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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作者:毛立平/沈欣 当前章节:6833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1:55

身份和文化的差异

清代公主普遍短寿且子嗣稀少,因而公主与额驸关系冷淡,是清人乃至当今学界的共识。至于关系冷淡的原因,主要有民族和文化的差异、身份地位的差距、政治因素的影响等说法。但少有研究对以上因素进行系统的探讨,揭示这些因素如何具体地影响到公主的婚姻。本节尝试通过对各类史料的梳理,探讨以上因素对公主婚姻的影响。

清前期公主多下嫁蒙古王公,而满蒙之间生活习惯的差异,对于公主而言就是一项挑战。《养吉斋丛录》载,公主下嫁,“每苦游牧地方居处饮食”[2]。清廷为使公主们能够更好地适应蒙地生活而做了诸多努力,比如成婚时给予丰厚的财产和奴仆等作为陪嫁,为公主和额驸定时发放俸禄,为公主建造和内地一样的砖瓦结构的府第,等等[3]。因此,虽然清代官方文献中称远嫁蒙古的公主为“赴游牧”生活,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游牧。尽管如此,这种远嫁对公主而言仍然是一项重大的人生转变。漫说入关后的公主逐渐适应了京城锦衣玉食的宫闱生活,不愿前往陌生的“苦寒之地”,即便入关前的公主远嫁,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清太宗实录》记载了一段皇太极时代公主远嫁蒙古的情形:

壬子,复赐公主宴。将行,上揽公主辔垂泪,复送至十里外,下马,公主抱上泣,上与诸贝勒思及太祖皆感涕,众亦堕泪。公主悲恸不止,上谕之曰:汝既归之后,善事尔夫,以慰我诸伯叔心,勿以路远为悲,后当常相往来耳。上亲引公主辔,令贝勒阿济格引之前行。[4]

相较于上一章所述入关后清帝对于公主的感情多低调处理,这一段史料则难得地体现出入关前二者间真挚的情感,皇太极为公主的出嫁几次堕泪,亲自引辔,一送再送,公主则抱着皇太极哭泣,不舍离去。尽管入关前满蒙之间的生活习俗差异相对入关后要小,但其时皇女出嫁年龄尤早,一般十三四岁即成婚,对于一个尚未成年的少女而言,面临离开亲人的悲伤和远嫁陌生部落的恐惧,心理上的确很难承受。

尽管皇太极安慰公主“勿以路远为悲,后当常相往来耳”,但一方面路途遥远自然导致往来不便,另一方面入关后这一观念很快就发生改变。顺治时即有规定:“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来京师者,皆报院请旨,不得私来。”[5]如此,下嫁外藩的公主回京不再是皇室内部的家庭事务,而须通过理藩院请旨,得到批准方可回京省亲。此后,公主们不能再随意来往于京城与蒙古之间。至雍正元年,皇帝进一步规定:“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后,久住在京,与蒙古无甚裨益。嗣后公主等下嫁蒙古,非奉特旨留京者,不得过一年之限。”[6]即公主一旦下嫁,一年之内必须前往蒙古,其间回京省亲也不得滞留一年以上。雍正二年再次缩短公主在京居留的期限:“其奉旨来京者,均定以限期……公主、郡主等住六十日。如限满后仍欲留京者,亦须奏明。”[7]明确,公主每次居留京城的时间不得超过60天。嘉庆时又进一步规定,公主格格们除非特殊情况,一般须下嫁满10年者方可来京省亲:“嘉庆十一年奏准,嗣后下嫁蒙古之格格等,除已逾十年后遵例来京外……其未逾十年呈请来京者,不准。”[8]事实上,10年之禁早在乾隆时期就已开始执行。乾隆三十二年理藩院上奏,科尔沁3位格格呈请来京请安,经审查其中一位下嫁已逾10年,被允准来京,另外两位“下嫁甫及四五年,为时不久,著不必来京”。乾隆帝同时声明,“嗣后凡下嫁蒙古额驸之格格等,出口已逾十年,呈请来京请安者,该院请旨具奏,如未过十年者,即行议驳”[9]。10年之规对于思念家乡亲人的公主格格们而言,无疑是十分残酷的。公主由于其帝女身份,尚有机会在皇帝北巡时与亲人会面,以慰思念之苦,兼之身份显赫、行动规格高,鲜有能公然违背10年之规者,但格格们难耐对父母家人的思念,偷偷跑回京城者不时有之。如乾隆七年,嫁与喀喇沁部落罗卜藏敦多布的固山格格“未曾请旨,违例自行来京”,被理藩院发现,奏请罚俸一年[10]。

