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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朝宗法制特征

作者:夏桂霞 当前章节:3728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5:10

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经过了几千年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已经渗透于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家族。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其“家天下”、“天授”皇权思想,借重封建儒家伦理礼教,允许并授权地方宗族组织制订其族规民约来维持社会各个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

法学家张晋藩先生指出,封建宗族法深受古代宗法制影响,其内容更多地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其主要精神、原则与国家法律根本一致。“治家犹如治国”,“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①基于这种“家”与“国”的认识,在我国封建社会,宗族内部秩序的维护往往能得到国家政权的扶植;而地方宗族权贵们为了维持其内部秩序及其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也乐意以国家法律、民间习俗及纲常礼教为原则,热衷于制订各种乡规民约、族规家训来约束宗族成员。所以说,宗族法是以维持既定的宗族秩序为直接目的的,因而也起到了支持国家政权、维护封建社会地方秩序的重要作用。一般来说,如果宗族组织内部自我约束力越强,与国家政权融合度越高,则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就越强大,其基层的社会秩序也就越稳固。

古代中国是一个宗法制社会,明、清时期依然如此。我国当代史学家李文治先生认为,明清宗族“一方面通过建祠、修谱、修订族规,有的建置族田、义庄,以发挥宗族制的作用;同时把尊祖、敬宗、五常等和三纲结合起来,进而引申于封建政治体制,给专制政体下的臣民和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披上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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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安微《仙源东溪项氏族谱》,卷1,《祠规引》。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朱勇博士论文:《清代宗族法研究》,1987年,第4页。

法外衣,使尊卑贵贱等级关系合理合法化”。①

历代统治阶级之所以支持宗族宗法活动,是因为宗法理论与“家天下”的皇权思想一脉相承,它客观上起到了强化“以孝治天下”、皇位世袭、“君为臣纲”等皇权思想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我国宗法思想才能够经久不息,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

清朝是封建宗法制最为发达的时代,这种以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组织,在封建社会晚期已遍布全国。几乎所有的大家族都制订了族规祠约,在内容和形式上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它在调整族内事务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忠君孝亲、祭祖敬宗、尊敬家长、孝敬父母、长幼有序、主贵奴卑、继承秩序、财产继承、婚姻缔结、族学义田、家庭纠纷等,几乎涉及宗族内部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一

一、宗族聚居特点

清朝宗族聚居已呈现出“南盛于北”的特点。据有关地方志记载,自明朝弘治至清朝康熙170多年间,江苏松江府上海县东门陆氏“其聚族所居,从未有他姓窜人”。②乾隆时期的协办大学士陈宏谋③也曾说过:“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④嘉庆、道光时期的文人张海珊也曾论及:今者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西、江西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总之,聚族而居是清朝社会的普遍现象,而“聚居之风,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⑤

据史学家冯尔康先生在《清人社会生活》一书中指出,这种聚族而居“南盛于北”的现象,至少始于宋朝,一直延续到清末及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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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论封建所有制是非曲直宗法宗族制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源》,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② 叶梦珠:《闽世编》,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26页。

③ 陈宏谋(1696-1771),字汝咨,号榕门,广西临桂(今桂林市)人,雍正元年中进土。他在地方任职三十年,曾任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等职。他勤于公事,有政绩。乾隆二十八年,曾任吏部尚书。三十二年授东阁大学士,兼工部尚书。三十六年加太子太傅致仕,同年去世。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215页[校注]⑫。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参见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⑤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395页。

二、宗族事务

皇族设有宗人府。宗人府从顺治九年(1652年)组建至民国13年废除,是掌管皇族事务的机构。宗人府主要执掌撰修皇族谱牒;办理皇族的俸饷、袭封、任官事务;审理皇族犯罪行为;选派各王公府第官员;审理宗室当官后议处等。①

