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高薪养廉”的得与失
北宋晚期,贪污腐败已经由下至上,遍及整个官场。高级大臣也常有沦陷者。当然,北宋晚期腐败普遍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低薪制原因,也有制度崩坏的原因。宋代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低薪制导致的底层官吏腐败普遍化。到了南宋,低薪状况加剧,对贪腐的惩罚力度也不断减弱。与此同时,党争越来越严重,权力约束越来越弱化,官僚体系也日益呈现整体性沦落。
一
宋代在中国历史上以高薪闻名。有人说,“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宋代官僚的俸禄是最为优厚的” [1] 。清人赵翼讲:“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绍兴之支撑半壁,德祐之毕命疆场,历代以来,捐躯殉国者,惟宋末独多,虽无救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 [2]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史料,我认为对宋代官俸以“最厚”一词蔽之,过于简单化了。宋代俸禄制度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大体来说,宋代初期,官俸并不高,以致百官生活多有困难者。后来历经调整,逐渐增长,到北宋中期后达到较高水平。南宋时期,因为财政困难、物价上涨等原因,俸禄水平又有所下降。此外,宋朝与汉朝一样,中高级官员收入很高,低级官员收入却很低,很多基层官员的收入甚至不能满足体面生活的需要。更为严重的是,宋代的地方胥吏居然是没有俸禄的。所以说,宋代应该是厚禄与薄俸兼具的时代,高官厚禄,低级官员薄俸,而吏员甚至无禄。
宋代初年,和很多王朝初创时一样,官员俸禄并不太高。宋初俸禄沿袭北周,名义上俸禄水平大约是唐代的一半,但是经常八折发给,其中三分之二又是实物而非铜钱,所以,总算起来,俸禄只有唐代的四分之一(见《中国俸禄制度史》)。因为制度未备,有的职务甚至没有俸禄。因此有人称,“士大夫俸入甚微”,“所幸物价甚廉,粗给妻孥,未至冻馁,然艰窘甚矣” [3] 。太宗至道二年(996年),馆陶县尉查道“与妻采野蔬杂米为薄粥以疗饥” [4] ,后来穷得没有办法了,与妻子商量辞官改去卖药以糊口,“不胜贫,与妻谋,欲去官卖药”。 [5] 白州知州蒋元振“亲属多贫,不能赡养……啜菽饮水,缝纸为衣”。 [6] 居然穿着纸衣。
宋朝立国的方针是崇文抑武。这主要是鉴于五代武人不断篡位的历史教训,但除此之外,赵匡胤也认为,相对武人在地方治理上表现出的贪婪残暴,文官治国对老百姓的危害毕竟更小一些。宋太祖说:“朕今选儒臣干事者百余,分知(治)大藩(节度使辖区),纵皆贪浊,亦未及武臣一人也。” [7] 以文官治国,总是划算的,即使多给他们些钱,也比军阀治理地方要合算得多。
因此,宋太祖确立了高薪养廉的思路。他说:“吏员猥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 [8] 宋太祖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经常讲人话的皇帝。他说的道理很简单,既然你给人家的钱少,你就没法要求人家廉洁。所以开国之初,宋太祖曾精简官员编制、合并州县,同时提高官吏待遇。宋太祖一共废了十六个州,州县的官吏也尽可能精简,二百户以下的小县,只设主簿一人,一州官员,最多只有四人。州县官员编制精简后,每位州县官加俸五千钱。
总体来说,赵匡胤及其弟弟太宗皇帝的治理是成功的。宋太宗登基后,对自己治下的官风做出了这样乐观的评价:五代时期,“外则侯伯不法,恣其掊敛。内则权幸用事,货赂公行” [9] ,而近些年来,这些弊端多被清除,“臣僚守法,兆民舒泰,虽未能还淳返朴,亦可谓之小康矣” [10] 。
不过,宋太祖“省官益俸”的思路,在后世子孙那里只是部分得到执行,“省官”也就是官僚队伍的精简未能被继承,但是宋代俸禄确实越来越优厚,对中高级官员的实际生活需要考虑得越来越周密。宋代进行过好几次公务员工资改革,越改水平越高。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重定百官俸禄,执行增俸益禄之策,以致“三司估百官奉给折支直,率增数倍” [11] 。元丰三年(1080年),宋神宗进行官制改革,颁行《元丰寄禄格》,对官员的福利待遇考虑得更加周到,官员可以配有仆役,最低级的官员配给一名,宰相则可配给一百名。高级官员的仆役由国家发给衣粮钱,普通官员的仆役国家发给餐钱。考虑得可谓无微不至。所以史称“元丰制禄复倍增矣” [12] 。此外,宋代各级地方政府还设有公使库,专门用于宴请、馈赠,官员赴任、免职,官员往来的支出。
