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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汝璈 当前章节:15516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5:14

除了上述的九位文人法官之外,远东法庭还有两位法官(苏联法官和美国法官)是现役军人。他们在开庭时不着“法袍”而是穿军服,因此特别引人瞩目。他们虽系军人,但都是正规的大学法科出身,在军队中有过长期的司法和检察工作的经验,并卓著功勋。苏联法官(六十二岁)是现任苏联最高法院军事庭法官,历任战时军事法庭审判长、红军法律学院院长,并且参加过1935—1938年对托洛斯基分子及布哈林分子的审判。他是列宁勋章、红旗勋章、红星勋章、红军20年服务勋章、莫斯科保卫勋章以及对德胜利勋章的持有者。

美国法官(六十五岁)是远东法庭成员中最年长的一个。他是著名的哈佛大学法科毕业生,从事过相当长期的律师工作。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参加美国军队,在法国作战。战后一直在美国军队中担任军法官职及法律教学任务,凡二十余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至战争终结,他担任着美国陆军军法总监,这是美国陆军中最高的司法官职。他对美国战时军法制度颇多兴革,卓具成绩。1945年11月他已经退休,但是由于希金士的去职,他在1948年8月又被美国政府征召入伍,来东京法庭担任法官。他是美国劳绩勋章、卓越服务勋章及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的持有者。

(二)法官们的工作关系与“法官会议”

这十一个成员在法庭存在的整个期间大都是辛勤奉公的,彼此相处也很和谐。例如印度法官,他几乎对每个重大法律问题都有其奇特的见解,在法官会议上时常闹蹩扭,争得面红耳赤;但是,会议一散,大家对他并不歧视。又如苏联法官,由于他是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惟一代表,他的观点方法每每是与众不同的,因而他在会议上滔滔不绝的发言也时常引起反感和攻击,甚至成为众矢之的;然而会议一过,大家又谈笑自若,一团和气,并无彼此仇视或轻视的现象。在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官占压倒多数且他们的平均年龄又在五十岁以上的法庭里,这种现象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的。

法官会议是用英语进行的。按照法庭宪章的规定,法庭的一切程序都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被告所能了解的语言——日文。为了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和被告辩护的权利,当然应该使被告们了解法庭上进行的一切,因此,使用日文为工作语言之一是需要的。但是法官会议既没有被告在场而且系秘密性质,自无译成日语的需要。因此,在法官会议上,大家都是以英语发言的,不通晓英语的法官由他自己携带翻译。

事实上由于英美系的法官在远东国际法庭成员中占多数,这件事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困难。英、美、加、澳、新固不待论,即印度和菲律宾,由于长期是英美统治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都是用英文进行的,因此这两国的法官不但能说英语,而且他们所受过的还是英美派的法律教育。至于中、法、荷三国,他们不是英语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也不属于英美派而是属于所谓大陆派(这是与英美派相抗衡的世界另一主要法律体系),但是这三国的法官却都能操英语,同时对于英美法程序也有相当的了解。这是由于远在法庭正式成立之前,包办占领和管制日本的美国政府便向各受降的同盟国政府打过招呼的缘故。

在1945年10月18日这一天,美国国务院便给各受降国家的大使馆送了一份很长的秘密照会。照会详细阐述了美国政府关于处理日本战犯所采取的种种政策和措施。对于甲级战犯,照会说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即将组织远东国际法庭予以审判,并请各国政府准备提出法官的人选以便最高统帅加以任命。照会并明确表示:在提出人选时各同盟国最好是各自推荐一位能操英语的法律专家。这个照会无疑地在那几个非英语国考虑法官人选时发生了影响。当时中国政府派遣的便是一位留美多年、获有法学博士学位而又在国内大学教授过英美法多年的人。

由于上述各种原因,远东法庭成员中绝大多数都能操英语。苏联法官是惟一的例外。但他随带有一位能操极端流利英语的口译和若干名工作效率很高的笔译人员,因此在工作中并不感到多大困难。他经常滔滔不绝地参加法官们的辩论,还时常写“备忘录”致送各法官同事,但是他的意见和主张却很少得到其他国家法官们的支持或重视。

在法官会议上没有充分发言机会的或者对多数的意见怀有不满的个别法官,在散会后通常是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去写书面的“备忘录”,分别致送给同事们。这种备忘录的内容有的是发挥自己在会议上的“未尽之意”,有的是攻击别人在会议上的论点或主张。每当一个重大问题被讨论或被议决的前后,这种备忘录的来往是十分频繁的。谑者称之为法官间的“备忘录之战”(Battle of Memorandum)。这是法官们在出席公开庭审和法官会议以外的另一任务。不过这个任务是自愿承担的,有些喜欢坚持己见或舞文弄墨的人对此甚至感到津津有味,乐此不疲。有些法官们则并不那么热心。

