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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

作者:美-托马斯·爱尔森/译者:马特 当前章节:15318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2:40

杀戮与赦免

在传统社会中——就一定程度而言现代社会也是如此——环境保护措施很少能长期持续或具有系统性。相反的,这些措施往往只是暂时的、部分的和分散的,而且是源于各类动机的。[1]实际上,很多环境保护行为都是附带发生的结果,例如9世纪的唐朝皇帝为了寻求治愈顽疾,从皇家鹰窖中放生了许多猛禽;再或者,蒙古帝国早期的可汗为了庆祝登基而选择赦免囚徒,还会颁布法令宣布短期暂停狩猎活动等。[2]很显然,虽然这类行为形成了赦免猎物的结果,但保护与赦免并非这些举措的主要目的。

有意识地关注环境保护的措施来源于狩猎活动以及人们想在未来继续狩猎的期望。对于皇家猎手而言,这是一个尖锐的问题。原因在于,猎手的狩猎手段会造成大量的杀戮。在皇家狩猎活动中,人们一方面想要积累战胜动物的次数,另一方面则想要保留畜群以进一步展现自己的狩猎才能——这两种欲望是一组长期存在的对立。由于皇家狩猎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经常会在大众面前进行展示,所以皇家狩猎活动必须确保成功;而衡量其成功与否的最明显和容易理解的标准便在于猎囊,即捕杀猎物的数量。

在核心区域中,关于皇家狩猎活动的文学描写经常会提及大规模猎杀的场景。12世纪末,尼扎米(Ni?āmī)在诗中写到,手持枪矛与套索的巴赫兰·古尔在捕猎后留下了“小山”式的被猎杀的野鹿与野驴。[3]同时代的格鲁吉亚诗人鲁斯塔维利(Rust’haveli)曾提及“土地被血液染成了紫色”,以及活动中猎杀了“不计其数的野兽”。[4]在另一部同时代的格鲁吉亚文学作品《维斯拉米阿尼》(Visramiani)中,作者宣称男主人公拉敏(Ramin)“猎杀了太多的猎物,以至于山中和平原上都没有足够的空间储存这些猎物了”。[5]甚至在中国的文学作品中也出现过这样的场景。在公元前2世纪的一篇赋中,作者述称猎杀的规模太大,以至于皇帝的马车轮都沾上了“鲜血”。[6]

同样的,历史文献中也大致记述了围猎中所捕杀猎物的庞大数量。据朱维尼记录,蒙古人通常会为所猎杀的猎物保存一份记录,但是鉴于有时猎杀的猎物数目过大,所以人们只会记录捕杀的野兽与野驴,也就是那些比较名贵的猎物的数量。[7]马可·波罗对忽必烈的狩猎活动也有同样的描述。据他记录,猎物的队列长度可达一日行程,之后则全部被赶至狩猎圈的中央集中猎杀。[8]

但是,确切的数字究竟是多少呢?猎杀的规模真的有那么大吗?在这一方面,史料提供的数据可以证实文学作品的记述。在康熙皇帝于中国东北(Manchuria)举行的一次围猎活动中,传教士南怀仁记录称,猎手在半日内共猎杀了300只牧鹿,而在更远的区域中则有1000只牧鹿和60头老虎。[9]据夏尔丹记录,在伊朗的围猎活动中,猎杀的动物——包括野鹿、野狼、狐等——通常可达800只,但是据说有时猎杀的野兽数量会多达14000只。[10]一位改信基督教的波斯人堂·胡安(Don Juan)记录了一个更近时期的历史故事,据说达赫马斯普(?ahmāsp,公元1524~1576年在位)有一次组织了一场大型围猎活动,最终在“一天的狩猎活动”中杀死了30000只野鹿。[11]

以上这些数据可能会被认为是传说、旅行者笔下的故事或是文化偏见的副产品。然而,当地史料的记载也讲述了同样的情形。在阿克巴大帝统治期间,同时代的尼赞·艾丁·穆罕默德(Ni?ām al-Dīn Mu?ammad)记录了1567年初冬在拉合尔(Lahore)附近举行的一场大型围猎活动。在这场围猎活动中,助猎者将大约15000只猎物——包括野鹿、豺狼等——赶至一起,形成了“边长5科斯(10英里)的狩猎区域”。[12]虽然尼赞并未给出具体的猎杀总数,但是这一数字无疑是十分巨大的。除了这些被猎手捕杀的猎物,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的是,如此大量的动物在非正常状态下聚集会造成怎样的影响。这些动物中既包括食肉动物,也包括猎物,两类动物同时在数天内聚集在有限的空间中,无疑会导致很多动物因缺水、惊吓、意外以及恐慌和重定向的进攻行为引发的动物搏斗情形而死亡。

为了能够在未来继续展现皇威,皇室需要维持一定数目的猎物,这就需要进行一些限制措施。因此,皇家猎手群体开始有意识地采纳和推行一系列管理狩猎活动的相关规定。正如孟子指出,制定这些狩猎活动规则的目的是让猎杀行为变得更为困难,进而使狩猎活动变得更加具有挑战性。[13]

