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古希腊时代的婚姻——克劳迪娜·勒杜克(Claudine Leduc).2
·新娘被娘家送出去以延续丈夫的家族。
·伴随新娘的那份父亲财产不是用来赠予丈夫的,而是给这对夫妇的孩子。这份来自娘家的财产是孩子们与母方家庭联系的“具体标志”。这不再仅仅是一种附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妻子保留了其家庭所提供财产的合法所有权,而丈夫只有使用权。
·这种家庭之间的相互联系取消了儿媳/女婿婚姻的程序和流动配偶融入接收家庭的过程。配偶不再被视为血亲(consanguine kin),而被视为姻亲(affine kin)。在所有城邦中,决定婚姻类型的关键因素是新娘是否有兄弟。
·婚姻结构重组之后,新郎不用再牵着一群牲畜去新娘家门口了。与此同时,家畜的养殖量开始下降,荷马时代出现越来越多的素食者,这是巧合吗?
第二个假设是:基于雅典与戈尔廷之间的差异,婚姻制度类型与政治制度类型存在相关性。荷马社会有两个组织原则:一是居住群体的等级制度基于赋予地位的财产,即房屋(自由出身地位的具体标志)和地块(融入社区/集体的具体标志,以下称为城市);二是继承依赖于合法生育。从离散家庭社会到相互联系的家庭社会的这一转变,不一定会破坏以上两个原则。
一些城邦,如戈尔廷,选择保留这些组织原则。通过不分性别地在后代之间来回传递他们的共同财产——公民土地(civic land),“公民”家庭(不包括所有定居人口)建立了“相互联系”。这是最简单的切断土地所有者群体的进入路径,并限制其扩大的方法。通过选择将女儿与社区土地联系起来,这些城市发展出了基于离散家庭社会(尤利西斯—瑙西卡)中的女婿婚姻的婚姻制度,并将妇女视为社区成员,以及自己人身和财产的主人。
其他城邦,如雅典,在其历史的某个时刻选择拒绝家庭社会的等级制度。“公民”家庭(包括所有定居人口)通过在后代之间来回传递他们的财富而不考虑性别建立了相互联系。这是向没有公民土地的人开放公民身份的最简单方法。通过选择将女儿与财产联系起来,这些城市发展出了基于离散家庭社会中的儿媳婚姻的婚姻制度,并将妇女视为永远的未成年人,掌控在丈夫的权力下和社区的边缘地带。
戈尔廷新娘的礼物
戈尔廷的法律来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上半叶(可能是约460年)写成的伟大法律铭文。那时的书面法律是一个新鲜事物,而在此之前的法律内容我们仍然无从得知,我们必须分析《戈尔廷法典》以了解其前身。把城市法律书写成文的目的很简单,用马菲(Maffi)的话来说,就是“使公众记忆合理化”。该法典中的条款不涉及任何关于戈尔廷的婚姻制度原则,或者它应该体现出的社会规则。
戈尔廷的婚姻系统
组织形式 婚姻(opuien/ opuiethai)在语言学上属于动词:男人迎娶(marry,主动形式),女人出嫁(bemarried,被动形式)。婚姻行为涉及文本中提到的四个身份群体中的三个:公民、自由人和受养人。公民(hetaireioi)和半自由人(apetairoi,自由但没有公民身份)是自由的社会身份;受养人(foikees)则不具有自由身份。奴隶(Douloi,在市场上购买的奴隶)被排除在合法的生育行为之外。戈尔廷不禁止不同身份通婚。
关于婚姻的法律不根据社会身份来制定,而是像当时所有其他城邦一样,围绕两种情况组织起来:一种是准新娘有兄弟,另一种是没有兄弟的。
有兄弟的女性由父亲或兄弟“赠予”(didomi)新郎。这个“免费的礼物”有三方面影响:(1)它使丈夫成为夫妇后代的主人(karteros),他完全有权决定新生儿的去留。(2)它确定了缔约方之间的联盟条款,缔约方都与女方(kadestai)关联。(3)它将成年妻子的地位提升为她的人身和个人财产的女主人(karteros)。把女儿嫁出去,是父亲对女儿做出的最后一个权威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将女儿置于女婿的权力之下。如果他的女儿成为寡妇或离婚,她可以自己再婚,父亲不做任何干预。”
当一个没有兄弟的女性失去父亲时,根据法律,她属于合法的权利主张人【claiment(epiballon)】。她母亲的兄弟,即她在娘家最亲密的亲属,将监督这个权利的执行。在戈尔廷,无论丈夫的身份如何,妻子总是与财产挂钩。任何合法建立的家庭团体都拥有父系财产(patroia)和母系财产(Metroia)。据说没有兄弟的新娘会“附着”在父系财产上。而有兄弟的新娘会带着一部分父系财富,可能是结婚时的嫁妆或父母去世时的一份遗产。
财富的分类 该法条区分了四类财产(chremata)类型:房屋(stage);房屋内的物品;牲畜(大牲口和小牲口);以及其他财产。这种分类与荷马的分类非常相似:戈尔廷的财富由暗示社会地位的具体标志(房屋和其他财产)和社会等级(牲畜和房屋内的物品)组成。
房子就是住所(stage字面意思是屋顶)。它位于城邦内部(polis,与之对应的词是 chora,即乡村)。就像《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的房子一样,戈尔廷的房子不仅仅是一个居住的地方。该词与“父亲”同源,它可以将其名字赋予在它里面出生的孩子,表示孩子得到了父亲的认可,是一个有自由身份的男人或女人。认可某人的父亲身份(paternity)是父亲和家庭的共同行为。法典在这一点上确定无疑。例如,妻子若在离婚后分娩。她被要求在前夫家中,并在三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孩子介绍给前夫。如果前夫拒绝让孩子入户,法律规定“由妇女决定是否抚养或遗弃孩子”。
