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壸政:清代宫廷女性研究》作者:毛立平/沈欣【完结】 > 壸政:清代宫廷女性研究.txt

第二节

作者:毛立平/沈欣 当前章节:8324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1:55

宫女与“主子”的关系:从惇妃殴毙宫女案谈起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惇妃将自己位下一名宫女殴打致死,导致皇帝震怒,由此引发一系列内廷追责。次日,乾隆帝发表长篇上谕,先将此事通晓诸位皇子和军机大臣等,次令总管内务府大臣“传内府诸人知之”,再令上书房、敬事房将此事著录存记,永远为戒。此篇上谕真实地反映出皇帝如何看待在内廷服侍的宫女及其与妃嫔的关系,而皇帝的意志必将左右内廷风气,有助于我们理解宫女与妃嫔的关系,因此特将上谕摘录如下:

谕诸皇子及军机大臣等,昨惇妃将伊宫内使唤女子责处致毙,事属骇见,尔等想应闻知。前此妃嫔内,间有气性不好,痛殴婢女,致令情急轻生者。虽为主位之人,不宜过于很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然一经奏闻,无不量其情节惩治,从未有妃嫔将使女毒殴立毙之事。今惇妃此案,若不从重办理,于情法未为平允,且不足使备位宫闱之人,咸知警畏。况满汉大臣官员,将家奴不依法决罚,殴责立毙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别议处,重则革职,轻则降调。定例森然,朕岂肯稍存歧视。惇妃,即著降封为嫔,以示惩儆。并令妃嫔等,嗣后当引以为戒,毋蹈覆辙,自干重戾。朕办理此事,准情酌理,惟协于公当,恐外间无识之徒,或有窃以为过重者,不知朕心已觉从宽。事关人命,其得罪本属不轻,第念其曾育公主,故量从末减耳。若就案情而论,即将伊位号摈黜,亦岂得为过当乎!朕临御四十三年以来,从不肯有溺爱徇情之事……所有惇嫔此案,本宫之首领太监郭进忠、刘良,获罪甚重,著革去顶带,并罚钱粮二年。其总管太监,亦难辞咎,除桂元在奏事处,萧云鹏兼司茶膳房,每日在御前伺候,不能复至宫内稽查,伊二人著免其议罪。其王成、王忠、王承义、郑玉柱、赵德胜,专司内庭,今惇嫔殴毙使女,伊等不能豫为劝阻,所司何事?著各罚钱粮一年。但其事究因惇嫔波累,著将伊等应罚钱粮,于各名下扣罚一半,其一半,亦著惇嫔代为缴完。所有殴毙之女子,并著惇嫔罚出银一百两,给其父母殓埋。此案虽系小事,朕一秉大公至正,与综理庶务无异,亦可恍然咸喻朕意矣!将此旨交总管内务府大臣,传谕内府诸人知之,并著缮录一通交尚书房、敬事房存记,令诸皇子共知警省,永远遵奉。[45]

本书第四章和第六章皆已提及,惇妃诞育了乾隆帝最小的女儿和孝固伦公主,她也因此成为乾隆朝后期较受宠幸的妃嫔,这一点从上谕中“惇妃平日受朕恩眷较优”的说法也可证明。尽管乾隆帝表示自己“从不肯有溺爱徇情之事”,但还是借公主之名对惇妃从轻发落,“第念其曾育公主,故量从末减耳”。此处我们讨论的重点不在于惇妃,而在于宫女被殴打致死事件。乾隆帝对此事发布长篇上谕,体现出他对后妃与宫女关系的重视,并希望借此事对其他妃嫔和皇子、大臣等进行警诫,避免再有此类恶性事件发生。从乾隆帝的言语之间,我们还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第一,惇妃“气性不好”,大概平时对待宫女就不够和善。虽然宫内以前也发生过“气性不好”的妃嫔“痛殴婢女,致令情急轻生”的事件,但那毕竟属于宫女的自杀,“妃嫔将使女毒殴立毙之事”,还是首次发生。尽管乾隆帝表示“事属骇见”,但整篇上谕对于事件的原委并无任何描述。因此,对于宫女究竟犯了什么错而导致惇妃将其在宫廷之内殴打致死,我们不得而知。内务府档案中也没有查到相关的记载。从上谕的表述来看,大概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原因,无非“因笨”或“不懂规矩”之类。

