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雪芹在《红楼梦》中为我们揭示了封建宗法婚姻制度的吃人本性;同时又为我们实录了清朝依礼悔婚,主子纳妾及对自由恋爱的戕害等历史实况。
一、鸳鸯“以奴殉主”
鸳鸯是贾母的贴心奴婢,深得贾母的喜爱,可以说,她在贾府是最有脸面的奴婢。李纨曾经说过:“从太太起,那一个敢驳老太太的回?他现敢驳回,——偏老太太只听他一个人的话。老太太的那些穿带的,别人不记得,他都记得。……况且他心也公道,虽然这样,倒常替人上好话儿,还倒不倚势欺人的。”(P472)贾赦想把她弄去做小老婆,老太太知道后,“气的浑身打战,……‘我通共剩了这么一个可靠的人,”他们还要来算计!’”(P577)贾母离不开鸳鸯,鸳鸯也不屑被贾赦纳妾。
1.鸳鸯誓死不做侍妾
鸳鸯誓死不愿做贾赦的“小老婆”。邢夫人亲自为丈夫贾赦说媒,劝鸳鸯道:“这一进去了,就开了脸,就封你作姨娘,又体面,又尊贵。……难道你还不愿意不成?若果然不愿意,可真是个傻丫头了。放着主子奶奶不做,倒愿意做丫头!三年两年,不过配上个小子,还是奴才。”(P568 - 569)在邢夫人看来。这是一件“体面和尊贵”的事情.但鸳鸯却对平儿和袭人说:“别说大老爷要我做小老婆,就是太太这会子死了,他三媒六证的娶我去做大老婆,我也不能去!”(P570)此番话,表明了鸳鸯对自我人格的捍卫和对贾赦等主子劣迹的极端鄙视。
鸳鸯的嫂子巴不得攀上贾赦这门有钱有势的亲戚。鸳鸯的嫂子喜气洋洋地对鸳鸯说:“可是天大的喜事!”鸳鸯不等她嫂子说完,“立起身来,照他嫂子脸上下死劲啐了一口,指着骂道:‘你快夹着你那屄嘴,离了这里,好多着呢!什么‘好话’?又是什么‘喜事’?怪道成日家羡慕人家的丫头做了小老婆,一家子都仗着他横行霸道的,一家子都成了小老婆了!看的眼热了,也把我送在火坑里去。我若得脸呢,你们外头横行霸道,自己封就了自己是舅爷;我要不得脸,败了时,你们把忘八脖子一缩,生死由我去!”(P572)鸳鸯一针见血地痛斥了她嫂子贪图名利的险恶用心。
鸳鸯依仗贾母之威,贾赦暂且拿鸳鸯无可奈何。鸳鸯是贾府的“家生子”奴婢,她的父母在南京看房子,“他哥哥文翔现在是老太太的买办。他嫂子也是老太太那边浆洗上的头儿。”(P574)鸳鸯一家人都是贾府世代奴仆。平儿所以说:“你不去,未必得干休。大老爷的性子,你是知道的。虽然你是老太太房里的人,此刻不敢把你怎么样,难道你跟老太太一辈子不成?也要出去的。那时落了他的手,倒不好了。”( P571)平儿此话很有道理,老太太贾母在世,贾赦不能强夺母婢为妾,但是,假若一旦贾母不健在,荣国府该由长子贾赦管家,到那时候鸳鸯就元依无靠了。况且《大清律例•奴婢殴家长第七条例文》明确规定:“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①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存案。”②清朝法律规定,家生奴仆,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其婚姻皆由家主指配,所以,鸳鸯一旦失去贾母的保护,即刻就会落人贾赦的魔掌。
2.鸳鸯“殉葬”贾母
老色鬼贾赦讨要鸳鸯不成,恼怒成羞地骂道:“‘自古嫦娥爱少年’,他必定嫌我老了,大约他恋着少爷们,多半是看上了宝玉。——只怕也有贾琏。若有此心,叫他早早歇了,我要他不来,以后谁敢收他?这是一件。第二件,想着老太太疼他,将来外边聘个正头夫妻去。叫他细想:凭他嫁到了谁家,也难出我的手心;除非他死了,或是终身不嫁男人,我就服了他!”(P575–576)贾赦这样的恶毒和无耻,堵绝了鸳鸯的一切后路。所以当贾母一去世,鸳鸯“没有了仗腰子的了”,想着“自己跟着老太太一辈子,身子也没有着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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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白契:“红契”的对称。旧中国的不动产买卖、典当,已向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未经官府,也未盖官印的买卖契约,称之为白契。
②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9页。
