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者:梅汝璈【完结】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TXT

文章简介

作者:梅汝璈 当前章节:15481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5:14

一段亲笔记录的历史: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作者:梅汝璈【完结】

该书对东京审判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总结,其中包含了许多珍贵的史实和故事。

梅汝璈在书中说:“我不是复仇主义者,我无意于把日本军国主义欠下我们的血债写在日本人民的账上。但是,我相信,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东京审判是抗日战争的历史总结,对发动战争的首恶元凶进行审判和惩罚,使正义彻底得到伸张。梅先生在东京法庭的很多努力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尊严,在十分不利的背景下,使得这些战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十分令人敬佩。

梅汝璈先生在远东国际大审判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作为东京审判中惟一的中国法官,梅汝璈是东京法庭审判的核心人物,亲身经历了东京审判的全过程。东京审判中对审判进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法官会议是秘密进行的,除了苏联法官因不通英语而被允许携带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包括新闻记者等均不得参加,因此会议讨论的情况只有法官才能知晓。梅汝璈是惟一能够参加这一会议的中国人,也是惟一能够代表中国利益和立场说话的法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

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二战后的创举

主要战犯的国际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创举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以轴心国的失败而告终的。德国的正式投降是在1945年5月8日,日本的正式投降是在同年9月2日。

纽伦堡国际法庭东京国际法庭在德日投降之后,战胜的同盟国便分别在德国纽伦堡和日本东京先后设立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前者的名称是“国际军事法庭”;后者的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后者冠以“远东”二字,以示区别于前者。一般人对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简称是“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或者“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Nuremberg;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Tokyo。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东京国际法庭

这两个法庭的组织虽略有不同(见下章),但是它们的任务和目的却是一样,那便是:把轴心国的某些国家领导人当做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而加以逮捕、侦察、起诉、审讯和判刑。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依照……协定,应设立一国际军事法庭,以公正并迅速审判及处罚轴心国之主要战争罪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主要战争罪犯。”这些首要的或主要的战争罪犯有时又被称为“甲级战犯”;他们都是当年纳粹德国和法西斯日本政府中对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这些人对于国家侵略战争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进行是起过重大作用的。

对于这类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由正式组织的国际法庭依照法律手续加以审讯和制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在这以前,一个战败国的领导人物,即使他们是发动侵略战争的元凶巨魁,一般都是逍遥法外的,从来没有受过法庭的审判和法律的制裁。

诚然,在历史上,一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显要在战争中一旦落在敌国手中被杀害或被囚禁的事情,是屡见不鲜的。最著名的近例便是1815年拿破仑一世被英、俄、奥、普等战胜国流放在圣赫勒拿岛终身囚禁。但是他的流放并没有经过任何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的审判。用法律去制裁战败国领导人之事,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个新创举。

两个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经过(1)

1945年5月德国投降。从是年7月17日起,英、美、苏三国举行了柏林会议,1945年7月柏林(波茨坦)会议

签订了著名的“波茨坦议定书”。在该议定书的第六章(标题为《战争罪犯》)里,重申了对于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必须严予法律制裁之决心,并“认为尽速开始审判此等主要战犯乃极其重要之事”。“波茨坦议定书”中有关惩处战犯之条款。在此前举行的苏、美、英三国领袖克里米亚会议上,惩办希特勒德国的主要战犯问题也得到了他们的重视。会议并决议要“……使所有一切的战争罪犯,予以公正与迅速之惩处。”

根据同盟国在战时和战后迭次表示要惩办法西斯战犯的坚决意愿,苏、美、英、法四国代表在伦敦举行了会议,专事讨论组织国际法庭审判纳粹主要战犯的问题,并于1945年8月8日签订了关于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四国协定和作为协定附件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规定了法庭的组织、职权和审判程序的基本原则。截至1945年底为止,加入本协定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

四国协定和法庭宪章签订、颁布之后,经过约两个月工夫,法庭的组织工作便告完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1945年10月18日接受了对戈林、赫斯等22名首要纳粹战犯的起诉,正式审讯是在10月20日开始的。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情况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有些不同。它不是直接按照一个国际协定设立的,而是根据一系列的国际文件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立的。这些文件是“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议。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政府在1945年7月26日宣布的,后来苏联也附署,参加了这个公告。公告的目的是促令日本武装部队尽速无条件投降;公告并规定了日本投降时必须接受的各项条款。公告第六项说:“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远剔除;盖我人坚持非将不负责之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公告第十项说:“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