宋代官员俸禄体系比唐朝还复杂,大体可划分为正俸、加俸、职田三类。宋代官员的正俸主要包括俸钱、衣赐、禄粟三种。加俸则主要有职钱、侍从衣粮、餐钱、茶酒厨料、薪蒿炭盐,以及各种添支等项。职田又称“职分田”“圭田”,是用作官员在职补贴的官田。除上述收入之外,宋代官员还享有给券、公使钱及多种赏赐,可以视为变相俸禄。“动辄为银五千两,或钱五十万缗。云:有人臣赐第,一第之赏,数十万缗,稍增壮丽,非百万不可。”如果把以上各项折成米斤比较,宋代官员俸禄大多数时候稍高于唐朝水平。
所以,宋代中级以上官员生活总体来讲比较优裕,高级官员更是腰缠万贯。“国朝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无。” [13] 宋朝的著名宰相吕蒙正出身贫寒,任官期间也算廉洁。然而吕蒙正退休后,在洛阳建“有园亭花木,日与亲旧宴会” [14] 。中级官员如元丰年间的朝奉郎、试户部侍郎苏辙,既享有寄禄官正七品朝奉郎本俸,内容是月俸钱三十千,春冬绢各十三匹,春罗一匹,冬绵三十两,又享有职事官从三品试户部侍郎职钱月四十五千。另外还按年或月发给不同数量的盐、茶、酒、面、厨料、薪、蒿、炭、纸,给马刍粟以及元随傔人衣粮等,所以宋代中高级官员生活水平很高。
因此,总体看来,宋代中前期宰执大臣官风相对较好,特别是北宋中前期,高级大臣多能“以天下为己任”,贪赃枉法者很少。有宋一代,文治大兴,百姓生活比较稳定,始终没有爆发大的农民起义,一定程度上与官僚体系的尽职尽责有关。
二
不过,宋代也存在和汉代类似的问题,就是高级官员与低级官员收入差距过大。
宋代州县级官员收入较低。以《嘉祐禄令》为例,最高等的节度使,料钱为四百千,最低的内侍郢、唐、复州内品才三百,差距非常明显。元丰时期大幅度提高俸禄标准,主要是针对中上层官员进行的,品级较低的官员受惠较少。总体来说,宋代五品以上官员收入很高,但是五品以下的收入是比较低的。特别是州县官员及幕职官员,其收入一般仅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家口多者,养家糊口都有困难。宋代州县官及幕职官等低级官员称为“选人”(因其是京官的“候选”官员),其数量占整个官员队伍的五分之四,“选人”普遍低薪,因此在整个宋代官员队伍中其实也是薄俸者居多。而且,每当国家经费不足时,朝廷首先会克扣、迟发州县级官员的俸禄。乾道七年(1171年),曾有臣僚上言:“沿边诸州,访闻除守倅外,郡县官请俸至累月不支,何以养廉?” [15] 有很多州县官员从上任那一天直到离职,俸禄一直被拖欠,比如罗仲谋在永州东安县“摄邑凡八月,去之日,有未给俸钱四十万,以邑之匮也,置之而去”。 [16] 汉阳军汉川县令“既去,俸之未给数十万钱”。这在宋代并不是个别现象。
所以,低级官员普遍感觉生活压力巨大。有人抱怨说:“闲曹奔走徒云仕,薄俸沾濡不逮亲。”更有打油诗说:“平江九百一斤羊,俸薄如何敢买尝。只把鱼虾充两膳,肚皮今作小池塘。” [17] 大中祥符年间,翰林学士李宗谔“家贫,禄廪不足以给婚嫁,(王)旦前后资借甚多” [18] 。宋真宗时,张逸“(知)青神县,贫不自给,(王)嗣宗假奉半年使办装” [19] 。低级官员甚至有贫至生不足养、死不得葬者。如“观察推官柳某死,贫不能归,乳妪挟二子行丐于市” [20] 。
宋代采取高级官员厚禄而低级官员薄俸的矛盾制度,也自有其不得已,这就是宋代官吏数量过多。宋代以文官治国,大力推行科举,中者无不授官。据统计,宋太宗在位二十一年,通过科举得官的将近一万人。宋仁宗在位四十一年,单由进士一科得官的就有四千五百一十七人。两宋官吏数量增长非常迅速。仅以“三班员”(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这些一方面造成人浮于事,文牍主义盛行,“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21] ,另一方面造成官吏队伍过于庞大,财政不胜负担,“三冗”(冗官、冗兵、冗费)现象十分突出。《宋史·食货志》说:“承平既久,户口岁增。兵籍益广,吏员益众。佛老外国,耗蠹中土。县官之费,数倍于昔。百姓亦稍纵侈,而上下始困于财矣!”宋代“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 [22] ,广大低层官员只能承受低薪,吏员无薪的怪异制度设计。这种情况对国家来说当然也是占小便宜吃大亏。