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则被普遍接受和广为应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自然的猎物保护方法在于狩猎季节方面。普林尼和阿布尔·法兹尔都深深意识到,动物与人类不同,是拥有固定的繁衍季节的。[14]在中国,历史资料中也有关于采纳季节性狩猎的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东周列国便会根据繁衍季节来安排每年的狩猎周期。[15]在唐朝的一则法令中,这一点更为明晰。法令规定,“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负责推行这一法令的则是隶属于工部的虞部。[16]在中国的清朝,即便是以繁殖迅速而闻名的野猪,也只允许在北京以北的地区依季节进行捕猎。[17]

当然,狩猎季节这一概念意味着对雌性动物和幼崽予以优待,这也是一项历史非常悠久的传统。欧洲的中石器时代(Mesolithic)文明中对赤鹿的捕猎非常严重,而对赤鹿残骸的研究数据显示,雄赤鹿被猎杀的频率要高于雌赤鹿或年长的牡鹿,因为雄赤鹿与牧群的繁衍关联性最少。[18]在欧亚大陆的猎手群体中,这是一种普遍的策略;在色诺芬关于狩猎活动的专著中,这一策略甚至被延伸至繁殖速度较快的野兔中。[19]在伊朗,这种智慧体现在日后出现的一项传统中:巴赫兰·古尔下令禁止捕杀四岁以下的野驴。[20]可以说,这是来自一位古代的英勇的皇家猎手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在蒙古人控制中国北方地区时,中国禁止在“孕期或哺乳期”猎杀任何禽兽,这一法令也适用于天山地区的回鹘人。[21]在印度的莫卧儿帝国,通常禁止猎捕的雌性动物有时还包括老虎——尽管这一政策的制定者贾汗吉尔本人有时会不遵守这一法令。[22]这种对雌性猎物的保护有时还会延伸至猎手所使用的狩猎搭档身上,例如伊本·芒里(Ibn Manglī)便主张猎豹可以被训练为只捕猎雄性的瞪羚![23]

尽管贵族猎手们接受以上所有这些规定作为狩猎活动的准则,但是他们的狩猎方式却削弱了这些规定的效果。可以确定的是,有经验的猎手可以在狩猎时有选择性地放走雌性与幼崽;但是在围猎活动中,受这种狩猎方式的本质所限,猎手对不同的猎物并不会有任何区分。因此,解决方法只能是对狩猎活动进行限制并赦免猎物。在中国的周朝,猎网被改造为只能诱捕更少量的动物;而在蒙古帝国,在长者的恳请之下,围猎活动会在所有受困的动物被猎杀之前就被中止。[24]此外,清朝、萨非王朝和莫卧儿帝国也都实行了类似的政策。我们还掌握了一些数据:沙阿拔斯曾在围猎活动中释放了2000~3000只瞪羚,贾汗吉尔则在另一次围猎活动中释放了100只鹿中的半数;有一次,阿拔斯围困了大约2000只鹿牛羚(nilgao),但是仅猎杀了其中的300只。[25]统治者必须维持一个仁慈而无情的形象。王公就像神灵一样,最好的情形是既被人民所爱戴,也为人民所惧怕。

过度狩猎的内涵已被明确认识。那些猎物被“清空”的地区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慢慢恢复。[26]据同时代的资料记载,拜占庭帝国的皇帝伊萨克·科穆宁(Isaac Comnenus,公元1057~1059年在位)经常在“自然栖息地”中狩猎,以“避免减少特殊保护区内的动物数量”。[27]元朝宫廷在有些地方狩猎的间隔在3~4年,而热爱狩猎的康熙皇帝则意识到,人们需要进行一定的轮换以保证猎物有足够的时间繁衍,因此他也减少了进行围猎活动的频率。[28]

皇家猎手通常会保护一些特定的猎物品种不受干扰,当然他们自己并不在限制范围之内。贾汗吉尔禁止在阿玛纳巴德(Amānābād)地区捕猎羚羊,奥朗则布禁止在首都附近捕猎鹤;在中国的辽代,只有皇帝才可以猎杀角鹿。[29]借用罗伊(Roe)的表述,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古马里(Mari)、中国的元朝以及印度的莫卧儿帝国,只有皇帝才可以“与狮子接触”。[30]所有的大型猫科动物都被认为是皇家猎物,捕猎这些动物是只属于统治者的一种特权。

但是,这并非皇家猎手保护动物的唯一动机。在某些情况中,一些动物物种会被统治者列为保护的对象。在17世纪的锡斯坦(Sīstān),倭马亚王朝的统治者下令保护鼬鼠和箭猪,因为这些动物经常会杀死对人类造成威胁的蛇类。[31]在中国的元朝,关于鹤也有类似的详细记载。1299年秋,江浙地区遭遇了虫灾,朝廷使用了上千只秃鹙在地上和空中杀死害虫。作为回应,中书省获准传达了一条在该地区内保护鹤类的圣旨。这条禁令一直持续了超过五十年。[32]在以上两个例子中,古代政权均使用了我们现在称为“自然控制”的方法来处理害虫及其蔓延的问题。

