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皇族”乃指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皇太子妃、皇太孙、皇太孙妃、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
第三十一条 由皇子至皇玄孙,男为“亲王”,女为“内亲王”,五世以后,男为“王”,女为“女王”。
第三十二条 由天皇支系继承大统时,(其)皇兄弟姊妹中之“王”“女王”将获特别宣赐“亲王”“内亲王”。
第三十三条 皇族之诞生、命令、婚嫁、薨去皆由宫内大臣公告。
第三十四条 《皇统谱》及关于前面诸条的记录皆藏于图书寮。第三十五条 皇族由天皇监督。
第三十六条 摄政在任之时,摄行前面诸条之事。
第三十七条 皇族男女幼年丧父者,将任命宫内省官僚掌管保育。依事宜,天皇或认可其皇族父母选定之监护人,或以敕命选之。
第三十八条 皇族之监护人只限成年以上之皇族。
第三十九条 皇族婚嫁(的对象)只限同族,或天皇敕旨特准之华族。
第四十条 皇族婚嫁需敕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天皇准许皇族婚嫁之敕书,需由宫内大臣副署。
第四十二条 皇族不得收纳养子。
第四十三条 皇族欲出国旅行时,需请敕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下嫁臣籍者之皇族女子将不再在皇族之列,但依特旨,其人仍可获称为“内亲王”“女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