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是一个宗法制社会,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血缘关系。《大清律例》曰:“上古丧期无数,中古圣人因天地万物有终始而为之制,以亲疏定服术”。②由此可知,我国宗法“五服制”,是从《周易》以后,才开始定制的。
随着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所提倡的五服制度得到了统治者高度的重视。因为五服制度对维护宗法血缘亲疏、尊卑贵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宗法服制文化历来被后世统治者所发扬光大。
服制文化发展到西晋时期,《晋律》首次确定依血亲关系来判案定罪,即亲属间犯罪,按五服亲疏予以定罪量刑。《礼记•王制》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这一原则的确立,一直被封建王朝所沿用。
明清时代,统治者为了彰显其“以孝治天下”的礼治思想,明朝将“丧服总图,冠于七图之首,乃明洪武七年(1374年)著为《孝慈录》始载人律,至今仍之”。③清沿明制,也将“丧服总图”置于律例法典之前端,以此突出五服制度在国家律典中的重要地位。
一、五服制度
何谓五服制度?这里的“五服”,既指活着的亲属为悼念逝者所穿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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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旧制,父母或承重祖父母丧,要在家守丧二十七个月,做官的解除官职,读书的不参加科岁考试,称作守制。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567页注④。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丧服图•谨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4页。
③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丧服图•谨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4页。
种不同类别的孝服,又指与逝者有血缘关系的不同亲属。“制”即封建宗法社会统治阶级所制订的,并要求人人遵守的治丧、守制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二、五服九族姻亲
所谓五服,即参加逝者丧礼为其守孝所穿的五种不同类别的丧服;也指穿这五种丧服的九族亲属。在古代丧礼中,生者与死者因血缘关系的亲疏不同而穿的丧服及守丧的时限也不相同。古代中国,一个人去世了,与之有血缘关系的未满五服的人,都要为死者守制穿丧服。五服制度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以血缘亲疏关系为基础。血缘关系越近,所穿的丧服就越粗糙,服制守孝时间也就越长。
那么,有哪些亲属该为死者穿孝服呢?穿何种孝服?守孝多长时限?古代封建宗法社会对此都有严格的制度规范,称之为“丧服制度”,简称“服制”。按“服制”要求,属逝者“五服”之内的亲属,即九族血亲关系的人,都要为亡者穿丧服守孝。
为逝者穿孝服是哪九族?“九族者,上溯高祖,下迄元孙”,即本族九代亲属。九族五服亲属之范围:“以三为五(已身、父、子,三也。父子、祖孙,五也。)以五为九,(上及高曾,下及曾元,九也。)上杀(笔者注:以己身为基准,向上降等穿丧服)、下杀(笔者注:以己身为基准,向下降等穿丧服)、旁(笔者注:指旁系亲属)杀而定为再期、期年(笔者注:一周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之期。有再期、期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之期,遂制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服。”①
通俗的说:九族五服亲属从高祖算起,即高祖、曾祖、祖、父四亲,加上己身为五世,再往下延至子、孙、曾孙、元(玄)孙总计九代直系宗亲。“由父而上杀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杀之至元孙,是上杀、下杀也。”②九族即指本宗直系的五服亲属。除此以外,还有父之兄弟,祖之兄弟,曾祖之兄弟和高祖之兄弟,即本宗旁系亲属。服制规定:“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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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4页。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高祖则缌麻,是旁杀也。”①上述旁系亲属,都是有服亲属,因是本宗本族故称之内亲。
“高祖外无服,故曰毕也”,超出九族,俗称之“出了五服”,即无服制。
服制“且有降、正、义服之殊也”,凡本宗亲属都是服正服②;妻为夫族服,即为义服③;子为被出母、改嫁母服,降服④。
服制除本族亲属外,还有外戚如出嫁女为本宗服、母党即外祖父母、舅、姨等外戚亲服,妻亲服等。外戚服制只有一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其他人则是无服亲属。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之中。上述亲属皆是有服亲属,即“九族”“五服”亲。
三、贾府儿孙服制礼
曹雪芹在《红楼梦》文本中描写了很多葬礼。宁国府有贾敬的“宾天”,秦可卿的去世;荣府有老祖宗贾母的逝世;皇宫里还有贾元春的薨逝。那么,贾氏宗族其“九族”“五服”亲属是如何服制守孝的呢?国公府的子孙,这些名门望族的子弟,也该是遵纪守法的“诗礼簪缨”之楷模吧?
