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宫女概况
顺治十五年,皇帝曾令礼部等衙门“会议宫闱女官名数、品级,及供事宫女名数”。礼部遂仿明制拟定女官的人数和品级上奏,并得到顺治帝批准[1]。但女官制度在清代宫廷并未真正得以实施,遴选入宫承值侍应的只有宫女。
清代官方文献中,宫女的称谓多种多样。“宫女”自然是其中一种,如前述顺治帝令礼部讨论“供事宫女名数”;康熙十六年规定“凡宫女年三十以上者遣出,令其父母择配”;雍正元年又规定“宫女年至二十五岁,令其出宫”;等等[2]。
明代将女官与宫女合称“宫人”[3],清代有时也用“宫人”来指代宫女。康熙二十九年正月谕旨,“朕以天旱,欲省减宫人”,因此对“慈宁宫、宁寿宫、乾清宫妃嫔、宫人及老媪数目”进行清查,结果是“乾清宫妃嫔以下,使令老媪、洒扫宫女以上,合计止一百三十四人”[4]。谕旨中妃嫔和老媪(嬷嬷妈妈)皆另为一类,清查结果中只有“洒扫宫女”对应前文“宫人”,可见“宫人”即特指宫女。
“女子”也是文献中常见的对于宫女的称谓,这从皇帝的上谕中即可体现。康熙二十年二月上谕,“宫中女子,不知礼体,每有声高角口者,尔总管俱罢软不能管束”[5];康熙四十四年上谕,“近来太监不守规矩,与各宫女子认亲戚、伯叔、姊妹,往来结识,断乎不可”[6]。乾隆六年“谕总管太监,应出宫女子,既已出宫,即系外人,不许进宫请安”[7]。道光十二年谕令:“从前恬嫔下曾有一女子因病出宫,并奏请病好仍著进宫。近又有皇后下女子一人因病出宫,经皇后面奏,此女子进宫八年,甚属得力,俟病好仍著进宫。均经允准。近因检查现行则例,内载凡已出宫女子,不许复进宫……嗣后各宫女子,有因病出宫者,断不准奏请病好仍著进宫”[8]。
文献中还有“使令女子”“使唤女子”“给使女子”等说法。雍正七年六月的上谕中有“嗣后凡挑选使令女子,在皇后、妃、嫔、贵人宫内者,官员世家之女尚可挑入”[9]。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谕诸皇子及军机大臣等,昨惇妃将伊宫内使唤女子责处致毙,事属骇见”。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上谕,“至于宫中嫔御,以及给使女子,合之皇子皇孙等乳妪使婢,约计不过二百人”。乾隆五十七年四月,皇帝再次强调“其余给使女子,合之皇子皇孙等乳妪使婢,统计不满二百人”[10]。由于宫女在宫中所承担的职责系分配给各宫妃嫔供使唤、使令,因而也有以上称谓。
在宫女的称谓中,最易令人混淆的当属“宫女子”与“官女子”之说。本书第三章中,已对“官女子”的含义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指出她们是宫眷中低于答应品级的底层女性,其品位虽低,却不属于仆从群体。但有些文献中将“宫女子”与“官女子”的说法混用,容易导致读者对二者的关系产生疑惑。如《国朝宫史》载:“宫女子额数:皇太后宫十二名,皇后宫十名,皇贵妃位下八名,贵妃位下八名,妃位下六名,嫔位下六名,贵人位下四名,常在位下三名,答应位下二名”[11]。这是清代宫廷规定的各级后妃使用宫女的数量。但《宫中则例》中却记为:“皇太后例应官女子十二名,皇后例应官女子十名,皇贵妃例应官女子八名,贵妃例应官女子八名,妃例应官女子六名,嫔例应官女子六名,贵人例应官女子四名,常在例应官女子三名。凡各宫女子至二十五岁俱令出宫。”[12]可见,这里的“官女子”即《国朝宫史》中的“宫女子”,二者是混用的,都是指宫女而言,与本书第三章所述“官女子”含义并不相同。由于“宫”与“官”本身字形相近,有些文献书写者在写“宫”字时习惯在两个“口”中间连接一个小竖,更容易造成阅读者的混淆,使用材料时须谨慎辨别。