10年才能回京探亲一次,加之很多公主格格短寿,难怪出嫁时会有生离死别的悲苦。漫说公主格格不愿远嫁蒙古,即便普通人也不愿前往关外遥远之地,乾隆五十年十月,履端郡王(乾隆帝第四子)府上一个太监听说他们家二格格要远嫁蒙古,“要派几个太监随往口外”,一时害怕自己被挑中,遂选择逃跑[11]。太监尚且为逃避前往蒙地之差铤而走险,公主格格们的心情更可想而知。只可惜皇帝在考虑联姻时很难顾及她们的内心感受,也没有文字将她们远嫁时的心情记录下来,但距离的遥远和生活习惯的差异无疑是影响到公主对婚姻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政治立场也是影响公主婚姻的重要因素。前述皇太极时远嫁科尔沁蒙古的肫哲公主,其额驸奥巴屡蒙努尔哈赤与皇太极提携,赐号土谢图汗,并将公主下嫁于他。但奥巴鉴于察哈尔部的威逼,对后金态度十分暧昧,婚后对公主也很冷淡,致使皇太极派人前去问罪[12]。这段冷淡的婚姻持续并不久,肫哲公主系天聪元年前往蒙古部落,至天聪六年奥巴即去世[13],公主只得遵循收继婚俗下嫁奥巴长子巴达礼,后者被封为土谢图亲王。但作为收继来的父亲的妻子,她与巴达礼的婚姻大概也并不和谐,三十七岁即离开人世[14]。

另一位婚姻坎坷的是康熙朝端静公主。和硕端静公主为康熙帝第五女,康熙三十一年下嫁喀喇沁杜棱郡王札什之子噶尔臧,根据《清圣祖实录》记载,公主从下嫁到去世之间的18年里,康熙帝在北巡时曾3次驻跸公主府,公主也曾5次赴行宫给皇帝请安,可见父女间的往来还是比较密切的。至康熙四十九年三月,公主不幸薨逝,康熙帝特派皇十三子胤祥、贝勒海善等前往致祭,并批准礼部为公主造坟、立碑的题请[15]。对于公主的死因,清代官方文献并未提及,但民间的说法流传甚广。陈思涵《和硕端静公主考述》和刘朝纯《清喀喇沁右旗郡王噶尔臧革爵缘由刍议——兼为和硕端静公主辩诬》两文,对有关公主之死的民间传说进行了梳理[16]。大体而言,传说认为公主并非病逝,而是被额驸噶尔臧踢死的。至于踢死公主的缘由,有因清廷与喀喇沁部落争地而引发矛盾之说,有因公主回京省亲时向皇帝密报噶尔臧的不法言行之说,还有公主在蒙古不守贞洁之说,等等。刘朝纯认为,噶尔臧在公主死后被处罚,是由于大批盗贼逃入旗境、玩忽职守之罪,与公主之死无关。但实录中明确记载,公主去世次年,领侍卫内大臣等向皇帝报告噶尔臧案件的结果,“噶尔臧于公主丧事之时霸占索诺穆之妻等款,俱系情实”,并裁定“噶尔臧以行事妄乱,前已革退王爵,今应将和硕额驸职衔革去,即行处斩”[17]。如果只是玩忽职守之罪,用“行事妄乱”一词来形容似乎不妥,也不至拟出“即行处斩”的重罚。尽管这样的记载并不能证明公主之死与噶尔臧确有直接关系,但从噶尔臧在公主丧事期间即行不轨,且被革去额驸职衔来看,他与公主的关系不会十分和睦。端静公主与肫哲公主一样,在不和谐的婚姻中只活到三十七岁就离开人世。