另外一种常见的保证猎物供给的方法便是将狩猎权仅限于贵族当中,也就是限制猎手的数量。1071年,辽国朝廷立法禁止汉人狩猎。[33]大约同一时期,征服者威廉[34]在英格兰境内广泛推行了禁止捕猎野鹿、野猪和野兔的法令;几个世纪之后,忽必烈在中国北部地区与朝鲜也推行了大致相同的政策。违反这些禁令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包括刺盲或处死。[35]这些措施的明显意图之一是保护猎物,但通常也是为了防止普通大众持有武器。作为本国国内的少数族群,诺曼人、契丹人和蒙古人并不希望大众拥有使用武器的经验。

这种隔离政策素来不能完全施行。除了难以监管的偷猎行为,皇家猎手还不得不多次允许平民拥有狩猎权,甚至在皇家森林中开展狩猎活动。在一些时候——例如在14世纪的法国——这是一个有关习俗和法定先例的问题。[36]在另一些情况中,则是为饥荒所迫。譬如,1291年,由于各地饥荒而担心引发社会动荡,忽必烈撤销了禁止捕猎的法令。[37]有的时候,允许平民狩猎是皇室博爱的象征。例如,在印度的莫卧儿帝国,皇家狩猎保护区只有统治者在附近出现时才会戒严,当统治者不在附近时则允许平民用捕网猎取一些小型的猎物,如鸟和兔。[38]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贵族阶级将狩猎活动作为一种战斗训练,因此即使在这些例外中,皇室也绝对不会鼓励大众使用军队式样的武器来猎捕大型猎物。

猎物管理

一场成功的皇家狩猎活动通常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管理。为了保证稳定的猎物供给,人们需要控制狩猎活动并长期保护、改进或改造猎物赖以繁衍生息的自然环境。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传统社会主要采取了两种基本类型的措施:畜养牧群和保护动物栖息地。

蓄养喜爱的猎物的行为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公元前12世纪~前9世纪的亚述帝国,皇家铭文曾骄傲地宣称,统治者所捕获的野兽“形成了牧群”。有些动物被祭祀给神灵,其他的动物——尤其是异域的动物——则用于展示,但是基本的猎物如野鹿、瞪羚和野山羊则会被“放在山中”——这明显指的是畜牧行为。[39]在近代早期,欧洲宫廷也推行了类似的政策。16世纪的法国国王全部是狂热的狩猎爱好者,他们试图在自己的狩猎场中繁殖异域的猎物,如来自拉普兰(Lapland)的驯鹿和来自鞑靼(Tartary)的野雉。[40]在这一方面成功得多的是盎格鲁—诺曼的贵族,他们从英格兰进口黇鹿并将其引入了爱尔兰的南部与东部地区。[41]在内亚地区,游牧民族是迁徙动物方面的专家,他们进行了一些非常长期的畜牧活动。成吉思汗曾下旨,让长子朮赤将一大批野驴(gūr-khar)从钦察草原转移至锡尔河附近的费纳客忒河(Fanākat)沿岸。一段时间内,这些动物被用于娱乐活动中的追捕和捕获,等王公贵族对此厌倦后,每一位都会在这些动物身上加上标签,然后将其放生,以供未来的消遣活动使用。[42]

在核心区域中,也有大量证据显示畜牧活动的存在。贾汗吉尔在这一方面尤为积极。当时,由于赤鹿的分布只局限于两个区域,故贾汗吉尔捕捉了一些赤鹿送往其他地区蓄养。在另一个例子中,贾汗吉尔在萨满纳噶尔(Samanagar)附近的围猎活动中捕获了404头野鹿,并且将这些野鹿送往法特普尔(Fathpur)的平原地带放生。之后,又有84头野鹿被送往了这一地区,并且还在鹿鼻上穿环作为“标记”。[43]更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与贾汗吉尔同时代的伊朗皇帝沙阿拔斯。约1619年,在阿拔斯写给贾汗吉尔的一封信函中,他对莫卧儿帝国的统治者所赠送的印度鸟表达了感谢,并希望可以获赠其他的动物品种——一头有角野牛和一对繁衍用的羚羊。之后,阿拔斯告知贾汗吉尔,他在法拉哈巴德(Farāhābād)栽植的一片森林(jangal)已经非常繁茂,这也是他写信索取更多印度品种动物的原因。[44]阿拔斯选取法拉哈巴德作为在伊朗部分地再现印度的做法是非常合适的,因为法拉哈巴德位于马赞达兰(Māzandarān),靠近里海沿岸的塔俊(Tajūn)河口。这里的气候炎热潮湿,生长着浓密的灌木丛与森林。

同样的,在中国也有猎物看守与畜牧的传统。在周朝和汉朝的狩猎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45]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满人在北京北部的湿地中蓄养了大量的野猪以供皇帝消遣。[46]

