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查理大帝(出版书)》作者:[意]亚历桑德罗·巴尔贝罗/译者:赵象察【完结】 > 查理大帝 (亚历桑德罗·巴尔贝罗).txt

第13章

作者:意-亚历桑德罗·巴尔贝罗/译者:赵象察 当前章节:14377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2:23

恩庇与奴役

基于恩庇的社会

法律分类的不健全

曾经有一位王室使节,请求查理大帝阐明一桩疑难案件。案件涉及一个奴隶和一个“女隶农”(colona)的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后者是因世袭义务而为王室地产工作的女农,但她在字面上和真正的奴隶不同,这一规则可追溯到罗马皇帝统治时期。查理回复使节道,不要太严苛的定义,也不要简单地把这个母亲当作一个奴隶,“因为只存在自由民和奴隶”1。回复如此明确,我们可以尝试把这作为一把理解当时社会的钥匙。当时古代的奴隶制实际上还有效,因此在判定社会环境时,自由民和奴隶在法律上的区别可能是决定性的要素。

现实有一些不同。在开始时,这个明晰的回复,反映了查理对使节的气愤态度,他看上去一点也不满意。进一步,在回复另一个问题时,他甚至命令道:“朕已经口头命令你去做这事,但你还是不明白!”另外,只存在自由民和奴隶,这个断言不是他的原创,只是一句来自罗马法律的引文;仓促选择这句话,不是为了追寻普适的社会理论,仅仅是作为针对个别案例的实际解决方法。总而言之,这个概念并不明晰,在接下来的篇章中我们会论证,拉丁语“servus”是否更应翻译为“奴隶”,而不是译为类似“农奴”这样的模糊术语。尽管奴隶制在查理的帝国中极其重要,但是法律分类不是去理解这个时代的农民的最佳途径。

同样,对作为社会另一极的贵族也可以这么说。不用怀疑,帝国中存在一个极其富有的家族组成的圈子。他们之间都有一定程度的关系,通常和皇帝自己也有关系。在他们所在的省份,他们的话语就是法律;他们专横地命令农民,垄断了类似伯爵和主教这样的高级职位。我们同样可以确定,许多这样的家族吹嘘自己的古老世系,鄙视那些不属于他们圈子的人,甚至是那些因受皇帝偏爱而有钱有势的人。一位名叫埃博(Ebbo)的新人,出身于为王室地产做苦力的农民之家,是一个获释奴隶。当虔诚者路易任命他为兰斯的大主教时,特里尔的主教特甘(Thegan)当时就批评道:“皇帝也许能让你成为自由民,但他没有让你成为贵族,因为那是不可能的!”2

这个例子也显示出,皇帝的统治阶层不仅仅是由贵族组成的。此外,特甘和与他类似的人所声称的贵族也没有像随后中世纪中的那种法律地位。贵族意味着出生在一个不仅富有而且有名望和影响力的家族。这意味着在合适的位置有朋友和关系,并且他们的交往建立的时间越长越好,但他们无权享有法律认可的特权。至少法兰克人中的情况是如此;而其他的民族,比如萨克森人,其贵族就明显与低等级的自由民不同,他们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认可。3显然这些在皇帝看来是例外,而皇帝的法律架构总体而言反映了法兰克人的法律传统,并没有为贵族作出区别对待的规定。

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

因此审视不同类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描述查理时代的社会的最佳途径。当查理试图考虑自己治下的民族构成时,他从不用这种标准。让他最为震惊的是这么一个事实,即所有人,无论贵族或平民,自由民或奴隶,都牵涉进效忠关系中,其中一些是世袭的,另一些是自由选择的,这通常导向某种恩庇模式。正是这种个人的效忠,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决定了社会身份。例如,我们可以考虑一下793年国王组织集体效忠宣誓时使用的标准。4查理命令他的使节去让众人宣誓,首先是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王室封臣、副主教(vicedomini,主教的助手)、助祭长(每个主教区内最高级的教会权贵)以及教士团,换言之,就是教俗两界的高阶管理人员。

紧接着是生活在团体里的僧侣和教士,他们实际上被免除了宣誓,因为和他们自己的誓言相冲突。但他们必须在他们的修道院院长面前许诺忠诚,院长将会给国王一份详细的报告。“随后是维护人、代理神父、百户长、俗界神父。”查理继续说道。这再一次证明了这两个阶层是如何交叠的。因此,不只是管理教会地产和他们仆从的那些维护人,还有作为整体构成了教会低级管理层的神父,与之并行的是对伯爵负责的地方官员。至于“作为整体的民众”,国王下令所有超过12岁的身体健壮之人都要去宣誓,他按照社会阶层自上而下将他们列出:“独立的小土地持有者,随后是所有主教、修道院院长、伯爵或其他领主的人,还有所有王室土地的仆从和‘隶农’,还有那些接受主人委任和俸禄的奴隶:让他们宣誓。”

