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的管理:资源
公共资产
王室财产
王室财产是君主统治的核心部分。法兰克人的国王在蛮族入侵的时代就确立了王室财产。并且随着每一次新的征服,以攫取并声称占有那些被放逐的首领及其追随者的财产,而将王室财产扩大。这些变成了巨大的财富:可能有一千处地产,按照当时的说法被称为“田庄”(villae)。这些地产在规模上变化很大,但平均都有几百农民作为劳动力。这意味着在广大的帝国里,有50万人为王室地产劳作,他们除了国王以外没有别的领主。他们劳动的所有剩余产品都由国王支配,而且正如我们所知,国王非常精于使用这些产品。
国王的财产在王国的腹地尤其密集。例如,在纽斯特里亚,有一份文件证实了存在超过400处的王室地产,几乎没有哪个主教区内没有国王的财产。这幅图景并不是分散的土地统一在一起,而是广泛地散布开来,在少数地区高度密集。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教区密集地居住着王室佣工。国王会时常造访这些地方,当他在这些地区巡游时,他会时常停留在自己的“田庄”中。在新近臣服的地区,例如普罗旺斯、阿奎丹、意大利和萨克森,他只会偶尔来访。在这些地方王室地产较为稀少,并且彼此相隔甚远。这可能就是“法兰克人的王国”(regnum Francorum)这一观念,在法兰克王国扩大并转型为帝国之后仍然保留的原因。
“像另一个国家”:教会的财产
王室财产,包括丕平家族的大量私人财产,也包括广大的教会地产。统计可知,查理大帝的帝国包括近200处主教区和超过600处修道院,他们的财产有时十分庞大。富尔达修道院是日耳曼地区基督教世界的前哨,雇用了大约1.5万家农户;另一个靠近阿瓦尔边区的前哨,巴伐利亚的泰根湖(Tegernsee)修道院,雇用了2万户。教会的财产依靠国王的捐赠而得到持续的支持。但如果把这种所有权的转移视为对王室财产的不断侵蚀就错了。譬如查理,和之前他的父亲与祖父一样,将教会的土地视为另一种公共资产,其收益完全受自己支配。实际上,当皇帝命令自己的皇家使节起草一份关于“在分配给他们的每一块土地上朕所拥有的一切”的清单时,这一命令并不只是关注严格意义上的王室财产,也包括教会财产。1文书部设计了同一套格式来描述教会和王室地产,显然就是把它们视作同一种类型。
教会的财产并不能被国王随意没收,转交他人。这样的行为会被视为暴政,招致暴力反弹,虽然在孤立的事件中,教会的人会倾向于缄默不语,而不是和国王冲突。简而言之,查理已经习惯于将主教和修道院院长视为自己的人,他们的职位都来自自己。他能够得到他们来自教会的收益,并用于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这也是完全合理的。这就像一个第二公共领域:“像另一个国家”(Quasi Alteram Rem Publicam),这句话来自查理驾崩几年后他的堂弟瓦拉的说法。2将大地产和大量的农民从王室转移到主教和修道院院长这里,只是意味着后者被授权保证这些地产产生收益并组织运用这些劳动力,但说到底他们还是代表着国王。
王室财产的经济开发
国王的给养维持
许多王室地产,大约有150~200处,实际上是王室驻地。一般都会配有一座行宫,在必要时,有适当供给的情况下,君主和他的随从会在其中居住几个月。实现这一目标,得益于仓库中的储备,还有周围地区其他王室地产代理人的补给护送队,他们得知国王抵达后就会尽快将补给送出。这些驻地,在古代法兰克人的领地上有很多,例如在塞纳河、瓦兹河(Oise)、默兹河、摩泽尔河和莱茵河流域。驻地沿着道路有规律地间隔分布,直到边境,因此这也涉及一个有规划的行止点系统。如果查理从亚琛启程,前往萨克森或者意大利,他要能够随时在自己的居所过夜,可能有时也停留在主教区或者修道院。这一点也大体上证实了王室产业和教会产业大致上的平等地位。可想而知,当前者(至少在字面上)能够足以保证国王及其随从的供给时,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依然有义务在每次有需求时,自己负担开销,向国王提供款待服务。