相对于远嫁蒙古,公主们当然更愿意留居京城生活。从乾隆朝起,公主即便下嫁蒙古王公,也不再前往“游牧”,而是和额驸一起居住在京城由皇帝赏赐的府第中,享受着来自皇室的各方面照顾。这也是清代皇帝关爱女儿的重要体现。但是,留在皇帝身边的公主就一定能够生活幸福吗?事实上,清代中后期公主的寿命较前期并未有明显增长,子嗣也仍旧十分稀少。居住京城的公主婚姻仍然受到文化和身份差异,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

仍以最受乾隆帝宠爱的和孝固伦公主为例,前述和孝的婚姻是乾隆帝精挑细选、精心安排的结果,但这仍不能保证公主与额驸婚姻和谐幸福。《啸亭续录》中记载了和孝公主婚后的两件小事,反映出公主夫妇之间身份与思维方式的差距。一件是关于额驸玩雪,“一日积雪,额驸偶弄畚锸作拨雪戏,公主立责之,曰:‘汝年已逾冠,尚作痴童戏耶?’长跽请罢乃已”[18],反映出额驸幼稚的行为与公主成熟思想之间的差距。另一件事是公主看到和珅势力骄纵,而额驸丰绅殷德毫无居安思危之虑,曰:“汝翁受皇父厚德,毫无报称,惟贿日彰,吾代为汝忧。他日恐身家不保,吾必遭汝累矣!”[19]和孝公主自幼受父亲教导,耳濡目染,心胸与眼界自然开阔宽广,此事中公主的政治远虑与额驸的不谙世事又形成鲜明对比。嘉庆帝亲政后,和孝公主的忧虑成为事实,额驸丰绅殷德的无能与颓废也印证了《啸亭续录》所载之形象,其后的家庭生计全靠皇帝看在公主面上给予的宽宥和照拂,以及公主的勉力维持而得以存续。如此可见,二人无论是在身份地位上还是在思想见识上的差距皆巨大,如此很难有所谓举案齐眉、夫唱妇随的和谐婚姻生活。

此外,清人还将公主与额驸关系冷淡的原因归咎为公主的保母作祟。《清稗类钞》载,公主成婚后,“驸马居府中外舍,公主不宣召,不得共枕席。每宣召一次,公主及驸马必出费,始得相聚,其权皆在保母,即管家婆是也,否则必多方阻之,责以无耻。虽入宫见母,亦不敢诉,即言亦不听。故国朝公主无生子者,有亦驸马侧室所出”[20]。保母或乳母于公主幼时在其身边照顾养育,感情深厚,虽然清代官方文献中未见公主出嫁时乳母陪嫁的规定,但会典中有载,“蒙古亲王之女,照内亲王之女郡主陪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八人,闲散五户;郡王之女,照内郡王之女县主陪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七人,闲散四户;贝勒之女,照内贝勒之女郡君陪嫁,除乳母夫妇外,侍女六人,闲散三户……”[21]郡主、县主、郡君都有乳母夫妇陪嫁,公主应该也是如此。根据《清稗类钞》等材料记载,这些乳母、保母进入公主府后就摇身变为管家婆,利用公主与亲生父母关系疏远的特点,通过阻挠公主夫妇见面的方式而从中谋取利益,由于“二百年来之公主皆无此厚颜,故每每容忍”,“大抵清公主十人而九以相思死”,公主死后,额驸须“将府第、房屋、器用、衣饰全数而入于宫中”,变得一无所有,唯“其入保母腰缠者,不可考也”,“管家婆之虐待公主,尤甚于鸨母之虐妓”[22]。

