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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鹤泉 当前章节:15465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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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明帝纪》。

赎罪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优待了豪民,很难做到均平。加之,地方官员多与豪民相勾结,“轻为奸利,诡责羸弱。”这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弊端就更多了。尽管如此,汉明帝采取以缣赎罪的措施,他的出发点还是试图以这种方式来维持社会稳定,因此,对这个措施的积极方面还是应该肯定的。正因为如此,汉明帝对这一刑法措施一直加以贯彻。永平十五年(72年),汉明帝下诏重申这一措施。《后汉书•明帝纪》载:

“(汉明帝)东巡狩。辛丑,幸偃师。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匹,右趾至咒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永平十八年(75年),也就是汉明帝在位的最后一年,他下诏说:

“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已下赎:死罪缣三十匹,右趾至咒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吏人犯罪未发觉,诏书到自告者,半入赎。”①

汉明帝这次下诏,对死刑犯赎罪的缣减少了10匹。这说明,汉明帝在贯彻这一措施时,已经考虑到承受能力不同的问题。汉明帝一再重申,并且,不断降低条件,正反映他是将这个措施作为实行轻刑的重大举措。

二是以转变在押刑徒为弛刑徒的方式,将他们送往边地屯戍。所谓弛刑徒,是一种特殊的刑徒。据吴荣曾先生研究,弛刑当作施刑。因为在汉简和碑刻中都写作施刑。②弛刑徒在西汉时就已出现。在汉简和《汉书》中有一些记载。如居延汉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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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明帝纪》。

②参见吴荣曾:《汉简中所见的刑徒制》,载《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第270页。

中有:

(1)施刑故司寇。(《居》268.3)

(2).施刑孙田,今留不。(《居》262.9)

(3)有五人施刑屯士。(《居》308.19)

(4)施刑屯士,沛郡山仓(桑)县蔡里赵延年。(《居新》E.P.T58:3)

(5)二月,尉簿食施刑屯士四人,为谷小石。(《居》464.3)

那么,什么是弛刑徒呢?《汉书》各家注释对弛刑徒作了一些解释:

李奇说:“弛,废也,谓若今徒解钳、钛赭衣,置任输作也。”

《汉书音义》说:“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谓之弛刑。”

颜师古说:“若今徒囚但不枷锁,而责保散役之耳。”

综合各家解释可知,弛刑徒实际上是得到皇帝赦令诏书,可以去掉刑具、罪衣的刑徒。刑徒变为弛刑徒后,便获得了一些行动上的自由,并且,在社会地位上,也有了相对的提高。①

弛刑徒大量出现,始自西汉武帝中期以后。由于当时国家对匈奴和其它少数民族作战,增加了小农的兵役和徭役的负担,因此使大批的小农破产流亡,造成了国家兵源的匮乏。这就使国家不得不改变对刑徒的管理方式,强迫一些刑徒变为弛刑徒,前去充兵,或到边地屯戍。从此以后,弛刑徒便成为西汉兵源的一种补充。

东汉建国后,国家仍然使用弛刑徒,并且,在使用数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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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详见拙作:《略论汉代的弛刑徒》,载《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4期。

比西汉时期明显增多。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光武帝的兵制改有密切关系。

建武六年(30年),光武帝大体平定关东地区后,为了减轻小农的负担,便大刀阔斧地改革兵制。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改变了地方的军事制度。他在诏书中说:

“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各还民伍。”①

光武帝这样做,实际上取消了秦、西汉以来的地方正卒制。在建武二十二年(46年),光武帝又“罢诸边郡亭、候吏卒。”这样,他把西汉以来,所实行的边郡戍卒制度也取消了。光武帝改革地方军制,虽然减轻了小农的一些负担,但是,使国家面临的直接问题,是郡国无常设之兵,边境地带也缺少守卫的戍卒。这就迫使光武帝不能不采用一些补救的办法。大量地使用弛刑徒。例如:

建武十二年(36年),卢芳联合匈奴、乌桓兵,侵扰北边。光武帝便派王霸“将弛刑徒六千余人,与杜茂治飞狐道,堆石布土,筑起亭障,自代至平城三百余里。”③

建武二十六年(50年),光武帝“遣中郎将段郴授南单于玺绶,令入居云中,始置使匈奴中即将,将兵卫护之。南单于道子入侍,奉奏诣阙。于是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代八郡民归于本土。遣谒者分将弛刑补理城郭。”④

光武帝利用弛刑徒防卫、建设边地,可以弥补因兵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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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帝纪》。