对备忘录作出处理是庭长的责任。如果备忘录中有具体的建议或者要求重新考虑会议已经通过了的裁定或决定,庭长必须召开法官会议加以讨论。如果备忘录中只是在学术理论上发挥自己的主张或是为已经被否决了的主张作一番辩护,甚至有涉及个人攻击之处,那么,庭长便可以置之不理,不必召开法官会议或采取任何其他的行动。

远东法庭成员在组织上还有一点是同纽伦堡法庭大不相同的。在纽伦堡法庭,每位法官都有一位副法官或代理法官。在法官因故不能出席庭审或会议的时候,副法官或代理法官便可全权代理他去执行职务。因此,在纽伦堡法庭里,四国法官每天都是全体出席的。宪章还定了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同意票才能通过重要决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远东法庭则不然,远东法庭根本没有“副法官”或“代理法官”的设置。宪章规定只要法官们半数以上出席便构成法定人数,出席法官的过半数的同意票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甲)项及(乙)项。这样一来,十一位法官只要有六位出席便可以开庭或开会,出席的六位法官之中只要有四位的同意便可通过任何决议。而且宪章还规定了在同意票和反对票数目相等的时候(如三对三),庭长的一票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四条(乙)项。如此说来,四位法官或者庭长同两位法官(共三人)便有操纵法庭的可能。这在某些人看来是很危险的。例如苏联拉金斯基和罗森布立特便有过这样的想法。见他们合著的《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世界知识出版社1954年中文译本),第55页。

诚然,这种危险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是,事实上,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在远东法庭的全部审讯期间,法官缺席的事情是非常稀少的。除了庭长和印度法官曾因事回国而有过短期(数十天)的告假以外,其他的法官几乎每天都到庭工作,缺席是非常偶然的。因此,法官席经常是满座的,很少有过两个以上的空席。例如,中国法官,他在八百十八次庭审中只缺席过几次。有的法官自始至终就没有告过假。法官们几乎都是准时到庭,排队进去,排队出来,每天进出达八次之多,就像小学生上课下课一样。一般说来,他们的工作态度都是相当认真的,责任感都是很强烈的。在投票决定每个问题的时候都是有多数少数之分的,所谓“正反票数相等时,庭长的投票有决定性”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来没有发生过作用。

在庭长告假的那个短时期里,庭长职务由美国法官代理,因为美国法官依照法官席次是第一位,坐在庭长的右手方。中国法官是第二位,坐在庭长的左手方。

长我中华志气的法官席次风波(1)

在这里,必须谈到一下法官坐席次序排列的问题,因为这是法庭宪章上没有明文规定而在开庭之前法官们曾经有过一度热烈争执的问题。这种争执是很自然的,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次争坐位的斗争总是难免的,国际法庭亦不例外。这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是有关国家地位和荣誉的问题。

由于远东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这个问题在开庭前好几天在法官会议上便有过热烈的讨论和争执。照道理说,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这就是说,应该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

但是庭长却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特别是英国法官派特里克勋爵)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计地要反对和变更这个安排。他最初的提议是法官次序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是有人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是以中、法、苏、英、美(按照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这样一来,两个非英美派的中国和法国法官将坐在他的两旁,而他所倚重的英国和美国法官反倒不能踞于中央席次。于是,他又提议说:我们不是联合国的组织,不必照五强居中的安排,可以适用一般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办法。但是,这样一来,事情更乱,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以及法、印、荷、新等国的法官,而庭长所希望接近的英美法官反而离开他更远了。在这时候,又有人提议:远东法庭既是国际性的法庭,就不必以国家为序而应以法官个人的年资为序。但是,有人问道:年资是什么?是法官出生年龄的先后,还是在国内任法官的时间的长短?法官也应有高低之分,任一年的初级地方法院法官是否等于任一年的全国最高法院法官?如其不然,又应该如何折算?当律师、当教授的年资同任法官的年资又应该怎样折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非组织一个委员会去细致地调查研究一下各国的法律政治制度不可——这样争来争去,议论纷纷,莫衷一是。最后中国法官发言说:“我看依照日本投降书上受降签字的次序安排坐席最为合理。如果庭长和大家不赞成这个办法,我们不妨找一个体重测量器来,看看各人的体重是多少,然后按照它来安排席次,体重者居中,体轻者居旁。这样,我们便可以有一个最公平最客观的标准。”