我们不要相信这样的传说,认为查理被迫不断地从一处地产迁移到另一处,消费这些地方出产的谷物、酒和火腿,其原因是因为没有足够的道路和交通手段将这些物资运送到他这儿来。确实,国王想要停留的行宫,周围都有几处庄园,以保证王宫较长一段时间的供给,而且他大体上也主要停留在拥有更多王室地产的帝国区域。但“田庄”如此众多,又如此分散,其中有些代理人从不需要招待自己的主人,这无疑极大地减轻了每个人的负担。这并不意味着谷物留在仓库里喂了老鼠,酒留在储存的木桶中任其变质。每一年,每位代理人都会收到如何处理剩余产品的确切指示。如果庄园距离皇帝计划过冬的宫殿不远,他们就会将物资转移过去;如果规划中的夏季战役有需要,这些物资就会成为供给军队的庞大后勤队伍的一部分。此外,更常见的情况是,代理人将其出售,连同明细清单一起送往宫廷。
管理的手段可能更为复杂。国王,和他的许多修道院院长一样,意识到将每个“田庄”分配作不同用途的价值,规定哪些供应王室亲眷,哪些供应军队。显然,这一体系意味着管理者必定有主动性:可能组织每个“田庄”劳动力的农民领班(maior)并不是这样,但那些掌管账目、为国王负责一处或一群庄园的代理人(actor)则是主动的。在管理术语上这些庄园地产被称为王田(fiscus)或者公职田(ministerium)。如果我们顺理成章地认为这些代理人有时是从领班提拔而来,并曾经当过农奴的话,就会理解这些王室地产的存在会刺激经济,也会影响整个乡村社会。
教会地产的开发
教会的财富也用于王室。国王时常造访的这些区域的修道院,与当地地产代理人合作,以纳贡的形式供给王室,这很快就被视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惯例。圣德尼修道院拥有大片的葡萄园,每年需要向附近的田庄供应大约3,200加仑葡萄酒。
更常见的是,主教和修道院院长需要每年向皇帝的居所或者年度集会地运送供给。这些供给被委婉地称作捐赠(dona)或礼物,但从各个方面来看,这都是强制且极其繁重的课税,这可以从806年查理大帝送给圣昆廷修道院院长的信件得知。在给武装骑兵分遣队的详细指示的末尾,皇帝补充要求修道院院长将物资运送到年度集会地。
关于那些你必须在集会时送予朕的礼物,在五月中旬送到朕彼时所在之地,如果你能规划好自己的行程,亲自将它们送与朕,将会甚合朕意。如果你还想保有朕的恩宠,就不要疏忽大意。3
还有一个故事同样揭示了这一点。查理出人意料地现身一座城市,成为主教的客人。由于是星期五,他不能吃肉,主教也找不到鱼,被迫给他献上奶酪。皇帝拿来一把刀,削去外皮,开始吃奶酪中柔软的部分。主教和其他仆从一起出席国王的宴会,他控制不住自己,说道:“您为什么要这样做?您扔掉的是最好的部分。”查理是一个不喜欢被反驳的人,尝了尝外皮,发现确实好吃,他尖刻地回应道:“你说的不错,每年准备两车这样的奶酪送到亚琛给我。”主教担心起自己的主教职位,说道:“陛下,我可以弄到奶酪,但我不能保证和这个一样。我担心自己可能被训斥。”但查理毫不退让,结束了对话:“那你就把它们切成两半,如果你发现它们和这个一样,就用锋利的长钉子把两半钉回到一起,再把它们送给我。你可以保留其他的,给你自己、你的教士或者你的仆人。”4
