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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十九章《隋唐五代人民生活》。 .18

科举制度就是按照不同的科目来选举人才,这在当时的典籍中早已明载。《唐六内》卷书《尚书礼部》云:"凡举试之制,每岁仲冬,率与计谐。其科有六:一曰秀才,二曰明经,三曰进士,四曰明法,五曰书,六曰算。"《通典》卷十五《选举》亦曰:"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

总之,"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即白丁能不能解褐为官,一切都以考试合格与否为标准,这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在选举中是否实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不仅是科举制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而且是科举制与选举制度中其他入仕杂途,诸如恩荫、军功、吏道、赀纳、方技等最根本的区别。

(一)从"九品中正"到"设科举士"

设科举士的制度创立于隋。隋统治者废除九品中正制,创建科举制度。

用科举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取士"重门第",取士权掌握在地方中正官手里,被豪门士族地主阶级所垄断;后者"重才学",取士权集中到国家中央的吏部,最后由皇帝所控制。隋代由于封建经济发展,豪门士族地主势力日益削弱,已失去了政治上的垄断地位,寒门庶族地主有了更大的经济地位和力量,要求参与政权。隋王朝重新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后,为加强皇权及适应庶族地主要求参政的需要,便采取了科举取士制度,集中选士权,团结广大庶族地主,解决地主阶级内容的矛盾。这是隋王朝为了维护与巩固其统治,在政治上所进行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

唐人刘秩曾说:"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典,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士著,萃处京畿。。。五服之内,政法王朝,一命免拜,必旧吏部。"(《通典·选举五》卷十七《杂议论中》)由此可见,科举制度的实行,确实限制削弱了地方士族势力,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般地主参加政权的要求,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另一方面,隋立国之后,由于全国统一,中央集权制确立,封建国家机器的日益完备,需要大批适合当时政治需要的各级官吏。隋统治者为了治国安邦,渴望因材授职,求得裨益于"政事之方"的有用人才。这从文帝、炀帝历次所下的诏书中看得十分明显。隋文帝登基伊始,即锐意收罗人才。开皇二年(公元582 年)正月,"诏举贤良"之士。开皇三年(公元583 年),曾希望"生人从化,以德代刑,求草莱之善,旌闾之行。"并诏曰:"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遣,朕将铨擢。。。"(《隋书·高祖纪上》)。此后又陆续下诏公卿士庶,"见善必进,有才必举",要求"内外官各举所知"。他在死前一年还诏令"州县搜扬贤哲,皆取明知今古,通识治乱,穷政教之本,达礼乐之源,不限多少,不得不举。限以三旬,咸令进路。"(《隋书·高祖纪下》)

隋炀帝即位后,即降诏曰:"。。若有名行显著,操履修洁,及学业才能,一艺可取,咸宜访采,将身入朝。所在州县,以礼发遣。"大业元年(公元605 年)闰七月,他在诏书中说:"十步之内,必有芳草,四海之中,岂无奇秀!诸在家及见入学者,若有笃志好古,耽悦典坟,学行优敏,堪膺时务,所在采访,具以名闻,即当随其器能,擢以不次。"(《隋书·炀帝纪上》)尤其在兴师征伐高丽失败之后,炀帝于大业八年(公元612 年)九月,下诏曰:"军国异容,文武殊用,匡危拯难,则霸德攸兴,化人成俗,则王道斯贵。时方拨乱,屠贩可以登朝,世属隆平,经术然后升士。。。自三方未一,四海交争,不遑文教,唯尚武功。设官分职,罕以才授,班朝治人,乃由勋叙,莫非拨足行阵,出自勇夫。教学之道,既所不习,政事之方,故亦无取。是非暗于在己,威福专于下吏,贪冒货贿,不知纪极,蠹政害民,实由于此。"(《隋书·炀帝纪下》)

从上述历次诏书中可以看出,隋统治者为了维护与巩固其政权,确有一种求得"人才"的迫切感。这也是其废除九品中正制,创建科举制度的原因之一。企图通过科举考试的办法,选拔真正符合其统治需要的人才,这是实行科举制度的根本目的。