我认为,自由身份也是由家庭授予的。该法典讨论了自由人女性和受养人男性所生子女的地位。如果该女子跟随该受养男子居住,则二者子女为受养人身份。如果受养男子去自由女子家庭中居住,孩子就是自由人身份。该法典没有处理自由人男性与受养人女性所生孩子的情况,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该情况被省略了,因为这样的孩子出生在其父亲的家庭中,根据定义即是自由的。在戈尔廷,拥有房子即拥有名字和父亲,换句话说,这类人属于有房子、名字和父亲的群体——自由居民群体。非自由者,无论是受养人还是奴隶(chattel),都没有自己的房子。尽管如此,受养人仍可以合法结婚,因为他住在属于他主人的住宅中,并将他的孩子交给主人的家庭。事实上,该法典规定,离婚的女性受养人必须将离婚后出生的孩子送给前夫的主人,然后由前夫的主人选择是否承认孩子作为自己的受养人。显然,一家之主的家庭被认作为一个“整体”,它包含了其受养人的住宅。
法典中并未明确定义“其他财产”,但将其描述为“会生产果实”(karpos)的。关于继承的规定有很多讨论。因此,这块“其他”财产包括一块位于农村的土地(claros),由通常不住在城市的受养人照料。我认为,“这块土地”是公民身份的具体的标志。戈尔廷的公民被称为“会社成员”(hetaireios),意思是“会社(hetairy)的成员”。关于这些克里特岛“会社”的很多事情仍然笼罩在神秘之中,但已经确定他们是不时会一起用餐的一群男人。食客并没有像在斯巴达那样每个人都带自己的一份饭,用餐所需的食物由社区的受养人提供。无论如何,会社的成员都以公民土地的果实为食。在5世纪,他们的地位可能取决于对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正如拥有房屋是自由身份的具体标志一样,拥有土地及照料土地的受养人,是公民身份的具体标志。
就像荷马社会一样,戈尔廷的房屋和土地是赋予自然人社会身份的财富形式。因此,它们可以被使用和继承,但不能被“获取”。然而,该法典暗示,在某些条件下,这些财产可能会被异化。因此,尽管是“冷”社会,戈尔廷并非一成不变。但直到5世纪,社会身份才与拥有某些形式的财富有关。就像在荷马社会,牲畜和家庭物品是决定人社会等级的财产,而房屋和土地是决定人在社会中特定群体的成员资格的财产。牲畜和家庭物品可以作为财产被“获取”。由于在克里特岛养羊一直是重要的产业,因此可以合理假设,羊群是评估一个人财富水平的重要资产。
该法典的财富分类表明,直到前5世纪中叶,戈尔廷仍然是一个按照家庭被建构起来的社会,这些家庭形成了等级制度。有些家庭拥有自由身份,但不拥有土地;而公民的家庭则拥有土地和受养人。像荷马家庭一样,戈尔廷的家庭是“二合一的”。
有兄弟的女性(T/I1,III2 or 4,III3,IV2 and 4)一位有兄弟的年轻女子在结婚或在父母去世时会继承一份属于她的遗产,此时母系与父系财产就被分割开了。
在戈尔廷,父亲和母亲都对他们的财产以及财产的分配时间进行了控制,“这也不必然在他们在世时始终维持”。当父母去世时,他们所有的孩子会分配他们的财富,其中包括没有收到嫁妆的女儿:“如果男性死亡,他在城里的房屋和其中所有的财产,包括羊和其他不属于受养人的大型动物应归于儿子。其余财产应善意分割。儿子不管有几人,共得两份;女儿不管有几人,共得一份。”“如果母亲死亡,则按照父亲去世的方式分配母亲资产。”“若除房屋外,该女性没有其他财产,则女儿们有权按上述比例分得一份。”尽管极其简洁,但该法典在公民的遗产(除房屋外还存在其他财产的情况)和自由遗产(如果没有“其他财产”)之间做出了区分。两者都受到双边分流继承的影响——这是对父母双方通过传递给子女的财产所导致的“分流”情况的技术术语。
无论家庭地位如何,公民家庭的女儿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土地)。分流继承的组织方式是为了确保儿子们获得大部分与社会地位相关的财富——房屋和三分之二的土地——以及所有决定等级的财富,即家庭中的财产和家畜。回想一下,牲畜只能是男性的财产。在戈尔廷和荷马社会中,妇女被排除在畜牧业之外。一个公民的女儿从她父母那里得到的是象征公民身份的土地(且只有三分之一)。如果女儿出生在自由人家庭,即不带土地的房子,房子本身就被分割,成为女儿自由身份的标志。概括地说,在戈尔廷,包含地位的财富可以传给男人和女人,但构成“真正”财产的财富只能从男人传给男人。
并非所有有兄弟的女儿都能参与父母财产的分割,在结婚时收到嫁妆的女儿就被排除在外。法律允许父亲在女儿结婚时给她一份礼物。“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给她一份,但不能再多。”这个简洁的表述可以用两种方式来理解。最常见的解释是,嫁妆是对女儿继承的父母财产(公民家庭的土地)的预付。但这个文本也可以被解读为一种暗示,即嫁妆出自父亲的财产,并且女儿结婚时就提前收到了父亲去世时她将有权获得的那部分土地。如果女儿只是从父亲那里得到嫁妆,而没有收到属于母亲的财产(无论是在她结婚时还是在她母亲去世时),那么显然,嫁妆显著地改变了分流继承的形式。实际上,母亲不会有财产和权力可以被继承。这种对文本的第二种解释相当有说服力,因为根据戈尔廷的法律,男人永远无法处置妻子的财产,那看起来法律也没有允许一个父亲把不属于他的财产分给女儿。如果接受第二种解释,那么戈尔廷的法律规定了两种结构不同的方法来确定女儿与兄弟的财产比例。
