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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红楼梦》中的宗亲法

作者:夏桂霞 当前章节:7762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5:10

何谓宗亲法?简而言之,国家在立法时,有意将宗族姻亲血缘关系纳入“王法”,依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来量刑。现代人们常说:“人情大于法”,又说:“刑不上大夫”,也就是说,人情因素,有时会干扰执法。其实,在古代中国,人情与王法不存在对立关系,立法者往往有意让人情人典,常用宗法之亲情来判断亲属间的是非和是否有罪。

—、宗亲法本质——亲情入典

明朝建文帝在《明史•刑法志》中明确指出:“屈法以伸情”,并阐述了亲情人法的合理情。其实在宗法制社会,各个朝代有关名例、户婚、斗讼等律文,都遵循了亲情法原则,可以以情代法。即依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加重或减轻对亲属犯罪的处罚。这种亲情法便是以五服制为基础的。

清朝“大清律例”充分考虑到“伸情屈法”断案的合理性,还专门特设了《亲属相为容隐律文》条款:“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①此条律文,毫无疑问,它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宗亲法人情入典的亲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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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4页。

二、宗亲法——皇权至上

我国封建宗法制社会的法典,具有浓厚的宗亲法特色。对于最高统治集团而言,封建社会的宗亲法,更凸现出血亲关系及皇权至上的特点。

《大清律例•事应奏不奏律文》规定:“凡应议之人有犯,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即便拿问发落者),当该官吏(照杂犯律)处绞。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①也就是说,凡是涉及文武百官本人的案子,皇帝都要亲自过问,不限于“八议?之范畴。

历代封建王朝,皇帝都是独裁者,其司法裁判权至高无上。皇帝可以根据个人的好恶和血缘关系的亲疏,对任何有亲情关系的犯罪人,进行赦免或网开一面。皇亲国戚及封建士大夫,历来都能受到宗亲法“八议”条例的袒护。

自古以来,中国封建社会遵循“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清朝也是如此。《大清律例•应议者犯罪第一条例文》规定:“凡应八议之人,问鞫不加拷讯,皆据各证定罪。”②“凡应八议之人,礼所当优,不合用刑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人人罪论”。又曰:“三品以上大员革职拿问,不得遽用刑夹。有不得不刑讯之事,请旨遵行。”③

何谓“八议”?古有《周礼•秋官,小司寇》云:“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④辟,法也。

尹伊君先生认为:“八议之制,见于《周礼》,至秦而废。八议之说,汉末始盛。八议入律,则始见于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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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2页。

② 同上,第208页。

③ 同上。

④ 周官之八辟:《周官》,即《周礼》。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八议律文》,第207页,[校注]③。

⑤ 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77页。

清沿旧制,《大清律例》原引前朝八议①之制: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宾。那么,清朝的“八议”,入议范围涵盖了哪些皇亲国戚和功勋大臣?

一曰议亲。所谓亲,指皇帝袒免②以上亲属。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已奏,请将“皇帝袒免以上亲”改为“‘宗室觉罗’字样。”③也就是说,“议亲”的范围,不仅包括显祖塔克世的直系子孙,即所有系“黄带子”的皇室宗族;还囊括了系“红带子”的显祖塔克世伯叔兄弟的旁支子孙。同时,还应包含皇族外戚,即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红楼梦》中的荣国府,贾政的女儿贾元春是当朝皇帝的贵妃,国公府是当朝的皇亲国戚,理所当然应受“议亲”条款之庇护。

二曰议故。所谓故,指皇家的故旧。《红楼梦》中的宁国府,“正门之上有一匾,上大书‘敕造宁国府’”;荣国府正殿“荣禧堂”门头上,也挂着御赐“赤金九龙青地大匾”,盖有“万几宸翰”之玉玺印;贾氏宗祠“抱厦”、“正殿”上的金匾及门庭对联都是先皇帝的御笔。宗祠内“悬着荣宁二祖遗像,皆是披蟒腰玉”。这些足已证明,贾府先辈是皇家的故旧勋臣,所以说,国公府的子孙应是“议故”之后。

三曰议功。所谓功,指对朝廷建有大功勋的人。《红楼梦》中的国公府第,就是凭着宁、荣二公跟随太祖皇帝打天下、立有赫赫战功而“敕造”的。由此可见,贾府子孙是勋臣之后,受“八议”条例之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