科举制度创始于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606 年)始置的进士科,但科举制度的建立也有它自身的形成过程。西魏时已经"罢门资之制",当时认为"周氏以降,选无清浊"(《隋书·卢恺传》),也即选人不全凭门第。这说明北朝后期,九品中正制的选举制度已经开始失去作用,正在发生变革。隋朝完成了这个变革。隋文帝废去九品中正制,开皇七年(公元587 年)"制诸州岁贡三人"(《隋书·高祖纪上》)。开皇十八年(公元598 年)命"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书·高祖纪下》)这里明显地看出在走向科举制度,接着炀帝始置进士科。《旧唐书·杨绾传》说:"近炀帝始置进士之科,当时犹试策而已。"《旧唐书·薛登传》亦说:"炀帝嗣兴,又变前法,置进士等科。"进士科的创置,标志着科举制度的开端。

大业三年(公元607 年)四月,炀帝下诏云:"天下之重,非独治所安,帝王之功,岂一士之略。自古明君哲后,立政经邦,何尝不选贤与能,收采幽滞。。。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仪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众善毕举,与时无弃。。。文武有职事者,五品以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朕当待以不次,随才升擢。"(《隋书·炀帝纪上》)在这里已明确地提出了十科举人的科目,即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仪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才堪将略、膂力骁壮。

大业五年(公元609 年)六月,又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隋书·玚帝纪上》)尽管将十科减为四科,但分科举人的旨意仍是很明确的。

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21 年)四月发布的敕令也证明隋时已行分科举士之制:"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斯我唐贡士之始也。"(《唐摭言》卷一,《统序科第》)所谓"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就是先前已有的修明经、秀才、俊士、进士业的人。由于在此以前唐政权并未举行科举,而这些修明经、秀才、俊士、进士业者又是唐以前就存在的,而在整个南北朝,并未出现"进士"的称谓,可知修进士业者是在隋代出现的。既然有修进士业的人,必定已经有了进士科。唐人苏鹗说得更为明确:"近代以诸科取士者甚多。武德四年,复置秀才、进士两科。"(《苏氏演义》卷上)很明显,"复置"决非"创置",而且,唐人所谓"近代",也不会指本朝。这同样说明隋代已有进士科,唐武德四年只是恢复了前朝的秀才和进土两种科目而已。

根据武德四年的敕令可以认为,最早承认进士科创置于隋的人,恐怕要数唐高祖李渊。武德四年的敕令距隋亡仅四年,这应该说是十分可信的。南宋章如愚论选举之法说:"隋置进士科而唐因之,其科目之不一,而明经、进士尤贵。。古之所谓乡举里选者,犹曰乡里之举选云尔。唐则不然,举以礼部,谓之贡举;选以吏部,谓之铨选,其名同,其事异。"(《山堂考索·续集》卷三八,《选举·贡举》)有人以此为据,认为科举制建于唐朝。其实,这是误解了章氏原意。章所言"其名同,其事异"既不是指隋、唐两种选举制的本质不同,更不是说进士科在隋为荐举制,到唐已发展成科举制。其所指,乃是说从前的乡举里选称举选,唐代的贡举铨选也科举选,就"举选"而言,其名同,其事异。

隋朝的科举分为两种:一是常科,如秀才、明经、进士科;二是临时提出的特科,如"志行修谨"、"清平干济"等。秀才科试策,并加试杂文,如开皇十五年(公元595 年),杜正玄投考,在试策以后,并试杂文,试题是:拟作班固《燕山铭赋》,拟作司马相如《上林赋》、《上鹦鹉赋》;第二年,杜正藏参加秀才考试,苏威主考,试策后也考杂文,题目是拟作贾谊《过秦论》、《匠人箴》、《连理树赋》、《几赋》、《弓铭》(《北史·杜铨传附孙正玄传》)。

