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传唤证人,召其到庭提供证言,并讯问之;
(乙)审讯每一被告,并于其拒绝答复任何问题时,准许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评判;
(丙)命令提供可资利用作为证据之文件及其他材料;
(丁)命令每一证人进行宣誓、保证或作出依其本国习惯证人应作之声明,并执行宣誓;
(戊)任命官员执行法庭所指定之任何任务,包括代表法庭在庭外采录证据之任务。
第十二条审讯之进行本法庭应
(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提出的各项问题;
(乙)采取严厉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
(丙)规定办法以维持审讯时之秩序,对于藐法行为采取断然处分,科以适当的刑罚,包括禁止任何被告或其辩护律师一部分或全部参与审讯程序之权利,但不应因此而影响对被控罪状之判决;
(丁)就任何个别被告之精神状态及体力情形,决定其应否到庭受审。
第十三条证据
(甲)证据之采纳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被告之一切自供或陈述,均得采用。
(乙)证据之关联性本法庭得命令在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将该项证据之性质先行陈明,以便决定其是否(与本案)有所关联。
(丙)各种可采纳之特定证据下列各种特定证据得予采纳,但上述一般原则之应用范围并不因此而受任何限制:
(1)任何文件,凡经本法庭认为系由任何政府所属之任何官吏、公署、机关或军事人员签字或发布者,不问其保密等级如何,对其出处或签署亦不必有所证明。
(2)报告书,凡经本法庭认为系由国际红十字会或其会员所签发者,或系由任一医师、医务人员、调查员、情报员或法庭认为对报告内容熟悉之人所签发者。
(3)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各种证词,或任何经签字之陈述书。
(4)日记、信札或其他文件,包括经宣誓或未经宣誓之陈述,经本庭认为含有与所控罪行有关之资料者。
(5)如文件之原本不能立即提出,得采纳其副本或其他足以证明该文件内容之间接证据。
(丁)司法上的认定本法庭对于众所周知之事实,以及任何国家之政府公文与报告和任何联合国家之军事法庭或其他机关之诉讼程序、笔录或判决,皆无须证明。
(戊)笔录、证件与文书审讯之速记记录以及提交本法庭采用之各种证件与文件,均应送交本法庭书记官长登记归档,从而构成法庭卷宗之一部分。
第十四条审讯地址第一次审讯将于日本东京举行,而以后之任何审讯将于本法庭决定之地址举行之。
第十五条审讯程序之进行审讯将循如下程序进行:
(甲)起诉书应于开庭时予以宣读,除非全体被告皆主张放弃听取此项宣读。
(乙)法庭将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本人“有罪”抑或“无罪”。
(丙)检察官与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得对本案作一简括之开始陈述。“开始陈述”英文为opening statement,日本人译为“劈头陈述”。
(丁)检察及被告辩护双方均可各自提出证据;但证据之是否被采纳应由法庭决定之。
(戊)检察及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可诘问任何证人及任何提供证据之被告。
(己)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庚)检察官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辛)法庭将作出判决及科刑,并宣布之。
第五章判决与刑罚第十六条刑罚本法庭对被告为有罪之判决者,有权处以死刑或处以本法庭认为适当之其他刑罚。
第十七条判决与复核判决应于法庭内公开宣布,并应说明其所根据之理由。审判记录应径送盟军最高统帅核办。判处刑罚将依照盟军最高统帅之命令执行之。盟军最高统帅对判处刑罚得随时减轻或予以某种变更,但不得加重之。
十一国法官简介
——盟军最高统帅部民事情报教育处发布
1946年10月23日
庭长威廉·弗辣德·威勃爵士(澳大利亚法官)
威廉·弗辣德·威勃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1887年1月21日生于澳大利亚昆士兰省不列士巴恩。他曾毕业于天主教会小学中学及昆士兰大学。
1913年他加入了昆士兰律师公会;1915年任公众辩护士;1916年任官方律师及公家监护员(Curator);1917年至1922年任皇家律师;1922年至1925年任助理司法总监,总辩护律师(solicitor general for the state);1925年,他担任了昆士兰仲裁法院法官兼院长;1940年,他被任命为昆士兰法院院长;1946年4月,他被任命为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