何谓斩衰服?即孝子为父母、儿媳为公婆穿不缝下边的,由最粗麻布制成的孝服,且为逝者守孝三年。除儿媳以外,为父母或嫡亲家长服斩衰的亲属,还包括未出嫁或被休在家的女儿,继子夫妻为继父母,庶子夫妇为生母、嫡母,嫡长孙(承重孙⑤)为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妻为夫,妾为家长,这些人都属于穿斩衰服、守三年孝的范围。
“斩衰服”是最重的丧服,要求孝子守孝时十分悲伤,要为逝去的亲人痛哭。像《红楼梦》中的贾敬过世时,他的子女贾珍和贾惜春要为他守“正服”,儿媳尤氏要为他守“义服”,斩衰三年孝占贾母逝世时,贾赦、贾政守“正服”及邢王夫人为贾母守“义服”,穿斩衰服守三年孝。赵姨娘死了,贾环要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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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② 正服:丧服有正、义服之分。先祖之体本族之正者,谓正服。例如,儿子为父母和孙子为祖父母服,为正服。
③ 义服:原非本族,以义相聚而为之服者,谓义服。例如,儿媳为公婆服,即为义服。
④ 降服:按丧服制降一等而服之。儿子为被出母、再适母降一等而服之。
⑤ 承重孙:承担丧祭的重任。旧制,父死,由嫡长子承祭,如嫡长子先于父而死,则由嫡长孙为祖父承重服斩衰三年,称承重孙。
守“正服”,穿斩衰服,守三年孝。秦可卿去世,义女宝珠为其守“义服”,穿斩衰服,守三年孝。
孝子在守灵期内,应为父母行“籍草枕块”之礼。《仪礼•既夕礼》要求孝子:“寝卧之时,寝以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红楼梦》第64回,在贾敬丧事期间,“贾珍贾蓉此时为礼法所拘,不免在灵旁籍草枕块,恨苦居丧”;( P826)第112回,在贾母丧事期间,贾政“到书房席地坐下”。这都是写孝子在行“籍草枕块”之丧礼。
父母去世后,孝子要在家为父母守三年孝。是朝廷命官的,要向朝廷报告,在家为父母“丁忧”三年;若孝子是官员不报告朝廷,国法所不容。《大清律例•匿父母夫丧律文》规定:“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①
《大清律例•丧服图》沿明制,也设定了“丁忧”条例。“丁忧:或称丁艰。父母去世,子女要在家守丧三年,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丁忧期满被重新起用做官的称为起复。”②即孝子是朝廷命官的,必须离职请假,回家守丧三年,期满再回去继续为官。在“丁忧”期间,孝子不准结婚,不能宴请宾客,不能有唱戏寻欢作乐之行为。
贾政“丁忧”期间无事可做,“要扶枢回南”,去安葬贾母灵柩。贾政临动身之前嘱咐贾琏道:“今年是大比的年头,环儿是有服的,不能人场;兰儿是孙子,服满了也可以考的,务必叫宝玉同着侄儿考去。”(P1489)贾宝玉是贾母的孙子,兰儿是重孙,叔侄俩为贾母服“齐衰”孝,分别守制一年和五个月。此时叔侄二人丧服已满,可以参加“大比”,即科举考试。《大清律例•匿父母夫丧第三条例文》明确规定:“凡文武生员及举贡监生,遇本生父母之丧,期年内不许应岁科两考③及乡会二试④。其童生亦不许应府、州、县及院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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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5页。
②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8页,[校注]○50。
③ 岁科两考:清代考试制度:每三年一次,由各省学政对府、州、县学的生员举行考试,分等赏罚,叫岁考。在每届乡试之前各省学政巡回举行考试,合格的生员准予参加乡试,这种考试叫科考。院试也是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童生参加院试录敢后可送入府、县学宫,成为生员。生员即秀才。
④ 乡会二试:乡试,清代每三年一次在各省省城举行的考试,称作乡试,考中的称为举人。各省举人在参加乡试的次年可参加在京城举行的会试,考中者称贡士。贡士参加殿试,考中者即为进士。
隐匿不报、矇混干进者,事发,照匿丧例治罪。”①因贾环正在为生母赵姨娘,穿“斩衰服”未满三年,所以贾环“不能人场”参加考试。
何谓齐衰服?即服丧者穿缝了下边的,较粗麻布做成的丧服;守丧期的长短,根据服丧者与逝世者的关系而分别为杖期一年和不杖期一年、五月、三月不等。
穿“齐衰服”包括嫡子、众子夫妇为庶母,子为改嫁母、被出母(笔者注:服制,降了一等),夫为妻,孙、孙女为祖父母,出嫁女为父母,祖为嫡孙,父母为嫡长子夫妇、众子及未嫁女,侄为伯、叔父母及未嫁之姑,已身的亲兄弟、未嫁姊妹及亲侄、未嫁亲侄女,以上等人都得守孝一年;曾孙、曾孙女为曾祖父母,丧服同前者相同,守制期为五个月;玄孙、玄孙女为高祖父母,也是穿齐衰丧服,服丧期为三个月。