清朝地方各大宗族喜建祠堂、爱修族谱,有的强宗望族,还广置族产、兴办义学、制订族规祠约,以此来强化宗族的凝聚力和自治力。

同宗②族众的血缘有亲疏、远近之别,即使是同一始祖的后裔,由于岁月的久远,宗族人数的不断繁衍,血缘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了清楚地记录各房支的血缘关系,一般几年或十几年都要进行重新修订族谱,即宗族按辈份,分户册、按房头进行人口登记。宗族除修订族谱外,还有如宗族祭祖、兴办义学、购置族田、处理宗族纠纷等事务。

清朝帝王家族的“谱册”称之为“玉牒”。顺治十二年(1655年)十月,由宗人府、内翰林院、礼部议定仿照明代十年一修《玉牒》的办法,缮修清代《玉牒》。清代《玉牒》是我国唯一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皇族族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存清代各类《玉牒》共有2600余册。从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修《玉牒》至1921年为止,共修28次。③

三、选择族长原则

清朝皇族宗人府的官员主要是由王公及宗室担任,设宗令一人,以亲王、郡王任之;左、右宗正各一人,以贝勒、贝子兼摄;左、右宗人各一人,以镇国公、辅国公或将军兼摄,其地位列于内阁、六部之上。在宗人府的组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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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赖惠敏:《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② 同宗:古代实行的宗法制度,按嫡庶系统,始祖的嫡长子一系称为大宗,其余庶子为小宗。同一系统者称为同宗。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10页[校注]②。

③ 赖惠敏:《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下有佐领①、族长、学长等人员,协助宗人府官员管理宗室。②

清朝地方宗族“族长和祠堂主管人员的选择,大体按两个原则进行:一是依大宗法,由长房长支担任;一是分尊和德能的结合,即除长房尊辈外,其他道德高尚、能力出众的人也可任职”。③能担任族长(族正)的,一般都是由长房长支的嫡长子来担任或由门庭煊赫、德高望重者来担任。雍正时期的浙江总督李卫是徐州人,身系“大宗嫡长,平素家居,族内诸事,例得主之”。④他在杭州官署,因家乡族弟李怀瑾、李信枝“任意放纵,不循礼法”,遂将他们“拿解赴浙,以家法惩治,圈禁在署”。可见他在家乡是以李氏宗子的身份而担任族正的。做官在外,他也没有放弃宗子管理宗族这一宗祧⑤继承权。

雍正帝曾谕旨,要求各宗族“选族中人品方刚者立为族正”,⑥以便管理好宗族事务。乾隆6至8年间(1741-1743年),江西巡抚陈宏谋在其辖区内大力推行族正制;乾隆22年(1757年),清政府在命令州县编查保甲⑦的同时,再一次要求人口众多的宗族,要“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个,立为族正”,并责其查举该族良莠⑧。

史学家冯尔康先生称《红楼梦》是“封建社会的一面镜子”⑨。笔者由此推想,关于清朝宗法制文化,也一定能够在《红楼梦》中找到艺术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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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佐领:管理牛录的官职名称,为正四品(满语牛录章京)。牛录是满族社会壮丁户口和军事编制单位,皇太极时一牛录壮丁约200人,至康熙年间一牛录约为一百三四十人。参见赖惠敏:《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第13页。

② 赖惠敏:《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辽宁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12 -13页。

③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第1叭页。

④ 《朱批谕旨•李卫奏折》(第41册,58下),雍正六年七月十八日折。参见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 -102页。

⑤ 宗祧:就是宗庙。祧为远祖之庙,宗庙是祭祀祖先的地方,礼制规定由嫡子主持祭仪。这里用以代指宗族的继承权。参见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411页[校注]⑪。

⑥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

⑦ 保甲:清制,十家编为一牌,设牌长一人。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设保长一人。参见《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251页,[校注]⑭。

⑧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⑨ 冯尔康:《封建社会的一面镜子一<红楼梦>》,中华书局,197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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