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隋书》卷28《百官志下》。
② 《文献通考》卷49《职官考三·宰相》。
③ 李华:《中书政事堂记》,《全唐文》卷316。
武则天当政时,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在政事堂议政,实行轮流"秉笔"之制。秉笔宰相称"执政事笔",即首席宰相,主持政事堂会议,总其记录。有诏敕签发,需宰相同署名者,除特别重大之事,可由秉笔宰相代署。光宅元年(公元684 年),裴炎以中书令"执政事笔",便将政事堂由门下省移到中书省。从此,决策重心由门下省转至中书省。但此时的宰相仍是兼职宰相,即"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④。三省长官,在政事堂议政是宰相,回到三省则是各部门长官。
到玄宗时,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正堂为宰相议政和办公之所,后院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分曹以主众务",为处理各项事务的秘书机构。至此,政事堂制度进一步完备,成为宰相决策和日常办公的重要权力机构,宰相也不再回本部门主持工作了。鉴于仆射为从二品,侍中、中书令为正三品,"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与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①。但因其本官品位稍低,实际只是副相。太宗晚年,又有"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号,即"同侍中、中书令"官品,可进出政事堂。至中宗时,虽为仆射,但不带"同中书门下三品"衔,则不得参议朝政,不能入政事堂。"同中书门下三品"(简称"同三品")逐渐成为固定职衔,取代"参知政事"一类名号为副相。高宗、武则天时期,又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外司四品以下知政事者,遂以(同)平章(事)为名。"②玄宗以后,"同三品"又为"同平章事"所取代,成为副相的一种固定名称。
(3)决策程序自隋入唐,三省分工明确。中书、门下两省,是中央决策系统的两个关键部门。两省均在皇城之北,合称"北省",以别于在皇城内的"南省"--尚书省。
高祖武德三年(620 年),改内史(内书)省为中书省。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西台、凤阁、紫微省,随即又恢复为中书省。置中书令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被尊称为"令公"。中书令为正宰相,后来在政事堂办公,中书侍郎便成为本省实际长官。中书侍郎,置2 人,正四品上,曾随省名改称西台侍郎、凤阁侍郎、紫微侍郎。中书舍人,置6 人,正五品上,亦随省名改称,具体负责本省的中心工作。其中1 人为"知制诰",专门负责起草诏敕,列席政事堂会议。6 人分别联系尚书省六部,协助宰相处理有关奏章。
门下省自隋炀帝改官制,逐渐摆脱宫廷杂务,至唐初已完全成为专司封驳、参决政事的重要决策部门。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东台、鸾台、黄门省,不久即复为门下省。武德三年,改纳言为侍中,置2 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侍中为正宰相,玄宗以后不再任命,门下侍郎始终为门下省实际长官。门下侍郎,置2 人,正四品上,不任命侍中以后升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④ 《通典》卷23《职官五·吏部尚书》。
①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
② 《旧唐书》卷5《高宗纪下》。
侍郎。给事中,置4 人,正五品上,直接负责本省中心工作,审定诸司奏抄,"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①总括起来,唐朝这一阶段的决策程序大致如下:无论是"朝参"时皇帝与宰相议政,还是皇帝本人提出议题,都要先经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再由中书省知制诰拟就诏敕,送门下省审覆,如无不当,然后呈奏皇帝批准。诸司奏章,也得先经政事堂五房提出处理意见,政事堂会议议决后,再送中书、门下两省走程序。
2。行政体系(1)中央体制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①。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1 人,正二品,"总判省事"。
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1 人。左丞正四品上,"通判都省事",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1 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1 人,从六品上,"掌副"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1 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2 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1 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 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2 人。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① 《新唐书》卷47《百官志二》。
① 《旧唐书》卷70《戴胄传》。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
九寺长官称卿,各置1 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2 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掌判寺事",2-6 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署"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1 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2 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1 人、少监2 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1 人、少监2 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署"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省长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施行制敕",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省符",即所谓"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①。