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当权的第三帝国(出版书)》作者:[英]理查德·J. 埃文斯/译者:哲理庐【完结】 > 《当权的第三帝国》作者:[英]理查德·J. 埃文斯.txt

第三节 “人民公敌”

作者:英-理查德·J 埃文斯/译者:哲理庐 当前章节:10319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5:10

1933年2月27—28日柏林国会纵火案之后,年轻的荷兰无政府主义者马里纳斯·范德吕伯遭到关押,那时候他应当知道自己已经不可能活着走出监狱了。希特勒也是这么说的,他宣布囚犯会被绞死。但是,他的说法实际上于法理不通。希特勒出生在奥地利,在那里绞刑确实是常见的死刑手段。但在德国,斩首作为执行死刑的唯一方法已经沿用了近一个世纪。此外,《帝国刑法》并未规定纵火罪罪犯可以被判处死刑,除非造成他人死亡。在范德吕伯的案子中,那把火没有烧死任何人。因此,帝国司法部的官员和法律顾问对判处范德吕伯死刑抱有疑虑。但是,内阁根本不理会这些人,说服兴登堡总统在1933年3月29日下令,把2月28日通过的《国会纵火案法令》中的死刑条款向前追溯到自1月31日(希特勒上任第一天)以来的纵火和叛乱等犯罪行为上。当时某些仍然敢言的新闻评论指出,总统令违背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因为犯罪行为发生时罪犯并不知道这些后加的惩戒措施。

就范德吕伯的例子而言,如果他放火时已经知道自己可能面临死刑判决,他一开始可能就不会选择犯罪了。现在,没人能在犯罪前确定自己会面临何种惩罚了。[113]

希特勒和戈林不仅坚持要处死范德吕伯,还想把脏水溅到德国共产党身上,指责共产党是纵火案的幕后主使,宣布德共非法。于是在1933年9月21日,站在莱比锡帝国法庭上的不仅有范德吕伯,还有共产国际西欧局的保加利亚共产党领袖格奥尔基·季米特洛夫(Georgi Dimitrov)和他的两个工作人员,以及德共在国会的领导人恩斯特·托尔格勒(Ernst Torgler)。他们面临的指控是纵火罪和叛国罪。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持保守立场的威廉·宾格尔(Wilhelm Bünger),以前德国人民党(German People's Party)的政治家。

尽管宾格尔本人有着各种政治偏见,但却是个遵守规则的老派律师。季米特洛夫为自己做了非常巧妙的辩护,使得证人席上的戈林像个十足的白痴。依靠饱含激情的共产主义话术和高超的法庭辩护技巧,季米特洛夫最终洗脱了所有指控,罪行被范德吕伯一人承担。范德吕伯不久之后便被推上了断头台。但是三个保加利亚人也很快再次被盖世太保拘捕,最后被驱逐至苏联。托尔格勒在战争中幸存了下来,后来成了社民党人。[114]

法庭做出了一项谨慎的判决,裁定共产党确实曾为发动革命计划纵火焚烧国会大厦,所以《国会纵火案法令》完全合法。但是法庭认为,指控季米特洛夫和其他共产党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们有罪。[115]纳粹领导层被扇了一记耳光。纳粹喉舌《种族观察家》谴责这是一次不公正的判决,“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需要一次彻底的变革,现行的法律还走在已经过时的、和人民完全不合拍的自由主义路线上”。[116]

几个月之后,希特勒从德国普通法院手上收回了判处叛乱罪的权力,转交给1934年4月24日设立的特别法庭,即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将按照国家社会主义原则快速处理政治犯罪,由两名职业法官在三名业余法官的协助下负责审判。这三名业余法官由纳粹党、党卫队、冲锋队等组织委派。人民法庭的主席几经周转,从1936年开始一直为奥托—格奥尔格·提拉克(Otto-Georg Thierack)担任。提拉克出生于1889年,是个老纳粹,1933年被任命为萨克森(Saxony)司法部长,两年之后担任德国最高法院副院长。[117]后来在战争期间,提拉克成为破坏德国司法体系的主要人物之一。他为当时已经高度政治化的德国法庭引入了一套意识形态色彩极强的新注解。