贾政“是不管事的人,以后便‘乱世为王’起来了。我们这些人不是要叫他们掇弄了么?……倒不如死了干净!”(P1424)鸳鸯一想到自己今后在贾府的处境,将会落到贾赦之流手中,就料想到自己今后的“下场”,所以鸳鸯决意“殉主”“殉主”从死。与其说鸳鸯是“殉葬了”贾母,“得了好名声,又得了好发送”;倒不如说,她是宗法奴婢制度的“殉葬品”,也是封建奴婢婚姻制度的牺牲品。
然而,《红楼梦》中的鸳鸯、瑞珠(秦可卿的奴婢)的“以奴殉主”,也许是曹雪芹对清初满洲从死陋俗的影射。顺治十年(1653年),清廷将宗室4名殉夫的妻妾,载人了旌表史册,她们分别是:
“舒呼礼,和硕肃亲王(笔者注:和硕肃亲王,即皇太极长子豪格,被多尔衮迫害致死,当时有3名王妃从死,舒呼礼是其中之一)次妃。顺治五年肃亲王薨,遂自尽以殉,奉旨褒美,给敕谕祭葬如典礼。
辅政德豫亲王多铎(笔者注:辅政德豫亲王多铎,即努尔哈赤第十五子,多尔衮胞弟,因病死亡)次福金。顺治六年三月丁丑,多铎薨。次福金请以身殉。
珍木积,和硕巽亲王(笔者注:和硕巽亲王,即代善第七子满达海)元妃。年十二岁选为王妃。至十六岁,王薨,妃从殉。时顺治十年五月十二日。
赛敏珠,和硕巽亲王(笔者注:和硕亲王,即代善第七子满达海)侧室。十五岁选人王府,年二十,王薨,遂从殉。①”
由此可见,入关以后,甚至到雍正时期,满族“从死殉葬”的陋习还没彻底的绝迹。而上述4位王妃为亲王“殉葬”,被清廷追认为“烈妇”而进行旌表,并“敕谕祭葬”予以礼遇。
针对此类的旌表,学者定宜庄认为:“无论满族统治者如何粉饰和表白自己,至少在人关的最初十几年,清廷所旌表的八旗烈女节妇,与汉族的殉节妇女,也仍然是名同实异。他们不过是为自己固有的从死陋俗,披上了一层‘贞烈’外衣而已。”②其实上述4位被清廷旌表的“烈妇”,实际上与鸳鸯“以婢殉主”的性质是一样的,即是满洲素有的“以奴殉主”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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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八旗通志》(初集)卷239,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366–5367页。
② 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二、尤二姐吞金而亡
尤二姐是“来路不明”的贾琏侍妾。贾琏爱慕尤二姐的标致,但又惧怕家里悍妻王熙凤的忌妒,在没有征得老祖宗贾母及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下与贾珍父子密谋,在外“偷娶尤二姨”。尤二姐是贾琏“偷来的锣鼓儿打不得”(P848)、没有见过“天日”的侍妾;况又遭遇王熙凤这样“泼辣货”,尤二姐的悲惨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1.贾琏娶妾悖礼
贾琏在国丧、家孝期内纳妾,违背礼法。在封建宗法制社会,男人纳妾是件极平常的事情,贾府“文”字辈的老爷们如贾赦、贾政,个个都是婢妾成群的。为什么贾琏纳妾,王熙凤就敢“大闹”呢?她就不怕背上“妒忌”之罪名,被贾琏所休?要知道,“妒忌”是封建社会男人休妻“七出”①之一的正当理由。王熙凤之所以敢“妒”,以至于“弄小巧借剑杀人”,是因为王熙风深知贾琏此次纳妾,犯有四重罪,即“国孝一层罪,家孝一层罪,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停妻再娶一层罪”。(P891)所以王熙凤狠狠地抓住贾琏纳妾“悖礼”、“违法”这根软肋,倚仗着封建婚姻“礼法”而大做文章。
皇宫老太妃薨世,朝廷已“敕谕天下,凡有爵之家,一年内不得筵宴音乐,庶民皆三月不得婚姻”。(P742)而贾琏偏偏在此期间,于“国孝”而不顾,在外偷娶尤二姐。王熙凤知道贾琏在外纳妾以后,命令奴仆来旺儿去收买尤二姐前夫——张华,唆使张华“写一张状子,只要往有司衙门里告去,就告琏二爷国孝家孝的里头,背旨瞒亲,仗财依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P886)王熙凤此次凭借占据“国法”、“丧制”之理,要狠狠辖治一下贾蓉父子,为自己出口怨气,也想为捍卫自已的婚姻作大胆一搏。