这种低薪制造成了两种后果。一是很多人视州县官员为畏途。宋代尚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说法,有些地方,比如广南西路等地,多次出现县令缺员现象,“县令有阙,十占六七”。咸平三年(1000年)六月诏,“如今州县阙员甚多,可选朝官有清望者,不限员数,令各举所知以补员阙”。 [23] 绍兴二年(1132年)诏,“二广州县多缺官,有一郡止知州,或一县全缺正官者,望令吏部速注正官,催促之任,事下榷货务及吏部勘当”。可见这并非偶然现象。
另一后果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部分州县官员的贪污不法。
宋代州县等基层官员,不但承受着低俸禄的经济压力,更承受着官僚体系层层传导下来的财政压力。两宋军费开支巨大,冗费沉重,所以财政常年紧张,不得不拼命压榨地方。以“上供钱物”为例,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右承议郎鲁冲上书谈及宜兴县的情况:“以臣前任宜兴一县言之……岁入不过一万五千余缗。其发纳之数,有大军钱、上供钱、籴本钱、造船钱、军器物料钱、天申节银绢钱之类,岁支不啻三万四千余缗;又有见任寄居官请奉,过往官兵批劵,与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无虚日。” [24] 可见宜兴县上供支出名目繁多,每年要三万四千余缗,但是其收入只有一万五千余缗。这其实也是南宋地方州县财政状况的常态。所以州县官员税收压力巨大。为了应对财政紧张,中央政府不得不给予基层政府一定税收自主权,只规定税目和税额,至于如何操作,不得不任由地方官“开动脑筋”,对其破格之处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开启了地方官员额外征敛之途。
所以宋代中后期,地方官税外加税、费外加费的情况司空见惯,方式则五花八门。绍熙五年(1194年),户部曾说:“潼川府盐、酒为蜀重害。盐既收其土产钱给卖官引,又从而征之。矧州县额外收税,如买酒钱、到岸钱、榻地钱之类,皆是创增。” [25] “近来诸邑别欲增衍,多有出卖官纸者,吏人行遣,人户投词,非官纸不用。此本非法令所许,若县道藉此支用,已非一日……” [26] 也就是说,县政府要求本地办公用纸及百姓诉讼用的状子,必须使用官纸,这种做法在当时是违法的。当然,地方官克扣百姓更常见的做法是在收粮的时候,在量具、价钱以及所谓的损耗上下功夫,以至南宋理宗曾诏令各路减价购买米的时候要按市价给钱,量具公平,“毋科抑,申严收租苛取之禁”。但和后世一样,当然也屡禁不止。比如饶州知州每石粮食要多加收四斗。
宋代已经出现“常例钱”的说法,所谓“常例钱”,就是官场上半公开化的礼金,性质与元明两代的“常例钱”和清代的“陋规”相同。蔡戡曾云:“臣窃见二广县尉,多是恩科出身。巡检亦有拣汰,离军使臣或老或病,或顽钝无耻,或贪黩无厌。初为此类,志在苟得,但知减剋弓兵钱粮,诛求保正常例,或收接词讼,公受贿赂。” [27] 显然,蔡氏这里所云“常例”是指“常例钱”。
从宋初开始,就屡有州县官员贪腐的记载。比如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庚子,平海军节度使陈洪进每年向上进贡的物品非常丰厚,“多厚敛于民” [28] 。他的亲戚、子弟之间也相互勾结,“交通贿赂”,贪污腐败,导致“二州之民甚苦之” [29] 。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威塞军节度使、判颍州曹翰本州政事治理不力,专务苛刻,在州内敛财,擅自动用部内衙役,“官卖盐所得钱银,民岁输租粟及丝绵、绢,翰悉取其余羡;又擅赋敛民以入己,侵官地为蔬圃果园” [30] 。官员贪腐,地方民众当然只能蹙额兴叹。有的州县官员甚至“所为贪酷,自到任数月,民之逃徙者二千余家,籍货者以数千 [31] ”。
范仲淹对于低薪与经济犯罪的关系有过具体论述,他说:
养贤之方,必先厚禄,厚禄然后可以责廉隅。……在天下物贵之后,而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穷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低级官员)衣食不足,求人贷债,以苟朝夕,到官之后,必来见逼,至有冒法受赃,赊贷度日,或不耻贾贩,与民争利。既作负罪之人,不守名节,吏有奸赃而不敢发,民有豪猾而不敢制,奸吏豪民得以侵暴,于是贫弱百姓理不得直,冤不得诉,徭役不均,刑罚不正,比屋受弊,无可奈何,由乎制禄之方有所未至。 [32]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宋代州县官之贪污不法,尚不及明清两朝之普遍。上文州县官员多次缺员,就是明证。
三
与州县官员腐败比较起来,宋代吏员腐败更为严重,甚至与明清相仿。