在1919年及1924年,威廉爵士曾因办理向枢密院上诉而两度访英。自1926年至1942年他兼任中央甘蔗价格董事会主席,自1942年起兼任澳大利亚工业关系理事会理事长。
他曾担任过1925年调查特物士顿铁路惨案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36年调查运输事故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38年调查造糖工业事故的皇家委员会主席。1943年他被任命为澳大利亚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主席,在1944年他曾以此身份又访问过一次英国。
1942年他被封为爵士。1946年1月,他被麦克阿瑟将军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
克莱墨尔将军(美国法官)
密朗·西·克莱墨尔(Myron C.Cramer)1881年11月6日生于康奈提坎特州波特兰城。1904年他毕业于威士廉大学,获学士学位;190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科,获法学士学位。1943年,他接受了威士廉大学赠予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克莱墨尔将军一向在纽约市及华盛顿省塔康玛城执行律师业务,直到1916年他参加华盛顿国民警卫队开拔至墨西哥边疆执行任务为止。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在法国服役,并获得中校军衔。1920年他开始参加正规军队,并在军法总监部任少校军职。
在两次世界大战的岁月里,克莱墨尔一直在华盛顿军法总监部担任下列职务:第三组及第四组军法监,美国陆军学校法律助教,菲律宾事务司军法监。在1941年12月1日,即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几天以前,克莱墨尔少将被任为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部一个最高的司法职位。
在军法总监的任期内,克莱墨尔将军是创设陆军中所谓“恢复制度”最得力的人物。这个制度的目的是在使被处罚不名誉革职的军人能够回到军中服役并在服役期满后获得名誉的退休。在美国律师公会的帮助下,他还使得军法总监部的法律援助处积极行动起来,在世界各地普遍设置法律援助官员,以便随时给当地的美国驻军及其家属提供法律上的意见和帮助。
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担任了陆军军法总监之后,克莱墨尔将军于1945年11月30日宣告退出现役军职。陆军部长曾为他在军法总监部合同处处长任内的成就颁给了他一个“勤劳勋章”,并为他在军法总监任内的成就颁给了他一个“卓绝服务勋章”。
1946年7月10日克莱墨尔将军在退休中被召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按原任美国法官是马塞诸塞州最高法院院长希金士。但在远东国际法庭开庭不到两个月时光,希金士便因故辞职返国,遗缺遂由美国政府派遣克莱墨尔将军接替)。
梅汝璈(中国法官)
梅汝璈(Mei JuAo)1904年生于中国江西省南昌县。1924年从北京清华学校毕业后,赴美游学。1926年他以最优等生的成绩毕业于斯丹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至1928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梅汝璈离美后曾在欧洲各国及苏联作广泛之游历旅行。归国后,他首先任教于国立山西大学,1930年任教天津南开大学。1931年至1933年梅汝璈担任国立武汉大学英美法教授。1933年秋梅汝璈被任命为中国国民政府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1934年冬,梅汝璈被任命为中国立法院立法委员。
在立法委员任内,梅汝璈担任该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同时并在中央政治学校主持英美法专门讲座,在中山文化教育馆担任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从1943至1946年,梅汝璈并兼任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国走向宪治”和“中国战时立法”是梅法官写的两本英文著作,它们受到研究远东问题的西方人士的广泛欢迎。
派特里克勋爵(英国法官)
派特里克勋爵(Lord Patrick)生于1889年12月25日。他的中学和大学教育都是在苏格兰格拉斯哥接受的。