从皇帝的语调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些礼物完全不是自愿的。我们倾向于将其视作一种税。但我们可能错了,因为在那个时代,赠送礼物是表示承认国王权威的一条途径,并且会引发一连串的互惠举动,国王也有义务去遵守。这给了我们一个关于他选择捐赠人之偏好的真实证据。诺特克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奶酪的逸闻,结局是,从此以后三年,主教遵守了国王的命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查理为了补偿他,慷慨地捐赠出王室土地。817年,虔诚者路易立下遗嘱,在他死后,两个幼子要臣服于长子,每年为他提供适当的礼物。但他立刻加上,长子收到礼物后,必须要赐予他们价值更高的礼物,以彰显自己拥有更大权力的现实。5显然,我们会意识到,如果这仅仅是一种强制税收的话,那这种交换会很快枯竭。与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一样,世俗的权贵也提供这种礼物。一首宫廷诗歌带着满足之意描述了这一场景,贵胄们以大堆的金银、装着宝石的箱子、紫色长袍、骏马作为礼物,向国王表示尊崇。6
但国王出于利益考虑,还有其他的手段开发教会地产。在一些像富尔达这样几乎完全由王室巨资捐赠修建的大修院的地产上,农民要像在王室地产上工作一样,在付给僧侣地租的同时,付给国王一种“森苏斯”(census)。大体上说,中世纪拉丁语术语“census”意思更接近一种租金而不是税收。尽管国王已经捐出了土地,这片土地上的人是为教会工作的,但他还是坚持从佃户这里征收“森苏斯”,和征税类似。在其他情形下,强加给修道院的义务包括让其劳工向王室金库缴纳年金。巴黎近郊圣日尔曼(St-Germain-des-Prés)修道院要求其佃户缴纳一种名叫“hostilitium”的费用,以装备供给军队的辎重车队。实际上修道院扮演了国王代理人的角色,对其佣工征收费用,送入国库,也无怪乎一些历史学家将这种征收视为一种公共税收。
当然,不是所有的修道院都有同样的义务,原则上说,这只会涉及所谓的王室修道院。这些修院是由国王创办的,或者至少受其恩惠。其他的修道院,只对当地主教甚至私人捐赠者的家族负责,在法律上不需要缴纳这种征收款。812年,皮斯托亚(Pistoia)的圣巴尔托洛梅奥(San Bartolomeo)修道院的院长,向当时在意大利执行任务的王室使节递交了一份上呈宫廷的法律申请,陈说他的修道院是私人兴建的,因此不需要纳贡。但自从修道院的所有权非法转让给一位世俗之人后,就确立了纳贡的习惯。“从那天起,他们强迫我前往军队,为使者提供食宿,向宫廷纳贡,这一切都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因为已故的盖多尔多(Gaidoaldo)建造了这一修道院,并将其留给了自己服军役的后裔。”法官裁定,这个创建者家族已经尽到其公共义务,强迫他们和修道院是错误的,因此判决支持修道院。7
此外,也不是所有的王室修道院必须缴纳同样多的款额。当虔诚者路易继承王位后,他发现自己被僧侣们的抱怨声所包围,他们声称自己因过度征收而陷入贫困。不久后,他收到了一份在自己保护之下的修道院的清单,现在只有一部分保存了下来。8在这份清单上,14座修道院需要同时为军队送去礼物、进行捐赠,16座只需要提供礼物,还有18座只要提供更少的资源,“不需要提供礼物和履行军事义务,只需要为皇帝和其子嗣的救赎以及帝国的稳定祈祷”。规则是多变的,但潜规则是,在需要时,教会必须提供君主所需。
作为补偿而对修道院进行的分配
作为更长远的手段,国王会将整个修道院作为终身的赏赐。例如,一座修道院可以作为一份恩地赏赐给一位当地的伯爵,条件是他同意用此地的收益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让步冒着引起僧侣们不满的风险。因为尽管查理不是一个会被一时的闲言碎语所阻挠的人,但他不可能不知道这些伯爵的恶习,他们会将这意外恩赐的修道院的利益榨净。对这些修道院更为现实的使用方法是,任命那些效力国王以求回报以及那些国王希望其继续效力的人为其修道院院长。
