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是一部百科全书,她真实地透视了康雍乾时期的社会全貌,尤其是艺术地再现了满族统治者残酷镇压奴婢的历史现实。
满族统治者采用各种手段掠夺奴婢,迫使奴仆为他们奢糜腐朽的生活提供服务。为了永久地占有、役使奴婢,统治集团不惜动用一切国家机器,对奴婢的反抗行为进行残酷的镇压。《红楼梦》作者曹雪芹无意“记史”,而胜似“记史”,他为我们扫描了康雍乾时期统治阶级圈禁奴婢的历史场景,再现了奴婢制度压迫下的奴仆苦难。
满族统治者入关前后,使用暴力机器,采用各种残酷手段,将成千上万的战地平民、战俘、罪臣及其家属和京畿“圈地”的汉民沦为奴婢。迫使奴婢为他们锦衣玉食的生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了永远“圈禁”占有奴婢,实现“奴仆充盈,安享富贵”的美梦,清朝最高统治集团,在政治、经济、法律诸多方面,制定出了一系列歧视、剥削和镇压奴婢的反动政策。
一、追捕“逃人”的法律
清初,身受高压和剥削的奴婢开始大批地冒死逃亡。统治者为巩固其已占有奴婢的成果,运用国家机器,囚禁、追捕逃亡的奴婢。早在入关前,满族最高权力机构,就颁布实施了追捕奴婢的《逃人律》①。
清代早期的《逃人律》,是一部囚奴、杀奴、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反动法律。满族人关前后,奴婢逃亡日增。顺治三年(1646年)多尔衮曾谕兵部曰:“止此数月之间,逃人已数万。”②针对奴婢“逃窜不已”的现状,清廷在顺治九年(1652年)对《逃人律》作了更为严厉的修改:将天命十一年(1626年)奴婢逃亡4次即处死,改为凡逃亡2次即处死;顺治十一年(1654年)又进行了补充:第一次逃亡的,鞭100,第二次逃亡的,即处死;顺治十三年(1656年)对《逃人律》进行了再次修改:对第一次逃亡的,除鞭100外,又增加了柱面部用满、汉文刺上“逃人”字样。
顺治十四年(1657年)以前,《逃人律》将窝藏“逃人”的户主处死,妻子及家产均抄没;对窝家左右邻及十户长各责打40板并流放,有时还要处以5~10两的罚金;失察的地方官也“株连”罚银20两。
顺治十四(1657年)年以后,由于“逃人”太多,株连太广,清廷不得不对《逃人律》进行再次修改:将处死窝犯,改为责打40板,面上刺字,连同家产人口均入官。
这些追捕、处罚逃亡的奴婢和连坐窝家的残酷手段,使多少奴仆和受株连的亲属,受尽了屈辱以至丧失了生命。清王朝的《逃人律》,简直就是一部“杀人律”。
《逃人律》从天命十一年(1626年)到康熙二十五年(1685年)60年之间,先后经过了十三、四次的修改。从顺治十七年(1660年)起,清王朝就逐步改变了手法。是年宣布,对逃亡者第:—次捕获时在左面刺字,第二次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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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所谓《逃人律》,顾名思义,就是满洲贵族镇压奴婢逃亡的法律。
② 王先谦:《东华录》,卷六,顺治三年五月。
时在右面刺字,到第三次才处死。自此以后,逃亡三次即处死的规定,大体上稳定了二十多年。康熙七年(1668年)起,对逃人的死刑从“立决”改为“监候秋后绞”,即改处为缓刑。二十三年(1684年)规定,对某些被捕获虽已逃亡三次的逃奴,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发到宁古塔地方给清朝的官兵为奴。二十五年(1686年)宣布,所有逃亡三次以上的逃奴,都不必交刑部处死,改为一律交户部发到宁古塔给官兵为奴。①
《逃人律》是一部株连无辜的严刑峻法。清王朝不但对逃亡的奴婢实行血腥的镇压,而且对窝藏“逃人”的亲属及邻居,也一律实行“连坐”的残酷处罚。由于统治者灭绝人性的广事株连,在顺治十七年前,出现了许多“一捕十家皆灭门”的惨状。
《督捕例》是清朝追捕“逃人”、奖惩文武百官功过的一部补充条例。为了彻底打击奴婢的逃亡,顺治初年对全国文武百官在缉捕“逃人”方面,实行功过奖罚政策。
在奖励方面,《督捕例》规定:全国各州县官查解12名“逃人”的,记录一次;20名的,记录二次;36名以上的,俟应升时,加升一级。知府官员,查解“逃人”至120名的,记录一次;240名的,记录二次;360名的,俟应升时,加升一级。对总督、巡抚、按察使及道员等官员,清廷都制订了相应的奖赏条例。
在惩处方面,《督捕例》规定:在州县官所辖地,发现有隐匿“逃人”的,每1名罚俸一月;12名的罚俸一年;13名的官降一级。在知府所辖地,如发现有隐匿“逃人”的,每10名罚俸一月;120名的罚俸一年;130名的官降一级。对总督、巡抚、按察使及道员等官员,清廷均制订了相应的处罚规定②。