②《后汉书•光武帝纪》。

③《后汉书•王霸传》。

④《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而引出的弊端。他的这些做法,也为汉明帝继续利用弛刑徒在边地戍卫创造了条件。

汉明帝统治时期,在边地防卫上,当然继承了光武帝所实行的措施。不过,他在对弛刑徒的役使上,是同他所实行的轻刑原则密切结合的。永平八年(65年),汉明帝下诏说:

“诏三公募郡国中部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①

从汉明帝这次的诏令来看,他派往度辽营及朔方、五原边县的弛刑徒,已不限于劳役刑徒,还有从中都官和各郡国招募来的死刑犯。这些弛刑徒前往边地,不是他们独自一人,而要携带妻子、儿女前往。这对于刑徒来说,是很优待的了。可见,汉明帝已将轻刑的原则渗透到刑徒管理中。

汉明帝为动员更多的刑徒前往边郡,永平九年(66年),又一次下诏说:

“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復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復其口算。”②

对前往边地的弛刑徒更加优待了。弛刑徒不仅可以携带妻子、儿子,并且,如果弛刑徒死在边郡,他们妻子的父亲可以获得终生免役的待遇。弛刑徒的妻子如果只有母亲,没有父兄,她可以获得赏钱六万,还能够减免口赋、算赋。汉明帝采取这些优待措施,显然要使前往边郡的弛刑徒能够安心在当地服役,并且,可以进一步动员更多的弛刑徒前往边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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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明帝纪》。

②《后汉书•明帝纪》。

永平十六年(73年),汉明帝为了解决弛刑徒对他们的父母瞻养的问题,下诏说:

“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①

从汉明帝不仅让弛刑徒的妻子和儿女随同他们前往边地,而且,他们的父母、兄弟愿意前去,国家也不限制。这样,既解决了弛刑徒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同时,也通过这种办法,把与弛刑徒相关的家庭成员动员到边郡,充实边郡的人口。

总之,汉明帝将弛刑徒派往边郡,是对光武帝措施的继承。然而,对弛刑徒的政策上,却充分地体现了他的轻刑原则,并且,将对弛刑徒的管理同边郡的屯成紧密结合起来。因此,汉明帝迁徒弛刑徒到边郡,既减轻了刑罚,而且,也促进了边郡的稳定。

三是命令各级官员执法均平。汉明帝坚持轻刑,这是国家的大政。然而,国家法律的具体落实,却要由执法官员实施。如果执法官员不能很好地执行国家法律,或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带有个人的意图,就仍然很难落实轻刑的原则。正因为如此,汉明帝对执法官员实行国家法律的状况非常注意。永平三年(60年),汉明帝下诏说:

“比者水旱不节,边人食寡,政失於上,人受其咎。有司其勉顺时气,劝督农桑,去其螟城,以及蝥贼;详刑罚,明察单辞,风夜匪懈,以称朕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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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明帝纪》。

②《后汉书•明帝纪》。

所谓“单辞”,据李贤注说:“犹偏辞也。”①这就是说,汉明帝要求执法官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明确各种刑法条例,并且,要全面调查,不能偏听偏信,这样,才能做到断案公平。为使各级执法官员充分注意这一点,他多次下诏,加以强调。例如:

永平四年(61年),汉明帝下诏说:“而比再得时雨,宿麦。润泽。其赐公卿半奉。有司勉遵时政,务平刑罚。”②

永平十三年(70年)汉明帝又下诏说:“今何以和穆阴阳,消伏灾谴?刺史、太守详刑理冤,存恤鳏孤,勉思职焉。”③

汉明帝反复下诏,督促执法官员要量刑公平,汉明帝如此关心这个问题,正是希望他的轻刑措施能够很好的落实。

由于汉明帝实行了以缣赎罪、迁徙弛刑徒前往边地以及要求执法官员量刑公平的措施,就使光武帝确定的轻刑原则更加具体了。这实际上,是对光武帝轻刑原则的发展。

在国家刑法实施问题上,汉明帝继承和发展光武帝的轻刑措施,是符合当时形势的。实行轻刑并没有使犯罪者增多,却使社会秩序出现了安定的状况。诚如班固说: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於成、哀之间什八,可谓清矣。”④

班固对建武、永平之世的称道,绝非溢美之辞,是反映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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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明帝纪》。