换言之,社会各阶层都充满了对另一些人宣誓效忠的人,这种效忠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地位。这不是一种死板的定义:一个人的阶层是由其效忠的类型决定的,无论是自由选择效忠的封臣,还是那些更普遍的选择一个恩庇人的人,或是那些逐渐混为一谈的接受世袭效忠的获释奴隶和事实奴隶。臣民与恩庇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也是意味深长的,这会导致国王任命一位“忠实的”(fideles)伯爵或主教,或者导致一个土地所有者提拔他的一个奴隶,将一处地产的管理托付给他。但总之要紧的是那些作为效忠对象的个人或组织的身份,因为对自由和武装的封臣以及在土地上劳作的奴隶和获释奴隶而言,成为国王的人,还是修道院的人,或只是私有土地所有者的人,是非常不同的。

只有一种范畴脱离了这种相互依存的人际关系。翻译过来即我们所称的“独立小土地持有者”。他们是普通的自由民,最初构成了法兰克民族的中坚,除了在军中作战和交税,没有别的义务。正如我们在本章结尾将会看到的,他们在查理的时代毫不意外地处于危险之中,可能甚至处于快速消亡途中。这些不是非常富有的人,维持他们在社会、经济甚至司法上的独立性都已经变得很困难了,在未来将会变得不可能。

所有国王的人

权 贵

在顶层,法兰克社会是由那些获得国王信任、取得职位的人来管理的,在世俗或教会的管理中都是如此。他们是伯爵、王室封臣、主教和修道院院长——那些当时的文献十分正式地称为“权贵”(potentes)的人。但他们到底有多少?在帝国扩张的最高点,有189个主教教座,因此也有同样数量的主教,查理本人都了解他们,甚至自己任命他们。5修道院的数量更多。有超过500座,但并不都是处在国王的直接保护之下。那些受他直接保护、由他任命院长的修道院大概有200座。至于世俗的权贵,皇帝在各省份的代表有差不多200~250名伯爵,都由他亲自任命,至少还有1,000名王室封臣。

除了受到皇帝信任的个人关系,这些精英也以其占有的巨大财富而与一般人相区分,尽管各人的财富是明显不平等的。当793年下令特别捐赠以缓解饥荒的影响时,查理主张那些能付得起的主教、修道院院长、修女院院长支付20苏勒德斯,那些不太富有的支付10苏勒德斯,最次等的支付5苏勒德斯。至于伯爵,最富有的也要拿出20苏勒德斯,其他的10苏勒德斯。那些拥有至少200处产业的最富有的王室封臣(一种非常重要的人物),也必须捐赠10苏勒德斯,那些至少有100处产业的交5苏勒德斯,随后那些只有二三十处产业的也按比例减少。6这意味着最穷的国王封臣也有二三十户农民为其工作,最富有的拥有几百户。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院长可以轻易拥有1,000户农民,实际上最富有的也超越了这个门槛。近郊圣日耳曼修道院拥有超过1,600户佃农,他们大多是自由民。如果我们算入他们自己、其家人还有庄园农场的奴隶,有超过1.5万人为这个修道院工作。

那些来自伯爵或主教职位的实际天赋资源,为财富的积累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实际上大部分权贵人物是生来富有的。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他们所拥有的财富在古代被称为大庄园,现在以“田庄”的形式加以组织,有深厚的传统,便于管理。毕竟,在一个几乎仅从事农业的社会,在土地上工作的奴隶和佃农受他们的土地所有者的极大束缚,他们运营一座地产,同时也意味着统治并奖惩这里的人。不出意料,国王会主要在这个圈子里选拔他的伯爵、主教、修道院院长以及更基层的王室封臣。经济上的至高地位自然会伴随着公共服务的义务,他们对此不会一丝不苟,这就意味着几乎他们所有的人都有机会快速扩充自己的财富。

自然而然的是,这个阶层的人倾向于在本阶层联姻。当时还不存在长子继承权和父系家系这种概念,也没有姓氏和盾形纹章这些中世纪晚期和“旧制度”(ancien régime)时期才存在的典型贵族标志。贵族的亲属关系包括一个由联姻和血亲关系联合而成的灵活核心家族,大量的叔伯、姑姨、子侄、连襟妯娌和堂或表兄弟姐妹,经常会把继承权从一人转移到另一人。这样一种对亲属关系的灵活组织增加了优势,有助于家族稳固长久,同时避免了因为人丁因素而消失的危险。只有在挑战政权这样的事件上选择了错误的一方,涉及死刑和没收财产这样的灾难才会终结一个大家族的命运。除此之外,即便没有与生俱来的法律特权的保证,这些家族显然也会持续存在。