同时,对共产党领导人恩斯特·台尔曼的审判也在筹备之中。纳粹指控共产党试图在1933年发动起义,若指控成立,则意味着共产党的叛乱意图已是板上钉钉。纳粹政权为台尔曼罗织了一系列罪名,包括恐怖袭击、引爆炸弹、大规模投毒、劫持人质。但是这些指控都缺乏有力的证据,于是审判不得不推迟进行。作为德国主要政党的前领导人,台尔曼的审判吸引了超过1000名外国记者申请旁听。这一情况让当局十分担心台尔曼很有可能使审判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纳粹集团已经提前决定判台尔曼死刑,但上次国会纵火案审判的经历让纳粹领导层(特别是戈培尔)忌惮不已,他们问自己,一次表演性质的公开审判是否必要?领导层最后决定采取一种更安全的做法:给台尔曼带上镣铐,将他保护性拘留在柏林莫阿比特(Moabit)监狱的一个阴暗房间里,后来又被转移到汉诺威,再后来是包岑(Bautzen),始终不对他进行正式审判。共产党则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台尔曼被囚这一事件,为其无限期保留了主席职位。1934年一群共产党人组织了一次营救活动,打扮成党卫队潜入监狱,但是救援小组中混入了盖世太保的奸细,救援行动功败垂成。台尔曼一直处在严密监视之下,他和家人的通信受到审查,没有一丝一毫的逃跑机会。他始终未能站在法庭上,也从来没有接受正式指控。他被囚期间,全球各地的共产党人及其同情人士反复不断地组织国际抗议活动,要求释放台尔曼。[118]

人民法庭虽然无法对台尔曼进行公开审判,但它首先至少可以选择不那么惹眼的囚犯。设立人民法庭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规则快速完成审判,这意味着被告的权利很少能得到保障。1934年人民法庭判了4起死刑,1935年上升到了9起,1936年是10起。这23起死刑中只有1起最后没有执行。1936年提拉克上任之后,人民法70庭变本加厉,1937年判处37名被告死刑,执行了28人,1938年17人,只有1人没有执行死刑。[119]从1934年到1939年,一共大约有3400人曾在人民法庭受审,这些人大多来自共产党或社民党。那些没被处决的平均每人收获了六年刑期。[120]

人民法庭是新设立的“特别法庭”体系的最高法院,这一体系专门用于处理政治犯,罪行往往都是些鸡毛蒜皮,比如讲了一个和元首有关的笑话等。纳粹当局在这一领域和在很多其他领域一样,没有表现出特别的创造力,不过是借鉴前人经验而已,人民法庭的想法即主要来自1919年巴伐利亚共产主义革命失败之后白色恐怖下的人民法庭。[121]但纳粹党的人民法庭和特别法庭并未垄断政治案件的审判工作。从1933年3月18日到1934年1月2日,有近2000人被常规法庭判处叛国罪,另有4000人处于拘押候审状态。其中既有知名的也有不知名的共产党人和社民党人。所以新法庭虽是正式的司法机构,但与常规司法体系是并立关系,两种体系都会处理各种政治犯罪案件。而且常规法庭自纳粹独裁以来并非一成不变。

在希特勒就任总理的头一年,各类法庭宣判的政治死刑案共有67起。1928年废除的死刑在1930年又重新引入,虽只在小范围内使用,死刑不再限于杀人犯,而是更多地用于各种政治犯。1933年,德国执行了64起死刑,1934年是79起,1935年94起,1936年68起,1937年106起,1938年117起。这些案件大多按照戈培尔的命令,被写在醒目的红色海报上,贴在死刑执行地公开展示。执行死刑前在监狱内举行的演奏仪式被废除。在普鲁士传统中,执行死刑一般是刽子手手执大斧砍掉囚犯的脑袋,这一点饱受包括许多纳粹法学家在内的德国司法界人士诟病,1936年希特勒以个人名义下令,各地应该用断头台取代大斧。[122]

