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古罗马的身体政治——艾琳·卢素叶(Alline Rousselle)
在希腊神话中,世界的原初没有女人,实际上连人都没有。在赫西俄德史诗中所描述的黄金时代,工作劳动不存在,女人也不存在。巴比伦神话和《圣经》中也描绘了这样的世界,其中没有女人,全是单身男性。萨摩萨塔的琉善(Lucian of Samosata,公元125年—195年?)是一位用希腊语写作的亚洲人,他在公元2世纪描述了居住在月球上的塞勒尼特人(Selenites)的生活,这也是一个无女性的社会:
婴儿不由女人孕育,而是由男人生出来的。婚姻发生在男性之间,“女人”这个词根本不存在。一个男人在二十五岁前可以成为“新娘”,二十五岁后则可以作为“丈夫”迎娶另一个男人。塞勒尼特人的“母亲”不在腹部孕育生命,而是在小腿上:在受孕后,“母亲”的小腿会肿胀。预产期到了,他们就会切开小腿取出婴儿,婴儿出生时并无生命,直到张开嘴沐浴在风中,才被赐予生命……塞勒尼特社会中有一个叫作登德瑞特(Dendrites)的人类种族。他们是这样出生的:他们切下一个人的右睾丸并种在地里,然后土地中就会长出一棵大树,就像一根阴茎。它有树枝和叶子,而且会结出长如小臂的果实。当果实成熟,人们将果壳切开,取出男婴。但是新生儿的性器官并非血肉:有些是象牙的,较差些的则是木头的。他们之后的丈夫会用他们不同材质的性器官使其“受孕”。
在这种完全由男性组成的再生产系统中,小腿的隆起代替了孕妇腹部的隆起,年龄差异代替了性别差异,但婚姻制度仍然存在。在摩洛哥工作的人类学家发现了一个类似的故事,描述了天使的诞生。传说,伊布利斯(Iblis)是一群反叛天使的首领,他的右小腿长出了阴茎,令他的左小腿受精。由此生出了蛋,孵育出了其他天使,这些天使都是双性的。琉善的伟大作品假装塞勒尼特人对“女人”这个词语完全陌生。如果指代该事物的词语不存在,事物似乎本身就不可能存在。然而,大自然却精心为“雄性”塞勒尼特人提供了繁殖所需的所有“装备”。
使徒保罗曾预言道,有一天终会到来,那时世界上既没有男人也没有女人【《加拉太书》(3:28)】。但这个没有女性的新世界将是一个没有生殖繁衍的世界,因为生育是女性的命运。
与其他地方一样,在罗马,生理因素并不是塑造女性生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社会因素对人的再生产的影响不亚于自然力量。罗马帝国中的每个社群都以自己的方式塑造了繁衍活动。不过,回顾生理学资料仍是有意义的,我们将从这里入手。接着,我们将探究社会如何分配生育风险。最后,我们将考虑社会结构的变化如何深刻地改变了古代晚期妇女的生活。
女性的生理命运
死亡率
产妇的死亡 对于接受了圣保罗传道的女性来说,她们需要对罗马社会的繁衍生息负责,成为母亲就是她们的命运——在现代医学出现之前,对所有女性来说都是如此。在公元117年,罗马帝国领土面积约518万平方公里(后来减少到414.4万平方公里),其人口可能高达6000万。直到成年和生育之前,罗马女性的存活概率都与男性相当,两性的预期寿命均为二十到三十岁。婴儿死亡率接近千分之二百,与其他前工业社会的死亡率相当。在死亡率非常高的社会中,社会阶层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异相对较小;然而,妇女分娩的风险高低也取决于她们的饮食质量,因为饮食会影响骨盆大小和骨骼结构。
学者很难清楚判断罗马男性人口的年龄结构,遑论女性。仅有的文献(葬礼铭文)中,有关儿童的信息也很匮乏,因为大部分文献只关乎城市的中上层人士。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一个女性死于丈夫之后,那么该妇女被埋葬时甚至不会有铭文记录。在罗马时期的非洲,纪念老年妇女的铭文也极为罕见。一般来说,妇女是不被重视的:帝国的人口普查只包括了那些作为女继承人且必须缴纳军税的妇女。公元3世纪后期,戴克里先为了评估人头税,下令对整个帝国进行人口普查。女人也被计算在内,但不等同于男人:例如,在对色雷斯(Thrace)的乡村庄园的人口普查中,两个女人才算作一个人头。而在此之前,女性根本不算数。
