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作者:梅汝璈【完结】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TXT

  法庭作出裁定的方法也是经过一番由繁到简的演变过程的。参阅本书第二章第三节。.3

既然如此,法庭对于反诘原应根据宪章赋予它的权力多想办法加以限制。但是,由于法庭英美多数派法官对于反诘的效用具有过分的迷信和对于“公平审判”的意义具有不切实际的理解,法庭对于反诘程序,除了作出过一次决议,规定在反诘中对证人的发问必须不超出他在直讯中所提到的主要问题之外,并没有采取过任何限制的措施。在审讯庭上对违反上述决议的行为也很少采取过及时的制止或严厉的制裁。

不仅如此,法庭对于执行反诘的人数还不加限制,因而一个证人在经过直讯之后可能受到对方好几个律师和好几次的反诘。这是一项很不合理的措施。它不但使证人受到“轮流轰炸”的折磨,弄得头昏脑胀,疲惫不堪,而且容易枝节横生,产生混乱,使证言中的主要问题反而弄得模棱难辨。至于多数的冗长的反诘造成了大量审讯时间的浪费,那就更不待言了。

诚然,对于所谓“辩护证人”,检察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只派一名检察官对他执行反诘,所有要向他提出的问题都是由这一位检察官“统筹统办”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有另一位检察官向他再提出一些补充问题。在法庭全部审讯过程中,这种情况是极端稀少的。

但是对于所谓“检察证人”,情况却完全不是这样。在证人经过直讯之后,被告的辩护律师(包括美国律师和日本律师)每个人都有权对他执行反诘。这样,便造成很大的混乱和重复。不但证人遭受不必要的折磨,而且白白地浪费了不少审讯的光阴。例如前伪满皇帝溥仪出庭为检方作证时,直讯不过半天,而反诘便花了七天有余,执行反诘的被告辩护律师达七八人之多。对证人秦德纯、黎伯特、魏尔德、理查逊、田中隆吉等许多人的反诘,情况亦复类似。不难设想:假使对溥仪的反诘是由一名辩护律师统一集中地去执行,反诘的时间将至少节省一半,甚至2/3,而且反诘的质量还可以提高。

由于法庭对执行反诘的人数没有限制,对于检方提供的证人,被告辩护律师们便会以这种或那种的借口,接二连三地对他进行“疲劳轰炸”。虽然他们提出的问题常常是重复的或者是毫无意义的,并且时常遭到检方的抗议和法庭的制止或申斥,但是,尽管如此,他们浪费法庭时间和拖延审讯进行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至少部分地达到了。

远东法庭的宪章虽保证每一被告或其辩护人均可诘问任何证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五条(戊)项。但并不等于说被告们诘问证人的权利是不能限制的。法庭完全有权在它制定的程序规则中,或者以法庭命令形式宣布的决议中,规定对诉讼任何一方所提供的任何证人,只许由另一方的一名代表(一名检察官或一名辩护律师)执行反诘。一切要向该证人质询的问题都由这名代表收集整理,集中统一地向他提出。这样,对诉讼双方既保持了待遇平等的原则,又可使法庭节省大量时间,还可防止由于反诘重复而造成的累赘和混乱。但是法庭并没有这样做。这不能不说是它在审讯程序上的又一缺点。

——以上所述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讯程序中的几个比较重大、突出的缺点。至于审讯程序细节上那些比较微小的缺点,姑不具论。

这些缺点之所以产生,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主要是受了英美法系传统的程序规则的影响。法庭宪章中虽规定了要对被告们作出“迅速”的审判和处罚,并且“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但是,在关于审讯程序的条文里,宪章又自相矛盾地采用了一些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复杂繁琐的制度和规则。在实际执行中,这些制度和规则更进一步染上英美法系的色彩,因为远东法庭的成员大多数系属于英美法系或受过英美法系的教育,他们对于解释和运用这些制度和规则当然不能脱离英美法系传统的成见。这就是远东法庭的审讯根本无法迅速、便捷、利落、干脆的原因所在;这也就是东京审判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了两年半之久的原因所在。

附录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

本宪章系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1946年4月26日修正。其英文名称为“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Charter一字在此处一般译为宪章,盖因其具有根本法规之意义,但亦有译为“组织法”或“规程”者。我们采取一般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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