设立死刑主要是针对共产党人,其受害者是30年代初街头暴力中和纳粹分子结仇的红色前线战斗联盟战士和在第三帝国治下继续反抗纳粹统治的共产党干部,虽然他们最多只是印发一些批评性质的传单,或召开所谓的秘密会议意图颠覆政权。第一批被推上断头台的共产党人是四个年轻人,当局认为他们参与了1932年6月的阿尔托纳“血色星期天”。当天,一群褐衫军成员在普鲁士一个共产党势力较大的地区举行游行,多名成员遭到枪杀。政府声称是共产党所为,但真正的凶手其实是惊慌失措的普鲁士警察。阿尔托纳的特别法庭给四个年轻人安上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阴谋武装起义。他们后来向赫尔曼·戈林上诉。阿尔托纳的检察官建议戈林驳回上诉:“执行死刑可以让那些有共产主义倾向的人清楚地意识到形势的严峻性;这个警告的效果会持续很久,足以杀一儆百。”[123]最后这四个人被执行了死刑,相关新闻传遍大街小巷。[124]1934年,40名被判刑的共产党人在汉堡一座监狱的后院被迫观看四个红色水兵同志被大斧斩首的过程。一些褐衫军和党卫队成员,以及在1932年街头斗殴中死亡的纳粹活跃分子的男性家属也观看了这场表演,这种行为纯粹是为了报复。40名共产党人不为所惧,公开反抗,高喊政治口号,大胆地袭击刽子手。后来,类似的表演再也没有出现过。[125]

绝大多数法官和检察官并未质疑这种行为,但帝国司法部的一个保守派官员曾经表达过自己的担忧。他在死刑判决数据统计草稿旁边特别注明,在1933年9月28日被斩首的死刑犯中,有一个人只有19岁。国际上也出现了为数不少的抗议活动,要求赦免被指控的共产党人——比如以前是国会代表的阿尔贝特·凯泽(Albert Kayser)。但凯泽还是在1935年12月17日被执行死刑。女性也开始被置于屠刀之下,这是魏玛时期没有干过的事情。第一个被处决的女性是共产党人埃玛·蒂梅(Emma Thieme),时间是1933年8月26日。这些人死于纳粹政权新规定的一系列死刑罪名。1933年3月21日通过了一项法令,称任何以毁坏财产的手段制造恐慌的人都将被判处死刑,1933年4月4日的一项法令宣布任何有蓄意破坏行为的人都会被判处死刑,1933年10月13日通过的法令规定刺杀州或党的官员的人将被处以极刑。最夸张的恐怕是1934年4月24日的一项法令:图谋修改宪法,或意图以武力威胁或密谋分裂第三帝国将被判处死刑。于是,任何散发传单(这和“图谋”有关)批评独裁政体(这和“宪法”有关)的人现在都可能被抓起来杀了。后来,按照1934年12月20日通过的某个法令,在某些情况下,针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仇视性”言论(包括讲笑话)也能判处死刑。[126]

重启死刑并扩大死刑执行范围的是帝国司法部长弗朗茨·居特纳。居特纳不是纳粹党员,而是一个保守派,20年代曾经担任巴伐利亚司法部长。在巴本和施莱歇执政时期,居特纳就已经入阁担任帝国司法部长了。他和多数保守派一样,支持1933和1934年为恢复秩序开展的镇压行动。“长刀之夜”后,他为谋杀行动追加了合法性,并扼杀了一些地方检察官要把凶手送上法庭的想法。居特纳相信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不管是何种严刑峻法)。他很快指定了一个委员会,修订1871年通过的《帝国刑法》(Reich CriminalCode),以使《刑法》符合第三帝国的新精神。委员会成员、犯罪学家埃德蒙·梅茨格尔(Edmund Mezger)指出,修订《刑法》的目的在于把所谓的两大原则结合起来,“一要强调个人对民族的责任,二要强调种族在整体意义上的改善”。[127]委员会开了许久的会,给出了冗长的草案,但却跟不上纳粹发明新罪名的速度。而且委员会给出的立法建议太琐碎,根本不受纳粹待见,从未被付诸实践。[128]

