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日本国以祖宗之皇统,由男系男子继承之。
第二条 皇位传于皇长子。
第三条 皇长子不在时,(皇位)传于皇长孙。皇长子及其子皆不在时,传于皇次子及其子孙,以下皆以之为例。
第四条 皇子孙继承皇位,以嫡出为先,皇庶子孙继承皇位,皆限皇嫡子孙不在之时。
第五条 皇子孙皆不在时,(皇位)传于皇兄弟及其子孙。
第六条 皇兄弟及其子孙皆不在时,(皇位)传于皇伯叔父及其子孙。
第七条 皇伯叔父及其子孙皆不在时,(皇位)传于其以上最近亲之皇族。
第八条 皇兄弟以上,于同等之内,以嫡为先,庶为后,长为先,幼为后。
第九条 若皇嗣有精神、身体不治之重患,又或者有重大之事故时,咨询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可依前诸条,更换继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