对所有社会阶层来说,分娩都存在致命的风险。大约5% ~10%的产妇会在分娩过程中或之后死亡。公元1世纪,文法学家瓦罗(Varro)认为,分娩女神卡尔门蒂斯(Carmentis)有两张面孔,分别以胎儿在腹中的胎位命名,一为 Prorsa(背面),一为 Antvorta(正面)。每年的1月11日和15日,主妇们都在卡比托利欧山(Capitoline Hill)的山坡上为卡尔门蒂斯祭祀,她们的祖先为她建造了神庙。5个世纪后,读过瓦罗作品的希波的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写道,卡门蒂斯女神揭示了新生儿的命运。而对 Antvorta 和 Prorsa的崇拜也与月相有关:月亮在一个月内,像怀孕的女人一样变胖,然后又回到孕前的瘦弱体态。奥古斯丁告诫基督教妇女不要依赖罗马女神,而是建议她们诉诸圣徒费利西蒂(Felicity);但当分娩的危险迫近,他的说教无济于事。费利西蒂是一位基督教殉道者,她是女贵族佩尔培图阿(Perpetua)的奴隶,怀孕不久的费利西蒂与刚刚分娩的佩尔培图阿都是基督徒,并因为信仰一同在迦太基圆形剧场接受处决。古代晚期圣人的生平传记表明,妇女在产褥热的阵痛中仍呼唤的是她们的名字。助产士和医生永远无法确保分娩万无一失。也许是为了减轻他们的责任,人们常说“七活八不活”,即怀孕七个月生下健康的孩子很容易,而怀孕八个月后分娩则对母亲和孩子都有致命风险。塞内加在一本关于婚姻的书中写道:“如果妻子是一个善良而温柔的女人(rara avrs),我们会在她分娩时同她一起哭泣;如果她身处危险,我们将同她一起受难。”
众所周知,分娩的难易程度与骨盆的大小有关。在婴儿出生的头两个月中,医生通常会建议富裕的家庭用绷带缠绕其身体以塑造良好体形。乳母或母亲会将女婴臀部以外的部分牢牢绑住,以保留较大的骨盆,降低肩宽和胸围;而男孩的臀部是被绑起来的。
在记载神迹的文献出现之前,基督教文献中几乎没有关于穷人分娩的信息。贵族产妇在分娩过程中死亡或因产后感染而死很常见。西塞罗的女儿图利娅(Tullia)离婚后,生了一个男孩,她在分娩后一个月就去世了。西塞罗像爱儿子一样爱这个女儿,以至于用充满文学典故的悼词来纪念她,而这些辞藻通常用来悼念男孩的死亡。在离罗马不远的一处庄园,他甚至为了纪念她而建造了一座小型神庙。
尽管分娩存在风险,但女性更担心的是不孕。古代医生书写了关于闭经的论述,而闭经是子宫感染的迹象之一,可能导致不孕。在异教时代和基督教时代,罗马妇女祈求神灵帮助其孕育子嗣。与女性闭经相关信息相比,古代资料更多提到由营养不良而导致的男性阳痿。食物短缺是罗马帝国的常态,特别是在4世纪后期,男性和女性都没有生育后代的身体条件。正如我们从文本、铭文和基督教的神迹故事中所知道的那样,当生孩子成为难题时,家庭经常向神(或上帝)寻求帮助。
婴儿死亡率 即使女人在分娩时幸免于难,她也很有可能眼睁睁地看着孩子去世。这种丧子之痛对所有社会阶层来说都司空见惯。为了安慰失去儿子的女性朋友,塞内加列出了有同样遭遇的伟人。为了保护她们腹中的、刚出生的或是正在成长的孩子,整个帝国的夫妻们都会向神祈祷。刻有襁褓中婴儿的木雕和石雕也被当作圣物,在伊特鲁里亚(Etruria)和高卢(Gaul):被广泛使用。此外,莎草纸等书写材料上都记录了庇佑儿童健康的祈祷词。一个埃及护身符上画了一个用锁封住子宫的女人,她的头发蓬乱地散在肚子上,就像分娩时一样;在画的下方刻着这样的话:“子宫,汝自行关闭!”(“Womb,close thyself!”)在幼发拉底河附近出土的碗上刻有防范莉莉丝(Liliths)的铭文(传说莉莉丝是杀死腹中胎儿的女魔头)。传说,先知以利亚(Elijah)可以保护孩童免受莉莉丝的诅咒:“莉莉丝遇到了先知以利亚,并对他说:‘主以利亚,我正在去往一个产妇的房间,她正躺在产床上,经历着死亡的阵痛……我要让她在死亡中沉睡,带走她怀中的孩子,吸食它的骨髓,吞噬它的血肉。’”
灵魂进入婴儿体内的确切时间节点还没有定论。但灵魂很难依附于物质是公认的道理。灵魂来来去去,摇摆不定,孩子就在生死之间徘徊。若圣人在场,灵魂就更有可能在小小的身体中扎根。异教徒与基督徒共享这些信仰,母亲们也会执着地等待孩子灵魂的回归。基督徒认为,如果一个孩子生下来时是死婴,灵魂会短暂地重归这个身体,在这个“生死之间”,孩子可以受洗。死去的孩子不会包裹尸布,而是直接埋在土里,此外,不是每个孩子都有墓碑。开掘古代墓地时,儿童遗骸有时批量出现,其数量在遗骸总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目前已知的关于婴儿死亡的大部分内容,要么是通过参照其他时期的信息得到的,要么是来源于寺庙的记录,这些文本记录了父母对孩童死亡的焦虑。我们掌握的统计数据非常有限。
