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古希腊时代的婚姻——克劳迪娜·勒杜克(Claudine Leduc).3
财产的传递在定义了更大的亲属群体中的两个较小的群体:一个是父亲、女儿和女儿的儿子;另一个是祖母、儿子和儿子的女儿。就像在戏剧《报仇神》中,宙斯的女儿雅典娜——一个来自雅典的女儿——完全站在她父亲的那边。
女性和金钱的循环流通 对于阿提卡演说家的富裕听众来说,嫁出女儿就等同于让金钱流转起来。这两种流通形式有什么关系?一些学者将两者之间的联系视为女性地位贬值的原因。他们牢记欧里庇得斯在《美狄亚》(Medea)中的声明,“妇女是部落中最悲惨的”,不得不“花大价钱购买来配偶”。其他学者对胞族中女性少于男性的不平衡感到疑惑。女孩都去哪了?是否因为养育成本太高而被抛弃了?但目前为止,尚没有人调查嫁妆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或非理性。对地中海社会嫁妆制度的研究普遍发现嫁妆制度是非理性的,因为嫁妆代表固定的、非生产性的财富。但这些研究主要关注的是几乎没有投资创收活动的农村社会,以及谴责离婚的基督教社会。因此,他们的结论不适用于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雅典是一个航海城邦,嫁妆很容易被包括在生产性投资中。事实表明,在利用资本结出硕果方面,雅典人是内行。新娘的嫁妆没有存放在金库中,而是立即被投资出去。事实上,有些婚姻只不过是投资资本的合并。嫁妆并没有固定下来。雅典妇女——至少是较富裕的妇女——在十五岁就早早开始了她们的婚姻生涯,直到更年期才结束。由于守寡和离婚,许多人都经历过多次婚姻,以更好地服务于作为监护人的男人的利益。
父亲会选择谁作为女儿和(他一小部分)资本的监护人呢?婚姻契约的规定就是这样,父亲有义务从男性公民中选择他们的女婿。父亲的社会地位使他不得不找一个与女儿门当户对的丈夫(财产与女儿的嫁妆相当)。根据露西·迈尔(L. Mair)的说法,公元前4世纪雅典人的行为方式与今天的希腊和塞浦路斯农民的行为方式大致相同。根据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的研究,它与20世纪前二十年的比尔恩农民的行为方式也大致相同。在阿提卡演说家的世界里,王子从未迎娶过牧羊女,公主也从未嫁给扫烟囱的人。人们常说,有钱的男人永远不会迎娶没有嫁妆的女人,穷人在结婚时自然也不期待太多的嫁妆。在民主雅典,“金钱总是嫁给金钱”,即使在婚配时,新娘的美貌和家庭名声也被考虑在内,但这些条件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结果就是,在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妻子的嫁妆很少就成了丈夫财产不多的直接证据。新娘在婚姻中来来往往,但从未跨出她所出生的社会阶级。事实上,新娘的“流通”通常被限制在更狭窄的范围内。男人喜欢把女儿嫁给自己的朋友,即跟自己同龄的男人。父亲尤其倾向于把女儿嫁给亲戚,如果年轻女子在亲戚内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嫁给了外人,她的母亲就很可能会招致非议,人们会质疑母亲的德行和“她出生的纯洁性”。家庭内部婚姻的案例有很多,阿提卡演说家们的客户们,以及发生在希腊社会其他阶层的家庭内婚姻已经被充分研究了。首选的婚姻,是两个兄弟的孩子的联姻,其次是父系或母系兄弟与侄女或外甥女之间的斜婚。因此,雅典晚期古典婚姻包含了变化性和连续性的元素。从功能上讲,该系统非常适合“热社会”,借用摩西斯·芬利的术语来说,它尤其没有“抑制”(inhibitions)寻求有利可图的投资。但在形式上,它仍然类似于在《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的离散家庭社会中实行的儿媳婚姻。
无兄弟的女性婚姻的裁定