这话引得哄堂大笑。庭长对中国法官笑道:“你的办法很好,但是它只适用于拳击比赛。我们是个国际法庭而不是拳击比赛。”中国法官答称:“假使不照受降签字的次序,我认为这是惟一客观可采的标准。纵使我被置于末坐,也当心安理得,并且可以向我的政府有所交代。他们绝不会对我感到不满。如果他们要让中国得到较高的席位,就必须派一个比我肥胖的人来替代我。”显然,中国法官是意识到庭长是在千方百计地设法排挤他,不让他占据法官第二席。

这个问题就是这样半认真、半开玩笑地在开庭前的多次法官会谈中谈论来、谈论去。庭长既不作出决定,又不愿付诸表决,一任其混乱、僵持下去。直到开庭的前一天,庭长的打算才真正暴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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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2日(即正式开庭的前一天)是法官们席次斗争最尖锐的一天,也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天。这天上午书记官长以紧急通知分送各法官,说今天下午四时举行法庭开庭仪式的“预演”,并且要拍照,嘱各法官届时穿上法衣,做好准备。法官们都按时到了庭,先在法官休息会议室集合。庭长宣布行列及坐席的次序是: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经过盟军最高统帅同意了的安排。照这个安排,庭长右手方将为美、中、法、荷、印,左手方将为英、苏、加、新、菲,其用意是要英美两国居中,排挤中国,以压制加拿大(照受降签字次序加应排在法之前)作为陪衬,表面上看来似乎也有点符合五强居中的意思。

庭长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中国和加拿大法官最为愤慨。中国法官首先表示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它既非按照受降签字的次序,又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五强排列的次序,亦非按照一般国际会议以国名字母先后排列的次序,用意何在,殊属费解。我不能接受这种安排,并不宜参加今天的预演仪式。”说毕便愤然离开会议室,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卸下法袍,以示决心。继之,便是加拿大法官的抗议。

庭长看见事情不妙,中国法官的这一手是他没有预料到的。于是他便亲自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里,鼓其如簧之舌,对中国法官婉言解释说:“盟军最高统帅要英美居中的意思无非是因为他们对英美法程序熟识一些,纯粹是为了工作上的便利着想,并无歧视中国的意思。中国的席位仍然在苏法之上,是五强的中坚。”中国法官说:“这是国际法庭,不是英美法庭,我看不出有英美派居中的必要!假使有的话,何以加拿大、新西兰等英美法系的法官又被挤在两旁呢?”庭长又说:“照现在的安排,你的近邻将是美国法官和法国法官而不是那位俄国将军,这对你将是很愉快的。”中国法官答称:“我不是为了要愉快而来到东京的。中国遭受日本战犯们的侵略荼害达五十余年,对中国人来说,审判日本战犯将是一件非常沉重严肃的任务,绝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工作。至于说到俄国人,我们中国人并不像你们西方人那样厌恶或害怕他们。我觉得我们这位苏联同事有说有笑,是一个非常和蔼可亲的人。”

庭长看到他的话全都碰了壁,于是遂带威胁的口吻说:“这是最高统帅的意思。如果因为你的拒绝尊重这个安排而使中美关系陷于不愉快的境地,那将是非常可憾的。你的政府未必同意你的这种行为。”中国法官带点激动地答道:“政府同意不同意是另外一件事,但是我绝不接受这种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安排。一个士兵还只有遵守合法的命令的义务,何况一个法官。况且,中国是受日本侵略最惨烈、抗战最久、牺牲最大的国家,在审判日本战犯的国际法庭里它应有的席位竟会被降低到一贯只知向日军投降的英国之下,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不相信中国政府会同意这个安排。同时,我也怀疑这个安排真正是最高统帅作出的。”最后这句话无疑地牵涉到庭长的人格和诚实问题。他听了很激动,同时又看到中国法官态度坚决,寸步不让,再也谈不下去,于是他便起身向中国法官说:“我去同其他兄弟们商量一下,看看大家的意见如何。请你千万别走,至多十分钟我就回来。”最后这句话是因为看见中国法官故意穿大衣、带帽子,作出急于要回饭店去的姿态而发的。