第二,尽管乾隆帝一再强调“若不从重办理,于情法未为平允”,“事关人命,其得罪本属不轻”,但对惇妃的实际处罚是相当轻的,只将其降一级为嫔,并罚一些银两给宫女的父母做殓埋费用而已。即便如此,乾隆帝还担心“此案虽系小事”,但这样的惩罚“恐外间无识之徒,或有窃以为过重者”,可见统治者心目中宫女性命的分量之微。如前所述,乾隆帝发布此番长篇上谕,其目的并非为被打死的宫女鸣冤或主持公道,甚至主要不在于让后宫其他妃嫔引以为戒。前述乾隆朝最注意宫廷内外隔离,内廷之事不外传,外朝不可过问内事,若出于警诫妃嫔的目的,在后宫范围之内处理即可,完全不需要用上谕的形式公开发布。正如上谕开头“谕诸皇子及军机大臣等”和结尾“交尚书房、敬事房存记,令诸皇子共知警省,永远遵奉”所言,其真正目的在于借此事警告皇子和王公大臣等要遵守国法,不可在家中滥用私刑,否则“必不轻恕”。

第三,乾隆帝并非认为妃嫔不能殴打宫女,只是“主位之人,不宜过于很虐”,这是内廷主位应有的德行,如此宫廷之内才能保持和睦肃雍的状态。如果妃嫔过于暴躁狠戾,将影响到皇帝对她的评判及其在后宫中的地位。前述清代宫廷惯例,为确保宫女不受到过分的苛待,每当有宫女死亡或提前遣出宫时,内务府都要详加盘查,有时甚至是密查,将实际情况报告给皇帝,作为约束妃嫔与宫女关系的一种手段,也是皇帝加强对后宫掌控的方式[46]。

乾隆帝的上谕很容易给人以皇帝及其后妃对宫女性命视如草芥之感,前述宫女遭受后妃责打的案例也是如此,但这只是后妃与宫女关系的一个侧面。实际上,宫女作为贴身服侍后妃的女仆群体,也常常与主子关系融洽、荣辱与共。妃嫔受宠而待遇提高,她们也会得到更好的待遇和更多的赏赐;妃嫔若遭受贬降打入冷宫,她们也会受到其他宫人的歧视。慈禧身边的宫女感觉自己在其他宫女面前高人一等,就是这个道理。服侍时间久了,主仆之间也会产生感情,服役期满仍彼此不舍分开。有的宫女在出宫之后因思念主子,会寻找机会进宫请安,或托人向主子问候,延续主仆情谊。但乾隆六年起,皇帝谕令“应出宫女子,既已出宫,即系外人,不许进宫请安,其本宫首领太监与伊等传信,亦属不可”,断绝了这一联系渠道[47]。那些与宫女相得的后妃,只能通过让她们多服役几年,或出宫后再让其进宫的方式,延长宫女留在自己身边的时间,但这些做法也往往被皇帝所阻止。如前述道光时,恬嫔位下一名宫女因病出宫,病好后奏请仍允许其进宫服侍,得到皇帝允准。其后皇后身边的一名宫女也因病出宫,皇后因“此女子入宫八年,甚属得力”,因此面奏皇帝,请求准许其病好后也再次进宫。道光帝先是允准,随后发现乾隆时即有不准出宫女子复进宫的规定,本朝接连两位后妃违例奏请,“恐日后相互效尤”,因此重申禁例,不准后妃再有此类请求。恰好皇后的宫女出宫后病故,才让道光帝不致在皇后面前食言[48]。清代从康熙朝起即限定宫女出宫年龄,雍正朝更一度将服役期限缩短至5年,乾隆帝禁止出宫宫女再度进宫,客观上都起到阻碍后妃们与宫女建立长期稳固关系的作用,导致她们不得不每隔数年就更换一批宫女,熟悉得力的旧宫女与笨手笨脚的新宫女之间形成的鲜明对比,难免导致后妃们也会心急气躁。