权贵的财产能够成为其政治权力的基础,这一事实偶尔可以得到一些文件的证实。739年,为查理·马特统治普罗旺斯的阿伯恩(Abbon)留下一份遗嘱,将丰厚的遗产遗赠给诺瓦莱萨修道院,它位于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一侧,连同其他教堂一起都由阿伯恩创立。7他首先列出了自己位于苏萨山谷的财产,这是他从父母处继承的,通常托付给代理人,这些人通常是奴隶或者获释奴隶;又费心地列出了他们的家庭。在阿尔卑斯山的另一侧,遗产清单拓展到了后来被称为萨伏依(Savoy)、多菲内(Dauphiné)、里昂和勃艮第的地区,并继续沿着罗讷河谷远及地中海。第一个评注遗嘱的人乔万尼·塔巴克(Giovanni Tabacco)注意到了一些情况:

一系列“绝对所有权土地”(allodia)[不臣属于某一上级]在各地涌现,它们以不同的方式购买或继承而来。它们在清单上不同的地方被称为“我们的本有地”(ingenui nostri)、“我们的自由地”(liberti nostri),随之一起出现的是表示这些“绝对所有权土地”来源的卖主名字和先祖或旁系亲属的名字。这些都证明了权贵亲属群体和其从属人口的普遍而长久的历史,后者主要是奴隶出身,例如阿伯恩的母亲鲁斯蒂卡(Rustica)把获释的奴隶(他的妻儿也被记录了下来),从日内瓦的村庄(pagus)转移到了盖普(Gap)的村庄。8

但在继承和购买而来的“绝对所有权土地”的边上,突然提及了“奉上谕”(per verbo dominico)或者说奉宫相的命令授予阿伯恩的地产。一般说来,这些地产是从那些反抗法兰克人征服的南高卢权贵处没收而来,他们和阿伯恩不一样,选择了错误的一边。

确切说来,站队导致了德国历史学家曾提出的“帝国贵族”(Reichsadel)的形成。这是个家族圈子,查理从中选择自己的合作者,他的父亲和祖父也曾这么做,这也反映了他广阔的国际活动范围。在大多数地区,在加洛林王朝之前,权贵家族就已经存在。在深度罗马化的南高卢,甚至有声称血统源自古代元老院贵族的家族。随着王国和之后帝国的规模扩大,这些亲属集团不断发现自己也有发展的机会,他们侍奉新王朝的忠心得到了慷慨的回报。因此他们计划在不同省份甚至不同王国里获得并维护地产,他们所获得“田庄”的位置有时相隔几百里,在离他们家族起源地较远的地区也自然处于一种托管状态。与此同时,他们也会涉入复杂的联姻网络,与地理上源出不同地区的同一阶层的家族结盟。

奖励与封臣制度

根据习俗,伯爵、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从他们任职的那一刻起就宣誓效忠国王。他们屈从于国王的保护之下,并许诺侍奉他。他们以“基于恩庇”甚或“黑手党式”的形式臣服于国王,这种做法在罗马帝国时代就非常盛行,此时依旧风行。但他们并不是唯一臣服于国王保护的人。尽管不论目的和意图如何,习俗都使之成为一种义务,但显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礼仪而已。实际上,只要他们不束缚在世袭而来的奴役(世袭的奴役束缚着奴隶和获释奴隶)之中,任何牵涉进与国王的关系并以自己的能力为国王效力的人,都必须公开地臣服于他的仁德。如此,他们正式成为最强大的一个恩庇体制中的一部分。

从属于王室礼拜堂的教士,进入了这种形式的效忠关系之中,和那些以武器、马匹效力的战士一样,他们通常被称作封臣。一位贵族希望自己的儿子为皇帝效力,或者一位修道院院长希望皇帝能关注他最看好的年轻修士,他们会将候选人带至宫廷,将他推荐给皇帝,可能同时带着君主熟知的另一位权贵人物或学者的一封介绍信。当有一个职位空缺或者一处恩地(采邑)可用时,查理就会从这一群在宫廷中与他同起居的、背景强大的年轻人中,选择新的教会官员和王室封臣。

那个时代的一些精英人物的书信得以保存,例如艾因哈德,这些书信显示出恩庇人与受助者之间的交换是多么密集而复杂,一个年轻人的职业有多么倚重于正确的情谊,那些侍奉国王得力的人或者仅仅只是与高层有足够联系的人,国王能够分配给他们的财富有多少。9他通过从王室和教会地产里安排出恩地来分配财富。这种授予,严格法律意义上被称为“请求”(precarium),因为这样的需求需要递交公开的申请书。通常使用的术语是“恩地”,因为显然对所有人而言,这些特许只能来自国王的恩惠,凭借忠诚、有权势的朋友甚至赠予才能享有。无论如何,都很难想到一个术语,能更精确地表达这种以恩庇为基础的对权力和王室地产的运用。