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三级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 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 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1 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 年)统计,有358 州。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 年),有328 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开元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1 县。开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 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1-2 人,为令之副。
① 《唐六典》卷23《将作监》。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 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 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1 人、副都护2 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边州都督、都护所领"①。
3。监察制度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自太宗至玄宗前期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在当时的政治领域中起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1)监察机构隋炀帝改官制,以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共掌监察。唐朝废谒者台、司隶台,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后仍复为御史台。玄宗初年,以保留在东都洛阳的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亦称东台或留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置1 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置2 人,正五品上。下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别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处所。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除了主持本部门公务,另有三项职掌。其一,与刑部尚书、大理卿组成三司,联合审理案件。其二,奉帝命审查囚徒。其三,受理御史奏弹之事。鉴于御史大夫不常置,御史中丞久而久之便成为实际长官。一人在京城负责御史台事务,一人在东都负责留台事务。
三院御史,侍御史主弹奏,殿中侍御史主殿廷秩序,监察御史主巡察。
御史台纠察内外官员,职任颇重。为防其恣意专横,又有尚书左、右丞对御史台进行监督的规定:"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①殿中侍御史中有2 人分知东、西推,监督太仓、左藏库出纳。同时,尚书省刑部还有比部司,为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武则天时,增创了知匦制度,成为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垂拱二年(公元686 年),命铸铜匦,分东、南、西、北,接纳四方投书。设知匦使1 人,以谏官掌领其职,接受投诉;设理匦使1 人,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1 人充任,处理投诉。
(2)言官制度唐太宗兼听纳谏,推进了言官谏诤制度的发展。
在决策的中书、门下两省,设置专司规谏讽谕的职官,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均分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谏官两省对置,更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散骑常侍,左、右各置2 人,正三品,多安置元老旧臣,规讽过失者少,侍从顾问者多。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官、谏职。
① 《新唐书》卷43 下《地理志七下》。
① 《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
谏议大夫,左、右各置2 人,正五品上,是最重要的谏官。魏征、褚遂良等,都任过此职,再逐步进至宰相。
补阙、拾遗,武则天时始置,左、右皆各2 人,分别为从七品上、从八品上。
谏官言事,一是廷争,二是上封。廷争,即在朝廷上当面直言皇帝过失。太宗时,"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对于军国大事有所谏议。上封,即书面指陈为政得失。玄宗曾下敕令:"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①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②4。刑律法制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 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 条,分12 卷(篇)。"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①同时,又编《贞观令》30 卷、《贞观式》20 卷、《贞观格》18 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 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 条,12 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 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 卷。第二年颁行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大唐六典》30 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 卷,分12 篇502 条。名例篇57 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 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 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 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