奥古斯都在公元前18年颁布了关于贵族元老和骑士阶层婚姻的法令,在公元9年颁布了继承法令,使得婚姻和生育成为继承财产的条件。人口普查开始记录法定结婚年龄(女孩十二岁,男孩十四岁)以上的人口。但儿童死亡率是如此之高,即使在受诏令影响的上层阶级中,如果一个人生了两个存活三年或三个存活三天的婴儿,他或她就被认为是父母。在慰藉丧子母亲的记录中,塞内加提到了一些妇女目睹自己孩子死亡,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格拉古兄弟的母亲科妮莉亚(Cornelia),她一共生育过12个孩子,在失去了10个孩子后,她亲眼看到最后两个幸存的孩子被谋杀。
4世纪晚期,基督徒在履行了生育责任后,社会便希望他们过完全节欲的生活。梅拉尼亚(Melania)是一位富有的女继承人,父母在她十四岁时就为她安排了婚姻,她说服了十七岁的丈夫与她一起恪守神圣的贞操,但是同意等到他们生下两个孩子后再履行这个承诺。她的女儿在不到两岁的时候就夭折了,儿子则在孕期流产。在此之后,这对夫妇在圣墓祈祷中度过了无数漫漫长夜。为了说明这位年轻女子对他人的关爱,梅拉尼亚的传记作者记录了这样一件轶事:一个产妇身处险境,因为她无法分娩出死于腹中的胎儿,梅拉尼亚去拜访了她。她拿出自己从一位圣人那里得到的腰带,放在了产妇的肚子上,死婴立即从子宫里脱落了出来。4世纪晚期,还有一对基督徒贵族夫妇也决定献身于上帝,他们是诺拉的保利努斯(Paulinus of Nola)和他的妻子塞拉西亚(Therasia)。在献身于上帝之前,他们得先生育以确保自己的血统永续。然而,当他们的孩子夭折后,他们将其视为上帝的启示和安排,将孩子的尸体埋在圣人附近,此后没有试图再生育。即使在最富裕的家庭中,在最周全的照顾下,儿童的夭折也无法避免。在帝制盛期,贵族的孩子并不总由生母亲自抚养,而是由医生为其精心挑选乳母来抚养。皇家子嗣或住在父母家中,或被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很多孩童被送到家境贫寒的乳母家中,他们时常会早夭,但古罗马的儿童并未因大量使用乳母而夭折。
妇女们还会担心孩子来世的命运。她们被神话故事中得墨忒耳寻找珀耳塞福涅的故事所感动,这个故事讲述了母亲下到冥界去寻找被绑架的后代。叙利亚的赤陶艺人刻画了厄洛斯拥抱普赛克(Psyche),二者母女团聚的场景。妇女们崇拜得墨忒耳,因为她主动去照顾厄琉息斯国王的孩子,并且让孩子长生不老。整个帝国的女性都被伊西斯(Isis)寻找她被肢解的丈夫欧西里斯(Osiris)和拯救死去的儿子荷鲁斯(Horus)的故事所感动。每年10月28日妇女们都会哀悼荷鲁斯的死。在悼念去世儿子的葬礼铭文中,伊西斯的名字常被引用。在意大利,提到伊西斯的铭文中至少有一半(其中85%出现在主要港口城市)是由东方移民留下的,其余的反映了西方人的伤感情绪。尽管塞内加简单粗暴地评论了这些妇女:“即使她们没有失去任何人,也会哭泣的。这种一年一度的狂欢就随她们去吧。”但是,这种对伊西斯的认同并不意味着女性有受虐倾向或缺乏常识,这其实反映的是母亲的丧子经历。
社会和生态学
女性生活的“生态”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组织的影响。在古代地中海世界,女性没有选择的余地:女人无权决定自己的婚恋状态,无论是保持独身、结婚或是守寡后再婚。
在动物研究领域有纯粹的种群生态学(demographic ecology),但对人类而言就没有这样纯粹的学科,必须得考虑社会因素。因为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了人类种群的命运,例如妇女的死亡率就受此影响。一旦人类开始通过社会行为来规范生殖,人口生态学或生态人口学(ecological demography)就成了无稽之谈。女性自然成为这种规范的焦点。
适婚年龄 古代女性是注定要嫁为人妇、成为人母的,不仅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犹太人也是如此。在基督教时代之前,一直独身的女性很少。女人不能自主选择何时结婚,婚约是新娘的父亲与未来丈夫签订的,这原本不需要经过她的同意。罗马人实现了一个伟大的创新,因为他们开始坚持这一观念:只有得到女儿的正式同意后,她的父亲才能将她交给另一个男人。
罗马法规定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十二岁,那时她才可以成为“主妇”(matron)—— 一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的,被官方认证的配偶。在其他社会中,在罗马尚未有如此大影响力之前,这么早的早婚几乎没有。在希腊地区,女孩通常在青春期后才结婚(十六岁到十八岁)。