惇妃事件之后,尽管清宫再无妃嫔殴毙宫女的记载,但宫女受责打后自尽的事件还是不绝如缕。乾隆五十三年三月,承乾宫那答应位下的宫女五妞投井自尽,内务府令仵作、稳婆验明尸体上的伤痕,得出五妞系受责打后投井自尽的结论。但乾隆帝对此表示质疑,“以八寸井口,该女子何能投入”。内务府以此对仵作进行询问,仵作表示,“井口径过虽系八寸,以围三径一而论,则围圆即系二尺四寸,况十几岁幼女甘心自尽,必系瞑目蹲身头向下,即可钻入,如若死后尸身皮骨已硬,反不能钻入井口”。为确保没有隐情,内务府再将本宫太监及已遣出宫的宫女九妞等人“传集到案,逐一隔别,严加究讯”,最终确认五妞实系受责打后自尽,再向皇帝回奏[49]。此处皇帝的关注点在于怀疑宫女并非投井自尽,而系被打死后硬塞入井中编造投井自尽的说法,内务府围绕这一疑点进行了深入调查,以确保后宫之中没有被遮蔽的隐情。确定五妞系自尽之后,尽管相关首领太监等因管理不力受到责罚,但那答应并未受任何影响。

内务府档案中有不少宫女因受责打而自尽或企图自尽的记载,但因此而遭受惩罚或贬降的妃嫔却很少,除惇妃外,我们所见明确因责打宫女被贬降的只有道光朝的玲常在。上一节提到玲常在位下的宫女大妞,因为人愚笨,曾将数只小猫踩死,玲常在多次对其进行责打,道光二十年六月初二日大妞“因笨”被遣出宫。遣出前,内务府照例进行察验,验得大妞“面上青肿二处,左右胳膊青紫,两手心及手指亦均有青肿之处,委系板责伤痕”[50]。而上一年,玲常在位下已经连续遣出两名宫女,虽然一名系因病出宫,一名系因偷窃遣送出宫,但内务府照例查验时发现两名宫女均受过责打,带有伤痕[51]。其后,就在大妞被遣出宫的次日,延禧宫又遣出一名宫女,系尚答应位下宫女二妞,“上年进宫后,因学做活计粗笨,令太监责过四十板,本年五月间因做活计迟误,两手掌各责五板,胳膊责过数板等语。现验得该女子右胳膊、左手掌隐有青肿之痕,委系板责,并不甚重”[52]。于善浦和赵玉敏都在研究中提出,尚答应即系玲常在,她在大妞被遣出宫后被贬降,因此次日二妞出宫时她的身份已为答应[53]。我们试着对内务府档案中道光朝每年的后妃宫分清单进行梳理,以验证两位的说法。如从道光十七至十九年,宫分清单中都有玲常在的名字,道光二十年起,不再有玲常在,而增加了尚答应(由于每年的宫分清单皆于十一月奏报,因此如果玲常在于二十年六月被降为答应,则该年十一月的宫分中她已是答应待遇),此后至少到二十四年的宫分清单中都只有尚答应而无玲常在[54]。如此可进一步证明,玲常在确系在大妞出宫后被降为答应。一年之内连续遣出4名宫女,难怪道光帝对其行为大为不满,且直到道光帝去世,尚答应再未得到任何晋封。

除贬降外,皇帝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对苛责宫女的妃嫔进行惩罚。前述咸丰七年寿康宫佳嫔位下两名宫女同时“因笨”被遣出宫,皇帝认为此事“殊属可疑,其中必有别情,断非因笨”,下令总管内务府大臣“督饬司员认真讯究,务令尽吐实情,不准隐讳,所讯若何,可密封具奏”。内务府司员遵旨对两名宫女详细询问,两名宫女表示入宫后因做活粗笨多次受到佳嫔的嫌弃和责打,连负责教导她们的大宫女也连累受责,经过审讯,内务府得出的结论是:“该女子等情词尚无隐讳,其资质亦属愚钝,委系因笨交出,并无别项情事”。咸丰帝虽然接受了内务府的调查结果,但仍批示“以后佳嫔下只准有女子四名,此二名毋庸挑补”[55]。嫔位下应有6名宫女,按照宫廷旧例,佳嫔遣出2名宫女后,下次内务府选秀时可以再行挑补2名,但咸丰帝大概觉得她对宫女过于苛刻,由于佳嫔系道光朝妃嫔,在咸丰朝为太嫔辈分,大概不便随意贬降,因此只裁减其位下宫女名数,以示惩戒。