果然,不到十分钟,庭长便回到中国法官办公室来了。他面带笑容地说:“我已经同其他的兄弟们商量过,他们一致认为今天的预演只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的,我们不妨照原定的安排,不必变更。至于明天正式开庭的安排如何,我们今晚可以开个会讨论一番。”中国法官感到这可能又是庭长的一个诡计——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借故取消今晚的会议,或者到明天又说最高统帅不同意作任何改变,我们应该依照昨天“行之有效”的办法,因此他决定现在便应该把这个斗争贯彻到底。他对庭长说:“预演固然是临时性的和非正式的,但是许多摄影师和新闻记者都等候在审判大厅里,他们必定要摄取许多照片,甚至刊登在报纸上。这些照片很可能传到中国人民的眼里,他们看到这种于法无据且与中国荣誉地位不相称的安排,必然会感到惊奇,甚至会责难我软弱无能。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上虽没有规定法官坐席的顺序,但是我们法庭之所以设立以及它之所以有权审判日本主要战犯是根据日本投降书而来,按照受降国家签字先后的次序安排席位是惟一合法合理的办法。这事我已在法官会谈中提过多次,多数同事们并无异议,也没有人提出过更好的办法。但是你始终不愿将这个问题付诸表决。我看再开法官会议是不必要的。惟一的办法是预演时就依照受降签字次序排列,如果最高统帅不同意,我们明天再开法官会议不迟。倘不如此,我绝不参加。至于我将来怎样办,我还得慎重考虑一下。我可以向政府请示,看它是否支持我,也可以向政府辞职,请它另派一个人来接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事情。”说毕,又作要离去状。

庭长看见他的这一计谋又成泡影,神情非常焦急,便对中国法官说:“请你务必再等一等,我同其他兄弟们商量一下就来。”

此时预演仪式已经推迟了约二十分钟,参加的人们已经有点不耐烦了。中国法官心中有数,知道没有他的出席,预演是不会举行的,即使草草地举行了今天的预演,而明天的正式开庭必定会延期。这将掀起轩然大波,因为开庭的日期曾向全世界宣布了,而且一切准备工作都已就绪。对这一点,中国法官是有把握的。由于苏联法官一人迟迟未到,法庭还等了多日才确定开庭日期,而且总部和庭长一再宣称非俟全体法官到齐不拟开庭。现在苏联法官虽然到了,假使中国法官拒绝出席,估计还是不可能开庭的。不按照已经宣布了的日期开庭必然会在日本和全世界造成惊疑和非难。这个责任最高统帅或庭长都是不愿负而且也负不了的。根据这个估计,中国法官认为此时此地是摊牌的最好机会,因而他的态度便更加坚定不移了。

不到十分钟工夫,庭长第三次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他对中国法官说:“大家同意你的意见,预演就照受降签字国的次序进行。今晚我把情况报告最高统帅,看他是否同意。”说完便悻悻地走了。中国法官于是脱去大衣,换上法袍,紧跟着也来到会议室了。预演仪式立即开始,已较预订时间推迟了半个多小时。预演完毕,法官们还拍了许多照片。

第二天(5月3日)上午九时半,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这是轰动东京的一件大事,法庭内外挤满了新闻记者、摄影记者、盟国来宾和日本旁听群众。法官们九时一刻便齐集在会议室里。未几,庭长进来宣布说:“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我们以后行列和坐席的顺序就照昨天预演时的顺序进行。”至此,法官们大都感到松了一口气,因为一个谈论了多日、僵持了多日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最后的解决。加拿大法官尤感高兴,他笑着低声向中国法官说:“我应该感谢你,要不是你的坚决斗争,我的席位便要排在法国人的后面,这将是很可耻的。我看,原来那个要英美居中的荒谬安排完全是威廉(指庭长)个人的意思,他抬出麦克(指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来不过是想吓唬吓唬我们而已。”至于那个安排究竟是出自庭长一个人的主意还是他们两个人的主意将永远是一个谜,局外人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1位法官坐席

庭长威勃(右一为中国法官梅汝璈)

我们在这里较详细地叙述了一下法官席位的斗争,其目的不是要夸大斗争胜利的意义,而是要从这个斗争中吸取经验教训和得出正确认识。首先,必须认识到: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位、争排场的明争暗斗是经常发生而且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斗争常常关系到国家的地位、荣誉和尊严,不能把它当做细枝末节,以为无关宏旨而淡然置之。其次,必须认识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虽一跃而跻于世界五大强国之列,但是它依然到处遭受压制和歧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它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和剥夺。在腐败无能的蒋记政府统治下,中国一直处于这种境地。这就说明,在那时要维护中国权益便需要进行更坚决更艰巨的斗争。最后还要认识到的是:在进行维护国家权益的斗争中,立场必须合法合理。站稳了合法合理的立场之后,便应该有寸步不让、坚持到底的决心和勇气。当然,也要正确地估计到当时的形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随机应变;如果有勇而无谋,仍然是无济于事甚至败事有余的。

