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女性史:古代卷(出版书)》作者:[法]乔治·杜比/译者:焦霖【完结】 > 女性史:古代卷.txt

第六章 古罗马的身体政治——艾琳·卢素叶(Alline Rousselle).2

婚姻与子女 罗马法中,婚姻的目的是生育。希望解除被监护关系的妇女必须生育三到四个孩子(生来是自由人的妇女生三个,被释奴妇女生四个)。在奥古斯都时代,法律禁止育龄但未婚的男女(男性二十至六十岁,女性十八岁到五十岁,包括寡妇和离异妇女)继承遗产。社会期望女性在二十岁之前结婚,并至少生一个孩子,而男性则最好在二十五岁之前结婚。寡妇需要在丈夫死后一年内再婚,离婚的人要在六个月内再婚。在哈德良时期,除了与丈夫所生的孩子,女人的私生子也算数(她做姘妇时所生的孩子,可能是她主人的孩子),女人与她的合法的被释奴丈夫(在主人允许下成婚)的婚生子女也算数。

对不孕不育的恐惧 生育不仅是社会的要求,婆家也都希望儿媳按法律规定生三个孩子,这样丈夫才可以合法继承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如果她没有生够,本属于丈夫的大部分份额可能会流向生够了孩子的亲戚或直接归属国家。由于法律规定妇女结婚“是为了生育孩子”,如果迟迟没有孩子,妻子们就会感到焦虑。毕达哥拉斯的父母就曾以为自己不孕不育,还曾拜访神庙求子。阿斯克勒庇俄斯(Asclepius)神庙上的部分铭文表达了对孩子出生的感谢。在基督教盛行于罗马帝国的时期,皇帝君士坦提乌斯二世(ConstantiusⅡ)的妻子尤西比亚(Eusebia)就死于服用治疗不育的药物。”基督教妇女则向圣徒和他们的圣物寻求帮助。一位妇女婚后无子,就建议她的丈夫与她离婚并迎娶另一个能够生育孩子的女人,有一篇长文赞扬了她,称之为女性榜样。

女性节育 妇女害怕流产,并会寻求医学帮助。为了保护胎儿和婴儿,医生建议女性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避免性交。因为亚里士多德说,如果妇女再次怀孕,她就会停止分泌乳汁。何时才能重新开始性交?医学文本建议丈夫仔细规划性交的日期和情况,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再次受孕的可能性。我读到的这些文字表明,即使是最富有的家庭,夫妻发生性关系的频率也不会超过完成生育指标所必需的频率,性交的目的就是生育。孩子们的出生时间非常接近,因为罗马妇女通常会无视医生给出的哺乳期建议。

如果一个三十岁的男人娶了一个十五岁的女孩,而丈夫在四十五岁时去世,那么即使母亲自己哺乳,这中间的十五年也足以生下至少七个孩子。然而,这个女人很有可能生不到这么多就去世了。一个十四岁结婚的女人到二十岁时就可以满足罗马“为了人口统计”所设定的三个孩子的指标。这之后又发生了什么?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求助于一种间接的论证形式。罗马统治时期,大家族逐渐消亡了。在涅尔瓦(Nerva)统治下,公元65年人口普查登记的元老家族,到公元100年只剩了一半。尤利乌斯·恺撒(Julius Caesar)大帝在公元前45年恢复了45个贵族家庭,但是到公元130年,只剩下了一个。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在满足三胎指标之后,家庭一般不会遗弃第四个孩子。6世纪的穷人会把十岁以下的儿童(尤其是女童)卖给老鸨。离婚也可能影响出生率,但这只会增加普通男性生育的孩子数量。夫妻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总比离婚更合适,因为后者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编年史指出,对罗马人来说,离婚是公众丑闻。与犹太女性不同,罗马女性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但一旦提出离婚,她们就有失去嫁妆财产的风险。一些皈依犹太教的罗马妇女对这一损失提出了质疑。而成为罗马公民的犹太妇女则无法离开自己的丈夫,因为她们同时被犹太法和罗马法约束。

当时避孕技术并不是那么有效,丈夫如果在完成三孩指标后仍希望与妻子继续发生性关系该怎么办?意外怀孕后的堕胎存在道德风险。如果一位主母去找医生堕胎,人们会怀疑她是想打掉奸夫的孩子。经历了弗拉维(Flavians)的严政之后,在图密善的暴政和涅尔瓦的苛政之下,上流社会的女性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堕掉情人的孩子——至少作家尤维纳利斯和马夏尔(Martial)描绘的丑闻是这样的(但这些叙述也有可能没反映社会的常规做法)。只有在妻子和丈夫完全没有性生活的情况下,怀孕才是通奸的证明,妻子才有必要进行堕胎。

若妻子服用堕胎药后不幸死亡,受害者的丈夫通常会上法庭主张裁决。简而言之,除非我们假设在上层社会中堕胎(以及由此导致的死亡)普遍存在,否则贵族家庭出生率低下的唯一解释就是夫妻间不常发生性行为。

在罗马帝国,女性的预期寿命为二十到三十岁。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甚至更多)的女孩在五岁之前就夭折了。幸存下来的女孩通常在十二岁之前成婚,最晚十八岁。如果可以,她们可以活到四十岁左右,但她们非常清楚分娩很容易导致死亡。即使第一胎很顺利,证明她的骨盆结构适合生育,也不能保证之后就万无一失了,尤其是当胎位不正的情况发生时。