②《后汉书•明帝纪》。

③《后汉书•明帝纪》。

④《汉书•刑法志》。

实际情况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汉明帝实行轻刑,是建立在不危害他的统治基础之上的。如果危害了他的统治,他就要加重处罚。汉明帝在处理广陵王刘荆、楚王刘英谋反案上,大肆株连,“连及死徙者数千人。”①宋人叶适认为,汉明帝的这种作法,比起秦始皇坑儒,毫不逊色。由此看来,汉明帝实行轻刑是有条件的。无论是实行轻刑,还是加重处罚犯罪者,汉明帝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他的专制集权统治的稳固。

6.安抚、限制诸侯王

东汉建国后,光武帝刘秀实行分封制,分封宗室和皇子为诸侯王。汉明帝即皇帝位后,要加强专制集权统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处理好与已成为诸侯王的众兄弟的关系。〈后汉书•光武十王传》说:“光武皇帝十一子:郭皇后生东海恭王彊、沛献王辅、济南安王康、阜陵质王延、中山简王焉,许美人生楚王英,光烈皇后生显宗、东平宪王苍、广陵思王荆、临淮怀公衡、琅邪孝王京。”光武帝的十子,具体分封情况如下:

东海恭王刘彊,建武十九年(43年),“封为东海王,二十八年,就国。帝(指光武帝)以彊废不以过,去就有礼,故优以大封,兼食鲁郡,合二十九县。赐虎贲旄头,宫殿设钟虡之县,拟於乘舆。”②

沛献王刘辅,建武十五年(39年),“封右翊公。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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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明帝纪》。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郭后废为中山太后,故徙辅为中山王,并食常山郡。二十年,復徙封沛王。……二十八年,就国。”①

楚王刘英,建武十五年(39年),“封济南公,十七年进爵为王,二十八年就国。三十年,以平原之祝阿、安德、朝阳、平昌、隰阴、重丘六县益济南国。”②

东平宪王刘苍,建武十五年(39年),“封东平公,十七年进爵为王。”③

卓陵质王刘延,“建武十五年封淮阳公,十七年进爵为王,二十八年就国。三十年,以汝南之长平、西华、新阳、扶乐四县益淮阳国。”④

广陵思王刘荆,“建武十五年封山阳公,十七年进爵为王。”⑤

中山简王刘焉,“建武十五年封左翊公,十七年进爵为王。焉以郭太后少子故,独留京师。三十年,徙封中山王。永平二年冬,诸王来会辟雍,事毕归藩,诏焉与俱就国,从以虎贲官骑。”⑥

琅邪孝王刘京,“建武十五年封琅邪公,十七年进爵为王。”⑦

光武帝刘秀分封的这些皇子虽然有封地,可是,并无治民权,他们只能食封地的租税。正如《三国志•吴书•孙奋传》说:“自光武以来,诸王有制,惟得自娱宫内,不得临民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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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⑤《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⑥《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⑦《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政事。其与交通,皆有重禁。”虽然这些分封的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威胁受到限制,可是,因为他们占有封地,在他们的封国内还有较大的影响。这样,汉明帝仍然需要控制这些诸侯王。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汉明帝采取了施以恩义和严厉惩处二手,也就是用恩威并重的手段对待这些诸侯王。

施以恩义是汉明帝对待奉公守法和有贤才的诸侯王的做法。汉明帝曾任命东平王刘苍为骠骑将军。任用诸侯王为宰辅,这是汉代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汉明帝对诸侯王施以恩义尚不限于政治上的重用,他还对其它的诸侯王在政治、经济上给予优待。

一是增加诸侯王的封地。例如,琅邪孝王刘京“性恭孝,好经学”,汉明帝特别喜欢刘京,他对刘京“赏赐恩宠殊异,莫与为比。永平二年,以太山之盖、南武阳、华,东莱之吕阳、卢乡、东牟六县益琅邪。”①

二是物质赏赐。例如,沛献王刘辅“矜严有法度,好经书,善说《京氏易》、《孝经》、《论语》传及图谶,作《五经论》,时号之曰《沛王通论》。在国谨节,终始如一,称为贤王。显宗敬重,数加赏赐。”②又如,永平五年(62年),东平王刘苍辞去骠骑将军职,归国后,汉明帝“加赐钱五千万,布十万匹。”③永平六年(63年),汉明帝幸鲁,“征苍从还京师。明年,皇太后崩。既葬,苍乃归国,特赐宫人奴婢五百人,布二十五万匹,及珍宝服御器物。”④永平十五年(72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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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汉明帝“行幸东平,赐苍钱千五百万,布四万匹。”①

三是赐予特权。例如,永平十一年,东平王刘苍“与诸王朝京师。月余还国。”汉明帝亲自送行,并且,下诏给东平国傅说:

“辞别之后,独坐不乐,因就车归,伏轼而吟,瞻望永怀,实劳我心,诵及《采菽》,以增叹息。日者问东平王处家何等最乐,王言为善最乐,其言甚大,副是要腹矣。今送列侯印十九枚,诸王子年五岁已上能趋拜者,皆令带之。”②

又如,中山简王刘焉因受郭太后偏爱,汉明帝“特加恩宠,独得往来京师。”③

四是特别存问,赐以殊礼。汉明帝对原来的皇太子刘强特别敬重。在刘彊废为东海王后,他仍然与刘强保持密切关系。汉明帝登基后不久,刘强在封国中病重。汉明帝立即“遣中常侍鉤盾令将太医乘驿视疾。”④刘强临终上疏汉明帝,向他谢恩说:

“臣蒙恩得备藩辅,特受二国,宫室礼乐,事事殊异,巍巍无量,讫无报称。而自倡不谨,连年被疾,为朝廷忧念。皇太后、陛下哀怜臣强,感动发中,数遣使者太医令丞方伎道术,络驿不绝。臣伏惟厚思,不知所言。臣内自省视,气力羸劣,日夜浸困,终不复望见阙庭,奉承惟幄,孤负重恩,衔恨黄泉。身既天命孤弱,复为皇太后、陛下忧虑,诚悲诚惭。息政,小人也,猥当袭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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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必非所以全利之也。诚愿还东海郡。天恩愍哀,以臣无男之故,处臣三女小国侯,此臣宿昔常计。今天下新扉大忧,惟陛下加供养皇太后,数进御餐。臣强困劣,言不能尽意。愿并谢诸王,不意永不复相见也。”①

东海恭王刘强的上疏,从内心流露出对汉明帝的感激,并没有因为汉明帝取代他的皇太子位,而存有怨言。汉明帝为他举行了特别隆重的葬礼,远远超出了诸侯王应该遵循的礼仪。史载,在安葬刘强时,汉明帝“从太后出幸津门亭发哀。使司空持节护丧事,大鸿胪副,宗正、将作大匠视丧事,赠以殊礼,升龙、旄头、鸾辂、龙旃、虎贲百人。”②汉明帝以这样的礼仪安葬刘强,显然是要表示他对刘强的极大敬意。

汉明帝对这些诸侯王施加各种恩惠,就是要表现他对兄弟们的亲善,以此增强诸侯王们的向心力,拥戴他的最高统治。并且,汉明帝的这种做法,对诸侯王还起到了特殊的安抚作用。

反之,汉明帝对违法的诸侯王则采取坚决打击的措施。不过,他也视这些诸侯王的违法情况而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一是改封号,削减封地。例如阜陵质王刘延被人告发,“与姬兄谢弇及姊馆陶主婿驸马都尉韩光招奸猾,作图谶,祠祭祝诅。事下案验,光、宾被杀,辞所连及,死徙者甚众。有司奏请诛延,显宗以延罪薄於楚王英,故特加恩,徙为阜陵王,食二县。”③又如,在永平十五年(72年),中山简王刘焉缢杀其姬韩序,“国相举奏,坐削安险县。”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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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二是赐死。例如,汉明帝的同母弟广陵玉刘荆,为人很不正派,他“性刻急隐害”①。光武帝刘秀病故时,“大行在前殿,荆哭不哀,而作飞书,封以方底,令苍头诈称东海王强男大鸿胪郭况书。”②他企图以此挑拨东海恭王刘强与汉明帝的关系。事情败露后,汉明帝“以荆母弟,秘其事,遣荆出止河南宫。”③可是,刘荆仍然心怀叵测。在西羌叛乱时,“荆不得志,冀天下因羌惊动有变,私迎能为星者与谋议。”④汉明帝得知刘荆的这种不法举动后,只好“徙封荆广陵王,遣之国。”⑤刘荆在封国仍然野心勃勃,他让相工为他占卜,并且说:“我貌类先帝,先帝三十得天下,我今亦三十,可起兵未?”相者向官府告发了刘荆的言行。刘荆“惶恐,自系狱。”⑥汉明帝因与刘荆是同母弟的关系,对他还是优待的,没有严厉处置,“不考极其事,下诏不得臣属吏人,唯食租如故,使相、中尉谨宿卫之。”⑦尽管如此,刘荆依然对汉明帝怀有敌意,“其后使巫祭祀祝诅,有司举奏,请诛之,荆自杀。”⑧刘荆依仗他是阴皇后之子,敌视汉明帝,并且,有夺取皇位的意图,汉明帝对他自然不能容忍了,所以刘荆只能得到赐死的下场。

