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天皇及皇太子、皇太孙以年满十八岁为成年。
第十四条 前条以外,其他皇族则以二十岁为成年。
第十五条 以储嗣之皇子为皇太子,皇太子不在时,以储嗣之皇孙为皇太孙。
第十六条 册立皇后、皇太子、皇太孙时,以诏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