《督捕例》的实施,表明清廷不惜动用一切国家机器,对逃亡奴婢,实行“拉网式”的追杀,这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
清王朝《逃人律》及《督捕例》的实施,简直就是一张追杀“逃人”的“天网”,使多少逃亡的奴婢有家难归,多少奴仆人头落地,多少无辜的百姓“连坐”遭殃;使那些所谓“效忠”于清廷的大小官吏,为了邀功请赏,又在举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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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149页。
② 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9~150页。
下制造出了多少冤、假、错案,用奴婢的鲜血,染红了多少清吏的“花翎”,使他们得到了升官发财的机会!
然而,就在清廷追捕“逃人”,杀气腾腾的特殊时期,满洲皇亲国戚,公、侯、王爵们,却将“逃奴”窝藏占为已有,而地方官吏无人敢问津的时候,《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却影射了几笔:江南甄应嘉被抄没时,将家中“世仆”包勇,藏匿在荣国府中;王爷府里的戏子琪官,也曾怀疑是被贾宝玉藏蔽。看似作者轻描淡写的闲话,却勾画出皇亲贵戚“执法”“犯法”的历史真相。
二、为圈禁奴婢建档
为了永远圈禁、奴役奴婢,最高统治集团还要求全国各地官府,设立专门管理“奴档”的机构,如皇宫设立内务府、京城设立八旗都统佐领事务、地方管理“奴档”行政官府等,将全国各家各户的奴婢进行注册登记。
《大清律例》规定:“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十三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存案。其婢女招配并投靠及所买奴仆,俱写立文契,报明本地方官钤盖印信。如有事犯,验明官册印契,照例治罪”。①
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又规定:“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既准作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甲(笔者注:步甲,即八旗军中披甲的步兵)等缺。俟三辈后,著有劳绩,本主情愿放出为民者,呈明本旗咨报户部,册档有伊主父母名者,亦准放出为民。仍行文该地方官查明注册,只许耕作营生,不准考试”。②
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记载:“(乾隆)六年复准,八旗丁册,三年编审一次,各该旗查明佐领下,凡已成丁,未及成丁已食饷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于各名下,开写三代履历。其户下人之祖父,或系契卖,或系盛京带来,或系带地投充,或系乾隆以前白契所买,均于本名下注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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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9页。
②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00页。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4,户部。
上述雍正、乾隆两帝的谕旨,将“白契”奴仆,一律编进“奴档”,将这一类原可“赎身”的奴婢,又打入了“奴籍”深渊。清代买卖奴婢,有“红契”、“白契”之分。所谓“红契”,是指已载入了“奴档”或入关后所买的奴仆,经过了官府税契登记,钤盖有官府印信的卖身契,俗称“死契”。满族入关前后,采用战争暴力掠夺来的奴婢,因经年已久,早已归入了“奴档”。这类奴仆包括“关东旧仆”、“世仆”、“家生子”等等,已属于满洲贵族“世世子孙,永远服役”的奴婢了。《红楼梦》贾宝玉的大丫头花袭人,就是其父母穷得没有饭吃,以“红契”卖到荣国府的奴婢。
所谓“白契”,是指由买主和卖身人,凭中签立、未经官府钤盖印信的卖身契,俗称“活契”。这类奴婢因买卖过程始终未经过官府,也未被官府录入“奴档”,奴婢日后若有钱,是可以赎身“出籍”的。
然而,“红契”与“白契”之间,有时也没有绝对的界限。当“白契”超过了一定的年限,无钱赎身,该奴婢自然被沦为“死契”奴仆了,则终身为奴,永不能“脱籍”。