汉明帝对刘荆惩治得还不算严厉,而对楚王刘英谋反事件的打击就非常严酷了。可以说,汉明帝处理楚王刘英谋反案,是他在位期间,对诸侯王势力最严厉的惩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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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⑤《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⑥《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⑦《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⑧《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楚王刘英是汉明帝的异母弟,为许美人所生。建武十五年(39年),光武帝封刘英为楚公,十七年进爵为王,二十八年就国。因为许美人不受光武帝的宠爱,所以刘英的封国“最贫小。”①

光武帝发现这样对待刘英太不公平,因此,在建武三十年(54年),“以临淮之取虑、须昌二县益楚国。”“由此看来,在光武帝分封的皇子中,楚王刘英显然是最受歧视的一位。

汉明帝被立为皇太子后,楚王刘英虽然与汉明帝不是同母所生,可是,却与明帝关系特别亲近,“太子特亲爱之。”③在汉明帝即皇帝位后,由于楚王刘英与汉明帝关系特殊,所以他“数受赏赐”④。并且,刘英舅父之子许昌也被汉明帝封为龙舒侯。可见刘英在汉明帝即位之初,还是很受宠遇的。

楚王刘英并不是一个想在政治上有很大作为的人。他年轻时,“好游侠,交通宾客。”⑤这是皇子和贵戚子弟一般都要做的事情。后来,随着刘英年龄的增长,他开始追求清静无为的境界。《后汉书•光武十王传》说:刘英“晚节更喜黄老,学为浮屠斋戒祭祀。”楚王刘英是一个佛教信徒。然而,他所信奉的佛教却有特殊之处。汤用彤先生曾对楚王刘英为浮屠斋戒祭祀作了考证。他认为,浮屠之教既为斋戒祭祀,因附庸于鬼神方术。西汉武帝好神仙方士,王莽特尊图谶。及东汉谶纬占候,帝王奉为圣言。异术方技,尤为时人所乐尚。楚王刘英之信方术,在光武诸王中并非特殊。而明帝诏书中称“仁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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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⑤《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言“与神为誓”。可证佛教当时只是祠祀之一种。楚王刘英交通方士,造作图谶,则佛教祠祀亦仅为方术之一。在当时封国人士,对于佛教无甚深的了解,而屏以神仙道术之言。教旨在精灵不灭,斋谶则法祠祀。浮屠方士,本为一气。①这就是说,楚王刘英信奉的,实际上并不是纯粹的佛教,而是以佛教为表现形式的方术。

自从光武帝刘秀“颁图谶”于天下后,方术在当时影响颇大,全国各地的方士非常活跃。正如范晔所说:“及光武尤信谶言,士之赴趣时宜者,皆骋驰穿凿,争谈之也。故王梁、孙成名应图镰,越登槐鼎之任,郑兴、贾逵以附同称显,桓谭、尹敏以乖忤沦败,自是习为内学,尚奇文,贵异数,不乏於时矣。”②对于方士虚妄不经的说教,在当时就遭到士人的批评,“是以通需硕生,忿其奸妄不经,秦议慷慨,以为宜见藏摈。”③

具体说来,东汉时流行的方术,无非是由方士化的儒生传播的各种杂乱的巫术。例如,光武帝时,任用方士郭宪为光禄勋,“宪在位,忽回向东北,含酒三溪。执法奏为不敬。”④光武帝下诏问其原因,郭宪回答说:“齐国失火,故以此厌之。”⑤又如汉明帝时,太守第五伦任用方士谢夷吾为督邮,“时乌程长有臧衅,伦使收案其罪。夷吾到县,无所验,但望阁伏哭而还。一县惊怪,不知所为。”⑥在谢夷吾返回时,告诉第五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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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上册,中华书局,第38页。

②《后汉书•方术传序》。

③《后汉书•方术传》。

④《后汉书•方术传》。

⑤《后汉书•方术传》。

⑥《后汉书•方术传》。

说:“窃以占候,知长当死。近三十日,远不过六十日,游魂假息,非刑所加,故不收之。”①

尽管东汉时流行的方术十分荒诞,可是,却可以给生活奢侈、精神空虚的贵族们极大的精神寄托。当然,这些方术与儒教的说教相互混和后,自然就有更大的影响力。楚王刘英“学为浮屠斋戒祭祀”,恐怕正是要寻求这种精神寄托。由于刘英受这些说教的影响,已经使他达到走火入魔的程度。正如《论衡》说:“道士刘春荧惑楚王英,使食不清。”