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在生了三个孩子后,“女性失去了对爱的品味”。“由于体质虚弱,女性比男性更快地进入成年和老年……男性的身体状况在同期更好,而大多数妇女因怀孕抱恙。”但古人并不认为分娩对女人身体的破坏会耽误性交,除非母亲过于年轻。此外,在大城市,由于缺乏阳光照射和哺乳期短,人们常患有先天性的畸形,这也很有可能是因为许多年轻女孩的骨盆太窄不易分娩。

古人试图解决的问题可能并非限制生育,而是保护上层社会的妇女免受怀孕之风险。罗马人从来没有规定过生育的上限,只是确定生育孩子数量的下限,他们试图通过鼓励合法婚姻来最大限度地增加此类公民的数量。为什么不规定生育的上限呢?因为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上层阶级的妇女大多禁欲。人们认可并钦佩生活在禁欲状态下的已婚妇女,这是公开的事实。

在试图描绘罗马帝国女性死亡率的综合图景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社会分担怀孕风险的方式。即在生态学上来说,风险是如何被分担的;以及在社会学上来说,风险是如何分配的。换一种说法,妇女作为一个集体如何满足已婚男性公民的性需求?

姘妇 社会中有体面的罗马男女,当然也有不体面的。区分二者的标准是性生活。那些淫荡的人通常声名狼藉,包括剧院和马戏团的戏子和娼妓。女性公民若卖淫,则会失去社会地位、名誉和大部分公民权利,并且禁止穿代表主母的长袍。通奸的妻子、姘妇以及嫁给主人后未经主人同意而分居的被释奴妇女的下场也是如此。声名狼藉的人被永久剥夺了缔结合法婚姻和传递完整公民身份的权利。希腊地区也存在类似的分类,但我们对此知之甚少。

在男人的成长环境中,没有人教育他们节制性生活是一种美德。男孩们学会了让家里的女奴随时为他们提供性服务。许多青年也会去嫖娼。社会常态就是这样的,公民可以享受大批男女为他们提供的服务,仿佛这些人存在的目的就是满足他们的欲望,而且医生也建议不要压抑这种欲望。用来满足这些性需求的人通常是奴隶或声名狼藉的人。虽然短暂的性接触并不少见,但男性公民通常会与姘妇建立较为长久稳定的关系。

帝国内的其他社会组织有自己限制出生率的方式。根据塔西佗的说法,日耳曼人会保留他们所有的孩子,但却在罗马受到鄙视,因为日耳曼人以男男性行为(鸡奸)闻名。在古典雅典,公民身份受到严格监管:如果女性公民没有与男性公民结婚,她生下的儿子将不被承认是公民;也几乎从来没有被释奴成为公民的例子。因此,雅典的男性公民在性方面必须十分小心,不与外邦妇女、被释奴,甚至是未婚的雅典人生下孩子。因此雅典男人更倾向于与年轻男性发生关系,这种情况是希腊特有的。罗马人采纳了雅典人的做法,但从未严格坚持执行。110

真正的罗马人不搞鸡奸,他们实行姘居制(concubinage)。罗马人鼓励男人与奴隶和被释奴妇女发生性关系,使女性公民免受丈夫性欲带来的怀孕之苦。在爱比克泰德(Epictetus)和斐洛的讲述中,男人经常无法控制对女奴的欲望。无论男女,被释奴都会获得公民身份,他们的孩子则是生来的自由人。因此,在市场上购买来的外邦妇女和在主人家里出生的奴隶女孩最终都有可能成为受人尊敬的罗马公民和公民的母亲。罗马制定了一套姘妇法,法律对姘妇的要求与对妻子的没有什么不同。男性可以正式拥有姘妇的最低年龄与正式结婚的最低年龄相同,均为十二岁。姘妇必须忠于她的主人。奴隶显然不能提出离婚,只有拥有自由人身份的姘妇才有资格。姘妇会穿得像正妻一样:通过遮住头和身体来表明自己的公民身份。

这样一来,姘妇承担了怀孕的风险,正妻从而得到了一些保护。然而,男人其实不想要那么多非正妻所生的私生子。在希腊地区,一幅用来劝男人节制生育画像描绘了这些不被承认的孩子们的凄惨生活。作为姘妇的被释奴妇女承受着多次怀孕的负担,她们很可能早衰,之后可能会被主人遗弃,转手给别的被释奴或奴隶。如果主人不想让她们怀孕,她们就必须服从堕胎指令。也有些人自愿选择堕胎。写下各种保胎或堕胎药剂配方的医生们并未透露太多有关服药妇女的信息。他们只说,这些药剂并不能用来掩饰通奸或使女人青春永驻。一句古老的谚语透露出这些流产药剂有多么令人不适,尤其是那些草药药剂:“你的痛苦算什么;你还没有试过欧芹和芸香的厉害。”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一夫多妻制社会中。有时,如果丈夫纳了一个尚未发育好的姘妇,妻子会确保直到女孩进入青春期后,丈夫才与她发生性关系。在肯尼亚,贫困的农村家庭会将年轻女孩送到城市担任家庭女佣。当女佣怀孕时,她又会被送回乡下家中。在糟糕的卫生条件下堕胎是很常见的事情。