这种人情、受保护者、宠信和效忠的网络随后被所有的权贵人物效仿。这并不牵涉到国王,也没有去破坏支撑着国王的社会支柱。然而,查理决定改变这种私人恩庇关系的一个方面。通常,一个像伯爵、主教这样的权贵或者一个低级官员、大地产主身边都聚拢着一队武装的人。如果这些人是自由民而不是他花费组织的武装奴隶,他们就会屈从于他的保护,并向他宣誓效忠。这种极其古老的法兰克古代传统被称作“亲兵队”(trustis),其日耳曼语词根是信任和忠诚,这构成了恩庇习俗的军事方面,在罗马-日耳曼社会中广泛传播。

查理并不想让这些武装的受保护者成为一种颠覆性的角色,他下令这种惯例要根据封臣的程序来合法化,这种程序是他用来约束他的封臣的。这意味着公开宣誓效忠,并且任何进入这种臣属关系的人不仅要效力于自己的领主,也要效力于皇帝。封臣在每次他的领主被召集作战时,必须也在皇帝的军队里作战。然而,恩地的广泛使用反映了社会的习俗大体上基于恩庇关系。封臣关系的广泛使用出自国王试图控制并规范恩庇纽带的愿望,或者最起码暗示着军事意味,给予他们一个不会被错误理解的公共意义。

王室和教会地产上的工作者

目前我们讨论了社会中的那些成功者,那些出身良好或者最起码有正确关系的人。因此他们从恩庇体制里收到了实际的利益,然而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仅仅意味着盘剥和苦难。换言之,我们只看到了受保护者而没有看到那些卑躬屈膝者。后者包括奴隶、获释奴隶和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工,他们在一起代表了一个可观比例的人口,甚至可能是农民的大多数。“servi”一词严格意义上还是意味着真正的奴隶,和古时候一样。但这个词也已经用于一些情况,表示所有那些屈从者,他们屈从于土地所有者的程度相当于农奴的程度。在这里,根据环境不同的程度而确切定义的法律地位,又一次不足以描述社会地位。那些农民所必须效忠的主人,仍然和其自身的法律地位一样重要。那些生来就要在王室或教会地产(它们的情况几乎相同)上工作的人,会昂首睥睨那些在私人所有者的土地上受苦的人。那些为王室或教士工作的人能享受一点国王反射出的荣耀。

查理将奴隶、获释奴隶和一切束缚在私人地产上工作的人排斥在他793年组织的宣誓之外,事出有因。10这些人没什么重要性,并且国王不需要他们的忠诚,只要有他们主人的忠诚就足够了,但国王自己的人和那些教会的人的情况就不同了。所有的“纳税者”(fiscalini)和“教会劳动者”(ecclesiastici)都要和所有“隶农”(coloni)一样宣誓效忠。术语“纳税者”和“教会劳动者”从法律视角来看都有些模糊,但从社会的角度看是准确的,基本表示了所有的农民,无论是奴隶还是获释奴隶,在王室地产还是教会土地上工作。11甚至在古代法兰克的法律中,他们就归于特权的地位,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与自由民是平等的,更不要说奴隶了。他们的地位和查理时代的一样。当然,我们必须在他们中间加以区分:那些在远方省份的王室地产上和其他穷人一起工作的人,依然没有什么地位;而那些设法获得一个管理职位、负有一些职责的人,会转变成一个当地的知名人士,比许多自由民更有权势。

不出意料的是,一些人用自己的职位谋利,以各种方式滥用权力获取财富。毕竟,能够滥用权力犯罪而又不受惩罚,是成功的标志。查理禁止王室农奴将在王室地产上工作的奴隶出售给代理神父或百户长这样的地方官员,因为奴隶显然是王室的财产。他的命令揭示出一个违法、密谋、滥用权力的网络,而宫廷很难进行阻止。12伊斯特里亚先前属于拜占庭,查理兼并了此地,在教会土地上工作的人也受到了类似机会的诱惑。他们突然变得自大起来,就像当地居民在804年抱怨的那样:“在希腊人的时代,他们不敢惹怒一个自由民,或者用棍棒打他;实际上,他们从不敢坐在自由民面前。但现在,他们殴打我们,并用刀剑威胁我们,而我们不敢抵抗我主皇帝的威严,只恐他们做出更恶劣的行径。”13当然,只有极少人能效仿埃博的人生,他出身获释奴隶,最终成为兰斯的大主教。但有些人有希望成为神父或者自己所工作农场的工头。查理时代的社会存在的流动性是如此之小,可以毫无疑问地断言,较之私人地产,在国王或教会控制的地产上更是如此。