前朝宫人数量众多,为各种史料所记载,成为统治者奴役百姓的有力证明。如汉代“六宫采女凡数千人”,晋武帝时“掖廷殆将万人”,明代也有“宫女至二万人”之说[13]。相比之下,清代宫女的数量“可谓至少”。关于清代宫女的人数,清末夏仁虎《旧京琐记》中说,“宫女定制不得逾五百人”[14],但官方文献中并未发现有此规定。不过,从各类史料的记载来看,清代宫女的确未逾此数,甚至远少于500人。康熙二十九年,皇帝曾宣布,“乾清宫妃嫔以下,使令老媪、洒扫宫女以上,合计止一百三十四人”。如再除去妃嫔和老媪,乾清宫妃嫔(此处指当朝皇帝妃嫔)所用宫女的人数应不满百,再加上宁寿宫等处宫女,大概百人,即便如此,康熙帝仍表示“朕以天旱,欲省减宫人”。朝臣们一致认为康熙朝宫女数量“可谓至少,不独三代以下所无,虽三代以上,亦未有如此者。皇上节俭盛德,诚超迈千古矣”[15]。至康熙四十八年,皇帝再次表示,“明季宫女至九千人,内监至十万人,饭食不能遍及,日有饿死者。今则宫中不过四五百人而已”[16]。此处的四五百人,包括宫女和太监,如单独计算宫女,其数量较康熙二十八年应无大的变化。这一情况至乾隆末年仍无大的变化,乾隆五十六年,皇帝曾说,“至于宫中嫔御,以及给使女子,合之皇子皇孙等乳妪使婢,约计不过二百人”。五十七年四月再次强调,“其余给使女子,合之皇子皇孙等乳妪使婢,统计不满二百人”[17]。康熙二十八年统计的是皇帝妃嫔使用的宫女、嬷嬷,乾隆帝则将自己的妃嫔和宫女、皇子皇孙所用宫女及嬷嬷妈妈都算在内,因此总数超过康熙朝,如果单算宫女,应该也不会与百人左右的规模相差较大。
我们在《内务府奏销档》中发现光绪九年和十年两件档案明确罗列出该年份内廷宫女的具体人数,可以作为考察清末宫女数量的依据。光绪九年十一月内务府统计,长春宫女子18人;丽皇贵太妃下女子8人,婉贵妃下女子8人,祺贵妃下女子8人,玫贵妃下女子8人,璷妃下女子8人,吉妃下女子6人,庆妃下女子6人,共女子52人;敦宜皇贵妃下女子8人,瑜妃下女子6人,珣妃下女子6人,瑨嫔下女子6人,共女子26人;佳贵妃下女子8人,成贵妃下女子8人,豫嫔下女子6人,共女子22人[18]。以上宫女分为4类:第一是居住长春宫的慈禧太后的宫女,因慈禧身份特殊,单独为首类,所用宫女数量也最多,甚至超过了清制规定的太后宫12名宫女之数[19];第二为咸丰朝其他妃嫔之宫女(52人);第三为同治朝妃嫔之宫女(26人);第四为道光朝妃嫔之宫女(22人)。三朝妃嫔使用宫女共计118人。需要指出的是,除慈禧外,璷妃是当时唯一一个宫女数量超过规定额数者——居妃位而使用8名宫女,其他妃位都遵循了6名宫女的定制。本书第四章曾提到光绪帝即位后,璷妃系咸丰朝妃位之首,一切待遇“照贵妃例”给予,宫女名数也是按照贵妃规格配备的,因此较普通妃位多2名。
光绪十年十月内务府统计结果为:“长春宫女子二十二人……丽皇贵太妃下女子八人,婉贵妃下女子八人,祺贵妃下女子八人,玫贵妃下女子八人,璷妃下女子八人,吉妃下六人,庆妃下女子六人,共女子五十二人……敦宜皇贵妃下女子八人,瑜妃下女子六人,珣妃下女子六人,瑨嫔下女子六人,共女子二十六人……佳贵妃下女子八人,成贵妃下女子八人,豫嫔下女子六人,共女子二十二人”[20]。该年度宫女总数为122人,除慈禧名下增加了4名宫女之外,其他妃嫔位下无任何变化。
由上可见,清代前后期的宫女数量总体上是比较稳定的,一直维持在百人左右,相较前代而言,数量的确不多。除数量外,清代宫女与前代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包衣身份。前代宫女的来源,一般有从民间采选、罪人籍没、俘虏入宫等方式,但清代宫女皆源于内务府包衣。这一点在本书第二章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本章所要讨论的是,虽然都出身包衣,但宫女群体中也有着明确的等级差异。
