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天皇未达成年之时,置太傅,掌管天皇保育。
第二十七条 以先帝遗命担任太傅时,需由摄政咨询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后,再行选任。
第二十八条 摄政及其子孙不可担任太傅。
第二十九条 摄政未经咨询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不可辞退太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