以上是关于法官席位的安排,它是经过尖锐斗争的结果。下面要论述的是庭长的指派、职权和他在法庭里所起的作用。

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1)

国际检察处是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说来,它又是一个起诉机关,在法庭审讯的案件中代表十一个起诉国家担任原告。

按盟军总部为了执行日本投降条款曾经设置了许多专门性的处或组,其中主管法律问题和战犯审判的计有两处:一为法律事务处,一为国际检察处。对这两个不同机构的不同性质和职权必须首先认识清楚,以免造成观念上的混乱。

法律事务处除承办总部的一般法津事务之外,还主管日本战犯的引渡以及对乙、丙级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侦察和组织审讯他们的法庭。这些法庭大都是临时性的,由三名至五名军法官所组成,每案审讯的被告只是一名或数名,被控的罪名都是暴行罪,亦即普通的战争罪行。这些法庭采用的程序是简易的诉讼程序,因而它们结案也就比较迅捷。由于这些对乙、丙级战犯们的审讯大都是在横滨举行的,因此一般日本人便称之为“横滨裁判”,以别于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东京裁判”。“东京裁判”(日本人称审判为裁判,英文为Tokyo Trial,单数)系专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审判(因为这种审判只有一次,故用单数)。“横滨裁判”(Yokohama Trials,复数)则系指美军法庭(或美军与其他盟国所组成的“混合军事法庭”)对日本乙、丙级战犯举行的审判。这种审判都是在横滨举行的,故称“横滨裁判”(因为这种审判曾举行过多次,故用复数)。

设在横滨的这些法庭的组织工作以及对乙、丙级被告战犯的逮捕、侦察、起诉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处担任的,事实上都是由美国人包办的。但是为了点缀门面起见,它有时也邀请少数有关的同盟国人参加。例如,在该处担任侦察和搜集证据的便有两名中国人。在横滨各法庭讯审的许多案件中,中国军事代表团也曾有过几次被邀派遣一名法官参加。但这只是起形式作用。就实质说,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横滨审判,从起诉到判决都是由美国人包办、操纵的。同盟国为了避免这种操纵,惟一的办法只有要求把某些乙、丙级战犯引渡到自己的国内法庭去受审,理由是这些战犯的罪行造成了对该盟国的直接损害。例如,在1946年,当时的中国政府由于受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便要求过盟军总部把著名的乙级战犯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柴山六郎等押送到中国来受审。除非有特殊原因,盟军总部对于任何盟国的这种引渡要求是不能拒绝的。依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各盟国首领们在战时的迭次宣言以及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暴行实施地国家对于主持或参加该项暴行的乙、丙级战犯如果请求盟军总部引渡到该国去受审,盟军总部一般是不能拒绝的。中国政府请求引渡谷寿夫、酒井隆等,因为他们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在中国各地犯下了无数的残酷暴行,谷寿夫且曾是史无前例、骇人听闻的“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谋之一。至于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犯及最高责任者松井石根,以及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中国政府当初也一度有向总部请求引渡来华的意图,嗣因他们已被列名为首要甲级战犯交由远东国际法庭审处,遂作罢论。这几名甲级战犯后来都被远东法庭判处了极刑。不妨设想,如果他们被引渡到中国,当时的蒋记政府很可能要从轻发落之甚至来个“无罪开释”的。罪大恶极的“三光政策”(人民杀光、财产抢光、房屋烧光)的创始人、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就被宣告无罪释放了。

除了引渡到盟国去受审的少数战犯之外,对所有在日本本土上的乙、丙级战犯的逮捕、侦察、调查和起诉一类的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处主持的,对这种战犯的审判也是由它筹划和组织的。这是法律事务处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和职权便大不相同。它是总部专为处理日本主要战犯(亦即“甲级战犯”)而设的。波茨坦公告既把日本主要战犯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日本投降的一项条款,那么,将来组织一个国际法庭去审判这些战犯乃是势所必至,也是理所当然。可是国际法庭只能从事审判。它既系国际性的,其组织手续亦必较为繁难迂缓,而事先的种种准备工作和起诉工作则非有专门机构和大批人员去立即着手从事不可。国际检察处便是专门为执行这种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是很繁重、复杂的,它的权力是很大的。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前,亦即日本被占领的最初期间,它便受命选择法庭的地址,修建和布置法庭的内部,而更重要的便是开具甲级战犯的名单。对他们加以逮捕、执行侦察,并录取各犯的详细口供。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它便派员到日本各地的和同盟国的有关机关团体以及有关人土处作实地调查,搜集罪证材料,并就这些材料作精密的分析、比较,然后再确定被告的名单,最后起草起诉书。在法庭正式开庭之后,它要负担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方面所应负担的一切责任,例如提供文件和证人证物去支持起诉书中所控告的罪行,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反诘被告提供的证人,参加言辞辩论,并对被告个人及全案作出最后的总结发言,亦即致“终讼词”。