四曰议贤。所谓贤,指“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贾府儿孙虽“一代不如一代”!、但他们毕竟是“钟鸣鼎食、诗礼簪缨”之家族,当年荣、宁二公也一定是朝廷的贤德栋梁之材。

五曰议能。所谓能,指“有大才能之人”。贾氏宗祠的九龙金匾,先皇帝御笔亲书:“星辉辅弼”四个大字,足以证明,宁、荣二公也曾是“辅佐帝王”的贤能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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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八议:中国古代刑律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特殊赦免、照顾的制度。明清时,虽有八议之名,但帝王为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实际上并未执行。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383-384页,[校注]③。

② 袒免:袒衣免冠。此处指五服以外的亲属。古代丧礼:凡是五服以外的远亲,没有穿丧服的规定,只是袒衣免冠,来表示自己对逝者的哀思。露左臂叫袒,去冠披发叫免。

③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八议律文•又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6页。

六曰议勤。所谓勤,指“为朝廷服务勤劳之人”。宁、荣二公当了一辈子朝廷大臣,子孙能晋级袭爵,说明贾府的祖上为朝廷克己奉公,勤勉务政。现如今,贾政当官虽无大的才干,但他对朝廷也是克勤克俭、尽心尽力的。

七曰议贵。所谓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宁荣二公的爵位,都在一品以上,当然属于议贵范畴之内。

八曰议宾。所谓宾,指“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清朝的前朝,即明朝。实际上,这一条已无实质意义,此时明朝皇室子弟,早已被清朝武力所清剿殆尽。

权势显赫的国公府,无论如何都属于皇权“八议”之列。在宗法制社会,只要符合上述“八议”其中之一的条件,就能够享受到法外施恩的特权,更何况贾府几乎条条都在“八议”之中。然而,贾府最终还是落得个“锦衣军查抄宁国府”的下场,这又是为什么呢?

其实,读者只要回忆一下雍正执政初期,为了铲除异党,巩固一统皇权,康熙那么多皇子即雍正的亲兄弟都被他软禁,甚至于最终被其斩草除根。要知道,如果雍正要遵循宗亲法“八议”之“议亲”条例,他又怎么能向虽说是亲手足,但在政治上却是死敌的异己们下手呢?所以,在雍正六年三月,雍正帝特颁谕旨以告天下,表明他大公无私、秉公执法:

“朕览律例旧文,于名例内载有八议之条,其辞曰: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此历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于此条.(笔者注:此条,指“八议”条款),虽仍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例行者,盖有深意存焉,不可不察,载而未用之故亦不可不明也。夫刑罚之设,所以奉天罚罪,乃天下之至公至平,无容意为轻重者也。若于亲、故、功、贤等人之有罪者,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是可意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谓之公平乎?且亲、故、贤等之人,或以效力宣劳为朝廷所倚眷,或以勋门戚畹为国家所优崇,其人既异于常人,则尤当制节谨度,秉礼守义,以为士民之但率,乃不知自爱而致罹于法,是其违理道而蹈愆尤,非蚩蚩之氓无知误犯者可比也。倘执法者又曲为之宥,何以惩恶而劝善乎?如所犯之罪果出于无心而情有可原,则为之临时酌量,特与加恩,亦未尝不可。若予著为律,是于亲、故、功、贤等人未有过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为从厚,其实乃出于至薄也。且使恃有八议之条,或在意为非,漫无顾忌,必有白干大法而不可止者,是又以宽宥之虚文而转陷之于罪戾,姑忠之爱尤不可以为优恤矣。今修辑律例各条,俱务详加斟酌,以期至当。惟此致八议之条,若概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仍令载入,特为颁示谕旨,俾天下晓然于此律之不可为训,而亲、故人等亦各知儆惕而重犯法,是则朕钦血之至意也。特谕,钦此”。①