没有兄弟的女性 父亲去世后,没有同父异母兄弟的女性被称为“patrouchus”(后文简称“无父无兄弟的女性”),她就成为她父亲的唯一继承人,法律中规定了有权娶她为妻的男子身份。戈尔廷法典的十二条法律专门讨论了这种女儿的婚姻(T/I1,II1—4,III3,IV2—4);E·卡拉贝勒斯(E.Karabélias)对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关于“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的法律定义是不完整的。文本虽然没有指出她必须要是公民家庭的女儿,或者确保她拥有公民的继承权,但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尽管存在这种遗漏,但法典还是非常明晰的。继承的问题仍然是如何处理房屋和土地产出。法律显然没有考虑到非公民家庭中没有兄弟的女儿这种情况。“无父无兄弟的女性”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仍然未婚;另一种是已婚。
如果这位无父无兄的女性还没有结婚,那么她就必须嫁给自己的近亲。父亲的长兄优先,其次是父亲兄弟的儿子。父亲姐妹的儿子被排除在外。母系亲属无权娶她,但必须监督她的婚姻。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候选人,他们有责任在部落内寻找丈夫。如果没有人毛遂自荐,“无父无兄弟的未嫁女就应该嫁给另一个人”。如果有资格的候选人拒绝与这位年轻女子结婚,她的母系亲属将会把此人告上法庭。如果有资格的候选人拒绝遵守法官的决定,“无父无兄弟的未嫁女”将保留财产,并与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或部落成员结婚;如果不成,就与任何愿意的人结婚。如果无父无兄的未嫁女拒绝与有资格的候选人结婚,那么她可以保留房屋和房屋内的资产,但是其余财产(牲畜和土地)将与有资格的候选人分割。
有资格的候选人是否有权强迫无父无兄弟的女性与现在的丈夫离婚以与他结婚呢?法典在处理已婚的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的问题时只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当她是寡妇;二是当她想在未经目前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之离婚,成为一个无父无兄弟的女性。无论哪种情况,如果这样的女性没有孩子,她就必须嫁给有资格的候选人。如果她有孩子然后离婚,她可以“自己选择嫁给部落内任何人”,前提是,她要与之前指定的有资格的候选人分享财产。如果她是一个有孩子的寡妇,她可以“嫁给部落内她想要嫁的任何人”并保留所有财产。
无论与有资格的候选人做出什么妥协,无父无兄弟的女性都是一位继承人,可以控制包含地位的财产(房屋和土地)和其他决定等级的财产(牲畜和家庭物品)。但这些财产注定不会留在女性手中。可以肯定的是,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她们的财产必须留给儿子,但有兄弟的女儿所能持有的财产是既定的,所以无父无兄的女性可以留给女儿的母系财产只能包括土地这一项。
无论来自公民家庭还是自由人家庭,也无论这个家庭是否有儿子,戈尔廷的已婚妇女总是拥有与地位相关联的财产,并掌控自己的人身自由,但她不掌控自己的孩子。至于什么样的家庭结构可能与这种婚姻制度相对应,目前还没有定论。由于合法生育制度的构想是为了保护公民家庭的再生产,有许多文章都对法典条款进行了研究,相关文章表明,研究婚姻制度可以揭示这些家庭的组织方式。
公民组织和婚姻系统
在戈尔廷的公民家庭中,房屋是自由地位的基础,土地是公民身份的基础,牲畜和家庭物品是社会等级的决定因素,合法夫妻关系是延续后代的保证,这些似乎都与荷马家庭无异。然而,这座克里特小城中的家庭组织形式实际上与《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描述的家庭截然不同。伊萨卡和谢里亚的家庭也是亲属群体,财富从未在他们之间流转。儿媳和女婿作为近亲被纳入需要生育服务的家庭,子女只继承一个家庭的财富。若子女出生在儿媳婚姻中,即继承父亲的财富;若子女出生在女婿婚姻中,则继承外公的财富。戈尔廷的继承系统要复杂得多。尽管房屋、家庭物品和牲畜从父亲传给儿子(作为儿子的额外部分),但土地却传给了子女双方。考虑下图,它说明了有儿子的公民家庭的生育情况。
这张戈尔廷财富转移图说明了这座城市的社会结构,它由一个个互联的、自给自足的家庭组成。所有公民家庭都拥有公民土地。最初的土地分配仍然存在于戈尔廷的词汇和公众记忆中,土地是社区成员身份的具体标志。然而,与荷马时代的家庭不同,戈尔廷的家庭在每个新的世代之间重新分配了部分公共土地。女儿应获得父母三分之一的土地,这一决定改变了地块的分配。这一措施与公民社区的封闭性和家庭的相互联系有关。