宋代基层政府,官与吏的比例一般为一比二十左右,可见胥吏数量之庞大。但宋代官与吏的地位差别至为明显。
我们讲过,汉代吏员有机会升为高官。但是唐宋之后,随着科举制的发展和普及,官吏渐渐分途。唐宪宗时曾有上谕禁止吏员投考进士科。不过在唐代,吏员还可以由别科(如明法科)进入官员阶层。到了宋代,官员阶层基本由科举出身的读书人垄断,吏员不论工作多么努力,也没有什么上升空间(宋代虽然有胥吏出职为官的规定,但真正能出职的人数极少,且多需在官府任吏职二十年以上,而且一般只能被授县尉、县主簿、监当官之类的繁杂差遣,官阶最高也只能到八品)。
随着地位的降低,吏员阶层逐渐受到社会的鄙视,主流社会一般认为,“吏事,末也” [33] 。所以唐宋之后,称吏一般为“胥(小)吏”。宋代朝廷对官员收入考虑得还算尽心,对吏员则基本不考虑其收入。中央政府的胥吏,只给予极为微薄的俸禄,而地方州县吏干脆“无常俸”,不给任何报酬。这是因为宋代把吏员作为百姓为国家服役的方式之一,要求他们义务为国奉献。宋神宗时期虽然创立“仓法”,也称“重禄法”,提高了吏员俸禄,但是主要针对的是中央机关的吏员,地方上的情形并无很大改善。因此,宋代初年,稍有资产的人都不愿为吏。
虽然没有工资,吏员们却还要承担许多不合理的负担。比如他们要负责筹备过境官员迎来送往、食宿赏玩的开支,备办官员生日的送礼等支出:“县官日用,则欲其买办灯烛柴薪之属;县官生辰,则欲其置备星香图彩之类;士夫经从,假寓馆舍,则轮次排办;台郡文移,专人追逮,则裒金遣发;其他贪黩之令,诛求科罚,何可胜纪。”他们在各级官员眼中,就是可以任意拔毛的羊。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如果地方赋税征不上来,要由负责收税的吏员代缴。“岭南民有逋赋者,县吏或为代输,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女以为质。” [34] 所以,吏员如果不营私舞弊,很容易将自己弄得倾家荡产。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极少数老实的胥吏可能真的宁肯倾家荡产,也不为害百姓,绝大多数人则注定要“蚕食百姓”。而他们蚕食百姓的机会,又唾手可得。
科举时代,进士举人的腹中只有几句圣人之言,对于治理地方,并无任何专业知识,所以很多公事都要交给胥吏具体处理。正如王安石所言:“文吏高者,不过能为诗赋,及其已仕,则所学非所用,政事不免决于胥吏。”(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吏员是专制权力的终端,他们处理的事务表面上看琐碎细小,但是关系百姓生活甚重。宋代的知县以三年为任,很多人只当了一年半载即赴他任,但是吏员却长期在本地工作,了解地方民情。所以,刚到任的官员不得不高度依赖吏员。
所以科举时代,吏员的势力往往强过主官,“近时吏强官弱,官不足以制吏”(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〇),甚至有人将宋代官府曹司形容为“公人世界”(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四《吏胥》)。胥吏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可以“轻重高下,悉出其手”。他们得以营私的手段很多,“凡有毫厘之事关其手者,非赂遗则不行” [35] 。“胥吏之驵侩奸黠者,多至弄权。盖彼本为赇赂以优厚其家,岂有公论?……百姓便以为官司曲直,皆出彼之手,彼亦妄自夸大以骄人。往往事亡巨细,俱辐凑之,甚至其门如市,而目为立地官人者。” [36] 被称为“立地官人”“立地知县”。
具体来说,征税之吏,“户长当限,引呈催数,多寡率计于吏手,县令岂能一一悉知。往往吏得赂,则以催少为多,故侥幸免罪;不得赂,则催多为少,故枉受刑责” [37] 。处理文案的吏人盘剥百姓的机会更多,“奸民密知人有产无契,若有契未印,若界至不明,辄诈作逃绝乞佃,脱判会实,嘱里正耆邻扶同诬申,案吏利其厚赂,不问是非,遽凭偏词给据” [38] 。在普通经济纠纷案件中,谁贿赂吏人到位,谁就更有可能胜诉,“二竞者之词,悉见于亲供,或惮案牍之繁,不暇遍览,将结断时,案吏则以案具始末情节引呈,盖欲便于观览也。不知甲乙对竞,甲之赂厚,则吏具甲之词必详;乙之词虽紧要者亦且节去,以此误长官之判多矣”。 [39]