青春期 根据古代医生的说法,女孩大约在十四岁进入青春期。但他们也认为,这个时间并不固定,会被别的因素影响。他们也观察到过度运动会阻碍男孩的成长。公元1世纪后期,医生鲁弗斯(Rufus)指出,怠惰的女孩青春期可能会提前,不劳动的尤甚。他提倡早婚,但又建议谨慎地早婚,因为此时女性的子宫还未发育成熟,不适于怀孕。他建议女孩多进行体育锻炼来预防性早熟(月经提前),如玩跳棋游戏或参加合唱团。医生们还观察到,唱歌和跳舞不仅会推迟女孩的青春期,还会扰乱月经周期。许多女孩在合唱比赛期间出现了停经,因为参与该活动的运动量不小。最新的科学研究证明了鲁弗斯关于体育锻炼的想法是正确的,这些研究表明,经常参加体育运动可以最多将青春期推后三年。医生索兰纳斯(Soranus)则推荐了一种饮食计划,旨在使月经来潮提前,这样,女孩就可以提前结婚并且仍然经历青春期。他的方法与鲁弗斯的相反:他建议女孩适量节食,多休息,进行温和且被动的活动,例如乘坐马车和按摩。这两组迥异的建议都表明:人们意识到了体育活动和体力劳动会影响女性的青春期。因此,我们无法贸然断定古罗马女性青春期的平均年龄,不如就欣然接受古代医家所估计的“十四岁”。
早婚 摩洛哥女孩常在青春期前就迅速完婚,学者马塞尔·杜里(Marcel Durry)考察了古代希腊和拉丁文本,并在其中发现了一些类似的传统。尽管有些学者不认同这一发现,但他们在史料面前无话可说。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早婚行为有多普遍?早婚的史料比较容易获得:墓志铭里提到了一些十岁或十一岁的新娘。但这些婚姻中是否有性行为呢?史料中提到昆体良(Quintilian)的妻子在十三岁就做了妈妈,而昆体良是一位杰出的修辞学家,拥有高超的教学技巧、无瑕的道德和良好的声誉。一张帝国时期的埃及莎草纸上记载的史料也提到了十三岁的母亲。显然,如果这些年轻女性在为人母时已经十三岁,那么她们在十二岁时一定已经进入青春期。但是墓碑铭文很少提到女孩在青春期之前结婚(十岁左右),以及小于十岁的新娘是否与丈夫发生过性关系。
那么,古代医生是如何看待婚姻的呢?罗马人认为,科学依据表明,女孩应在青春期前结婚,因为发生性关系会催来月经。以弗所(Ephesus)医生索兰纳斯的著作中提到,人们坚信处女会有阴道阻塞的困扰。鉴于当时观念认为在月经来潮之前应给处女“摘花(defloration,即破处)”,学者猜测女孩在青春期前结婚的现象一定相当普遍。当时,意大利男性对女性性器官一无所知。只有女性对女性性器官(处女膜、宫颈等)有所了解,尤其是助产士,她们是行走的妇科百科全书。践行早婚的罗马妇女对月经来潮前的性行为并无异议。准新娘们完全愿意配合未来的丈夫,检查自己的身体是否已经适合生育。检查的标准包括面部肤色、骨盆宽度和一般身体状况等,理所当然地,当时人们认为母亲的身体不应该太柔弱或太女性化。
青春期前的婚姻在罗马帝国很普遍。犹太女孩们通常在十二岁就早早结婚。由于罗马法规定,在新娘年满十三岁之前,婚姻不是永久有效的(permanent)。因此,丈夫偶尔会指控十二岁及以下的妻子犯有通奸罪。在3世纪初,塞维鲁王朝的皇帝判决过这些年轻的“通奸罪犯”。但这些皇帝来自叙利亚和非洲,所以很难说罗马法究竟是在犹太法的影响下演变而来的,抑或反之。
《申命记》(22:13—21)讨论了法官应该如何处理如下情况:丈夫声称他的新娘在结婚当天不是处女,与新娘的父亲各执一词。经文建议,新娘的父母需从婚床上拿出染血的床单作为处女的证据,否则,法官应该认定该女孩在婚前曾是一名妓女。在罗马帝国时期,拉比们的看法变了,他们以《申命记》为据,认为不能自证处女的新娘应按通奸罪给予惩罚。但罗马人依然会疑问:一个太年轻而不能正式结婚的女孩是否可能犯通奸罪?
《申命记》中的段落表明,婚床上染血的床单是能证明新娘童贞的唯一的、可接受的证据。因此,所有新婚的女人都必须拥有流血的本事。手检可能是罗马人发明的,目的是在婚礼之前证明新娘仍保有童贞。公元4世纪后期,圣安布罗斯(Saint Ambrose)曾对此大为震惊。这种基督教的验证程序只是助产士为确保准新娘的生殖能力而进行的众多测试之一。公元2世纪,索兰纳斯谴责了这项检测。对犹太人来说,床单以及对展示床单的恐惧已经足够有威慑力了。但女性非常清楚,破处并不总是伴随着流血。卡斯顿·尼布尔(Carston Niebuhr)在《阿拉伯记述》(Description of Arabia,1773)一书中讨论了也门男性所要求的“新娘童贞证明”。而一位精明的父亲向法庭提供了证人,他们出庭作证,称曾经看到他的女儿从骆驼上摔了下来。