本章通过对称谓、人数、等级和分工等方面的讨论,试图勾勒出清代宫女的整体概况,进而以惇妃殴毙宫女案为契机,探讨宫女与后妃的关系,以及皇帝如何定位和形塑这一关系。由于宫廷档案本身的特点,有关宫女与后妃的和睦、亲密关系所留存的记载甚少,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宫女受责自尽或因各种原因被遣送出宫。因此,尽管清代皇帝一直号称“恩养”旗人,在选秀女的过程中和制度规定方面也力图体现对旗人的“仁慈”,但从宫女的角度来看,奴婢与主子之间的关系还是有其相当残酷的一面。

注释:

[1]《清世祖实录》卷121,顺治十五年十一月,第3册第939-940页。

[2]《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218,第12册第1110页。

[3]邱仲麟:《阴气郁积——明代宫人的采选与放出》,《台大历史学报》2012年第50期。

[4]《清圣祖实录》卷144,康熙二十九年正月十七日,第5册第584-585页。

[5](清)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2“训谕二”,第7页。

[6]同上书,第12页。

[7]《清高宗实录》卷156,乾隆六年十二月,第10册第1230页。

[8]《清宣宗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第36册第223页。

[9](清)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3“训谕三”,第29页。

[10]《清高宗实录》卷1370,乾隆五十六年正月,第26册第383页;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第26册第855页。

[11](清)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8“典礼四”,第138页。

[12]《宫中则例•宫规》,载《故宫珍本丛刊•钦定宫中现行则例二种》,第82-83页。

[13](汉)应劭:《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第600页;(唐)房玄龄等:《晋书•后妃传》,中华书局,1974,第962页;(清)萧奭:《永宪录》卷1,中华书局,1959,第5页。关于明代宫女的数量,邱仲麟曾考证在3000人左右,二万余人是清帝夸张的说法,参见邱仲麟:《阴气郁积——明代宫人的采选与放出》,《台大历史学报》2012年第50期。

[14]夏仁虎:《旧京琐记》,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第96页。

[15]《清圣祖实录》卷144,康熙二十九年正月,第5册第585页。

[16]《清圣祖实录》卷240,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第6册第391页。

[17]《清高宗实录》卷1370,乾隆五十六年正月,第26册第383页;卷1403,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第26册第855页。

[18]《内务府奏销档》,“奏报呈进本年慈禧皇太后及内廷主位宫分绸缎等项数目片”,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271册第309-315页。

[19]18位还不是慈禧所用宫女数量的上限,根据内务府档案的记载,慈禧所用宫女一般在20人左右,除下文所述次年使用宫女22人,有些年份更达25人,如《内务府奏销档》第278册第211页、第280册第286页、第281册第436页、第286册第355页,均记载“储秀宫女子二十五人”。

[20]《内务府奏销档》,“奏报恭进本年慈禧皇太后及内廷宫分绸缎数目片”,光绪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第272册第299-305页。

[21](清)鄂尔泰、张廷玉等编纂:《国朝宫史》卷3“训谕三”,第29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杂件》第2014包,乾隆1包,转引自徐鑫:《香妃迷案:清宫档案与考古中的香妃》,东方出版社,2014,第180页。

[23]《内务府则例(第二种)•掌仪司•公主下嫁事宜》,载《故宫珍本丛刊•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二种》,第171-180页。

[24](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1册“宫闱类•宫女日课”,第354-355页。

[25]《内务府奏销档》,“奏为查验承乾宫因笨交出女子情形事折”,咸丰三年五月十三日,第235册257-258页。

[26]《内务府奏销档》,“奏为寿康宫交出女子二名讯无别情实因笨事折”,咸丰七年正月二十八日,第239册第662-666页。

[27]《内务府奏销档》,“奏为查验延禧宫因笨交出女子情形事折”,道光二十年六月初二日,第219册第620-622页。

[28]金易、沈义羚:《宫女谈往录》,紫禁城出版社,2010,第53页。

[29]信修明:《宫廷琐记》,载信修明等:《太监谈往录》,紫禁城出版社,2010,第98页。

[30]《内务府奏销档》,“奏为寿康宫交出女子二名讯无别情实因笨事折”,咸丰七年正月二十八日,第239册第662-666页。

[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奏为寿康宫女子带伤投井身死审明治罪事”,嘉庆九年三月十九日,档号:05-0508-094。

