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天皇未达成年之时,置“摄政”。天皇因恒久之故障,不能亲大政时,经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之议而置“摄政”。
第二十条 “摄政”由到达成年之皇太子,或皇太孙任之。
第二十一条 皇太子、皇太孙不在,或未达成年之时,依下列顺序委任“摄政”。
第一,亲王及王;
第二,皇后;
第三,皇太后;
第四,太皇太后;
第五,内亲王及女王。
第二十二条 皇族男子将遵从皇位继承之顺序,担任“摄政”,其女子亦以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只限未有配偶之皇族女子担任“摄政”。
第二十四条 最近亲之皇族未达成年,或因其他事故,需由其他皇族担任“摄政”时,即使后来最近亲之皇族到达成年,或其事故已解决,除皇太子、皇太孙外,不让他人担任“摄政”之位。
第二十五条 若“摄政”或将任“摄政”者身体有重患,或有重大事故之时,经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之议,可更换其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