如果将这些不同的证据综合起来看,其中似乎蕴含了一些当代猎物管理的相关概念,但是这些行为并非现代意义上关联、整合或认可的政策。在大部分意义上,这些规定实际上是统治者个人倾向的结果。从长期效果来看,更为连续和远为有效的是那些保护、扩展、改进或创造了有利于猎物的栖息地的措施。应当强调的是,这些行为并不一定是有意所为,反而有时是为了垄断或至少部分地控制自然资源——尤其是水源和森林制品——而导致的副产品。贵族阶级的猎禽史便可以很好地说明这种动机的混杂性。由于水禽可以提供很多娱乐活动,皇家猎手采取了各种策略保障有足够的水禽作为猎物供给。腓特烈二世在意大利东南部的福贾(Foggio)附近的湿地建立了一片鸟类禁猎区,而印度与波斯的贵族则小心地在湖泊与池塘中蓄养了鱼类,以此吸引常见的鸟类猎物并为它们提供食物供给,如鹤和鹭等。[47]另外一种措施是契丹人使用的,之后蒙古人也予以采纳。这种方法便是在水域周围种植各种谷物,在吸引野禽的同时还可以确保在今后的狩猎活动中可以猎取到肥美的猎物。[48]除了保护和强化自然水域,有些热爱狩猎的皇家猎手还会自己创造水域。公元5世纪时,亚美尼亚的国王修建了一些人工河道,并表示其目的是吸引“大量的野禽以供沉迷于狩猎活动的贵族阶级娱乐消遣”。[49]同样痴迷于此项运动的还有成吉思汗时期的王公贵族,他们在蒙古中部与突厥斯坦的不毛之地修建了人工水塘,借此“聚集”水禽。[50]19世纪早期,希瓦汗国(Khiva)依然延续了这种行为:当时的统治者在灌溉水渠的沿岸挖凿湖泊,以便于在湖上捕猎水禽。[51]

以上例子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合适的栖息地来聚集猎物。然而,“水槽(tank)”的例子却是一种不同的情况。水槽是印度建造的一种可以吸引水禽的设施。这种水槽相当于一个大型的蓄水池,是南亚次大陆范围内一种常见的设施。[52]自史前时期起,这些水槽便已经出现了,而早期的文学作品与碑文也广泛记载了其在皇家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53]在之后的德里苏丹国与莫卧儿帝国时期,穆斯林王公和印度王公都曾整修旧水槽和修建新水槽。[54]

在郊区与城镇附近的交通线沿途,有一些水槽非常庞大,其周长在2~10英里。人们通过修建大坝和改道溪流修建起水槽,其四周通常会砌有石头以防止漏水,四周栽满树木以减少蒸发。[55]这些宜人的人造环境自然会吸引各种各样的水禽与皇家猎手前来。[56]然而,尽管这里是一个吸引人的狩猎地点,这却绝非是人们修建水槽的最初或主要目的。正如很多欧洲旅行者正确意识到的,水槽实际上是一种蓄水手段与灌溉设施。游船、娱乐、捕鱼和猎禽都只是衍生而来的次要功能。[57]

如果说印度修建的水槽在意料之外带来了良好的水禽狩猎活动,那么可以说中世纪西方的森林保护行为则带来了意料之内的良好的猎鹿活动。德语中有意地区分了“Waldgeschichte”与“Forstgeschichte”两个词,前者意为自然森林的历史,后者则指的是受人类管理的森林的历史。[58]实际上,“森林(forest)”一词本身便蕴含了这些内涵:“forest”源于拉丁语的“foris”,意为“外面”,可以指代普通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任何类型的土地,既包括林地,也包括荒野、草原甚至是农业用地——以上这些土地类型均受制于管理皇家狩猎活动的专门律法。[59]在中世纪的英格兰,森林这一术语被直接等同于国王在各个郡县单独开辟的狩猎保护区,是拥有“野味(venison)”——任何野兽的可食用肉类——的地方。[60]因此,“森林”的概念并非源于自然森林的历史,而是源于狩猎活动。自然而然的,朝廷警惕地控制着森林资源。具体而言,森林中的“绿植与野兽(vert and venison)”,即所有提供了所需的遮蔽与食物的植被和野兽,都受到国王律法的直接保护。在这一体系中,森林与皇家狩猎场是同义的——狩猎场只不过是四周设有围墙的森林而已。当然,没有国王或其代理人即林务官(foresters)的批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皇家森林中使用其中的树木、牧草或猎物。出于必要,林务官既是猎物看守同时也是执法官,不仅协助运行一个独立的宫廷体制,而且负责监管违反森林法的各类行为,以罚款的形式为皇家财政增添了多种收入。

尽管盎格鲁—萨克逊的国王进行狩猎活动并且拥有自己的猎物保护区,他们并不是郊区大块土地的唯一使用者,因此实际上剥夺了平民利用森林资源的权利。随着诺曼人征服了这里,森林制度被从法国引入。威廉及其儿子们通过“植树造林(afforestation)”大大增加了皇家狩猎保护区的范围,而且经常会将现有地区的平民驱逐出去。正是出于这些政治经济层面的考虑,诺曼王朝的国王成为其治下“自然”栖息地的坚定维护者与拓展者。