隋代通过科举考试取得进士资格的有三人,这是最早可以业中,进士举,授朔方郡司法书佐",《新唐书》本传也说他"大业时,第进士"。第二人是张损之。正史无传,《全唐文》说他"隋大业中进士甲科,位至侍御史尚书水部郎"(《全唐文》卷三九三,独孤及:《唐故河南府法曹参军张公墓表》)。《唐摭言》卷一也有类似记载。邓嗣禹认为,"此所谓'进士甲科',可知其无考试矣",从而否定张损之的进士出身(《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史学年报》第二卷,第1 期)。其实,隋代进*地主参加政权开辟了道路,扩大了国家的政治基础,同时,也使人才选拔有了相对稳定的客观标准。这在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发展史上确实是一次变革,是一个进步。所以,到了唐代科举制度便有了进一步发展,并且更加完备了。但也必须指出,在隋统治的三十年中,通过科举考试被录取者是很有限的。"秀异之贡,不过十数。"由于秀才科录取的标准很高,及第非常困难,每年录取人数很少,考生视为畏途,投考者寥寥。后又设进士科,当时只试策,不考杂文,放宽录取标准,使较多知识分子通过进士科走入仕途。明经科考试儒家经典及大义,及第比较容易。这又形成后来薛登所说的:炀帝"置进士等科,于是后生之徒,复相仿效,因陋就寡,速赴邀时。缀得小文,名之策学。不以指实为本,而以浮虚为贵。"这就是说,当时进士科考试专重试策,所以一般士子皆存"速赴邀时"的侥幸之心,只"缀缉"旧策读之,并不认真研习实际的学问,当然也就无真正的人才可选。

(二)在争议中行之有效的唐代科举考试唐朝建国以后,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士族门阀离心势力的发展。

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在尊崇儒学的同时,大力发展科举制度,选士以补充官吏队伍,使人才的选拔趋于多元化。贞观年代共取士二百三十六人,其中进士出身二百零五人,占87%;秀才出身二十二人,占9%。进士科出身占比较较大。士子一经科举及第,便可参加唐朝政权。如贞观八年(公元634年)刘洎、马周推荐李义府参加进士科考试,太宗出"詠鸟"一题,李义府即写"何惜邓林树,不借一枝栖。"太宗喜道:"当尽借卿全树,何止一枝也!"遂拜为监察御史。科举一兴,学有专长的"四方秀艾,挟策负素,坌集京师,文治煟然勃兴"。竟至社会上有识之士"负倜傥之才,变通之术,苏、张之辩说,荆、聂之胆气,仲、由之武艺,子房之筹画,宏平之书计,方朔之诙谐,咸以是而晦之,修身慎行,虽处子之不若;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所无恨。"贞观初放榜日,唐太宗私到端门,看见新科进士于榜下缀行而出,喜对侍臣说:"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故有诗云:"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李世民开科取士,"志在牢笼英彦"。纵使"英彦"未被"牢笼",他也已白了头,减少了唐王朝的对立面,对唐王朝的统治是有积极意义的。

1。考生的来源与报考办法唐代科举取士步骤为:乡试(州、县考试)--省试(尚书省礼部考试)--吏部复试。自武德四年(公元621 年)至开元廿四年(公元736 年),一直都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考。"开元廿四年,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诋诃,帝以员外郎望轻,遂移贡举于礼部,以侍郎主之。礼部选士自此始。"从此,科举考试归礼部掌管,但也有临时由皇帝委派中书舍人等清要官吏来主持的。

据《新唐书·选举志》记载:"唐制,取士之科,多用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这就是说,唐朝取士的主要途径有三个来源:由学校出身的叫"生徒",由州县考送的叫"乡贡",由天子诏举的叫"制举"。实际上考生的来源只有两个:一是由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二是社会上一般的读书人。

推荐符合要求的考生参加考试称为"解送"。州府的贡生和学馆生徒,每年应"解送"的人数,都由中央政府以法律确定,多则数千人,少则一千余人。据《唐摭言》卷一记载,武宗会昌年间每年全国"解送"考生共一千七百余名。但这一数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朝廷针对每州人口消长情况和政治形势,有时要进行调整,最多时每年有五至七千人应试。

"解送"考生的原则虽然有法令确定,但执行时还有不少具体问题。例如武宗时期,朝廷规定每年全国只能"解送"一千七百余名,其中两监生徒共五六百名,余千名左右分配全国各州。但当时共一千五百余县,因此,每年一县平均得不到一个名额。另一方面,礼部每年平均录取进士明经等仅一百余名。因此,年年出现大量落第人员。有些落第人员还要继续争取"解送",再次或三次投考。不仅如此,因当时考生没有年龄限制,所以州县每年请求"解送"之人甚多。由于名额限制,必须产生激烈的竞争现象。究竟谁被"解送",与考生家庭的社会地位有着密切关系。一个普通地主子弟,假若不是才华出众,是很难被"解送"投考的。特别是两都及经济发达地区,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全国各地虽然同样向礼部"解送"贡生,但各地贡生并不能享受同待待遇,其中京兆府及同华二州最受优待。所以五代人王定保说:"同华解最推利市,与京兆无异,若首选,无不捷者。"(《唐摭言》卷二)因此当时权要子弟,都千方百计争取在京兆、同华"取解"。