如果一个年轻女子有兄弟,她的监护人就会为她准备嫁妆,她的婚姻也是契约式的。她被称为附着于她的嫁妆(epiproikos)。但是当她没有父亲或兄弟时,她被称为一个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epikleros),并且她将牵手终身的人是由历史上的执政官作出的法庭裁决(epidikasia)决定的。成功的丈夫候选人成为妻子和她所继承财产的监护人,并且其收入被加到他自己的收入中。如果这对夫妇生下儿子,他们的外祖父的继承权应在儿子们成年后归还给他们,并且儿子们需要向母亲提供抚恤金(T/Ⅱ,Ⅲ—4,Ⅲ2,IVI,3)。
“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的认定 成为一个“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必须满足四个要求。第一,她的父亲(已故)不能有任何合法的儿子来继承他的财产和他的职位。并且,他有一位或多位女儿来继承他的财产。女儿们将财产平分。第二,这位父亲不能是所谓的雇工阶层(Thetes)群体中的成员,即最低财富类别的公民。【这会将她认定为雇工阶层的女儿(thessa),从而受到另一套法规约束。】所选中的候选追求者有义务要么娶“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要么根据自己的财产为她提供嫁妆。“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是一个孤儿,但不是一个贫穷的孤儿。第三,她的父亲没有在生前或他的遗嘱中规定他希望如何处置他的女儿或财产。根据雅典法律,一个没有儿子的父亲可以收养一个儿子,并将他指定为继承人。女儿的存在并不妨碍收养,但被收养的儿子必须要娶女儿。这种程序似乎经常被使用。如果一个人有多个女儿,他会把年龄最大的女儿嫁出去,留下最小的女儿(?)以嫁给他的养子(通常是他姐妹的儿子或家族中的内兄内弟)。第四,“父亲继承权上的人”需要有合法的出生身份。无论姘妇的身份如何,她们的女儿都不能成为“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至少根据伊塞优斯的第三篇演讲来判断:皮洛士膝下无子,便收养了他姐姐的儿子,但他没有让其娶他的女儿菲丽,因此她显然是个私生女。
认定一位男子可以成为“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的丈夫,也受到一套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是E.卡拉贝利亚斯(E. Karabelias)从雅典演说家的演讲中汇编而来的。附带的图表给出了这些规则的简化版本。
就像在戈尔廷一样,丈夫是从“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的父系亲属中选出来的,但是优先顺序与克里特岛的不同。在这两个地方,优先权都归父亲的长兄,然而,在雅典,次优先是按支系决定的,而非世代顺序:最年长的叔伯的儿子优先于次年长叔伯。与戈尔廷相比的另一个不同之处是,“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的姑姑的儿子没有被排除在外,但是排在父系兄弟及其儿子之后。最后一个区别是,当父亲的同宗候选人穷尽时,如果要选择下一个亲属,可以选择父亲的爸爸,必要时可以选择父亲的爷爷。在雅典演说家讨论的案例中,没有一个“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会被剩下。然而,我们可以假设,法官有时需要考虑候选人能否“至少每月拜访她三次”。虽然没有规定要求被指定者必须接受“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但这一块财产肥肉实在让人很难拒绝。有些已婚的被指定者为了继承更多的财产而离婚。“普罗托马刻丝(Protomachos)很穷,”德摩斯梯尼的一位听众回忆说,“他迎娶了一个富有的‘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他希望为我母亲找到另一个丈夫,他设法获得了他的朋友、我的父亲梭克里托斯(Thoucritos)的同意。”