同时,司法系统愈发受到来自鲁道夫·赫斯等纳粹领导的压力,他们批评有些司法决定“毫无国家社会主义精神”。其中以赖因哈德·海德里希的批评最重,他说,常规法院一直以来给“国家公敌”的量刑“按照一般的大众感觉而言太轻了”。在纳粹当局眼里,法律不是为了维护人类长期以来持有的公平正义原则,而是为了消灭国家公敌和表达种族感情。1936年,以德国司法理事、纳粹律师联盟负责人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名义发表的一份宣言这样解释纳粹法律观:

法官不是位于公民之上的国家权力代表,法官是德意志人民生活共同体的一员。他的任务不是强制推行凌驾于民族共同体之上的法律,也不是推行一系列普世价值。他的任务是保卫种族共同体的具体秩序,消灭威胁性元素,起诉危害共同体的一切行为,裁决共同体成员内部纷争。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尤其是党的纲领和元首讲话中传达的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阐释法律的基础。[129]

无论常规法院、法官以及检察官对共产党人和其他政治犯的判决有多重,他们都不可能完全达到纳粹主义设定的标准,因为这等于废除所有公平正义原则,将1933年之前纳粹分子的街头暴力当做整个国家的行为准则。

警察和党卫队经常把囚犯带出常规司法体系后再行处理,盖世太保则在某些囚犯出狱后将其再次逮捕送进集中营;对此,司法和刑罚系统的行政长官非但绝少埋怨,反而积极配合这种违反法治精神的行为。当州检察官因缺乏证据或其他原因(比如年龄)无法提起诉讼时,他们就把囚犯交给集中营关押。司法部的官员还给出指示,命令监狱长推荐危险囚犯(特别是共产党人),在他们出狱后对其实施“保护性拘留”。这种事情发生过好几千次。比如,一位历史学家曾研究了卢考(Luckau)的364名囚犯,其中有134人在服刑完毕之后被转交给盖世太保,这个134人的名单来自监狱行政机关的推荐。[130]这一过程可见于翁特尔马斯费尔德监狱(Untermassfeld prison)的监狱长于1936年5月5日写给图林根(Thuringia)盖世太保的一封信件,信中讨论的是马克斯·克某的转交问题。克某在1934年6月因参加共产党地下运动被判服刑两年零三个月,在监狱里表现良好,但是在调查了他的家人和关系网之后,监狱长和监狱官员都不相信克某已经改邪归正。监狱长这样告诉盖世太保:

克某在监狱里没有任何引人注目的地方。但是从他过去的生活来看,我不相信他已经改变了想法。我认为他和其他共产党领导一样,只是小心盘算着避免麻烦。我认为,绝对有必要在这位活跃的共产党领导人服刑之后对其实行保护性拘留。 [131]

可实际上克某只是共产主义运动中的一名小卒,根本不是什么领导人。然而这封在克某被释放前十二周寄出的信产生了效果。1936年7月24日,克某出狱之时,盖世太保已经在监狱门口等候。第二天他就被送进了集中营。有些监狱官员会强调疑犯在监狱里表现良好,已经改过自新,但如果警察仍然认定他是个威胁,监狱官员的话就几乎没有任何效果。不久之后,监狱指责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共产党人。1939年帝国司法部发出声明,禁止拘押刚刚获释的囚犯,因为这似乎破坏了司法体系的独立性。但声明毫无作用。监狱官员仍然会把疑犯的获释时间告诉警察,还在监狱腾出牢房,有时甚至是整片的州监狱,协助警察对数千名囚犯实施“保护性拘留”,这类拘留没有任何正式起诉或审判程序,且不仅发生在1933年3到6月大规模抓人的混乱时期。[132]