需要指出的是,开元廿四年以后,对于报考资格的要求越来越严。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7 年)《严定应举人事宣敕》说:"自今以后,府州所送进士,如迹涉轻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曾任州府小吏。有一事不合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不得申送。"(《旧唐书·宪宗本纪》)开成元年(公元836 年)中书门下奏: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须照以前的办法,五人相保,如有"缺孝悌之行,资朋党之势,迹由邪径,言涉多端"(《唐会要·进士》)的,都不准就试。"凡贡举非其人者,废举者,校试不以实者,皆有罚。"(《新唐书·选举志》)在唐律中曾有这样的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贡举而不贡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古今唐律疏议》卷九《贡举非其人》)以此保证科举制度的推行。有的皇帝微服采听舆论,考察选士得失。有的皇帝还亲自制举,不许称门生于私门。有的皇帝甚至亲自主持考试,亲自出试题,等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防止"恩出私门,不复知有人主",或私结朋党等现象的发生,把取士权紧紧地掌握在皇帝手中。

报考的时间大约是在每年三、四月间。当时曾有这样的谚语:"槐花黄,举子忙。"苏东坡也写过"强随举子踏槐花,槐花还似昔时忙"的诗句。报考的办法是:"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新唐书·选举志》)即中央和地方官学每年冬天,都可以通过校内考试,挑选所谓学业有成就者,送至礼部参加省试。凡中央六学、二馆的"生徒",都由国子监祭酒挑选;凡地方郡县学的"生徒",则由长史挑选。"而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试已,长吏以乡饮酒礼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因与耆艾叙长少焉。"(《新唐书·选举志》)这就是说,非由学校出身的"乡贡"而志愿报考的知识分子,先由本人向本县报告,由县令考选后送州,再由州刺使复核,取中之后,便举行一种很隆重的仪式,然后贡送到中央,参加礼部的省试。"既至省,皆疏名刊到,结款通保及行居,始由户部集阅,而送于考功员外郎试之。"这就是说,无论是"生徒"还是"乡贡",到尚书省报到后,都要填写自己的姓名、三代履历和保结,先由户部审查之后,再将名册送往礼部,然后由礼部定期命题考试。

此外,各"生徒"和"乡贡"到京师之后,还要拜先师。"先试之期,令举人谒于先师,有司卜日,宿张于国学,宰辅以下,皆会而观焉,博集群议,进论而退之。"(《通典·选举三》卷十五《历代制下》)试之日,则水炭脂炬飨具皆须自带。吏人唱名之后,始得入场。场中兵卫森严,荐棘围之。入场时,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既入场,刊棘围席坐庑下,以一日为限。至晚仍未交卷,许烧烛,以三条为度。三条烛尽,便要收卷。舒元舆在《上论贡士书》中曾有这样的描述:"试之日,见八百人手尽携脂烛火炭,泊朝晡餐器,或荷于肩,或提于席。为吏胥纵慢声大呼其名氏,试者突入,棘围重重,乃分坐庑下。寒余雪飞,单度在地。呜呼!唐、虞辟门,三代贡士,未有此慢易者也。"(《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科举部·艺文一》)可见考试的生活是很苦的,其情景实在令士子难堪。

考试时,考生若遇不会回答的问题,就在考卷上写"对未审"三字。考官审阅考卷,凡答题正确无误的,批写"通"字;未答或错答的,则批一"不"字。

据史载,武则天于载初元年(公元689 年)在洛城殿亲自策问诸举子,开创了皇帝亲自主持考试的先例。唐代省试一般都在京城长安举行,但也有例外。如安史之乱时,省试是分在几处举行的。

