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文献中的复音词很早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并一直是简帛文献词汇研究的热点,如魏德胜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复音词简论》(《语言研究》1999年第4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复音词对〈汉语大词典〉的补充》(《辞书研究》2000年第5期)、《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以及苟晓燕的 《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孙月宾兵法〉词汇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00年)、王颖的《包山楚简词汇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4年;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梁静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复音词研究》(张显成主编《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2辑,巴蜀书社2006年版)、余颖的《楚简文献复音词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王甜的《龙岗秦简词汇语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07 年)、张正霞的《帛书〈五十二病方〉偏正式复音词论析》(《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赵强的《银雀山汉简〈六韬〉词汇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大学,2010年)等分别考察了简帛文献中的复音词。但是上述研究多是从构词法角度进行的研究,从历时角度观察复音词演变情况的研究较为少见。以下我们讨论几组词语的演变情况,以期观察简帛文献中单音词向复音词的发展以及复音词之间的更替情况。
一 王父/大父/祖父
“王父”、“大父”、“祖父”皆可指称“爷爷”。“王父”在西周时即已使用,如:
[1]丕顾天尹,匍保王身,谏乂四方,在朕皇高祖师娄、亚祖师拳、亚祖师夆、亚祖师 、王父师彪于朕皇考师孝,□作尹氏,□妾甸人, 屯亡敃,□尹氏家。( 鼎)
早期的传世文献中屡见,如:
[2]定百事,立百官,育门子,选贤良,兴旧族,出滞赏,毕故刑,赦囚系,宥闲罪,荐积德,逮鳏寡,振废淹,养老幼,恤孤疾,年过七十,公亲见之,称曰王父,敢不承。(《国语•晋语七》)
[3]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礼记•曲礼下》)
[4]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礼记•曲礼下》)
[5]为人后者为其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 (《公羊传•成公十五年》)
[6]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以王父命辞父命,是父之行乎子也。(《公羊传•哀公三年》)
[7]王父诱而杀焉,父执而用焉。(《谷梁传•昭公二十一年》)
在楚简及秦简《日书》中也使用“王父”,如:
[8]恒贞吉,又(有)说(祟)见新(亲)王父、觞。(包山222)
[9]丙丁有疾,王父为祟,得之赤肉、雄鸡、酉(酒)。(睡虎地《日书》甲70贰)
[10]甲乙有疾,禺(遇)御于豕肉,王父欲杀,生人为姓(眚)。(睡虎地《日书》乙181)
不过在传世战国文献中,“大父”已经出现,如:
[11]其大父死,负其大母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 (《墨子•节葬》)
[12]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韩非子•五蠹》)
且在秦简中大量使用“大父”,或作“泰父”,如:
[13]“殴大父母,听为城旦春。”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睡虎地《法律答问》78)
[14]人皆祠泰父,我独祠先农。(周家台347—348)
[15]占病祭除:一,天殹(也),公、外;二,社及立;三人,鬼、大父及南;四,大遇及北公;五音,巫帝、阴、雨公;六律,司命、天兽;七星,死者;八风,相、养者;九州岛,大水殹(也)。(放马滩《日书》乙192)