1945年9月2日由外务大臣重光葵和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签订并向同盟国九国受降代表麦克阿瑟等所呈递的日本投降文书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

1945年9月2日,密苏里舰,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在降书上签字

投降文书上写道:“我们谨奉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并代表他们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脑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第六项写道:“我们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

日本既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一切条款,当然也就接受了其中“对于战犯,……将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的条款。

但是“波茨坦公告”仅仅规定了日本必须接受的投降条款,而对如何实现这些条款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则完全没有规定。诚然,事实上,在占领和管制战后日本以及执行投降条款的种种事宜,美国政府通过其担任盟军最高统帅的美国五星上将麦克阿瑟,是大权独揽,包办一切的。然而,在形式上,它还需要一个盟国授权的具体的法律根据。这个根据便是1945年12月在莫斯科召开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所通过的一项决议,这个决议中国也同意了。因此,它便成了对日作战的四大盟国的一致决议。

决议规定“盟国驻日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各条款一一实现”。这个决议给了盟国最高统帅非常庞大、广泛的权力;同时,在法理上说,他对同盟各国也负有实行“波茨坦公告”中各条款(包括严惩战犯的条款)的义务。战后驻东京的“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Douglai McArthur)是一个骄横的美国军人,是当时美国三个“五星陆军上将”之一。在1941年12月珍珠港事变发生的时候,他正任菲律宾总督。事变后,他便被任命为太平洋战区美军总司令及盟军最高司令官,主持对日作战,直至日本投降。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投降时,他是盟军受降的总代表。迄后美军进驻日本,他便大权独揽、惟我独尊,俨然以“太上皇”自居。不过那时由于各同盟国对日本的侵略记忆犹新,对日军的暴行余痛尚存,加上当时美国庇护日本战犯的倾向尚未充分表现出来,因此,麦克阿瑟在占领和管制日本的初期,对于同盟国课予他的诸如民主改革、严惩战犯等义务履行得还是相当负责任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便设立在这个时候。但为时不久,他便把已经逮捕在押并准备作为第二案、第三案起诉的四十余名甲级战犯分为两批先后擅自释放了。等到远东法庭对第一批甲级战犯判决执行完毕,所有日本甲级战犯已被麦克阿瑟释放得一干二净。那时远东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有无形中归于消灭。

根据莫斯科会议的这个决议,当时的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经过同受降各盟国的外交磋商之后,便在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一项“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通告的全文如下:

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

“由于美国及其同盟共同反抗轴心国所进行非法侵略战争的各国曾迭次发表宣言,申明它们决意对战争罪犯要加以法律制裁;

“由于同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各盟国政府于1945年6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了对于所有的战犯,包括对我们的战俘犯有残暴罪行的人犯在内,应当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日本投降条件之一;

“由于1945年9月2日日本全权代表奉日本皇帝和日本政府之命并代表他们签署了日本投降文书,从而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内所载各项条款;

“由于这一投降文书生效之后,日本皇帝和日本政府统治日本国家的权力应该服从盟军最高统帅,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采取其认为实施投降条款所需要的各种措施;

“由于本文件签署人系盟国所任命以实现日本武装部队全面投降的盟军最高统帅;

“由于美国、英国和苏联在1945年12月26日莫斯科会议上研讨了日本履行投降条款问题后,已经议定(中国亦曾同意):最高统帅应颁布所有为实施投降条款的命令;

“基于上述等因,我,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兹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资格,为行使我所受命的威权,并为实施关于对战争罪犯实行严厉法律制裁的投降条款,特令规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或同时以个人身份兼团体成员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构成破坏和平之罪行者。

“第二条: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权详载于本日经我核准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

“第三条:本命令丝毫不妨碍为审判战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内任何地区所建立或必须建立的任何国际法庭、国内法庭、占领区法庭或委员会或其他法庭之管辖权。”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第一号,1946年1月19日,载U.S.State Department,Trial of Japanese War Criminals(Publication No.2613)。这个通告在当时的国内外报纸上均有披露。

在发布这个通告和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不久(即1946年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各同盟国政府的提名还任命了十一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印度、菲十一国各一名)。

