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1)天皇未达成年之时,置“摄政”。(2)天皇若因精神或身体的重大病患,不能亲自参与国事时,皇室会议经审议后,设置“摄政”。
第十七条 “摄政”将依下列顺序,并由成年皇族担任。
第一,皇太子或皇太孙;
第二,亲王及王;
第三,皇后;
第四,皇太后;
第五,太皇太后;
第六,内亲王及女王。
前项第二种情况,依照皇位继承的顺序,第六种情况则准据皇位,继承的顺序来安排。
第十八条 摄政与按顺序成为摄政之人,其精神或身体得重大病患,又或者有重大事故时,经皇室会议审议,并按前一条的顺序,摄政的担任顺序可以改变。
第十九条 摄政与按顺序成为摄政之人因未达成年,又或者出现前条所谓的事故,由其他的皇族代为摄政,即使原本的顺位者已达成年,或事故已经解决,除非其人为皇太子或皇太孙,否则时任摄政之人无须让出摄政之位。
第二十条 第十六条第二项里提到的天皇重大病患、问题消除后,经皇室会议审议后,废除摄政。
第二十一条 摄政在任期间可免除被提告,但不能因此而侵害他人的提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