我们认为,区区保母就全面影响到清代公主的婚姻和家庭,难免有夸大其影响之嫌。兼之稗史所记并非全部真实,比如《清稗类钞》记载,清代公主中只有“文宗之九公主,下嫁某额驸,悉去一切繁文,夫唱妇随,与普通家庭无以异。宫眷或嘲笑之,不为意也”[23]。首先,文宗即咸丰帝,只育有一位公主,即清代最后一位皇帝的亲生女——荣安固伦公主,即便算上咸丰帝去世后被慈禧接入宫内、封为荣寿公主的恭亲王奕之女,充其量也只有两位公主,何来九公主之说[24]。其次,荣安公主下嫁仅一年就薨逝,没有生育子嗣,也没有太多机会与额驸享受夫唱妇随之乐。因此,《清稗类钞》此记全然不实。另有《清宫遗闻》载:“清之公主,子女众多而又夫妇相得如民间者,二百年来仅宣宗之大公主与其夫符珍耳。大公主之初嫁也,有所召,亦为保母所阻,年余不得见驸马面。怒甚,忍而不言。一日入宫,跪宣宗前请命曰:父皇究将臣女嫁与何人?帝曰:符珍非尔婿耶!公主曰:保母不使臣女见也。上曰:尔夫妇事,保母焉得管,尔自主之可也。公主得命,回府立斥保母,召符珍,伉俪甚笃,生子女八人,可谓有清以来首屈一指。”[25]这个故事描述了公主用自己的勇气和谋略最终战胜保母而过上幸福生活,似乎为有清一代公主压抑的婚姻生活照进一束光。但可惜也并非史实。道光帝(宣宗)共育有10位公主,但前3位公主皆夭折,第四女寿安固伦公主终于长大成人并下嫁,额驸系蒙古奈曼部台吉德穆楚克札布,而故事中的符珍系咸丰帝独女寿安固伦公主之额驸,作者显然是搞错了辈分,史料中更未见有哪位清代公主生育8位子女的记载。这些错误说明,稗史、笔记的作者们对于清代皇室的情况并不熟悉,其所描述的公主生活很可能只是道听途说,真实性令人怀疑。

当然,稗史、笔记所载也并非全都不实,《清宫遗闻》“公主出嫁,即赐以府第,不与舅姑同居,舅姑且以见帝礼谒其媳”[26]的说法就是有一定根据的。前文已述,入关之初即有皇室至蒙古为公主修建府第的记载,在京城居住公主的府第也是由皇帝赐予,不过一般不是新建,多系在内务府掌握的房屋中挑选合适的,经过修缮或改造后赏给公主居住。如上一章提到和孝公主成婚前乾隆帝将入官的李侍尧房屋赏作公主府第。乾隆三十三年,皇帝下令将入官的高恒住房花园一所修整后作为七公主(和静)府第[27]。《内务府奏案》中记载了嘉庆三年、四年和七年,分别将三所入官房屋改建为公主府的情况,应是为即将出嫁的庄敬与庄静两位公主做准备[28]。因此公主婚后的确不与公婆同居,而是与额驸单独居住于公主府。至于公主与舅姑见面时究竟如何行礼,并无具体的事例记载。但会典中所记道光二十一年的一项礼仪改革,为我们揭示了公主与额驸及舅姑之间的礼仪之道:“向来固伦公主、和硕公主下嫁,额驸及额驸之父母俱给公主屈膝请安,如有赏项,亦必磕头。此等礼节,殊属不合体制。本年十月初三日寿安固伦公主下嫁后,固伦额驸德木楚克扎布见公主时,著站立向公主请安,公主亦站立问好。额驸之父鼐曼王阿宛都洼第扎布与其福晋及额驸之生母见公主时,俱著站立给公主请安,公主亦站立向其请安。如遇公主送给额驸及额驸之父母什物等事,亦俱著站立向公主说磕头,不必屈膝,以重伦理。各宜钦遵,著为令。”[29]从此次皇家礼仪的变革可见,道光二十一年寿安公主下嫁前,公主与额驸以及舅姑之间的礼仪,虽然不完全与“见帝礼”等齐,但的确具有君臣之间礼仪的性质。额驸及其父母见到公主要屈膝请安,公主有所赏赐还须磕头。不难想象,当年老的蒙古王公夫妇向年轻的儿媳下跪,当额驸每日见到妻子都要行屈膝礼或下跪,这样的礼仪之下,公主的家庭生活的确难以形成像其他传统家庭那样的“和谐”氛围。道光帝也正是意识到如此与其他家庭相比尊卑倒置的礼仪,给公主日常生活所带来的不便和困窘,因此在本朝第一位公主出嫁时即将礼仪进行了一些修正,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调和公主家庭的夫妻尊卑和长幼伦序,给公主制造一个相对平等的家庭氛围。可惜从后来的情况看,这一改革似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道光朝5位下嫁的公主仍然全都寿命不长,最长寿的第九女寿庄公主活到四十三岁,其他4位公主皆二三十岁即早逝[30]。

