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试图从列侯与县令长(侯国相)之关系,列侯与郡守之关系,列侯与刺史、州牧之关系入手探讨列侯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伴随着封建专制政治的出现,必然会把政治权力赋予庞大的官僚群体,封建官僚制度随之而产生。新兴的封建官僚制度成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手段,其与作为贵族制残余的封君食邑制度,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伴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发展,作为专制皇权重要工具的官僚制度与作为皇权离心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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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2140页。
② 班固《汉书》,第2142页。
③ 班固《汉书》,第2149页。
④ 班固《汉书》,第2150页。
⑤ 班固《汉书》,第2152页。
的封君食邑制度是对立的,皇权要利用官僚制度不断侵蚀封君食邑制度,但是二者作为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统一的。代表各级地方政权的行政长官县令长(侯国相)、郡守、刺史、州牧,是官僚政治的重要内容,而列侯则是汉代封君食邑制度的重要内容,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一 列侯与县令长(侯国相)之关系
汉初,高祖十二年(前195)三月诏言:“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① 列侯于汉初拥有置吏权、行政权、财政权,甚至统兵权,朝廷仅为其置侯国令长,列侯不论是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上均为侯国的统治者,侯国令长在侯国内没有实权,反受列侯辖制。
七国之乱平定后,诸侯王权力受到严重削弱,列侯亦受牵连,列侯之置吏权、赋敛权、行政权受到极大的削弱,“改所食国令长名相”②,侯国境内百石以上的官吏均由朝廷任命,景武之后,侯国逐渐成为县一级的行政单位。至东汉,只有县侯立侯国,乡、亭侯则不立侯国,就食于所在县。侯国相成为侯国最高行政长官,侯国的实际控制者,反而能够辖制列侯,负有监控列侯之责。以至于就国之列侯不得不谦礼结交,生怕将其得罪。《汉书•王莽传》载:
始莽就国,南阳太守以莽贵重,选门下掾宛孔休守新都相。休谒见莽,莽尽礼自纳,休亦闻其名,与相答。后莽疾,休候之,莽缘恩意,进其玉具宝剑,欲以为好。休不肯受,莽因曰:“诚见君面有瘢,美玉可以灭瘢,欲献其瑑耳。”即解其瑑,休复辞让。莽曰:“君嫌其贾邪?”遂椎碎之,自裹以进休,休乃受。及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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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78页。
② 班固《汉书》,第740页。
去,欲见休,休称疾不见。①
王莽就国后,主动向新都侯国相孔休赠送宝剑,不惜椎破宝剑,谦礼结交。窦宪封冠军侯,“及笃、景、皆遣就国。帝以太后故,不欲名诛宪,为选严能相督察之。……皆迫令自杀,宗族、宾客以宪为官者皆免归本郡”②。冠军侯窦宪及郾侯窦笃、汝阳侯窦景、夏阳侯窦失势就国后,侯国相对他们严厉督查,以致逼迫他们自杀。
当然,侯国相与列侯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侯国相对列侯也负有一定的义务。侯国相要保证列侯在侯国内的经济权益,替列侯征收所食之租谷,“纳租于侯,以户数为限”③。侯国相派遣一定数量的吏员供侯家役使,如卫青父郑季、霍光父中孺,皆“以县吏给事侯家”④。侯国相及县令长须认真执行朝廷关于优待列侯及其家族的法令规定。据《甘谷汉简》所载东汉桓帝延熹年间汉阳太守转发给所属县、乡的诏令文书及奉行诏令的敕命文书,“审诸侯五属内,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流客,虽五属内,不得行复除”⑤。诸侯王与王子侯五服之内的亲属在封国内犯罪后,要先向皇帝请示,然后才能治其罪;五服之外的亲属则直接以法令治罪。虽为五服以内的亲属,但不在封国内,亦不得复除。“从民家贷钱,臧官;……宗室依发士,不出贷钱。”⑥ 依诏书,王子侯及其后代可以免受朝廷的经济剥削。
二 列侯与郡守之关系
汉初,侯国直属于中央主爵中尉,而不属于所在郡管辖,但侯国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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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4043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820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3630~3631页。
④ 班固《汉书》,第2471、2931页。
