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当权的第三帝国(出版书)》作者:[英]理查德·J. 埃文斯/译者:哲理庐【完结】 > 《当权的第三帝国》作者:[英]理查德·J. 埃文斯.txt

里特尔认为,吉卜赛人是一个原始的劣等种族,其生理构造决定了他们不能追求正常的生活方式。纯种的吉卜赛人不会危害社会,因此可以允许他们继续按传统的游牧方式生活。但是里特尔警告说,传统的吉卜赛人已经所剩无几。绝大多数所谓的吉卜赛人都已经和贫民窟的德国人通婚,建立了家庭,形成一片滋生罪犯和懒人的沃土。传统纳粹反犹主义认为纯种犹太人比非纯种对德国威胁更大,但里特尔在吉卜赛人问题上却把这条论断反了过来。这些理论为希姆莱的警察手段提供了伪科学的借口。它们在德国的支持者众多,包括社会工作者、犯罪学家、警察机构、市政当局以及普通德国市民。1938年12月8日又有命令下达,禁止吉卜赛人成群(数个家庭结成团体)迁徙,驱逐所有的外国吉卜赛人,并授权警察以不合群的名义逮捕流浪者。法令宣布,已经存在的种族法规也适用于吉卜赛人,后者在获得结婚许可之前必须提供一份适婚证明,但获取这样的证明是不可能的。1939年3月,希姆莱下令未来将严防吉卜赛人和德国人的种族融合。所有地方刑警部门都将成立专门处理吉卜赛人问题的办公室,以确保吉卜赛人在接受种族检测之后会拿到特别身份证:纯种吉卜赛人是棕色,混血吉卜赛人是棕底蓝条纹,非吉卜赛流浪者是灰色。在战争爆发前夕,希姆莱已经为他在1938年12月8日的命令中所谓的“吉卜赛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准备了很长时间。[44]

纳粹当局处理吉卜赛人问题采用的是渐进模式。至少一开始,政府的警察行动只部分带有种族主义色彩,和其他欧洲国家采取的措施并无多少不同。但是,对于德国社会中另一个更小的少数族群——所谓的“莱茵兰杂种”——却并非如此。这一极具挑衅意味的称谓带有很强的民族主义色彩,它指的是德国黑人以及带有黑人血统的族群。几乎所有人都相信,这个族群是因为法国于1919年占领莱茵兰和1923年占领鲁尔区之后,非裔法国殖民部队强奸德国女性而产生的。但实际上这样的强奸案数量非常之少,多数孩子都是男女两相情愿结合之后出生的,后来的一个调查显示,该族群人数不超过500—600。尽管非裔德国人被当成是法军占领的产物,但实际上他们很多是1918年前德国殖民时期,或之后德国人从喀麦隆和坦噶尼喀(今天坦桑尼亚的大陆部分)等殖民地返回德国后,德国占领军和非洲女性的孩子。但是,当时全国舆论都说那是法军强奸的结果,这种说法在整个20年代经久不息。非裔德国人因而被视为德国耻辱的象征。[45]

早在1927年,巴伐利亚内政部就曾提案要对非裔德国人实行强制绝育,以防非洲人的特征混入德国血统。这些提案在纳粹夺权之后立马重新浮出水面。戈培尔下令搜集非裔德国儿童的信息,当时这类儿童中的许多人正处于青少年时期。不出意外,种族专家在调查之后报告称,这批青少年在各方面都表现拙劣。不过,如果要处理他们,1933年的绝育法提供的法律基础仍然完全不能令人信服。结果政府在经过长久酝酿之后于1937年最终决定(几乎可以确定这一决定得到了希特勒的明确支持),这些小孩应该被绝育处理,其法律基础只需元首的权威就足够了。盖世太保内部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里面有种族卫生学家和人类学家,并在莱茵兰开设了数个分支机构。相关的年轻人受到追踪和审问。于是,恩斯特·鲁丁、弗里茨·伦茨、瓦尔特·格罗斯等人秘密组织的绝育计划开始了。[46]

