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任何一部文学作品,不可能脱离于它生长的社会土壤,巨著《红楼梦》也是如此。贾府“世仆”及“家生子”奴婢,正是清王朝“蓄奴”、“囚奴”制度的客观反映,也是奴婢制度压迫下社会现实生活的真实镜像。
一、被圈禁的几世奴
作者曹雪芹在文本中刻画了一大批有名字、无名字的贾府奴婢,其中身为几代人的“世仆”典型有:赖大家是贾府三、四代的奴仆。赖大的母亲赖嬷嬷,是荣国府解事出去的老奴,赖大的妻子即赖大家的,是荣国府女管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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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冯其庸、李广柏:《红楼梦概论》,北京图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一,赖大的儿子赖尚荣,受主子的恩典,被放了出去。宁国府大总管赖二,从姓名来看,似是荣国府赖大的兄弟,若是如此,也该是宁国府的“世仆”了。贾母的贴身丫环金鸳鸯及哥哥金文翔,都是贾府的“家生子”。
至于宁荣二府“世仆”及“家生子”到底有多少?邢夫人替贾赦说媒时对鸳鸯说:“因满府里要挑个家生女儿,又没个好的:不是模样儿不好,就是性子不好,有了这个好处,没了那个好处。”(P568)照邢夫人说话的口气,荣国府里“家生子”不是一个小数目。
二、备受虐待的奴婢
据顺治年间的题本记载:“顺治十三年(1656年)五月,镶白旗倭屯牛录下三等虾(笔者注:侍卫)博洛的家仆甘黑告状说:‘我主子博洛妻身病,叫一瞎子为伊身算看,叫家下妇人魇镇,打卦看毕,瞎子说是我的妇人魇镇,母主子屈说我妇人魇镇,逼令口供。将头发并手拴在柱上拷打。次蹋又将两大指拴着梁上责打,因挨受不过喊叫,将毡子塞口,因为妇人不认,说为何不认,又针钉手指,用锥扎身责打,因受刑不过逃走,被巡夜人拿住,……今主子将我妇人锁在家里,此处有吴四并太监知道,’等情”。①
上述案件,因主人博洛愚昧无知、妻子生病不请医生而找算命瞎子搞魇镇,家主和巫婆勾结一起残害奴婢,致使奴仆甘黑之妻,备受酷刑的折磨。
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某侍郎夫人,御下酷严:“凡买女奴,成券入门后,必引使长跪,先告诫数百语,谓之教导;教导后,即褫衣反接,挞百鞭,谓之试刑。或转侧,或呼号,挞弥甚。挞至不言不动,格格然如击木石,始谓之知畏,然后驱使”。②
纪昀的笔记应该是真实可靠的:身为当朝的大学土、乾隆帝的宠臣,纪昀不会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无端地损害清朝官吏的形象。
主人打死奴婢的事情,清朝时有发生。康熙初年,旗人奴婢忍受不了主人虐待自尽的,“报到刑部的每年不下二千人,刑部尚书朱之弼感到惊异,建议对奴主加以警告”。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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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档案:顺治题本。
②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202页。
③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太监宫女写真》一书记述:“清代满族盛行蓄奴之风,许多封建贵族、官僚大臣家中都奴婢成群,有的多达数百人。这些奴婢身世悲惨,地位低下,主人可以任意迫害,也可以随意将其赠人或出卖。许多奴婢因忍受不了饥寒鞭打的生活,只得饮恨自尽。同样,在清代皇宫中所蓄奴婢更多,他们担负着为皇家奢侈享乐所必需的各种繁重劳动和杂役,稍有不慎,就要受到责罚,被处死的事情也屡有发生。……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初七日,乾隆帝的惇妃在宫中将自己使唤的女子毒打致死,一时引起皇宫内的很大震动”。①