上述的谕旨,表明了雍正帝的良苦用心:既为铲除异党、“大义灭亲”找到了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又为自己戴上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执法公平的桂冠;在大清律例中不删除“八议”之条款,留之为我所用,更为日后灵活执法、法外施恩,为自己留有回旋的余地。至于雍正帝标榜“我朝律例于此条,虽仍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例行者”,这话有点言过其实,不足为信。早在开国之前,天命六年就颁定了“死罪以下论功减免之例”;顺治十二年,又定“满洲世职官员犯罪降革之例”;康熙十年,制订并实施了“旗下军民论功免死之例”。

但是,到了康熙末年,由于诸多皇子为争夺皇储,一个个都像“乌眼鸡似的,恨不得你吃了我,我吃了你”。到了雍正即位之初,亲兄弟间早已反目成仇,哪里还有什么手足之情呢?所以,雍正帝登基之时,不“议亲”、不赦免,对付亲兄弟也决不心慈手软!雍正时期的皇族亲王、郡王、贝勒,一个个不是被雍正杀头,就是被他软禁。亲兄弟倘且如此,更何况异姓勋臣国公呢!皇帝欲治其罪,何患其罪之有呼?况且,自古以来,还有“十恶不赦”之惯例,为历代最高统治者所运用呢!

古有“八议”之律;同时又有“十恶不赦”之惯例。也就是说,封建社会士大夫若犯有“十恶”之罪,不在“八议”之列。皇帝对“十恶”者是不会袒护的。清律明确规定:“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②

“红楼”贾府被抄,贾珍、贾赦二人被削爵流放,可能就是犯了“十恶”不赦之罪?

何谓“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三曰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御幸舟船误不牢固)。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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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应议者犯罪移载<会典>例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页。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应议者犯罪律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7页。

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现受业师;……)。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①

三、贾府“内乱”“不孝”

奴仆焦大骂宁国府主子“爬灰的爬灰,养小叔的养小叔”。倘若贾珍与秦可卿之间真有奸情,那属于“十恶”中的“内乱”条款。亲属相奸,历来被看作是乱伦“内乱”行为,其处罚要重于普通人之间的通奸。依据宗亲法判案原理,亲属问的通奸犯罪,关系越亲,处罚越重。

清律虽无翁媳通奸条款,但有“若奸父祖妾,……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奸夫、奸妇)各(决)斩”条例。贾珍若真的“爬灰”,属清律“亲属相奸”中的“奸子孙之妇”条例,一旦被人告发,翁媳二人都得“斩立决”。

柳湘莲说过,宁国府除了门前两个石狮子干净罢了。即使贾珍与秦可卿之间没有奸情,但贾珍、贾蓉父子在贾敬服丧期内调戏尤二姐、尤三姐,并素有“聚麀”之诮,宁国府“内乱”背礼,已经是不争的实事。

贾蓉在家下人面前还信口胡说:“连那边大老爷这么利害,琏二叔还和那小姨娘不干净呢!凤婶子那样刚强,瑞大叔还想他的账!”(P823)倘若贾蓉所说的属实,贾琏奸父之侍妾,犯的也是死罪!而贾瑞之不轨行为,若被王熙凤告发,也是要受国法家规“打板子”的。

《大清律例•亲属相奸律文》规定:“若奸父祖妾,……子孙之妇,……(奸夫、奸妇)各(决)斩。(强者,奸夫决斩。凡奸前项亲属)妾,各减(妻)一等。”②

贾琏在国丧、家孝期间,在外偷娶尤二姐;贾宝玉在为贾元春功服期内与薛宝钗举行婚礼,这些都是“蔑礼贼义,乃王法所必诛”的“不孝”“十恶不赦”的行为。贾府虽然能受“八议”的庇护,但也许就是犯“十恶不赦”之“内乱”和“不孝”之罪,而被清廷抄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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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十恶律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亲属相奸律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56页。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豫亲王裕兴奸婢,婢自杀,嘉庆谕曰:“国家法令,王公与庶民共之,裕兴不自爱惜,恣意干纪,且亲丧未满,国服未除,罪孰大焉!”裕兴因此被夺爵幽禁。①

四、宗秦法断案特点

以宗亲法血缘关系远近来断案,对于一般平民百姓而言,体现出如下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以伦理定是非,视血统亲情来判断案件的曲直;二是袒护尊长,压抑卑幼,以法律形式强制维护宗法等级及人伦孝道。

