左右,巡抚为15000两左右,布政使为10000两左右,按查使为8000两左右,道府为5000两左右,州县为1000两至2000两。养廉银数额超过了他们各自俸银的数倍、数十倍乃至一百多倍。
养廉银制度使官员的薪俸收入有了明显增加,让他们仅凭工资就能过上体面生活。以前地方官员大部分人虽然名义上工资不高,但灰色收入极高,而且国家无法监管,实际上让大部分人都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和“窃贼”,生活在罪恶感之中。“以下养上”的财政格局也让官场上不得不官官相护。
养廉银改革则让官员的收入显性化、透明化、制度化。用现代术语讲,火耗归公是一个从预算外资金转化为预算内资金的过程。与预算外资金相比,预算内资金具有规范、稳定、公开和透明等优点,有利于阻止腐败滋生,有利于控制宏观税负。养廉银改革使财政资金由省级政府支配,规范用途,拨给下级,划清了公私界限,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程序。改革之后,下级没有必要,也没有财力向上行贿,上级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管下级。这就打破了长期形成的“下养上”的局面,增强了地方对中央的向心力。发放养廉银数额虽然庞大,但实际上只是变暗为明,并没有加重人民的负担,也没有加大朝廷开支。
更重要的是,在养廉银改革之后,雍正就可以正式禁止“陋规”。雍正说,厚给养廉,就是要让官员“从容不窘”,则自然不贪。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实施后,官员的合法收入已经可以满足需要,收受规礼自然就少了最重要的借口。在此基础上,雍正皇帝开始禁革陋规。他明令禁革一切节礼:
在地方官薪水之资自不可缺,但于属员之手接受节礼陋规,则断乎不可。目今各省内或有尚未分给养廉之员,著各省督抚悉心商酌办理奏闻。宁可以州县应出之项解至藩库从公发给,而不可使其自相授受,废公议而徇私交,留礼仪交际之名而长贪婪贿赂之弊也。倘再有私收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 [21]
雍正严厉警告各级官吏,在实施养廉银后“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雍正心狠面冷,说到做到,下手无情。“贪冒之徒莫不望风革面”,就此洗手。所以从当时地方官的汇报看,禁革陋规改革确实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比如年希尧就任广东巡抚后,概行拒收下属例行节礼;广西巡抚孔毓珣上任伊始,也将衙门节礼“尽行不收”;广西布政使刘艇琛对各属所上节礼也“分毫不敢收受”。
雍正皇帝说:“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然而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 [22] 养廉银改革使雍正年间至乾隆中期的半个世纪,大清王朝贪污大案明显减少,吏治面貌大为改观。雍正对火耗归公和养廉银改革十多年来的实施情况做总结说:“山西巡抚诺岷始请提解耗羡之法,……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得澄清,闾阎咸免扰累,此中利益,乃内外之所共知共见者。” [23]
对于雍正的养廉银改革,历来评价都比较高。比如清代学者章学诚说:
我宪皇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冒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今观传志碑状之文,叙雍正年府州县官,盛称杜绝馈遗,搜除积弊,清苦自守,革除例外供支,其文洵不愧于《循吏传》矣,不知彼时逼于功令,不得不然…… [24]
近代著名史学家孟心史先生对清朝养廉银制度也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他说,养廉银制实施以后,“自前代以来,漫无稽考之赡官吏,办差徭,作一结束。虽未能入预算决算财政公开轨道,而较之前代,则清之雍乾可谓尽心吏治矣。” [25]
火耗归公和实行养廉银制度,使清代的税收附加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经费的不足,这是清代反腐制度建设最大的一项成就,也是中国历史上反腐制度建设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
九
当然,雍正时期的养廉银改革也不是十全十美,它有几个明显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利益分配不合理。雍正的养廉银改革主要针对地方官员,改革之后,地方官的薪俸增长数十倍。但是,清代京官收入很低微,生活非常困窘,待遇却没有得到同步提高,因此京官与地方官收入差距非常巨大。此外,地方上的高级官员,比如总督、巡抚的养廉银额定得很高,而府县官员相对较低。特别是吏员未有养廉,历代以来,吏员衙役横行乡里、鱼肉人民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第二个问题是养廉银改革制度化不够。作为一项影响极深的改革,养廉银制度的推行并没有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主要是依靠雍正帝的意志来强力推行。从根本上说,养廉银制度要想完善,就应该在中央政府层面加以统筹,让养廉银如同原俸一样,由中央政府从国家正项中支出,而不应该由省级政府从“费”中支出,留下未来监管的难点。
当然,对仅仅执政十三年的雍正来说,我们不能苛求更多。这些问题应该由他的继任者来解决,当然,前提是他的继任者能够秉承他的改革精神。
那么,他的接班人表现如何呢?
[1]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第252页。
[2] 《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第808页。
[3] 印鸾章:《清鉴纲目》,岳麓书社,1987年,第211页。
[4] 胡厚钧等主编:《中外改革通鉴》,南海出版公司,1993年,第212页。
[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档案与历史研究论文集》上,新华出版社,2008年,第610页。
[6] 郭成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政治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第6页。
[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9)》,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05页。
[8]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2001年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109页。
[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06页。
[10] 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30页。
[11] 冯尔康:《雍正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02页。
[12] 万依等:《清代宫廷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11页。
[13] 《清世宗实录》卷二三,雍正二年七月甲子。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4页。
[15] 《清史稿·诺岷传》。
[16] 《大清会典》卷二十四,《赋役一》,《奏报》。参见庄吉发:《清世宗与赋役制度的改革》,学生书局,1985年,第129页。
[17] 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6)》卷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89页。
[18] 《清世宗实录》卷二三,雍正二年七月丁未。
[19] 魏源:《圣武记》卷十一,《武事余记》。
[20] 蒋良骐:《东华录》,齐鲁书社,2005年,第140页。
[21] 晏爱红:《清代官场透视:以乾隆朝陋规案为中心》,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95—196页。
[22] 《清世宗实录》卷九一,雍正八年二月丙辰。
[23] 《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七,雍正八年二月丙辰。
[24] 章学诚:《文史通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73页。
[25] 孟森:《清史讲义》,中华书局,2010年,第2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