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迟至1946年4月29日才正式接受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机关)对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松井、板垣、土肥原等28名日本主要战犯的起诉书。公开庭讯是在1946年5月3日开始的。远东国际法庭自从公布宪章及法官名单到正式开庭,其间经历了约三个半月之久。主要原因系由于十一国法官到达东京的时间参差不齐。苏联法官迟至开庭前两天始偕同苏联陪席检察官及若干随员到达。据说苏联法官之所以迟迟到达,其原因系盟军总部对他随带人员的入境签证故意刁难。缘苏方原拟派遣约七十名人员到法庭及检察处工作,但是完全由美国人包办的盟军总部认为人数太多,不肯签发入境许可证。后经往返磋商,再三交涉,始允约二十名随员入境。美国之独断专行于此可见一斑。

甲级战犯与国际审判

最后,有几个次要的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还需要说明一下。那便是:何谓“甲级战犯”?它同乙级、丙级战犯的区别何在?何以甲级战犯一般系由国际法庭审判,而乙、丙级战犯一般系由国内法庭(犯罪地国的法庭)审判?

必须指出:把战犯分为甲、乙、丙级只是一般学术著作中和新闻报道上的习语,在正式的国际文件中是没有根据的。在1945年8月8日英、美、法、苏四国签订的伦敦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它们用的是“控诉及处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争罪犯”的字样;1946年1月19日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的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通告和法庭的宪章中,也用的是“公平及迅速审讯并惩罚在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字样。在其他的正式国际文件中,它们使用的也是“主要战犯”而不是“甲级战犯”字样。

但是在日常习语中,在学术论著中,以及在新闻报道中,人们为了方便和更醒目起见,常把这类战犯称为“甲级战犯”(Class A war Criminals)。

甲级战犯的特征有二: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这两个特征是互相关联的。一个没有很高地位和很大权力的人是不会对国家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发生作用或影响的。因此,被称为“甲级战犯”的大都是侵略战争中的“元凶巨魁”。

这些“元凶巨魁”虽亦常被控犯有他项的战争罪行,如普通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行,但是他们每个人毫无例外地是被控为犯有破坏和平的罪行。这是对他们的主要的控诉,其他被控的罪行都是次要的。

依照一般国际惯例,甲级战犯大都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至于何以必须由国际法庭去审判,我们在国际文件中或作家论著中并没有发现权威的或详明的解释。据我们体会,其理由大概是这样:和平是不可分割的,安全是要靠集体去维持的,所以发动侵略、破坏和平的罪行不仅关系直接受害的邻邦,而是参战各国所共同关切的。这种罪行的祸害是没有地理区域的限制的,它是对多数国家和多数人民的犯罪。因此,它应该由国际法庭去共同审判,而不宜于由一国的国内法庭去单独审判。

至于犯有违反普通战争罪行或违反人道罪行的乙级和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是由犯罪地国(即暴行实施所在地国)的国内的或当地的军事法庭去审判。这不仅是由于这类战犯的官职地位较低、犯罪事实较为简单,用不着组织国际法庭去审判,而且把这类战犯引渡给犯罪地国国内的或当地的军事法庭去审判还有两大好处:第一,他们所犯的暴行既然是在某地区实行的,则在该地区审判不但可以贯彻“犯罪属地”的刑法原则,而且对于证据的搜集、证人的传唤以及现场的调查等均较方便。第二,由犯罪地国内的或当地的法庭去审判,使这类战犯在当地受到法律制裁,可以使对他们的暴行记忆犹新的地方群众在心理上、精神上感到快慰。由于上述原因,所以同盟国在迭次宣言和照会中都强调犯有残酷暴行的战犯们将来必须引渡到暴行实施地去受审,并警告中立国家对他们不得予以庇护。

田中军吉(谷寿夫部队大尉中队长,南京大屠杀时杀害300多人)被引渡到我国受审

战犯审判的规模浩大和案件众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后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在国际方面,有纽伦堡国际法庭对德国甲级战犯的审判,有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在国内方面,各同盟国国内法庭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其案件之多是使人惊异的,有的国家(例如美国)竟超过了一千件,而几百件或几十件的更是所在多有,不足为奇。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内军事法庭审判犯有暴行罪的乙、丙级战犯案件的数目字,我们迄今还没有精确的、全面的统计或报道。据1964年12月24日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披露:在德国被占领期间,同盟各国的军事法庭曾审判纳粹战犯共5025名,其中处死的为486名;战后德国法庭自己审判的纳粹战犯为12882名,判刑的为5243名,其中处死的为12名,无期徒刑的为76名;苏联法庭对纳粹战犯判刑的估计约为10000名。这个报道和估计的可靠性如何,不无疑问。但是,同盟各国对德日战犯审判案件之多和处罚之严确实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个最突出的现象,它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犯审判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