汉明帝对楚王刘英在他的封国中进行的这些信仰活动,是很了解的。他并不反对刘英的这些信仰。因为汉明帝本人就相信图谶、方术和佛教。汉明帝不仅不反对楚王刘英的这些活动,并且,积极支持他这样做。例如,永平八年(65年),汉明帝“诏令天下死罪皆人缣赎。”楚王刘英借此机会派郎中令带黄缣白纨三十匹前往国相处说:“托在蕃辅,过恶累积,欢喜大恩,奉送缣帛,以赎愆罪。”③楚王刘英的这种做法,是他宗教意识的一种表现。因为在东汉人看来,当时佛教的要旨是,“此道清虚,贵尚无为,好生恶杀,省欲去奢。”④袁宏说:“佛者,汉言觉也,将心觉倍群生也。其教以偏慈心为主,不杀生,专务清净。其精者为沙门。沙门,汉言息也。盖息意去欲而归于无为。又以为人死精神不灭,随复受形,生时善恶皆有报应,故贵行善修道,以炼精神,以至无生而得为佛也。”⑤东汉人以精灵不灭的观点理解佛教,因此他们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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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方术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襄楷传》。

⑤《后汉纪•孝明皇帝纪》。

的佛教,可以说就是道术。正因为如此,楚王刘英献缣的举动,正是要表现他内心的虔诚。楚国相当然对这些一无所知,便向朝廷汇报。而汉明帝却深刻地了解楚王刘英赎罪的意图。他下诏说:

“楚王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絜齋三月,与神为誓,何嫌何疑,当有悔吝?其还赎,以助伊蒲塞桑门之盛馔。”①

李贤注:“伊蒲塞即优婆塞也,中华翻为近住,言受戒行堪近僧住也。桑门即沙门。”可见,在汉明帝看来,楚王刘英的赎罪只是要捐助佛教僧侣的活动。显然,他对楚王刘英的宗教活动认识非常清楚。汉明帝不仅支持刘英的做法,而且,还将他在诏书中讲述的道理,“因以班示诸国中傅。”②这就是说,汉明帝也向其它的诸侯王提倡佛教信仰。正因为如此,楚王刘英便将他的宗教活动规模扩大。“后遂大交通方士,作金龟玉鹤,刻文字以为符瑞。”③楚王刘英的这些活动,显然与政治毫无关系。

可是,永平十三年(70年),却发生了楚王刘英谋反的事件。《后汉书•明帝纪》说:“十一月,楚王英谋反,废,国除。”《后汉书•光武十王传》中的记载更详细:

“十三年,男子燕广告英与渔阳王平、颜忠等造作图书,有逆谋,事下案验。有司奏英招聚奸猾,造作图谶,控相官秩,置诸侯王公将军二千石,大逆不道,请诛之。”

楚王刘英的罪名被定为“大逆不道”,这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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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汉书•景帝纪》如淳注说:“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清人沈家本认为,谋反为贼事之最大者。《唐律》谋反大逆居《贼盗律》之首,《汉律》当亦不殊,兹故首列焉。①

楚王刘英的主要罪证有二:一是“招聚奸猾,造作图谶。”二是“擅相官秩,置诸侯王公将军二千石。”

“造作图谶”,在东汉时,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永平十六年(73年),“夏五月,淮阳王延谋反,发觉。……所连及诛死者甚众。”②汉明帝定刘延为谋反罪,也是因为刘延“招奸猾,作图谶,祠祭祝诅。”③

“图谶”兴起在西汉哀帝、平帝之世,它是一种政治性的预言。王莽曾以图谶倾覆汉室,光武帝刘秀却依靠赤伏符即天子位。光武帝极其相信图谶,在中元元年(32年),他曾“宣布图谶于天下。”④这实际上,是将流行的图谶置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当时任何人是不能随意制作的。因为图谶这种预言,与制作者的政治意图联系得太紧密了。因此,在东汉法律中,将“造作图谶”,视为大逆不道。其原因,正如沈家本所说,随意制作图谶,“于时惑世诬民,遂生奸轨。”⑤

诸侯王在封国中,擅自设置职官也是严重违犯国家法律的。《续汉书•百官志》说:“至景帝时,吴、楚七国恃其国大,遂以作乱,几危汉室。及其诛灭,景帝惩之,遂令诸王不得治民,令内史主治民,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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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三。