如果“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尚未婚,被指定者会立即成为她的监护人和财产的受托人。如果她已婚但没有孩子,被指定者可以行使他的绑架权(apheresis)。伊塞优斯的几处文字毫无疑问地表明了这一点。但是,如果她有孩子,法律似乎并没有批准可以绑架这位母亲。在这种情况下,被指定者不会成为继承人,她的儿子成年后,可以通过定期支付养老抚恤金的方式来换取他们的母亲的财产。
这一制度在雅典一直存在吗?有可能在“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婚姻历史的某个时刻,被指定人有权无视她的婚姻状况绑架她。在一个离散家庭社会中,如果需要她承担延续家庭的责任,女儿必须回到父亲的家里。无论如何,在公元前4世纪,对绑架权的限制使得一项古老习俗的影响逐渐减弱。一个膝下无子,并且也没有养子的男人可以为自己挑女婿。在去世后,他的财产将会分给自己的外孙们,除非女婿们决定将他们的某一个儿子算作岳父的“追加收养”(posthumous adoption)。在这种安排下,被收养人被排除在其父系继承之外,这就可以避免其外祖父家庭继承人出现缺位。而且,在社会普遍支持儿子平分财产的情况下,这种安排也可以规避继承权的碎片化。这是被收养人的父亲避免被征税的一种方式吗?伊塞优斯的一位客户的思考表明事实确实如此。
婚姻与政治
无论是作为“附着于嫁妆的人”还是“附着于父亲财产的人”,雅典女性从未享有支配自我、财产或孩子的权力。她是一个被监护的人,在一连串男人(她的父亲、丈夫和儿子)中作为“沉默的纽带”而存在。我从伊娃·坎塔雷拉(E. Cantarella)关于古代世界妇女的著作《沉默的女神》(Tacita Muta)的书名就引用了“沉默的纽带”一词。女性的处境是婚姻制度的结果,这种制度结合了一个追求利益的社会的“理性”创新——女性与无息贷款的联合流通——以及《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的离散家庭社会中儿媳婚姻的“遗产”。然后问题就出现了:雅典为什么在某个历史时期选择改变儿媳婚姻的制度,与此同时,其他城邦则改变了女婿婚姻制度。我提出这个假设:在公元前6世纪,婚姻制度的发展与离散家庭结构的消逝和政治的出现有关。
该假设的起源 我的假设始于对一个巧合的观察。根据公元前4世纪已经确立的传统,梭伦既是婚姻制度的缔造者,也是雅典的第二位创始人,起初人们认为雅典是由神话中的忒修斯国王创立的,而梭伦被认为是给这座城邦带来新生的人。我的这个假设不容易验证,它基于这样一个想法:城邦的出现与亲属制度的重构有某种联系。但大多数公元前4世纪的资料都严格区分了治理政治权力(politeia)与治理私人生活的法律。
雅典的演说家们将梭伦描述为雅典婚姻制度的缔造者。他被认为制定了关于解决附着于父亲财产上的人和雇工阶层的女儿的问题的规定,并制定了有关谁有权根据契约出嫁女子的条件。
普鲁塔克的一段文字中进一步描述了梭伦对婚姻制度的贡献:“他禁止了嫁妆(pherne),规定新娘只能带着三件衣物和相对价值较小的物品,其他什么也不能带。他不希望婚姻变成一个有利可图的事情。”在这个背景下,pherne一词的含义该如何理解?有两种被广泛引用的解释。尚特兰(Chantraine)的观点得到了许多其他学者的支持:在雅典有两个关于嫁妆的词汇,pherne是更富有诗意的词汇,proix是更技术性的法律术语。最近,莫斯(Mossé)提出了另一种解释:pherne指的是新娘的妆奁(trouseau),而 proix指的是现金嫁妆。我不认同 pherne是指妆奁。普鲁塔克在嫁妆与长袍以及家庭物品之间清楚地做了区分。我也不认同尚特兰的观点,认为 pherne是嫁妆的一个诗意表达。当然,古典时期的悲剧诗人使用了这个词,但是不关心诗歌的色诺芬和阿伊西尼斯(Aeschines)也使用了这个词,并赋予了它一个特定的意义:pherne 是曾经伴随过新娘的土地。对 pherne的禁令也许是一个尝试阻止土地财产碎片化的措施。