宋代史料中,关于胥吏不法行为的记载比比皆是。比如吏员随意下乡,剥削百姓,“乡村小民,畏吏如虎,纵吏下乡,犹纵虎出柙也” [40] 。吏员们经常低价买物,甚至白吃白拿,“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民户何以堪此” [41] 。宋代乡村还活跃着一批“揽户”,他们一到征粮时节,就走乡串户,到各家收粮,再统一上交官府。揽户代纳赋税原本是利官便民之举,但是因为他们大多由地方胥吏或是胥吏的亲戚担任,仗着官府的权势,强行征税,又在计量器(斛)上大做文章,大斗改小斗,已成为地方上的黑恶势力。有的地方,吏员们提前把很多年的税先收了,“今闻属县,有未及省限而预先起催者,有四年而预借五年之税,五年而预借六七年之税者,民间何以堪此” [42] 。有的州县政府甚至有意识地制造冤狱,以此来满足供养吏员的经费需要。黄震记载:“县狱若不遍追一乡无辜之人,则结解时无以充计置本州公人之费,州狱若不再追本县已放之人,则圆结时无以充提刑司计置公人之费。积弊已深,有力莫救。” [43]
宋代胥吏贪污腐败已不仅局限于小范围,不是个体现象,而是形成了群体性、普遍性的现象,有人说,有宋代“良吏实寡,赇取如故” [44] 。有人说,宋代“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 [45] 。陈藻甚至写了一首名为《憎吏行》的诗,诗中说:“人逢胥吏面,唾欲捣其胸。伤哉彼何罪,造化生蛇虫。”宋人说,胥吏之治,是宋代最失败的地方:“汉之天下弊于戚畹,唐之天下弊于宦竖,我朝天下弊于吏奸,凡为朝廷失人心、促国脉者,皆出于吏贪。” 46]
王安石对胥吏不法的原因做过比较合理的分析。他说:“方今制禄,大抵皆薄,……州县之吏,……计一月所得,乃实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虽厮养之给,亦窘于此矣。而其养生、丧死、婚姻、葬送之事,皆当出于此。……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资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 [47] 司马光的观点大致相同:“府吏胥徒之属,居无廪禄,进无荣望,皆以啖民为生者也” [48] 。国家不肯给吏员发放俸禄,实际上就是默许他们蚕食百姓,其代价就是社会底层的败坏。
为了防治胥吏不法,朝廷和官员们想了很多办法。宋代的官箴书籍中出现了很多关于防范吏人的告诫,作者通常会建议各地地方官重视胥吏人选,“帑吏,必择信实老成人,仍召有物力者委保” [49] 。宋代政府对胥吏群体的管理和约束相当严厉,规定胥吏一旦犯罪,即处以重法。“至待贪吏则极严:应受赃者,不许堂除及亲民;犯枉法自盗者,籍其名中书,罪至徒即不叙,至死者,籍其赀。” [50] 其严厉程度超过官员阶层数倍。然而,如果收入来源不能保证,再严厉的惩罚也无法制止手握权力者枉法营私,这已经多次被历史证明了。所以,虽然国家不给工资,但是各地猾民争相做吏,很多吏人居然也能成为豪富。比如吴地一姓朱吏人田产“跨连郡邑,岁收租课十余万石,甲第名园,几半吴郡” [51] 。
四
当吏员大面积腐败并且腐败手法光怪陆离时,他们就不得不贿赂州县官员以求自保。而州县级官员大面积腐败之后,势必也得分润其直接上级。这样,腐败就从吏员到州县级一层层往上,不断蔓延。
北宋时期,贪腐一直局部存在,包拯曾对当时的吏治情况深表不满。他说:“今天下郡县至广,官吏至众,而赃污擿发,无日无之……虽有重律,仅同空文,贪猥之徒,殊无畏惮。”“况幅员至广,官吏至众。黩货暴政,十有六七。若不急于用人,以革其弊,亦朝廷之深忧,不可不察。” [52]
到了北宋晚期,贪污腐败已经由下至上,遍及整个官场。高级大臣也常有沦陷者。当然,北宋晚期腐败普遍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低薪制原因,也有制度崩坏的原因。本来宋代的“祖宗家法”对各级权力,特别是皇权形成了比较有效的制约,以至有人说宋代实行的是“儒家宪政主义”。但北宋末期诸帝,特别是宋徽宗带头破坏宋初一系列良好制度。宋代皇帝下诏,要经过中书门下诸衙门审核通过才能执行,但宋徽宗“御笔手诏”行事,既不与中书省商议,又不交中书舍人起草,也不经门下省审覆,而是亲笔书写后直接交付实行。宋徽宗本人滥用皇权,贪图享受,恣意妄为,干出不少劳民伤财之事。同时,在他的治下,对官权的约束也受到破坏。宋代本来严格限制宦官权力,但是到了北宋末期,童贯破例领枢密院事,成为两宋历史上唯一的宦官执政,号称“媪相”。宋朝旧制,宰相一般不是一个人,而是由参知政事和宰相组成的一个集体。而蔡京独相十三年零十一个月,成为两宋历史上第一个权相。北宋末年的大面积腐败,根源在于权力的恣意滥用。宋徽宗重用宠信的蔡京、王黼等“六贼”,这六人公然卖官,每一个官职均有定价,甚至在科举殿试时名次亦可通过行贿而得。到了北宋灭亡前夕的宣和七年(1125年),宋徽宗本人也曾下诏,哀叹当时的吏治情况:“比者,士或玩法贪污,遂致小大循习货赂公行,莫之能禁。外则监司守令,内则公卿大夫,托公徇私,诛求百姓,公然窃取,略无畏惮,将何以安!” [53]