其实,此时尤二姐由姐夫贾珍出面,给了张家20两银子,已退了婚,只是张华整日在赌场里鬼混,本人不知道。凤姐唆使张华告状,是想逼迫贾琏与尤二姐离婚,即“女归前夫”。因《大清律例•男女婚姻律文》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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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出妻律文》,第452–453页。
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①
依据上述律文,假若张华胜诉,“女归前夫”;而贾珍和贾蓉都得受“杖八十”,因为他们都是“女家主婚人”。当都察院“去传贾蓉”时,“贾蓉深知风姐之意。——若要使张华领回,成何体统?便回了贾珍,暗暗遣人去说张华:‘你如今既有许多银子,何必定要原人?若只管执定主意,岂不怕爷们一怒,寻出一个由头,你死无葬身之地!你有了银子,回家去,什么好人寻不出来?你若走呢,还赏你些路费。’张华听了,心中想了一想:‘这倒是好主意!’……父子次日起了五更,便回原籍去了”。(P897)凤姐怂恿张华告状,贾珍恐吓张华息讼,逼他回家了。凤姐借打官司想将尤二姐退回前夫的目的落空了,她只得另想办法。
封建社会极重丧服制度,贾琏在伯父贾敬“宾天”,阖府举孝时纳妾,也是“悖礼”“违法”的。《大清律例•居丧嫁娶律文》明确规定:“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②。所以王熙风依据国法家规而“大闹宁国府”,她当面质问贾琏的同谋一贾珍父子,“亲大爷的孝才五七,侄儿娶亲,这个礼,我竟不知道。”(P890)
2.凤姐假作贤良
贾琏纳妾“背着父母私娶”,这是“悖礼”不孝的行为。所以当凤姐将尤二姐骗至贾府后,明里暗里地虐待她,贾府除了平儿以外,不会有任何人关心尤二姐的死活。贾母在凤姐假装“贤惠”的掩盖下,在秋桐的挑拨下,竟不明“真相”地骂尤二姐:“人太生娇俏了,可知心就嫉妒了。凤丫头倒好意待他,他倒这样争锋吃醋,可知是个贱骨头!”(P900)老祖宗骂尤二姐是个“贱骨头”,还有谁敢同情这个“来路不明”的、“不合礼法”的小妾。所以,尤二姐这桩既不合国法,又不合家规礼数的婚姻,在贾府只有死路一条,别无选择。
三、尤三姐还剑自刎
冷二郎悔婚。在旅途中因遇贾琏说媒,仓促中柳湘莲留下了定亲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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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页。
② 同上,第446页。
礼——鸳鸯宝剑。后又因嫌恶宁国府的坏名声,找贾琏讨要聘礼鸳鸯宝剑。贾琏很不高兴地说:“定者,定也;原怕返悔,所以为定。岂有婚姻之事,出入随意的?这个断乎使不得。”(P863)然而,柳湘莲决意要悔婚。“那尤三姐在房明明听见”,自知柳湘莲将她“当做淫奔无耻之流,不屑为妻”。(P863)刚烈的尤三姐遭此耻辱,以“刎剑”明证自身的清白。三姐自刎后,“贾琏揪住湘莲,命人捆了送官。二姐儿忙止泪,反劝贾琏……不如放他去罢!”(P863)假若贾琏执意扭送柳湘莲到官府,依据康雍乾时期的法律,冷二郎柳湘莲会吃官司吗?
1.尤三姐被悔婚
尤三姐的自刎,倘若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似乎有点儿不可思议。但是,在那个时代,男女婚姻已下了聘礼,标志着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不能随便反悔的。若男方悔婚,就等同于“休妻”。而被“休”的女人,日后再无脸见人,也难以立足于世俗社会。婚姻并非儿戏,在宗法制社会,无故悔婚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大清律例,男女婚姻律文》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①按照大清律此条款,柳湘莲通过说媒人贾琏已经向尤三姐下了聘礼(鸳鸯宝剑),尔后又悔婚,这不是触犯了“王法”吗?