②《后汉书•明帝纪》。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⑤参见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三。

宗正、博士官。武帝改汉内史、中尉、郎中令之名,而王国如故,员职皆朝廷为署,不得自置。”汉武帝的规定,至东汉时仍被实行。不过这种规定更为严格了。《三国志•吴书•孙奋传》载诸葛恪说:“自武帝以来,诸王有制,惟得自娱宫内,不得临民干与政事。其与交通,皆有重禁。”因此,诸侯王擅自设置官职是对皇帝专制集权统治的冒犯,是要受到严厉惩处的。

那么,楚王刘英为什么会从一个清静无为的诸侯王,变成有谋反举动的人呢?由于史载有阙,不能详细说明。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楚王刘英不能遏制他在政治上的欲望。他追求的清静无为,只是一种表象而已,而在封国中长期养尊处优,在政治上滋长野心和奢望,是难以避免的。

楚王刘英谋反案发生后,对汉明帝的震动很大。汉明帝自然要严厉查处此案。不过在具体处理上,他以重“亲亲”的表象,掩饰他对楚王刘英的严厉惩治。汉明帝没有下令立即处死刘英,而是“乃废英,徙丹阳泾县,赐汤沐邑五百户。遣大鸿胪持节护送,使伎人奴婢工技鼓吹悉从,得乘辎軿,持兵弩,行道射猎,极意自娱。男女为侯主者,食邑如故。”①汉明帝对楚王刘英的母亲楚太后也很优待,让她“勿上玺绶,留住楚宫。”②

汉明帝对楚王的处置,表面上虽然表现出宽容,实际上对刘英的打击是沉重的。因为在当时,一个诸侯王被削夺王位,这种惩处是很严厉的,它使受封的诸侯王完全失去了尊严。楚王刘英当然忍受不了这种处罚,所以,刘英行“至丹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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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杀。”①汉明帝为了不使人们感到他的做法太严酷,便“诏遣光大夫持节吊祠,赠赠如法,加赐列侯印绶,以诸侯礼葬於泾。”②并且,还下诏安抚刘英母许氏说:

“国家始闻楚事,幸其不然。既知审实,怀用悼灼,庶欲宥全王身,令保卒天年,而王不念顾太后,竞不自免。此天命也,无可奈何!太后其保养幼弱,勉强饮食。诸许愿王富贵,人情也。已诏有司,出其有谋者,令安田宅。”③

汉明帝在诏书中所讲的这番道理,是要表明他是重“亲亲”之道的,楚王刘英的死,是由“天命”决定的,他没有任何责任.然而,这些话都是搪塞之言,并不能掩饰汉明帝的本意,即他对敢于冒犯他专制统治的兄弟是不留情面的。

如果说汉明帝对楚王刘英在处罚上,还以兄弟的“亲亲”之义来作掩饰,那么,他对参与和涉及楚王刘英谋反的人就毫不留情面了,其惩处的手段非常严酷,从中央到地方都大兴冤狱当时汉明帝非常愤怒,完全丧失理智。这样,处理楚王刘英谋反案的官员只好依据要犯王平、颜忠等人的供辞,来追查参与者,而不做任何调查。由于采取这种做法,就使很多的人蒙受不白之冤。例如,寒朗任谒者,曾“与三府掾属共考案楚狱颜忠、王平等。”④颜忠、王平的供辞涉及到贵戚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护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耿建等人“辞未尝与忠、平相见。”⑤尽管耿建等人不肯认罪,可是,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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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②《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③《后汉书•光武十王传》。

④《后汉书•寒朗传》。

⑤《后汉书•寒朗传》。

员却“率一切陷人,无敢以情恕者。”①汉明帝不仅对贵戚如此,对有嫌疑的中央官员也不放过。例如,司徒虞延“会楚王英谋反,阴氏欲中伤之,使人私以楚谋告延,延以英藩戚至亲,不然其言,又欲辟幽州从事公孙弘,以弘交通楚王而止,并不奏闻,及英事发觉,诏书切让,延遂自杀。”②司徒虞延并没有参与楚王刘英谋反案,只是受阴氏陷害,使他辟举的官员与楚王有联系。就是这样,他也难逃一死。

地方官员被牵连到楚王刘英谋反案中的人数也很多。例如,郑弘“师同郡河东太守焦赐。楚毛英谋反发觉,以疏引观,现被收捕,疾病放道亡没,妻子闭系诏狱,掠考连年。诸生故人惧相连及,皆改变名姓,以逃其祸,弘独髡头负鈇鑙,诣阙上章,为赐讼罪。显宗觉悟,即赦其家属,弘躬送赐丧及妻子还乡里,由是显名。”③