具体而言,对于亲属间的盗窃,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对于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定罪越轻。依据宗亲法判案特点,《红楼梦》中贾琏与鸳鸯合伙偷当贾母的金银,就会出现两种轻重不同的处罚。

《大清律例,亲属相盗》规定:“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②

《红楼梦》中的贾琏和鸳鸯合伙偷了贾母的金银器去当铺换钱,如果贾母将这件事告发到官府,那么,由于贾琏是贾母“服齐衰”期亲的孙子,可以比照普遍人犯偷盗罪,再往下减五等处罚;而鸳鸯是贾母的奴婢,不是亲属,按普通盗窃罪来惩处,那么刑罚鸳鸯要比贾琏重得多。

清律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越亲,定罪越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越亲,则处罚越重。这与我国以卑犯尊,是大逆不道的传统观念有关。

在宗法制社会,普通人之间的杀伤案件,受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过失而造成对方受伤或死亡的,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在尊长杀伤卑幼的情况下,卑幼无权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卑幼实施自卫而致使尊长受伤甚至死亡的,那就是忤逆犯上,犯了“十恶不赦”“恶逆”之杀头重罪。

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是以维护家长尊严和权威为原则的。俗话说:“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所以在《《红楼梦》第33回里,贾政把贾宝玉打得遍体鳞伤,“由腿看至臀胫,或青或紫,或整或破,竟无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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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史稿》卷218,第9039页。参见赖惠敏:《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②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41页。

处”。贾宝玉始终不敢反抗,其实他也不能反抗,因为清律没有赋予卑幼正当防卫的权利。别说是家长打卑幼,年幼者不能反抗;就是被尊长打伤或打死,卑幼也还不能有怨言。

《大清律例•骂尊长律文》明确规定:“凡骂(内外)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①

卑幼骂尊长就是犯法,尊长打卑幼,是《大清律例,子孙违犯教令律文》赋予他们的权力:“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②卑幼只要是不听话,尊长就有权教令他们,这是清律赋予家长们“教令”子孙的权利和职责。

翻开《红楼梦》,在贾府日常生活中,人人讲礼,个个懂礼。在外人看来,贾府真可谓是一个“诗礼簪缨”的书香门第。贾府规矩之多、礼数之繁,令寄宿在府门之内的林黛玉就得处处谨小慎微。林黛玉在贾府是那样地遵礼、懂礼甚至惧怕礼;而贾府的主子们,像贾赦、贾珍、贾琏、贾蓉之流,是那样地伪礼越礼,甚至于违礼而越制。

曹雪芹通过对贾府各种不同身份人物言谈举止的刻画,揭示了宗法制社会所谓“礼制”的本性,它不过是一种为尊长服务的、驾驭卑幼的工具而矣。君对于臣,父对于子,家长对于奴婢,地位尊贵者、权威者,他们都是“礼”的发号使令者。所以说,对于统治者而言,一切规矩都是为了约束别人而制定的;至于自身,是可以没有“王法”和规矩的,也不希望被别人所管制。

然而,在皇权之下,又有多少权臣,处处挥舞着“礼制”大棒,要别人遵礼、守礼,而自己可以越礼、违法。

看看康雍乾时期的那些权臣,他们除开畏惧皇权以外,为了个人的目的,眼中哪有什么“礼制”王法呢!

雍正时期的年羹尧,在朝堂内外,擅权狂纵,妄自尊大,违法乱纪,不守臣道。年羹尧“进京,都统范时捷、直隶总督李维钧跪迎。”③

乾隆时期的第一宠臣和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其府邸做得像皇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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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6页。

②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5页。

③ 冯尔康:《雍正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6页。

一样,他惧畏过僭“礼”越制吗?

所以说,国公府的贾珍之流,也是不怕越礼违法的,他们在贾府,个个都是惟我独尊的“太上皇”。在他们眼里,还有什么事情不敢干的呢?就连荣国府老祖宗贾母,也敢在宝玉服丧期内为他娶亲,而不惧畏违礼犯法呢!

如此看来,封建宗法制社会的“礼制”,是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变的不定形的规矩。总而言之,宗法社会的一切“礼制”,其核心都是维护上至皇帝、下至尊长的权威尊严,是统治者借用“礼制”规矩来压制百姓,家长辖治卑幼的伦理大棒,是强化“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奴化臣民的精神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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