罗马上层妇女并不介意丈夫与奴隶和姘妇发生性关系。有些女性甚至会帮丈夫挑选性伴侣。大西庇阿(Scipio Africanus)的妻子认识丈夫的姘妇。在丈夫死后,她还给了姘妇自由之身,并帮她安排与一位解放自由人结婚。利维亚(Livia)为自己忠诚的丈夫奥古斯都找到了一位处女,让他去破处。

在罗马非洲,一些已婚妇女成了可怕的非洲女神刻瑞斯的信徒,她们完全禁欲,并主动帮丈夫寻找姘妇。对于这些异教徒女性来说,贞洁的定义就是“不渴望被渴望”。基督教的归依规则也侧面证实了姘妇会流产和遗弃孩子:“若姘妇曾经是一个男人的奴隶,若她抚养其子并忠诚于他,她将听到圣言;若非如此,应被遣散。男子拥有姘妇者,应停止该行为,依法娶妻;若他拒绝,他会被赶走。”

姘居行为非常普遍,被释奴男子通常会为自己撰写下葬铭文,将两三个女人无差别地描述为妻子或伴侣。一些学者认为这些铭文指的是不同任妻子,但在我看来,这些女性是在同一时期分享了男人的生活,其中一个是合法妻子,其他的是姘妇。根据《塔木德》(Talmud)的记录,犹太人实行一夫多妻制,丈夫的正房(第一任妻子)负责生孩子,第二任则用来“享乐”,因此丈夫会命令第二任“服用药水”。

禁欲的困难

在上流社会,妇女禁欲成为一种潮流。“高龄”孕妇(大约二十五岁)被视作无法控制自己性欲的女人。例如,塞内加对他母亲说:“你从未因超龄怀孕而感到羞耻……你从未把怀孕当作不体面的负担来掩饰,怀孕后,你也没有放弃最后一丝生下这个孩子的希望。”然而,在二十岁或二十五岁时完全禁欲对于女人来说也并非易事,即使有了三四个孩子之后也是如此。如果丈夫抛弃了妻子,通奸的诱惑总是存在的。

婚姻中的性爱 有教养的罗马妇女只在备孕时与丈夫做爱。因为生育三个后代是必要的,而且对她有利,只有这样她才可以在父亲去世时继承属于自己的财产,而不必服从监护人(丈夫)的权威。但并不是所有的女人都会幸运地拥有一位只与奴隶或姘妇享受鱼水之欢的丈夫。有些女人不得不负重前行——字面意义上的——承受多次大肚子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丈夫多余的爱无疑是一场灾难。

一个男人如果有多于法律要求的三个孩子,就被形容为“宠妻”(uxorious)。这个词是贬义的:这意味着这个男人就像妻子的财产一样,是属于老婆的私人物品。它被用来形容台伯(Tiber)对利亚(Ilia)的爱慕【后者是罗慕路斯(Romulus)和雷穆斯(Remus)的母亲】,以及埃涅阿斯对狄多(Dido)的依恋。罗马帝国中的犹太人经常会有成员众多的大家庭,他们可能已经放弃了一夫多妻制,但还没有充分适应姘居文化。塔西佗蔑视犹太人的生育偏好。

但是另一方面,奥古斯都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将多孩夫妇视作榜样。在罗马,一位来自菲耶索莱(Fiesole)的男子以及他的八个孩子、二十七个孙辈和十八个曾孙辈一同在元老院受到表彰。奥古斯都的女儿朱莉娅(Julia)在十八岁时丧偶,二十岁时嫁给了阿格里帕(Agrippa),在九年的婚姻中生了五个孩子。当朱莉娅第二次成为寡妇时,奥古斯都命令提比略离婚并娶她。但提比略仍爱着他的妻子。曾经爱过阿格里帕的朱莉娅不能接受这场没有爱情的婚姻,因此出轨。奥古斯都在得知女儿的不忠行为后,流放了朱莉娅和她的情人。塞内加认为奥古斯都是仁慈的,因为他授予了二人通行证而不是处决他们。朱莉娅和阿格里帕之女名叫维斯萨尼亚·阿格里皮娜(Vipsania Agrippina),也叫大阿格里皮娜(Agrippina Major),她出生于公元前14年,并于公元5年与日耳曼尼库斯(Germanicus)结婚。她的父亲在她出生两年后就去世了,母亲也被流放。阿格里皮娜与日耳曼尼库斯生了九个孩子,并跟随他去了日耳曼尼亚(Germania)和东方。在二十九岁时,她被提比略囚禁,并于三十三岁时死去(也许是自杀)。马库斯·奥勒留有十三个孩子,在他的《沉思录》(Meditations)中写道,自己的妻子对他“绝对服从”。

当时的人们认为,如果丈夫过于频繁地和妻子亲密,她们就会养成对性的嗜好,这种嗜好会使她们成为淫妇。这种寡妇如果改嫁给了不那么殷勤的丈夫,她们就会去找情人。出于这个原因,普鲁塔克建议男人最好不要“将爱情教给妻子”。罗马人想要的很多:既想增加婚生子女数量,提高婚姻在生育中的价值,又想惩罚妻子表现出的性欲。但是这些愿望显然自相矛盾。唯一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是:丈夫与妻子只为生育而发生性关系。换句话说,丈夫不能太“宠妻”。

