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国民政府发表代表团名单,成员为:行政院代理院长宋子文、驻英大使顾维钧、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主席王宠惠、驻美大使魏道明、前驻美大使胡适、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主席吴贻芳、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主席李璜、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张君劢、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董必武、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胡霖。[58]其中,董必武作为共产党代表,李璜和张君劢分别是青年党和民主社会党领袖,胡适、吴贻芳和胡霖是作为无党派人士参加代表团的。顾维钧向国民党高层推荐过董必武,在任驻法大使期间他与董必武有过一面之缘,讨论过中国的对外关系。
中国代表团由宋子文任首席代表,但在两个月的会议期间,他的主要精力放在与美国洽商财政及其他外交事务,有关会议事宜诸如向大会的提案、代表团的内部事务等问题,皆交给顾维钧,让他全权处理。顾维钧最初推托让王宠惠出面负责,因为他的年龄和资历都更资深,但宋子文认为顾维钧对国际事务更有经验,这样后者就成为代表团事实上的首席代表。对顾维钧来说,出席国际会议驾轻就熟。他自己也认为,要准备有关新的国际机构的提案,他比其他代表更为合适。
中国代表团由各派政治力量的成员组成,为使大家能够一起工作,顾维钧于4月初抵达美国后,首先拟定了代表团的工作原则。这些工作原则是:(1)每位代表都应该有事做,以增强责任感,不致因无所事事而专挑别人的毛病,这是他以前参加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得到的经验;(2)所有代表不论政治背景如何,享有同等权利,比如每位代表都会获得会议的全部文件,都有一套同样的房间;(3)重大问题须由全体代表集体商议做出决定;(4)各位代表可自由接见记者,但谈话不许涉及中国内政,国内政治问题应在国内谈,而不该在国际会议上谈,因为代表们代表的是全中国,而不是某一个政党,“无论如何,家丑不要外扬”。代表团还为此制定了接待记者的规则。顾维钧提出的这些原则得到全体代表的赞同,奠定了相互间合作共事的基础。[59]
为使各位代表都有事可做,顾维钧细致地规定了代表团的具体分工。旧金山会议的最高机构是由各国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以及由部分国家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下设4个委员会,4个委员会下还有12个专门委员会。出席指导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都是首席代表,中国代表团在宋子文缺席时由顾维钧出席。负责宪章总则的第一委员会由王宠惠和代表团顾问徐谟出席,负责联合国大会的第二委员会由顾维钧与外交部副部长胡世泽出席,负责安理会的第三委员会由顾维钧与胡适出席,负责国际司法组织的第四委员会由王宠惠和魏道明出席。其余代表也都参加了各个专门委员会,如董必武参加的是第二委员会下的大会机构与程序专门委员会,吴贻芳参加的是该委员会下的经济与社会合作专门委员会。[60]
参加旧金山会议的英国、苏联代表团抵达旧金山后都举办了记者招待会,顾维钧提出中国代表团也应举行记者招待会,全体代表都应出席,以向国际社会展示代表团团结统一的形象。但王宠惠、魏道明反对这一主意,生怕各国记者会提出难以应付的问题,而胡适、吴贻芳、李璜等赞同这一主张,虽然他们中有些人不希望自己来回答记者的提问。最终代表团采纳了顾维钧的建议,于5月1日在旧金山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全体代表都坐上了主席台,一共有600多名外国记者到场。国共问题自然成为各国记者关注的重点。有记者要求主持招待会的宋子文向大家介绍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让他们“看看他究竟是否看上去危险”。此时,宋子文亲切地称董必武为“我的朋友”,并强调“我们已共事20余年”,而董必武也彬彬有礼地起身向记者鞠躬致意,赢得全场热烈的掌声。整个记者招待会气氛轻松,代表团成员表现自然,给记者留下了很好的印象。顾维钧称宋子文在会议期间并不是一味维护国民党,总是用开阔的眼界来看问题。[61]