《红楼梦》中的贾琏为凤姐、贾蓉为秦可卿,因父母健在,服齐衰期一年,若父母亡,则服杖期②一年。而宁国府贾蓉为祖父贾敬,荣国府贾琏、贾宝玉、贾环为祖母贾母,都得服齐衰不杖期一年。秦可卿若是嫡长子妻,贾珍和尤氏均应为其服齐衰不杖期一年。而贾兰、巧姐是曾孙,为曾祖母贾母服齐衰五个月。
贾珍在秦可卿丧仪上举动奇怪。秦氏过世,贾珍哭得像泪人,“拄个拐”在外张罗儿媳的后事,而身为丈夫的贾蓉,却很少露面。针对贾珍“拄个拐”这一举动,有些学者认为,这一举动,有些学者认为,这是曹雪芹故意露出贾珍“爬灰”之破绽。李宝臣先生在其《礼不远人——走近明清京师礼制文化》中更为直白地说:“贾珍一面扶拐,扎挣着要蹲身跪下请安道乏。勾画出一幅活脱脱的丧妻杖期夫模样。”③
何谓大功服?服丧者穿略微加工过的,由粗熟麻布制成的丧服;为逝者穿孝守制九个月。服这种丧的人,包括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出嫁姑和姊妹;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兄弟之子、本宗伯叔父母、姑、姊妹;妻为夫的伯叔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祖为众孙;未嫁孙女等,上述这些人,都应服大功。
《红楼梦》中的贾元春薨逝,贾宝玉、贾环就应为其穿大功丧服,守制九个月;还包括妻为丈夫的祖父母守大功孝,贾母去世,李纨、王熙凤、薛宝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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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6页。
② 杖期:期读jī。杖期,丧礼之一,守丧一年为“期服”,用杖者为“杖期”,不用杖者为“不杖期”。杖,手杖。丧礼中孝子持杖,以示哀痛至深须用手杖扶持。父丧用竹杖,母丧用桐杖。
③ 李宝臣:《礼不远人——走近明清京师礼制文化》,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51页。
都要为老太太贾母服大功九个月孝。
何谓小功服?守孝者为逝者穿加工较细的熟麻布衣,守制五个月。服丧者是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再从兄弟及未嫁的再从姊妹在室者、同堂姊妹出嫁者、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为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兄弟之妻、祖为嫡孙之妇、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母之兄弟、姊妹、姊妹之子(即外甥及外甥女在室者)、夫兄弟之孙(侄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未嫁侄孙女)、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未出嫁者)、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出嫁女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未出嫁者、嫡孙众孙为庶祖母、生有子女之妾为家长之祖父母者。
林黛玉如果不是死于贾母之前,那么,贾母去世时,身为未嫁出的外孙女林黛玉,要为贾母服小功之丧,守孝五个月;贾赦及贾政和邢王夫人要为未嫁外甥女林黛玉服小功丧。
何谓缌麻服?服者为逝者穿较细熟麻布衣,服丧三月。服这种丧者是为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未嫁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伯叔祖父母,姑、舅之子,两姨兄弟,妻之父母,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祖父母、未嫁祖姑、堂伯叔父母及堂姑。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丧服。《红楼梦》中的贾琏、贾宝玉、贾环为族伯父贾敬之丧,应穿缌麻丧服,守制三个月。
四、贾府丧仪僭制
国公府,号称“诗礼簪缨”之族,贾府儿孙似乎一个个都很懂礼、讲礼。然而,宁国府的贾珍,为了秦可卿丧礼风光好看,不惜违反王法,僭制为其操办丧礼。而在父亲贾敬“宾天”丧葬之时,国公府子侄们似乎都很伤心哀悼,却在背后干出了多少荒淫无度的丑恶?曹雪芹不惜笔墨大肆渲染秦可卿的宏大丧仪,与之祖父贾敬和曾祖母贾母丧礼进行鲜明的对照,使我们看到了什么?国公府子孙在那道貌岸然的“孝道”“讲礼”的背后,都干了一些什么呢?