司法系统为维持自身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做出的努力对囚犯来说意义不大。居特纳不让警察和党卫队在囚犯还未服完刑的情况下就将其带到集中营,但他并不反对服完之后带去。他只是要求司法部门不要参与其中。虽然党卫队经常批评司法部心慈手软,但并没有法官因此被解雇或退休。司法部反对警方刑讯逼供,但警方根本不予理会,这说明居特纳的态度已不能左右司法现状,司法系统无力抵制党卫队的干涉。自第三帝国成立,警方和盖世太保的刑讯逼供经常使囚犯在被送回监狱时已经被打成重伤,这很难不引起辩护律师和亲朋好友的注意。司法部对类似做法表示反对,因为这会损害德国法律执行机关的声誉。经过大量协商,警察和司法部官员在1937年6月4日的一次会议上达成一致,应该制止这种肆意殴打囚犯的行为。会议规定,从今往后,警方审讯时最多只能抽囚犯25鞭子,必须有医生在场,并且必须使用“标准鞭子”。[133]

在第三帝国治下,常规的司法和刑罚系统还在继续处理普通的非政治犯罪——盗窃、人身侵犯以及谋杀等——并实行了警察国家的镇压新措施。在魏玛共和国晚期,因为30年代初的政治局势还不明朗,许多死刑犯并没有被执行死刑;统治稳定之后,纳粹新政权对他们执行了死刑,于是短时间之内死刑数量大幅攀升。当局承诺,该执行的死刑不会耽搁,并表示他们正在斟酌赦免死刑的请愿。1933年5月,一份极右派报纸满意地评论道:“妇人之仁、有罪不罚的日子结束了。”到了1936年,90%的法院做出的死刑裁决都已经执行。政府鼓励检察官和法院指控杀人者犯了谋杀罪,以便达到76处以极刑的标准,而不是一般不会判死刑的杀人罪。结果,每1000名德国成年人中犯谋杀罪的人数从1928—1932年间的36人增长到1933—1937年间的76人。[134]纳粹分子根据犯罪学家过去几十年的研究(但是却无视了这些研究的诸多条件限制和具体细节)认为,这些囚犯在本质上属于遗传退化人群,应该从一个优秀的种族中清除出去。[135]

对触犯刑律的普通囚犯来说,纳粹种族学说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早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犯罪学家、刑罚专家以及警察基本一致同意应该无限期监禁“惯犯”以保障社会安全。1933年11月24日,《惯犯法》(Law against Dangerous Habitual Criminals)获得通过,这一愿望变成了现实。该法授权法庭对作案超过3次的罪犯实施所谓“安全监禁”,在罪犯服完常规刑期之后将其再次关进监狱。 [136]到了1942年10月,已经有超过1.4万人被安全监禁。其中包括被监狱长推荐追溯量刑的在押囚犯。比如在勃兰登堡(Brandenburg)等监狱,超过1/3的在押囚犯都遭到了此类待遇。这些囚犯一般都没有从事什么严重暴力犯罪,而是干了些小偷小摸,比如偷自行车、顺了办公室的东西以及在商店行窃等。他们多数都是没有稳定工作的穷人,在通胀时期开始偷东西,在大萧条时期又重操旧业。有一个马车夫的例子比较典型。他出生在1899年,20年代和30年代初曾经多次因为小偷小摸入狱,有一次因偷自行车被关了十一个月,另一次因偷外套被关了七个月。每次获释之后他都带着在监狱工作拿到的少量薪水重返社会。然而他的犯罪记录让他既无法在大萧条时期找到工作,也无法从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救济。1933年6月,他又犯事了,这次他偷了一个报警器和一些胶水,还在一场酒宴上顺走了一些装饰品。他服完刑后,被追溯量刑,关进了勃兰登堡监狱实行安全监禁,从此再没被放出去。当时,许多人都有着和他相似的命运。[137]