1908年派特里克获得文科硕士学位,1910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13年他加入了苏格兰律师公会,执行业务。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了英国皇家飞行队及皇家空军部队。
自1933年起,派特里克勋爵任皇家大律师,1937年至1939年并担任全国律师公会主席。自1939年5月起,派特里克勋爵改任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柴扬诺夫将军(苏联法官)
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Ivan Micheyevich Zaryanov)1894年11月26日生于维牙特加州斯罗波得斯柯伊区罗金斯卡亚村。从1908年起读了两年书以后,直到1912年,他一直在农村工作。从1912年到1915年,他在斯罗波得斯柯伊区担任土地局司书。
1915年1月,柴扬诺夫被征入伍,在沙皇陆军中当一名士兵。从1918年到1920年,他在维牙特加军区充当军法委员。
1920年2月,柴扬诺夫被派遣前往前线,并被任命为第二十九步兵旅军事法庭庭长。自那时起直至今日,他一直是担任着军法官职务。
1927年,柴扬诺夫毕业于在塔什干市的中亚细亚公立大学法科。1930年,他在伏龙芝城开办的军官学校高级班毕业。
1931年,柴扬诺夫进了红色法律教授养成所;1934年毕业。同年,他当选为苏联最高法院成员,并被任命为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从那时起,他一直是该庭的成员之一。
1941年,他奉派担任前线一个战场的军事法庭的庭长;从1942年到1945年,他兼任了红军军法学校校长。
作为一个法官,他参加过1935年及1938年对托洛茨基派和布哈林派的审判。
苏联政府曾颁发给柴扬诺夫下列勋章和奖章: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二十年服务奖章、保卫莫斯科奖章、对德作战胜利奖章。
麦克杜哥(加拿大法官)
爱德华·司徒瓦特·麦克杜哥(Edward Stuard Mc Dougall)1886年9月25日生于加拿大蒙特利尔城,祖先是苏格兰人。他毕业于蒙特利尔中学和麦克基尔大学,并于1907年在该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13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在学业完成之后,麦克杜哥服役于帕特立西雅公主轻步兵团。从1915年5月到1918年11月,他随军转战于法兰西国土,并获得少校军衔。
1928年麦克杜哥被任命为皇家大律师。1942年他被任命为刑事上诉庭普夷士尼法官。在1941年和1943年,他还兼任过劳工纠纷皇室调查委员会委员。
麦克杜哥是“魁北克矿业法”一书的作者。
柏奈尔(法国法官)
亨利·柏奈尔(Henri Bernard)1899年10月8日生于法国阿耳。
他毕业于埃克斯的圣心大学之后,在1917年2月7日便开始自愿参加法国陆军。在三年服役期间,有十八个月他参加了在意大利、松姆、安纳及阿登前线的战斗。
战争结束后,柏奈尔在埃克斯大学攻读法律,并获得法科学位。此后五年,他从事贸易工作。1931年1月1日,柏奈尔开始在殖民行政机关服务。他在1931年结婚,并在大喀尔生了一个儿子。
在他参加殖民行政工作期间,他曾经到过下列各地:多哥、塞内加尔、法属几内亚和中刚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柏奈尔应召重服军役,并于1940年8月28日参加戴高乐将军的自由法国的战斗部队。他曾担任在希腊泽维尔的各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旋又随自由法国部队在近东作战。战后,柏奈尔任职于巴黎第一军事法庭,最后担任法国驻奥地利占领军工作。他是离开他在奥地利的工作岗位而奉派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来的。
罗林(荷兰法官)
贝·维·嗳·罗林(B.V.A.Roling)1906年12月26日生于荷兰顿波叙。他是在荷兰尼米根和乌特莱希大学以及德国纽伦堡大学受法律教育的。
1933年罗林在乌特莱希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于同年在该大学担任刑事学讲师。
1941年罗林被任命为密德尔堡法院法官,1945年改任乌特莱希法院法官并兼任乌特莱希大学刑法教授。
诺斯克罗夫特(新西兰法官)
艾里玛·哈卫·诺斯克罗夫特(Erima Harvey Northcroft),1884年12月2日生于新西兰荷基提卡。他是在荷基提卡中学、威林顿大学和奥克兰大学院(新西兰大学)受教育的。
1907年诺斯克罗夫特被新西兰最高法院核准为出庭该院的辩护律师;从1907年到1923年,他在汉密顿执行律师业务;从1923年到1935年在奥克兰执行律师业务;1935年,诺斯克罗夫特被任命为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