第一批名单包括许多为宫廷效力的饱学之士。最好的例子就是阿尔昆,他在796年被任命为极为富饶的图尔的圣马丁修道院院长。在第二批的名单中,考虑到这些公职人员要继续在宫廷中为国王效力,所任命的这些修道院院长不需要前往当地到任。掌管王室文书部的文书大臣,通常会赏赐一所大修道院。777年卸任的文书大臣伊特里乌斯(Iterius)是图尔的圣马丁修道院院长,他的继任者拉多(Rado)被任命为阿拉斯的圣瓦斯特(St-Vaast d’Arras)修道院的院长。另一位获得修道院院长的任命并在多个职能上持续为国王效力的政治人物,是伦巴第人法多尔夫(Fardulf),他在792年将驼背丕平的密谋报告给了查理,获得了富饶的圣德尼修道院作为奖赏。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僧侣身份并不是成为修道院院长的必要条件,因为这样一种限制会削弱奖赏的价值。因此受到王室任命的修道院院长,被称为“世俗修道院院长”,尽管他们常常并不是世俗之人,而是教士的一员(例如,阿尔昆曾是一名助祭)。任命一位主教为一所或多所修道院的院长,是国王最常使用的增强其财力并强化其忠诚的方式。当时最有名的主教之一安吉尔拉姆努斯,是梅斯主教和王室大教长,同时也是基姆湖(Chiemsee)和塞诺尼斯(Senones)两处修道院的院长;希尔德巴尔德是科隆的主教,并继任了安吉尔拉姆努斯的大教长职位,又是蒙德湖(Mondsee)修道院院长;特里尔主教里克波都斯,是洛尔施修道院院长;萨尔茨堡的大主教阿尔诺,同时是圣阿曼德(St-Amand)和圣坎迪多(San Candido)修道院院长;奥尔良主教狄奥多尔夫,同时是圣艾吉南(St-Aignan)和洛布斯(Lobbes)修道院院长;我们还可以继续下去,不过其中一些例子包括了由修道院院长提拔为主教的情况。
对僧侣们而言,接受一位上面指派的修道院院长,并不总是令人愉悦的。主要是因为这些外来者会很快用光他们集体的资源。图尔的僧侣就为他们新院长阿尔昆大量的访客感到沮丧,他们以修道院的经费款待作乐:“又来了一个不列颠人还是爱尔兰人拜访他的同乡。神啊,从这些不列颠人手中拯救我们的修道院吧!”9对于处在王室保护之下的修道院的僧侣来说,向国王请愿重新考虑这一任命,并授予他们自己推选修道院院长的权利,这并非稀奇之事。一份用来起草法律文书的标准文本集中,就包含这类请愿的模板:“从您将我们赏赐给他作为圣俸的那一天起,我们就失去了您的庇佑,从那天起我们缺衣少食,没有肥皂和食物,而这些在之前都是惯例。”10但查理在世之时,这些悲苦的抱怨声不可能大规模实现其目的:封赏这些修道院作为主教、伯爵以及与宫廷相关的学者和官僚的补给资源,对皇帝的行政体系而言太过重要,他无法放弃。
王室财产和劳动力的组织
作为审判者的代理人
王室财产在权力的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不仅仅因为它们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也由于这些财产使得国王可以不通过中介,直接控制土地和人。这就是实际占有大片有人定居土地的结果,这里的每个人对国王来说不是奴隶就最起码是佣工。我们不会对此感到意外,在《庄园敕令》中,查理以难以置信的精细方式,规定了王室财产的管理,当地的代理人被称为“审判官”(iudices)。11在法兰克人的传统中,这个词一般用于公职人员。但从词源学的角度考虑,这个词意指人的规训,更强调政治角色而不是经济角色。可以确信的是,王室领地上的居民,在他们违规或者提出诉讼时,直接由代理人而不是伯爵审判和责罚。当然,自由人和奴隶之间还是作出了区分,前者有按照法律接受审判的权利,后者要屈从于残酷的肉刑。
教会地产:维护人与豁免权