代表团中有6人是非国民党党员,因为力主团结,顾维钧与他们有许多沟通,实际上成了这些人的联络官。他与董必武有频繁的往来。董必武到美国的当天就来拜访顾维钧,顾维钧也对他做了回访。会议期间,凡有建议或问题,董必武都会来找顾维钧商量,但遵循团内的规则,从来不提及国内政治。顾维钧对他有很好的印象,在日记中写道,“董是一个上了年岁读过古书的人,为人和蔼可亲,但颇机敏”。他对董必武的秘书章汉夫也有很好的评价:“他也是共产党的一个杰出人物,为人善良而谦虚,不引人注意但很能干。”[62]不过,顾维钧不知道的是,代表团中非国民党代表的行踪都有随团的国民党人盯着,并向重庆最高层秘密报告。如代表团专员郑震宇就向侍从室秘书报告张君劢、李璜和董必武的情况,称他们“到目前为止态度尚佳”。[63]
这样一个规模的代表团难免会产生矛盾,此时顾维钧的作用就非常关键。4月下旬,宋子文将他请外国顾问起草的准备在开幕式上的演讲稿交各位代表传阅,王宠惠等认为稿子中对国联失败攻击太狠,“辞不得体”,“徒然刺激”支持国联的国家,要求修改,并对如此重要的演讲稿只给各代表三小时考虑时间表示不满。宋子文做事习惯自己决断,交代表传阅只是一个形式,并不准备改动讲稿,还厉声斥责主张修改的外交部副部长胡世泽。王宠惠对宋的态度十分愤慨,而其他代表则“默然”不作声。顾维钧知道后,立即去找宋子文,劝他接受建议修改讲稿,删去不必要的段落。宋子文对此很不高兴,表示对所讲内容负责,但在顾维钧反复劝说下,最终还是对讲稿做了修改,将其他代表的意见容纳进去。[64]这场可能引发代表团内部矛盾的风波,因为顾维钧出面而平稳解决了。
旧金山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内部基本上做到了团结合作,以举国一致的形象达到了在大会上增强中国地位的目标。这与巴黎和会时代表团内部矛盾重重形成了鲜明对比。对此,顾维钧起了主要作用,做出了很大贡献。
四 宪章签字第一人
与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是在给蒋介石提交建议方案后才入选代表团不同,旧金山会议从一开始顾维钧就参与了筹备和政策制定。从伦敦回重庆时,顾维钧带回了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相关资料。回到重庆后,3月14日,外交部副部长吴国桢将该部草拟的出席旧金山会议方案送交顾维钧,请其审评。3月27日,宋子文将最后定稿的方案送呈蒋介石。3月31日,蒋介石审核完毕。[65]
外交部拟定出席旧金山会议的方案共七点,分别为(1)国际法院规程应行注意之要点,主张在此问题上,中国“对外可暂勿作硬性主张,并与英美协商,在可能范围内,与苏联采取一致态度,避免不必要之摩擦”。(2)设立领土代管制度之原则,“代管领土之目的在于改善被代管领土之人民经济教育状况,促进其社会福利,并扶助其完成自治或独立”。(3)对于区域组织问题之意见,认为“区域组织流弊甚多,且易为大国所把持”,而“太平洋区域组织对中国远不若对英国有利”,因此应在草拟《联合国宪章》时,将其权力“尽量设法缩减”。(4)中国所提已经英美接受之三项建议编入宪章问题,主张将其编入宪章。(5)对于中国所提而未经英美接受各项建议之态度,认为这些建议既然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未被英美接受,而此次中国为召集国之一,“似不便再行提出”。(6)各国对敦巴顿橡树园议案之意见与中国应取之态度。针对不少国家减少理事会职权扩大大会权力的呼声,主张凡已经规定者,中国不便提出异议,但未经规定者,“我国可酌量赞成增加大会职权”;针对一些国家关于常任理事国为当事国时不应投票的主张,提出中国应表明已同意雅尔塔会议的相关决定,“未便再作主张,惟对于常任理事为争议国时仍得投票一点,不必为之辩护”。(7)解散国际联盟之步骤。[66]
这个方案的重点在前三点,其中所提出的问题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之前的几个方案中已有涉及,并曾列入向美、英提出的《国际组织宪章中之要点》,只是由于美、英方面的原因,像领土代管制度和区域组织这些问题在敦巴顿会议中并未展开,而此方案与之前相比其基本立场并无多大变化。该方案的第四、第五点是对中国在敦巴顿会议所提补充意见的处理方针,第六点是围绕各国对敦巴顿草案反应的具体应对,第七点是关于国联的善后,这几点都是较为具体的策略方针。因此,总体而言,外交部为旧金山会议准备的这个方案与顾维钧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的应对是一脉相承的。外交部的方案延续了对中国与其他大国关系的关注。在美苏两国在大战中形成的合作已出现裂痕之时,提出“与英、美协商,在可能范围内,与苏联采取一致态度,避免不必要之摩擦”。虽力图在三大国间保持平衡,但基点是向美国靠拢。这也是蒋介石与宋子文的基本态度:“美方有何主张,中国必然赞同。”[67]由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框架在敦巴顿会议已经确立,中国的大国地位也因出席敦巴顿会议及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而得到保证,外交部方案的重点转移到了国际法院、领土代管制度和区域组织这些与中国本身利益相对不那么直接的问题上,更多地表达了中国对联合国组织本身的关注。
