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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皇族诉讼及惩戒

作者:胡炜权 当前章节:293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12:58

第四十九条 皇族相互之民事诉讼将依天皇敕旨,命裁判员于宫内省内裁判。经天皇敕裁后,执行之。

第五十条 人民对皇族行民事诉讼,将于东京控诉院(注:法院)裁决。但皇族当以代理人出席裁判,无须亲自出庭。

第五十一条 未得天皇敕准,不可逮捕或传召皇族到法庭。

第五十二条 皇族犯下有辱其身份之行为,或对皇室缺乏忠顺时,天皇当以敕旨惩戒,若有重罪者,其部分或全部皇族特权将遭剥夺。

第五十三条 皇族犯有倾家荡产之行为时,天皇以敕旨宣告禁止其人管治资产,改任他人为管理者。

第五十四条 以上诸条咨询皇族会议后,再由天皇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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