一些家庭则声称他们家族中的女性在初夜中并没有流血,并拿出多年的文本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论点。在这种情况下,准丈夫愿意相信新娘的外阴是紧闭的(索兰纳斯曾用这些术语来描述处女的外阴)。在也门,人们还用化学的方法来测试贞洁:柠檬汁会使处女的血液变绿,使非处女的血液变黑。尼布尔在书中说,某些穆斯林男子告诉他,一些没有“处女证明”的年轻女性经常伪造证明,或声称处女膜已被意外破坏。简而言之,虽然染血的床单是童贞无可辩驳的证据,但也可以用其他测试代替;如果女性在生理上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人们也总能找到另一种方式。在公元前2世纪,巴勒斯坦的犹太人的外科技术可以为受过割礼的男性恢复包皮,以便他们可以参加希腊体育馆的运动。所以,类似的处女膜修复术也可能存在。在任何情况下,这样的手术都有市场,据说朱利叶斯·阿菲卡努斯(Julius Africanus)已经发现了一个证据。尼布尔细致微妙的调查表明,从1世纪到18世纪,有许多其他技术可以替代严格的生理解剖学检验。罗马帝国的犹太人相信首次性行为的插入在女性体内制造了一种特殊的血液流动,这种血液流动表明了女性的童贞,而这次性行为不会导致女方受孕,只有后续的性行为才会导致怀孕。为了解释女性在初夜后怀孕的情况,人们推测她之前已经用手破过处了,所以她可以在初夜怀孕。在古代晚期,“贞洁”是新娘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以至于它成了各种异教浪漫故事中的关键元素。
著名的基督教传教士约翰·克里索斯托(John Chrysostom,又译为“金口”“金口若望”)在其著作中,展现了男人对找到一个处女妻子的渴望。4世纪后期,他将女性比作服装和家具,语重心长地劝阻年轻的寡妇再婚:“正如我所说,我们男人天生就是这样的;出于嫉妒、虚荣心,或者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最爱的永远是那些从未被使用过或占过便宜的东西,因此我们便成为那些东西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主人。”
在一个可以检查女性童贞的世界中,圣母马利亚的故事被创造出来,成为基督教教义的一部分。在奴隶市场中,拥有“童贞证明”的女孩能卖出更高的价格。随着早婚习俗在整个罗马帝国蔓延开来,男人迎娶十二岁及以下的女孩成为一种潮流。拜占庭的司法记录保留了这种婚姻的痕迹,如史学家伊芙琳·帕特拉金(Evelyne Patlagean)的研究表示,女人会在十一岁时结婚,也就是“在阴毛长出来之前”。有时结婚未必意味着圆房,但一份记录显示,一名丈夫违背了自己的诺言,在女孩还没有准备好之前强迫其性交并致其残疾。尽管保留下来的相关司法记录极少,但古代法学家的评论表明这种做法并不罕见。
对于在青春期或青春期后结婚的女孩来说,发育几乎与生育同时进行,而早婚的罗马女性通常在十三岁至十五岁之间怀孕。在现代,一个已婚的二十四岁的女人可以在一生中生育七八个孩子,如果她不亲自养育她的后代,则可以生十个或十五个孩子。考虑到罗马人的预期寿命较现代人短,罗马时期的女性能多生育多少个孩子?
在前现代社会中,孕产妇死亡率是五分之一。在罗马,早婚风俗增加了可能的怀孕次数,因此怀孕的风险会相应地增高。除非存在某种社会控制手段,既允许男人迎娶非常年轻的女孩(就像男人希望的那样),又能同时保护年轻女孩的生命安全。
家庭规划
塔西佗称,罗马人会考虑限制家庭人口,而日耳曼人认为这是可耻的。56犹太人谴责杀婴行为,塔西佗则认为犹太人是淫荡的,因为他们强迫妻子生了这么多孩子。公元1世纪,弗拉维奥·约瑟夫斯(Flavius Josephus)是一位罗马帝国的犹太人,他就不认同罗马人的做法。人们也对埃及人可以养这么多孩子很惊讶。即使在罗马,奥古斯都的法律也只鼓励父母养育前三个孩子。遗弃男婴和遗弃女婴都是普遍行为。有迹象表明,女婴被遗弃的现象比男婴更严重,但我们不能完全确定。尽管如此,女孩和男孩都会被计入奥古斯都法令要求的“三个孩子”的配额。罗马的父亲担心新生儿会带来家庭遗产的重新分配,他们希望可以规避风险。因此,合法婚姻中的丈夫有权决定每个孩子出生时的命运。
我们不知道具体有多少儿童被遗弃,也不知道此举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分布状况。然而,法律和铭文中常常提及这种行为。例如,法律禁止男人收留并收养被遗弃的孩子,这种做法在埃及显然很普遍。尽管如此,有一点很清楚:计划外的孩子尽管可以生下来,但从母亲怀孕那刻起就注定被抛弃。(畸形婴儿是特例:畸形婴儿出生后,父亲没有机会决定是否留下这个孩子的生命,因为助产士会立刻杀死这些婴儿。)