与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前有多个方案不同,这次只有外交部一个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外交决策层中没有不同看法。离开重庆前,顾维钧专门去拜访王世杰,与他讨论旧金山会议。在顾维钧看来,王世杰是高层中对国际组织研究得最多的人。王世杰对外交部没有仔细考虑就接受雅尔塔会议有关安理会投票方式提出批评,对方案中没有包含国际空军的内容也表示不满。这都与顾维钧的看法不同,尤其关于安理会投票方式,因为这与中国的大国地位相关。顾维钧将此看作中国的首要目标。但王世杰却认为,中国宁可不要参与大国的行列,因为这样反而可以畅所欲言,在二等强国中当一个代言人,地位倒是很硬的。[68]
顾维钧于4月上旬抵达美国,先到华盛顿,与驻美大使魏道明和王宠惠一起商讨中国参会事宜。在顾维钧到达前三天,美国为使旧金山会议顺利进行,由国务卿斯退丁纽斯邀约英、苏、中三国驻美大使讨论会议程序问题。美国提出,会议应设主席一人,由美国人担任,另设副主席三人,由英、苏、中三国人分任。但苏联主张设主席四人,由四个发起国轮流主持会议,以体现平等原则。英国在美苏间调和,表示可接受四个主席轮流主持公开会议,但美国国务卿应是会议指导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主席,主持重要的工作会议。但苏联坚持不接受任何其他方案。顾维钧与王宠惠一到华盛顿,魏道明就将此问题提出讨论。顾维钧表示,中国当然应该支持美国方案,但如果美、英对苏采取妥协,我们也不反对美国代表缺席时由其他三国轮流主席。魏道明和王宠惠对此都表赞同。但对于苏联取何态度,意见并不完全一致。魏道明认为无须过多考虑苏联提案,顾维钧则稍有不同,认为不要生硬地反对苏联提案,不必在会上冒犯苏联。最后,以顾维钧意见为主向重庆发电请示,电文中有“避免有不赞成苏方提议之嫌”之句。[69]
重庆接到代表团电报后,蒋介石立即给予指示:“关于联合国大会主席事,我方可赞助英大使提议由美代表担任,但应事前向苏表示,依照国际惯例,国际会议主席多推由地主国担任,故我赞成美方担任。”当日稍后,中国代表团又接到蒋介石第二个电报指示,嘱顾维钧不用特意向苏联去做解释,只要便中说明就可。[70]此后,在四国讨论中,中国代表团均表示支持美国立场。有关会议主席的争执一直延续到大会正式开幕后,才在全体会议中以表决方式通过英国方案。[71]
旧金山会议于1945年4月25日正式开幕。与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只提出有限的补充意见不同,中国代表团在会议期间对联合国及其宪章进一步表明中国的看法,提出新的提案。根据四大国商定,所有提案在提交大会或各委员会前,必须先经四大国审查批准。5月初,中国代表团向四国审查修正案小组会提出对《联合国宪章》草案的三项新的修正案,即:(1)国际间如有危害和平事件发生,安全理事会应有权采取临时办法;(2)国际法院之判决,争执中一方不能遵从时,安全理事会在另一方申请下,可采取它认为必要的措施使裁决生效;(3)当非会员国为国际争议之一造,或当非会员国将争议事件送交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时,此等非会员国在国际组织中之地位及安全理事会对此等非会员国之权力,在宪章中应有说明。[72]这三项修正案是汲取国际联盟在侵略发生后不能迅速做出反应或无法采取有效行动的教训,针对《联合国宪章》草案中相应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中国的看法。顾维钧与宋子文一同参加了四国小组会。讨论中国修正案时,对第一项,英、苏赞成,美国最初称须稍加研究,但最终还是认为这一修正案基于九一八事变后国联束手无策的教训,填补了安全理事会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空白。对第二项,美国表示反对,认为这涉及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主权国家的司法权等复杂问题,由于美国坚持己见,中国表示保留自己的立场。对第三项,苏联起初稍有疑问,但后来也予以赞同。这样,中国三项修正案中两项被四国小组会接受而提交大会并最终被写入宪章。[73]