第三帝国时期监狱条件开始大幅恶化。以前纳粹集团经常攻击魏玛时期的监狱管理太松散,对囚犯太好,囚犯享受的食物和娱乐甚至比他们在外面得到的还要好很多。他们会这么说很正常,因为他们中的许多人,从希特勒、赫斯、博尔曼到罗森博格(AlfredRosenberg),都曾在魏玛时期蹲过监狱,并因他们的政治主张之中有鲜明的民族主义倾向而受到了特别优待。事实上,魏玛时期的监狱管理相当严格,很多地方的监狱生活有着浓重的军事化色彩。[138]不过,有一些地方的确尝试引进更宽松的管理方法,强调教育、改造和对囚犯的良好表现实施奖励。但是纳粹党上台之后,这些措施被统统叫停。狱警和监狱管理机关随即松了一口气,因为他们一开始就讨厌对囚犯宽大处理。主张改革的监狱长和监狱高级职员被草草撤职,代之以更严酷的新管理手腕。不久,在押囚犯数量的急剧增长引发了卫生、营养和总体福利方面的难题。监狱的食物供应不断恶化,致使囚犯们体重下降,饥饿难耐。寄生虫和皮肤病远比魏玛时期普遍。一开始,高强度劳动并不为监狱重视,因为大萧条期间监狱外还在忙着创造工作机会。然而,1938年政策反转,大量囚犯(最高达95%)都被强制劳动。其中许多人被派去专门修建由州监狱管理机关负责的劳役营,这些臭名昭著的劳役营多数位于德国北部埃姆斯兰(Emsland)地区。在那里的近1万名囚犯从事的都是极为辛苦的工作:掘土、排去土壤水分。那里的条件比常规的州监狱条件还要差,囚犯经常被殴打,被鞭子抽,被看守的狗咬伤,甚至被谋杀和枪杀。许多看守都是褐衫军出身,直至1934年司法部接管劳役营。这些看守对待囚犯的态度影响了随后几年逐渐接手的常规监狱看守。这里不像其他地方的劳役营,1933年早期集中营随意打人和施加酷刑的风气一直持续到1933年中后期,上面很少干预。[139]

1934年5月14日,新的规定出台,系统化了常规州监狱和教养所的地方和区域性差异,废除了某些特权,为屡教不改者规定新的惩罚措施。监禁的目的从此变成了赎罪、威慑、惩罚。再教育计划被大幅缩减和彻底纳粹化。体育和游戏活动换成了军事训练。口出怨言的囚犯会遭受更严酷的惩罚。共产党政治犯弗里德里希·施洛特贝克(Friedrich Schlotterbeck)的室友是一位已经被关了很长时间的囚犯,他很清楚监狱条件已经恶化到了什么程度。这位老囚犯告诉他的新室友:

首先他们锯掉了食堂座椅的靠背,他们觉得那太舒服了,会把我们惯坏。后来他们干脆连食堂也不要了。以前有时候在周日会有演唱会或者幻灯讲座,现在没有了。图书馆中的很多书也被拿走了……吃的变差了。他们还用了新招数整我们。比如,禁闭一周,只给面包和水。一周过后,你就会受不了,他们再把你的手脚都铐上单独关起来。最糟的是,你的手是被绑在后背上的,所以只能面朝下趴着。监狱的规则其实没变,他们只是在更严格地执行罢了。[140]