① 《唐会要》卷55《谏议大夫》。
② 《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
①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②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篇24 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 条,为维护统治政权、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 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诈伪篇27 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 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色色犯罪,如奸情、契约、借贷等民事纠纷。捕亡篇18 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 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三司推事";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三司使";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小三司"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杖罪以下,县决之";"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①。死刑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死刑均须决前"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①。5。科举制度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岁举"、"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天子自诏,"以待非常之才",叫做"制举"。
岁举是"常选",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少数年份因天灾歉收、兵变动乱等原因暂停。岁举各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规模最大。进士科自高宗以后,越来越受应试者的垂青。"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
① 《唐律疏议》卷30《断狱》。
① 《旧唐书》卷50《刑法志》。
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②应试人多,考中极少,因而当时将进士登科比作"登龙门"。明经科以熟读经书为主,考试较进士科为易,录取也不似进士科严格,因而在当时也有很多报考者。进士、明经两科之外,其余10 科多不受人重视,往往无人报考,以至时开时停。本来,秀才科等最高,隋炀帝时尤其如此。可到唐太宗时,"有举而不第者",于是停举。玄宗时,一度恢复,"应者多落",因而废绝。其他科目,多为中唐以后所开科目,既不为人们重视,录取又颇滥,不时停其科。孝廉举,本是沿袭下来的一个科目,也在"岁举"之列。唐太宗曾亲试孝廉,却不合格,以后也未能发展起来。岁举中,另有武举一科,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 年)。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每年准明经、进士例举送。
制举是"制诏举人,不有常科",随皇帝临时所需列定科目。如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①。又如玄宗开元九年以"边境未清,统边须将",下诏有可以运筹决胜、斩将搴旗,或足拟万人之敌、堪为一堡之雄者,各听自举,玄宗亲试。
(2)士子来源前面谈到,唐代取士大致分岁举与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应试者,一是由学馆出身的生徒,二是由州郡贡举的举人。
由学馆出身应试者,为数最多。当时,国子监所统,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算学、书学,以《新唐书·选举志上》的统计,在学生徒2280 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还有不少官宦子弟为学生,其教学、考试,"如国子制"。东、西两京所设馆、学之外,地方也都设学,京都学生80 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60 人,下都督府、中州各50 人,下州40 人,京县50 人,上县40 人,中县、中下县各35 人,下县20 人。玄宗以前,对学馆出身十分重视,"进士不由两监(按:东、西两京国子监)者,深以为耻"②。玄宗时,还曾下敕,"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送举"③。礼部考试,也是"先两监而后乡贡"。
不由学馆而举者,称为乡贡。唐代的乡贡,不同于前代,不由州郡长或大中正推举,而是想应举之人以"怀牒自列于州县",参加考试,然后到尚书省"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再由户部"集阅",进行统考。唐代以乡贡入京考试之人谓"举人",不同于明清称乡试录取后之人为举人。唐代所谓"举人",只是可由此而应进士试,当时又称为"举进士"。乡贡,每年仲冬,随各州进贡品而入贡举人。每岁随物上贡举人,都以京兆府(西京长安所在州)为最多。玄宗后期,"禄者以京兆、同(州)、华(州)为荣,而不入学"①,乡贡逐渐受重视。随之而来的弊端就是:膏梁之族挤入乡贡,学馆读书视为鄙事。
② 王定保:《唐摭言》卷1《散序进士》。
① 《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
② 《唐摭言》卷1《两监》。
③ 《文献通考》卷29《举士》。
① 《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