在5月3日四国小组会讨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时,英国重提它在敦巴顿会议上提出而被否决的提议,即非常任理事国应根据对安全贡献之大小来确定,意在增加中等国家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入选的机会。顾维钧当即以口头修正案的形式,建议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应考虑地域平等分配的原则,实际上就是给欧美以外的小国、弱国更多更公平的机会。这延续了顾维钧在国际联盟初创时提出的“分洲主义”主张。最后,中国提案与英国提案同时作为四个发起国的修正案向大会提出,而中国的提案最终获得大会通过被写入《联合国宪章》。[74]
根据蒋介石4月9日给代表团的指示,在旧金山会议期间美苏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中国代表团应站在美国一边,而不必太顾及苏联的反应。顾维钧虽将与美国合作并支持美国作为中国代表团的基本原则,但对苏联的态度并不像蒋介石指示的那样毫不顾及。他认为由于苏联对自己的主张持强硬立场,美、英两国“颇感烦恼”,“会议进行难望一帆风顺”。中国夹在中间,地位比较微妙,从中国的国家利益考虑,不必刻意冒犯和惹恼苏联人。[75]因此,会议期间作为中国代表团的实际主持人,顾维钧对美苏冲突虽偏向美国,但并不放弃在两国间居中调停的机会。4月底,大会刚开幕不久,指导委员会下属的分配小组开会,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参加分配小组的苏联代表是驻美大使葛罗米柯(Andrei Gromiko),他坚持为乌克兰争取一个专门委员会主席的职位,并提出应该担任第三委员会下的强制行动专门委员会主席。美国已考虑将这个职位给南美国家,因此予以反对,提出可以给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职位,但提议遭到苏联代表的拒绝。小组会议无果而散。会后,葛罗米柯主动约顾维钧交谈,表示可由中国出面提出适当办法,如美国能同意,苏联也可同意。显然,葛罗米柯认为顾维钧可以在美苏两国间进行斡旋。苏联方面松口后,顾维钧提出新的方案与美国代表沟通,最后促成双方在此问题取得一致,解决了两国僵持不下的难题。[76]
虽持总体上支持美国的立场,但在涉及《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的讨论中,顾维钧并不完全迁就美国的意见,而是尽可能表达中国的主张。这在有关托管制度的讨论中表现最为突出,这也是旧金山会议中各国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托管制度,也称领土代管制度,是美国最初提出的概念,即在国际组织监督下由受托国对殖民地进行管理,意在取代殖民地制度。但这一主张遭到最大殖民帝国英国的强烈反对。英国首相丘吉尔曾言,他对美国关于托管制度报告的每一个字都不同意,只要他当首相一天,就绝不让出英帝国遗产的任何部分。[77]而美国对托管制度的看法在大战后期发生变化,认为太平洋地区有关美国国家安全,必须在美国控制之下,因此主张将太平洋地区列为所谓的战略地区另类处理。雅尔塔会议期间,美、英、苏三国就托管制度达成谅解,托管领土仅适用于:(1)国联的现有委任统治地;(2)此次战争中割自敌国之领土;(3)自愿要求置于托管制度下之领土。[78]这一谅解意味着托管制度将不涉及英国的已有殖民地,是美国对英国的一大让步。中国对托管制度有自己的主张。在为敦巴顿会议准备的几个方案中,军事委员会参事室的新国联约章草案和外交部方案都提到对托管地(或称国际治理地)的管理,而王宠惠方案则从中国与会主要目标出发,提出该问题“似不必由我方先行提出”。[79]外交部为出席旧金山会议拟定的方案中第二点也是关于托管制度的。该方案主旨为,托管制度的目的是“改善被代管领土之人民之经济教育状况,促进社会福利”,尤其是要“扶助其完成自治或独立”;被代管领土若“政治发展已届成熟者”,应“将其独立之日期及早公布”,“其政治发展尚未成熟者,应逐渐予土人以参加当地议会之权,使其能早日获得自治及独立”。[80]与三大国在雅尔塔会议达成的谅解相比,中国的主张最明显的特点是以殖民地独立为托管制度的最终目标,符合托管制度提出时的本来意义。