尤其是放马滩秦简《日书》用“大父”,而睡虎地秦简《日书》则用“王父”,体现了一定的区域性差别。在汉初至汉代中期的文献中,以用“大父”为主,如:
[16]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张家山《二年律令》35)
[17]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张家山《二年律令》40)
[18]〼[辛]汗(闲)。大父䄅(患)。(孔家坡347壹)
[19]䄅(患)大父。……䄅(患)高姑姊□。(孔家坡 356 壹一357 壹)
[20]今其甚者,到大父矣,贼大母矣,踝妪矣,刺兄矣。 (《新书•俗激》)
[21]白公胜所为父报仇者,报大父与诸伯父叔父也。(《新书•淮难》)
[22]戎杀我大父仲,我非杀戎王则不敢入邑。(《史记•秦本纪》)
[23]哀公大父雍,晋昭公少子也,号为戴子。(《史记•晋世家》)
虽间有用“王父”者,如:
[24]王父父所绝,子孙不得属,鲁庄公之不得念母、卫辄之辞父命是也。(《春秋繁露•观德》)
不过数量较少。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战国以前主要用“王父”,战国时期是“大父”的发展期,不过“王父”仍然占有一定地位,可以确定战国中期左右开始,“大父”与“王父”的分布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即楚地还在使用“王父”,而秦地则主要用“大父”。不过 “大父”至晚在汉初时已居于本范畴的中心地位,因为同处楚地的孔家坡汉墓竹简《日书》也用“大父”。“王”是“皇”的古字,“皇”有“大”义,所以“王父”即义为“大父”①,随着 “王”的“大”义的失落,“王父”一词的构词理据渐不被人们理解,而“大父”相对构词理据清晰,所以更容易被人们接受②。不过需要指岀的是,在后世书面文献中,“王父”仍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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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冯华指出了这一点(《尔雅新证》,博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6年, 第 33—35 页)。
② 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及周家台秦简用“大父”来看,“大父”可能 在秦地语言中率先实现了对“王父”的代替,随着秦的统一及汉定都关中,秦方言藉助律令文献等得到广泛传播也是“大父”代替“王父”的重要原因。
量使用,如:
[25]少有大度,年数岁,随王父在京口。(《宋书》卷100)
[26]太祖东乡,昭南乡,穆北乡,其余孙从王父。(《魏书》卷121)
[27]延熹四年九月丙辰朔卅日乙酉直闭,黄帝告丘丞、墓伯、地下二千石、墓左、墓右、主墓狱史、墓门亭长,莫不皆在。……时证知者、先□曾王父母(□、世)、□□□氏知也。 (《中国历代墓券略考》)
[28]高阳之裔,屈刘之后,以王父字为氏,因以命族焉。 (《唐代墓志汇编》)
而《仪礼》、《礼记》中主要使用“祖父”,如:
[29]出妻之子为母基,为外祖父母无服。为父、母、长子稽颡。(《仪礼•服传》)
[30]不杖,麻屦者,祖父母。(《仪礼•服传》)
[31]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礼记•丧服小记》)
这说明该词在逐渐积累语用空间。不过,“祖父” 一词出现较晚,相比之下用例也较少,至少在东汉以前处于边缘地位①。
二 生(牲)/畜生(牲)/畜产
睡虎地秦简《日书》载:
[1]彻,是胃(谓)六甲相逆,利以战伐,不可以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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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东汉汉碑中主要用“祖父”,如“先生讳寿,字符考,南阳隆人也,曾祖父,攸春秋,以大夫侍讲,至五官中郎将,祖父大常博士,征朱爵司马,亲父安贫守贱,不可营以禄。”(娄寿碑)“君高祖父敏,举孝廉,武威长史,巴郡胸忍令,张掖居延都尉,曾祖父述,孝廉,谒者,金城长史,夏阳令,蜀郡西部都尉,祖父凤,孝廉,张掖属国都尉丞,右扶鼠陶糜侯相,金城西部都尉,北地太守疽(曹全碑)《汉书》中,“祖父”、“大父”的使用频次比为12:16,基本相当,说明“祖父” 一词已经成为本范畴的中心词之一。
取(娶)妇、家(嫁)女,出入货及生(牲)。(睡虎地《日书》甲44)
[2]不可取(娶)妇、家(嫁)女、出入货及生(牲)。不可临官、饮食、乐、祠祀。(睡虎地《日书》甲38)
在孔家坡汉简《日书》中分别写作:
[3]勶日,是胃(谓)六甲相逆,利以战伐。不可见人、取(娶)妻、嫁女、出入人、畜生(牲)。(孔家坡46)