女人之间的同性爱 尤维纳利斯的一首讽刺作品描绘了两个女人,她们在浦狄喀提亚寺庙神殿进行了一场浪漫艳遇。这出戏写得很淫秽,但事实上,女人为了降低分娩死亡率而用同性恋爱取代异性恋关系的情况应该不多见。

灌输保守理念 上流社会的女性从小就被教育要在未来戒除性关系。为了降低过多生育的风险,她们(也许还有一些地位较低的女性)从小就被反复灌输保守思想。过早破处使许多罗马女性脾气暴躁但性冷淡。在言语、行为和眼神方面的保守必须通过训练来培养。最迟从十二岁开始,与丈夫同住的妇女就被禁止饮酒,且必须遵守严格的饮食习惯。她们受到的教育很严厉。女性将这种约束内化得极其彻底,也将之与自身价值深刻绑定,以至于很少有女性会被享乐所吸引,因为这很容易导致自己遭到社会的排斥。家庭在抚养女儿长大的过程中让她们忽略自己的身体,因此她们就不会去想获得身体的欢愉,那么,她们就不会求助于医生或神灵来摆脱欲望的“痛苦”。禁欲是现代人才能认知的“痛苦”,而对罗马女性来说,这是一种祝福。

对于自认为有哲理的女人来说,她们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成为贤妻,把时间都用来认真纺纱,细心打理家务。毕达哥拉斯学派有关女性的零散文本(有些可能是伪造的)显示,女人如果对丈夫以外的男人“感性趣”,这种性欲就是万恶之源,也是女性道德堕落的原因。我们看到了女性书写的两封信,信中建议,如果丈夫对别的女人很有吸引力,妻子们应对此保持耐心和容忍。信的作者批评了那些勾引男人、让男人背叛妻子的第三者,但他们也确信,包容的妻子总能挽回自己的男人。普鲁塔克给少妇们的建议与之相同:如果丈夫与妓女(hetaira)、姘妇或女仆一起睡,妻子们必须忍耐。子女教育是女性可以发挥其哲学美德的另一个领域。毕达哥拉斯的妻子西阿诺(Theano)在一封信中警告说:不要让孩子们养成懒惰和自我放纵的习惯,无论男女。人们普遍认为,贞洁是女人最重要的美德。对于被释奴妇女以及生来是自由人的妇女来说都是如此。被释奴男性会赞颂主人赐予了他们一个仍然贞洁的被释奴妇女作为妻子。

探讨平均结婚年龄是否具有重要的人口统计学意义,需要考虑两种情况:如果早婚的女孩会在整个生育期持续与丈夫发生性关系,那么它就重要;如果某些阶级的妇女在生了三四个孩子后就不再与丈夫发生性关系,那么它就失去了重要性。真正重要的是社会组织生育实践的方式,以及承担大部分生育负担的妇女的生活。此外,古代世界的罗马、希腊和犹太社会不仅规范生殖,还规范性快感,以此保护上流社会的女性。

不断变化的社会结构

性的负担是如何分配的?在罗马帝国的头两百年,即异教罗马帝国的社会结构是这样的:许多妇女(女奴隶和做了姘妇的被释奴妇女)没有缔结合法、稳定、持久的婚姻的丝毫希望。当然,也有些姘妇在被主人厌倦抛弃后,征得了主人的同意,从而嫁给了被释奴。一些自由妇女(即罗马公民)会与地位较低的公民结婚或与非公民同居。那些与士兵同住的人被禁止缔结合法婚姻。社会地位较低的女孩大概率会受到严格的管教,为成为得体的主妇和未来罗马公民的母亲做好准备。对下层妇女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实践的要求与对贵族妇女的要求同等严格(起码从证据上无法证伪)。我们在历史和文学中读到的丑闻总是涉及贵族,而不是下等人。在贵族反抗皇权的背景下,对此种社会结构的反对声音发展起来。在公元1世纪罗马贵族与皇权的冲突中,女性表现出的勇气改变了人们对男女关系的看法。

女人的哲学:与男哲学家同生共死 起初,奥古斯都允许言论自由。136但在公元6—8年的饥荒和无数纵火事件之后,造反的小册子流传开来,奥古斯都开始了镇压行动。塔西努斯(Tacinus)写道:“以往,行动会遭受惩罚,但言语却不会。第一个使用叛国罪来调查书面诽谤的人是奥古斯都。”根据苏埃托尼乌斯(Suetonius)的记载,提比略经常说“在自由的国家,言语和思想必须是自由的”。但一个世纪后的塔西佗写道:“贵族中很少有人能自然死亡。”

一名口头抗议者因讨论婚姻法而被指控冒犯圣上。奥古斯都下令焚书,之后,他封禁了某些作家的所有作品。在提比略(公元14—37年在位)时期,审判的次数增加了;后来的统治者继续执行镇压措施。有些反对者从言语抗议走向了行动。有时,反对者被判处死刑后,皇帝会让他们在刑场自尽。