旧金山会议期间,美国提出的结合托管制度建立战略地区的提案遭到一些与会国家特别是小国的反对。中国代表团认为,建立战略地区的设想与以往国联委任统治制度一样,而有违于托管制度的基本目标。虽然中国代表团因与会方针未便直接反对美国的提案,但提议在《联合国宪章》有关托管制度的章节中,对托管地的未来前途,须在自治之外加上独立的字样。5月17日,专门委员会讨论托管制度时,美、英及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代表均反对中国的提案,反倒苏联代表表示赞同。美国代表的发言措辞十分专断,称中国的建议没有说服力,“应予否决”。顾维钧代表中国四次起立发言,“态度异常坚决”,“会场空气异常紧张,形成中国与英美尖锐之对立”。[81]专门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休会进行会外协商。美国代表为此专门拜访顾维钧,表示只要中国与美、英等国意见一致,可以在托管理事会中给中国一个永久性席位。顾维钧答道,中国在此问题上并无特殊利益,也无意为自己谋求特殊好处,只是希望将民族独立这一点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中。[82]由于中国的坚持,“独立”两字最终被列入《联合国宪章》第十二章阐述托管制度目的的条文中。中国还在五国(四国加上法国)协商时提出,一旦托管安排遭到侵犯,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以采取行动。但由于其他四国都不同意,而未被送交会议讨论。[83]
顾维钧在专门委员会上与美、英观点对立的发言引起美国媒体的关注。代表团专门委员毛邦初向蒋介石报告此事,并对顾维钧的做法提出批评,认为美、英在此问题上立场强硬,中国为获得被压迫民族同情,只要在会上“略作表示”就可以了,“无力争之必要”。[84]在顾维钧的外交活动中,与美国发生正面冲突,尤其是在旧金山会议这样重要的国际场合,是十分罕见的。这实际上涉及顾维钧对会议的定位。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时,顾维钧将确保中国的四强地位作为首要目标,因此与美、英商讨中多有妥协。但旧金山会议中国作为发起国之一,大国地位已经确定,顾维钧不用像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那样心有顾忌,可以放开表达中国的立场了。托管地的最终独立是外交部方案确定的原则,得到了最高层的同意,顾维钧本人也持此主张,因此会“态度异常坚决”。“独立”两字被写入《联合国宪章》,正是顾维钧所期望的以公理争强权的结果。
由于在讨论托管制度时与美、英发生正面冲突,会议第二天讨论侵略定义时,顾维钧调整应对,改变原来赞同对侵略定义的主张,而不发言,附和美、英立场。这就回到了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时的立场,当时中国代表团补充意见第三条提出对侵略要定义,因为美、英的反对而搁置。毛邦初在给蒋介石的电报中对顾维钧此举也有批评,认为与托管制度的表态相比,是“本末倒置”。
随着会议的进展,《联合国宪章》接近拟定完成。5月19日,宋子文致电蒋介石请示签字事:“关于国际组织公约之签订,美英两国均将由全体代表共同签字。此次我国各代表皆能诚切合作,步调一致,如能采取同样办法,当更可增加对外良好观感。倘蒙核准,乞饬外交部电给代表全权签字证书。”5月25日,蒋介石以国民政府主席身份与外交部代理部长吴国桢一起致电宋子文等全体代表,授以全权签署《联合国宪章》。[85]随后,代表团会议讨论决定,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时中文本签中文,洋文本签洋文,后加一括号,内签中文。中国代表在会议闭幕时用国语致辞。[86]
旧金山会议历时两月,6月25日,全体大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第二天正午12点,大会举行宪章签字仪式。首先由发起国签字,中国在发起国中按英文字母列于首位,代替宋子文出任首席代表的顾维钧因此在《联合国宪章》上第一个用毛笔签署下自己的中文名字,随后中国其他代表一一签字。签字结束后,发起国代表相继致辞,顾维钧代表中国发言:
今天是我们全体联合国极其重要的一天。吾现在代表中华民国签字于新安全组织之大宪章时,心里发生无穷的感想。我们一生已两次遭遇了世界上侵略势力所造成的大流血大破坏。此次战争中国是第一个被侵略的国家。今日联合国能在隆情厚谊的美国旧金山制定奠立世界和平基础之大宪章,实觉无限愉快。现在欧洲胜利既已完成,对日最后胜利不久亦可取得,余个人深信并深望这世界安全组织,一本各国始终不断的合作精神,能使我们的子孙不致重遭战争的苦痛,而得享受和平与幸福。[87]
发起国代表致辞后,美国国务卿斯退丁纽斯将顾维钧介绍给美国总统杜鲁门(Harry Truman),称赞他在会议形势微妙、需要圆通处理时,帮了大忙。[88]