农民的世界

庄园及其当地的实际

除了极少的例外,只有少量富有的精英能够竞争国王分配的高级职位。查理巨大的阴影,覆盖着人数巨大的民众,他们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更适中。在王室和教会地产上工作的奴隶和获释奴隶,反而只是更大的社会领域的一部分——其中更稳定、更少被严酷盘剥的那一部分,而其余部分由为私人地产工作的广大农民组成。在一些地区,这些不幸的人构成了全部的农村人口。

他们的法律地位有些不同,并不仅仅只是在纯粹规范的层面。奴隶和获释奴隶二者的权利和机会存在实际的不同。那些被迫定居在农场的“隶农”,与持有书面契约、最起码理论上拥有和土地所有者缔结契约自由的“契约佃农”(libellarius)之间也存在着不同。在审视这些范畴之前,值得再一次强调,在查理的时代甚至可能在此之前,这些人地位上的不同就逐渐消失,他们进入一种共同的压迫之中,这种义务是由土地所有者和法律强加给每个人的。这种义务更多地塑造了现实境况,在这种境况中农民发现了自身这个阶级,而不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区别。

将大地产组织成“田庄”促进了这一倾向。某一特定农场的所有者,一旦建立农场之后,就不太可能再改变他所要求的地租和劳役。多年以后,农民死去,他的子辈接手经营这处小土地,但是对土地所有者的义务没有改变。农民不再具有契约的效力与他们重新谈判,而土地所有者倾向于遵照古代的习俗,保留管理上的便利。另一方面,这些义务在各省有所变动,根据实际耕作的类型,以及省份的大部分居民所属的法律传统是法兰克人的、罗马人的、萨克森人的还是伦巴第人的等不同情况而变化。实际上,从一处地产到另一处,义务就会根据土地所有者所投资的类型和农民中奴隶所占比例而变化(对奴隶会加以更繁重的义务)。

这样一种人人遵守的习俗,在所有的私人地产中确立下来,最终被供奉进入法律之中。在一些情况下,法律明确介入,并作出规范。800年,查理在这一年有许多其他的事要操心,他还必须处理美因省在王室和教会地产上工作的农民上陈宫廷的抱怨。他们谴责代理人所要求的高压徭役,“因为事情组织的形式不同,有一些人被迫整周劳作,另一些人是半周,还有一些人是两天”。皇帝颁令于全省,那些为王室或教会地产工作的人,如果他们拥有足够的牛去拉犁,就要为主人的土地犁一天,而那些没有牛的人将要提供三天的人工劳动。“朕以这种方式作出规定,这样地产上的农民就不能逃避上述的义务,但是同样土地所有者也不能要求更多。”14但即使缺乏这样强制的介入,当时的政策普遍规定,为地产工作的农民,包括那些签订了契约的自由民,必须在有争议的事情上接受土地所有者的司法裁决。因此他们所必须面对的义务,逐渐脱离了协商,转变成永久的习俗,而土地所有者依照法律成为习俗的保证人。

奴 隶

奴隶依旧是那些为主人工作的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不像古代那么重要。在庄园农场里工作的“雇工”不是在“田庄”里工作的唯一奴隶;还有那些被分配小土地的人,他们被允许成家。在一些大的修道院地产(我们唯一能评估的)中,在土地上工作的农民,略超过一半是自由佃农,大约有三分之一是已成家的奴隶,剩余的是“雇工”。因此布雷西亚地区的圣朱利亚(Santa Giulia)修道院为庄园农场里的3,000人提供了工作,并为小土地中超过5,000人提供了工作,其中3,000人是自由的,剩下的是奴隶。15显然这些数据在大地产中是合理的,但并不反映社会整体的奴隶比例,因为在小土地广泛分布的地区,奴隶的人数远远要少。查理减轻了那些“发觉自己如此贫穷,既没有奴隶也没有土地,依自身的权利本有这些”的人的军事义务,这意味着甚至一个小土地持有者也可以拥有少量奴隶协助其工作。16

从法律上说,奴隶依旧是其所有者的财产,可以像罗马世界里一样转移和出售。806年,当他确立规则,以控制将要继承帝国的三个儿子的关系时,查理大帝声明他们不得在另一位兄弟的领地上购买不动产,例如土地、葡萄园、森林“和那些已经成家的奴隶”,而他们可以购买黄金、白银、宝石、武器、衣物和“还未成家的奴隶,换言之,所有商人买卖的货物”17。在经济术语中,奴隶是商品,一些商人贩卖他们致富,尽管宗教在法律的支持下再三限制这种贸易。分开出售夫妻会被劝阻,将基督徒卖出基督教世界是明确禁止的。18为了避免各种各样的虐待,远溯到779年,查理命令每次出售奴隶都要在主教、伯爵或者至少一名可靠的证人面前进行,并且他禁止将奴隶出售到帝国边境之外。19多年以后,他的儿子丕平在意大利重申了这一法令,并且规定秘密购买奴隶、将他们走私到其他地区是非法的。20