在这里,教会地产中同样的问题也呼之欲出了。那些为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管理教会地产的得力之人被称为“维护人”(advocati)。教会法令集提到他们时,仿佛把他们当作和伯爵及其下属一样的公职人员看待。实际上,考虑到他们要规训和惩罚那些和家人一起居住在教会土地上的众多劳工,他们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皇帝强调,维护人需要知晓律法,公正裁判。为了确保这一点,皇帝规定,他们必须由王室使节任命,最起码也要一位伯爵为其作见证。12尽管他们为教会效力,但他们在公共管理领域很有影响力。对此虔诚者路易给了我们明确的构想,这一构想在查理时代就有所暗示,当他提到“朕的维护人”时,与之并提的是“朕的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和封臣”。13
维护人拥有审判者地位,原因是实际上主教和修道院院长通常享有豁免权。这一王室授予的特权,禁止伯爵和其他审判者进入教会的领地内审判违法者、罚款、收税、要求教会人员招待他们或者征用车辆和马匹等这些他们在其他地方允许做的事。豁免权由最早的基督教皇帝授予教会的庇护权发展而来,法兰克国王之后对其加以确认。但我们不能因其广泛的使用,而推定这一地区的全部领地和在籍人口都逃脱了公共权力的控制,因为直接的事实是,主教、修道院院长及其维护者和伯爵及其下属一样是公职人员。在拥有豁免权的土地上,公共司法还是得到了保证,给国库和军队的税款还在继续征收,但这是由教会的代理人对其负责,而不是伯爵的人。换言之,授予豁免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使用国王的权力和司法,而是在效力国王的人中,权力和司法从一些人转移给了另一些人,二者都具有公共性。
豁免权也有其特别的限制。如果窃贼或杀人犯在教会的保护下寻求庇佑,伯爵会命令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将其移交。遭到拒绝的话,将会处以罚款,并会再次提出要求。第二次拒绝的话,罚款会加倍,并会再三命令移交犯罪的当事人。第三次拒绝后,伯爵有资格强行进入享有豁免权的领地,拘留被通缉的人(尽管为了降低滥用权力的风险,查理规定任何使用暴力的行为都必须优先让他知道并同意)。这个程序似乎很复杂,但实际上留下了很大的协商空间,允许双方声明自己的权利,保留颜面并且不破坏公共秩序。
显然,豁免权时常会导致冲突,就像在阿尔昆那里发生的情况一样。那时他是图尔的修道院院长,他在他的教堂里授予豁免权以掩护一名教士,后者在奥尔良犯了罪。这个人已经受到当地主教的人的追捕。这个主教被证实是狄奥多尔夫,他可能是阿尔昆在查理宫廷的学者中最有名的对手。尽管狄奥多尔夫的人出具了一份王室授权令,授权他们逮捕逃亡者,但修道院院长拒绝将其移交;并且图尔的民众因为害怕自己的会堂可能受到进攻,他们操起棍棒,威胁将这些外来者打死。愤怒的狄奥多尔夫报告皇帝,查理草率地通知阿尔昆,他犯错了。皇帝派出的使节展开了调查,使一些被控挑动暴乱的僧侣遭到逮捕、鞭笞和监禁。这场冲突不能被解释为公共司法权力试图对私人生活领域的一次侵犯:纵然逃亡者受到修道院院长的人保护,但追捕他的是主教的人。而国王倾向后者,是因为他判断是阿尔昆而不是狄奥多尔夫滥用了自己的权力,而双方都是公权力。14
恩地使用王室和教会地产
王室财产的一种特殊使用方式就是分配其作为恩地。最常见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可撤销的终身权利。一块恩地,对一位负责管理公职地的伯爵或者一位受命为国王提供武器和马匹的王室封臣来说,带来了相当可观的资源。恩地同样也利用了教会的财产。从查理·马特时代起,分配使用教会地产的行为就有一种意味深长的称呼“王谕请求”(precariae verbo regis),“precariae”意为利益相关者提出的要求或请求,“verbo regis”代表着强迫主教或修道院院长同意的王室法令。教会对这种分配并不高兴,因为这冒着财产永久转移的危险。而查理为保留其颜面,很注意保证这些恩地最起码依法交付租金。但他肯定没有像教士们期待的那样,怀有将这个体系废除的想法。