尽管曹雪芹写《红楼梦》时,已是罪臣“包衣”,时刻都有被监禁的可能。然而,聪明过人的作者,还是不露破绽地再现了奴婢那段苦难的历史。
试看贾府奴婢的日常生活:打板子、跪磁瓦、烙铁烫、抽鞭子、捆绑人、嘴里塞马粪……成了主子们的家常便饭。王熙凤在办理秦可卿丧事时,有一位奴婢迟到,被凤姐责命打了20板,并革了一个月钱粮。
在第44回王熙凤过生日那天,多个奴婢被打:一小丫头看见王熙凤就往回跑,被凤姐喊住,“扬手一巴掌,打在脸上,……登时小丫头两颊紫胀起来”。打过之后,要用烧红了的烙铁烙嘴,又“从头上拔下一根簪子来,向那丫头嘴上乱戳”;尔后,贾琏通房丫头平儿,也挨了凤姐的打;周瑞家的儿子,因喝醉了酒骂人,也被凤姐斥责,打了40棍。
即使是宁国公的救命恩人,为宁国公“出兵放马、背着主子逃出命来”的老仆焦大,因醉酒发了几句牢骚,便被主子喝骂:“还不早些打发了没王法的东西!……连个规矩都没有?”一声令下,众奴才上来,就将年迈力衰的焦大,“揪翻捆倒,拖往马圈里去。……把他捆起来,用土和马粪满满的填了他一嘴”。(P92)
在“玫瑰露引出茯苓霜”回目里,柳家的及女儿无缘无故被怀疑偷东西,结果被捆绑软禁了一夜。家主打骂奴婢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在“宽待”下人、“诗礼簪缨”的贾府,奴婢的命运倘且如此,可知在“大清律例”的压迫下,奴婢的生存是何等的艰难和备受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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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福成:《惇妃殴毙宫女案》,参见《太监宫女写真》(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2页。
三、奸淫残害奴婢
奴婢没有独立的人格,是不受清朝法律保护的“贱民”。除开家主谋反以外,奴婢一律不能控告家长,否则,就是“忤逆犯上”,要被清律“打板子”,甚至处以“绞”刑。
《大清律例•干名犯义律文》规定:“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告)缌麻,(得实亦)杖七十。若诬告罪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又,奴婢、雇工人被告得实,不得免罪。)”①《大清律例•干名犯义第二条例文》规定:“凡奴仆首告家主者,虽所告皆实,亦必将首告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大清律例•干名犯义第三条例文》又规定:“凡旗下家奴告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②奴婢控告家长,即使所告是实事,也要从重治罪,或受杖刑或发配徒刑,若告不实,“加所诬罪三等”。
《大清律例,干名犯义已删例文》也曾规定:“凡家仆告主,除谋反、大逆、谋叛、隐匿奸细许其告外,其余一切事情,家仆首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行,仍杖一百。”③此条例以下加[谨按]曰:“乾隆五年馆修,以律文:奴婢告家长与子孙同,是虽所告得实,亦应杖一百、徒三年。若一事告虚,即应拟绞。所以特严主仆之名分,而绝其干犯之端者,律意固已深切著名矣。”④此条款规定,奴婢告家长,所告是实事,处罚奴婢“杖一百、徒三年”;若告不实,清律判处奴婢“绞”刑。
雍正十三年九月暴病驾崩,乾隆帝登基,照例大赦天下。但这次“恩诏”令中,却对奴婢告主一事,特别规定不在赦免之列。乾隆帝还郑重其事地指出:“本年恩诏,赦款甚多,但奴仆告家主之案,名分攸关,情罪可恶,毋得援恩诏赦免……断不容奴仆挟制短长,妄行首告,而紊尊卑之定分也。嗣后遇有奴仆首告家主者,虽所告皆实,亦必将首告之奴仆仍照例重治其罪。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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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建石、唐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2-893页。