这一计划对直接受其影响的个体造成了何种伤害,可以通过盖世太保的“357号档案”看到。这份档案记录的是一个1920年出生的男孩,他的母亲是德国人,父亲是法军非洲军团的一名士兵,来自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两人自愿结合生下了他。这个孩子承认自己父亲是非洲人,他的母亲也确认了这一点。1935年,他接受了医学人类学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孩子的脸不像德国人,可能带有黑人特征。当针对非裔德国人的绝育政策出台时,他已经开始在莱茵河上的一艘驳船上工作了。1937年6月29日午夜,盖世太保找到并逮捕了他。就凭着他母亲的供词和1935年的检查结果,科隆的特别委员会分会判定他必须接受绝育手术。此时,他的母亲已经改嫁给一个德国人,她和她的丈夫都同意了。于是在6月30日,也就是他被捕的第二天,这个男孩在科隆的福音教会接受了输精管结扎术。7月12日他获得释放并且重返工作岗位。尽管他在法律上是德国人,但由于他属于小众群体,没有得到任何抗议或申诉的机会。他的父母很可能是在盖世太保不断威胁之下才同意的。被绝育的人中还有很多比这个男孩更年轻,许多才12岁的女孩被做了输卵管结扎术。这些孩子是否真的知道自己到底做了什么手术,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手术,或者这会对他们此后的人生造成什么后果?没人知道。被绝育的实际人数无人知晓,但据估计在科隆有500人。不过,此后他们再没遇上什么麻烦,除非因为其他原因冒犯当局。大量非裔德国人在马戏团和露天广场谋生,或者在以非洲殖民地为背景的德国电影中跑龙套。而绝育对他们造成的影响,无论是生理上的还是心理上的,都会伴随终生。[47]

纳粹当局在对付少数族群的同时,还加紧对某些人数更多的特定德意志人群展开迫害。当时德国和多数欧洲国家一样,长期将男性间的同性性行为视为非法(而女性不是)。《帝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任何男性若沉溺于与另一名男性进行“类似性交的行为”都将被捕入狱。换句话说,若要定罪,必须证明实际发生了插入动作。这一限制性的定义使得罪名很难得到证实,同时也令很多其他形式的同性恋行为可以不受惩罚。魏玛共和国时期,柏林和其他一两座大城市的文化氛围自由而散漫,同性恋文化十分繁荣,许多在本国受到压迫的同性恋者蜂拥而至,其中最著名的也许是英国作家克里斯托弗·伊舍伍德(Christopher Isherwood)。同样地,在夺权之初,纳粹党人并未采取什么大动作,至多就是突击检查柏林一些知名的同性酒吧和会场,以及镇压呼吁废除《刑法》175条的运动,这些行动都尚属法律范围内,尽管伴随着这些行动的暴力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48]

在纳粹当局看来,同性恋者都是堕落的、阴柔的、变态的,他们不要小孩,由此削弱了雅利安种族的力量,他们还和纳粹政治大肆宣传的男子汉观念对着干。希姆莱出身资产阶级,从小受到思维狭隘的培育方式所影响,这种背景让他对同性恋心怀的歧视远超一般的社会偏见,对他来说,同性恋是“衰亡种族的象征”;它让“国家的每个成果、为取得成功所做的每次努力都化为泡影”。希姆莱在1937年告诉党卫队,魏玛共和国的同性恋有数百万,所以难怪它那么衰弱混乱,无法担负起在世界上恢复德国大国地位的责任。

希姆莱之所以对同性恋怀有病态的恐惧,是因为他认为只有紧密团结起来的雅利安人才能统治德国和世界。但是如果这些人靠亲密的同志关系联系在一起,还一同住在营房,并且花很多时间和同性而非异性待在一起,那么他们互相之间很容易产生性吸引,同性之间的相互吸引一旦越界便会发展为同性恋。于是希姆莱不只向党卫队警告同性恋的危险,他还对任何敢于触犯同性恋禁令的军官施以最严厉的处罚,甚至是死刑。[49]

但是,纳粹对女性同性恋漠不关心。在这方面,德国也和多数欧洲国家一样,女性同性恋并不违法,刑法也没对此做出任何规定。然而在纳粹德国,如果女性同性恋在政府看来越界了,她们仍然很可能被捕,然后被投入集中营。法庭起诉的依据是刑法第176条。该条规定在希特勒青年团和德国女生联盟一类的组织中,以大欺小、以上压下的性剥削行为非法。此外,由于女同性恋生活方式不合常规,而且通常拒绝履行政府认为的女性对种族的自然责任(即生小孩),其结果就是她们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斥为“不合群”,并因此被捕。1933年后,女同性恋开始流行找个男同性恋结婚做掩护,但这并没有带来多少帮助,因为这样的夫妇很少要孩子,容易引起当局满怀敌意的审查。在1933年一年之内警察就关闭了所有的女同性恋酒吧,很明显这些酒吧不可能重新开张了。但总的来说,纳粹德国并没有对女同性恋展开系统迫害,而男同性恋就没那么走运了。女同社团还能继续运作,尤其是在柏林这样的大城市,只是转入地下罢了。因为在纳粹看来,女性大多是被动和臣服的,所以女同性恋并没有被看成真正的威胁。[50]