在《雅典政制》(Constitution of the Athenians)中,亚里士多德称梭伦是民主城邦(继忒修斯之后)的第二位创始人。尝试在几行简述中总结这些已经有了许多权威评论的主题是傲慢的,因此我将克制地陈述几个关键点。
在公元前6世纪初,雅典社区陷入了被亚里士多德描述为“富有而强大的贵族少数派”与穷人之间的内战。导致这场暴力冲突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土地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穷人是富人的奴隶……他们被称为六一汉(hectemoroi),因为他们只允许保留收成的六分之一来换取在富人庄园工作的权利……如果农民不支付租金,他们就会被剥夺自由”。其次,权力也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执政官或行政官和阿雷约帕戈斯理事会(Council of the Areopagus)(由退任执政官组成)的成员都来自少数派。
在一段时间的冲突之后,两个团体都同意任命梭伦为执政官和仲裁人。他没有再次重新分配土地。相反,他“制定了法律”。首先,“他通过‘解负令’(seisachtheia)废除了公共和私人债务”。其次,“他将公民按可课税收入分为四个等级:五百桶户(pentacosiomedimni)、骑士阶层(knights)、轭牲阶层(zeugites)和雇工阶层(Thetes)”。最后,他要求所有官员都必须来自前三个等级,每个人都要负起与自己财富相称的责任。“雇工只在议会和法庭中有发言权。”
亚里士多德解释说,一段时间后,梭伦的宪法不再被遵守,因此在公元前6世纪末,克利斯提尼承担起重新组织更具民主性的政体的重任。他不仅增加了公民数量,还改变了他们的称谓。他使每个村民都成为该民区(deme)的公民,并以民区的名字命名“以防止他们用父名相称排挤新公民,也为了鼓励他们使用民区的名字。为此,雅典人以他们的民区命名”。
尽管资料将公元前6世纪的“宪法”法律与“婚姻”法律分开讨论,但我将尝试表明,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对应关系,因为两者都与家庭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有关。
公元前6世纪的血缘与政治
我所提出的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课题:我想使用公元前4世纪的资料来阐释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所遭受的危机。在梭伦成为执政官的前夕,雅典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当梭伦在他的一首挽歌中谈到“遭受戕戮的土地”时,他将其描述为“伊奥尼亚最为古老的邦土”。因此,“最为古老的邦土”的社会组织方式类似于伊奥尼亚诗人所描绘的《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中的社会不足为奇。
最古老的雅典法律之一是公元前621年由德拉古(Dracon)颁布的,其中“过失杀人罪”相关条款证实了家庭结构的存在。法律首先规定谁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主体”与凶手交涉。他们包括受害者的父亲、兄弟和儿子,也就是构成受害者家庭的血缘亲属。接着,该法定义了三类亲属,他们可以与家庭联合起诉一起谋杀:女婿(接收女儿的丈夫)、岳父(被接收的妻子的父亲)和侄子(与家庭分开的亲属)。像荷马社会的家庭一样,雅典的家庭是多成员单元,其成员不占有独立的社会存在。