而南宋吏治整体上又逊于北宋。南宋政治动荡,财政困难,物价不稳定,官员,特别是低级官员收入难以保障。绍兴三年(1133年)五月壬戌,宋高宗说,自元丰俸禄改革以来,物价涨了三倍,而俸禄没有增长,“自元丰增选人俸至十千二百,当时物价甚贱,今饮食衣帛之价,比宣和间犹不啻三倍,则选人何以自给?而责以廉节难矣” [54] 。然而南渡之初,为了应对财政困难,部分官员俸禄又“权减三分之一”。后来又数次减俸,连皇帝赐人的鞍马、衣服等,也减半赐予,以至于“赐目”上写道:“马半匹,公服半领,金带半条,汗衫半领,裤一只。” [55] 令人啼笑皆非。后来俸禄水平虽然有所恢复,但是总体上比北宋低了很大一截。
携带了北宋的腐败基因,收入水平相比北宋又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南宋的腐败比北宋更加普遍化、系统化。官场腐败从行政系统蔓延到了民政、军政和司法等大多数领域。北宋中早期,对腐败官员的处理是非常重的。《宋史本纪》载,太祖“绳赃吏重法,以塞浊乱之源” [56] 。宋太祖为人宽大,官员犯其他错误或可宽纵,但贪赃问题不能逃脱处分。整体上,北宋对贪腐的处理都是比较重的。但是到了南宋,因为腐败已经普遍化了,法不责众,所以,本应处以重罪者,常常轻纵。“文官爱钱,武官怕死”,因此成了官场风气。南宋时期,官商勾结,举凡赈贷、盐政、漕运、专买、税关、营建、水利工程等,都成为官员大肆敛财的肥差。
我们讲过,宋代各府州都设公使库,作为宴请、馈赠官员以及供赴任、免职官员往来的支出来源。到了南宋,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成为官场常态,公使库因此也成为各地官场贪腐的据点,每年耗费的国家钱物难以数计。“扬州一郡,每岁馈遗,见于账籍者至十二万缗。江浙诸郡,每以酒遗中都官,岁五六至,必数千瓶。淳熙中,王仲行尚书为平江守,与祠官范(成大)致能、胡(元质)长文厚,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东南帅臣、监司到署,号‘上下马’,邻路皆有馈,计其所得,动辄万缗。” [57] 一州一府的公使库成为当地长官、过往官员、朝中权贵搜刮聚敛贪污行贿的公开场所。
借公使库贪污,以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发生的唐仲友案最为典型。这一年,大儒朱熹在主持地方赈灾事务时,发现知台州的唐仲友“不公不法”之事甚多,遂上疏弹劾。唐仲友贪财黩货,可谓不择手段。按宋代国家规定,公使库不准进行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而唐仲友自知台州以来,下令公使库以公家的粮食来酿酒、卖酒营利,赚钱归自己所有。“其所造酒,米麦之属,既并取于仓库羡余;而所收息钱,太半不曾收附公使库钱历,并是入己。” [58] 对于公使库原有的本钱,唐仲友也命人伪作书札,假借馈赠官员的名义支出,实际上据为己有。
公使库后来实际上成了唐仲友的私家宾馆,他的亲戚常常来台州聚会,“频作宴会”,动辄流连数月,“临行馈送,各以数百千”,皆出自公使库。唐仲友的儿子结婚,几乎一切支出,“凡供账、从人衣衫、乐妓服装的置办”,都从公使库支钱。唐仲友还从家乡自家开办的彩帛铺以高价买来各类布匹、绢帛等及各色染料,拘系当地染色工匠,在唐仲友的家里“变染红紫”,除去婚礼所用,其余运回金华本家彩帛铺货卖取利。“其子亲会宴集经月,姻族内外,一文以上皆取办于公库。”
除了借公使库发财,唐仲友还有很多其他生财之道。比如他欺行霸市,在本地恃势低价收购水产品,运回家乡的鱼鳖铺出卖,还差遣本州士卒为他家贩运其他海产品,他还通过收取过桥费致富。唐仲友下令:“造置浮桥,破费支万余贯官钱,骚扰五县百姓,数月方就。初以济人往来为名,及桥成了,却专置一司,以收力胜为名,拦截过往舟舡,满三日一次放过,百端阻节,生出公事不可胜计。” [59]
至于在判案等事上贪赃枉法当然更不例外。唐仲友在知州任上“少曾坐厅受领词状,多是人吏应褒、林木接受财物,方得签押,无钱竟不得通。……每事皆有定价,多至数千缗,又纵狱吏百端乞觅,民间冤苦,不可胜言” [60] 。
和绝大部分贪官一样,他还有生活作风问题。他与官妓行首严蕊相狎,秽名狼藉,“虽在公宴,全无顾忌” [61] 。他还下令支用公使库钱买各类丝织品,将其分送严蕊和当地官妓四十余人,舆论哗然。
像唐仲友这样贪迹如此显著的贪官,又经朱熹这样的名臣大力弹劾,却难以受到处理。朱熹说:“伏念臣所劾赃吏,党羽众多,棋布星罗,并当要路。自其事觉以来,大者宰制斡旋于上,小者驰骛经营于下。” [62] 受到了朝中关系网的极大阻力。朱熹六上奏章,才使其罢官。可见南宋官场官官相护,已成习惯,也就是说,腐败已经成了系统性现象。朱熹告倒了唐仲友,本人却受到官场的集体报复,落得“怨仇当路,踪迹孤危” [63] 的下场,不得不引退。