戈尔廷不需要用来确立真正的内婚(endogamy)的规则,即公民必须在同一群体内结婚的义务。允许男女继承土地,是为了表明无论男女都可以继承公民身份。荷马式的家庭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社区。儿媳婚姻和女婿婚姻都允许家庭接纳外来者和被社区排斥的人(私生子)。相比之下,戈尔廷的家庭依靠封闭的婚姻制度来拒绝所有不符合继承公民土地条件的人,包括私生子和非公民。然而,城邦可能预见到了过度限制的风险。法律规定,一个无法找到同部落男子结婚的无父无兄弟女性,可以与她愿意的任何人结婚。此外,如果母亲是自由人,父亲不是,则孩子也被视为自由人。因此,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一个公民家庭由于缺乏适当的伴侣而处于绝后的危险中,家庭女主人被授权可以从自由男子或依附者中选择丈夫以维持家庭的连续性。这种规定避免了戈尔廷处于公民短缺的危险。
在每个代际中都重新分配土地的操作造成了重叠的家庭结构。土地被视为一个连续的实体,要世世代代传承,不应被购买、销售或交换。当女儿在结婚或父母去世时获得土地时,父母的家庭组织为了女儿和她的孩子们的利益而随之破碎。通过父母双方继承土地的孩子被视为同时是父亲和母亲家庭的亲戚。
女性地位 在由互相联系的家庭组成的城邦中,“女性公民”和公民土地的同体性(consubstantiality)解释了女性在社区和家庭中的地位。女性与公民土地紧密相连,而且作为她公民身份的具体标志。哪怕她的性别将她排除在参与政治领域的集体实践之外(如公共餐食、广场上的会议、战争等),戈尔廷的女性也被认为是公民。她的社会地位取决于她的出身,而不是她的婚姻或母职身份。她并不需要被视为生育主体,她的社会存在本来就被认可。鉴于我们唯一的信息来源就是这份文件,我们无法在戈尔廷社区中发现关于女性公民地位的更多信息。然而,这个文本在描述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方面是相当有力的证据。
戈尔廷的丈夫会带领妻子进入家庭。凭借来自岳父的礼物,他能够合法地生育,并成为孩子的主人:父系权威建立在新娘的流动性上。然而,这种类型的婚姻与荷马时代社会的儿媳婚姻完全不同。新娘要么带着嫁妆,要么带着未来继承家庭的期望;她与一种无法获得的财富形式相结合。丈夫无法将新娘融入自己的家庭,就像他无法占有妻子的土地一样。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婚姻的亲属关系来建构的,而不是血缘关系。依赖和从属关系被排除了。丈夫与妻子的财产严格分开,而且都注定要被孩子继承。由于配偶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因此不可能从对方那里继承财产。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或人身没有权威,妻子也没有权力控制丈夫的那部分。
因此,戈尔廷的家庭概念与荷马史诗中的家庭概念非常不同。《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的家庭是一个男性的“整体”,它会将女性纳入其中;而戈尔廷的家庭是一种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koironia),它积聚的不是丈夫和妻子的资本,而是这些资本所带来的收入。如果合伙关系因离婚或死亡而终止,人和财产将重新获得自治权。一个离婚的女人有权主张要回她的母系财产,一半的产出果实,一半的织物;如果离婚是由她的丈夫提出,她还可以获得小一笔赔偿。一个没有孩子的寡妇会带着她的母系财产,一半的果实和一半的织物离开她丈夫的家庭。”有孩子的寡妇只能要回自己的财产和某些物品,例如价值不超过指定金额的衣服。
已婚女性是她丈夫家庭的客人,她与自己的父系亲属的关系很难被理解。旁系(collateral line)继承的概念可能有助于澄清这一点。
正如图表所示,当一个已故男子没有兄弟或侄子侄女时,他的姐妹和外甥、外甥女就会成为继承人。法学家称这种情况为“男性特权”。这种特权基于什么亲属逻辑呢?我认为,已婚女性与她的父系亲属的关系是基于在离散家庭社会中的女婿婚姻框架下一个拥有儿子的家庭与其女儿的孩子之间的关系。这些孩子被归类为父系亲属,但是属于“外甥”的类别,他们能够参与外祖父的继承,但是只有在其没有“直系”后代(即儿子或儿子的儿子)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戈尔廷,已婚女儿是娘家的父系亲属,但是如果她居住在其他地方,就属于另一类型的父系亲属。除非证明戈尔廷在其某个历史时期是一个离散的家庭社会,否则不能认为戈尔廷婚姻制度来自荷马式的女婿婚姻。而关于“无父无兄弟的女性”婚姻的规定就是证据,一个男人可以与他叔伯(父亲兄弟)的女儿结婚,但是前提是他必须搬进叔伯家并成为该家庭的成员。
从离散家庭到互相联系的家庭 在旁系继承顺序与有权娶“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的候选人顺序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一个没有兄弟的女性的父系姑姑的儿子不能与她结婚,而一个没有子嗣的男人的姐妹和姐妹的孩子则可以从他那里继承财产。财产继承规则将“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父亲姐妹的儿子排除在外的逻辑是什么?