亚里士多德所描绘的前梭伦时期的雅典肖像,揭示了这个社会组织结构的双重性:这是一个基于土地占有的社区,也是一个进行集体行动的集体。由于社会本身依赖于一套义务系统而存在,梭伦废除“公共和私人债务”预示着重大的变革。可以假设,“最古老的伊奥尼亚土地”的家庭等级制度仍然与不同类别土地的占有有关。家庭等级制度最顶端的是那些拥有不被征税土地的家庭,如伊萨卡和谢里亚的国王和高等贵族。这些正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到的“少数有钱有权的贵族”家庭。下一级是拥有社区(或民区)土地的家庭,它们需要纳税,也要向贵族少数派缴纳贡品,很可能与荷马所提到的“公共的面粉、牲畜和酒”贡品类似。等级底部的是那些没有土地的家庭,其居民被认为是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人的世袭“租户”。这些租户在“富人的庄园”工作,并被要求支付“个人租金”,费用可能高达收成的六分之五。如果他们未能履行义务,就会被卖为奴隶。拥有社区土地的家庭中的男性会参与各种形式的集体行动,如加入战争和承受对犯罪的惩罚。
社会等级制度与权威等级制度之间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亚里士多德提到的这个少数贵族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等级制度,即优贵族(Eupatridai)阶层,其中继承“公共债务”的权利与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利相结合。与此同时,六一汉则被排除在“政治”制度之外。他们是否也被排除在军事行动之外?在回答这个问题前还需要进行许多研究,因为这与雅典军队的起源有关。
在公元前6世纪早期,雅典的家庭是独立的,还是已经开始重叠?在古典时期,雅典的亲属关系系统仍具有如此明显的父系性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雅典很难迅速放弃宗族裂变(lineage segmentation)的模式。此外,梭伦的婚姻法规暗示,直到公元前6世纪初,雅典人仍然在进行与荷马式的女婿婚姻和儿媳婚姻相似的实践。
梭伦时期婚姻和社区的重组(公元前594—公元前593年)
通过废除“公共和私人”债务,梭伦也破除了雅典社区的等级制度。之后,居住区的所有家庭都拥有了相同的地位。所有人都是自由而相似的,但相似并不意味着平等。现在,一个家庭的地位取决于其占有的财富的数量而不是类型。
在“解负令”摧毁旧的社区凝聚力之后,问题在于如何将相互独立的家庭结合成一个坚实的新单位。像戈尔廷这样的城市,男女都可以继承公民土地,这促进了家庭之间的相互联系,也鼓励了土地所有者将社区发展成一个封闭社区。在雅典这样的城市,这样的解决方案行不通,因为并非所有家庭都拥有公民土地,而且立法者坚决拒绝重新分配“祖国的肥沃土地”。所以,梭伦试图通过建立一种新的婚姻制度来恢复社区的凝聚力。
梭伦首先指定了谁有权与女子缔结婚姻契约,即谁会被授权成为家庭的男性。然后,他禁止了“pherne”——一种通过婚姻将妇女与土地绑定在一起的方式。这两项措施的结合意味着两件事:首先,将有兄弟的女儿的婚姻简化为单一的行为。为了让城市的家庭构成一个同质化的单位,嫁女儿的程序必须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其次,在传承自离散家庭社会的各种程序中,梭伦选择了一种与儿媳婚姻非常相似的方式:新娘连同家中的财富一起被赠送。他没有采用女婿婚姻的制度,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新娘是与土地一起被赠送的。毋庸置疑,他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对统一性的追求。如果新城中所有家庭嫁女儿的方式都保持一致,就必须要允许那些没有资格获得土地的家庭也可以如此行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必须要选定一种不与社会地位绑定的财富类别,用来在婚姻中进行无差别的传递。家庭不再占有他们的儿媳的财产,而是通过签订婚姻契约授予男性对妻子和嫁妆的监护权,这样一来,继承就不再是单系(父系或母系)的了,而是通过他们的儿子的儿子和女儿的儿子来延续自己的财富。在雅典,家庭通过女性的流通和家庭物品的无差别传递而相互联系,从而形成了一个社区。