施洛特贝克在监狱那几年看到,惩罚措施变得越来越频繁和严酷,尽管多数监狱看守都是老狱卒,而非刚刚上任的纳粹党徒。[141]许多监狱官员不满足于废除魏玛时期的改革措施,还想回到帝国时期,那时候体罚在监狱里是家常便饭。然而,因为不少监狱已人满为患,他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将监狱秩序恢复到他们希望的状态。1938年,1000多名老练的纳粹街头暴力分子被派到监狱当助理看守,但情况仍无好转。这些纳粹分子虽对获得工作感恩戴德,但实在太难管了。他们完全不把州政府权威放在眼里,经常用警棍等当时在监狱并不常见的武器随意痛打囚犯。[142]

遭到安全监禁的囚犯更惨。他们被判每天从事9小时的重体力劳动,并接受严格的军事化管理。而且因为这些人将被终身监禁,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境况会越来越难以忍受。到了1939年,他们之中超过1/4的人已经年过五旬。自残和自杀案件急速增长。“再来三年我可受不了,”一个囚犯1937年给他姐姐写信,“……我是偷过东西,但我宁愿自杀也不愿意在这里被活生生地折磨死。”[143]因为新法出台和警力增加,1933年监狱里的各种囚犯以每天50%的速度快速增长。1937年2月,德国的囚犯数量达到12.2万的峰值,而在十年前这个数字只有6.9万。[144]战后经常可以听到老一辈德国人说,希特勒虽然做了很多错事,但至少为德国的守法公民们创造了安全的生活环境。可是,纳粹的罪犯政策并不是为了合理减少盗窃和暴力等普通犯罪行为。实际上,纳粹当局曾于1934年8月和1936年4月两次宣布赦免非政治性的小型犯罪行为,至少72万件原本会被判处短期徒刑或罚款的诉讼案因此撤销。当局对这些犯案者可没有兴趣。但是,特赦并不包括所谓“惯犯”,这进一步表明纳粹的刑罚实践有多么随意。[145]

同时,政府通过一系列新法律和新法令发明了大量新的罪名,有些法律和命令还具有追溯性。这些法律法令主要是为政权的意识形态和宣传服务。比如1938年希特勒下令通过新法,宣布高速公路抢劫可判死刑,且该法具有追溯性。在此之前,有两个人因犯此罪而被判处监禁,法律颁布后他们便被送上了断头台。[146]所有犯罪行为都染上了政治或意识形态色彩,甚至连小偷小摸都被当作遗传堕落的证据;一些定义模糊的行为,比如“抱怨”或者“无所事事”成了不定期拘禁的依据。刑罚越来越不适应于犯罪行为,而是为了强调所谓种族共同体的利益,惩治异于纳粹种族标准的人群。各种各样的人被警方、检察官和法官日益视为天生的罪犯,数以千计的人被随随便便地抓起来,未经审判便遭到监禁。

卖淫这样的职业虽不合常规且处于社会边缘,截至当时多少是为社会所容忍的,但在纳粹治下也开始被定义为“不合群”,遭受同样的处罚。模糊不清且范围广阔的法律和法令赋予警察以几乎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意实施逮捕和拘禁,被纳粹批评对罪犯过于宽容的法院在利用镇压和控制政策方面也不落下风。大量犯罪学家、刑罚专家、律师、法官以及各类专家都对这些做法表示欢迎,只在少数技术手段上持保留意见,其中包括犯罪学家埃德蒙·梅茨格尔教授,他是新《刑法》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在1933年出版的一本教科书中,梅茨格尔教授声称刑罚政策的目的是“消灭种族共同体中损害民族和种族的元素”。[147]梅茨格尔表示,犯罪、异常,以及政治对抗对纳粹主义来说都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用纳粹的话说就是,都是“共同体异类”(community aliens);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些人都不是“种族同志”,应该被强行驱逐出社会。当时的一位知名政策专家保罗·维尔纳(Paul Werner)于1939年总结说,只有那些能够完全融入种族共同体的人才有资格获得完整的公民权利;而那些对共同体“漠不关心”的人是“不合群的”和“有犯罪意图的”,因此是“国家的刑事敌人”,必须使用警力“与其战斗并将其镇压”。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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