② 同上,第893页。
③ 同上,第893页。
④ 同上,第894页。
(军机大臣)即交该部(刑部)通行晓谕,永着为令”。①
上述这些“皇令”、“谕旨”,其主旨就是不允许奴婢控告家主。奴婢告家主,所告是实事,清律“杖一百、徒三年”;“若一事告虚,即应拟绞”。乾隆帝处罚奴婢的理由是:“尊卑之定分,名分攸关,情罪可恶。”说到底,清朝法律就是不准许奴婢告奴主,贵族的特权不容贱民侵犯。
奴婢在清朝这样的“皇令”高压下,是无处申冤的。所以,在清朝,打骂奴婢是统治者的家常便饭,奸淫、戕害奴婢,也是司空见惯。
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奏:“宝坻县住居之焦姓屯头,兄弟济恶。……焦国栋、焦国壁等分住城乡,各肆横霸。田土千余顷,当铺店房,各处开张。……焦国栋奸淫家人妻女,众家人情急,将国栋摁绑厅堂。(其罪行)一、打死家人刘进台,贿买尸亲,不行呈报;一、打死家人崔之林之妇,将尸拋在河内;一、隐瞒壮丁女子柱姐为妾;一、焦国壁强奸家人万六之妇,不从自缢,又将万六打死;一、打死壮丁常柱、李三”。②
乾隆二年(1737年),“镶红旗满洲三等护卫释迦图奸家人破脸之妻金氏不遂,将破脸毒打毙命”。③
翻开清朝有关文献,类似如上文残害奴婢的事件不计其数。儒学诗风的《红楼梦》贾府,同样也是奴婢们的“牢坑”。
《红楼梦》中的贵族男人们,绝大多数都是一些贪婪残暴的衣冠禽兽。贾赦身为朝廷命官,为了强要鸳鸯做侍妾,竟堵绝了鸳鸯一切活路,逼得鸳鸯最后没有退路,只得殉主而亡。
贾珍、贾琏、贾蓉等公开淫乱,致使尤二姐、尤三姐等年轻的女子丧命。贾府这些滥淫之徒,他们并不满足于已有的一妻多妾,还要“每日偷鸡摸狗”,就连贾宝玉,这个唯一能体贴“女儿们”的少爷,也调戏母婢,致使金钏跳井身亡。贾琏那个“下流种子”,与奴婢“多姑娘”鬼混;后又诱奸了鲍二家的,致使鲍二媳妇死于他们的淫威之下。皇商薛蟠,更是一个吃喝嫖赌,无所不为的恶少。为了强买香菱,将冯渊打死了,竟像没有事一般。
《红楼梦》中的女主人,像王熙凤和夏金桂之流,也是心狠手辣、贪得无厌之人。夏金桂为了整死薛蟠侍妾香菱,也是使尽了手段,不下几月,就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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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高宗实录》,卷3,雍正十三年九月。
②《朱批谕旨》,第二函,第一册。
③《清朝文献通考》,卷198,《刑部》。
香菱折磨成“干血症”茶饭不思。王熙凤假借秋桐之手,整死了尤二姐。王夫人为了保全爱子宝玉,一个天天吃斋念佛之人,竟然不顾晴雯的死活,将奴婢晴雯在重病中撵出贾府,从而使花季少女晴雯一命呜呼。
奴婢一个个惨死在家主的淫威之下,或是屈辱地生活在封建宗法制及奴婢制的夹缝中。奴婢要么被毁灭,要么被主子践踏。即使是在“钟鸣鼎食”、“诗礼簪缨”的贾府,打骂、奸淫、迫害奴婢,也成了主人们的家常便饭。
四、家奴无权私自婚配
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政治经济地位,总是将社会成员按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基础,将他们划分成若干个等级。在这种等级制度下,奴婢往往是社会底层的“贱民”。清朝制定了许多歧视奴婢的“贱民”政策:
康熙年间,《刑部则例》曾明文规定:“凡不问主子,将女儿私聘与人,鞭一百,不论久暂,曾否生子,断其离异”。①
由上述律例可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什么样的卑鄙事情都干得出来。许多奴婢的家庭因此而被拆散,许多人间悲剧因此而被制造出来。“一经断离,骨肉分飞,夫妻不能相保,母子不能相见,伤心惨目,行路生怜。”这一霸王条款,一直贯穿于清朝始末,通过下面一则乾隆时期的案例,我们就能体察出这种奴婢婚姻制度的残酷性。