有鉴于案情的庞大,被告的众多,牵涉问题之复杂,国际检察处处长约瑟夫·季楠以及双方提出的证件证人之浩繁,不难想像,这种检察工作是相当艰巨的。它需要盟军总部的巨大人力财力的支持。同时,这个机构的权力以及它对日本战犯的检举和对东京国际审判的影响都是非常之大的。因此,主持其事者不但必须是美国人,而且必须是为麦克阿瑟所亲信的美国人。这个人便是约瑟夫·季楠(Joseph B.Keenan)。

季楠在盟军总部是国际检察处处长,同时又是最高统帅的法律顾问。他很受麦克阿瑟的宠信。在日本刚被占领、法庭尚未成立的时候,他便受命以总部一名大员的身份从事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法庭地址的选择,改建工程的进行,甲级战犯的逮捕和侦察,证据文件的搜集,法庭宪章的拟订,起诉书初稿的起草,等等。虽说那时已有纽伦堡的先例可资借鉴,但是由于日本和德国的情况颇不相同,这些准备工作不能不说是相当繁重的。

在1946年1月19日法庭宪章公布的同时,季楠便正式被任命为检察长,负对远东国际法庭所审讯的各个被告执行检察的全责。

检察长的权力特大是远东国际法庭宪章最突出的一个特点,也是它和纽伦堡最显著的一个差别。

按照纽伦堡宪章(第十四条),参加审判的四个国家(苏、美、英、法)都有其各自的首席检察官,他们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中他们是分工、合作的;对于应该决议的事项,他们是采取“合议制”,由多数决定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四条有如下的规定:“每一签字国……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所有检察官应组成一委员会……”;“此项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起见,应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如对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对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行,倘双方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应控某项罪行之检查官的意见”。这种情况就像一般法庭的成员(法官)一样,地位完全平等,每个法官都拥有同样的一个表决权。

远东国际法庭宪章的规定却大不相同。宪章关于法官权力的规定虽然完全同纽伦堡宪章一样,采用的是“合议制”,但是关于检察官方面采用的却是“首长制”,或者也可以称为“独裁制”或“包办制”。

宪章第八条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该条又规定:“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照上述条文看来,对于一切远东国际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亦即“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事实上也就是日本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其“调查和起诉”的责任,亦即检察官的全部责任,是由检察长一人担负的,而这位检察长是由“盟军最高统帅指派”的。虽然国际检察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组织,拥有很多的工作人员,但是独揽大权、最后决定一切的却是检察长。至于各同盟国家(亦即条文中所称“联合国家”),它们只能各派一名“陪席检察官”,以“协助”检察长。由此可见,各国陪席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关系是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关系,它和各国法官对庭长的关系完全不同。因此,我们说它采用的不是同纽伦堡检察处一样的“合议制”,而是“首长制”,甚至可说是“独裁制”或“包办制”。对于检察长来说,各国陪席检察官只是处于顾问、咨议或助手的地位。

此外,关于陪席检察官还有两点值得注意的。第一,在规定有权推荐法官人选的国家名单的条文里,宪章指明为“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印度及菲律宾共和国”(共十一国),而关于陪席检察官,宪章却规定“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均得指派一名。虽然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事实上派了陪席检察官参加的却还只是那十一国。第二,宪章规定了法官、庭长及检察长都要经过盟军最高统帅的任命,而各国陪席检察官却不必经过这样的手续。因此,陪席检察官的中途退职和换人接替是很简单方便的,不会引起任何方面的注意或抗议。例如苏联和印度原派的陪席检察官便中途去了职,由别人接替或兼代。至于各陪席检察官长期或短期告假回国而由他人临时代理的事情则更是常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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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派遣的检察官向哲浚虽然宪章上规定的陪席检察官的地位并不高,权力并不大,但是由于检举日本法西斯的元凶巨魁是举世瞩目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亚洲人民所特别关切的一件大事,因此同盟各国对于派遣的人选还是很郑重的,他们派遣的大都是富有检察经验和法律学识的人,平均年龄在五十岁左右。

