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皇位由归属皇统之男系男子继承。
第二条 皇位依照下列顺序,在皇族中传承。
一、皇长子;
二、皇长孙;
三、其他皇长子之子孙;
四、皇次子及其子孙;
五、其他皇子孙;
六、皇兄弟及其子孙;
七、皇伯叔父及其子孙。
前项各皇族皆不在时,皇位由以上各人里持有最近亲血统的皇族继承。在前述两项的情况下,以长子家系为先,同等兄弟以长为先。
第三条 若皇嗣有精神、身体不治之重患,又或者有重大之事故时,可由皇室会议按前述所定顺序,改变皇位继承的顺序。
第四条 天皇死去时,皇嗣立即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