乾隆九年(1744年)七月,刑部咨文称:安徽清吏司案呈,准督捕司移付内务府咨送吉德家人二汉私嫁伊女,复行逃走一案。
“审据二汉供:我系镶黄旗包衣雅图管领下护军吉德家人,年七十二岁。我有一个女儿五哥,于乾隆七年十二月内,我私自许与海甸槐树街地方居住民人雷五。后我就求我老主儿,老主儿不依。我想已经把女儿许给人家,难以退婚,随于八年七月初八日就私自偷嫁了。因怕主儿追问我女儿,于十五日带妻卢氏,子栓儿、套儿,媳刘氏,女红玉、金贵……逃走,等语”。②
二汉将女儿五哥偷嫁给平民雷五,为逃避主人的处罚,后率领全家逃亡,一年后被追捕回京。清廷判结:“仍照家仆将女偷嫁与人为例,鞭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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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档案:黄册,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御史题。
②档案:内务府来文。
年逾七十,照律收赎”,并责令“该旗在该犯名下照追入官”,即判令二汉的女儿离异,将全家老小追捕回京,再次入官变卖。
雍正五年又规定:“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存案。”①奴婢不许私嫁,这一史实,在《红楼梦》文本中,读者也能找到印证。在“来旺儿倚势霸成亲”回目中,王熙凤硬是将王夫人已放出的丫头彩霞,逼嫁给“在外吃酒赌钱,无所不至”的来旺儿的儿子。彩霞就是一百个不愿意,也是无可奈何、不敢做声的。因为奴婢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主人指配给谁就是谁,况且是凤姐出面,奴婢哪里敢得罪主人呢!
奴婢无婚姻自主权。“奴婢自娶的,责杖八十,……并要离异。”②贾府奴婢的婚姻,都是由主人做主,指配成婚。在《红楼梦》文本中,多次提到了把丫头配“小厮”。在第70回中,“林之孝开了一个人单子来回:共有八个二十五岁的单身小厮,应该娶妻成房的,等里面有该放的丫头,好求指配”。
清代嘉庆二年(1797年)四川灌县民人李世楷的女儿二姐和一位名叫周俸漋的男子相爱,由于得不到家长的支持,二人出走,被二姐的父亲抓获,二姐被其父亲活活打死。案发后,清朝司法机构以李二姐和周俸漋属于“奸拐同逃”,依据清朝法律判处周俸漋绞刑,李世楷只判杖刑。但嘉庆帝还认为对李世楷处理太重,说李二姐是有罪之人,其父将她殴毙,系出于义愤,不应以杖罪科断。
一对要求自由结合的有情人,一人被法律绞死,一人死于父亲的淫威之下。作为杀人犯的家长,则被嘉庆帝宽免,无罪释放。③由此可见,在清朝,民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就被清朝“皇天”律例所不容!更遑论奴婢的婚姻了。
身为贱民的奴婢,更不允许私自约会和私许终身。奴婢的一切所有权,都是受主人支配的。在第7 1回里,二小姐贾迎春的丫头司棋,因与舅表哥潘又安自由恋爱,在大观园里幽会,被鸳鸯撞着,司棋生怕鸳鸯说出去,拉住鸳鸯苦求道:“我们的性命,都在姐姐身上,只求姐姐超生我们罢了!”(P930)“你若果然不告诉一个人,你就是我的亲娘一样!从此后,我活一日,是你给我一日。……我若死了时,变驴变狗报答你”!(P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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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高宗实录》,卷3,雍正十三年九月。
②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③ 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页。
司棋与表哥约会被人撞见,为什么吓得如此这般胆颤心惊?要知道,按照清朝的家规、律例,这可是犯了死罪的!