为了避免这些限制,奴隶贸易倾向于关注来自查理对异教徒的胜利中的战俘:萨克森人和随后的斯拉夫人。历史显示出这种贸易构成了向穆斯林西班牙出口贸易的主要部分,而进口奴隶没有显著改变帝国内奴隶的人口层次,可能日耳曼地区是例外。在那里,可能奴隶劳动力主要由斯拉夫人构成,这导致一种词源学发展,最后延伸至所有西方语言,由此种族的名称“斯拉夫”(Slavs)成了“奴隶”的同义词。一份巴伐利亚的文献将为圣埃默拉姆(Sankt Emmeram)修道院工作的农民划分为“巴伐利亚人和斯拉夫人,自由民和奴隶”;最后,这两种表述简化成了一种:“自由民和斯拉夫人。”21但在高卢和意大利,大多数奴隶是土生的:他们和主人说同样的语言,像他们一样受洗,不过在取名字的习惯上有区分,奴隶通常使用小词尾。从种族的观点看,他们被看作法兰克人和伦巴第人,尽管严格说来,这些词语是留给自由民的。

能够将自己卖身为奴,增加了奴隶的供应量,这种做法得到了法律的许可,并在受饥荒的农民中实际发生了。当无法支付罚金的时候,犯事者会成为王室的奴隶,可能是基于一种临时的基础,直到罚金被付清。丕平曾规定,如果一个已婚的自由民不论何种原因降格为奴,他的妻子有资格离开他,另嫁他人,“除非他是出于贫困、迫于饥馑而出售自己,而她也同意了,并因为出售自己丈夫的价钱而免于饥馑”22。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妻子由于自己配偶这般牺牲的代价而得到拯救,她应该向他表示,当他处于奴役中时还保证留在他这一边,这样是正确的。查理有时也会阻止这种情况,比如,随着对意大利的征服,他得知许多穷人出售自己或妻儿以躲避战争导致的贫困,所以他撤销了所有这样的交易。23但这只是政治姿态,不是决定性的原则,并且卖身的实践继续广泛存在。

对奴隶贸易的最大限制在于其经济性质。正如时常发生的那样,当一个土地所有者为一个奴隶家庭提供一块小土地来安家时,他显然没有任何兴趣去出售他们。他可能会在出售土地时这么做,因为任何买家都会有兴趣获得连同土地一起的劳动力,但除此之外他不会有这种想法。如果他将土地捐献给教会以拯救灵魂,他也要转让在那里工作的农民,可能要释放他们,将他们转变为教会的获释奴隶。换言之,成家的奴隶实际上有了终身的保证,不会被赶出自己的土地。在先前提及的查理大帝806年的规定中,就明确了这一点,他们转变成了不动产,或者不可移动资产。这种发展在人类尊严方面可能并不好,但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对他们的重要征服。

随着家庭的建立,奴隶也获得了保有少量收益的机会,他会设法通过努力工作来储蓄。这一权利首先被习俗所接受,随后是法律。甚至有些奴隶设法通过自己的积蓄做一些小生意。当查理推行新的通货,并且命令所有的贸易者无理由地接受时,他规定了一项针对自由民的罚金:“但如果他是处于奴役中的,并且他是用自己的财产贸易,他将会失去自己的生意,或者在众人面前被公开鞭笞。”24对一处小土地或者生意的责任,将负责的奴隶置于与自由小土地持有者并无不同的社会境况中,允许这些奴隶像他们一样自由规划自己的工作甚至拥有自己的奴隶。丕平的一条法律中提及了奴隶将自己的女性奴隶收作妾的情况,并承认他有权离开她去迎娶“一个和他同等的人,一位属于他主人的奴隶女子,但如果他自己还养着奴隶则更好”25。但这只是纯粹在主教指导下的形式上的同意,主教其实是反对离婚和一夫多妻制的。

我已经暗示了另一个依然惊人的进步。正是由于奴隶是基督徒,他们才有资格结婚,他们的所有者必须尊重他的婚姻。伦巴第国王利乌特普兰德曾经规定,如果一个奴隶所有者强奸了他的一个已婚女性奴隶,她和她的丈夫将获得自由。26丕平判决,如果一对奴隶夫妻被分开出售,神父就会向他们两人布道,讲述以基督徒的坚毅接受必须贞洁的义务,同时他也说明要尽一切可能使两人重新结合到一起。27查理更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属不同主人的男女两人要结婚,只要他们以适当的形式结合,并得到主人的同意,就不能再将他们分开。28不过奴隶中一直存在滥交,尤其是纺织业中存在大量女性劳动力的时候。诺特克提到,在亲身伺候皇帝的奴隶之中,“在科尔马(Colmar)的女性住所里有两个私生子出生了”,这展示了一种和千年以后工业革命时代所造就的工厂生活类似的情况。29