[4]不可以取(娶)妻、嫁女、出入畜生(牲)、为啬夫、临官、舍(饮)食、歌乐、祠祀、见人,若以之,有小丧,毋 (无)央(殃)。(孔家坡38—39)
可见汉初表示“牲畜”义时,复音词“畜生(牲)”在一些文献中呈现代替单音词“生(牲)”的趋势。①“畜生”、“畜产”在秦汉时期都泛指“牲畜”。战国早期文献中即已使用“畜生(牲)”②,如:
[5]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左传•桓公六年》)
[6]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左传•桓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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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业师张世超先生审阅书稿时指出,早期“生”独用时,殆取“活物”之义。
②“畜生(牲)”一词的造词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畜”、“生(牲)” 近义连用成词。“生(牲)”多认为是用于祭祀的牲畜,故很少有人将其与作“牲 畜”义的“畜”列为同义关系,但上古文献中的“生(牲)”并非仅作祭牲讲,或 用为膳食,如“膳用六牲”(《周礼•天官•膳夫》),而且睡虎地秦简中“生(牲)”多与出、入搭配,从语境来看也不独为“祭牲”义。《周礼•天官•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郑玄注:“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孔达、贾公彦皆沿用此说。从文献用例来看,有一定的道理。这样“畜”、“生(牲)”可能是近义连用成词。业师张世超先生审阅书稿时指出:“‘生'由‘生长'义引申为‘活的’义,再引申即为‘活的动物',狩猎所获,有时是活的动物。‘畜生’就是将活的动 物蓄存或畜养在家里。”如此则复音词“畜生”是由述宾短语词汇化而形成。
在战国晚期文献中“畜生(牲)”、“畜产”并用,如:
[7]民产绝则畜生少,兵数起则士卒尽。畜生少则戎马乏,士卒尽则军危殆。(《韩非子•解老》)
[8]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墨子•号令》)
[9]闻寇所从来,审知寇形必攻,论小城不自守通者,尽葆其老弱、粟米、畜产。(《墨子•号令》)
[10]外宅粟米、畜产、财物诸可以佐城者,送入城中,事即急,则使积门内。(《墨子•杂守》)
《史记》中则只用“畜产”,如:
[11]君子不以畜产害人。吾闻食善马肉不饮酒,伤人。 (《史记•秦本纪》)
[12]故候息耗者,入国邑,视封疆田畴之正治,城郭室屋门户之润泽,次至车服畜产精华。(《史记•天官书》)
[13]匈奴虏略千余人及畜产而去。(《史记•韩长孺列传》)
可见,战国晚期至西汉时,“畜产”出现并迅速取代了“畜生(牲)”。简帛文献中也清晰地呈现了这种情况。秦简中“畜生”、“畜产”并存。如:
[14]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暧(足)以稍赏 (偿),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吏 主者代赏(偿)之。(睡虎地《秦律十八种》77—79)
[15]秀,是胃(谓)重光,利野战,必得侯王。以生子,既美且长,有贤等。利见人及畜畜生。(睡虎地《日书》甲32)
[16]凡月望,不可取(娶)妇、家(嫁)女、入畜生。 (睡虎地《日书》乙118)
[17]成日,可以谋事,可起众及作、有为矣,皆吉。收, 可以民、马牛、畜生,尽可。及入禾粟,可以居处。(放马滩 《日书》甲21)
[18]云门,其主富,三汉(世)之后乃宜畜生,利爵禄。 (放马滩《日书》乙14贰)
[19]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杀之,所杀直(值) 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赀二甲。(睡虎地《法律答问》92)
[20]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广是胃(谓)“家罪”。(睡虎地 《法律答问》108)
[21]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睡虎地《封诊式》8)
[22]畜产肥皆。(睡虎地《为吏之道》35)
[23]毋积聚畜产。(岳麓《为吏治官及黔首》1578)
《秦律十八种》及《日书》全用“畜生(牲)”,《法律答问》或用“畜生(牲)”,或用“畜产”,《封诊式》、《为吏之道》、《为吏治官及黔首》则用“畜产”,这种分布呈现的规律性值得注意。《日书》是典籍,会保存较早时期的语言,而《法律答问》则夹杂早期秦律与较晚秦律的语言,《封诊式》作为案例集,虽抄录的部分文书是战国中期甚至更早的,但也会有一些是贴近墓主生活年代即战国晚期的,而《为吏之道》、《为吏治官及黔首》作为训诫官员的文献,应该相对更为贴近墓主的生活年代。结合《韩非子》仍用“畜生(牲)”,我们认为“畜产”最早可能是在战国中晚期产生的,“畜产”与“畜生(牲)”二者曾存在一个共存阶段。