妇女有时也会被赐自尽,不仅是因为她们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时也是为了惩罚她们丈夫的反动行为。还有妇女在被判刑之前就自我了结,不愿比她们曾支持过的、反抗暴政的丈夫更长命。在更早的时期,加图在反抗恺撒的战争中不愿苟存,也不希望将生杀大权留给恺撒,于是选择自杀。公元前42年,加图的女婿布鲁图斯战败自杀,他的女儿也随之自杀,二人都效仿了加图的做法。奥古斯都没有判处过贵族自杀,但提比略统治时期这种判决逐渐普遍起来。塞扬努斯(Sejamus)的妻子在孩子死后自杀了;彭波尼(Pomponius Labeo)的妻子帕柯西娅(Paxea)和司考路斯(Scaurus)的妻子塞克斯提亚(Sextia)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所有这些女人中,最著名的当属大阿里亚(Arria Major)。她的丈夫卡西那·佩鲁斯(Caecina Paerus)被克劳狄问罪。为了鼓舞丈夫,她用刀刺向自己并说:“佩鲁斯,这一点都不疼(Paete,non dolet)。”她的话表现出了对他人感受的关心。为了向她致敬,马克·布洛赫(MarcBloch),伟大的法国历史学家和年鉴学派创始人,对一名在二战期间因反抗纳粹而即将被枪决的年轻人重复了这句话。

虽然有些女人选择跟随丈夫或父亲自杀,但古人也记载了有些丈夫试图劝阻妻子。公元65年,塞内加劝阻了宝琳娜(Paulina);公元66年,斯多葛派的特拉塞亚(Thrasea)劝阻了小阿里亚(Arria Minor);公元72年,在韦帕芗(Vespasian)的统治下,赫尔维迪乌斯(Helvidius)被处死,其妻子范尼亚(Fannia)存活。尽管她们可能宁愿死去,但这些女性还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和丈夫的记忆忍辱负重活了下来。以书面形式保存这些记忆使她们承担了不小的风险:持有这些叛乱的贵族哲学家的作品是犯罪,撰写、出版或持有他们的传记也一样。女性肩负这一重担,并将其视为忠于家庭和哲学信仰的行为。在提比略统治期间,古罗马历史学家克莱穆提乌斯·科尔都斯(Cremutius Cordus)因直言不讳地赞赏行刺恺撒的刺客而被起诉,他选择了绝食而亡而不是被处决。他的作品被下令全部烧毁,但他的女儿玛西娅(Marcia)违抗了这一命令,后来这些作品在卡利古拉在位期间得以出版。玛西娅育有两儿两女,当她的两个儿子去世时,塞内加给她写了一封慰问信,他相当传统地指出玛西娅的勇气使她摆脱了“女性灵魂的软弱”。多亏了女人,加图、特拉塞亚和赫尔维迪乌斯得以死而无憾。女人的书写使他们的故事在私下流传,然而这些书写者却活在致命的危险中。

模范女英雄 对于罗马人来说,两个典型的女英雄是卢克丽霞(Lucretia)和克洛伊莉亚(Cloelia)。前者选择举刀自杀而不是忍受被强奸的耻辱;后者冒着敌人的箭雨游过台伯河去解救女性人质,接着又跳回河中继续寻找被俘的青年,战斗双方都对她的行为十分钦佩。罗马人为克洛伊莉亚建造了骑像,这为罗马广场增添了光彩。显然她的品质是有男子气概的。“他们几乎把克洛伊莉亚塑造成了一个男人。”塞内加说道。

两位女性是政治勇气的榜样:保护公民后代的纯洁性与拯救城邦青年的性命一样具有公民美德。然而问题在于,在罗马帝国的第一个百年中,公民的义务究竟以何种形式存在:是忠于对自由的追求还是对君主的服从?伊壁鸠鲁派曾参与反对恺撒的行动,但最终是斯多葛学派在反抗奥古斯都之后的新政权中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

在希腊,成为女性榜样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忠于丈夫。阿尔克斯提斯因为甘愿替丈夫阿德墨托斯赴死而被人们铭记。古代晚期的异教徒希腊人将妇女尊为婚姻中的女英雄。同样,起源于2世纪埃及犹太社区的《约瑟夫和亚瑟内斯传奇》(Joseph and Aseneth)也颂扬了妻子的牺牲。

古代人也钦佩女性敌人所体现出的英雄主义。例如高卢女性爱波尼娜(Eponina),在起义失败后与丈夫一起住在山洞里并躲藏了九年。在反抗失败后敢于杀死丈夫和孩子的高卢妇女也受到钦佩。图拉真柱描述了达契亚(Dacian)妇女参加与罗马的战争并折磨罗马囚犯的情形。故事体现了妇女在战败中不屈的意志,和随时准备自杀殉国的决心。我们不知道罗马人对犹太妇女在马萨达(Masada)大批自杀的看法,但就像对北方的野蛮人一样,罗马人一定十分钦佩她们。犹太人有自己的女性英雄:马加比(Maccabees)的母亲。《马加比的第四本书》(The Fourth Book of Maccabee)的历史可追溯到公元2世纪初,讲述了马加比对儿子们的劝告:宁可放弃生命也不能违反法律。在目睹他们被处决后,她也走向了自己的死亡。所有这些故事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哲学信仰(对于马加比来说是法律信仰)胜过世间万物,包括对生命的热爱和犹太母亲对儿子的爱。在罗马妻子和犹太母亲的带动下,女性基督教殉道者(已婚妇女和处女们)也出现了。

一旦女性展示出自己的哲学能力,以及她们在乱世中的勇气,整个社会体系就开始分崩离析。女性之所以成为英雄,并不是因为她们屈服于生理弱点,也不是屈服于她们在成为母亲的过程中隐含的生育风险,而是因为她们对哲学的坚持。她们的刚毅行为迫使丈夫赋予婚姻一个新的意义。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女性本质及女性勇气,这引发了一场思想的革命。