秦可卿丧仪僭制违法。贾珍对秦可卿的哀荣,真够尽心尽力的!他不惜花钱如流水,且不惮触犯王法,为儿媳操办丧礼,僭制犯法。秦可卿丧仪有如下几点是僭制的:
其一,抬秦可卿灵柩所用的杠夫人数严重超标、越制。自古以来,我国对出殡用杠都有严格规定。清朝也有严格的规定,据《大清会典》记录,“皇帝一百二十八杠,皇后九十六杠,亲王八十杠,郡王、贝勒以下至奉恩将军以上的宗室封爵世职和一、二品官员都是六十四杠。……三到五品官员四十八杠,六到八品官员三十二杠,九品以下包括未入流但有顶带的官员二十四杠,未入流又无顶带以下的官吏到平民百姓或十六杠,或八杠。”①
而抬秦可卿灵柩,第14回明确指出:“至天明吉时,一般六十四名青衣请灵”,即用了“六十四名杠夫”。贾蓉捐的是“五品龙禁卫”,秦可卿“铭旌”上写的是“秦氏宜人”,即五品命妇。清朝规定,五品官员只能用四十八杠,而宁国府贾珍安排的杠夫级别,达到了一、二品官员的级别。
其二,秦可卿所用的寿材达到了亲王级别,这也是严重僭制、违礼的。清律明确规定:“贵妃以下俱用杉木”。而秦氏的棺木竟是薛蟠为原忠义亲王老千岁预备的,薛蟠还对贾珍说:即使在外面花一千多两银子也难买到这么好的樯木,可见秦氏棺材的高贵和越礼。
其三,在“出殡”前夕,贾珍不顾违背皇帝的谕旨,而在“伴宿之夕,里面两班小戏并耍百戏的”。②雍正十三年颁布过一道诏令:“朕闻外省百姓丧葬侈靡,甚至招集亲邻,开筵剧饮,名曰闹丧,且于丧所殡时杂陈百戏。匪唯背理,抑亦忍情。”③敕督抚严禁陋习,违者治罪。
在伴宿之夜,宁国府“闹丧”耍百戏,这显然违背了雍正圣旨。秦氏的丧仪,可谓哀荣之极。贾珍为了面子上的风光,居然僭制违礼大办丧事,这些都是触犯王法的行为,若有人举报,清廷是要追究贾珍法律责任的。
贾珍、贾蓉在父、祖居丧期内,还犯有“不孝”、“内乱”之罪行。贾敬在道观里突然“宾天”,贾珍、贾蓉父子从“老太妃”国丧仪中请假回府奔丧。“贾珍下了马,和贾蓉放声大哭,从大门外便跪爬进来,至棺前稽颡泣血,直哭到天亮,喉咙都哭哑了方住。”(P822)可是,贾蓉背过脸,立马就去和尤二姐、尤三姐调情。连丫头们都看不过说:“热孝在身上,……他两个虽小,到底是姨娘家。你太眼里没有奶奶了!”(P823)贾珍、贾蓉父子真会“演戏”,在贾敬的灵柩前哭得声嘶力竭,多么好的一对“孝子贤孙”;可暗地里时时想着要与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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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礼不远人——走近明清京师礼制文化》,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60–261页。
② 曹雪芹:《脂砚斋全评石头记》,霍国玲、紫军校勘,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③ 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33页。
姨、三姨相会,甚至在“国丧”、“家孝”期内与贾琏狼狈为奸,贾珍、贾蓉父子怂恿贾琏在外偷娶尤二姐。
宁国府父子还素有“聚麀”之诮,可谓人伦丧尽。贾珍、贾蓉在治丧期间就如此的不知廉耻,按照《大清律例•十恶》“不孝”和“内乱”①之条例:“盖十恶之人,悖伦逆天,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②俗语也有“十恶而不赦”之说。可见贾珍、贾蓉犯的是杀头之罪。
贾珍、贾蓉在“守制”期内,还犯有“忘哀作乐及参与筵宴”③之罪。贾珍、贾蓉在守孝期内,耐不住寂寞,邀了一些纨袴子弟,在家里天天饮酒作乐,开局赌博。
中秋前一天,明知道“咱们是孝家,明儿十五过不得节”,然而到了晚上:“贾珍煮了一口猪,烧了一腔羊,备了一桌菜蔬果品,在汇芳园丛绿堂中,带领妻子姬妾,先吃过晚饭,然后摆上酒,开怀作乐赏月。……猜枚划拳。饮了一回,贾珍有了几分酒,高兴起来,便命取了一支紫竹箫来,命佩凤吹箫,文花唱曲,喉清韵雅,甚令人心动神移。”(P981–982)
贾珍在守制期内,在宁国府又是开局放赌,又是摆宴饮酒唱曲,哪里有点孝子哀伤模样。《大清律例》条例规定:“父母死后,子女要在家守丧三年,……不许赴宴”。④贾珍、贾蓉在居丧期内饮酒作乐,属清律绳之于法的“不孝”行为。比照乾隆十二年对“不孝”行为的处罚,贾珍、贾蓉二人若被人告发,数罪并罚,也是要受杖杖刑或坐牢或被杀头的。
要知道在雍正与乾隆时期,“不孝”则是大罪,雍正帝对同胞弟兄及乾隆对皇子和大臣们的“不孝”行为,都是处以杀头和监禁大罪。