1911年诺斯克罗夫特担任过新西兰炮兵野战军的守土军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他获得中校军衔,并得到政府公报表扬和“卓越服务勋章”。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他曾任炮兵野战军守卫旅司令官,旋改任新西兰陆军军法副总监。他曾被授予“殖民地辅助部队军官奖章”。后来,他被提升为新西兰陆军军法总监,并授予上校军衔。1935年,他在奉派为最高法院法官之后,便退出现役军职,列入后备军官名单。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诺斯克罗夫特在1940年被征重服现役,并被任命为新西兰南部军区炮兵指挥官。1941年,他被调任为基督教堂立土顿炮台地区的炮台司令官。1942年5月他辞去了现行军职,被列入退休军人名单。
巴尔(印度法官)
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1888年1月生于孟加拉省拉第亚区内地的一个小村庄。由于三岁时便丧失了父亲,他幼年的教育完全系依靠慈善施舍;他母亲替人家工作,以维持家庭生活。
不久,巴尔获得了政府助学金,因而在1907年他毕业于加尔各答大学,并在数学课程方面获得优异奖。1908年巴尔在这个大学继续攻读,并获得数学硕士学位。巴尔旋在里本法科大学学习法律,1909年毕业。
毕业之后,巴尔在印度联合省(阿拉哈巴)总会计事务所担任一名司书,但在1911年6月他参加律师考试及格之后便辞去了这项职务。
1911年7月巴尔在孟加拉省密棉辛格的午前学院担任数学教师,同时还加入了当地的律师公会作为一名辩护士。他这样担任双重职务一直到1920年他获得加尔各答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1921年5月,他辞去了上述双重职务去参加高等法院作为一个辩护士。
1923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1924年并获得该校的法学博士学位。
1937年巴尔加入国际法协会;同年他被邀出席在海牙举行的比较法国际会议。在那次会议中,他被选为主席团团员,并且担任了法律哲学组的总报告人。
1940年巴尔被任为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法官。1946年4月27日,他被派遣前来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的职务。
巴尔法官是下列各书的作者,这些书在印度被公认为是标准著作:(1)“英属印度的时效法”;(2)“英属印度的所得税法”;(3)“长子继承法”;(4)“印度法律哲学。”
哈那尼拉(菲律宾法官)
德尔芬·哈那尼拉(Delfin Haranilla)1883年12月14日生于伊罗依洛省之阿帕茨镇。在阿帕茨镇立和伊罗依洛省立中学毕业之后,哈那尼拉考取了官费留学,得以赴美深造。他在美国进过圣安娜高级中学,田纳西州州立大学,并于1907年在华盛顿特区乔治城大学法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回到菲律宾之后,哈那尼拉担任过下列司法职务:法院书记官、翻译官、检察官、第一司法区和第七司法区初级法院的助理法官。
1925年9月1日哈那尼拉被任为菲律宾总检察官。在伍德、海顿、史汀生、德维斯、基尔摩和罗斯福任菲律宾总督期内,他始终是担任着这个职务,直到1932年美国胡佛总统任命他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但是由于该院法官名额那时自15名减为11名,他实际上并未能到任视事。
在1940年哈那尼拉在被授予上校军衔之后,便被任为菲律宾军法总监。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于1941年12月19日被召参加美国军队,并随美国远东空军部队驻扎巴丹,直至1942年4月11日巴丹沦陷为止。
1945年2月27日菲律宾临时政府重新建立,哈那尼拉被任命为司法部部长。这个职务他一直担任到1945年6月6日他被任命为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为止。作为一个资历最深的法官,他在该院院长依法应当回避的时候执行代理院长的职务。
从1926年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哈那尼拉并在菲律宾大学及马尼拉大学兼任法律教授。
附录 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
一
读了《文史资料选辑》第十二辑所载唯真、宋希濂、王耀武、杜聿明等各位写的那几篇坦率描述南京保卫战内幕混乱和牺牲惨重情况的文章,使我感到无限的愤慨。由于蒋政权的腐化无能,缺乏斗志,以及守土有责者的贪生怕死、颟顸糊涂,致使我数十万军民尽作日寇刀下之鬼。痛定思痛,怎不叫人万分悲愤!