威利斯特(R. F. Willetts)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他认为这与社会群体中残留了“部落组织”的习俗有关。“据他所说,这种规定有禁止堂兄妹通婚和部落内婚姻(当没有合适的候选人时,女方亲属会请求部落成员与“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结婚)的痕迹。这可能是正确的。但是,这两条顺序原则也可以被视为当戈尔廷家庭社会还处于离散单位的那一时期的残留。四条规则规定了“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的归属:(1)与父系叔伯的实行斜婚;(2)优先嫁给父亲的长兄;(3)不能嫁给父亲姐妹的儿子;(4)嫁给部落成员。虽然对于一个相互关联的家庭社会来说,这些规则难以理解;但在离散家庭社会中,它们保持着一致性。
当家庭是离散的单位时,嫁作他人儿媳的姐妹的子女属于其父亲的家庭,并且只是母亲的兄弟的补充亲属。因此,这些兄弟不能被要求与同另一个家庭继承相关的女性结婚,因为他们不是那个家庭的父系亲属。这就是为什么父亲姐妹的儿子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原因。
在某个时刻,部落可能形成了一个内婚的单元。但是,部落是一个宗系,一个包括共同祖先所有后代在内的父系群体。法条设想了两组候选人:第一组是“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父亲的兄弟,第二组是父亲兄弟的儿子们和部落成员。这暗示了离散家庭社会中旁系血亲的两个范围。
在这里,“无父无兄弟的女性”是指一个嫁给叔伯(patros)的女儿。这种斜婚是离散家庭社会的特征。在这种家庭中,没有儿子的家庭会将女婿当作父亲的兄弟。因为女婿婚姻的逻辑在于,一个人去世时如果没有“女婿陪在身边”,那么兄弟就有责任给他一个“儿子”弥补缺憾。但是为什么她要嫁给父亲最年长的兄弟?这个原则显然不是基于优生学的考量,我认为,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人口和社会的稳定。因为“无父无兄弟的女性”最年长的叔伯父仅凭年龄优势就已经可以确保其自身家庭的繁衍,所以他可以把家留给儿子继承,而自己可以住在兄弟家中以确保这个家庭的连续性。由于家庭是离散的宗系,所以“无父无兄弟的女性”与她的叔伯父的婚姻可以确保人口的连续性,而不会导致财富的集中。但是,当社会变成了重叠的家庭社会时,这个规定的效果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的叔伯父不再离开自己的家庭住在兄弟家了,所以这个女性的子女可以从父亲和母系祖父那里继承财产,从而集中了两个家庭的财富。在离散家庭社会中,按这种方式组织的“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的婚姻不会破坏人口和社会的平衡,但在重叠的家庭社会中,它变成了一种不平衡因素。
我认为,通过观察关于“无父无兄弟的女性”的婚姻的规定,我们可以窥见离散家庭社会的残留,如果我的猜想正确,那么古代时期戈尔廷的社会结构应该是从离散的公民家庭社会,变成了互相联系的家庭社会。这种路径的改变对女公民状况的影响很容易阐明,但个中原因却令人费解。人类学家喜欢将灵活的血缘关系系统与固化的血缘关系系统相对比,似乎在固化的血缘系统中,解决儿子或女儿缺位的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描述的离散家庭社会采用女婿婚姻,使岳父能够将女婿纳入家庭,这似乎已经为父系制度中缺乏儿子的问题找到了一个相当巧妙的解决办法。因此,这种普遍性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戈尔廷的社会重组可以与一个历史现象联系起来:城邦的出现。我的想法是,正是通过操纵其亲属系统的变化,戈尔廷首先组织成了一个城邦。