2。考试的科目、内容与方法唐朝科举所设科目繁多,有常设科目、非常设科目和特设科目。据《新唐书·选举志》记载:"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其中秀才、明经、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为常设科目,而三传、三礼、童子、道举等为非常设科目。至于"以待非常之才"的"制举"所特设科目,更是不胜枚举。大致可分为文、武、吏治、长方、不迁、儒学、贤良忠直等七类,其中有词殚文律科、将帅科、岳牧科、绝伦科、抱儒素之业科、志烈秋霜科等六十余种名目。实际上在唐朝经常举行的乃是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六科,而为士子所趋逐者仅是明经、进士两科。下面只就这六科做一简要介绍。

(1)秀才科秀才科注重博识高才。考试方略策(计谋策略)五道,以文理通顺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为及第(《新唐书·选举志》卷四十四)。隋唐均以本科为最高,所以被录取也最难。隋代此科先后录取者不过十人,唐时也很少贡举,每次及第者仅一二人。唐太宗贞观年间曾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的规定,因此各地方官很害怕贡举秀才,到了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 年)此科就停止了。开元以后虽然曾考过几次,但登第者绝少。从此士大夫所趋向的惟有明经与进士两科。正如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所说:"唐时秀才,则为优异之科,不常举。"

(2)明经科明经科注重经义,要求对经书本文和注掌握精熟。考试主要内容基本上是儒家的经典。考试又可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即《周礼》、《仪礼》、《礼记》)、三传(即《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春秋榖梁传》)等细科。唐代明经科把儒家的经典分为大经、中经和小经三类进行考试。《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榖梁》为小经。凡参加明经科考试,通二经者,须通一大经、一小经或通二中经。通三经者,须通大、中、小各一经。通五经者,大经须全通,其他各经任选。《论语》、《孝经》为共同必试,要求参加考试的人都要掌握。考试过程,据《新唐书·选举志》云:"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综合有关文献记载,凡明经,先帖经,每经十帖,每帖三言,通六以上为及格。然后口试,问经义十条,通十为上上,通八为上中,通七为上下,通六为中上,皆为及格。答时务策三道,通二为及格。三试皆及格为及第。录取分为四等,分别授予从八品下、正九品、正九品下、从九品下等级别身份及相应职官。

但是,明经科的考试内容也曾有过变化。唐高宗上元二年(公元675 年)诏明经科皆试《老子》第二条。仪凤三年(公元678 年)敕:自今以后,《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贡举皆须兼习。武则天长寿二年(公元693 年)停试《老子》,改试武则天自撰《臣轨》二篇。这是唐朝既尊崇儒术,又兼重佛道的文教政策在科举考试中的反映。不过在这之后,对于《道德经》的考试,却屡停屡废。唐玄宗开元七年(公元719 年)令加试《老子》,天宝元年(公元742 年)又停。后来在较长的时间里,《尔雅》取代了《道德经》在考试中的地位。从天宝以后,除贞元年间一度恢复对于《道德经》的考试外,其余年代都是用《尔雅》代替《道德经》作为考试内容之一。这反映了道教势力的起伏,也反映了唐朝的文教政策,虽然是兼重佛道,但是以尊重儒术为主。

总之,明经科考试实际上要求是比较低的,只要熟读注疏就行,对于经义未必真懂。录取也较容易,曾有"三十老明经"之语。大约每十人就有一二人被录。所以,一般士子曾多趋向于明经科。