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各被告战犯每人都至少有两名辩护律师:一为日本籍,一为美国籍。前一届和现在的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清濑一郎(极端反动的自由民主党人)便是被告前首相东条英机的日籍律师。由于法庭系采用所谓“国家律师制”,这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和代表盟国(原告)的检察官是完全平等的(法庭称检察长为“首席检方律师”,称各国陪席及助理检察官均为“检方律师”)。为了开脱被告的罪责和拖延审判的进行,这些被告律师对于盘问、攻击检方提供的证人证件,以及驳辩、非难检方的论证主张等,都是无孔不入、无隙不乘、无所不用其极的。美国律师的气焰尤为嚣张,时常信口雌黄,节外生枝。远东法庭审讯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了两载半(一九四六年五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之久,原因固多(如案情庞大、问题复杂、被告众多、语言翻译困难等),而被告律师们的“宕延战略”实亦重要原因之一。但自法庭毅然决然地开除了两名最捣乱的美国律师(肯宁汉和施密士)以后,情况便开始好转,审讯的进行因而也就比较顺利。诡辩说: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仁都认为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像的事情。读了这几篇文章,特别是宋希濂的那一篇,我们便知道他们的胡说确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三分之二)以上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做水鸭或兔子打死?当然,我这样说丝毫也不意味着会减轻日军在南京任意屠杀我数十万无辜同胞的滔天罪恶。
南京大屠杀,正如宋希濂所说,“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无不及。但是,宋说:“据后来远东国际法庭对敌酋谷寿夫判决书调查证明:我军民被敌射杀火焚活埋者十九万人,此外零星屠杀的尸体经收埋者十五万余具,总计我惨死同胞三十多万人。”这却与事实不尽相符,有更正之必要。
诚然,说我南京同胞被日军杀害的人数在三十万以上,这是可以从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中推论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从远东国际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远东国际法庭根本没有审判过谷寿夫,因为谷寿夫并不是列名“甲级战犯”而是列名“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只有“甲级”战犯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丙级”一般都是由直接受害国的国内法庭审判的(有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受害国所组织的混合法庭共同审判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很多)。
谷寿夫是在一九四六年夏天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判处的,记得那时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群众的强大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受审。那时我到东京才两三个月;有一天,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忽然到帝国饭店我房间里来看我,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个人意见,并且说明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至少作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当然是叫他尽管放心,并竭力怂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我说:“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丙级战犯,如经直接受害国(即暴行实施地国)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在这次谈话过了不久,听说谷寿夫便被押解到了中国,他是次年(一九四七年)三月间被判处死刑的。据卡本德后来同我几次谈话中透露,中国方面还如法炮制地向总部请求引渡过其他几个著名的乙级战犯,其中我能记忆姓名的似有酒井隆、柴山六郎、矶谷廉介,可能还有落合甚九郎(记不清楚)。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被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日酋,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罄竹难书的。卡本德几次同我谈到中国要求引渡战犯的问题都是在一九四六年下半年;一九四七年开春以后,他就完全没有同我提起过这种事情,虽然我们时常见面。我在日本三年多一直是住在帝国饭店,总部的许多高级干部也都住在那里,而且那家饭店又是盟国人士的交际中心,因此在这三年中我同卡本德在饭店里经常不断地有碰头的机会。但是,从一九四七年起,他就故意避免同我谈论任何有关战犯的问题,因为美国政府这时已逐渐显露出了庇护日本战犯的倾向。同时,仰赖美国鼻息的蒋介石政权又正忙于内战,对引渡日本战犯自然无暇也不敢向总部再有什么要求。非但如此,在上海解放的前夕(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蒋政府竟把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的创造人冈村宁次都宣告无罪释放了,并且在释放后不到几天工夫便把他连同已经判决了的在中国狱中服刑的其他二百六十名日本战犯,一齐恭而敬之地用一艘美国专轮送到日本去了。据说此事也是卡本德出的主意,是通过麦克阿瑟向蒋介石直接提出的。蒋当然是惟命是从。记得该轮抵达横滨的那天(一九四九年二月初,那时我还在日本;法庭工作虽早已结束,但是为了抗拒蒋政府要我就任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的任命,因而滞留东京半载有余),卡本德竟然洋洋得意地向报界发表谈话,说:“为了这些日本人的安全,这个举动是适当的、必要的。因为,倘使这些人一旦落到中共部队的手中,他们被残杀的危险是很大的。”