美国的陪席检察官是由检察长季楠自己兼任的,季楠是个富有资财的美国大律师,曾一度任美国联邦副检察长;中国派遣的是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英国是科明斯—卡尔(A.S.ComysCarr,属于自由党的英国国会议员,皇家大律师);苏联是高隆斯基(S.A.Golunsky,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澳大利亚是曼斯菲尔德(A.J.Mansfield,昆士兰洲最高法院法官);加拿大是诺兰(H.G.Nolan,加拿大陆军军法次官,军事审判机关的副长官);荷兰是穆尔德尔(W.G.F.Bolgerhoff Mulder,海牙特别法庭法官);新西兰是奎廉(R.H.Guilliam,最高法院检察官);印度是梅农(Govinda Menon);菲律宾是罗伯茨(Pedro Lopez,国会议员)。编者注,此处原稿缺失有关法国检察官的情况。

以上十一位陪席检察官在东京审判整个期间,绝大多数是继续在职,始终其事的。只有苏联检察官高隆斯基在法庭开庭不到半年时由于健康欠佳辞职回国,他的职务改由他的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Vasiliev,苏联三级国家司法顾问)担任了。此外,印度陪席检察官梅农,由于在东京没有多少事情可做,便中途回国去了。印度政府并未改派新人,只是把有关印度方面的检察工作委托给了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为照顾。在审判最后阶段,澳大利亚的陪席检察官曼斯菲尔德也离职回国,他把有关澳大利亚的检察工作委托了给新西兰陪席检察官奎廉代为照顾。由于检察处是采取首长制,各国检察官只是处于协助检察长的地位,因此一两个人的缺席对于工作并没有什么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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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处的办公场所是在法庭大厦的三楼。除了检察长拥有一间较大的办公室之外,每一参加国的陪席检察官及其随带的工作人员都有一间独自的办公室,并组成一个小组。这些小组是以国别命名的,例如中国组、苏联组、法国组,等等。由于大多数的陪席检察官都是只身来到东京的,既没有带工作人员,也没有带很多资料证据,这种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检察工作主要是在检察长统一指挥下,由许多他所亲信的美国助理检察官去进行的。这些助理检察官大都是盟军总部中有过法律训练和律师资格的美国军人或文职人员,他们的权限有时比陪席检察官还要大得多。例如,塔凡纳尔(Tavefner)、萨顿(Sutton)、摩罗(Moorrow)等都是季楠的亲信和得力助手,在国际检察处都是“红极一时”的人物。美国助理检察官是季楠检察长所最倚重的一群,他们是国际检察处的核心和骨干。他们几乎全是在盟军总部服役的职员,人数没有一定,事忙时便由季楠多向总部调用几名,事闲时则减少几名。这些人有的因为服役期满便离开东京回国去了,那时便又有新人补充进来,因此他们的流动性是很大的。但是季楠最得力的几名助手,如塔凡纳尔和萨顿之辈,在法庭整个审讯期间却始终供职于检察处,从未离开过。在季楠告假的时候,他时常指定塔凡纳尔代行检察长的职权。但是在另一些时候,他却指定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行他的职权。这是因为科明斯—卡尔不但学识经验都很丰富,而且态度雍容,脑筋敏捷,口齿犀利,无论是在进行法律性的言辞辩论方面或是在询诘证人方面(包括直接询问检方自己的证人和反诘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他的工作都是做得特别出色的。因此,季楠有时不能不借重他,虽然他并不是季楠的亲信,同麦克阿瑟更无渊缘。以学识才能而论,科明斯—卡尔无疑地是各陪席检察官中最突出的一人,同时也是最受法庭尊敬和最为被告及辩护律师们所畏惧的一人。他的实际人望远在政客式的季楠之上,其他那些庸庸碌碌的美国助理检察官更难望其项背。

上面已经指出过:国际检察处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这是因为:第一,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是综合性的,由检察长和他的许多美国助理担负全责,也可以说是由他们整个地包办,而不是像纽伦堡法庭一样,依照国别分工负责的。第二,各国的陪席检察官大都是单枪匹马、一个人来到东京,在人力方面够不上独自设立一组,因此他们在整个的检察工作中只能由检察长视其个人能力之强弱指派担任或多或少的一部分工作。对于有关他们本国的检察事项,他们至多只是提出一些意见和与国内取得联系,以便搜集一些证据材料和提供一些必要的证人而已。

