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现在(注:明治二十二年)之皇族五世以下,获宣赐“亲王”称号者,仍如旧制。
第五十八条 皇族继承之顺序全依真实血缘,现时之皇养子、皇义子,或者其他继嗣不可以故混乱之。
第五十九条 废除亲王、内亲王、王、女王之品位。
第六十条 废除所有亲王家格及其他抵触此典范之规例。
第六十一条 皇族之财产岁费及诸规则,将另而定之。
第六十二条 当将来有必要改正或增补此典范条项时,需咨询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后,再由天皇敕定。
附一:旧《皇室典范》增补(明治四十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条 依天皇敕旨或情况,(皇族中的)王家可获赐家名,配列华族。
第二条 依天皇敕旨或情况,(皇族中的)王家可指名华族的当家为继承人,或以继承当家之位为目的,成为华族养子。
第三条 依前两条,降为臣籍之“王家”,其妻直系、卑属及其妻当从其分,但嫁入其他皇族之女子及其直系卑属,则不在此例。
第四条 已遭剥夺特权之皇族,可经敕旨降为臣籍。
第五条 于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之情况,需咨询皇族会议及枢密顾问。
第六条 皇族降为臣籍后,不可复为皇族。
第七条 关于皇族之身份及其他权益之规程,将于此典范之外,另作定规。又,牵涉皇族与人民之间的事项,遇有异于现行相关法规之情况时,将依前项之规程处理。
第八条 法律命令中适用于皇族之规定,只限此典范或以此典范为基础所发布之规则里并无特别规定时,方能适用。
附二:旧《皇室典范》增补(大正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补:皇族女子可下嫁王族或公族。
新《皇室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