司棋与潘又安的私情最终还是暴露了,在贾府抄检大观园事件中,被贾府主人发现潘又安写给司棋的“红帖”:
“上月你来家后,父母已觉察了。但姑娘未出阁,尚不能完你我心愿。若园内可以相见,你可托张妈给一信。若得在园内一见,倒比来家好说话。千万,千万!再所赐香珠二串,今已查收。外特寄香袋一个,略表我心。千万收好!表兄潘又安具”。(P969)
司棋与潘又安互赠信物、私订终身,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时代,已属是伤风败俗之事,更何况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奴婢呢!奴婢之间自由恋爱,则是违背“天条”、“犯法”的行为。所以,司棋和潘又安的双双自尽,这无疑是封建势力、奴婢制度“绞杀”的必然结果。
五、“良”“贱”不许通婚
所谓“良”,是指具有一般平民身份的人;所谓“贱”,是指奴婢及其他被剥夺了部分人身权利的人。清朝将奴婢、倡优、皂隶及丐户、乐户等从事低贱职业的人,称之为“贱民”。清律规定:“良贱不得为婚姻”,“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①
清康熙、雍正年间,江苏无锡华姓家族的一个族人把女儿许配给一个富有的奴仆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财此没有办法,就找其他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最终官府按“良”、“贱”不婚的清律,判定该婚姻无效、夫妻拆离②。
清律禁止“良”与“贱”通婚,其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官僚贵族的切身利益和“门庭”“脸面”。如果“良”“贱”相婚,就形成了所谓的“良贱不分”,那么,他们的第。二代身份在法律上就得重新认定。如果有相当数量的奴婢被上升为“良民”,那么,奴婢的数量就会逐年下降,统治阶级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为了确保贵族官僚有足够的“家奴”,清廷在初期、中叶,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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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2页。
② 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页。
“良”“贱”通婚。
《红楼梦》一书多次写到要把婢女“拉出去配小厮”。女奴配男仆、“贱民”间相婚,正是“门当户对”:奴才鲍二在老婆死后与女奴“多姑娘”再婚、丫头彩霞配来旺儿的儿子、花袭人只能嫁给优伶蒋玉涵等等奴婢相配,在贾府不计其数。正是在清王朝这种“奴配奴”、“贱嫁贱”的政策干涉下,贾府才会有一大批“世仆”和“家生子”。
六、不准科举出仕
清朝法律规定:“贱民”、罪臣子孙三代之内,一律不得应考出仕。从清初至雍正年间,“红契”奴仆,不允许“放出”。到乾隆时期,由于八旗人口剧增,家奴人口繁多,加上奴婢为了争取出“奴籍”,进行了殊死抗争,所以到乾隆朝,关于满洲家奴科举出仕的政策,有了变化和松动。
乾隆四十八年谕:“向来满汉官员人等家奴,在本主家服役三代,实在出力者,原有准其放出之例,此项人等,既经雇主放出,作为旗民正身,亦未便绝其上进之阶。……嗣后此等旗民家奴合例后该家主放出者,满洲则令该家主于本旗报明,咨部存案。汉人则令该家主子本籍地方官报明,咨部存案。经部复准后,准其与平民一例应考出仕。但京官不得至京堂,外官不得至三品”。①
嘉庆十一年又改定为:放出之奴,三代之间,仍不准应考出仕;三代以后,方可应考出仕,任命官职限制同于乾隆四十八年谕。