雍正七年六月皇帝曾谕令,“凡挑选使令女子,在皇后、妃、嫔、贵人宫内者,官员世家之女尚可挑入。如遇贵人以下挑选女子,不可挑入官员世家之女。若系拜唐阿、校尉、护军及披甲闲散人等之女,均可挑入”[21]。包衣中的不同出身首先就决定了宫女入宫后所服侍主子地位的不同,官员世家之女只在位分较高的后妃宫内服侍。
即便同一后妃位下的宫女,也分不同等次。乾隆五十三年容妃去世后,其遗物被分送给其他妃嫔、公主、太监和宫女等,其中宫女所得遗物清单为“头等女子一名,银十两,制钱一贯,衣服六件;二等女子五名,每人银六两,制钱一贯,每人衣服五件”[22]。分得遗物的6名宫女数量正好符合妃位下应有的宫女数,应是容妃生前侍奉的所有宫女都得到了遗赠。不过宫女并非只分2等。清代公主出嫁时也有宫女陪送,分为3等。固伦公主下嫁,共陪送女子12名,其中头等女子4名,二等女子4名,三等女子4名;和硕公主下嫁陪送女子10名,其中头等女子3名,二等女子3名,三等女子4名。宫女们作为陪嫁人户,在婚礼中皆有赏赐,不同等级的宫女所得赏赐的品质和数量也有差别[23]。可见这个等次与待遇是直接相关的。不过,宫女的等级并不只依据其出身高低而定。从各类史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决定其等级的还有她们自身的条件,如相貌周正、心灵手巧、举止得体等,以及入宫的年限。
内务府秀女被选中入宫后,先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和培训,其间“试以绣锦、执帚一切技艺,并观其仪行当否。有不合者,命出。然后择其尤者,教以掖庭规程……俊者侍后妃起居,次为尚衣、尚饰”[24]。此说虽为稗史所载,但基本符合清代史料所体现的宫女入宫后之情形。通过对宫女言行举止和灵巧程度的考察,决定其所从事的工种和服务的对象,而考察方式的确首先是针黹刺绣。《内务府奏销档》中有颇多宫女被遣出宫的记载,其中不少皆是由于针黹刺绣不能娴习。如咸丰三年五月,婉贵人位下宫女二妞,因“学习针黹二月之久,并无成效,是以因笨交出”[25]。有些学习女红成绩不佳的宫女,也可能被分配去学习其他粗笨活计,如果粗活也做不好,就只能被遣送出宫。如咸丰七年正月,寿康宫佳嫔位下的宫女四妞,“因我在家并没做过细活,总学不会”,而后被分配做“粗重活计”,又因“时常失手砸碎家伙”,被退出宫去[26]。道光二十年六月,玲常在位下遣出宫女一名,该女子系上年十一月初五日入宫,“进宫后因学做活计粗笨,曾令太监责过四十板,本年五月间不记日期,因过门槛时误将小猫踏毙,脸上打过数下。后因摘食院内树上杏儿,两手责过数板。又因喂猫时误将小猫踏伤,过日猫毙,责过左右胳膊十数板。又因猫抓伊手,将猫打伤,责过手掌十余板。过日猫毙,并未责打。五月二十八日,因误将洗手瓷盆踢有伤璺,两手受责二十板。均系主位自行责打的”[27]。从该宫女的表现来看,她在最初的培训考察阶段成绩不佳,虽未被淘汰出宫,但分配在位分较低的常在下做粗笨活计,结果仍不能胜任,被遣送出宫。
经过考察,那些出身好、样貌周正,且心灵手巧的宫女,才会被分配至宫内位分尊贵的后妃位下当差。如晚清慈禧太后身边的宫女何荣儿回忆,宫女们“能迈进储秀宫门坎里的是上等。例如:早晨收拾屋子、擦砖地等等,毛手毛脚的人是进不了储秀宫门坎的;能够贴身给老太后敬烟、敬茶,伺候老太后吃点心,这是上上等;能够在上房值夜的,是经过考察,绝对可靠的,是特等;白天能够给老太后更衣,伺候老太后大小溲,晚上能给老太后洗洗脚,洗澡、擦身上,夜里能侍寝的,是特特等”[28]。越是近身侍奉后妃的宫女,越要灵活、稳妥、可靠,而不同级别的主位之间其宫女的档次又有差别。因此,尽管制度上有头等女子、二等女子、三等女子之分,但实际上各宫宫女之间的差别和分化更加细微。