6月27日,蒋介石给顾维钧和全体代表及顾问与专门委员发来电报表示祝贺:“联合国会议圆满闭幕,世界和平之理想益致具体化。诸君宣勤坛坫,为国家获致佳誉,为人类创奠宏业。两月辛劳,夙夜非懈,曷胜佳佩,特电慰问。”[89]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及随后联合国的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中国作为最早投入反法西斯战争的国家,因为在战争中做出的不可替代的贡献而成为联合国的发起国和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但是,由于中国与其他三大国美、英、苏之间存在的实力差距和不平等关系,以及国内动荡复杂的政局,中国的这一地位在联合国成立前并不是完全确定的。作为中国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首席代表,顾维钧将确保中国四强之一的地位作为首要目标,在中国参会方针的确立和会议的具体应对中,均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至旧金山会议时,中国的大国地位已基本无忧,顾维钧又将中国关于联合国的主张向大会提出,如在非常任理事国的地域分布、托管地的最终独立等问题上,完全从道义原则出发,与其他大国考虑一己私利形成鲜明对比,由此代表中国为《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做出了独特的贡献。在对联合国及战后国际秩序的考虑中,顾维钧将中国在其中所处的地位作为头等重要的事情,但也不忘考虑联合国和国际秩序的基本原则,在争取国家利益时坚持公理和正义。这就是他投身中国外交时给自己定下的目标:“我毕生的愿望是,在世界大家庭里,应使中国享有适当的地位,并且中国应对维持和促进世界安全与福利作出应有的贡献。”[90]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顾维钧参加了巴黎和会,以拒签和约的行为维护了国家尊严,并参与了国联盟约的制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时,顾维钧又参加了旧金山会议,参与了《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使中国成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像他这样参加了两次大战后的两个重要国际会议、参与了两个国际组织创建的外交官,在全世界都没有几个;而作为自己国家的主要代表在两次国际会议中都发挥重要作用的,只有顾维钧一人;从巴黎和会到旧金山会议,顾维钧是中国外交从受压抗争到正常应对、中国国际地位从弱国到四强之一上升过程的亲历者和见证人。
[1] 《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要点》,1942年7月4日王宠惠呈蒋介石,《特交档案:外交——对国联、联合国外交》第17卷,台北“国史馆”藏。“国际问题讨论会”成立于1941年,旨在讨论研究国际政治、国际经济、中日问题及国际自由平等等事宜,参见《国际问题讨论会规则纲目及人员聘任案》,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藏《国防档》,档号:005/1。
[2] 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台北:“国史馆”,2001,第57~58页。
[3] 《战时外交》第3册,第825~830页。
[4] 《蒋介石致顾维钧》(1944年7月26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0。
[5]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1页;Pao-chin Chu:V.K.Wellington Koo,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Hong Kong,1981,p.163。
[6] 《顾维钧致蒋介石》(1944年8月6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5。
[7] 《王世杰拟“我政府关于国际安全和平组织问题之主张(要点)”》(1944年7月20日),《特交档案:外交——对国联、联合国外交》第17卷。
[8] 《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呈蒋委员长》(1944年7月24日),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157~161页。