至于“驸马居府中外舍,公主不宣召,不得共枕席”,“若公主先驸马死,则逐驸马出府,将府第、房屋、器用、衣饰全数而入于宫中”的说法,也有一定根据。额驸是否必须在妻子宣召后方可与其共枕席,因没有相关史料记载,不得而知;但额驸与公主在府第内分开居住、公主薨逝后额驸须将房屋等财产交回宫中,都是有史料可以证实的。内务府档案中记载了几位公主薨逝后,额驸将府第、财产交回内务府,并说明房屋等的使用情况,即可印证以上说法。咸丰九年四月,道光帝第六女寿恩固伦公主薨逝,次月,额驸景寿上奏呈交公主府财产,奏折内清楚写明:“公主府第坐落西直门内半壁街,连马圈计房二百六十七间半内,公主居住房一百六十一间,景寿居住房五十一间半,马圈五十五间。又园寓一所,坐落海淀挂甲邨,计房一百八十一间,公主居住房一百四十三间,景寿居住房三十八间。呈请一并交出”。可见公主与额驸在公主府内的生活区域泾渭、主次分明,不论府第还是园寓都是如此,额驸居住的房间数量大大少于公主,也不能排除这些房间位于公主府“外舍”的可能。另外,该奏折中还列明公主下嫁时陪送的当铺、房租、地租、太监和嬷嬷妈妈等,也都一并交回[31]。皇帝有时会开恩留给额驸一部分生活所需的财产,如嘉庆十六年三月、五月,嘉庆朝仅有的两位活到成年的公主——庄敬和硕公主(三公主)和庄静固伦公主(四公主)先后薨逝,内务府按照定例,清查公主府所有财产,准备收回。庄敬和硕公主共拥有府第三所,共计房间405间,下嫁时还赏给当铺1座、三等庄头1名、半分庄头1名、银10000两(已使用5000两,剩余5000两)等资产。皇帝“加恩”将当铺一座赏给额驸索特讷木多布斋让其自行经管,其余财产和人员全部收回。庄静固伦公主的财产,除府第和园寓外,也包括下嫁时赏给的当铺1座、铺面房5处、陪嫁银12000两(已使用6000两,剩余6000两)等。嘉庆帝则将当铺一座和剩余的6000两白银都赏给额驸玛呢巴达拉使用,其他资产下令收回,可见固伦额驸的待遇较和硕额驸要高。不过,皇帝赏留给额驸的财产并没有固定的种类和数量,同治五年寿禧和硕公主去世后,内务府奉命将其财产全部收回,只恩准额驸暂时留居公主府,不必马上将房屋交出[32]。可见,公主薨逝后,额驸所得都倚靠皇帝的格外恩典,是否赏给额驸财产,以及赏什么、赏多少,都无定数。因此,原则上讲,公主去世后,额驸所拥有的大概就只有固伦额驸或和硕额驸的封号及俸禄,如果他们再娶,连额驸的封号和待遇也会失去。

综上,身份地位的差距和制度规定所导致的隔阂,是造成公主与额驸的关系难以近密的主要原因。下节将从公主府的运转情况入手,具体考察制度规定给公主家庭生活带来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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