而在汉初简帛文献中,几乎全部使用“畜产”,如:
[24]贼杀伤人畜产,与盗同法。畜产为人牧而杀伤〼(张家山《二年律令》49)
[25][犬]杀伤人畜产,犬主赏(偿)之,它〼(张家山 《二年律令》50)
[26]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供)食之,月二户。(张家山《二年律令》308)
[27]秀日……以生子,美且长,贤其等。利见人及入畜产。(孔家坡31)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例15与例27形成异文,说明至晚在汉初时“畜产”已经完全替代“畜生(牲)”。①西汉中晚期简帛文献中情况相同,如:
[28]〼禁止行者,便战斗具,驱逐田牧畜产,毋令居部界中,警备毋为虏所诳利,且课毋状不忧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书佐光给事□(居延汉简12.1B)
[29] 律曰:畜产相贼杀,参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敦煌汉简2011)
三 祠/祠祀
睡虎地秦简《日书》载:
[1]不可饮食哥(歌)乐。利以祠外。以生子,吉。(睡虎地《日书》甲40—41)
[2] 箕,不可祠。百事凶。(睡虎地《日书》甲74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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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畜产”代替“畜生”是与战国晚期到汉初秦地“产”代替“生”的趋势相应的。已有很多学者指出在这一时期“产”在代替“生”,“生”有“活”、“活的”、“生的 (与熟相对)”等义,至汉初,“产”也具有了这些意义,如孔家坡汉简《日书》188简:“五未不可树宫中,树产人死。”张家山汉简《脉书》43简:“少阴之脉,炙则强食产肉,缓带,被髪,大杖,重屡而步,炙几息则病已矣因“生”、“产”的更替性演变也形成了一些异文,如睡虎地秦简《日音》乙89简:“杀生,必五生。”孔家坡汉简《日书》70 简作:“杀产,必五产生”、“产”皆为“牲畜”义。
[3]奎,祠及行,吉。(睡虎地《日书》甲82壹)
孔家坡汉简分别作:
[4]㰤(歌)乐、会(饮)食。利以祠祀外。生子,吉。(孔家坡42)
[5]箕,不可祠祀,百事凶。(孔家坡55)
[6]二月奎,利祠祀及行,吉。(孔家坡63)
睡虎地秦简《日书》“祠”与“祠祀”并用,但“祠”的出现频次远超过“祠祀”,“祠祀”仅有3例,如:
[7]凡敫日,利以渔攫(猎)、请谒、责人、挚(执)盗贼,不可祠祀、杀生(牲)。(睡虎地《日书》甲138—139捌)
[8]不可祠祀、哥(歌)乐。以生子,子死。(睡虎地 《日书》甲44)
[9]以祠祀、饮食、可(歌)乐,吉。(睡虎地《日书》甲42)
放马滩秦简《日书》或用“祠”,或用“祠祀”,但以用“祠”为多,如:
[10]门已成,即坏,祠之。(放马滩《日书》乙52)
[11]门忌:乙、辛、戊,宿直胃、氐,不可开门、窦及祠。(放马滩《日书》乙53)
〔12]杀日,勿以杀六畜,不可出女、取(娶)妻、祠祀、出财。(放马滩《日书》乙102)
孔家坡汉简中则以用“祠祀”为常。也证明“祠祀”在 《日书》文献的一些搭配中在代替“祠”。这在汉代中晚期的 《日书》中仍有反映,如:
[13]车祭者,占牛马毛物、黄、白、青、驯以取(娶) 妇、嫁女、祠祀、远行、入官、迁徙,初疾□(居延新简 E. P. T40: 38)
不过“祠祀”侵占“祠”的搭配多出现在不及物的情况下。 当与祭祀对象搭配时,在汉代仍以用“祠”为常,如:
[14]五子不可以祠百鬼,利为困。(孔家坡182贰)
[15]八月廿六日己巳直成,可祠社稷。(居延新简 E. P. F22: 156)
[16]〼□工所下处,使者乃(?)祠谷柱,燎祭□黄〼(未央宫4)
“祠祀”之所以替代“祠”,与“祠”的语义有关。“祠”的动词义为“祠祭”,常以“祠”(神庙为祠)的存在为前提, 虽至晚在秦朝时已可泛指“祀”义,但由于其名词义的使用,其语义中隐含的“祠祭”的要素仍很明显,而“祀”则泛指“祭祀”,“祠祀”连用成词无疑在语义上涵盖性更广,且消解了“祠”中“祠祭”这一隐含的语义要素。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祠”的动词义在战国时盛行于秦,而楚简中则以用“祭”、“祭祀”为主,“祠祀”连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祠”的地域性。“祠祀”的出现及大量使用也反映了战国时期复音词数量增多及语用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