汉明帝对与刘英谋反案有嫌疑的名儒也不放过。例如,薛汉“世习《韩诗》,父子以章句著名,汉少传父业,尤善说灾异谶纬,教授常数百人。”④在他任千乘郡太守时,“坐楚事,辞相连,下狱死。”⑤

汉明帝还下令,对被收捕者,进行严刑逼供,大肆迫害。例如,《后汉书•独行传》载:“是时楚王英谋反,阴疏天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兴名,乃征兴诣廷尉狱。(陆)续与主薄梁宏、功曹史驷勋及掾史五百余人诣洛阳诏狱就考,诸吏不堪痛楚,死者大半,唯续、宏、勋掠考五毒,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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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寒朗传》。

②《后汉书•虞延传》。

③《后汉书•郑弘传》。

④《后汉书•儒林传》。

⑤《后汉书•儒林传》。

肉消烂,终无异辞。”这样残酷地逼供,使很多被收捕者还没量刑,就被拷打致死。正如《后汉纪•明帝纪》说:“吏治之急自诬死者甚众。”当然,这些被收捕者受到死刑、迁徙刑惩处人就更多了。《后汉书•光武十王传》说:

“楚狱遂至累年,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成诸侯州豪杰及考案吏,阿附相陷,坐死徙者以千数。”

汉明帝在处理楚王刘英谋反案上的这些做法,充分反映了汉明帝为了维护他的最高统治,不仅不择手段,而且,已达到无比残忍的程度,这在当时就引起很多有识之士的不满。一些正直的官员敢于向汉明帝犯颜直谏。其中寒朗便是突出的一位。

寒朗在处理楚王刘英谋反案时,发现了要犯颜忠、王平等人的供辞不实。寒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①汉明帝立即召见寒朗,问他说,“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寒朗回答说:“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汉明帝问道:“即如是,四侯无事,何不早奏,狱竞而久系至今耶?”寒朗回答说:“臣虽考之无事,然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故未敢时上。”寒朗的回答使汉明帝大怒,痛骂寒朗道:“吏持两端,促提下。”可是,寒朗坚持已见,毫不畏惧地对汉明帝说:“愿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国耳。”然后,他向汉明帝明确地提了他的看法:

“臣自知当必族灭,不敢多污染人,诚冀陛下一觉悟而已。臣见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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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寒朗传》。

及九族,陛下大思,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多冤,无敢捂陛下者。臣今所陈,诚死无悔。”①

寒朗的直谏确实打动了汉明帝,使盛怒的汉明帝冷静下来。他立即亲自前往洛阳监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②由于寒朗的宜谏,才使京城中的一大批蒙冤者得以洗脱不白之冤。

在地方上,也有类似寒朗这样的官员。例如,袁安被任命为楚郡太守,处理楚王刘英案。楚郡曾是刘英的封国,在这里受牵连的人当然很多。袁安到楚郡后,“不人府,先往案狱,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③这使楚郡府丞掾史非常恐惧,“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④可是,袁安却坚持己见,他说:“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⑤他将楚郡情况详细向汉明帝奏报。汉明帝已发觉在楚王刘英谋反案中蒙冤者甚多,因此,“即报许,得出者四百余家。”⑥

然而,像袁安、寒朗这样的官员并不多见。楚王刘英谋反案能够株连数千人,使冤狱遍于全国,这固然与汉明帝严厉的专制统治相关。然而,在这个专制统治体制下,造就了一大批只会奉迎皇帝旨意的官吏,也是使冤狱扩大的重要因素。

由于楚王刘英谋反案已完全违背了汉明帝限制、打击诸侯王势力的初衷,成为波及全国的大株连,因而,给当时社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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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寒朗传》。

②《后汉书•寒朗传》。

③《后汉书•袁安传》。

④《后汉书•袁安传》。

⑤《后汉书•袁安传》。

⑥《后汉书•表安传》。

成很大的影响,以至于人人自危,人心浮动,心怀怨气。汉章帝即皇帝位后,鲍昱曾向章帝上疏说:

“臣闻圣人理国,三年有成。今陛下始践天位,刑政未著,如有失得,何能致异?但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系者千余人,恐未能尽当其罪。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过半。又诸徒者,骨肉离分,孤魂不祀。一人呼嗟,王政为亏。宜一切还诸徙家属,蹋除禁锢,兴灭继绝,死生获所。如此,和气可致。”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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