基督教的影响也导致废除了所有者决定奴隶生死的权力。当然,那些可怜人,除了设法养少量牲畜,并在市场出售他们的出产来积攒少量金钱,此外一无所有,他们依然会因为最轻的错误而受到肉刑处罚。他们会受到责打的处罚,更严重的情况是绞刑,而自由民在同样情况下是交罚金。但只有王室法官能通过死刑的判决,而奴隶所有者若因严酷的责打而致奴隶死亡,则会被惩罚。奴隶制的严酷依然体现在屈从于肉刑,这标志着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区别;区别如此之大,以至于在审判中证明一个人曾经被“像奴隶一样责打”的证据,在确定一个人身份的时候是至关重要的。30但是,在前基督教时代对奴隶灭绝人性的待遇,现在已经走向终结。

获释奴隶所期待的命运

获释奴隶的数量甚至超过奴隶,他们的社会身份却没有很大不同。我们已经审视了在王室和教会地产上工作的获释奴隶,但还有很高比例甚至大部分的在各处大地产中工作的农民是由获释奴隶组成的。被释放的奴隶,依旧对其先前的所有者保持着屈从的关系,现在所有者成了他的恩庇人,拥有和上古时代相似的地位。但是在基督教的统治下,释放奴隶是一种深受基督教鼓励的正义之举,并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奴隶对恩庇人的义务逐渐加重,束缚着奴隶,这样其所有者就不会在经济上有所损失。所有的日耳曼法都接受不同形式的释放;最严肃的形式,是在国王面前用书面文件举行释放,这使得一个获释奴隶成为拥有所有权利的自由民,他本人不再对恩庇者有任何义务。其影响就是,完全释放的案例极其罕见。一般而言,获释奴隶必须生活在主人的土地上,为其工作,缴纳租金。没有他的新恩庇人的允许,他无权离开。

这并不一定是不好的解决方法。一个获释奴隶将自己置于没有小土地的情况下来劳作,没有恩庇人保护,这会使最贫穷的农民阶层膨胀起来;尽管农村的人口依旧足够少,足以让每个人最终都找到工作,但还没有少到可以决定环境的程度。在虔诚者路易时代,列蒂地区有几十名奴隶出于当地一名“加斯塔尔迪”的遗愿而被同时释放,他们接受了来自法尔法(Farfa)修道院的小土地。他们必须接受极其严厉的合约条件,这意味着在每年最忙的季节,两周中就有一周要在庄园地产上工作,同时还要缴纳繁重的地租。31获释奴隶构成了名副其实的乡村无产阶级,尤其是在那些第一次犁种的地域里,他们的工作对庄园体制经济繁荣的贡献并不小。因此绝不能肯定,他们的释放提升了他们的生活条件。

在大部分情况下,获释奴隶依旧被束缚于曾经释放他们的所有者。法律将之转变为一个道德问题。伦巴第国王阿斯图尔夫曾疑惑,为什么没有迹象表明获释奴隶敢于背弃他们的恩主。国王曾经被告知,如果奴隶所有者不能确定他能够依赖奴隶的劳动时,他会犹豫是否释放他们。因此国王规定,即使在完全释放的情况下,一个获释奴隶因此全方位地成为一个伦巴第人,前所有者依然有资格在自己的余生要求获释奴隶来侍奉。32法兰克人没有这样明确的举措,但普遍的实践是一样的:获释奴隶被称为“利图斯”(litus),不是自由民,而是有义务成为他的恩庇人的人。

这种条件下获释的奴隶的真正悲剧在于,他们和奴隶之间只有名字上的差别,再无其他。实际上,鉴于他们仍旧需要永久地留在恩庇人的土地上,无论他何时有何种需求,都要为他效力,不能像自由农民那样协商更好的合约条件,获释奴隶发现他们自己其实和先前一样受压迫。无数的叙述都证明了一个获释奴隶的社会境遇近似奴隶,而不是真正的自由民。754年,丕平颁布了一条针对乱伦的法律:犯罪的一方,如果他是自由的,必须要付沉重的罚金;如果他不能支付,他将被监禁。但“如果他是一个奴隶或获释奴隶,他将被多次责打,他的主人也不应再允许他犯错”33。802年,查理大帝命令所有受到挪威突袭者威胁的北部海岸居民,在当地政府召集行动时,都要立刻前来。那些未能履行的人,如果他们是自由民,就要向国王缴纳罚金;但如果他们是奴隶或者获释奴隶,“他们会在背上承受王室罚金”,或者换言之,更多的责打。34