(3)中试授官岁举各科出身虽各不同,但考试时间和考场主考人是相同的。主考官初为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充任,一直沿袭下来。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然后放榜。
各科考试,规定明确。择其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转录如下:秀才科,试方略策5 道,以文理通粗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4 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书问大义10 条,答时务策3 道,亦为4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5 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4、帖过4以上为乙第。
这种常科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出身,即有了做官的资格,并不是立即就可以做官,还得有一定的选限方可赴集而试。玄宗开元三年(715 年)六月的一道诏书说得很明白:"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①经过吏部试判,中者才授官。
秀才等为最高,授官时品阶也高于其他科。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等,从八品下。
明经科,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
进士科,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
制举则与岁举不同,登科后便可授官,但也有等第之分。如太极元年(712年),玄宗即位后制举,韩休、赵冬曦应贤良方正科,对策并为乙第;张九龄应道侔伊吕科,对策第二等。
① 《册府元龟》卷635《考课一》。
(三)贞观之治随着削平割据势力的战争节节获胜,太子建成与秦王世民之间的明争暗斗愈演愈烈。经玄武门之变,李世民成为唐朝第二代皇帝--太宗,改元贞观。太宗君臣"共理天下",励精图治,开创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治世--贞观之治。
1。太宗其人唐太宗李世民(公元599-649 年),高祖李渊次子,生于"武功之别馆",即李氏家族的旧宅之一,位于武功南18 里,南临渭水。
世民生母窦氏,是隋神武公窦毅的女儿,"文有雅体。又善书(法),与高祖书相杂,人不辨也。"①隋炀帝大业九年(公元613 年),45 岁便去世了。世民孩提时多受母亲教诲,窦氏也最喜欢世民。高祖称帝后,世民每侍宴宫中,"思太穆皇后(窦氏)早终,或歔欷流涕"②,怀念之情常常见于言表。
世民兄弟22 人,窦氏所生4 人,依次为建成、世民、玄霸、元吉。玄霸夭折,故晋阳起兵时只有建成、世民、元吉3 人参与其谋。
起名世民,也有一个说法。4 岁那年,在岐州有个书生自称善相面,说此子"年将二十,必能济世安民",李渊便"采'济世安民'之义以为名"③。隋炀帝大业九年,李渊为世民娶了长孙氏为妻。其父长孙晟,是隋右骁卫将军,曾献破突厥之策。长孙晟病故后,长孙氏与兄长长孙无忌由舅父高士廉收养。高姓是渤海著名大族,从魏至隋,俱为显官。高士廉颇涉文史,才望素高。长孙氏"少好读书,造次必循礼则"④,与世民尚武,喜好迥然。长孙氏与世民的婚姻关系,又将渤海士族高姓牵联进来。
世民初露锋芒是在16 岁那年,即隋炀帝大业十一年。四月,李渊携家至河东赴任。八月,炀帝北巡,被突厥始毕可汗围于雁门郡(今山西代县)。世民应募入伍勤王,隶于屯卫将军云定兴。他提出"多齎旗鼓为疑兵"的策略,迷惑始毕。东都及诸郡救援赶到,突厥解围北去。
第二年,李渊为太原留守,只带世民赴任。在征讨历山飞魏刀儿的别将甄翟儿时,于西河郡永安县雀鼠谷打了一场遭遇战。甄翟儿以2 万之众围李渊5000 兵,世民轻骑突围,救李渊脱险。
雁门郡解围,雀鼠谷披靡,史书虽有夸大,但确不失为世民疆场征战的风格。
在太原的半年多,世民进一步显露出"安天下之志"。晋阳令刘文静提出"乘虚入关,号令天下,不过半年,帝业成矣"的设想,世民深以为"正合吾意",暗中加紧部署。到大业十三年,18 周岁的世民已经"聪明勇决,识量过人。见隋室方乱,阴有安天下之志,倾身下士,散财结客,咸得其欢
① 《新唐书》卷76《太穆窦皇后传》。
② 《资治通鉴》卷190 高祖武德五年十一月。
③ 《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
④ 《旧唐书》卷51《文德皇后长孙氏传》。
心。"①起兵入关、削平割据之后,他又面临着一场新的厮杀。
2。蹀血禁门从晋阳起兵到削平割据,李世民都起着重要作用,战功显赫。特别是在削平割据的多年征战中,秦王更是屡建奇功。早在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太子建成便"疾秦王世民功高,颇相猜忌",太子詹事李纲"屡谏不听"②。
武德四年决胜中原,一举两克,俘窦建德、降王世充后,高祖以自古以来的官号"不称殊功,乃别表徽号,用旌勋德",给秦王"加号天策上将、陕东道大行台,位在王公上。"③天策上将府置官署,"掌国之征讨",设长史、司马各1 人,从事中郎2 人,军谘祭酒2 人,典签4 人,主簿2 人,录事2 人,记室参军事2 人,功、仓、兵、骑、铠、士六曹参军事各2 人,参军事6 人。"掌国之征讨",表明这是当时最高军事征战机构;设立官署,实际是秦王的军事决策集团。随着"海内渐平",秦王"乃锐意经籍,开文学馆以待四方之士"。著名的"十八学士"是:杜如晦、房玄龄、于志宁、苏世长、薛收、褚亮、姚思廉、陆德明、孔颖达、李玄道、李守素、虞世南、蔡允恭、颜相时、许敬宗、薛元敬、盖文达、苏勗。这实际上是一个以房玄龄、杜如晦为首的政治决策集团。大约在武德五年前后,秦王府成为一个人才济济、文武具备、实力雄厚、"中外归心"的强大政治势力。"秦王恃有大勋,不服居太子之下"①,是当时朝臣中人所共知的事实。
以太子建成为首的东宫集团,这时也深感受到严重威胁。武德五年十一月,刘黑闼二次起兵,太子中允王珪、太子洗(xiǎn,音显)马魏征以为"秦王功盖天下,中外归心",而太子"仅以年长位居东宫,无大功以镇服海内",便建议太子"自击之以取功名,因结纳山东豪杰,庶可自安。"②太子采纳此议,立即请战。高祖准奏,以太子统兵东讨,陕东道大行台、山东道行军元帅、河南河北诸州并受太子节制,得以全权处理军政要务。齐王元吉随同太子一道东征,大约在此时被拉拢。
处于太子与秦王的明争暗斗之间,齐王不能不考虑自己的地位。跟随秦王,将永无出头之日。投靠太子,在他看来更有利于自己:"但除秦王,取东宫如反掌耳。"③东宫与齐府"连谋"后,齐王多次劝太子除掉秦王。武德七年,太子私下招募长安恶少2000 余人,"畜为宫甲,分屯(东宫)左、右长林门",号称长林兵。齐府也"募壮士,多匿罪人",以亡命之徒来扩充私人武装。同时,太子、齐王"又外结小人,内连嬖幸"。朝中大臣、高祖最宠信的宰相裴寂公开支持太子集团,高祖宠妃张婕妤、尹德妃完全倒向太子一边。太子东宫、秦王府、齐王府三大集团势力渐渐呈现2∶1 的局势,东宫、齐府联合外廷、后宫"共倾世民",以致秦王发出"我当此日,不为兄
① 《资治通鉴》卷183 恭帝义宁元年三月。
② 《资治通鉴》卷187 高祖武德二年九月。
③ 《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
① 《资治通鉴》卷190 高祖武德五年十一月。
② 《资治通鉴》卷190 高祖武德五年十一月。
③ 《旧唐书》卷64《巢王元吉传》。
弟所容"①的感叹!