二
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关于奥斯威辛集中营的大屠杀以及纳粹德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其他种种暴行,请参阅鲁塞尔勋爵著的《字旗下的灾祸》(又名《纳粹战争罪行录》,中文译本是北京世界知识社出版的)。这本书在描述和分析方面都很全面、很科学,获得国际出版界很高的评价。遗憾的是:我们对于日寇的累累暴行连这样一本书,或者任何一本书,都没有出版过。这不能不引起我国出版工作者、历史工
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的严重注意。但是奥斯威辛的大屠杀和南京的大屠杀在性质上和方法上都是不尽相同的。首先,奥斯威辛的屠杀是根据纳粹的种族仇视政策和希特勒政府的直接命令有计划、有系统的屠杀,并且是用一种方法(毒气)进行的;而南京大屠杀则系在长官的放任纵容下由日本兽军不分青红皂白、随心所欲地胡干乱干的。其次,在奥斯威辛那个遗臭万年的“杀人工厂”里,它是把所有的屠杀对象分批地、集体地送入毒气室用烈性毒气在几分或几秒钟内杀死的;而南京大屠杀则除了集体屠杀之外,大都是由日本兽军个别地或成群地随时实行的,在屠杀之前大都先加以侮辱、虐待、抢劫、殴打、玩弄或奸淫。德军的屠杀大都是单纯的屠杀,而日军的屠杀则是同强奸、抢劫、放火及其他暴行互相结合的,其屠杀的方法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的,狂虐残暴的程度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这种屠杀的高潮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兽军攻占南京后昼夜不停地持续了六个星期之久(见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
谷寿夫所率领的第六师团是最早攻陷南京城的日本部队,它是由中华门进城的。直到十二月二十一日开拔去攻打芜湖为止,这个师团一直驻扎在中华门一带(包括雨花台在内)。这一时期是日军在南京暴行的最高峰(那时除匿庇于所谓“国际安全区”者外,日军几乎见到中国男子便杀;见到中国女子便奸,奸后再杀;见到房屋店铺便烧;见到金钱财物便抢);而中华门一带又是日军杀人最多、暴行最烈的地区。因此,谷寿夫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严重责任,他是死有余辜的。
同谷寿夫第六师团合攻南京城的还有中岛第十六师团、牛岛等十八师团、末松第一一四师团,共四个师团。这四个师团在占领初期都驻扎在南京,都曾野兽般地参加了那些无法无天的暴行。至于中岛、牛岛和末松三人的下落如何,是在战争后期战死了?还是在日本投降后自杀了?抑或是被其他盟国引渡去判处了?我不清楚(他们都不是“甲级战犯”,因而没有一个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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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率这四个师团攻占南京城的是恶名昭彰的松井石根大将。自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军制中便没有“元帅”之称号,是故“大将”便一直是军阶中最高的一级。直到1933年,日本政府加封继本庄繁之后任关东军司令官并兼任驻伪满洲国全权大使,又指挥关东军侵占了热河全省的武藤信义为男爵,同时把武藤的军阶由“大将”升为“元帅”,这就正式恢复了“元帅”的军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鼓励士气,奖励冒险,日本政府先后擢升寺内寿一、杉山元、俊六等人为陆军元帅,永野修身、山本五十六(此二人是偷袭珍珠港的主谋)等人为海军元帅。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也是攻打南京的最高统帅。对南京大屠杀事件,他无疑地负有直接的最高的责任。
松井石根,由于他的地位高、罪责大,故被列名于日本“甲级战犯”之中。他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的二十八名日本首要战犯之一。这二十八名战犯都是法西斯日本的元凶巨魁,其中四人(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曾任日本首相,其余的亦多曾任陆相、海相、外相,或重要战区的最高指挥官。这些战犯大都属于大臣、大将一级,是长期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人物。他们对于日本侵略国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遂行是负有重大责任的。远东国际法庭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开始审讯的日本首要的二十八名甲级战犯是: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矶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在漫长的审讯过程中,松冈洋右(前外相)和永野修身(前海相)病死狱中;大川周明得了神经病,亦中止审判。