(3)进士科进士科注重诗赋,但唐初沿隋制,只试策而已。高宗上元二年曾加试《老子》策三条。后来永隆二年(公元681 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建言,明经多抄义条,进士唯诵旧策,皆无实才,而有司以文数充第。乃诏自今明经试帖经十得六以上,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后试策(《新唐书·选举志》)。此后,进士科考试便包括了帖经、试杂文、时务策三场。《大唐六典·尚书礼部》云:"凡进士,先帖经,然后试杂文及策。文取华实兼举,策须义理惬当者为通。"(《大唐六典·尚书礼部》卷四)《通典》亦云:"帖既通而后试文试赋各一篇。文通而后试策,凡五条。三试皆通者为第。"(《通典·选举三·历代制下》)关于帖经,最初是帖一小经和《老子》。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 年)改帖一大经。天宝元年(公元742 年)又改《老子》为《尔雅》。关于杂文,即是诗赋各一篇,须"洞悉文律"。关于策时务五条,须"义理惬当为通",若"事义有滞,词句不论"的为下。经策全通为甲,策通四、帖通四以上为乙,以下为不及第。由此可见,进士科虽试诗赋,但最后决定及第否,还在于经策。直至开元九年(公元721 年)李隆基敕曰:"求贤济理,询事考言,务取由衷,以观深识。顷年策试,颇成弊风,所问既不切于时宜,所对亦何关于政事,徒征隐僻,莫见才明,以此择贤,良未得所。"(《唐大诏令集》卷一○六)加之当时诗赋已成为通用的文体,举子易为,主词易看,所以到天宝初,进士有帖经不及格者,时或试诗放过,谓"内赎帖"。之后,诗赋逐渐被重视,到了大和年间,诗赋与策问便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甚至更偏重于诗赋,往往帖经不及格的,如果诗赋好也可以放过。这不仅是唐诗兴盛的反映,而且也促进了唐诗的发展。进士科录取分为两等:甲等为行政级别从九品上,乙等为行政级别从九品下。

自唐高宗以后,进士科最为时人所重视。《唐摭言》说:"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唐摭言》卷一《散序进士》)唐玄宗时礼部员外郎沈既济说:"太后君临天下二十余年,当时公卿百辟无不以文章达,因循日久,寝以成风。至于开元天宝之中。。太平君子唯门调户选,征文射策,以取禄位。。。大者登台阁,小者任郡县。。。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是以进士为士林华选,四方观听,希其风采,每岁得第之人,不浃辰而周闻天下,故忠贤隽彦蕴才敏行者咸出于是。"(《通典·选举三·历代制下》)由于进士科出身者,仕途优于明经,因而当时士人竞趋于进士科,"其应诏而举者,多则两千人,少犹不减千人"(同上),可见考进士科的人之多。但进士科考试要比明经科难,录取也较明经科严,"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者倍之,得第者十一二"(同上)。唐代进士科录取人数少者几人,多者也只不过三四十人。所以唐人有诗说:"桂树只生三十枝",言其录取人数之少。所谓"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即言进士取人之艰难。

(4)明法科明法科首次开科的时间,史无明确记载。唐高祖武德四年颁发的敕文云:"诸州学士及白丁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覆,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唐摭言》卷一)这是唐朝廷颁布的第一道关于科举开科考试的敕文,其中没有明法科。可见,明法科的首次开科时间,晚于秀才、明经和进士等科。

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 年)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准凭。"(《旧唐书》卷五十)据此可知,明法科至迟在永徽三年便已开设。

张说《府君墓志铭》云:"府君讳骘,字成骘,姓张氏。。。年十九,明法擢弟,解褐饶阳尉。。。调露元年。。弃背于县廨,春秋五十有二。"

(《全唐文》卷二三二)张骘于唐高宗调露元年(公元679 年)去世,终年五十二岁,以此推算,他于十九岁明法科及弟是在唐太宗贞观二十年(公元646 年)。由此又可进一步明确:唐太宗贞观二十年以前便已开设明法科。综上所述可以判定,唐代明法科首次开科时间,是在唐高祖武德五年(公元622 年)以后,唐太宗贞观二十年以前。

明法科的开设是以律学为基础的,所以,从律学的设置时间也可以推测明法科的首次开科时间。《新唐书》云:"隋,律学隶大理寺。。武德初,隶国子监,寻废;贞观六年,复置;显庆三年,又废,以博士以下隶大理寺;龙朔二年,复置。"(《新唐书》卷四八)高宗显庆三年(公元658 年)和龙朔二年(公元662 年)律学的废置与明法科的首次开科时间无关,因为在这之前明法科已经开设。唐高祖武德(公元618-626 年)初年曾经设置律学,但是不久废除,而武德五年以前是没有开设明法科的。所以可以推测: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 年)恢复律学后,开设明法科的可能性较大。

尚书省主持明法科考试的官置,前后有所变易。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公元736 年)以前,吏部考功司主持科举考试,以后改为礼部。作为科举科目之一的明法科,也同其他科目一样。代宗宝应二年(公元763 年)七月二十六日礼部侍郎杨绾提出:"明法举人,望付刑剖考试。"(《册府元龟》卷六四○)这一明法考试的官署改为刑部的主张没有实施。