有关女性勇气的理论 形成“女性勇气”这一理论并非难事。人们普遍认为“女人的天性”是柔弱的,但其实,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所代表的“天性”都普遍地存在于男女个体之中,只是在程度上不同。

让我们看看相面学家对女性特征的看法。相面学根据身体特征来预测性格,其最早起源于希腊,后来由罗马人继承。有一篇用拉丁文写成但取材于希腊案例的匿名相面学论文对两性一系列的常见类型做了评论。从中我们了解到,女性会拥有男性特征,男性也会拥有女性特征,所有的教育都必须旨在鼓励学生的阳刚之气。大多数关于女性的评论都与女性的柔弱特征有关,这些特征都标志着优柔寡断和可鄙的性格。更令人惊讶的是,虽然柔弱的男人会受到鄙夷,但过度阳刚也不行,他们会被怀疑爱慕男人。类似地,过度女性化的女人也被怀疑会与其他女性做爱(sec.85),而具有阳刚之气的女性则会渴望男性。盖伦在一次错漏百出且鲜为人知的实验中证明了,女性可以在性交中产生精液。他举了母猪绝育可以改善肉质风味的例子来说明,一个女人可以主动去除自己的女性特征,就像一个男人可以通过阉割失去他的男性特征。因此,女孩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地被教育要拥有阳刚气质和男性体征。如果一个女性没有男子气概,就证明她屈服于女性的天生弱点。

穆索尼乌斯·鲁弗斯论女性 斯多葛派哲学家穆索尼乌斯·鲁弗斯(Musonius Rufus)在公元64年被尼禄流放,公元68年回到罗马,接着又被韦帕芗流放,然后在提图斯执政时期再度返回罗马。他是埃比克泰德(Epictetus)的老师,当时的埃比克泰德是帝国的解放自由人,他后来也被流放了。尽管埃比克泰德对女性能力的评价远不如穆索尼乌斯·鲁弗斯高,但他也建议年轻男性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性行为。

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女人们相比,穆索尼乌斯·鲁弗斯对女性的评价看起来要高得多。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女人们书写的信件中,流露出的思想似乎都陷入了男性窠臼,尽管这些信件因蕴含希腊传统智慧而得以流传。在拉丁文化里,上流社会女性的性压抑让她们有时间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哲学反思,穆索尼乌斯就是在这种气氛中写作的。他始终认为,众神赋予女性与男性的理性能力并无差别,二者也都有对美德的天然好感。他举的例子很具普通意义:女性虽扮演着平常角色,但这提供了运用哲学、自我控制甚至勇气的机会。穆索尼乌斯说,节制又温和的女人是很好的家庭管理者。她会找到方法抑制愤怒、隐藏悲伤。她为人公正,处事合理,会调和丈夫和孩子们的关系,让他们和睦相处。她爱孩子胜过爱生命本身,如果被迫要做出不光彩的行为,她也会无所畏惧地面对死亡。

如果女性希望涉猎哲学知识,无论是学习辩论、论证、三段论或思维技巧(而不是实践技巧),她们都不会逊色于男人,她们在理论层面的学习也不影响其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哲学。因此,女性接受与男性同等的教育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女性也需要学习正义、节制和勇气等优秀特质。同时,女人也要有阳刚之气,一位出类拔萃的女人绝不能有怯懦的迹象,无论是疲惫还是恐惧,都不能动摇她的决心。否则,如果她遇到的第一个男人就可以通过恐吓来奴役她,或迫使她屈服于一些可耻的事情,她怎么能保持理性节制呢?根据宙斯的说法,在捕食者面前,母鸡和其他雌性鸟类都会为了保护自己的幼崽而勇敢战斗,女性当然不希望自己还不如母鸡勇敢,所以她们必须做好自卫的准备。怎么能说女人不需要勇气呢?她们甚至会参加武装战斗,正如亚马逊女战士以武力击败了许多国家。如果女性在战斗方面并不出色,那是因为缺乏相应的体能锻炼和技能训练,而不是由于她们天生缺乏勇气。虽然穆索尼乌斯承认女性比男性的体力弱,因此应该分配给她们较轻的任务,但他也认为,如果男人也时常去做做纺纱,女人偶尔也去干一些重活,这对二者都是有利的。

挑战社会秩序 在认识到女性拥有节制、性自制力和勇毅等优秀品质后,穆索尼乌斯坚持认为男性也应该具有同样的美德。他说,男人不应该利用奴隶发泄性欲。男人如果与奴隶发生关系,无论是男奴还是女奴,都是缺乏自制力的体现。

如果女人能学会控制自己,男人也可以。如果夫妻双方都将性限制在婚姻之内(就像女人一直做的那样),那么显然,做爱的唯一目的就是生育,这也正好符合罗马对婚姻的定义。但是这样一来如何限制孩子的数量呢?现在,上层社会的夫妻也必须直面堕胎和杀婴这些传统的解决办法。对此,穆索尼乌斯认为应该禁止这两种手段,因为没有比一个繁荣的大家庭更美好的景象了。