《红楼梦》简直就是一部“录相机”,将康雍乾时期家奴“出仕”这一特例,也进行了真实的映像。贾府大管家赖大是荣国府“世仆“,由于历代对主子格外忠心、和卖力,赖嬷嬷曾是贾府奶妈,所以才得到主子的格外恩典:将赖大的儿子赖尚荣“放出”并捐了前程。在赖尚荣即将外任前夕,赖嬷嬷教训孙子说:“你今年活了三十岁,虽然是人家的奴才,一落娘胎胞儿,主子的恩典,放你出来,上托着主子的洪福,下托着你老子娘,也是公子哥儿似的……你那里知道那‘奴才,两字是怎么写?只知道享福,也不知你爷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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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0。参见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19页。
你老子受的那苦恼,熬了两三辈子,好容易挣出你这个东西,……到二十岁上,又蒙主子的恩典,许你捐了前程在身上。你看那正根正苗,忍饥挨饿的,要多少?你一个奴才秧子,仔细折了福!……求了主子,又选出来了。县官虽小,事情却大,作那一处的官,就是那一方的父母,你不安分守己,尽忠报国,孝敬主子,只怕天也不容你”!(P554-555)
康雍乾时期,奴婢要脱离贱籍,得向主人赎身,要得到主人的允许,还要报明地方官府,将户籍转入民籍,但子孙三年之内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入仕做官。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朝律例规定:“凡八旗户下家人,不论远年旧仆,及近岁契买奴仆,如实系本主念其数辈出力,……或本主不能养赡,愿令赎身为民者,呈明本旗咨部,转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准求谋仕宦。至伊等子孙,各照该籍民人办理”。①
从赖嬷嬷这段感恩于贾府的话,说明赖嬷嬷一家符合当时奴婢“赎身”或“放出”的条件:即是受主子格外恩宠的“世仆”——“熬了两三辈子”;又是“数辈出力”。赖尚荣是“上托着主子的洪福,下托着老子娘”,才被主子“放出”,又得到了主子的鼎力相助,用钱“捐了前程”,并外任为县官。然而,诺大的一个贾府,奴才不计其数,独独只有“大管家”赖家的才能得到如此的“殊荣”。可见在清朝庞大的家奴队伍中,像赖尚荣那样“幸运”的奴仆,实属凤毛麟角,绝大多数奴婢是没有这个好运气的。
有趣的是,作者曹家与“赖大家的”何其相似!曹雪芹的曾祖母也曾是康熙的奶妈,曹家是内务府的“世仆”,受到过“皇帝家的”格外宠信,祖孙几代“外放”,担任了江宁织造肥缺,这才使得曹家贵富煊赫一时。后又因曹家“得罪了”新皇帝,被雍正帝抄没,将全家解押回京归奴档接受管制。
赖家也是贾府的世仆,赖嬷嬷也曾是贾府的奶妈,赖家因争了国公府的光,为赖尚荣捐了前程,现如今赖尚荣正在外放做官的任上。贾政送母亲灵枢途中,因“盘费算来不敷,不得已,写书一封,差人到赖尚荣任上借银五百,……那家人回来,迎上船只,将赖尚荣的禀启呈上,书内告了多少苦处,备上白银五十两”。(P1508)贾政需“借银五百”,而赖尚荣只备了“白银五十两”,因此贾政“大怒,即命家人:‘立刻送还’,将原书发回,叫他不必费心”。(P1508)赖尚荣因此事得罪了主子贾政。事后,赖尚荣担心贾府告他“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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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考》,卷20,《户口》。
忘恩”,吓得告病辞官,只得还乡。
按清朝律例规定,赎身、放出的奴婢及其子孙,对原主人要持晚辈身份,行家人礼,若发生矛盾,仍依奴婢律例论处。赖尚荣虽然捐了前程,在外做了县令,但他的父母,还未全部放出,此时还在贾府当差。即使是赖家人已全部放出,赖家与贾府还是主奴关系,按清朝律例规定,奴婢及其家人,对原主仍存主仆之分,逢年过节,婚丧寿庆,都要到原主人府中当差,有些甚至还得要定期向原主缴纳“礼银”。