在古代,穷人常常抛弃或卖掉他们的孩子。公元315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了新法律禁止杀婴,为了减少这种民间行为,他为穷人的婴儿提供食物和衣服。从法律中我们还了解到,财产继承人有时会试图使尚未出生的孩子流产,因为其可能威胁到自己的遗产继承。只有父亲才有权宣布遗弃婴儿。即使在死后,父亲仍保留对后代的控制权,他可以在遗嘱中阐明他希望抛弃任何尚在腹中的婴儿。他还能在遗嘱中规定,在自己去世后生下的儿子应该被剥夺继承权,然后由母亲决定是否弃养。如果出世的孩子是女儿,且父亲下令留下,母亲则有权为孩子领取食物津贴。因此,堕胎并不是限制家庭规模的主要手段。
在任何情况下,一位父亲如果身为自由人且是罗马公民,他都对其合法婚生后代拥有完全的权力。根据《十二铜表法》的表述,只有父亲对婚生后代(partum)有处置权,如果他的妻子否认他的权力,她就有可能被休掉。
避孕 女性可以做些什么来避免意外怀孕以及随之而来的弃婴和杀婴风险呢?中断性交这种依靠丈夫配合的手段通常效果不佳,因此很少使用。医生建议男性不要在性交中压抑射精,因为这样做对肾脏和膀胱有害。人们也很少做节育手术,尽管当时对动物(比如母猪)使用了这项技术。依据盖伦(Galen)的说法,运动员们会做输精管切除术,他在同一篇文章中也讨论了卡帕多西亚(Cappadocia)的母猪绝育现象。
男性医生们记述了,罗马女性认为性交和避孕不矛盾。人们认为,如果男性精子被女性子宫完全吸收,女性就一定会怀孕。防止受孕的方法是阻止精子被“吸收”,比如建议女性在性交后迅速站起来并清洗生殖器。女性也会用子宫托和阴道冲洗来避孕,但实际效果都有限。
避孕的主要方法还是让女性服下各种类似堕胎作用的药水。在地中海国家,药性猛烈的泻药和催吐剂被广泛用于避孕,似乎子宫和胃一样,里面的东西可以通过呕吐排出。在一些困难的情况下,可使用嚏根草(helloore),尽管众所周知,它的副作用可能是致命的。古代也使用过艾蒿避孕。在20世纪的今天,阿特拉斯山脉(Atlas Mountains)的柏柏尔(Berber)女性还会将艾蒿制成的药水给未婚的女子避孕。据说,这种药方有效且不会导致不孕不育。然而艾蒿并不是唯一的用于避孕的草药,我们也不知道其中的有效成分是否要多过无效成分,或如何调配更加有效。
堕胎及其风险 从自然流产的案例中可知,终止妊娠可能是致命的,但这并未阻止医生们干预妊娠。更确切地说,鉴于堕胎可以用来隐藏通奸行为,协助堕胎的医生与通奸犯同罪。医生索兰纳斯只会在孕妇年龄过小的情况下实施堕胎手术,对这些孕妇来说,继续怀孕可能对子宫造成永久性损害。当时的堕胎可能是通过外科手术(探针)的方式实施的。
我们从两种史料中了解到罗马人的堕胎:医学论文和法律文件,后者多记录由于使用药剂堕胎导致的死亡案件。如果医生使用机械手段(例如金属探针)堕胎导致孕妇死亡,可能会被指控谋杀;如果是在施用药水后死亡,则会被归类为投毒。法律不惩罚“堕胎”行为,也不惩罚“夺走孩子生命”的行为(因为孩子的生命本就属于父亲),它惩罚的是“夺走母亲生命”这种行为。
如果一名妇女在堕胎的过程中死亡,那么施药的人(男性或女性)可能会被指控投毒或使用了邪恶魔法。罗马人对毒药、春药和药物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毒药”只要喝不死人就可以用。药剂的效果通常不可预测,病人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只有施药者会因它受到起诉。如果受害者怀疑自己被投毒了,必须从疑似投毒者那里获得供词,表明投毒者是蓄意为之,才能开始审判。堕胎药是个特例。由于施药者的身份已经知晓,审判可以立即开始。使用催情药带来的纠纷也是这种情况。丈夫有权判断他的妻子是不是受害者,随后可以将案件提交法庭。从法律文本判断,无论良药还是毒药,通常都是由女人管理的。一个女人如果在帮助朋友终止意外妊娠时杀死了这位孕妇,她可能会面临被离婚、失去嫁妆和入狱的风险。
劳动分工
在前现代的所有社会中,婴儿死亡率都居高不下,女性的社会角色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口结构。在古代世界,某些妇女生育的子女隶属特定的群体或阶级,例如公民或犹太人。我们可能会问,因为女性很早就结婚了,且性活跃女性的生育能力或婴儿死亡率都不可控,那么社会如何通过调节生育选择过程来限制出生总数?