武德九年,暗斗转向明争,进入白热化阶段。
太子、齐王一方,与后宫"日夜谮诉"秦王,欲高祖"密杀"或降罪秦王。秦王一方,房玄龄、长孙无忌、杜如晦则"共劝世民诛建成、元吉"。太子、齐王以秦府"智略之士"中最令人担心的是房玄龄、杜如晦,便在高祖面前"谮而逐之"。局势进一步恶化,长孙无忌与舅父高士廉、秦府将领侯君集、尉迟敬德等,"日夜劝世民诛建成、元吉"。恰逢突厥数万骑兵入塞侵边,太子趁机提议齐王替代秦王督诸军北征。齐王进一步要秦府将领尉迟敬德、程知节、段志玄和秦叔宝一同出征,想借机把秦府精兵转到自己手中,然后谋杀秦王。
这一阴谋,很快被太子率更丞王晊知道,并秘密告诉了秦王。秦王急召长孙无忌、尉迟敬德等商议,又秘密召回房玄龄、杜如晦。经过周密策划,决定在玄武门伏兵截杀建成、元吉。前一天,秦王密奏太子、齐王"淫乱后宫",并说"臣于兄弟无丝毫负,今欲杀臣"。高祖愕然,决定"明当鞫问"。第二天,六月四日,高祖召集裴寂、萧瑀、陈叔达等大臣在太极宫"泛舟"等候3 个儿子到来,而秦王正率领尉迟敬德等9 人伏兵玄武门内。玄武门是宫城北门,为内廷警卫驻扎重地,出入内宫的必经之路。此时,太子、齐王得到张婕妤关于秦王向高祖密告的情报,齐王主张"勒宫、府兵,托疾不朝,以观形势",太子以为"兵备已严,当与弟入参,自问消息。"这天值班宫门的将领是常何,本为太子亲信,十分放心。谁想,常何早已将秦王等人引入玄武门内埋伏好了。当两人行至临湖殿方觉有变,掉转马头欲回宫、府,秦王已策马迎面而来,齐王仓皇张弓,连射3 箭,皆未射中。秦王一箭,首先射杀太子。尉迟敬德带领70 骑赶到,射中齐王坐骑,秦王纵马追赶,兄弟两人在地上厮打。尉迟敬德赶到,射死齐王。这时,宫、府精兵正在拼死攻打玄武门,守卫宫门将士多有死伤。当尉迟敬德手持太子、齐王人头赶到,"宫、府兵遂溃",血战才算告一段落。
秦王派尉迟敬德到海池舟中面见高祖,说:"秦王以太子、齐王作乱,举兵诛之,恐惊动陛下,遣臣宿卫。"①高祖见事已至此,为尽快平息变乱,"降手敕,令诸军并受秦王处分",军心始才安定。
六月七日,立世民为太子,并下诏:"自今军国庶政,无大小悉委太子处决,然后闻奏。"不几天,高祖手诏"朕当加尊号为太上皇",表示了要提早退位的意愿。八月,高祖传位于太子,李世民在东宫显德殿即位,是为唐太宗。第二年正月,改年号贞观,历史进入"贞观之治"的年代。
3。以静求治李世民被立为皇太子后,开始执政,当即"令百官各上封事备陈安人理国之要。"②正式即位后,"安人理国"更是首当其冲的要务。
(1)确定国策武德九年(公元626 年)十月,太宗君臣进行了一场辩论,终于确定下
① 《贞观政要》卷5《忠义》。
① 上引均见《资治通鉴》卷191 高祖武德九年六月。
② 《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
"以静求治"的基本国策。
大乱之后,能否实现大治?不仅群臣异论,就是太宗本人也信心不足,发出"大乱之后,其难治乎"的感叹。唯有魏征信心十足,说:"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若圣哲施化,上下同心,人应如响,不疾而速,期月而可,信不为过,三年成功,犹谓其晚。"尚书右仆射封德彝则以为,夏商周三代以后,人心渐渐地浇薄,所以秦朝专用刑律,汉朝杂以霸道,不是不想教化,实在是想教化而不能。魏征反驳,引用了历代乱后致"太平"的事例,说"若言人渐浇讹,不及纯朴,至今应悉为鬼魅,宁可复得而教化耶?"①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制定出"偃革兴文,布德施惠,中国既安,远人自服"的基本方针。经太宗君臣"力行不倦",数年之后"天下大宁,远戎宾服"。太宗回忆说:"凡此等事,皆魏征之力也。"②由此,足以显见当初那场争论对实现"贞观之治"是何等的重要!
其实,太宗一即位就提出了"为国之道,安静为务"的方针。当时,突厥颉利可汗兵临渭水之北,太宗智退颉利,订立"便桥之盟"。然后对大臣们说:"我所以不战者,即位日浅,为国之道,安静为务。""一与虏战,必有死伤","结怨于我,为患不细"③。这时,太宗的"安静"主要指避免征战。经过"理政得失"的讨论,"安静"又被赋予新的含义,即"去奢省费,轻徭薄赋,选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紧接着,强调"君依于国,国依于民。"④贞观初年,太宗接二连三地申明:"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人君简静乃可致耳"①。"简静"是为"不夺农时",不夺农时是为"存百姓"。围绕"存百姓"这一宗旨,以"简静"为施政方针,太宗君臣"夙夜孜孜",终致"年谷丰稔,百姓安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