所以在南宋官场,行贿者步步高升,坚持操守者遭受排斥,已经成为正常现象。这就导致社会公道不存,国家根本动摇。南宋一代,唯有孝宗时期曾经对贪腐进行过认真有力的治理,其他时代,已经有心无力,只能听之任之。晚宋名儒真德秀说他所处的时代“馈赂公行,薰(熏)染成风,恬不知怪”。
五
提到中国历史上的高薪养廉,人们总是习惯以宋代为例。不过总体来说,宋朝高薪养廉是否成功,无法一言而论。
这首先是因为宋代的高薪,只局限于中高级官员。应该说,北宋中前期,在中高级官员当中,高薪养廉是相当成功的。当然,这也与当时贪惩措施比较严厉密切相关。但到了北宋末期,因为腐败现象自下而上的传导,同时皇权与官权渐渐失去约束,中高级官员也出现了很多腐败现象。而宋代基层腐败的主要诱因,恰恰是因为低薪制。特别是吏员腐败与“无常禄”之间的关系至为明显。
所以宋代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低薪制导致的底层官吏腐败普遍化。到了南宋,低薪状况加剧,对贪腐的惩罚力度也不断减弱。与此同时,党争越来越严重,权力约束越来越弱化,官僚体系也日益呈现整体性沦落。
很多人把宋代当成高薪不能养廉的例子,并且夸张地说,宋朝是历史上最腐败的朝代,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全面的。其实,在权力约束比较有效,腐败未从底层传导上来之前,北宋的高薪养廉还是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与此同时,宋代廉政建设虽然最终归于失败,但总体上的贪腐程度,仍然要逊于明朝和清朝中后期。
因此,总结宋朝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说,局部高薪养廉注定不能长久,没有与权力约束结合起来的高薪养廉是不可能真正成功的。
[1] 邵红霞:《宋代官僚的俸禄与国家财政》,《江海学刊》1993年第3期。
[2] 赵翼:《廿二史劄记》,凤凰出版社,2008年,第356页。
[3]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二,转引自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6页。
[4] 毕沅:《续资治通鉴》一,岳麓书社,1992年,第225页。
[5]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九,至道二年四月戊子条,转引自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82页。
[6] 毕沅:《续资治通鉴》一,岳麓书社,1992年,第186页。
[7]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十二月末纪事”,中华书局,1985年,转引自伍联群:《北宋文人入蜀诗研究》,巴蜀书社,2010年,第46—47页。
[8] 毕沅:《续资治通鉴》一,岳麓书社,1992年,第70页。
[9]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二,中华书局,2004年,第597页。
[1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二,中华书局,2004年,第597页。
[11] 脱脱等:《宋史》三,中华书局,2000年,第2757页。
[12] 脱脱等:《宋史》三,中华书局,2000年,第2757页。
[13] 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转引自郭学信:《北宋士风演变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275页。
[14] 毕沅:《续资治通鉴》一,岳麓书社,1992年,第302页。
[15] 《宋会要·职官》五十七之八十九,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607页。
[16] 曾枣庄、刘琳:《全宋文》240,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243页。
[17] 《夷坚丁志》卷一七《三鸦镇》。
[1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十八,大中祥符五年九月戊子条。
[19] 《宋史》卷四百二十六,《张逸传》。
[20] 周必大:《文忠集》卷六十四,《陈公居仁神道碑》。
[21] 《宋史》卷一百六十一,《职官》一。
[22] 脱脱等:《宋史》三,中华书局,2000年,第2420页。