在欧亚大陆范围内,“受人类管理的森林的历史(Forstgechischte)”遵循了一条类似的固定道路。中世纪早期的国王如墨洛温王朝的统治者拥有许多保护区与护林官,一直警惕地守卫着其中的猎物与森林。[61]但是,在这一较早时期,北欧地区依然存在着许多荒野,因此统治者经常会鼓励民众在这些大片土地中定居和开荒,因为这种做法可以为宫廷带来长久的经济收益。[62]然而,由于自中世纪后期起荒野的数量开始下降,统治者开始更加专注于保护和垄断剩余的森林资源。与之相对,这种情况导致了大量入侵皇家林区寻找猎物与植物行为的产生。在诺曼王朝统治下的英格兰,偷猎者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包括了贵族、农民、牧师和法外之徒等。[63]为了应对这种非法获取猎物、木材或地被植物的行为,相关的皇家律法越来越严格和残酷,甚至还包括了死刑。[64]

无论如何,在北欧地区,皇家狩猎活动与环境保护行为之间的关联十分密切。尽管中世纪的贵族与现代的环境保护论者在其目的与世界观等层面上有着根本的区别,但是前者也是经验丰富而且真心诚意的“自然环境保护主义者(conservationists)”。此外,中世纪的贵族花费了大量精力保护英格兰与法国境内的猎物栖息地。在封邑众多的德国,有众多的林务官(Forstmeisters)和狩猎主管(Jagdmeisters)负责管理猎物,组织皇家狩猎活动和保护森林资源。逐渐的,这些林务官和狩猎主管甚至还进口了一些新品种的树木和灌木丛以改善猎物的生存环境。慢慢的,“植树绿化(afforestation)”这一术语不再指代为了狩猎保护区而拨用土地的本义,而是演化出在荒地中栽植新森林的现代含义。[65]

核心区域的生态环境与狩猎技巧有着很大的差异,其狩猎技巧适宜空旷的乡下而不是林地。尽管如此,皇家狩猎场依然是不准人们进入的禁区,只有在统治者允许时才会例外。在突厥斯坦与印度等地,皇家狩猎场是禁忌之地,非法侵入者会遭受严厉的惩罚,甚至被没为奴隶。[66]在伊朗的政治生活中,也存在着类似的保护动物栖息地。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各地统治者均拥有自己的护林官,而之后的帕提亚人(Parthian)出身的亚美尼亚国王胡斯洛三世(公元330~339年在位)则在阿扎尔河(Azal River)附近栽植了一片橡树林,用以吸引狩猎用的猎物与鸟类。[67]与沙阿拔斯在法拉哈巴德栽植的森林相似,这片橡树林的开辟拨用了土地并种植了新的植被——换言之,实现了“植树绿化”一词的双重含义。

在古代中国,狩猎活动与林业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一点主要表现在狩猎场和狩猎保护区中自然资源的大众接触问题上。孟子曾试图说服当时的统治者,一位英明的君主不会建造大型的皇家狩猎场并将人民隔离在外,也不会将杀死君主的野鹿的人当作杀人犯对待。与之相对,孟子主张由政府控制的狩猎保护区应与人民共享其中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薪柴与小型猎物。在他看来,这不仅是治国良策,也是经济之道。[68]负责维护这些森林的官员自一开始便与猎物管理事务相关。[69]在汉朝前与汉朝时期,掌管山林的官员被称为“山虞”或“虞”,负责砍伐林木、保护狩猎区、驱赶猎物以及为皇家狩猎场提供猎物等方面的工作。[70]

此后的朝代不仅在政治层面上关注狩猎活动,而且也遵循了先例。元朝和清朝两代的朝廷都十分留意保护自己所有的森林,尤其是首都附近的林地,并颁布法令禁止在皇家狩猎保护区中捕猎。负责在保护区中巡逻的是猎物看守,有时皇家卫队也会参与其中。[71]清朝的主要狩猎保护区位于木兰围场,在这里举行的最后一场皇家狩猎活动发生于1821年;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这座狩猎场一直保存完好。但不久之后,偷猎者、伐木人和缺乏耕地的农民不断地侵扰木兰围场,导致它迅速衰落;截至1906年,木兰围场的森林覆盖率只剩下最初规模的5%。[72]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在欧亚大陆范围内,人们保护森林的动机是各不相同的。例如在中国,一个长期的问题是由于山上滥砍滥伐而导致的水土流失,这在孟子所处的年代便已经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了。[73]与之相对——与欧洲和某些程度上的中国相比——对前现代时期的日本而言,林业与贵族狩猎活动之间仅有微小的关联。总体而言,森林是建筑用木材与燃料来源,是为密集型农业提供肥料的一种植物资源。[74]但无论人们保护森林的主要动机是什么,猎物的栖息地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尽管正如格拉肯(Glacken)所言,这些环境保护行为都是在“不知不觉之中”发生的。[75]

然而,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形式的无意识的环保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周期性地协助缓解猎物所面临的各类侵扰,而这种行为便是社会混乱状态。虽然社会混乱状态可能会在人类社群中造成灾难性的影响,但是却常常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有益。这种社会混乱可以具有多种形态,譬如由于中东地区的旱灾或俄国的瘟疫导致了国内人口的减少与土地荒废无人耕种,反而使许多适宜猎物生存的自然栖息地得以恢复。[76]政治层面的失误有时也具有类似的效果。在佩尔萨特(Pelsaert)所记述的一则例子中,印度莫卧儿帝国的过度税收政策导致许多农民逃离当地,因此导致“田地无人耕种,逐渐变为了荒野”。[77]