法庭的地址及布置(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一条中规定法庭的常设地址是在东京。但是第十四条又规定:除第一次审讯应在东京举行外,以后的任何审讯应在何地举行,可由法庭自由决定。乍看起来,这两条规定似乎是抵触的,其实不然。为了对外行文便利及其他种种原因,法庭必须有一个正式的、固定的、具永久性的常设地址,这便是东京。但是为了审讯的实际方便起见,宪章又规定了法庭有权在第一次开庭之后自由决定将其全部或一部分审讯工作迁移到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地点去进行。这原是为了工作的效率和便利设想,同时也是对法官们的自由意愿表示尊重的意思,用意是好的。

然而,事实上,在远东国际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它的审讯工作始终是在东京进行的。惟一的一次“例外”(其实并非真正的例外)是在1947年春天。那时法庭要传唤一名前日本关东军参谋长石原莞尔中将出庭作证,而石原莞尔长期病卧山形县吹浦町不能动弹。法庭于是派了新西兰籍的法官诺斯克洛夫特带了书记官、记录员、检察辩护双方代表以及几名随员前往石原莞尔的吹浦住所,举行日本人所谓的“临床审讯”。这是一般法庭在有迫切需要时指派一名“授命法官”代表法庭在庭外采取证据所常用的办法,不能视为法庭审讯工作改变了地点进行。然而,就是这种办法远东法庭也只采用过一次。

前日本关东军参谋长、“九一八事变”的主谋石原莞尔侥幸免于起诉,图为长期卧病的他被人用手推车带往庭外作证

1946年夏季,那是远东法庭开庭的第一个夏天,由于东京气候酷热,而法官们出庭又必须穿着厚的黑色缎制“法袍”,因而汗流浃背,感觉异常苦闷。那时确有个别法官建议把审讯工作暂时迁移到日本避暑胜地轻井泽去举行。经考虑后,法官们大都认为这事的牵涉面太广,耗费也太大;要把这样一副庞大的审讯机器和这样众多的有关人员搬到日本任何其他地点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个建议未能邀得多数法官的赞同。但是,有鉴于盟军总部迟迟未能给法庭装修冷气设备,法庭决定以“罢工”(停止审讯)来对总部施加压力。果然不出所料,法庭全部冷气设备不到一个星期工夫便装置好了。审讯工作于是便告恢复。法庭这一次“罢工”的举动曾引起世界舆论的讥评。幸而,临时迁移到轻井泽去的计划未能实现,否则必然会遭到舆论界更大的攻击。由上所述,可见宪章虽有法庭可以自由选择其审讯地点的规定,但远东法庭的审讯工作自始至终都是在东京的常设地址举行的。

※※※

远东国际法庭在东京的常设地址是在市谷区的原日本陆军部大厦。这个大厦在战前一度是著名的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摇篮;在战时是军部和参谋本部合组的大本营的所在地,亦即日本侵略战争发号施令的中心。审判日本主要战犯的国际法庭设在这里,不能说没有深远的意义。

战后东京,由于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房屋都被炸毁烧光,到处呈现着断瓦残垣、遍地焦土的凄凉景象。但是有某些地区和某些建筑物却屹然耸立,像沙漠中的绿州或大海中的孤岛一样。远东法庭所在地便是这种绿州或孤岛之一。

关于法庭的外部环境,东京“朝日新闻”(日本销路最广的日报之一,每天发行达五百万份)有过这样一段富于诗意的描述(题为“梦之迹”):

“杜鹃之花,或红或白,在土堤青草中放着芬香,而东京法庭即沿此土堤而直上。有钢骨水泥之大厦巍然屹立,其在大门之前,立有英文的木牌标记,写着五个大字:‘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FAR EAST’(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但在木牌附近土丘上之青松,依然独茂。此钢骨水泥之大厦乃旧时陆军士官学校所在地。在太平洋战争发生后,陆军省及参谋部之一部迁入此间办公,正所谓军阀发号施令(亦即痴人说梦)之中枢地点。现在所用于审判战犯之大厅适为该建筑物之大讲堂。换言之,即二十世纪毁坏人类文明之日本军阀老巢是矣。时当春夏之交,昭和廿一年(日本投降第二年,即1946年)5月3日,审判开始于市谷台矣。呜呼!杜鹃之芬芳,春色之荡漾,一切的一切,均属过去之梦而已。”