[23] 曾枣庄、刘琳:《全宋文》(第五册),巴蜀书社,1989年,第707页。
[24] 脱脱等:《宋史》三,中华书局,2000年,第2824页。
[25] 脱脱等:《宋史》三,中华书局,2000年,第3001页。
[26] 《昼帘绪论·理财篇第九》,转引自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下,中华书局,1995年,第523页。
[27] 何竹淇:《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下编第二分册(上、下册),中华书局,1976年,第418页。
[28] 毕沅:《续资治通鉴》一,岳麓书社,1992年,第37页。
[29] 毕沅:《续资治通鉴》一,岳麓书社,1992年,第37页。
[3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一,中华书局,2004年,第546页。
[31] 惠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至卷十八),中华书局,1985年,第3053页。
[3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一至卷二十),中华书局,1985年,第3438页。
[33] 查继佐:《二十五别史(18—21)明书(1—4)》,齐鲁书社,2000年,第1097页。
[34]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第二册卷一至卷一六,中华书局,1979年,第282页。
[35]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一至卷二十),中华书局,1985年,第4759页。
[36] 陈襄:《州县提纲》卷一。
[37] 陈襄:《州县提纲》卷一。
[38] 陈襄:《州县提纲》卷二。
[39] 陈襄:《州县提纲》卷二。
[40] 真德秀:《西山政训》。
[41] 真德秀:《西山政训》。
[42] 真德秀:《西山政训》。
[43] 曾枣庄、刘琳:《全宋文》卷八零四一黄震一三,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年,第89页。
[44] 脱脱等:《宋史》四,中华书局,2000年,第2920页。
[45] 沈括:《梦溪笔谈·官政二》。
[46] 俞文豹:《吹剑录》。
[47] 王安石:《临川集》卷三十七《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48]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集》卷二十三《论财利疏》。
[49] 陈襄:《州县提纲三·帑币择人》。
[50] 脱脱等:《宋史》四,中华书局,2000年,第3337页。
[51] 王明清:《玉照新志》。
[52] 包拯:《包拯集》卷三,张田编:《请先用举到官》。
[53]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九二,中华书局,1997年。
[54] 熊克:《中兴小纪》卷十四。
[55] 庄绰:《鸡肋编》卷中。
[56] 脱脱等:《宋史》一,中华书局,2000年,第34页。
[57] 李心传:《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七《公使库》,第394—395页,转引自沈冬梅、范立舟:《浙江通史》第五卷宋代卷,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8页。
[58]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状》。
[59]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状》。
[60]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状》。
[61]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十八:《按唐仲友第三状》。
[62]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二:《辞免江东提刑奏状三》。
[63]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二十七:《与赵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