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皇族”乃指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内亲王、王、王妃、女王。
第六条 嫡出皇子及嫡男系之皇嫡孙,男为“亲王”,女为“内亲王”。三世以下的嫡系子孙,男为“王”,女为“女王”。
第七条 (前条的)王继承皇位时,其(皇室身份为)王的兄弟姊妹可特封为亲王及内亲王。
第八条 获定为皇嗣之皇子为“皇太子”,皇太子不在时,获定为皇嗣之皇孙为皇太孙。
第九条 天皇及皇族皆不可收纳养子。
第十条 天皇立后及皇族男子的婚姻,需经过皇室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年满十五岁以上的内亲王、王及女王,可按其意愿,经皇室会议审议,脱离皇族身份。
除了前述情况外,(皇太子及皇太孙以外的)亲王、内亲王、王及女王遇上特别事故时,经皇室会议审议后,可以脱离皇族身份。
第十二条 皇族女子与天皇及皇族以外的人士结婚时,即脱离皇族身份。
第十三条 除了与其他皇族结婚之女子及其直系卑属外,脱离皇族身份的亲王、亲王妃及其直系卑属将同时脱离皇族身份。但是,经皇室会议审议,直系卑属及其妃可免除脱离皇室身份。
第十四条 (1)皇族以外的女子兼曾经身为亲王妃或王妃的女子丧夫后,可按其意愿,脱离皇族身份。(2)前项的亲王妃或王妃于丧夫之时,又或者在同项所述情况之外,遇有特别情况因由时,经皇室会议审议后,其人可以脱离皇族身份。
第一项情况的亲王妃或王妃于离婚后脱离皇族身份。
第十三条中,与其他皇族结婚的女子可适用于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除了女儿成为皇后,或与皇族男子结婚外,皇族以外之人及其子孙皆不会成为皇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