※※※※

法庭所在的大厦,即原“军部大厦”,从外表看来是一座相当高大壮观的立体建筑,但是它内部实际可以使用的房屋却只有三层。远东国际法庭所占用的大厦,一般盟国人士及日本人都叫它为“军部大厦”(War Ministry Building),因为自从战前陆军士官学校迁走以后,日本陆军省(简称“军部”)一直是设在这里。就是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参谋本部和海、陆军省合组的大本营中枢设在这里的时候,日本陆军省依然全部在此办公。因此,叫它做“军部大厦”是没有什么不妥当的。第一层,即地面上的一层,除供开庭之用的审判大厅之外,大部分都是供书记官室及其管辖下的各种机构的工作人员办公之用。法庭的记录、翻译人员,打字、印刷人员,警卫、看守人员,收发、传达人员,摄影、录音人员,勤杂、服务人员等,他们工作和休息地点都在这一层。此外,被告休息室、证人休息室、辩护律师的会议及休息室、新闻记者的发报及休息室、旁听人休息室,等等,也都设在这一层,地点大都是紧靠着审判大厅。

大厦的第二层大部分是供法官办公、休息及会议之用。每一法官都有毗连的办公室两间,一间是供他自己之用,一间是供私人秘书及打字员之用。庭长的办公室便是战时日本首相东条英机当年的办公室,而二楼中央那间比较宽大的法官会议室便是战时大本营的那班日本军阀巨魁因策划侵略战争而经常集会的地方。

除了法官办公室及会议室之外,书记官长的办公室也是设在二楼。此外,在二楼的一端还设有一个特别雅致的小餐厅,专供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职员休息时小饮及中午便餐之用。据说,这里的厨师犹如帝国饭店的厨师一样,都是日本全国最善于烹饪西菜的能手,而服务员亦多是能操流利英语的日本女郎。然而,事实上,法官们中午经常都是驱车回到他们居住的帝国饭店去用膳,光顾这个餐室的机会是不多的。

大厦三楼大部分是供检察处人员办公及会议之用。检察长、各国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这里都有各自的办公室。另一部分房屋便是用于保管法庭的档案文件及图书资料的。此外,还有一部分辟作法庭某些较高级职员的宿舍。法庭职员绝大部分都住宿在庭外,而警卫、服务和勤杂人员又都住在楼下,三楼的这些宿舍只是供给极少数由于职务上的需要或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不得不在法庭内住宿的地位较高的职员(如个别的法庭书记官,个别法官的私人秘书,以及主管印刷、打字及新闻发布的工作人员)之用。

法庭大厦除了这三层办公场所之外,在一楼的最后面便是审判大厅,这是法庭工作的中心,也是举世瞩目的所在。

审判大厅是战前日本士官学校(战时日本大本营)的礼堂(日本人称其为“大讲堂”)改建的。大厅是方形的,面积很宽,原可容约二千人听讲或集会之用。在盟军总部决定把远东国际法庭设置在这里之后,便着手翻修改造的工程,经过三个多月的工夫才全部完成。据说翻改工程是以纽伦堡国际法庭审判大厅的图案为蓝本的,但是它的场面之大和设备之精比纽伦堡那个审判大厅还要胜过一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内全景(1)

审判大厅内部设备和布置

审判大厅内部设备和布置的大概情形是这样的:

在大厅的上首方、靠厅壁的高台上是一条长长的桌子,桌子后面摆着十一张高大的楠木沙发椅,椅子后面紧靠墙壁地方是一个大木架,木架中插着参加审判十一国的国旗——这便是法官坐席台。开庭时十一位法官鱼贯而入,沿梯登台,各自就坐自己的席位,庭长居中,其他法官按照美、中、英、苏、加、法、荷、新、印、菲次序分别左右就坐。

在法官席前面,位置稍低之处,又是一条长长的桌子及若干把椅子,这是供法庭的登记官、书记官和法官私人秘书坐的。

遥遥面对着法官坐席、在大厅的下首方紧靠墙壁处是被告坐席台,这个台分为高低两层,二十八名受审被告战犯分为两行就坐于此。这些当年不可一世的元凶巨憝在开庭时经常成为观众视线集中之焦点。