因此,在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宣判时仅有被告二十五名,其中判处绞死刑者为七人(东条、广田、松井、土肥原、板垣、武藤、木村);判处有期徒刑者为二人(东乡,二十年;重光,七年);其余十六人均为无期徒刑(日人称为“终身禁锢”)。按列名日本“甲级战犯”者共有约七十名,均经逮捕羁押,准备交远东国际法庭审判。当时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法庭的起诉机关)以案情过分庞大复杂,而一案审讯的被告亦不宜太多(那时欧洲纽伦堡国际法庭审讯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仅二十二名),于是遂决定分为两批或三批向法庭起诉,由法庭作为两案或三案审理。第一案的这二十八名被告都是二十年来在日本政治上、军事上和外交上负首要责任的元凶巨魁。至于其余的那些金融实业界巨头、大财阀、大军火商(如岸信介、久原房之助、鲇川义介等),以及在政治、军事、外交上地位虽稍低但恶名昭著的那些寇酋(如西尾寿造、安藤纪三郎、儿玉誉大夫、青木一男、谷正之、天羽英二等),则拟留待将来第二案或第三案中起诉受审。但是,由于第一案的审理进程旷日持久,又由于美国的有意包庇,麦克阿瑟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身份指示国际检察处(一个完全由美国人操纵的机关)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而把这余下的约四十名甲级战犯分为两批全部擅自释放了。第一批释放是在一九四七年秋天,共二十三名(臭名远扬的上一届日本首相岸信介,以及曾经两度来华访问过的久原房之助,都是这一批释放的)。第二批释放是在一九四八年年底,共十九名(参加日本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访问过中国的须磨弥吉郎是这一批释放的)。因此,到了远东法庭对第一案二十五名被告战犯的判决执行之后,日本所有的“甲级战犯”已经全部被释放得一干二净,再也没有人提起第二案、第三案的问题了。远东国际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有无形中归于消灭。那时各法官亦都归心似箭,纷纷离日返国(在十一位同人中,我系惟一的例外;由于前面说过的某种政治原因,我一直在日本逗留到一九四九年六月上旬)。奇怪的是:在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或盟军总部的文告中,始终找不到任何明文规定法庭解散的日期或其结束的程序。远东国际法庭的无形消灭是美方擅释战犯的专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
① 松井石根在两年多的受审过程中一直装出一副懊丧、忏悔的可怜相。在最后一庭,宣布对他判处绞死刑时,他吓得面无人色,魂不附体,两足瘫软,不能自支,后由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迤步走出法庭。他的绞刑是和其他六名绞刑犯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黎明执行的。在走上绞架的时候,他们都高呼了三声“天皇万岁!”“大本营万岁!”这些元凶巨憝们的死硬顽固,有如此者!他们的尸体在火焚成灰之后,是用军舰在海上撒布的,任其随风飘去,使无踪迹可寻。据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待被处死的国际战犯的一般办法,对被纽伦堡国际法庭处死的德国战犯也是照此办理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复仇主义者抓到一点遗骸或骨灰之类的东西便大事铺张,给战犯们隆重安葬,立墓立碑,把他们扮成“殉国烈士”或“民族英雄”的模样。但是,同盟国的这种目的并不能完全达到。近日,日本的某些人花费了一千五百万日元在名古屋市为被处死的七名大战犯树立了一块庞大的纪念碑,以“表扬”他们的“功绩”。主持这件事的,就是当年担任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现在担任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的自由民主党要人清濑一郎。远东国际法庭经过两年半的审讯(开庭共八百一十八次,审讯记录达四万八千多页),是在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开始举行宣判庭的。那个一千二百一十八页的在篇幅长度上打破世界记录的判决书便宣读了八天之久。宣布各被告的个别刑罚是在十一月十二日下午(最后一庭)举行的。对松井石根,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的是绞死刑。
三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非常突出的事件,而被告松井石根对此事件又负有最高的直接责任,因此远东国际法庭对于这事件的审理是特别严肃认真的。据我的记忆所及,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此事件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和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鞫讯了松井。
由法庭的审讯中,我们可以看出日寇在南京的暴行确实是“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比起德军在奥斯威辛单纯用毒气的屠杀,日军的杀人方法是残酷绝伦、多种多样的,真可谓光怪陆离,无奇不有。