雍正帝幽禁同母弟允禵,其理由就说他在康熙丧葬期内违礼并“闻有吃酒行凶之事”。雍正在送康熙灵柩时,传问允禵家人:“昔日允禵在军中,听说专好吃酒行凶?家人雅图、护卫孙泰、苏伯、常明等回奏没这些事,雍正恼怒,命将他们永远枷示,他们十六岁以上的儿子也行枷号。在允禵府中教书的天津监生徐兰,亦以其人不端,逐回原籍,交地方官收管。允禵的属人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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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十恶:……七曰不孝。(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7页。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7页。
④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67页,[校注]①。
着主人都遭了殃”。①
乾隆十三年富察氏皇后的去世,几乎使乾隆帝情绪失控。在乾隆看来,所有儿子都应该痛不欲生,所有的大臣都应该呼天抢地。他感到21岁的皇长子永璜、14岁的皇三子永璋对嫡母的去世“并无哀慕之忧”,便怒不可遏地斥责他们:“于人子之道毫不能尽”,“不识大体”,“朕百年之后,皇统则二人断不能承继!……朕以父子之情,不忍杀伊等,伊等当知保全之恩,安分度日……倘仍不知追悔,尚有非分妄想,则是白干重戾矣……”②乾隆对皇子们杀气腾腾,使得两个年长的皇子整日诚惶诚恐,忧郁寡欢。
在朝堂上,乾隆帝也是血淋淋地大开杀戒,大学士阿克敦因下属把孝贤皇后的册文翻译成满文时有误,而被判处绞监候;在皇后百日丧期之内剃发的官员被赐令自尽的就有大学士、江南河道总督周学健,湖广总督塞楞额;而刑部尚书盛安因未将违制剃发的锦州知府金文淳、山东沂州都司姜兴汉判处斩立决也被赐令自尽,刑部官员竟全部被革职。实际上,在乾隆十二年前,即在雍正去世时,对违制剃发的人也未进行治罪,但这一切到了十三年(1748年)竟成了“大不孝”而引来杀身之祸的大问题。
荣国府主子同样悖礼违法。贾琏的悖礼违法。琏二爷在“宫中老太妃薨逝”即“国孝”期内、又在族伯父贾敬“五七”期内,在外偷娶尤二姐。按《大清律例•居丧嫁娶律文》规定:“……伯叔父母……丧而嫁娶者,杖八十。”贾琏在“国孝”、“家孝”期内娶妾,若被人告发,数罪并罚,也是要“受杖刑”或被判刑的。道光年间,奕彩在服母丧时纳妾生子,削爵。③
贾宝玉越礼违法。宝玉在亲姐元春薨逝不久,在守孝期内越制娶亲。《红楼梦》第97回,贾宝玉因失玉病重,贾母执意要为宝玉“冲喜”,在没有请亲友和大摆宴席的情况下,按结婚程序,将宝钗迎娶进门,与宝玉拜了堂,成了亲。
对于贾宝玉成亲,身为命官的贾政,大有顾虑,但又拗不过贾母。所以贾政叮嘱贾母道:“要吩咐家下众人,不许吵嚷得里外皆知,这要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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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冯尔康:《雍正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9页。
② 李景屏、康国昌:《何苦生在帝王家——大清公主命运实录》,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8页。
③ 吴玉清、吴永兴:《清朝八大亲王》,第399页。参见赖惠敏:《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85页。
的。”(P1249)也就说,倘若被众人所知,而被人告发,身为贾宝玉的父亲,是要担当违法乱纪责任的。
那么,荣国府要担当什么风险呢?贾政担心的是:其一:“他哥哥在监里,妹子怎么出嫁”?( P1249)因为,《清朝律例•父母囚禁嫁娶律文》规定:“凡祖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①《大清律例•弃亲之任律文》规定:“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见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筵宴不必本家,并他家在内)”②。