然而,战争对自然环境的益处甚至要更大。在激烈的战乱时期,军队的调用与贵族成员的伤亡都会减少皇家狩猎活动的频率与规模,而这将会促进猎物数量的恢复。[78]此外,战争导致的人口总量减少也有利于猎物的生存。在乔治二世(公元1072~1089年在位)统治期间,格鲁吉亚人不断地被塞尔柱人骚扰,历经了许多困难的处境。约1080年前后,突厥人一年一度的夏季远征活动导致了边境地区众多民众的死亡、逃逸或奴隶化。据一部格鲁吉亚编年史记述,当时的事态变得非常糟糕,以至于“在那段时间里,田中既无人耕种也无人收割,乡下的田地被荒废,逐渐变回森林;这些地方不再有人居住,而是被猎物和野兽所占据”。[79]同样的事情也曾发生在中世纪俄国边境的森林—草原地带。当时常住人口的频繁逃逸使得自然植被得以恢复,这种情形被地理学家亚历山大·沃耶伊科夫(Aleksandr Voeikov)称为“非自愿的造林行为(le boisement involontaire)”。[80]这种自然环境的复原现象吸引了野生动物前来,据1389年的目击者记录,在顿河中游等曾经的农业用地中,唯一的居民已是“麋鹿、野熊等类似动物”。[81]虽然就某种程度而言,这些说法有可能是文学创作的惯用手法,但是这些描述也反映了一种生态现实,即自然可以以非常快的速度再次征服那些无人看管的耕地。

在有些例子中,长期的军事斗争甚至可能在交战双方之间制造出“无人地带(no man’s lan?s)”。这些地带占地辽阔,持续时间长,对野生动物的生产十分有益。在新大陆,所谓的“战争区(war zones)”中的大片土地将对立的美洲印第安人(Amerindian)的各个部落领地分割开来,有效地保护了猎物及其栖息地,尤其是大型动物如野鹿和野牛——这两类动物在长期处于部落控制下的地方通常较为稀缺。[82]现代的类似案例是DMZ[83],这是横跨整个朝鲜半岛的一片狭长的无人之地,现在已等同于濒危动植物或在韩国其他地区已灭绝的动植物的保护区。[84]

战争对猎物的赦免不仅体现在制造缓冲区,将士兵从狩猎活动中调离,以及因饥荒、疾病和逃难而导致的人口减少上。这种赦免作用实际上更加冷酷:战争中的伤亡人口常常沦为觅食的食肉动物的食物,这一点在古代的文献中常有提及。[85]在这一点上,狄奥菲拉特(Theophylact)的报告很具有代表性。据狄奥菲拉特记述,578年拜占庭帝国在与萨珊王朝的对战中失利,很多波斯方面牺牲的军士都被留在田野中未被掩埋,最终成了经过的野兽的盘中餐。[86]在东方,长期的战乱导致了明朝的覆灭与清朝的崛起,中国南方省份的人口减少产生了人类腐肉与更多的森林,而这导致老虎的数量开始增加。[87]同样的现象也曾出现在越南战争期间,当时东南亚地区的老虎数量出现了暂时性的复苏。[88]

关于战争与猎物保护之间复杂而且有时出人意料的关系,再举最后一个例子,那就是德里苏丹国的政策。首先,与欧亚大陆范围内的其他统治者相同,德里苏丹国的统治者拥有正规的狩猎保护区和荒原,这些地区均不允许农民进入。然而,这里最引人深思的就是这些狩猎保护区最初的创建方式。至少在其中的一个例子中,菲罗兹沙阿(Fīrūz Shāh,公元1352~1388年在位)曾“打着狩猎的幌子”对印度克塔尔地区(Katehr)进行了全面的掠夺,而这一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显然也是预料之内的:当地人纷纷逃离,“留在那里生活的只剩下了猎物”。[89]

以上论述并非认为战争一定是对野生动物有益的,而只是指出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而且还是常常发生。

文化限制

在这一点上,大多数用于确保未来猎物畜群数量的措施均有意或无意地来源于统治阶层的行为、决议与政策。换言之,这些措施大多来自于皇家猎手。然而,更大框架之下的文化实践与文化准则同样影响了这些皇家猎手,对他们的狩猎行为进行了一些额外的限制。

最明显的是,宗教信仰、宗教习俗与宗教机构对狩猎活动加以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野生动物。面对这些限制,包括最有权势的统治者在内的统治阶层即使并非总是会遵循,也不得不对之加以考虑。有些限制措施以正面法令的形式出现,例如在伊斯兰律法中,动物作为上帝创造的生物是拥有灵魂的,拥有使用公共水源的权利。[90]其他的很多限制措施则是以禁令的形式出现的。在中世纪的西方,狩猎活动与猎鹰训练由于实践和理论原因而遭到了神职人员的反对。首先,狩猎行为是一种世俗活动,神职人员不应参加;其次,这种活动不仅花销巨大,而且让人分散精力。[91]虽然这种限制并不能阻止贵族阶层从事狩猎活动,但是教会可以在其所拥有的土地中限制狩猎活动的进行,实际上相当于为动物和鸟类创造了避难所。