[9] 如《东方杂志》刊登的王云五《战后国际和平问题》、史国纲《怎样维持战后的世界和平》、杜光埙《论重建世界和平的基本问题》等文及重庆《大公报》社评《战后世界和平机构的性质》,见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88~103页。
[10] 《战时外交》第3册,第868~869页。
[11] 《战时外交》第3册,第867页。
[12] 《出席国际和平组织会议代表团会议纪要》(1944年8月29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4。
[13] 《孔祥熙致蒋介石》(1944年7月13日),《领袖特交文电(七)》,台北“国史馆”藏;《战时外交》第3册,第831页。
[14] 《蒋介石致孔祥熙》(1944年7月23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15] 《孔祥熙致蒋介石》(1944年8月1日),《特交档案:外交——对国联、联合国外交》第17卷。
[16] 林美莉编校《王世杰日记》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第626页。
[17] 《蒋介石致孔祥熙》(1944年8月10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18]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1~392页。
[19] 陈布雷在魏道明8月17日致蒋介石电文上的批注,《领袖特交文电(七)》。并参见Mona Yung-Ning Hoo,Painting the Shadows:the Extraodinary Life of Victor Hoo,Eldridge & Co.,1998,pp.95-96。
[20] 《战时外交》(三),第837、864页。
[21] 《蒋介石日记》,1944年8月15日;《战时外交》第3册,第865页。
[22] 《魏道明致蒋介石》(1944年8月17日)、《蒋介石致魏道明》(1944年8月19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23] 《战时外交》第3册,第866页;《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4页。
[24] 《孔祥熙致蒋介石》(1944年8月15日),《特交档案:外交——对国联、联合国外交》第17卷;《蒋介石致孔祥熙》(1944年8月16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25]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3页
[26] Note of a Meeting at the Apartment of Dr.H.H.Kung,28 August,1944,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4;《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395页。
[27] Note of Conversation with S.Hornbeck,5 September,1944;《顾维钧、魏道明、胡世泽、商震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8月30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0。
[28] Note of Conversation with J.Grew,8 September,1944,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7.
[29]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00、405页。
[30] FRUS,1944,Vol.1,GOP,Washington,1966,pp.850-851.
[31] 《中国代表团报告书》(1944年9月29日)、《中国代表团会议记录》(1944年9月30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4;《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17~418页。
[32] FRUS,1944,Vol.1,pp.851-859.