在古代地中海社会,婴儿死亡率约为千分之四十。我们没有关于受孕数量的信息,也没有堕胎、杀婴或遗弃女童的统计。早期的古代人对此类行为满不在乎,直到犹太人和基督徒先后指责他们为“异教徒”。所以我们知道堕胎、杀婴和弃女婴的行为的确发生了,但我们不知道这些做法有多普遍。
罗马人征服的广阔领土上居住着各种各样的民族,他们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在家庭事务方面大相径庭,关于乱伦、公民或种族身份的传递,以及女性在这种传递中的作用的法律也各不相同。罗马人比较、对比了这些法律,并最终建立了一个道德规范的等级制度。所有人都承认罗马的至高无上,那些希望加入罗马征服者的人也开始采用罗马的法律。在3世纪早期的地中海地区,在罗马法以及后来基督教会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并未全部融入西方和拜占庭帝国的法律)下,各族人民改造了当地女性的生活。这一地区被后人称为“西方文明的摇篮”。
再生产与社会地位
个人地位是地中海社会所有社会区隔的基础。最基本的身份区隔当然是自由人与奴隶之间的区别,妇女身份也是等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奴隶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女性奴隶的任务,这是所有奴隶主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地中海社会不允许成员奴役本族其他成员,即罗马人不能拥有罗马人奴隶,犹太人不能拥有犹太人奴隶,希腊人不能拥有希腊人奴隶。在罗马,如果一个女人在狱中被强奸了,她可以保留自己的清白身份;同样,如果一个被俘虏的公民获释返回家园,他可以重新获得他的全部合法权利。
奴隶的再生产 奴隶主控制着奴隶的生育。这个情况在希腊世界向来如此,包括罗马时期的埃及以及帝国西部地区。色诺芬的《经济论》(Oeconomicus)是一部被广泛阅读的希腊著作,亚里士多德的一名门徒为它做了摘要,西塞罗将其翻译成拉丁文。罗马读者可能已经从中了解到,将男女奴隶分开管理是明智的;性行为仅作为奖励被授权给奴隶;奴隶也不得与属于其他主人的奴隶发生性关系。在公元52年,一名罗马妇女在未经奴隶主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奴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该妇女也成了奴隶。有的奴隶主出售无法生育的女性奴隶,这一行为引起了激烈的法律争议。法律学家们参考了出售绝育母猪的情况,并进行类比,如果卖方没有在交易前负责任地将母猪绝育的情况告知买方,法律就要求卖方收回母猪并退款。法律还类比了有关阉人的交易,如果买方发现阉人患有未公开的疾病,可以将其退给卖方(英俊的阉人价格更高)。基于以上类比,法学家们得出的结果是:如果女奴的不孕不育是由疾病引起的,则买卖无效;但如果该女奴是先天性的不孕不育,买卖就成立。法律将女性与母猪类比是耐人寻味的。母猪被绝育后,其肉质更嫩更鲜美。因此,一部分母猪作为满足人们口腹之欲的肉猪出售,而另一些则作为种猪用来繁殖:这要求卖家必须在交易前声明商品的类型。
女奴隶也一样,有的人的功能是生育,有的是为了满足主人的欲望。在公元6世纪,阿尔勒的凯撒里乌斯主教(Bishop Caesarius of Aries,470—543年)询问服用堕胎药的自由女性,希望知道她们是否会允许她们的家庭奴隶(colomi)做同样的事。但是战争不再是新奴隶的来源,奴隶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必不可少的。女性奴隶主的地位决定了她们与男人一样,也会剥削下等人的身体。在2世纪后期的亚历山大港,男性奴隶会帮助基督教女性洗澡,但是这些女奴隶主并不会感到内疚和羞愧,因为她们根本不认为奴隶是男人。
古人认为,奴隶在性方面是毫无节制的。在4世纪高卢的一部喜剧中,有一位角色讲述了奴隶的一些“独特乐趣”:晚上,奴隶可以与侍女们一起沐浴并赤裸相拥,但主人只能着装得体地偷瞄侍女们。但是这种奴隶滥交的迷思与他们的葬礼铭文相矛盾:铭文中表达了他们对婚姻的虔诚情感,非常像自由人恋爱的风格。
自由女性与公民和种族身份的传递 在公元212年之前,理论上,地中海城邦还存在另一个重要的社会区隔:那就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区隔。但在城邦中,外邦人有多种渠道成为公民。当男人与另一个国家或部落的女人结婚时,城邦也有关于如何传递社会地位的协议。犹太人的法律不同于帝国的法律,但是他们也制定了犹太人与非犹太人之间通婚的规定。配偶如果是非犹太身份的话,男性可通过学习教义和割礼融入犹太社区,女性可通过宗教仪式来获得身份。罗马人与其征服的意大利部落签订了条约,允许土著居民与罗马人之间的合法婚姻,以此在城市或人民中拓展拉丁权。然而希腊城邦在授予公民身份时却并不那么慷慨,甚至来自希腊别的城邦的人都是“外国人”。埃及的希腊城邦不承认希腊男人与埃及女人之间的婚姻。在希腊人统治的大部分中东地区——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等——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力。而当这些地方的人来到西部地区时,他们会被当作外国人特殊对待,不被允许与当地人结婚。公民身份和种族地位的问题层出不穷。