明法科考试的课程和项目,《唐六典》云:"其明法,试律令各一部。

所试律、令,每部试十帖;策试十条:律七条,令三条。"(《唐六典》卷二)据此则知,明法科的考试课程是律和令各一部;律和令的考试各分两项:帖和策。律,试帖十帖,试策七条;令,试帖十帖,试策三条。试帖,就是把所试律或令掩盖两端,中间仅露出一行,用纸裁成帖,每帖遮住三个字,让应试者回答。十帖答对六帖就算及格。出示一行难度较大,玄宗天宝十一载(公元752 年)改为出示三行。试策,就是把律或令中需要论证的问题,编成策目,让应试者去论证或说明。律、令策试的标准,《唐六典》云:"该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同上)这是试策及格的标准;同书:"粗知纲列,未究指归者,为不通。"

明法科考试的定制,是在发展中完备起来的。高宗永隆二年(公元881年)八月诏:"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每经贴经,录十贴得六已上者,。。然后并令试策。。。其明法、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唐大诏令集》卷一○六)永隆二年之前,明法科和明经科一样都仅试策;试帖是永隆二年才实行的。可见明法科的考试项目,以永隆二年为界限而划分为两个时期:以前,仅试策;以后,试帖和策两项。

明法科考试成绩的等次,《唐六典》云:"全通者为甲,通八已上为乙;已下为不第。"(《唐六典》卷二)律和令的帖和策两项考试全部答对,即为甲第;各答对十分之八以上,即为乙第;各答对十分之七以下,即为不第。明法科及第,分为甲第和乙第两种。

明法及第的授官标准分为两个等次,《新唐书》云:"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新唐书》卷四五)。即:明法甲第,授予从九品上行政级别的官职;乙第,授予从九品下行政级别的官职。

明法科的创立,是唐代的一个创举。远在西汉,就已有因明习法律而被选拔做官的先例,《汉书·郑崇传》记载:"父宾,以明法令为御史。"同书《薛宣传》记载:"(薛宣)以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但是,这都属于辟召性质,既没有固定科目,又不定期举行,也不考试。确定出固定的科目,每年定期举行一次,而且从举送、考试到任用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程序和规定,则是从唐代明法科方开始的。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制度发展到唐代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唐代明法科,是我国法学专业考试制度的真正起源。

(5)明书科唐代科举常科之一的明书科,简称"书科",《通典·选举三》云:"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或称"明字科",《新唐书·选举志上》云:"其科之目。。有明字。"今存有关明书科的史料相当零碎,现予汇总考述。

唐代明书科首次开科时间,史无明确记载。据《旧唐书·职官志一》所载:"有唐以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这是大略言之,并不是说明书科与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同时首次开科。唐高祖武德四年颁发的关于常科开科的敕文中没有明书科,可见这一科目的首次开科时间晚于武德四年。高宗永隆二年诏曰:"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唐大诏令集·政事·贡举》)由此可知这一科目在永隆二年以前已经开设。但究竟开设于何时,还需从其他史料中寻找线索加以推测。

明书科的考试内容和程序,据《唐六典·尚书吏部》云:"诸试书学生,帖经通讫,先口试。。然后试策。"也就是说,考试程序分为三项:先试帖经,然后口试,最后试策。帖经,试《说文》六帖、《字林》四帖,共十帖(见《通典·选举三》);口试"不限条数,疑则问之"(《唐六典·尚书吏部》)。关于明书科的考试程序,《新唐书·选举志上》另有一种记载:先口试;通过之后再墨试《说文》和《字林》共二十条,须答对十八条以上。唐代明书科省试各时期多有变化,以上两种记载,可能反映了不同时期的考试程序。

明书科旨在通过考试为国家选取书法艺术方面的官员。尽管如此,它却在我国考试制度史上占有重要位置。书法是一种艺术,因而可以说明书科是我国艺术考试的开端。明书科又对唐代书法发展有一定影响。我国三大楷书家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以及两大草书家张旭、怀素,除欧阳询处于隋唐之际外,其他四人都出现于唐代。唐代书法有如此成就,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明书科的设置则无疑推进了唐人重书法的社会风气。