据有关资料披露,雍正元年(1723年),曹雪芹的舅祖父、原苏州织造李煦家被抄,雍正曾指示把他所有的奴婢217名全部在当地发卖。
据内务府总管允禄等奏李煦家人拟交崇文门监督变价折称:“李煦家属及其家仆钱仲璿等男女并男童幼女共二百余名口,在苏州变卖,迄今将及一年,南省人民均知为旗人,无人敢买。”①因为这些奴婢都是旗人“红契”家奴,当地无人敢买,最后只好全部押解到京,赏赐给年羹尧。
三、强化主奴纲常
满族统治者入主中原后,为了维护其封建特权,特别推崇程朱理学和封建宗法礼教,表现在主奴关系上,就是所谓的“上下尊卑”和“伦理纲常”。也就是说,家主是奴婢的“纲”、是“尊”、是“上”,是奴婢的“家长”;奴婢是“卑”、是“下”,是被支配的对象。奴仆要绝对服从主人管制,否则,就是“犯上作乱”、忤逆家长,而清朝“律例”对此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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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5年3月第1版,第208页。
清王朝为了牢固地统治奴婢,从政治、经济、法律和宗法伦理等方面,精心地炮制了一套所谓的“伦理、纲常”。
雍正帝对此进行反复的强调:“夫主仆之分,所以辨上下而定尊卑,天经地义,不容宽纵。……夫主仆之分一定,则终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赖其生养,固宜有不忍背负之心,而且世世子孙长远服役,亦当有不敢纵肆之念。”①雍正帝还进一步严申:“主仆之分,等于冠履;上下之辨,关乎纪纲”。②
雍正帝颠倒是非地将统治者剥削奴仆说成是主人“生养”奴婢,按照他这一反动逻辑,奴婢理应感恩图报,不能有半点“背负”、“纵肆之念”。雍正帝这一“金科玉律”,不啻于扣在奴婢头上的“紧箍咒”,奴婢只有世世代代为统治者当牛做马;否则,就是“背负纪纲”、“大逆不道”。
四、贵族家庭中的世仆
一旦为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按照清朝法律规定,官僚、豪绅的“家奴”,对主人有世袭罔替的服役义务。清代奴婢制度,不但囚禁奴婢本人,而且还牢牢地圈禁着奴婢的后代,使他们的子孙永远为奴。
《红楼梦》中的“世仆”,便是这种制度的产物;至于清朝王爷府内、皇亲贵戚家中的“几辈奴”,更是数不胜数。
仅从清朝一则案例就可窥见一斑:奴仆王朝富一家,早在入关前,其曾祖王丑子、祖父王起凤、父亲王国玺,就是正蓝旗汉军佐领兼大理寺丞伊尔登额祖父赵赖的家奴。在康熙年间,原主子又将王氏一家卖给了大学士明珠为奴,这时王家已经历了祖孙四代。明珠五世孙成安在乾隆末年被抄家,王朝富一家又被当作罪臣的家人“入官变卖”③。从入关前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已经过去了140多年,王氏一家几度转卖、几易其主,又被“变卖”继续为奴。按清朝有关奴婢律例,王氏一家,是永远不能脱离“奴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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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档案:起居注册。参见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页。
② 档案:起居注册。参见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页。
③ 档案:内务府来文。参见韦庆远、吴奇衍、鲁素:《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10页。
《红楼梦》作者曹雪芹一家,也是皇家的“世代”奴仆。据冯其庸先生论证,曹雪芹的祖上本是明朝地方官员,“明天启元年(后金天命六年,1621年)……曹雪芹祖上大约是在这一年被后金军队俘获而沦为满洲包衣”。①
曹家祖先被努尔哈赤军队俘获没入“奴籍”,后在多尔衮的正白旗下,转战南北、屡立战功,从此才得以发迹。曹家自被俘到雍正五年被抄没,最后“归档”于正白旗内务府汉军包衣,算起来也有一百多年的皇家“世仆”史了。
尽管曹家受到过康熙帝的宠信,祖孙几代曾担任过江宁织造,成为煊赫一时、富甲一方的望族,但最终还是被新皇帝雍正抄了家,将一切财产、奴仆没收入官,将曹雪芹的父辈枷号下狱,全家戴罪进京归旗籍。正因为曹雪芹经历过家族的荣枯兴衰,也亲身倍受奴婢制度的压迫,所以在《红楼梦》巨著中,对清王朝奴婢制度统治下的奴婢生活,有着切身的感受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