即使在核心区域内,这种情况也有发生。1170年,格鲁吉亚的国王乔治三世出台了一则宪章,宪章严格限制皇家驯鹰师进入底比利斯以北的一座修道院所属的土地,只允许其在极短的时期进入特定的地点。[92]这种类型的动物避难所非常常见,有一些甚至更加具有限制性。在麦加周围,狩猎活动是绝对禁止的。在禁地(?aram)——一种神圣的区域——内,立有圆柱作为标识,在这里任何形式的杀戮行为都是禁止的,无论是针对人类还是针对动物的杀戮。即使是最微小的生物的意外死亡也是需要注意避免的,唯一的例外是面对危险动物时进行的自我防卫。[93]

在近东地区的宗教中,只有一种宗教信仰完全禁止人们进行狩猎活动,那便是摩尼教(Manichaeism)。摩尼教的创建者摩尼(Mani,公元216~276)将狩猎活动等同于邪恶和罪恶,据称他曾偶遇多位外出打猎的王公,并让他们回心转意选择皈依。现代的评论家认为,摩尼对狩猎活动的拒绝源于他对各种形式的生命的尊重以及他对贵族奢华生活方式的反对。[94]由于摩尼教是一种被打压的少数派宗教,因此很少有机会推行它所推崇的信条。在减少对动物的杀戮方面更为成功的是印度本土诞生的宗教,尤其是佛教与耆那教(Jainism)。

在佛教教义中,自然具有重要的宗教意义;随着时间的流逝,自然的价值会逐渐增加。中国与日本的一些佛教流派甚至讨论,无知觉的生物——如植物与树木——是否可以达到成佛(Buddhahood)的境界。尽管并非所有的信众都讨论了如此深入的问题,但是基本都认为动物作为一种有知觉的生物,能够达到开悟(enlightenment)的状态。因此,动物在佛教徒中获得了一种特殊的道德地位,在耆那教信徒(Jains)中也是如此。[95]

佛教禁止杀生的信条广为人知。这一戒律的推行与一个人的名字有着紧密的联系,那就是阿育王(A?oka)——孔雀王朝(约公元前274~前232)的伟大统治者。据传说记述,在击败了东南方的羯陵伽国(Kalingas)之后,阿育王由于对这场血腥的战役感到嫌恶,转而投入了“法(dharma)”[96]的怀抱——通常认为是皈依了佛教。之后,阿育王在其治下用古代印度初期地方语(Prākrit)颁布了多部法令。在法令中,阿育王宣布他将终止狩猎活动,取而代之的则是道德视察与指导;此外,他还将停止摄入大部分作为营养来源的肉类。[97]

这些禁止杀生的行为以故事的形式广为流传。在创作于公元2世纪的《阿育王传》(Legend of King A?oka)中,贵族阶级遭受的悲惨死状一般被归因于前世所犯下的狩猎罪行。书中宣称,这些过去的罪恶只有通过遵循佛教教义才能洗清。[98]此外,隐士、美学家、神职人员和婆罗门都会定期进行反对狩猎活动的布道,尤其是针对统治者。[99]他们会指出,佛陀曾用自己身上的一块肉救下了一只被统治者的猎鹰攻击的鸽子。[100]这些人的宗教信仰可以在其治下的土地上推行:印度拥有众多的僧院与修道院,这些地方成为动物的避难所,而这一传统也随佛教一起传至了北部与东部地区。[101]有的时候,世俗的统治者也在劝诫下接受了这些教义。据中国史料记载,在7世纪早期,北印度的卡瑙季(Kanauj)的国王重新启动了阿育王的禁令,在统治范围内禁止任何形式的杀戮。[102]

这些戒律随着佛教的传播,也蔓延至北部与东部地区。在内亚地区,印度的梵文传说被翻译为藏文与回纥文,这些翻译作品均宣传了狩猎活动作为一种邪恶之事而应被禁止的思想。[103]约公元前300~公元1000年,在于阗的东伊朗王国,多位统治者据说都曾经酷爱狩猎与格斗,直至在佛教教义的启发下才开始放弃杀戮行为。[104]在古回纥语的各式忏悔中,任何的杀戮行为都被认为是一种罪恶,并且有意将猎手(tazaqchi)、驯鹰师(qushchi)与捕鸟者(it?rchi)列为罪人,这种观点在中国的唐朝也广为流传。[105]

以上这些行为或许会被认为不过是空洞而伪善的宣言,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佛教教义的确影响了统治者对动物和狩猎活动的态度。630年,玄奘在西去印度时经过了西突厥帝国的领土。在伊塞克湖(Lake Issyk Kul)与塔拉斯河(Talas River)之间的一个地方,玄奘见到了一片野鹿荒野。在那里,众多动物在可汗的全面保护之下得以不受干扰地生活。[106]同样,契丹人的统治者也回应了——至少选择性地回应了——佛教教义对动物的关心。辽代朝廷在重要的佛教节日时禁止狩猎,并且多次将所有的猎鹰放生,短暂地中止过鹰猎活动,这种行为在朝鲜和日本也曾零星出现。[107]