在靠近法官台的前面设有一张稍高于地面的小小的斜面站台。这是供检察官或被告辩护律师向法庭发言之用的。由于同时不能有两个人发言,所以这个站台是很小的,只能供一人使用。台上装有扩音器和红信号灯。发言正在被翻译时,红信号灯便亮着,等到红灯熄灭以后,发言者始可继续发言。这种扩音器和信号设备在庭长坐席上也有设置,因为庭长也是时常要代表法庭发言的。

在靠发言站台的左边是一个高于地面的小小的证人坐台。由于不能有两个证人同时作证,所以这个坐台也很小,只能供一人之用。

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发言时必须站立在发言站台上,而证人发言时却安坐在证人坐台中。这并不是由于法庭对证人特别尊敬或优待,而是由于证人们除了陈述自己的证言之外还时常要答复检察和辩护双方那冗长、烦琐、几乎永无休止的询问、反诘、再询问、再反诘。例如,伪满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出庭作证时便被诘问达八整天之久;如果要他站立八整天,那便无异于变相的“体罚”,未免太不近情理了。因此,证人发言时是被允许坐着的,而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发言时则是站立的。

在证人坐台上也设有扩音器和红灯信号设备。红灯开时表示证人的发言正在被翻译着,须俟红灯熄灭后他才可以继续发言。

在发言站台的两旁分别设置着两张长方大桌,每张约可围坐十人,左边的一张是供检方出庭人员之用,右边的一张是供出庭的辩护律师之用。法庭的检察官(包括助理检察官)不下数十人,而辩护律师(日本籍和美国籍的)将近百人,每日在这两张桌子围坐的只是当天有任务的少数,其余的则散坐在他处或者根本不必到庭。

在证人坐席与检察官坐席之间又是一张长方桌。值日的翻译人员便围坐于此。他们是口齿流利、精通英日语文的一群人。凡是用英语向法庭发言的,他们便要立刻口头译成日语,凡是用日语发言的,他们便要立刻口头译成英语(有时证人或律师系用华语、俄语或他种语言,他们还要把它译成英日两种语言)。在供他们使用的桌子上装有扩音器和红信号灯操纵器。在他们翻译开始时便扭亮红灯,翻译完毕便把它关熄,以便发言者可以继续发言。

在法庭的所有坐位上全都装有“译意风”耳机。每一听者只需扭动一下他所戴的耳机便可听到他所能懂或愿听的语言,英语或日语,有时还有俄语和华语。

语言翻译始终是法庭的一个困难问题,经常引起当事人的争辩。因此,法庭设有一个三人的“语言仲裁委员会”,又名“语言仲裁小组”。这三个人在开庭时必须到庭,以便随时执行职务,他们的坐席是设在贵宾旁听席的下面。

在翻译人员坐席的后面,设有一张小桌,担任开庭记录的速记人员就坐于此。速记是用速记机器进行的,而不是用手写的。

在审判大厅的右边靠墙的地方,用短栅栏划出了一大长方块的位置,这便是新闻记者的坐席。记者坐席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供同盟国记者之用;一部分是供日本记者之用。记者们经常携带照相机、电影摄影机、打字机、发报机,进进出出,熙熙攘攘。这是整个审判大厅中最拥挤和最不安静的一块地方。

在大厅的左边靠墙处,与新闻记者席遥遥相对的是一座长方形的高台,这便是盟国贵宾旁听席所在。这里大约有一百个坐位,分为两排,日本人是没有资格坐在这里的。由于贵宾的资格限制极严,旁听者不多,因此这两排坐席便是整个法庭最空疏、最安静的一块地方。

在盟国贵宾旁听席的高台下面又是一长排坐席,这也是供一部分到庭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坐之用的。三人的“语言仲裁小组”也是坐在这一排。