[32]《内务府奏销档》,“奏报遵旨审讯殴毙同伴之女子永安情形折”,嘉庆二十四年二月初八日,第185册第377-381页。

[33]比如道光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寿康宫宫女大妞“往净房走动,告知陈伴玉姑姑”,但因眼睛近视,耽搁太久,被姑姑怀疑“欲寻短见”,因此被遣出宫,其父亲也连带受到惩罚。《内务府奏销档》,“奏报遵旨详讯使女大妞欲寻自尽情由折”,“奏报遵旨审明使女大妞欲寻自尽情由并请重责有关人员折”,道光元年二月二十五日,第189册第489-494页。

[3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来文》,“为翊坤宫祥贵人下女子安庆等人怕打喊叫奉旨各重责退出宫去事”,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档号:05-13-002-000695-0075。

[35]参见(唐)白居易《上阳白发人》及(唐)元稹《行宫》。

[36]《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218,第12册第1110页。

[37]同上。

[38]《内务府奏销档》,“奏为遵旨查出年长出宫之女赏给正白旗满洲都统吉兰泰事折”,雍正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第9册第45-46页。

[39]《内务府奏销档》,“奏为遵旨查出年长出宫之女赏给正白旗满洲都统吉兰泰事折”,雍正十二年正月二十九日,第9册第45-46页。

[40](清)昭梿:《啸亭杂录》卷8,中华书局,1980,第226页。

[41](清)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25,第321页。

[42]德龄:《清宫二年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63-64页。

[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奏为寿康宫女子带伤投井身死审明治罪事”,嘉庆九年三月十九日,档号:05-0508-094。

[44]《清宣宗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第36册第223页。

[45]《清高宗实录》卷1070,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第22册第352353页。

[46]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载,道光十九年谕,嗣后凡各宫未满年限交出女子,著总管内务府大臣派员详细查验后,据实具奏。咸丰九年也有谕令,以后出宫女子,如在内未经引看者,仍著内务府察验专折具奏。见《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218,第12册第1112页。但从档案所反映的情况可见,道咸之前即已有此惯例。

[47]《清高宗实录》卷156,乾隆六年十二月,第10册第1230页。

[48]《清宣宗实录》卷217,道光十二年八月,第36册第223页。

[49]《内务府奏销档》,“奏报承乾宫女子五妞投井自尽事折”,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第151册第249-252页。

[50]《内务府奏销档》,“奏为查验延禧宫因笨交出女子情形事折”,道光二十年六月初二日,第219册第620-622页。

[5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奏为查验延禧宫出宫女子受责情形事”,道光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档号:05-0708-039;“奏为宫内交出偷窃女子一名验得有伤情形事”,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档号:05-0709-042。

[5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奏为查验延禧宫交出女子一名情形事”,道光二十年六月初三日,档号:05-0713-029。

[53]于善浦:《道光后妃怨女多》,《紫禁城》1994年第1期;赵玉敏:《道光帝“玲常在”出身与名号考补》,《历史档案》2012年第4期。

[5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呈皇太后等宫分缎匹等项数目清单”,道光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档号:05-0697-040;“呈皇太后皇后及内庭主位宫分缎匹等项数目清单”,道光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档号:05-0704-010;“呈皇太后皇后及内庭主位宫分缎匹等项数目清单”,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档号:05-0708-059;“呈皇太后及内庭主位宫分缎匹等项数目清单”,道光二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档号:05-0715-035;道光二十一年未见内庭主位宫分档案;“呈皇太后等内庭主位及女子宫分绸缎等项数目清单”,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档号:05-0726-021;“呈皇太后及内庭主位等宫分缎匹等项数目清单”,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档号:05-0732-076;“呈皇太后及内庭主位分缎匹等项数目清单”,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初八日,档号:05-0738-013。

[55]《内务府奏销档》,“奏为寿康宫交出女子二名讯无别情实因笨事折”,咸丰七年正月二十八日,第239册第662-6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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