但是,男同性恋吸引了当局更多的注意力,其中并不只有偏执的希姆莱。党卫队的出版物有时会呼应希姆莱的观点,认为当务之急是“为保持种族的纯粹性,必须消灭掉里面的堕落元素”。但是这种观点有其局限性。当时的医学和科学观念当然是把同性恋当成非正常行为,但是和其他所有种类的非正常行为一样,同性恋的非正常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可救药的非正常行为(据希姆莱估计占同性恋中的2%,大概4万人),剩下的那些非正常行为都可以通过再教育矫正过来。希姆莱认为再教育最好在集中营完成,因此这种再教育必然主要是严酷的惩罚,借以恐吓他们不要再犯。这和法庭采取的立场没有多少不同。最开始希姆莱正是把犯人交给法庭处理,因为1933年党卫队相对来说还只是个小组织,不能和规模远超于己且完全不同的褐衫军相提并论。褐衫军领导人恩斯特·罗姆是同性恋,这件事是个公开的秘密,所以褐衫军不会清洗自身内部的同性恋。就此,罗姆的敌人、社民党人、罗姆在纳粹运动中的竞争对手、褐衫军的其他领导人一起向他发难,他们多次提出罗姆的同性恋问题,而1931年初罗姆重掌褐衫军大权时这个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但是希特勒没管这些事情。他说,“褐衫军不是教育年轻好女孩的道德机构,而是一群勇猛的战士。”希特勒称自己不会关心褐衫军领导人和成员的私生活,除非其“严重违反了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准则”。他还威胁道,那些就罗姆的性取向攻击他和他的同志的人将被清洗出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但希特勒的威胁没能终止党内外有关罗姆性取向问题的争吵。不过,只要希特勒不想换掉褐衫军领导人,任何争论都不会有实际效果。[51]

但是这一切都在1934年6月30日发生了改变。希特勒在当天向冲锋队领导层发难,并用罗姆和被自己下令杀掉的其他人(特别是埃德蒙·海内斯)的同性恋问题为自己的行动辩护。这一次希姆莱的机会来了。他趁机向党卫队讲话,声称罗姆想要建立同性恋独裁,最终毁灭国家。阿尔弗雷德·罗森博格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现在,同性恋将立即被清除出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一股反同性恋之风刮遍了整个纳粹党及其附属组织。全德国的警力展开了一系列的针对同性恋及其会场的新搜捕活动。此前犯过鸡奸罪的48人再次被捕,并被送去了达豪集中营。1934年12月,据报告说有2000名男性在警方突击同性恋酒吧的行动中被捕。在希特勒对罗姆采取行动之后,盖世太保内部建立了一个新部门,专门负责制作同性恋名单,尤其是党内的同性恋。这又是一个自发举报行为发挥作用的领域,因为同性恋行为多发生在地下和私密场所。1935年中期,按照刑法第175条进行的一系列起诉希特勒青年团领导人的行动也正在展开。好几拨人被秘密送到柏林的盖世太保中心进行审讯。一旦供认,他们就会被带去集中营无限期关押。希姆莱也借此机会清除难缠的对手,比如西里西亚地区党的领导人赫尔穆特·布吕克纳(Helmut Brückner),他曾经抱怨党卫队军官乌多·冯·沃伊尔施在迫害罗姆的行动中在自己的辖区杀了太多人。希姆莱以布吕克纳曾猥亵军官为由将其逮捕。布吕克纳丢了工作,最后被判入狱十八个月。布吕克纳抱怨说,在他保有同性恋关系那段时间(1934年6月30日之前),从来没人因为他是双性恋而找他的麻烦,但他的抱怨无人理会。[52]

对布吕克纳的审判根据的是1935年6月28日通过的新法,属于追究既往,这在当时第三帝国司法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遍。新法修正了第175条,对同性恋行为施以更为严厉的惩罚,其定义也变得更加含糊:一种“非自然性行为”。证明插入动作确实发生的要求也被废除。1937年2月,希姆莱就同性恋行为做了一场冗长的演讲。

他告诉党卫队领导人,组织内部的任何同性恋个人都会立即被捕,交付审判之后投入监狱,获释后再交给集中营,在那里“如果试图逃跑就直接枪毙”。 [53]全德国的警察都接到了新指示,指导他们如何在同性恋经常光顾的场所招募告密者。与此同时,警察也在加倍努力整理所有可疑人士的档案。于是在新法之下,同性恋案例数量一时暴涨。从1933年到1935年,近4000名男性由于违反第175条(修正过的以及没修正过的)被捕,而从1936年到1938年这个数字超过了2.2万。从1936年10月1日开始,搜查和抓捕行动由一个新的部门,即帝国反同性恋与反堕胎中央办公室统一协调。这个办公室是在模仿铲除罗姆之后盖世太保建立的处理同性恋事务的部门,二者一齐推动了新一轮的迫害行动。