[33]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3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0;FRUS,1944,Vol.1,pp.864-865。
[34]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3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0;FRUS,1944,Vol.1,pp.865-866。中美双方关于讨论的记录基本一致,惟关于第三点稍有出入。顾维钧的电文称,美方表示“此问题仍在考虑中,并可由大会再行讨论”。
[35]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2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0。
[36] 《顾维钧等致宋子文并转蒋介石》(1944年10月2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0。
[37] 《宋子文致顾维钧》(1944年10月6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0。
[38]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18~419页;《战时外交》第3册,第892页。
[39]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19页。
[40] 《中国代表团会议记录》(1944年9月9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4。
[41] 《战时外交》第3册,第900页;《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22页。
[42]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第135、172页。法国后来未接受发起国的地位。
[4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第581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898~1949)》修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第617页。
[44] 《王世杰日记》上册,第680页。
[45] 《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第583页;《周恩来年谱(1898~1949)》修订本,第619页。
[46] 《蒋介石日记》,1945年2月20日。
[47]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09页。
[48] 《蒋介石日记》,1945年3月6日;《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75页。
[49] 《王世杰日记》上册,第679页;《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76页。
[50] 《蒋介石日记》,1945年3月7日。
[51]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80页;《蒋介石日记》,1945年3月16日、17日上星期反省录。
[52] 《战时外交》第3册,第906页。
[53]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89页。
[54]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90~493页。
[55] 《蒋介石日记》,1945年3月23日、24日;《王世杰致蒋介石》(1945年3月23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56] 《蒋介石日记》,1945年3月25日、26日;《王世杰日记》上册,第687页。
[57] 《战时外交》第3册,第907页。
[58] 《我出席旧金山会议代表团人选发表》,《中央日报》1945年3月27日,第2版。
[59]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03~504、512页;《代表团设立访员招待处办理规则》,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0。
[60] 《中国代表团报告》,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1。
[61] 《中国代表团记者招待会记录》(1945年5月1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0;《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13~514页。
[62]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10页。
[63] 《郑震宇致萧自诚》(1945年5月19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64] 《毛邦初致蒋介石》(1945年5月20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65] 外交部:《有关国际和平机构各项问题之方案》(1945年3月),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9;《外交部长宋子文呈蒋委员长拟具出席旧金山会议各种问题方案》(1945年3月27日),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364~372页;《蒋介石日记》,1945年3月31日。
[66] 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364~372页。
[67] 《宋子文致蒋介石》(1945年4月17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68]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89~490页。
[69] 《魏道明致外交部》(1945年4月8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2;《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97页。
[70] 《吴国桢来电》(1945年4月9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2。
[71] 《顾维钧致吴代部长》(1945年4月27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3。并参见Ruth Russell,A His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The Role of the United States,1940-1945,Brookings Institution,1958,pp.634-636。
[72] 《中国代表团会议结论》,第6次会议,1945年5月2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5。
[73] 《顾维钧致外交部第33、34号电》(1945年5月3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3;Ruth Russell,A His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The Role of the United States,1940-1945,pp.651,675-676,892-893。
[74] 《顾维钧致外交部第34号电》,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3;Untied Nations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London and New York,1945,Vol.3,p.624。
[75] 《顾维钧致外交部》(1945年5月4日),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83;《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16页。
[76]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24~525页;《战时外交》第3册,第909页。
[77]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第188页。
[78] 《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记录摘编》,第225页。
[79] 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137、148页;《战时外交》第3册,第833页。
[80] 外交部:《有关国际和平机构各项问题之方案》(1945年3月),Wellington Koo Papers,box 79。
[81] 《毛邦初致蒋介石》(1945年5月21日),《领袖特交文电(七)》。
[82] 《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30~531页。
[83] Ruth Russell,A His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The Role of the United States,1940-1945,pp.836-837.
[84] 《毛邦初致蒋介石》(1945年5月21日),《领袖特交文电(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