根据皮埃尔·勒韦克的说法,城邦的出现与国王身份的消失以及严格封闭的社区的建立是恰好同步的。戈尔廷展示了重组家庭结构如何导致“城邦的出现”。在一个离散家庭社会中,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元素。通过在某一领土范围内囊括并连接所有家庭的王室,戈尔廷在物质和象征意义上确保了社会凝聚力。戈尔廷的重叠家庭之间通过女儿和土地的重新分配相互循环,创造了一种新型社会凝聚形式,这种形式基于婚姻和共同财富再分配。在一个离散家庭社会中,每个家庭都可以随意接纳儿媳和女婿,而整个群体非常开放。但是,在互相联系的家庭社会中,女儿和土地的流通意味着戈尔廷是一个封闭的社区,它将那些没有继承公民土地的私生子和非公民自由人排除在外。尽管城市的出现与社会中家庭结构的重组有所对应,但它并没有破坏社会等级制度,这个制度基于的是人与事物之间的同构性(homology)。
如果戈尔廷的女性公民拥有人身自由,也掌控财产,并且还是社区成员,那可能是因为她的公民身份源于土地,土地可以在重叠家庭的社会中传承给男性和女性。如果我的解释正确,那么“新兴”的城市选择这种继承形式是因为它希望将自己定义为一个由拥有土地的公民构成的封闭社区。雅典可能是希腊最厌女的城邦,因为早在古风时期,雅典就已经取消了土地占有与社区成员身份之间的关联,以及与之相关的互相联系的家庭结构。
雅典的婚姻制度
在大约公元前4世纪的史料中,我们获得了关于这个希腊伟大的民主城市和航海城市中有关“新娘的礼物”的很多信息,阿提卡演说家伊塞优斯(Isaeus)和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的演讲使得雅典的婚姻制度广为人知。这些演讲已经被广泛研究,事实上,雅典制度有时被视为古典时期希腊婚姻的典范。雅典的制度与其他希腊城邦一样,围绕着两种互斥的可能性组织起来:有兄弟的女性的婚姻和没有兄弟的女性的婚姻。在这两种情况下,雅典新娘都是由“有权之人”送给她的丈夫的,并随之附有贵重物品。这些“有权之人”是她的父亲、近亲兄弟或祖父。有兄弟的新娘被称为“附着于嫁妆上的人”(epiproikos,其中 epi意为‘附着’,proix意为‘嫁妆’);无兄弟的新娘被称为“附着于父亲财产上的人”(epikleros,其中 kieros在公元前4世纪意为‘父亲的所有财产’),由元老院议长授予合法的追求者(anchisteus)送出。
在阿提卡的演说家时代,雅典不再由家庭构成。诚然,在他们的演讲中,有很多关于家庭(household,oikos和 oikia)的讨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我相信这个词可以翻译为“家”(family),即使它包括家庭中的奴隶(与列维—斯特劳斯的“家庭”概念不符)”。梭伦和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打破了家庭制度及其所依据的人与物之间的对等。梭伦改革后,土地不再是公民身份的具体标志。克利斯提尼改革后,指称自由人身份的名称不再被用来指称家庭成员的身份,而是用来指称城市中的民区(deme)。因此,在4世纪的雅典,任何形式的财富都不再直接赋予公民地位,尽管拥有公民土地仍然是公民的特权。此外,雅典人将他们的财富按照与过去截然不同的两个新类别进行分类。“显性财产”包括房屋、田地和羊群,以及直接和间接剥削的奴隶。“隐性财产”指储蓄或投资的金钱(作为抵押、贷款或其他有报酬的投资)。
阿提卡的演说家们认为梭伦建立了雅典婚姻制度。因此,这一位立法者通过拒绝将公民身份限制为拥有公民土地的人,既重组了婚姻,又重新定义了公民社区。这种巧合引出了一个问题,关于“新娘礼物”的规定与新城邦的出现之间是否可能存在某种关联?
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婚姻制度
阿提卡演说家们的听众显然完全接受了嫁妆制度,但他们对无兄弟的女性结婚的规定似乎不那么严格遵循。这些规定过时了吗?