在第三帝国整个时期,至少有5万人因第175条被捕,差不多一半都是在1937—1939年;其中差不多有2/3被起诉,并被送进监狱。不过,这些数字需要和20世纪后半段发达工业国家审判同性恋的情况进行对比。从1953年到1965年,联邦德国共有近10万人因违反第175条受审,大约一半被认定有罪。[54]这样一看,第三帝国对同性恋的迫害并不特别让人惊讶。一直到第175条分别于1959年和1965年被修正时,成年男性之间互相同意之后发生的性行为才被宣布合法。而且由于第三帝国下被判有罪的许多同性恋人士是在常规法庭受审,按《刑法》的常规条例被判有罪,这成了日后他们要求被承认为纳粹受害者的主要障碍。[55]若按照国际标准看,这些数字并无特别之处,但1937—1939年迫害达到顶峰时的数字很突出。在英国从19世纪开始,成年男性之间如果发生不检点行为会被判入狱两年以示惩罚。对比而言,德国1935年修正175条只是在追随北海对岸大英帝国的脚步。50年代初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每年要归档大约1000例鸡奸和人兽交,2500例不检点行为。这些数字比30年代要高出很多,那时候两项加在一起也只有500例。其原因在于30和50年代之间政府任命了一批憎恨同性恋、想要严格执法的官员。[56]

即便如此,纳粹德国在迫害男同性恋方面和其他现代国家还是有一个明显不同。在纳粹德国,违法者中有一小部分被监狱释放之后会立即再次被党卫队或盖世太保逮捕,然后径直送进集中营。在1937年之后,相关例子越来越多。从1933年到1945年,一共有5000至15000名同性恋被关在集中营。[57]他们的集中营制服上缝了一个粉色的三角形标志,以区别于政治犯(红)、不合群(黑)、罪犯(绿)等其他类别的囚犯。同性恋处于囚犯等级的底层,经常被警卫蔑视和毒打,他们的寿命也比其他多数囚犯短很多。一项调查表明,第三帝国整个时期同性恋的死亡率在50%左右,政治犯是40%,耶和华见证人是35%。也就是说,死在集中营的同性恋总人数应该在2500人到7500人之间。[58]这就是纳粹德国在处理男性同性恋问题上的不同。尽管其他国家歧视同性恋的情况非常严重,尽管在那些国家仇恨同性恋的人可以任意殴打同性恋而不必害怕受到惩罚,但它们没有有计划地屠杀同性恋群体。

在纳粹德国,那些逃过一死的人命运有时候也不会好到哪里去。大量同性恋“自愿”接受阉割,以“治疗”他们的肉体“堕落”。这种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但这并没有阻止监狱和集中营里的同性恋被迫接受阉割。国家监狱里的同性恋有时会被告知,如果他们不同意就会被转交给盖世太保,或者置于“安全性监禁”之下。结果到1939年,已经有大约174名男性在国家法定机构被“自愿”阉割。集中营被阉割的同性恋人数要高很多,可能超过了2000人。[59]这些行动在德国发生的规模让其他国家相形见绌,强制阉割其实只在芬兰和美国一些州实行过。此外,1933年11月24日通过的《惯犯法》准许对不同种类的性犯罪者实施阉割(即便违背他们本人意愿),这一点获得了主要的犯罪学家和刑法专家的支持。要对人实施阉割,按规定他必须有过两次严重的性犯罪记录。截至1939年末,共有刚刚超过2,000人因此受罚。[60]这里面不只有强奸犯和恋童癖,还有大量的裸露癖,因为他们虽不会对任何人造成直接的身体威胁,但会冒犯和骚扰公众。很多初犯者被直接阉割,完全没有机会矫正自己的问题。在被阉割之后,身体上的后遗症包括持续疼痛、体毛脱落、胸部发育、疲惫和肥胖。但关键在于,阉割并不一定能够消除性欲。依法而言,在未获得同性恋者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对他们实施阉割,但对他们很多人来说几乎没有选择:不接受阉割的话就要被终身监禁,或者极有可能死在集中营里。[61]第三帝国迫害同性恋的措施可能只直接影响到了德国男同性恋中的一小部分人,但是当了解到被举报、被捕和被定罪之后什么噩运会降临到自己身上时,所有的同性恋人士都必定会感到恐惧。[62]

注释

Ⅰ德语名为dirndl,奥地利和巴伐利亚等地的传统女性服饰,状若连衣裙,上身为紧身胸衣,下身为中长裙,内罩泡泡袖衫;也有样式似无袖围裙的。——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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