七、奴婢的抗争
翻开清史,有关奴婢逃亡、“奴变”,从未间断过。而《红楼梦》贾府奴婢的抗争,也从未停止过。老奴焦大怒骂贾蓉:“你别在焦大跟前使主子性儿!……不和我说别的还可;再说别的,咱们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P92)在第59回中,当贾府高层管事的主子,为老太妃送葬不在家时,“各屋里大小人等都作起反来了,一处不了又一处”,(P760)忙得代管事儿的平儿,不知如何是好。
贾府一些女奴们,敢于以死来抗争。鸳鸯在被逼婚的情况下,以死明志,她说:“家生女怎么样?‘牛不喝水强按头’吗?我不愿意,难道杀我的老子娘不成!”(P572)贾母死后,她不愿屈服于贾赦这个老色鬼,竟悬梁自尽,保全了自己不屈服的人格。司棋与表哥向往婚姻自主,为了俩人的恋情,竟双双自尽。这些年轻的奴婢,以年轻的生命沩代价,鞭笞了罪恶的奴婢配婚制度。
晴雯、金钏更是一块“爆炭”,以鲜花般的生命回击了统治者的谗言和追害:金钏愤然跳井,以此表明自己的清白;晴雯临死前向宝玉愤怒地控诉:“只是一件,我死也不甘心:我虽生得比别人好些,并没有私情勾引你,怎么一口死咬定了我是个‘狐狸精’”!(P1011)
晴雯有冤无处诉,“死也不甘心”!身为下贱的戏子龄官,同金钏、晴雯一样,不惧畏贵权,有一副铮铮傲骨。在贾元春省亲演戏完毕后,太监又传:“贵妃有谕,说:‘龄官极好,再做两出戏,不拘那两出就是了’。”贾蔷忙答应了,“因命龄官做《游园》《惊梦》二出。龄官自为此二出非本角之戏,执意不从,定要做《相约》《相骂》二出,贾蔷扭不过他,只得依他作了”。(P212)龄官有一次生病,贾蔷为逗她开心,花了一两八钱银子,特地为她买回了一只玉顶金豆雀,并让小雀在戏台上乱串、衔鬼脸旗帜。龄官不领贾蔷的情意,却冷笑地说:“你们家把好好的人弄了来,关在这牢坑里,学这个还不算,你这会子又弄个雀儿来,也干这个浪事!你分明弄了来打趣形容我们,还间我‘好不好’!”(P440)一个小小的戏子,竟敢违拗主子的命令、“执意不作”,还将囤公府骂成是“关人”的“牢坑”,这是何等的胆识和对这个吃人社会的何等憎恨!
曹家身为清朝皇室奴婢,深受清王朝奴婢制度的摧残和压迫。曹家祖孙几代恪尽职守、效忠朝廷,取得了康熙帝的宠信,也因此成为富甲一方、“烈火烹油”的江宁望族。但最终曹家因陷入皇室政治漩涡中,落得个“食尽鸟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的下场。正因为如此,作者曹雪芹对清王朝的社会黑暗,比一般人认识得更加透彻、深刻。尽管他写此书时,已是罪奴之子,过着“蓬牖茅椽、绳床瓦灶”穷困潦倒的生活。但曹雪芹本人痛定思痛、饮泪泣血,冒着各种政治风险,十年辛苦,著就了这“表里皆有喻也”、“不要看这书正面,方是会看”①的警世奇文——《红楼梦》。
《红楼梦》堪称是清朝社会的一面多棱镜,它真实地透视了中国18世纪社会全貌,艺术地扫描了满洲贵族入关前后乃至清中叶,运用国家机器,肆无忌惮地进行掠奴、蓄奴、囚奴、残害奴婢等镇压奴婢政策和血腥现实。透过清朝最高统治者,尤其是那些皇亲国戚、官僚豪绅的腐朽生活,他们不稼不穡、不织不裁,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挥金如土、灯红酒绿的奢侈糜烂生活,使我们跨越了历史的时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封建社会奴婢制度的罪恶本性及其阶级压迫之惨烈和奴婢生活之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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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书表里皆有喻也”、“观者记之,不要看这书正面,方是会看”这二句,是戚序本中脂砚斋的夹批。参见《脂砚斋全评石头记》,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