宫女入宫后,会被分配跟随一位“大宫女”学做活计。“大宫女”也称“大女子”或“大姑娘”,是指那些入宫年久的资深宫女,她们负责教导新宫女各种活计和举止礼仪,也被新宫女称为“姑姑”。晚清太监信修明回忆:“宫女初入宫,先跟下屋大姑娘学活计、针线,学站立规矩。称大姑娘为姑姑,假如学习不好,大姑娘有责打权,大丫头管小丫头,更透着厉害”[29]。可见,宫女的入宫年限也是构成她们身份等级的一个重要因素,服役年限越久,越熟谙宫内规矩,做事越有章法,在新宫女面前自然形成一定权威。内务府档案中有不少体现大宫女教导新宫女的案例,也生动反映出宫女之间的等级关系。
咸丰七年正月二十六日,寿康宫佳嫔位下有两名宫女进如(乳名大妞)、进意(乳名四妞)被同日退出宫去。据内务府调查,两人均于咸丰六年三月初七日入宫,同被分在佳嫔位下当差。进如在“大女子”素凤名下学习活计,进意在“大女子”素燕名下学习活计。进如称:“因我系左手做活,总学不会,又教我做粗笨活计,时常失手砸坏家伙,打过二十板,也打过手简,并没拿别的东西打过,至腊月初间,我们主子怕我砸家伙,教我上殿时在旁站立,不准多手。正月十九日,我在后殿又将盛密供的瓷罐砸破了,打过二十板。”进意称:“在家并没做过细活,总学不会,教我做粗重活计,又因我太不小心,时常失手砸碎家伙,浆洗衣服也不干净,打过二十板,也打过手简,并没拿别的东西打过……至本年正月间就不准我上殿伺候差使。”不仅两人“因笨”被遣出宫,负责教习她们的大宫女也因此受到牵累,“我们主子(佳嫔)因女子素燕教导四妞总学不会,将素燕打了十板”[30]。
这样的牵累导致“大宫女”们承受了一定的压力,在教导新宫女时难免急躁严苛。嘉庆九年三月十八日,寿康宫宫女平安投井自尽,经内务府调查,平安系上年十二月被选入宫,跟随宫女全喜学习活计,全喜“年二十五岁,十四岁上进宫当差”,是名副其实的“大宫女”。据全喜供述,平安“狠笨,做的不好,拆了又做,我于两三日前在他右胳膊上拧了两把,用鸡毛掸子把在他左胳膊上抽了几下,到十七日因他做的仍不好,又打了他两个嘴巴是有的。他晚间还照常吃饭,我们同屋睡的。十八日一早起来,因叫不着他,随各处找寻不见,告知首领并众太监们,在井内找着捞出,撅救不活,实是他自己投井死的”。经仵作与稳婆验伤,证明全喜所供为实。内务府官员认为“平安被殴伤痕本轻,且非致命处所,委系轻生自尽,并非威逼致死”。但全喜仍被“交总管太监折责四十板,以昭惩儆,再行逐出,交伊家属领回”[31]。从内务府对平安伤痕和死因的鉴定来看,新宫女们在学习过程中受一些打骂是常事,但不能过分蹂躏或发生意外。内务府在宫女被遣送出宫或自杀等事件中都会派人详查,就是为了防止妃嫔或大宫女对其有过分之举。尽管如此,个别大宫女还是对新宫女痛下狠手。
宫女永安系嘉庆十七年二月挑选入宫,在储秀宫当差。嘉庆二十三年十二月,宫女玉蓉入宫,跟随永安学习。嘉庆二十四年,永安“因其活计平常,于本年正月二十八日,曾在玉蓉脸上打过几拳,他仍不用心学习活计”,又于二月初一日“用支窗木棍在玉蓉背膀腰腿等处责打几十下”,由于“玉蓉不服管教,向我倔强,一时气忿,随取用我屋内生火铁通条复向玉蓉背后上下浑身乱殴,以致玉蓉气闭”,随后身死[32]。