既然清朝法律禁止悔婚,为什么柳湘莲还敢悔婚呢?究其缘由,是因为尤三姐婚姻的缔结过程,存在着“悖礼”的地方,这就为事后柳湘莲悔婚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尤三姐“自刎”埋下了祸根。
2.尤三姐受聘不合礼法
尤三姐暗恋柳湘莲已久,所以自托姐夫贾琏去寻求柳湘莲主动要求定婚;而柳湘莲则是在不了解女方情况下,匆忙下了聘礼——鸳鸯宝剑。最为关键的是,此婚姻的缔结,男女双方都不是奉“父母之命”,虽然也有媒人贾琏,但贾琏是受女方的请托,并不是由男方家长聘请的媒人。旧时婚姻缔结之礼俗,传统上都是“凤求凰”,而不是“凰求凤”。俗话说:“一家有女,百家来求”。男女定婚的礼俗,一般都是由男方家长聘请媒人到女方家里去说媒求亲。尤三姐则是女方主动向男方求婚,这种“逆向运作”的求婚,事后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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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页。
了柳湘莲的种种猜测和怀疑。
柳湘莲回到都城后,特地找贾宝玉了解尤三姐的情况,宝玉告诉他说:“大喜,大喜!难得这个标致人!果然是个古今绝色,堪配你之为人”。(P862)而柳湘莲却说:“既是这样,他那少了人物?如何只想到我?况且我又素日不甚和他相厚,也关切不至于此。路上忙忙的就那样再三要求定下,难道女家反赶着男家不成?我自己疑惑起来,后悔不该留下这剑作定。”(P862)当得知尤三姐是贾珍姨妹时,柳湘莲愤然地对贾宝玉说:“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头狮子干净罢了!”(P862)由于“东府里不干净”,由此类推,那么尤三姐未必清白,所以柳湘莲决然要悔婚。
3.柳湘莲悔婚合礼合法
既然冷二郎怀疑尤三姐不清白,他当然能够找到悔婚的正当理由。柳湘莲对贾琏说:“客中偶然忙促,谁知家姑母于四月订了弟妇,使弟无言可回。要从了二哥,背了姑母,似不合理。若系金帛之定,弟不敢索取;但此剑系祖父所遗,请仍赐回为幸。”(P863)柳湘莲向贾琏索要定亲聘礼鸳鸯宝剑,我,们姑且不去考证他的姑母是否真的为他定了亲,但他所提出理由是充分合理的。《大清律例•男女婚姻第一条例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柳湘莲是孤儿、父母早亡,依据大清律例,冷二郎的婚姻,法定由他最近的亲属姑母作主;否则,非家长“主婚”缔结婚姻,是不受清朝法律保护的。更何况姑母为其定亲在先,贾琏为其说媒在后。《大清律例•男女婚姻律文》还规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姑兄姊(自卑幼出外之)后为定婚,而卑幼(不知)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尊长所定之女,听其别嫁。)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②依据此条法律,男女婚姻的缔结,家长为子女“定婚”为法律首肯,姑母为冷二郎定亲比他自己定亲更具法律权威性。由此看来,冷二郎悔婚是合礼又合法的。尽管尤三姐是因“冷二郎”悔婚而自刎,但是,假若贾琏真的将柳湘莲捆送至官府,那也奈何不了柳湘莲,因为柳湘莲悔婚合法又合礼。
为什么说柳湘莲悔婚不违法呢?道理很简单:第一,“家姑母”为柳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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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页。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页。
定亲在先,贾琏为其说媒在后。第二,柳湘莲父母早亡,“家姑母”主婚,更具权威性。第三,尤三姐受聘虽有媒人,但不是受男方家长之托,而是女方自请自聘,非“父母之命”,其婚约既不合情,又不合“礼”,更不合法,所以尤三姐的婚约,是不受清朝法律保护的,所缔结的婚姻也是无效的。第四,尤三姐自刎,并非柳湘莲所逼。
由此看来,柳湘莲的悔婚既有理,又有据;既合“礼”,又合法,而尤三姐“凰求凤”式的婚约,既不符合封建婚姻“礼俗”文化,也不符合清朝婚姻法律制度。尤三姐虽被“礼”所杀,但在封建卫道士们看来,那样自找婆家、不知尊重的女子,她为情而刎,是咎由自取、无可足惜的。
四、金哥私未婚夫殉情
张财主借势悔婚。张财主的女儿金哥,已受了原任长安守备公子的“聘定”,又被长安府太爷的小舅子李少爷看上,“张家欲待退亲,又怕守备不依,……谁知李少爷一定要娶,……女家急了,只得着人上京找门路,赌气偏要退定礼。”(P170)结果是“原任”守备敌不过“现任”的府太爷,再加上风姐受贿得了铁槛寺老尼三干两银子,替张财主找关系悔婚。凤姐派来旺儿去找长安节度云光,迫使守备“忍气吞声受了前聘之物。谁知爱势贪财的父母,却养了一个知义多情的女儿,闻得退了前夫,另许李门,他便一条汗巾悄悄的寻了自尽。那守备之子谁知也是个情种,闻知金哥自缢,遂投河而死。可怜张李二家没趣,真是‘人财两空”。(P174)
1.受聘本有“夫妻义”
守礼制,金哥自缢殉情;未婚夫“不负妻义”①而自尽。为什么这对受了聘礼的年轻人,心中早以“夫妻”名份相待,而曹雪芹称他们是不负“夫妻”之义呢?