另外一种印度宗教耆那教在对杀戮的憎恶与对动物福祉的关注等方面走得更远。[108]能够体现这一点的是令外国旅行者感到惊讶的动物之家(goshals)与动物医院(pinjrapole)。这些设施的原型来自于公元前3世纪阿育王时期,主要出现在——但不局限于——印度西部地区,并且与耆那教的信徒有着紧密的关联。[109]这些动物之家与动物医院的服务对象既包括家养动物,也包括野生动物。外来者在第一次看到这些设施时都会感到困惑或认为不可理喻,尤其是因为这些设施甚至还会收留虱子和跳蚤等害虫。[110]其中的一个例外便是英国人詹姆斯·福布斯(James Forbes)。1772年,他参观了位于苏拉特的一座耆那教动物医院。尽管詹姆斯认为这栋设施“十分奇异”,但仍然清晰而准确地记录了医院的性质与功能:在医院的墙内设有各种病房,一些供生病和受伤的动物恢复,另一些则供年迈的动物安度晚年。这座医院中收容了家养动物与野生动物,包括猴子、鸟、乌龟,等等。[111]

与耆那教信徒相比,印度教教徒的立场虽然更加温和,但是他们的宗教信仰显然对其态度与狩猎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鲁特罗·德瓦所著的狩猎指南便很好地体现了这种模糊性。在书中,德瓦颇为费力地为狩猎活动进行了辩护,将之等同于传统而正式的动物祭祀活动;他认为,如果人们沿袭圣人的做法,在狩猎活动开始时在林中野兽的额头点上清水,那么狩猎活动就会变成一场值得肯定的宗教行为,而不是针对生物的罪恶屠杀。[112]因此,王公贵族的狩猎活动始终伴随着质疑之声,而且与伊斯兰国家的王公相比,印度的皇家狩猎活动有更多关于哪些动物可以猎杀的规定,尤其是针对孔雀等在印度教中具有象征意义与宗教意义的动物。[113]此外,有些规定远远超过了这些限定。1708年,汉密尔顿在奥里萨(Orixa/Orissa)遇到了当地的一位印度统治者,后者对在自己领地内捕猎大量猎物与野禽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据汉密尔顿记述,野兽“都非常的温顺,因为除了王公之外无人敢猎杀它们;唯一的例外情况是统治者签署了手写许可证时,但是这种许可证很难获得”。[114]有的时候,大众情绪也会支持这类限制措施。1803年,孟买发生了一起卡扎尔使节的侍从猎杀鸟类的事件,事件引发了民众与印度士兵之间的争斗,最终导致一名波斯官员死亡。[115]

在这种环境下,即使是穆斯林统治者和阿克巴大帝这样的狩猎爱好者也不得不对猎杀行为感到疑虑,并且有时会对狩猎活动表现模糊的态度。然而,最终阿克巴大帝还是批准和认可了“在战斗和狩猎活动中”出现的杀戮行为。[116]阿克巴大帝的儿子与继任者贾汗吉尔,同样也对狩猎活动抱有类似的道德顾忌,他曾发誓拒绝猎杀动物,这一誓言从1618年一直维持至1622年。[117]

印度宗教对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此外本地的文化与意识形态思潮也阻碍了狩猎活动的发展,促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同情和尊重动物王国。关于皇家狩猎活动的劝诫性争论便可以体现这一点。唐太宗(公元626~649年在位)是唐朝的第二位皇帝,他曾经因一个儿子太过沉迷于狩猎活动而对其予以降职,之后还严厉斥责其老师权万纪未能起到应有的劝诫职责。对此,另一位朝廷官员刘范答道:“房玄龄事陛下,犹不能谏止畋猎,岂可独罪万纪?”于是,皇帝虽然十分愤怒,但是仍收回了之前的批评之词。[118]这段对话展现了多层含义。首先,很显然,在当时的朝廷,投入狩猎活动的时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而且当时因花销问题还出现了削减狩猎活动的呼声。其次,中国朝廷大臣经常反对狩猎活动的目的不一定是出于保护自然的初衷,而是因为他们想要阻止皇帝长时间地远离首都,脱离士人的影响,进而与一些“不良分子”如军人、边境官员和外国人相伴。

在唐朝,另外一项限制皇家狩猎活动的举措便是,“如果动物的皮毛和羽毛不能用于制作衣物,或者其肉不适合用于祭祀的话”,那么皇帝便不会捕猎这些动物。[119]换言之,一般的规则是,猎物必须具有可用性,人们不能纯粹为了“消遣”而猎杀动物。

另外一种有力的保护因素来自于对预兆的笃信,这种笃信能够阻止某些狩猎活动的进行。譬如,公元前63年,汉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位)下旨规定首都长安周围的郡县不得在春秋二季射杀迁徙的鸟类,因为皇帝认为这些鸟儿是超自然的神灵,可以提供关于未来的信息。[120]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虽然精神上的约束可以暂缓狩猎活动的进行,但并不能永久地终止这项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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