再一次,这种不满只在查理死后才显现出来。828年,修道院院长瓦拉在承认教会财产最基本的公共属性后,提出教会财产的使用最起码要与王室财产的使用相区分:“这样国王就能拥有用于维持自己军队的公共财产,基督应该拥有教会财产,作为第二位的公共产业,为了穷人和侍奉基督者的福祉。”15世俗的权贵反驳说,谁也不应该干涉这个体制,如果需要干涉,更好的办法是留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仅够生存所用的财产,剩下的分配给战士们,因为基本的王室财产不能满足军事需要。修道院院长很快走到对立面并宣称,只要教会一直得到应得的尊重,在需要纳捐供应军队时,教士会继续像过去一样捐献。
在行省中代表国王权威的伯爵,以及那些宣誓成为国王的盟友并以武器和马匹在战争中为其效力的位高之人,临时授予他们教会以及王室的土地作为恩地(采邑),这种现象在查理的时代开始出现,随后变成了封建制度。以往历史学家描述这些现象时,认为这有破坏公共产业的风险,导致王权的弱化。不能否认的是,滥用职权是那个时代的风气,尽管皇帝尽一切所能将其扑灭。在阿奎丹,这块查理几乎从未涉足的异域之地,王室财产就远比其他地区稀少,并且实际上被随着征服而在此境内就任的法兰克人伯爵和修道院院长们私有化了。这种情况十分严重,当781年路易被父亲任命为阿奎丹的新国王时,他在维持自己的资源供给方面遭遇了切实的困难。但在更常见的情况下,风险是恰恰相反的:受封恩地者毫无顾忌地开发分配给他们的王室土地,并且因为他们并不认为这些财产是属于自己的,故他们将收益再投资到自己的私有财产中。查理多次命令自己的使节,要他们保证不会发生这种情况。16
税 收
义 务
在查理的时代,王室的大部分收入来自王室地产,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强制臣民服从的体系;这个体系尽管有着不符合时代的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税收。虔诚者路易在他统治的第一年,向那些来自西班牙并希望在比利牛斯山以北定居的难民授予了需要重新安置人口的无主之地。并且他保证他们可以在此完全自由地生活。
以这样一种方式,也就是类似于其他和伯爵一起在军队里效力的自由人,他们要居住在边境地区,他们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侦察和监视的工作,这用通行的用语叫作守卫义务。他们在合理的限度内,受伯爵的统领和建议。此外,当朕向这些地区派遣使节和子嗣以应朕要求时,要向他们显示出应尽的好客之礼,并提供马匹。对从西班牙派遣而来的大使也是如此。但伯爵或他的任何下属和官员都不能要求他们缴纳另外的“森苏斯”。17
关于传统上强加给帝国居民的义务,在此我们作出并不完备的描述。国王的使节和大使、在面见国王途中的外国大使,更常见的是执行任务的各级官员,有权要求居民提供住所,并征用他们的马匹。前去参军的武装队伍被授权在当地放马,必要的话,可以征收饲料。组织供给时也需要准备车辆、牛马的配给还有食物,以此代替所要缴纳的金钱。原则上说,这些义务代表着公民参与国家的运作,且其主要落在私人土地所有者和自由佃户的身上,因为在印象中他们更容易履行义务。国王的代理人主要倾向于直接向那些在王室地产上工作的人征收,也包括那些拥有自己住所的奴隶。而教会的人在不同程度上成功地将自己的人员排除到这些义务之外。
租 金