审判大厅地面一层的布置情形,大概就是如此。〔见附图〕

审判大厅只有一面有楼,那是在法官席的右边。这个楼除了一间小录音室以外,全部都是供做普通旁听席之用。这里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日本人的旁听席;一部分是非日本人的旁听席。全楼坐席虽可容大约六七百人,但是由于被告们的家属妻子多希望每天遥望到乃夫乃父的形容,以及一般东京居民和过路旅客都渴望看看这些一向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元凶巨憝们的真面目和法庭公审的热闹情景,这些坐位是经常“客满”的。在二楼日本人旁听席中,被告广田弘毅的妻子和女儿以及东乡茂德的妻子(一个德国妇女)是每庭必到的,无间风雨,两余年如一日。他们与被告遥遥相望,目遇时常作一会心的苦笑。记得在最后一庭法庭宣布判处广田绞死刑时,广田竟吓得全身发抖,面色惨白,频频以目向右方上顾,寻视其妻女所在,实则其妻女所坐之日本人旁听席系在其左方楼上。于此可见此时广田之方寸已乱,神志不清,以致左右方向都不能辨认。旋经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拖步走出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大厅坐席示意简图注:审判大厅仅法官坐席的右方(记者席上面)系楼房,坐位为梯形,全部供普通旁听席之用(分为日本人旁听席与非日本人旁听席),共有坐位约六七百个。(二楼图不备)

在楼上普通旁听席之一角是一间玻璃小屋,这便是录音室。值得注意的是:远东法庭两年多的全部讯审过程除了保有一份五万多页逐字逐句的全部庭讯的文字记录之外,还保持了一份全部庭讯的钢丝录音记录。法庭开支浩大,于此亦可见其一斑。

法庭的执行官(司仪)在审判大厅里没有固定的坐位,他经常进进出出,维持秩序,在开庭和闭庭时高声呼喊一番,在证人登台作证时,担任引导并执行宣誓。

审判大厅以及整个法庭的警卫都是由盟军总部的宪兵队担任的。开庭时,在审判大厅里站着大约二十名宪兵,散布全厅,各有其固定的岗位,他们大都是面向法官台站的。只有在新闻记者席和楼上普通旁听席站岗的宪兵,他们是背着法官台而面对记者们及旁听群众的。这事曾引起了记者和听众们的反感,但是为了保证绝对安全,警卫宪兵这种站岗姿态始终没有改变。

……以上是远东法庭大厦的办公场所及审判场所(审判大厅)分配和布置的大概情形。

法庭的成员:法官与庭长(1)

(一)十一国法官简介

在1946年1月19日颁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里规定,法庭的成员系由五名以上、九名以下之法官所构成;法官的人选系由盟军最高统帅在从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九个受降国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之。因此,在宪章颁布不到一个月内(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任命的法庭成员名单只是九名法官,中、苏、美、英国、澳、加拿大、法国、荷兰、新各一名。

在1946年4月26日修正的宪章里,法庭成员的最高额便增加了两名,定为十一名,印度和菲律宾也被规定为提名国。印度和菲律宾并非日本投降书上的受降签字国。它们之被允许参加远东国际法庭是因为它们取得独立后已被允许参加设在华盛顿的盟国对日管制的最高决策机关——远东委员会。为了使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的成员国完全一致,因而法庭也就增加了印、菲法官各一名,但是巴基斯坦、缅甸、锡兰则付之阙如。它们在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都没有自己的代表。印尼和越南则因为那时它们的独立战争尚未取得最后胜利,法理上仍然是荷兰和法国的属地,因而在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都没有他们自己的代表。同天,盟军最高统帅又宣布了一名印度籍法官和一名菲律宾籍法官的任命。这样一来,在1946年5月3日法庭正式开庭的时候,法庭的成员便是十一名。他们是:

澳大利亚法官兼庭长威勃爵士(Sir William Webb)

美国法官希金士(John P.Higgins)〔任职三个月后辞去,由克莱墨尔将军(Gen.Myron Cramer)继任〕

中国法官梅汝璈(Mei Juao)

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

苏联法官柴扬诺夫将军(Gen.I.M.Zaryanov)

加拿大法官麦克杜哥(E.Stuart McDougall)

法国法官柏奈尔(Henri Bernard)

荷兰法官罗林(B.V.A.Roling)

新西兰法官诺斯克罗夫特(E.Harvey Northcroft)

印度法官巴尔(R.M.Pal)

菲律宾法官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十一名法官合影

以上十一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希金士以外,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全都在法庭任职,没有中途更换的情事。希金士的更换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希金士是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院长,在他奉派来到东京之后,院务便交给了一位副院长代理。不料这位副院长猝然去世,而另外一位副院长又长期抱病,不能视事。因此,他便呈准美国政府和盟军最高统帅辞去了东京法官的职务而返回到美国去了。美国法官于是改派了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克莱墨尔将军充任。这次美国之所以改派一位军人充任,据说系有鉴于苏联法官是一位军人的原故。