因此,随着时间过去,奴隶与获释奴隶之间的区别,对那些掌权的人以及文字工作者来说无足轻重,那些文人在羊皮纸上塑造了我们对他们社会的印象。“Servus”是最广泛使用的定义古代奴隶的词,也是被高卢和意大利当地方言保留下来的唯一相关词语,开始被无差别地同时用于奴隶和获释奴隶;且不说还有其他类型的乡村从属劳动者,例如“隶农”,他们是人身自由的农民,但他们和他们的后代似乎要永久地居住在小土地上。查理的时代这种混淆开始出现,甚至逐渐进入法令中。但长期来看,这会导致欧洲乡村古代奴隶制的消失,并创造出一种新形式的从属关系,叫作农奴制。农奴制囊括了绝大多数从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农民,他们都同样臣服于当地庄园所强加的条件。

权贵与贫民(pauperes)

皇帝对获释奴隶的命运毫无兴趣,正如他对犹豫不决的使节的著名回复清晰地指出:“只存在自由民和奴隶。”在本章开头将“女隶农”当作奴隶对待的那个语境中,我们所引用的这句直白的评论,绝对清晰地证明了,多数农民的隶属关系自身并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尽管有些情况下,查理自己关心他们的主人是否正确地对待他们,并且尊重他们的权利,将之当作自己的义务。折磨着自由小土地持有者的困难是完全不同的问题。他们被国王提出的要求压垮了,并且对有权势的人滥用权力作恶毫无办法。虽然有着巨大的差异,自由的小土地持有者依旧构成了军人和纳税人的大多数。实际上他们中太多的人被迫变卖家产还债,为一个主人效力,这令人极其不安,并造成了政治上的影响。

因此,查理的法令集中保护穷人免受滥权伤害的举措激增。这种情况下的“穷”并不是指真正的贫穷。奴隶和获释奴隶受他们主人的盘剥,但在传统观念中,自由民构成了法兰克民族的中坚力量。毋庸置疑,最有效的举措是免除兵役,但皇帝并不是让人觉得他会允许人逃避兵役。如我们所知,他严厉地对待逃避者;而且请求当地官员,不要从兵役中获利,不要毁掉这些人,令他们失去自己的土地,尽管可能没什么效果。35另一方面,查理并没有承诺自己会减轻司法管理的负担。他废除了所有自由民必须出席“诉讼会”的义务,不过这造成了纵容伯爵及其亲友将公共司法当作纯粹私人事务的风险。36最后,皇帝规定,那些自由身的穷人可以支付罚金,将判决转变为责打,以此“用他们的脊背”来偿付他们欠王室的债,避免牲畜被抄没,不然这将会把他们置于穷困的境地。37

但这些举措大部分都不过是警告,表示皇帝将不再容忍当权者对穷人的各种滥权。38不幸的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指责往往也是形同虚设。在整个帝国,自由民都让自己顺从于强大恩庇人的仁慈,不是做武装封臣,而是做依附者。还有更多的人,出于饥馑,实际上卖身为奴隶。并不是说前者的命运就与后者不同,如我们所知,要考虑到地方的习俗逐渐倾向于将整个农民阶层等同于单一形式的臣服者。这一时期,农民群体期望宫廷重新确认他们的人身自由,反对想把他们当奴隶一样对待的主人,这种诉讼案件的增多,证明这并不是巧合。偶尔农民会获胜,更常见的情况是他们会输。

查理死后,法律本身恶化了为主人工作的自由民的境遇。虔诚者路易重申了曾经推行的举措,尽管他再次申明他们被认为是自由的,但他们不能为法庭提供证据,因为他们没有土地,如果是伪证的话就不能对他们采取措施。39事实证明,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所支撑的自由,在实践中越来越难得到维护。长期来看,法兰克人和伦巴第人的法律都曾规定,长期居住在他人土地上的自由民,对土地所有者负有责任;如果他犯罪了,他的主人要逮捕他,并移交给当局。40农民与土地所有者的合约,甚至那些在意大利依旧使用的书面合约,都应该在理论上给予农民更多的保护;但即使是这些合约,也规定了在无法实现合约的情况下,农民自愿服从土地所有者所执行的司法。

夹在恩庇与奴役这两个世界之间,自由小土地持有者的存在逐渐岌岌可危。更多富裕的人,拥有一些奴隶,能够买一些武器和马匹,训练去使用它们;他们能进入当地的恩庇网络中,可能成为王室封臣,获得有保障的地位。一旦查理保证的相对安宁消失,其他人逐渐就会发现他们不得不臣服于滥权,卖掉他们的财产,加入逐渐增长的为领主工作的农奴阶层。

注释

1CRF, 58.

2Thegan, Gesta Hludowici imperatoris, E. Tremp ed. (Hannover, 1995; vol. 64 in MGH, Scriptore), 232.

3CRF, 26, 27.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