在经历了数年的内战之后,一个立法者如何能将众多富裕家庭和贫穷家庭熔铸成一个同质化的社区?梭伦试图通过实行女性的普遍交换来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普鲁塔克的说法,梭伦将新娘的嫁妆限制在“三件衣服”和“几件价值较小物品”之内,他还对这种举措作出了一种极有启发性的解释。但是,梭伦的目标可能更多是政治上的。通过限制女儿的嫁妆,梭伦在某种程度上使所有新娘都平等,并消除了基于财富的社会分化在婚姻领域内的影响。富裕家庭和贫穷家庭可以交换女儿,从而在保证它们繁衍的同时,建立起它们之间的联系:亲属关系的纽带会减少内战的风险。虽然梭伦拒绝重新分配公民土地或私人财富,但他试图通过婚姻建立一个可以进行交换行为的中立地带,以结束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对抗。在这个区域,用来平等交换的筹码是女性。
梭伦对嫁妆的限制可能也回应了更具体的问题。学者们花了很多精力探讨雅典危机的起源。例如,G.奥古斯丁(G. Augustin)指出,“在财产被平等分配的社会中,通常会有两个社会阶层:拥有土地的人和没有土地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富人和穷人。在雅典,父亲的财产被平等分给儿子,但是新娘的嫁妆差距很大,这种交换女性的过程中带来的差异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因为新郎可获得的遗产和新娘的嫁妆总是相匹配的。梭伦可能希望通过减少新娘的嫁妆,来减轻由于父亲的遗产被平分给儿子而导致的社会危机。
梭伦拒绝将没有土地的家庭排除在社区之外,因此被认为是雅典的第二位创始人。这个“政治”决定带来了“民主”。梭伦通过女性的普遍流通和家庭物品的无差别流通建立了新型社区,梭伦选择的这种婚姻制度代表着雅典妇女的失败。由于该婚姻制度在法律和文学中被沿用,因此这也代表了西方世界妇女的失败。雅典梭伦时期的新娘们与生产方式隔绝开,并被视为私人财富物品,与嫁妆一同被置于丈夫的监护下。相比于在荷马时代被丈夫视为财产的妇女,雅典妇女没有拥有更多权力,而且在价值上也远不如前者。
婚姻与公民身份
在废除了家庭等级制度后,梭伦重新设计了公民参与集体讨论和行动的方式。从那时开始,所有自由男性都联合起来参与战争和城邦治理,每个人在政府中所拥有的权力与其财富成正比,而财富数量可能是用麦迪姆诺来评估的,这是一个相当于51.84升的谷物度量单位。因此,每个人都发挥着“公民的专业技能”。
新雅典的妇女被排除在公民权的实践之外。他们是否像戈尔廷的妇女一样拥有公民身份?或者换句话说,被称为“公民”的权利是否取决于一个人的父母的公民身份(就像旧法律的规定的那样)?学者们一致认为,这项规定是相对较晚才被添加到法律中的。专家们断言,在公元前594年和前593年,梭伦基于出身来确定公民身份。在克利斯提尼的改革后,如果父亲是公民,那么他就可以成为公民。公元前451年的伯利克里法令发布后,一个人的父母双方都必须是公民,他才能成为公民。
这个过程的高潮揭示了它的演变过程。公元前451年的法令既意味着公民社区的关闭,也意味着政治的自治。有关父母公民的身份的规定确立了“真正的内婚制”,雅典男子不可能娶外邦女子。但是,简化了祖先定下的合法婚姻的要求的新规则违反了家庭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继承和继任的等价性。新规则在家庭与城邦、血缘与政治之间一劳永逸地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界线。雅典人花了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来关闭公民社区并建立政治自治。