美国法官的更换是1946年7月中旬的事情,那时希金士任职还不到三个月工夫。在新法官克莱墨尔将军出庭的第一天,被告辩护律师们看见有隙可乘,便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无理取闹的挑衅性的紧急动议,申请法庭拒绝克莱墨尔的出席。理由是:1.宪章规定法庭成员最高额只是十一名法官,而克莱墨尔的任命是第十二名,因而这个任命是违背宪章的,也就是非法的;2.在中途更换法官,使人怀疑法庭将来是否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3.克莱墨尔身为战胜国将领,又曾任美国陆军军法总监,因此他不可能在远东国际法庭这样的法庭里做一个不偏不倚的法官。

对于这个申请,法庭经过法官会议之后,毅然决然地予以驳斥。

在这以前,即法庭开庭之初,被告律师便向法庭提出过要求庭长和菲律宾法官回避的申请,并且扬言对其他每一法官也要提出同样的申请。对庭长威勃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被派来到东京之前,曾担任过澳大利亚政府任命的一个“日军暴行调查委员会”的委员长,他对日军行为必定胸有成见,因而不能虚怀若谷地从事公平审判。对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要求回避的理由是:他在战时曾为日军所俘,并被迫参加过“巴丹死的进行”,所谓“巴丹死的进行”(Bataan Death March)又名“巴丹死亡行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事件之一,犹如南京大屠杀一样。事件的简单经过是这样:1942年春,当日军占领菲律宾的巴丹半岛的时候,它强迫所有的战俘和平民(不分男女老幼或伤者病者)在烈日当空、酷暑如蒸的情况下徒步走到圣非尔南多的集中营去,全程计一百二十公里,步行继续了九天。在行进中,日军不但不给他们食物和饮水,而且百般虐待、任意殴打,对敢于在道旁阴沟中窃取饮水者动辄予以枪杀,以致死尸枕籍,惨绝人寰,菲律宾人和美国人死于是役者达八千人之多,因此有“死的进行”或“死亡行军”之称。菲律宾法官哈拉尼那便是被迫参加过这次“行军”而得以幸存的一个人。对于日军深怀仇恨,因而也不能作出不偏不倚的公正判决。

在这两个无理取闹的申请提出之后,法庭便断然给了它们以严厉的驳斥,于是被告辩护方面要求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便没有机会提出。现在事隔不到三个月,他们又乘美国法官更迭之际,再次提出这样胡闹的申请,无非是在贯彻他们那以节外生枝来尽量拖延审判进程的战略。

※※※※

远东法庭十一名法官名义上虽然是由盟军最高统帅就各国盟国推荐的名单中选择任命的,实际上都是由各同盟国政府所指派的,最高统帅不过形式上加以任命而已。而且这些政府提出的只是各自的一名而不是一个名单,因此,最高统帅事实上并没有选择余地。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官们是国际性的,可事实上他们仍然是各自国家的代表。这个认识从他们的坐席后面插有各自国家的国旗,他们所乘的汽车上涂有各自国家的国徽等事实中也可以得到旁证。

这十一位法官除了美国法官和苏联法官系两位军人之外,其余的都是文人,大都是在其国内司法界服务很久、富有经验,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律师业务或公共活动声誉较著的一些人。例如庭长威勃(五十九岁)是现任澳大利亚昆士兰最高法院院长,自1913年起三十余年以来一贯从事司法实务;英国法官(五十七岁)是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新西兰法官(六十二岁)是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菲律宾法官(六十三岁)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曾一度任菲律宾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加拿大法官(五十八岁)是加拿大刑事上诉庭法官——这些人都是富于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印度法官(五十八岁)原系数学教授,但后来改治法律,也有约三十年的司法业务经验,并且参加过不少的国际活动;中国法官(四十二岁)和荷兰法官(四十岁)是十一人中比较年轻的两个,他们除参加过立法工作或法律实务之外,还担任过多年的大学教授,从事法律理论的研究。法国法官(四十七岁)自从法校毕业以后,曾经营商业及从事殖民地行政事务多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是戴高乐的“自由法国”的积极拥护者,并且担任过“自由法国”等几个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或检察官。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