已经提及的这些义务,还没有到构成财产税的程度。这些义务要求帝国居民的直接目标是协助行政运行,并且从不涉及缴款入帝国金库作非专门用途。但这意味着就没有如同古罗马和现代社会所理解的税收吗?最近,“财政学派”的历史学家——其论敌称其为“狂热的罗马主义者”——提出,曾经让晚期罗马帝国皇帝们获取大部分收入的财产税并没有消失。他们声称在加洛林的文献中发现了证据,只是用词发生了系统的变形。的确查理的立法十分关注被称作“森苏斯”的款项,数量庞大的臣民都要向国王缴纳这一款项,而且规定“没有人敢忘记需要缴纳的森苏斯”,“率土之滨,王室森苏斯必须缴纳,无论是针对人头的,还是土地的”,还有“无论谁缴纳王室森苏斯,都要在其父亲和祖父曾经按常规缴纳的地点缴纳”。实际上,森苏斯简而言之是一种年度租金,“那些通过请求契约(per precariam)获得朕之土地的自由民,都必须缴纳”,和王室土地上的佃农甚至获释奴隶一样。后两者要缴纳双倍作为人身依附的认定。18
当然,森苏斯也有和税收相似的方面。在一些情况下,也在不属于国王而是属于教会的土地上征收。其中显示出的差异可以被解释为,实际上当查理给教会捐赠土地的时候,他经常附加一个条款,规定农民应该继续向国王支付森苏斯,尽管名义上他已经不再是他们的主人。当农民的村庄完全属于诸如富尔达或者近郊圣日尔曼这样的大修院,并且所有的居民都向修道院缴付租金,同样也缴纳王室森苏斯,在这种情况下,后者最终就会被解释为一种公共税收,但这并不代表罗马财产税一直存在而从未间断。
通行费
税收的一种基本来源是在货物的流通和销售中征收的“通行费”(teloneum/toll)。这些不是横征的税收,而是当政府提供实在的服务时,作为交换要求商人缴纳的贡金,例如维护桥梁和港口、对市场进行监管。在一些情况下,查理和之前的丕平一样,规定只有实际打算用于贸易的货物才应该征税,大地主从他的土地开往宅邸的车队不在此列。他还规定不能随意设立新的税收,只能对商人征收通行费,不能针对朝圣者。并且“当人在其他地方过河不会耽误时间时,不能强迫其过桥并收取通行费。还有不能在国境中心没有桥梁或渡口的地方征收通行费”。19所有这些措施证明,这些征收显然是暂时且难以控制的收入来源,地方政权倾向于增加这些征收的数额。这并非毫无意义,在查理大帝去世很久以后,伴随着帝国分裂而来的就是通行费的横征暴敛。
税收过度了吗?
强加在臣民身上以维持帝国政府的负担难以量化。在其他时代,例如戴克里先改革后的晚期罗马帝国,历史学家可以提出,帝国的税收过于繁重,阻碍了社会发展,并造成了广泛的社会问题。查理时代的税收负担给人留下的印象是相当繁重,人们认为也是如此。这给独立的小农户造成了很大问题,迫使他们向当地的教会当权者或有权势的人效忠,甚至成为他们的奴隶,以逃避所有自由民所需承受的一些义务。804年在伊斯特里亚爆发的冲突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证实了该省份的统治从拜占庭转移到法兰克时,税收负担突然增加。20
那一年,由于当地对公爵约翰的抱怨,三位王室使节、一名神父和两位伯爵被派遣到伊斯特里亚;公爵在意大利国王丕平及其父皇的授意下统治这一区域。伊斯特里亚在与拜占庭人战争之前十七年就已经被法兰克人占领,当地居民处于这样一种境地:迅速将“希腊人的时代”的情况和法兰克人所带来的各种境况进行对比。他们声称,当约翰公爵掌权后,他将民众放牧牲畜的森林和草地充公。当收到使节质询时,公爵坦言:“你们所说的森林和草地,我认为它们属于王室,是皇帝的财产。但如果你们发誓说情况不是这样,我就不再质疑。”
但抱怨没有就此停止。