从以上几个案例可见,新宫女入宫后的头半年是比较难熬的时期,大宫女与其同吃同住[永安殴打玉蓉致死一案,永安的供词中也有“同屋连我共有女子四人,其二人先行进城(案件发生在圆明园),留我与玉蓉在一处居住,并无同殴之人”],新宫女时刻处在大宫女的严密监视和严厉管教之下,甚至连如厕都要请假且不能时间太长[33],毕竟她们都还是十几岁的孩子,心理素质不好的很难挨过这一系列的考验。而大宫女们一方面担心教导不善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她们当初大概也是在前辈大宫女的严厉苛责之下而成长起来的,将此视为理所当然,性格暴躁者遂有虐待之行为。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将大宫女与新宫女看作完全对立的两个阵营。毕竟她们同吃同住,服侍共同的主子,彼此之间也会有感情,在他人面前大宫女也会对新宫女予以保护。伶安、伶顺是道光朝翊坤宫祥贵人位下的两名宫女,皆因“素日拙笨,时常受责”,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受命管教伶安、伶顺的大女子安庆出于同情,在祥贵人前“替他们分辩,言语冒撞,就要将我们三人一并责打。我们因怕责打,一时糊涂,从本宫跑喊出来,被人拦阻,因此受责三十板”,其后3人被同时遣出宫去。安庆在供述中提到自己于道光二十年入宫,“自进宫后,偶有小过,亦常责打”,可能是自身受责打的经历,使她对伶安、伶顺时常受责充满同情,因此为其分辩,结果导致自己和二人一起被责三十板子、驱逐出宫[34]。
除去因笨拙、疾病等原因被提前遣送出宫者,多数宫女在宫内服务一定期限后即可“出宫聘嫁”,这与前朝常有“白头宫女”[35]的现象是截然不同的,且清代宫女服役期限呈缩短趋势,体现出统治者对包衣女子的“仁慈”。康熙十六年即奏准,“凡宫女年三十以上者,遣出令其父母择配,续选年幼女子充补”[36]。如果按照十三四岁入宫服役推算,至三十岁已然宫内服役十六七年,且三十岁的女子在清代已然是绝对的大龄,恐怕很难婚嫁,因此继任皇帝继续缩短宫女的服役时间。雍正帝甫即位,就下令“宫女年至二十五岁,令其出宫”[37],将出宫年龄降低了5岁。但若仍按十三四岁入宫来算,二十五岁出宫也需在宫中熬过十余年的漫长时光。之后,雍正帝一度将宫女的服役期限缩短为5年:“凡进宫女子过五年者,俱蒙圣恩令其出宫聘嫁”[38]。如果宫女们按例十三四岁入宫服役,则二十岁前即可出宫聘嫁,不会导致婚嫁愆期。即便因事故延误至十七八岁选入宫廷,二十五岁之前也可以出宫婚嫁了,因此雍正以后宫内几乎没有超过二十五岁的宫女。雍正十一年十二月,皇帝想赏给年已七十一岁的正白旗满洲都统、步军校吉兰泰一房妻室,命庄亲王在宫内“查一年岁长些女子赏给”,庄亲王在向宫殿监督询问之后,很为难地向皇帝表示,“现今女子内至二十四岁者,即系年长之女子”,因此宫内很难找到年龄与吉兰泰相配之人[39]。
但是,5年之限似乎并未成为定制。清代官方文献中,我们只在雍正朝内务府档案中看到有此明确说法,实录与会典并未有相关记载,其他著作则说法不一。如昭梿《啸亭杂录》载,“其留宫之女,至二十五岁遣还择配”[40]。而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则载:“近制,十五岁预挑,五年即放还择配”[41]。清末德龄则在回忆录中说,宫女“必须在宫中伺候太后十年,然后才可以出去自由嫁人”[42]。从具体案例来看,5年之限在雍正朝以后似乎的确未再执行,如前述嘉庆九年宫女平安投井自尽案,其中负责教她活计的宫女全喜“年二十五岁,十四岁上进宫当差”,已然服役11年[43];道光十二年皇帝谕令,“近又有皇后下女子一人因病出宫,经皇后面奏,此女子进宫八年,甚属得力,俟病好仍著进宫。均经允准”[44]。已然入宫8年的宫女尚未服役期满,系因病提前出宫,也可见并非5年的服役期限。
总体而言,尽管清代多数时期宫女们的服役期限可能都超过5年,但仍属于有时限的服役,且雍正朝以后的确少见超过二十五岁的宫女,避免了“白头宫女”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