因此,这几件乍看上去无关的事实际上紧密地交织在了一起:承认女性有思考能力,男性放弃与奴隶和姘妇发生性关系,以及摒弃堕胎和杀婴。社会赋予了夫妻双方和大家庭以新的重要性。与妻子共同生育很多孩子的男人,展示了他对妻子的爱慕,以及他作为丈夫的忠诚美德。而这一切都始于人们观察了到“女性可以思考”这一事实。

罗马帝国女性生活的主要变化就在于,人们意识到妻子是有智慧的,而男人可以像女人一样自持,也有能力成为她忠实的丈夫。这一变化早于基督教中两性责任规范的变化。

一个已婚男子如果致力于哲学研究就可以保持贞洁——这一观念逐渐在整个帝国传播开来。米德拉什(Midrash)描述了犹太人的情况:当米利暗(Miriam)看到嫂子西坡拉(Zipporah)不再佩戴珠宝时,她推测摩西(Moses)已经不再和她同床。当一个小男孩报告说两个男人在做预言时,西坡拉大声喊道:“可怜可怜他们的妻子吧!”这表示罗马帝国的犹太人认为,先知们的妻子更容易被冷落,而被忽视的妻子则十分苦恼。这是受基督教影响,抑或反映了上文讨论的当时的哲学潮流——通过控制激情可以实现节欲?

社会制度的变迁

在罗马帝国末期,哲学观念的改变挑战了传统的社会生育制度,而基督教的影响又加深了这一制度的变迁。3世纪初,罗马皇帝决定让帝国所有的自由居民都成为罗马公民,包括此前作为非公民的希腊人、埃及人、犹太人等。因此,就需要调整关于这些群体的法律。然而,法律的调整从未得到充分实施,因为本土法与罗马法之间存在分歧,比如关于非近亲婚姻的法律定义。与其他社群相较,古罗马对近亲结婚的包容度不高。在罗马法中,尽管克劳狄皇帝颁布了法令准许叔伯与侄女之间的婚姻,叔侄婚姻也不容易获得认可。3世纪后期,最后一位异教皇帝【不包括4世纪的叛教者朱利安(Julian the Apostate)】戴克里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旨在为整个帝国的合法婚姻建立统一标准。戴克里先宣布腓尼基人的一夫多妻制是非法的,然而,即使以罗马公民身份作为筹码,也并未能改变腓尼基人的习俗。犹太人也固执于一夫多妻,于是戴克里先下令非法婚姻所生之子为私生子,同时规定一夫多妻的家庭中的父母被标记为耻辱的,不能再发起或接受誓言。犹太人被禁止按照自己的习俗结婚。4世纪的基督教皇帝加大了对违反婚姻法的惩罚力度,叔伯若和侄女结婚会被处以死刑。在帝国的西部,狄奥多西惩罚迎娶表亲的男人;也有人死于与表亲或嫂子结婚,后来,在帝国东部,阿卡狄乌斯(Arcadius,公元395—408年在位)赦免了与表亲或嫂子结婚男人的死刑。公元1世纪的婚姻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关于乱伦关系的界定。这部婚姻法不仅仅适用于生来作为自由人的男女之间的婚姻,也适用于奴隶婚姻。在4世纪,社会地位的重要性再次凸显:嫁给奴隶的自由妇女可能会被烧死或打死。与犹太女人结婚的基督徒,与基督徒女人结婚的犹太人,以及与外国人结婚的人都有可能遭遇同样的命运。换句话说,以前这些行为只是无法构成合法婚姻,在姘居制度里是被允许的,但是现在这些人将受到刑事处罚。

基督教会并没有直接导致这种转向,它关注的是定义纯洁婚姻的标准。在5世纪,阿尔勒的凯撒里乌斯主教发表了一篇布道称:“任何人都不应娶他的姨妈或妻子的表亲为妻。这种卑鄙的欲望会导致我们失去灵魂以换取恶魔般的快乐,这是不圣洁的。”

基督教和性禁忌 基督教定义了什么样的人才能进入上帝之城。虽然基督教发布了大量禁令,但吊诡的是,早在公元2世纪,教会就对一些罗马法中的禁忌放开了管控。被罗马法视为终生以及后代都声名狼藉的人可以加入基督教团体,前提是他们停止其不光彩的活动(包括戏剧和娱乐事业)。妓院的老板可以成为基督徒,但性工作者(无论男女)则不能。通奸的女人可以回到丈夫身边,通奸的男人(根据新定义)也可以回到妻子身边。基督教非常注重女性的纯洁,并接受了罗马婚姻法的规定。姘妇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她只属于一个男人,并且养育了所有孩子。男人被要求遣散他们的姘妇并依法结婚。因此,保护妻子免受怀孕风险的社会制度被破坏了。最终,帝国法律认可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拥有姘妇是不光彩的,并且有损妻子对丈夫的权利。排他性的爱情取得了胜利——但上流社会的女性失去了这层保护,是某种意义上的输家。

姘居制的终结 在基督教时代,姘妇所生的孩子可以合法化,前提是父亲未与其他女人结婚。因为从君士坦丁时代起,就禁止已婚男子拥有姘妇。君士坦丁禁止男性未经帝国令状授权将遗产赠给姘妇的孩子。他还禁止男人向姘妇及其子女赠送礼物。结果,丈夫要么与其他女性建立短期关系(而非拥有姘妇),要么则更频繁地与妻子同房。