现在就将我所能记忆的、给我印象最深而使我永世难忘的一些暴行实例,以及远东法庭在审讯和判决中所确认的一些事实和论断,作一番最简单的挂一漏万的回忆和叙述。语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相信,这样的回忆和叙述不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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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上说:“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早晨,当日军进入市内时,完全没有遭遇到抵抗。”“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地来污辱这个城市。”“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地落到了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是由有组织的战斗部队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们的饵食,犯下了不胜计数的暴行。”“日军单独地或二三成群地在全市游荡,任意实行杀人、强奸、抢劫和放火,当时任何纪律也没有。许多日军喝得酩酊大醉,在街上漫步,对一点也未开罪他们的中国男女和小孩毫无理由地和不分皂白地予以屠杀,终至在大街小巷都遍地横陈被杀害者的尸体。”“中国人像兔子似地被猎取着,只要看见那个人一动就被枪杀。”“由于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在日方占领南京的最初两三天的工夫,至少有一万二千的非战斗员的中国男女和儿童被杀害了。”
法庭的语言是慎重的,估计是保守的。以上这些认定都是根据法庭认为确凿可靠的证言而写入判决书中的。然而,仅仅从以上的几句话里已经可以看出日军是怎样穷凶极恶、无法无天,以及我数十万呻吟于敌寇铁蹄下的南京无辜同胞的命运是何等悲惨!判决书上的这寥寥数语不啻是一幅活生生的“人间地狱写真图”。
四
日军除了个别地或小规模地对我南京居民随时随地任意杀戮之外,还对我同胞,特别是解除了武装的军警人员以及他们认为是可能参加过抗日活动和适合兵役年龄的我青壮年同胞,进行过若干次大规模的“集体屠杀”,而这些次的屠杀又是以最残酷、最卑鄙的方法实施的。例如,在十二月十五日(即占领的第三天),我已放下武器的军警人员三千余名,被集体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均饮弹殒命,其负伤未死者亦与死者尸体同样遭受焚化。又如,在同月十六日(即占领第四天),集于华侨招待所的男女难民五千多人,亦被日军集体押往中山码头,双手反绑,排列成行,用机枪射杀后,弃尸江中,使随波逐流,借图灭迹。这五千多人当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于中弹负伤后泅至对岸,得免于死,其中梁廷芳曾被邀出席远东国际法庭作证。他那令人毛骨悚然的证言犹历历如绘地深印在我的脑海之中。
日军在南京最大规模的集体屠杀,恐怕是在下关草鞋峡进行的那一次。那次屠杀是在十二月十八日(即占领的第六天)夜间举行的。当时日军将我从南京城内逃出而被拘囚于幕府山的男女老幼共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除少数已被日军饿死或打死者外,全部都以铅丝捆扎,驱集到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使饮弹毙命;其倒卧血泊中尚能呻吟挣扎者均遭乱刀砍戳;事后并将所有尸骸浇以煤油焚化,目的也是为了灭迹。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曾经邀请过一个名叫伍长德的中国人出庭作证。伍长德是在大屠杀中身上被日军浇上了煤油而未被焚烧致死的惟一的一个幸存者,他那使人惊心动魄的证言同样在我的记忆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梁廷芳和伍长德的证言得到了法庭的重视和很高的作证评价。
以上几次集体屠杀,虽然死者的尸体被投诸江中或焚为乌有,日寇自以为无罪迹可寻,但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这些暴行已经是铁案如山、不容抵赖的了——在汉中门外、中山码头和下关草鞋峡,我国共有六万五千多无辜同胞被日军杀害,仅白增荣、梁廷芳、伍长德三人得以幸名。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还发现了好几处“万人坑”、“千人冢”,其中在灵谷寺旁的一处且有敌伪时期南京督办高逆冠吾为三千余无主孤魂所立的一块碑文。这些坑冢无疑地是日寇搞集体屠杀的罪证,可能是他们使用另一种方法(活埋)的有力证据。由法医们后来对从这些坑冢里挖掘的数千具尸骸的检验、鉴定报告可以推定:集体活埋确也是日军使用过的集体屠杀方法之一,而且使用过不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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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所述,可见日军对我南京同胞的集体屠杀是极端残酷野蛮的,而其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他们对我南京居民的任意的、个别的或小规模的杀害同样地是用极端残酷野蛮的多种多样的方法实行的。花样之多,死事之惨,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
除了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任意枪杀之外,日军对我无辜同胞还用尽了其他种种的杀人方法,例如: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割生殖器、砍去四肢、刺穿阴户或肛门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患者所能想像得出的最残酷的杀人方法,他们几乎都施用了,而且在南京沦陷后持续六个星期之久的时间里,每天都要对我无辜同胞施用成千上万次,这确实是骇人听闻、史乏前例的残暴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