为什么金哥与守备之子尚未完婚,却双双殉情而逝呢?在宗法制社会里,定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确立,这种观念并且得到了儒教礼法的支持。大清律例禁止悔婚,并赋予定亲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大清律例•男女婚姻律文》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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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曹雪芹:《脂砚斋全评石头记》,霍国玲、紫军校勘,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①由此可知,清朝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一旦受聘定婚,不论是否举行婚礼,其婚姻关系便宣告成立,任何一方的悔婚,都是违法且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由于金哥与守备之子婚姻关系的缔结,得到了统治者首肯和清朝法律的保护,所以一些定了婚而未结婚的少男少女,早已将对方视为夫或妻。且在明清时期,在“一女不嫁二夫”的思想熏陶下,至乾隆时期,全国各地早已出现了许多未嫁女,为未婚亡夫守节或殉身的所谓“贞女”和“烈女”,她们不惜牺牲自己的青春年华或生命,为未婚亡夫守节而终生不嫁或殉情而亡,心甘情愿地做了封建婚姻“礼教”的殉道人。
2.清朝烈女受旌表
康熙十二年(1673年)由于朱裴请求,清廷颁布了“禁止八旗包衣佐领下奴仆随主殉葬”②令。清廷虽然对殉死持保留态度,但总的说来,在提倡妇女贞节问题上,还是非常积极的。雍正即位当年(1723年)就颁诏对“忠孝节义之人”进行旌表。乾隆朝以后更为积极,其旌表制度更加完善。翻开乾隆及以后历朝的《实录》,每月都能看到几起对“守正捐躯”、“守正被戕”③者予以旌表的上谕。这种做法对屡禁不止的殉夫之风,显然起到丁推凝助澜的作用。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镶红旗满洲领催沃楞额病故,他24岁的未婚妻闻知,“遂来沃楞额家中,束发并除耳环,穿孝服,情愿守节,侍奉其孤寡婆母。双方族人虽苦心劝止,然此女心志如铁,哭诉曰:‘虽未将我迎娶过门,但我父母已经受领定亲之礼。我身终为沃楞额之妻,情愿为其看坟守寡,以尽妇人之道。”’④该女所属旗官员,因此为她请旌,结果得到了朝廷的批准。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弘历帝还特地为此下诏谕:
“八旗未婚贞女,其在夫家守节病故者,未符年例,而立志已贞可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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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3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42,康熙十二年六月乙卯。见郑天挺:《探微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9页。
③ 守正捐躯、守正被戕:指寡妇拒奸自尽或拒奸被害或逼嫁致死之类。
④ 《雍乾两朝镶红旗档》,第200页。参见定宜君:《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第149页。
论年岁,该旗核实报部,即行题请旌,以慰忠魂,庶满汉旌表之例,均归戈lj—。”①
有皇帝对烈女、贞女们为未婚亡夫殉节或守节的赞扬和嘉奖,所以《红楼梦》中的金哥为“聘定”的未婚夫自缢,而未婚夫守备之子为“受聘”的未婚妻而殉情,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环境下,这也就不足以为奇。她们仅只是康雍乾时期千千万万个为“礼制”殉情或守节的代表,也是曹雪芹揭露宗法制婚姻制度“吃人”本质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