这个过程的缓慢性可以与梭伦社区的组织相对应,这种组织使家庭结构得以延续,而且没有为女性赋予婚姻制度中的特定地位。梭伦废除了公共和私人义务,消除了家庭等级制度,但并没有消除家庭本身。通过选择以儿媳婚姻为基础的程序,梭伦允许新社区的家庭保留其父系特征:这些家庭是吞噬了其女性成员的男性“单位”。新娘是丈夫的被监护人,因此她没有社会存在。她不是以独立个体的身份成为社区的一员,而是以一个属于这个社区的家庭的一分子的身份。因此,只要遵守婚姻契约的规定,男人可以在公民社区外娶妻,大家族并没有放弃这个机会来扩展他们的婚姻策略。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梭伦将公民身份置于在社区所属的家庭内合法出生的基础之上。
或许,我们可以通过对克利斯提尼改革的分析来支持这个假设。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明确地说,在克利斯提尼之后,公民身份只需要父亲一方的证明就可以获得。他说的是,雅典公民在克利斯提尼之后应该将他所属民区的名字加在他父亲的民区名之后。这种双重命名的意义很明显。父亲的名字表示父亲承认子女的合法性。民区的名字表示城邦中最小单位的居民已经认可这个人是自己人,因此他拥有了公民身份。公元前507年以后,一个人的公民身份是由他有着合法婚姻的父亲和他的民区(也就是他的家庭之外的男人)授予的。在克利斯提尼改革之前,一个“雅典人”是以父亲的名字和家庭的名字来认定的。公民身份很可能是由一个人的有着合法婚姻的父亲和他的家庭(也就是连续几代的这类父亲)授予的。然而,我目前的研究状态不足以支撑我下更多结论。
无论上述假设的有效性如何,显然,在一个政治领域与亲属系统分化缓慢的社会中,若想研究婚姻和妻子的境况,就必须将其置于民主政治出现的背景下。
我以两个研究问题开启本章的讨论。为什么希腊的女性总是与一定价值的财产一同在婚姻中被赠予?在城邦时代的希腊,为什么赠予嫁妆的条件在不同城邦之间如此不同?
本章主要得出了两个初步结论。在古希腊社会的第一个一千年中,妻子带来的免费赠礼与建立在离散、一夫一妻的家庭结构基础上的社会有关。希腊各个城邦的女性地位差别很大,其原因在于,在历史的某个时刻,每个城邦都做出了非常不同的政治选择。
本章是一篇解释性文章,因此大部分结论是推测性的。它接近真相,同时又潜伏着亟待修正的错误。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描述了哲学家的探索:“对真理的考察,既困难,又容易,从没有一个人能够把握到它本身,也没一个人毫无所得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来。每个人都在说自然,作为一个个人对真理可能全无或很少贡献,但总体来说就产生了巨大的效果。正像俗话所说的那样,进门并不难。从这方面说真理考察是容易的,它的困难在于有了关于一般、整体的知识,却还是弄不清楚其部分。”我相信,这扇门虽然难以打开,但直通希腊社会的核心。
生命命运的风暴
克劳迪娜·勒杜克的章节让我们深入了解了希腊城邦社会再生产的核心。在诸多社会制度中,妇女在婚姻中的角色最被社会认可。但即使在婚姻制度中,她们的位置仍然是次要的,她们的命运也身不由己。就像第四章关于瓶绘所探讨的,妇女在婚姻结构中是被动的,新娘们从一个家庭(okos)或宗主(kurios)被送走到另一个。
社会再生产首先依赖于人的生命的再生产。通过广泛地收集资料,艾琳·卢素叶提出了有关女性生育的新视角。在孕育新生命的过程中,生死仅一线之隔:有的产妇死于分娩,有的孕妇死于流产,有的新生儿早早夭折。然而,社会地位决定了妇女的生命命运。罗马法要求,主妇(matrons,公民的合法妻子)必须生育三个孩子,但之后,她们就可以选择不再性交,将满足丈夫性需求的任务转嫁给那些不幸的奴隶和姘妇。这就是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不平等——在女性中的体现。然而,在古罗马后期,对女性美德的强调催生出一种新的观念:男人也应该成为有道德的配偶。随着这一崇高的婚姻理念的确立,妻子们成为丈夫唯一的欲望对象,因此不得不再次面对分娩时的致命危险,而不再能把它转嫁给奴隶和姘妇。因此,作为一个群体,女性为平等付出了代价。
波琳·施密特·潘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