在希腊人的时代,我们从没有被强迫提供饲料,从没有为公共庄园无偿工作,我们从不喂狗,我们从来不像现在这样交钱。我们从来不像现在这样为畜群交钱,每年必须缴纳绵羊和羊羔。我们不得不为远达威尼斯、拉韦纳、达尔马提亚以及沿河的交通提供服务,这些我们之前并不需要做。当公爵必须离开这里为皇帝作战时,他带走我们的马匹并且强行带走我们的儿子。他要求他们带来运货马车,然后拿走一切,再送他们步行回家。他把我们的马匹留在法兰西,或者分享给他自己的人。在希腊人的时代,他们从拥有相当数量羊群的人那里,百只羊取走一只,以供帝国使节之需。现在任何拥有超过三只羊的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只。我们被强力逼迫,必须满足这些需求和款项,原因是我们的父辈没有这么做。我们受到住在威尼斯和达尔马提亚的亲属和邻居嘲笑,甚至包括曾经统治我们的希腊人。
这些伊斯特里亚居民所抱怨的征收,其中很多很可能是由约翰公爵非法征取的。他们指控其意在为自己和家人中饱私囊,而不是按照义务送给国王。然而伊斯特里亚民众所抱怨的税收,不难看出其大部分为法兰克王国内强加的惯常征收。其他地区的自由民已经对之习惯了,但生活在拜占庭统治下的人一定会视为压迫。尽管公爵被发现行止专横、滥用职权,并且最后被迫放弃了几乎所有受质疑的税收,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所推行的统治与帝国其他地方强行推行的统治有显著不同。出于政治原因,查理倾向于把自己的新臣民从这样的征收中解脱出来,这很快就被接受,没有其他人抗议。
同样引人注意的是针对格拉多的宗主教和其副主教的抗议,他们从受查理的统治之后就表现出一副新的态度。他们开始表现得仿佛自己是公共权力的共治者,事实上他们在西部帝国就是如此。“曾经,教会缴纳了帝国征收的所有税收的半额,但现在不再如此了。在公海上,以前所有人在此一起捕鱼。现在我们不敢再捕鱼了,因为教会的人用棍棒攻击我们,割断我们的渔网。”与同期针对约翰公爵和他的人滥用职权的抱怨一样,抱怨的冗长清单继续以一种类似的脉络,针对突然而来且傲慢无礼的主教们及为其工作的人。
在帝国的外围和被征服的土地上也是如此,加洛林政府显现出最为轻慢的一面。排除掉其他一切问题,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之所以了解到这些事情,是因为有一天,皇帝的使节离开亚琛,远赴伊斯特里亚调查事情的进展。这是政府机制在运行的标志,尽管是以费力的方式。同样,我们仍然拥有一幅国家管理的清楚图景,公权力与教会的代理人在其中紧密协同工作,管理着一个命令架构和税收体系,拥有彻底的、近乎专制的权力。对自由民而言,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不容易,甚至当司法体系介入维护他们的利益时也是如此。
注释
1CRF, 80.
2Paschasius Radbertus, Vita Walae, in MGH, Scriptores, 2: 548.
3CRF, 75.
4Notker, 1.15.
5CRF, 136.
6MGH, Poetae Latini aevi Karolini, 1: 396.
7Manaresi, 25.
8CRF, 171.只有一部分列表留存下来。
9Vita Alcuimi, in PL, 100:102.
10MGH, Leguam sectio K, Formulae, 262.
11CRF, 32.
12CRF, 102.
13CRF, 152.
14Alcuini, 245–49.
15Radbertus, Vita Walae, 2: 548.
16CRF, 46, 49, 59, 80, 140.
17CRF, 132.
18CRF, 33, 44, 80, 140, 144.参见W. Metz, Das Karolingische Reichsgut (Berlin, 1960) 中的讨论。
19CRF, 20, 44, 57, 58, 61.
20Manaresi,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