薛宝钗的哥哥此时犯了人命案,被囚禁存狱中。并且判了死刑,只等来年朝廷秋审,最后定断。虽然薛蟠不是宝钗的父亲,但宝钗早年丧父,且古人有“长兄如父”之说,此时宝钗嫁人,有悖于人伦礼教,负有悖礼和违法之嫌。
贾政担忧的第二点:元春刚去世不久,“贵妃的事虽不禁婚嫁,宝玉应照已出嫁的姐姐,有九个月的功服,此时也难娶亲。”(Pl249)《大清律例•居丧嫁娶律文》规定:“若……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③贾元春是贵妃,而不是皇后。若是皇后薨逝,在国恤日嫁娶,那是犯大罪。庆亲王奕劻的侧福晋在国丧期间(慈安去世时)怀孕,奕劻恐被人参奏,令侧福晋堕胎,又因不敢公开延医,听信偏方,用绿头蝇熬汤给她喝,服后侧福晋呕吐不止。④然而,尽管贾贵妃薨逝不禁婚嫁,但宝玉在在为亲姐姐守制丧期内娶亲,若被人告发,荣国府照样是要担当违法乱纪责任的。
五、服制中的夫权
五服制度是一种以父系氏族血缘关系为中心的男女服制不平等的制度。这一丧服守制文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强化了女子“既嫁从夫”的被支配地位。统治阶级名义上说夫妻一体,但实际上,无论是在法律处罚权利上还是在丧服制度上,都是男尊女卑的。在服制法律地位上,男女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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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7页。
② 同上,第567页。
③ 同上,第446页。
④ 溥铨:《我的家庭庆亲王府片段》,收入《晚清宫廷生活见闻》(文集),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273-285页。
《大清律例•妻为夫、妾为家长服斩衰三年•谨按》曰:“……在家天父,出则天夫。男尊女卑之义,同于君父也。……礼臣为君服斩三年,故妻亦为夫服斩也。……‘夫者妻之天也’。天有生成之德,夫于妻亦有教养之恩。……妾为君,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既名为妾,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尊名,名之为君。妾之尊夫,与臣无异也”。①
清朝法律强调的核心就是妇女的从属性,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大亡从子”三种从属关系。说到底,在封建宗法制社会,妇女是深受族权、父权、夫权压迫的对象,是没有完全人格的,在男权统治社会里,永远是从属于男人的。
丈夫是妻子的天,是妾的家长。所以,妻为夫、妾为家长要穿斩衰眼,守三年孝,守最重的孝。《大清律例•谨按》说得很清楚,女子“在家天父,出则天夫”,丈夫;是女人的“天”,男尊女卑,所以妻子为丈夫“服斩衰三年”,而妾为君(家长)“服斩衰三年“。
丈夫却只为妻穿齐衰服,拄杖守孝一年;若父母健在,不用杖。夫是妾的家长、妾的君长,不为妾服。赵婕娘去世,因其不是贾府的亲属,只有亲生的儿子贾环为其服,其他的人,包括贾政在内,都不为赵姨娘服孝。
出嫁女为为生身父母服齐衰不杖期年;而为丈夫的父母(公婆)服斩衰三年,为丈夫的祖父母服大功九月,夫的其他亲属,如伯叔父母等,妻都要为他们守制穿孝孝。邢夫人王夫人为贾母服斩衰三年,侍妾赵姨娘、周姨娘为贾母服期年。
《大清律例•谨按》解释“妾”:“妾之言接,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是名妾之义也。”②妾身份低贱,不为家庭正式成员,所以,为家长(丈夫)父母只服期年(一周年)。
而夫为岳父母只服缌麻三月,是最轻的丧服,且只限于一代,对于妻家其他的亲属则无服。王夫人的哥哥王子腾去世,贾政无服,王夫人对兄长服大功九月。对嫡妻的娘家亲且如此,妾是夫家的“接”者,即生育的工具,随时都可以被夫家买卖,那么君长对于妾来说,根本就不是亲属关系。既然不是亲属关系,那就更谈不上对妾服制了。总而言之,封建宗法五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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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页谨按。
② 同上。
族丧服制,是一种以男性家族血统为尊贵,女性地位卑微的不平等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