(6)明算科唐代明算科创设于哪一年,史无明确记载。高祖武德四年颁发的关于常科首次开科的敕文中没有明算科,可见明算科的创设晚于武德四年。据高宗永隆二年八月诏:"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唐大诏令集·政事·贡举》)则又可知明算科的创设早于永隆二年。明算科是以国子监六学之一的算学为基础的,所以从算学的设置时间也可以大致推测明算科的创设时间。《新唐书·百官志三》云:"唐废算学,显庆元年复置。"唐自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 年)至高宗显庆元年(公元656 年)不设算学。据此推测,明算科可能创设于高宗显庆元年设立算学之后。这样,可以把明算科的创设时间确定在高宗显庆元年到永隆二年(即公元656 年到681 年)之间。

《旧唐书·职官志一》云:"有唐以来,出身入仕者,著令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书、算。"这是大略言之,并不是说明算科与秀才、明经、进士三科同时开设。参加明算科考试的主要是国子监算学学生。

明算科省试分为两个分科。第一分科考试《九章》、《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和《五经算》。考试分两项。第一项试大义:《九章》三条,其余七部各一条,共计十条,需答对六条以上。《新唐书·选举志上》云:"凡算学,录大义本条为问,明数造术,详明术理,然后为通。试《九章》三条、《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第二项是帖经:《九章》三帖,其余七部各一帖,共十帖。《唐六典·尚书吏部》云:"其明算,则《九章》三帖,《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等七部各一帖。"此外,还须帖试《记遗》和《三等数》,大概是属于数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试十帖需答对九帖方为通过。《新唐书·选举志上》云:"《记遗》、《三等数》帖十得九为第。"

第二分科考试《缀术》和《缉古》。考试也分两项。第一项试大义:《缀术》七条、《缉古》三条,共十条,须答对六条以上。《新唐书·选举志上》云:"试《缀术》、《缉古》,录大义为问答者,明数造术,详明术理,无注者合数造术,不失义理,然后为通。《缀术》七条,《缉古》三条,十通六。"第二项是帖经:《缀术》六帖、《缉古》四帖,共十帖。《唐六典·尚书吏部》云:"其《缀术》六帖、《缉古》四帖。"此外,也须帖试《记遗》和《三等数》,试十帖须答对九帖方为通过。

明算科及第,便取得做官的资格,叙任的品阶是从九品下。《唐六典·尚书吏部》云:"书、算于从九品下叙排。"

此外,在常设的六科之外,比较重要的考试有武举和制科:武举科:武周长安三年(公元703 年)创设。考试由兵部主持,用以选拔武官。在实际选举武臣的程序中,设置有众多的正式的考试科目,以应时而举。据《新唐书·选举志》、《册府元龟》卷六四五《贡举部·科目》卷六五○《贡举部·应举》、《唐会要》卷七六、《旧唐书》各本纪、《登科记考》等书统计,有智谋将帅、军谋越众、武足安边、识洞韬略、堪任将相、军谋宏达、材任边将、军谋宏远、军谋出众、武艺绝伦、穿叶附枝、军谋制胜、武艺超绝、才兼文武、堪任将帅等十五个科目。此外尚有沈谋秘算、智合孙吴、可以运筹决胜等科(王应麟《困学纪闻》云:"唐制举之名多至八十有六,凡七十六科。"此包括选拔文臣的制科而言。徐松在《登科记考》中指明唐制科之数过百。笔者此仅粗略统计了选拔武臣的科目)。考试的内容和方法是"画帛为五规,置之于垛,去之百有五步。列坐引射,谓之长垛(弓引一石力,箭重六钱)。又穿土为埒,其长与垛均,缀皮为两鹿,列置其上,驰马射之,名曰马射(鹿子长五寸高三寸,弓用七斗以上力)。又断木为人,戴方板于顶上,凡四偶人,互列埒土,驰马入埒,运枪左右,触必板落,而人不踣,名曰马枪(枪长一丈八尺,径一寸五分,重八斤。其木人上板方二寸五分)。皆经儇好不失为上。兼有步射、穿剳、翘关负重、身材语言之选,通得五上者为第。"(《通典》卷十五《选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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