在定义公民身份的问题上,不同社会中的女性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果夫妻的社会身份相同,这个问题就很简单:两个奴隶的孩子是奴隶,两个公民的孩子是公民,同一部落的两个成员的孩子自动成为部落成员。而如果夫妻地位不同,或孩子是非法所生时,问题会变得复杂起来。
根据罗马法律,生了孩子的妇女被分成以下几类:合法正房妻子以及“主母”(matrona,她既是母亲也是公民);姘妇,可能是主母;强奸的受害者,但也是主母;被指控犯有通奸或不雅性行为的妇女,不是主母。无论如何,只要这个女人被归类成一位主母,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合法子女,都被视为罗马公民。根据犹太法律,犹太母亲所生的任何孩子,无论是否为合法子女,无论社会地位高低,都是犹太人。葬礼铭文有时会强调这种母系身份的传承:某某人,乃某某(母亲名字)之子。而在希腊,母亲的非法子女则不是公民。在希腊城邦米利都(Miletus),男性公民与外邦妇女的孩子被视作私生子,女性公民与外邦男人的孩子则被视作外邦人。与雅典的规则一样,若要成为公民,父母双方必须都是公民。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男性短缺时)城邦会决定授予私生子公民身份,但是只有男性公民与外邦女人的孩子才有这个资格。由此可见,希腊的习俗与罗马法或犹太法形成了鲜明对比,前者定义公民身份主要看父亲,而后者则规定子女继承母亲的社会身份。
在以上讨论的所有社会中,这些条款的主要目的都是鼓励合法结婚的夫妇生育后代。通过《儒略法》(Lex lulia),奥古斯都皇帝赋予了生来就是自由人的男性和被释奴妇女所生的子女的权利,但元老院家庭除外。这些儿童被纳入罗马法的管辖范围内,享有更广泛的婚姻选择权。同样,犹太人允许非犹太人通过归依犹太教加入他们的社区。他们还接受了一些被释奴异教徒,有时还允许不同社会等级的男女通婚。
光荣的女人
奥古斯都曾在公元前18年、公元前17年以及公元9年三次修改了罗马家庭法。他通过法律迫使罗马上流社会的男女结婚生子,法律规定如果他们不照做,其继承权就会受到限制。他鼓励合法婚姻,并授权国家来监管罗马妇女的忠诚。家人和邻居必须交出通奸者,否则将面临拉皮条的指控和随之而来的名誉扫地。
妻子的忠诚 在已知的罗马统治下的所有社会中,已婚妇女都必须对丈夫忠诚。其他族群和社群的成员有时可以与罗马人通婚,该婚姻受到与两位罗马公民的婚姻同样的法律保护。自己制定法律的社群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来防止通奸发生。
在查理顿(Chariton)的长篇浪漫小说《卡瑞阿丝与加利霍埃》(Chaereas and Callirboe)(可能写于公元1世纪)中,男主角因爱结婚,但在听信了妻子不忠的谣言后愤怒得失去理智,猛踢妻子肚子导致她失去知觉。人们都以为妻子已经死去,但她在下葬之后苏醒了过来。经历了一系列艰难险阻后,她终于与丈夫团聚,并且不顾丈夫的暴力行为,仍然深爱着他。每个人都同意,这位受骗的可怜丈夫有权发怒。
预防通奸 男性很怕自己因通奸而受到惩罚。讽刺作家经常描绘男人与已婚妇女的关系所涉及的问题(对于男人来说,女人已婚是通奸的必要条件)。情人们稍有风吹草动就又惊又怕;而仆人们则监视着他们的一举一动,以便让主子当场抓住他们。尽管讽刺作品对女性的社会阶层的表述含糊不清,但它们明确规定了受人尊敬的女性应该如何着装——除了脸部可以露出来,其他部位一定要遮盖得严严实实。通奸并不容易:“私尝偷情的禁果就像擅自闯入堡垒一样(可能会招致杀身之祸),如果你想品尝这种禁忌的欢愉,成千上万的障碍将挡在你面前:要瞒过守卫和女仆,要找到合适的场所(有时不得不与寄生虫为伍),要应付长至脚踝的裙子和巨大的披风。”贺拉斯告诉我们,妓女们常常展示自己的“商品”(即身体),但一个受人尊敬的女人,“人们只看到她的脸”。这位诗人去世时(公元前8年),恰逢罗马最放荡的时期,但大约在同一时间,奥古斯都颁布了严厉的通奸法令。贺拉斯提到的通奸风险包括:奴隶会接受酷刑(被打断腿),以及不忠的妻子会失去嫁妆。
当贺拉斯写下他的第二部讽刺作品时,奥古斯都禁止通奸的法律已经生效。贺拉斯探讨了一个男人如何在有良知的情况下培养出极端的癖好(以避免通奸),他首先讨论了金钱,然后讨论性(说到底也与金钱有关)。有些男人喜欢公民们那从头到脚都盖得严严实实的妻子,而其他人只对妓女感兴趣。根据贺拉斯的说法,通奸者一直生活在恐惧中,影响他们享受快乐。他们被迫躲在屋顶上,很容易摔下来,也害怕被鞭打致死,甚至被阉割。
贺拉斯认为,良家妇女在外穿戴面纱是装腔作势。诗人本人主要对女人的臀部感兴趣,从不提及乳房。一位得体的女性不会做任何事来引起人们的注意。她们不应该使用化妆品、香水或假发来勾引丈夫。在罗马和东方世界,女性极少出门,如果出门的话她们会戴面纱或头巾。大龄妇女和年轻的小姑娘会被派出去买衣服。在共和时期,妻子如果不佩戴面纱出门,丈夫就有权与她离婚。普林尼很高兴他的妻子“躲在幕帘后,用饥渴的耳朵”来听他读书。在罗马,贞洁女神浦狄喀提亚(Pudicitia)的雕像也被蒙上了面纱。
面纱或头巾构成了一种警告:它表明佩戴者是一位主母,任何男人贸然骚扰她们都可能受到严重的法律处罚。而如果女人穿着仆人的衣服外出,不佩戴面纱,就失去了罗马法的保护,攻击她们的男人就有权为自己辩护。保罗【《哥林多前书》(11:10)】敦促所有基督徒妇女戴面纱,无论这些妇女在其他法律下的身份如何,基督教男人都不可冒犯她们。就像男性奴隶可以穿着象征自由地位的托加袍或披带一样,无论何种身份的基督教女人都会佩戴面纱,甚至会打扮成一位得体的家庭主妇。面纱是服从的象征,但也是荣誉和性保守的象征,因此,面纱也成为女性自我控制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