姘妇如何处置意外怀孕所生下的孩子受到严格规定。基督徒和犹太人都禁止杀婴和弃婴行为。从1世纪起,罗马法律就规定杀婴是非法的,但毫无疑问,民间也仍在实行。君士坦丁大帝将其列入谋杀的法律范畴。最重要的是,在公元4世纪,弃婴被视为间接杀婴,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在公元374年之后,父亲若遗弃或唆使遗弃孩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从君士坦丁时期开始,信奉基督教的皇帝就重申,惩罚那些为帮助其他妇女流产以致妇女中毒的行为。休妻的正当理由被简化为通奸、谋杀、下毒和施法等罪行。被判下毒的妇女可能会被丈夫休掉并失去嫁妆。投毒者也不能获得大赦。

多次怀孕 由于鼓励已婚伴侣之间的性行为,基督教将上流社会的女性置于困境。由于多次妊娠,她们不得不面对以前只有姘妇和奴隶才会面对的问题。人们对避孕药和堕胎药越来越感兴趣。意识到这种趋势的基督教作家在布道和论文中谴责了它。姘妇们已经被警告过不能堕胎,但现在这个问题蔓延到社会的其他阶层。就像罗马法律和古代医生一样,教会怀疑已婚妇女寻求堕胎是为了隐瞒通奸行为。早在公元4世纪,在君士坦丁在授予教会正式地位之前,西方的第一个教会会议——埃尔维拉会议(the Council of Elvira)——就举办了,性问题在该会议中是重中之重。会议通过的教会法规定,妻子若在丈夫不在时“杀害”(堕掉)通奸怀上的孩子,就永远无法被教会原谅(第63条教规)。未受洗的妇女若在通奸后寻求堕胎,则将永远不能受洗(第68条教规)。即使丈夫知晓妻子的通奸,教会也不会原谅妻子(第70条教规)。为了防止通奸,该会议颁布的最后一条教规(第81条教规)禁止女性直接收发信件,所有的信件都必须提交给她们的丈夫审查。

崇高的婚姻 比较教会对谋杀、通奸和堕胎的看法是很有趣的。基督教的婚姻观念是如此崇高,以至于通奸和堕胎(通奸的证据)是比谋杀更严重的罪行。

社会都是等级制的,基督教社会也不例外。上层社会培养本阶级女性不是为了让她们增加城市的人口,而是为了扩充本阶级的人口。她们并不知道其他阶层的女性正在将其从多次妊娠的风险中拯救出来。充其量,她们只知道自己是上等女性,她们的节制使她们有权享有凌驾于下等人之上的权利,包括利用这些下等人的身体来满足丈夫的性需要。她们还可以通过斥责或殴打下等人来缓解家庭里紧张的气氛。上流社会有教养的人会听取哲学家的建议,控制他们的愤怒并抑制他们的暴力行为。妇女被认为没有这种自我克制的能力(至少在她们仍然是“女人”的时候)。教育的作用是把她们变成了男人,因此她们习得了这种能力。然而,有些妇女没有教养,其中包括盖伦医生的母亲。她住在帕加马(Pergamum)郊外的一处庄园中,经常会咬伤她的男仆和女仆。在整个帝国中,女性普遍无法控制她们的愤怒,以至于埃尔维拉会议决定,对任何在盛怒之下猛烈鞭打仆人以致仆人在三天内死亡的女性进行惩罚。(但是如果仆人的死亡非常缓慢,女主人就占到了便宜,可以免于刑罚。)

主教们宣布,如果对奴仆的杀戮是故意为之,则有罪妇女七年内不得参与圣餐礼;如果杀戮是无意的,则禁止五年;若她在惩罚期内患病,则允许参与圣餐礼(第5条教规)。但是,如果妇女所犯的罪行是堕胎或离婚后再婚(公元306年后合法),那么她们受到的惩罚就比杀人更严重。若妇女主动离婚后再婚,那么直到临终她也不得参与圣餐(第8条教规)。被丈夫抛弃的妇女也至死不得参与圣餐(第9条教规)。如果妇女在洗礼后再婚,则视为与妓女相同(第12条教规)。显然,谋杀不如通奸严重。

像罗马法一样,基督教会认为合法婚姻崇高而神圣。合法婚姻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合法婚姻比保护生命更重要。性关系的规律性和纯洁性使婚姻保持神圣的光彩。让—路易斯·弗兰德林(Jean-Louis Flandrin)的研究发现,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里,性交都是被禁止的。为获得性满足,丈夫可能会与未婚仆人发生关系,就像他们过去对待姘妇一样。与强奸仆人相比,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的惩罚更为严厉。由此可见,维持合法婚姻的神圣性远比保护未婚仆人的童贞重要得多。

合法婚姻的重要性一以贯之:从奥古斯都坚持给贵族夫妇(或所有公民)制定婚生子女数量下限,到教会法针对通奸的惩罚比谋杀更严厉,社会的主要关切始终都是合法婚姻的伦理价值。原则上,女性一生只能嫁给一位丈夫。

诅咒与平等 穆索尼乌斯对基督教作家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在3世纪初,亚历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坚持认为无论研究任何学科,女性都与男性一样有能力。男人和女人都受制于同样的法律和规则,这些上帝制定的规则适用于全人类,而无关性别。“女人同男人一样,都被赋予了理性,能够理解并意识到自己的职责。像男人一样,女人知道应该忌讳什么,应该追求什么。有时,她比男人更能判断什么是有用的,并且很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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