嫁妆和婚约(T/I1,II4,III2,IV2 and 3)在带着嫁妆的女儿结婚之前,她的父亲(或父亲的代理人)和未来的丈夫会在证婚人面前签订口头婚约(eggue)。“eggue”一词的意思是“用手抓起”,表示父亲将新娘和她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交到”女婿的“手中”。通过米南德(Menander)的记述,我们得知不同的场合适用不同的婚约方案。比如《剃光头的女人》(Perikeiromene)中的这段对话:
岳父:我将我的女儿交付于你,是为了让你二人繁衍出合法的子孙。
女婿:我接受她。
岳父:我还会给你3塔兰同的嫁妆。
女婿:我也欣然接受。
这些话是如此平常,因此不可能是无端之言。为了让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孩子成为合法的公民,让男孩可以继承遗产,让女孩可以带着嫁妆出嫁,新娘的父亲必须将女儿和自己的一部分资产赠予出去,而丈夫则欣然接受二者。“给予”和“接受”。这些术语与荷马时期儿媳婚姻中使用的术语相同,但雅典的新娘不是一个被买来的女人(ktetegyne)。岳父交付在女婿手中的不是新娘本人和母系财产的继承权(ktesis),而是对她的人身和她所伴随的财产的权力(kurieia)。因此,婚姻契约不是买卖契约,而是监护契约。它的规定是儿媳婚姻的规定,但因放弃了单系亲属关系而有所改变。
岳父不是把女儿卖给了女婿,女婿也没有将她当成自己的“女儿”来接收。尽管结婚当天丈夫会从自己家族储蓄中挑选礼物送给她,就像在荷马时期一样,但雅典的妻子不会成为丈夫的血亲,因为如果在夫妻还没有孩子时,丈夫就去世了,他的财产就归于他的旁系亲属。尽管亲属关系结构没有将新娘置于丈夫的女儿的位置,但法律习俗将她视为永远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丈夫)必须为她的每一次公开行为提供担保。当一名妇女被卷入法庭案件时,她的丈夫将代表她,就像他代表他的未成年子女和其他被监护人一样。妇女必须征得丈夫的授权,就像未成年孩子必须征得父亲或监护人的同意一样,“才能签订价值超过一麦迪姆诺(medimnos,计量单位,约等于51.84升)大麦价格的合同”。因此,婚姻契约将丈夫置于妻子监护人的位置。
某些法律实践也保留了早期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痕迹。举三个例子:第一,德摩斯梯尼的父亲是一位体贴的丈夫,当他感到自己大限将至时,他让妻子再嫁给一位他选择的男人,并且看起来又给她增加了很多嫁妆。丈夫安排妻子的第二次婚姻是监护人的行为,但是他将自己的一部分资产给她(本该是孩子的部分)则是父亲的行为。第二,根据阿提卡演说家的说法,虽然在这个社会中,妻子被视为未成年人,但矛盾的是,某些寡妇占据了户主的位置。虽然她们不被认为是丈夫的血亲,但她们仍继续在婚房中居住,照顾未成年子女,并管理死者留给孩子的财产。这些公元前4世纪的珀涅罗珀们在行为上像是已故男性的长女,而实际上她们只是妻子。第三,已经成年的儿子有权安排丧偶母亲的婚姻,将她再次嫁出去。这是父亲近亲兄弟的权力,也很像是夫妻之间存在某种亲属关系之延续的证据。
丈夫拥有对妻子的监护权,但该妇女仍是亲生父亲的女儿。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丈夫去世、丈夫休掉妻子或者妻子放弃拥有丈夫)婚姻契约被打破,她就自动重新归属于父亲的权威。因此,新娘将仍然是她自己家庭的成员,只要“男性特权”对她没有不利,她就可以继续继承属于她的血亲财产(consanguine collaterals)。新娘的父亲不仅授予女婿对女儿的监护权,而且还授予女婿对嫁妆资产的监护权。约瑟夫·莫茲列耶夫斯基令人信服地证明,最好从功能角度分析嫁妆,必须区分名义物主(titular recipient)、用益权受益人(usufructuary recipient)和最终接收人(ultimate recipient)。新娘毫无疑问是嫁妆名义上的物主。如果离婚,即使妻子的行为不够完美,丈夫也有绝对的义务归还嫁妆。嫁妆抵押的普遍做法有助于丈夫归还财产:在订立婚约时,丈夫承认嫁妆是一种贷款,以自己拥有的土地作为抵押。因此,丈夫既是嫁妆的监护人,也是妻子的监护人。只要婚姻存续,他就管理着这笔财产并可以因此获得收入。城邦财政当局对这种安排的性质表示怀疑,他们的计算总是考虑到妻子嫁妆的收入。因此,丈夫是嫁妆的用益受益人,但最终接收者是他的儿子,他们在母亲去世后拥有对母亲嫁妆的继承权。如果他们是未成年人,父亲会继续担任监护人,直到儿子成年。