但是也有例外。苏联检察组是发生了相当作用的。其原因是:第一,苏联陪席检察官不是只身来到东京,也不只是带来一两个秘书或翻译,而是带来了一大群的工作人员,数目在十名以上。有了这样充足的人力,苏联的工作当然容易展开,不必事事仰赖于美国人。第二,苏联情况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它的隔离政策和保密制度使得外间对它不易接触或深切了解;因此,关于日本对苏侵略的作证文件档案完全要靠他们自己去搜集和提出,出庭的证人也要靠他们自己去提供和询问,对被告们所提出的辩护证人和证件也要靠他们来反诘或反驳。而且,日本对外蒙古(即“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侵略的检察工作也是由他们代庖的。由于上述原因,苏联检察组在法庭检察处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它的领导人高隆斯基(其后是瓦西里耶夫)以及拉金斯基、罗森布立特等助理检察官在法庭就日本对苏、对蒙的侵略活动审讯被告的阶段中,在检察方面是负过主要责任而且起过重大作用的。

此外,中国检察组在国际险察处中较之其他各组(苏联组除外)也还算是人力充足的。但是由于日本对华侵略的历史太长,案情复杂,绝大部分的检察工作都还是由检察长和他指定的美国人员担任的,中国组只是从旁协助而已。由于当时政府的腐化吝啬,对法庭工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开庭的初期中国陪席检察官只带去了两名秘书(裘劭恒、刘子健)。随着审讯的进展,经有关方面的再三请求和呼吁,在审讯的后期,国民党政府才允许增加几名顾问(倪征燠、吴学义、鄂吕弓、桂公绰)。自从这几位到来以后,中国检察组的工作才有了一些进展。对于侵华证据资料的搜集、补充,以及对于被告证人的反诘方面,中国检察组都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吴学义和刘子健在日本政府秘密档案里搜集了不少关于被告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罪恶活动的有力证据,这些证据在审判后期都作为补充证据由检方陆续向法庭提出了。在被告板垣征四郎亲自登台作证的时候,倪征向他所作的长时间的反诘是很有声色的,对法庭最后判处板垣以极刑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苏联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苏联组在日本对苏、对蒙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中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中国组在日本对华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之外,其他各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以国别命名的检察组大都有名无实。但这并不是说这些陪席检察官无事可做或者毫不重要。相反,在整个检察工作的分工里,他们是时时被检察长指定担任或大或小的任务的。比方说,检方要向法庭提出一个有问题的重要作证文件(辩护方面可能反对,因而可能引起言辞辩论),或者反诘一个重要但狡黠的被告或被告提供的辩护证人(必须对他的证言进行无孔不入、无隙不乘的盘质和非难),那么,检察长便非时常借重那位能力特强的英国陪席检察官不可。由此可见,陪席检察官在法庭的任务的多寡和艰易是因他自己的能力的强弱大小而异的。一般说来,各国派遣的陪席检察官的能力都在那些美国助理检察官之上,但是由于季楠的私心,这些美国助理在法庭“表演”的机会却是很多的,几乎占三分之二以上。季楠是一个标准的美国政客,本位主义非常浓厚。他竭力要把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做成是一出美国人独演的“美国戏”。因此,非不得已,他是不愿意借重别国人的。这是各盟国的陪席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在漫长的讯审过程中经常感觉苦闷和不满的原因所在。

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1)

辩护机构的庞大和辩护律师的众多是东京审判的一个主要特点,也是它同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大差别。东京审判之所以持续至两年半之久,辩护方面组织的畸形以及它在审判中所实行的“延宕战略”实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辩护律师的人数和国籍在两个宪章中都没有硬性的规定,东京和纽伦堡便发生了迥然不同的现象。在纽伦堡,每一被告都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由一名他自己聘任的德国律师替他辩护;在东京,则每一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自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之众多和庞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东京法庭和东京审判的最大特征之一。

每一名被告拥有好几名日本律师已经是有点反常的现象,但是有鉴于案情的庞大和复杂,这还不能说是十分不合理的现象。然而每一名被告必须同时拥有一名甚至一名以上的美国律师为他辩护,却是一个极不正常而且很不合理的现象。

被告和日本律师最初请求要有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理由是: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反,有的地方还特别声明法庭不受任何技术性的诉讼规则的拘束;例如宪章第十三条(甲)项中规定:“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但是,实际上,由于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人员所拟订以及英美法系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占有压倒的多数,因此,远东法庭的整个诉讼程序都受着英美法系的严重影响。日本一向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律师对这种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是不熟识的,更说不到运用自如。以为了保证公平和迅速的审判为借口,他们便请求法庭给每一名被告加派一位英美法系的盟国律师去帮助他们,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以便顺利地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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