婚姻契约将新娘和她的嫁妆置于丈夫的管理之下,这种行为构成了婚姻本身。财产的交换使新娘成为合法的妻子,她的儿子也拥有了成为继承人的资格:她成了一个阿斯特(aste),一个公民社区内的女性成员和未来的母亲,她的儿子们可能成为她丈夫的继承人(polites,术语“公民”,很少用在女性身上)。这是一个男人可以拥有姘妇的社会,而正妻和姘妇的区别在于缔结婚约时所伴随的免费“礼物”的区别。拥有姘妇也是一个合约问题:女方家庭的男人(或女人)有权进行交易,男人便可以通过这种交易从女方家庭中得到一个姘妇。尽管相关资料不多,但很明显,在这种类型的合约中,通常是想要拥有姘妇的男人给出了财产,文献里只是说他“给予了姘妇”。无论姘妇的个人地位如何,她的孩子都是私生子,无法继承男人的遗产。他的遗产要么属于他的合法婚生子女,要么属于他的旁系亲属。在任何情况下,男人拥有姘妇的目的都不是生孩子。接受德摩斯梯尼辩护的一位委托人说得很清楚:“我们有姘妇来照顾日常需要;我们有妻子来生下合法的后代,同时担任忠实的家庭监护人。”从阿提卡演说家的演讲中判断,有姘妇的人大多是已经有了孩子的年长绅士,需要姘妇来“照顾”他们的每日需求。
婚约使妻子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在将新娘置于公民的监护之下时,为她出钱的人证明她的父亲和母亲都是公民社群的成员。婚约是给年轻女子的,就像在民区(deme)卷轴上的铭文是给一个年轻男人的一样(这是象征他融入公民社区的特定行为)。作为新成员被引入社区的条件非常相似。根据所谓的伯里克利法令(公元前451年),年轻男人必须是两个公民的后代,才能被社区接纳。要出现在婚姻契约中,年轻男人必须生而为公民。法律禁止为新娘出钱的人(必须是公民)与外邦人签订契约或者让外邦女性冒充其“亲属”。接受人也必须是公民,法律禁止他签订契约与外国人结婚。违反这些法律的人可能会因侵犯公民权利而被起诉。礼物的条件非常严格,以至于婚姻契约成为公民身份的证明。然而,这不能证明婚姻的合法性。婚姻契约与民区卷轴的铭文有一个共同点:两者都需要公民身份,但法律条文并没有说明合法性的要求。
规范新娘礼物的方式表明了雅典人在遗产与继承之间做出的明确区分。物质和非物质物品的传递依赖于合法的亲子关系,而身份的传递依赖于“公民”生育(即父母的公民身份)。家庭的财产继承将私生子排除在外,但城市愿意接受他们,前提是他们的父母是公民,并且以某种方式承认了他们的非婚生的身份。伊塞优斯的一次演讲阐明了一个私生女如何成为公民社区的妻子。一个名叫皮洛士(Pyrrhos)的男人死了,留下了一个养子恩迪欧斯(Endios)和一个姘妇所生的私生女菲丽(Phyle)。恩迪欧斯继承了他养父的产业,但是由于菲丽是个私生女,因此他没有义务娶她,所以他把菲丽嫁给了一位公民,带着一小份嫁妆。菲丽也无权分得父亲的遗产,但这并不妨碍她签订婚约并进入公民社区。她所携带的嫁妆在某种程度上使官方承认了她的非婚生身份。如果一个私生男孩的父母都是公民,且他拥有父亲的部分遗产,那么他似乎也可以加入公民群体。当优克泰蒙(Euktemon)在九十岁时为了另一个女人离开妻子时,他似乎同意将女人的孩子认证为自己的私生子。为了让男孩成为公民,优克泰蒙给了他一些土地。
总而言之,在一个放弃了家庭结构的城邦中,嫁妆的意义是复杂的,因此难以解释。起初,嫁妆似乎是妻子的血统和她与两个不同亲属群体之联系的具体标志。当新娘的父亲把他的女儿连同他的一部分资本一起送出时,他认可他的外孙子(thugatridous)和外孙女(thugatride)可以继承他的财产。然而,更微妙的分析表明,对于因出生条件而被排除在家庭成员之外的女儿们来说,嫁妆是融入公民城市过程中的物质因素。
嫁妆
缔约 婚约缔结之日,女儿“附着在嫁妆上”,嫁妆的出资者一般是父亲,他也许不是很高兴,但至少是自愿让女儿出嫁的。没有任何法律要求父亲或兄弟必须嫁出他们的女儿。但是,如果他们的女儿变成老处女,他们就有可能在社区中丢脸,并被认为小气或贫穷。如果一个男人有几个女儿,他会给她们同等的嫁妆。留给女儿的财产通常由隐性财产组成。
表3表明,女儿要么得到现金,要么得到可以创收的投资(如抵押物或可出租的产业)。可以肯定的是,习俗规定在婚礼当天,岳父要给女婿长袍和其他贵重物品,新娘要随身携带各种家居用品到她的新家。然而,无论是出于吝啬还是谨慎,出钱的人通常都会评估嫁妆中礼物的价值,以便他可以追踪自己的财富流向。雅典存在多样的分流继承机制,但显然,家族内男性分支的继承与女性分支的不同。女儿的继承伴随大量现金的流通;而儿子则保留所有显性财富,包括房屋和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奴隶)。德摩斯梯尼的姐姐收到了2塔兰同的丰厚嫁妆,但年轻的演说家德摩斯梯尼保留了餐具和作为家族财富来源的床铺制造店。
这两个分支不一样,它们在价值上也不对等。从阿提卡演说家的记述中,可以提取出五个案例,其中嫁妆的价值取决于提供嫁妆的人多有钱。五个案例中的第四个是德摩斯梯尼的父亲。在他的遗嘱中,他为当时五岁的女儿提供了2塔兰同的嫁妆,并给儿子留下了价值14塔兰同的财产。在雅典,女儿得到的比儿子少很多。迄今为止,有关雅典分流继承的第三个方面很少引起关注:它并不是双边的。父亲的财产传给了儿子和女儿,但母亲的嫁妆显然只留给了儿子。在阿提卡演说家的全部文本中,没有女儿从母亲那里得到财产的例子。相比之下,文本却经常讨论儿子如何继承母亲的嫁妆,或期望继承母亲的嫁妆以将自己的女儿(母亲的外孙女)嫁出去。这种安排是合乎逻辑的。由于男人无权处置妻子的嫁妆,他的女儿的嫁妆就必须出自他自己的财产。嫁妆(以及她从旁系获得的其他财产)因此得以在两性之间来回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