⑤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4册,第249页。
⑥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4册,第251页。
是完全独立于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彻侯邑上在所郡守”①,侯国将所审理的案件上报郡守,侯国的司法权在汉初受制于郡守。绛侯周勃归国后,“岁余,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绛侯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②,足见郡守尉拥有对列侯有监察之权。伴随着侯国逐渐成为县一级地方政权,侯国最终隶属于郡,每年需上计于郡。《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属官,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③ 郡守更是势凌于列侯了,《潜夫论•三式》曰:“今之守相,制地千里,威权势力,盛于列侯,材明德义,未必过古,而所治逾百里,此以所治多荒乱也。是故守相不可不审也。”④ 列侯就国后,仰其鼻息,受到郡守的严密监视与控制,动辄得咎。《后汉书•耿纯传》注引《续汉书》曰:
六年,上令诸侯就国,(耿)纯上书自陈,前在东郡案诛涿郡太守朱英亲属,今国属涿,诚不自安。制书报曰:“侯前奉公行法,朱英久吏,晓知义理,何时当以公事相是非!然受尧舜之罚者不能爱己也,已更择国土,令侯无介然之忧。”乃更封纯为东光侯也。⑤
东光侯耿纯曾因惩治涿郡太守朱英的亲属,害怕就国后遭到朱英的报复陷害,遂请求光武帝更封他郡。郡太守参与审理犯罪之列侯。桓帝崩,厨亭侯赵典违背“藩国诸侯不得奔吊”的禁令,“驰到京师”,时执处其罪者即州郡及大鸿胪。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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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238页。
② 班固《汉书》,第2056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3622页。
④ 王符著,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第206页。
⑤ 范晔《后汉书》,第765页。
⑥ 范晔《后汉书》,第948页。
郡守百石属吏督邮对列侯亦有刺举监视之权。山阳郡东部督邮张俭劾奏中常侍高乡侯侯览及其母残害家乡百姓之举,"请诛之"①。尹湾汉墓M6 中出土了十件名谒,其中就有容丘侯遣使问候墓主人东海郡功曹师饶的名谒。② 功曹乃郡守百石属吏,主管郡县纲纪,总揽众职,列侯尚且谦卑待之,更别说二千石之郡守了。
当然,郡守亦负有保护列侯权益之责。前文所引《甘谷汉简》即载有桓帝时凉州刺史移书汉阳郡太守、都尉遵守朝廷的诏令,优抚宗室王侯的内容:
十月廿日丙子,凉州刺史超,使告部汉阳从事史忠等,移郡国大守、都尉,写移书到,检案奉行右言。被书后五日,如宗正府书律令。
延熹二年四月庚午朔十二日辛巳,凉州刺史陟,使下郡国大守、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各实核,谁为州集十……③
艾森斯塔得说:“官僚的第三种主要类型的政治取向,强调的是官僚自身的自主和自我利益。在有些时候,这种取向甚至达到了要摆脱一切来自其上的政治监督,或取代其为不同阶层提供服务的目标的程度。当这种取向得以实现时,官僚上层便开始仅仅为其自我利益而活动,或者为那些成为盟友或与之认同的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而活动了。”④ 列侯与太守也有相互勾结,聚敛为奸,侵夺小民的情况。丞相乐安侯匡衡利用职权与临淮郡守相勾结,专地盗土四百余顷。红阳侯王立勾结南郡太守李尚以占垦草田为名抢夺数百顷土地,而后又献给朝廷,从中获利一亿钱。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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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晔《后汉书》,第2210页。
② 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第136页。
③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4册,第254页。
④ [以色列] S. N. 艾森斯塔得著,阎步克译《帝国的政治体系》,第284页。
⑤ 班固《汉书》,第3258页。
东汉初,豪强兼并小农土地,侵吞人口,严重影响了东汉政府的赋役征发。建武十五年(39),光武帝下诏“度田”,即检核丈量土地与核对人口,而郡太守与大量的贵戚豪强相互勾结,侵吞小民,妨碍度田,“百姓嗟怨,遮道号呼"①。光武帝大怒,斩杀郡守十余人。作为贵戚豪强集团重要成员的列侯在这种相互勾结中必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宦者侯荐举亲族子弟为郡守以作为自己的外援,如“(新丰侯单)超弟安为河东太守,弟子匡为济阴太守,(武原侯徐)璜弟盛为河内太守,(上蔡侯左)惟弟敏为陈留太守,(东武阳侯具)瑗兄恭为沛相”,他们联合残害地方,中饱私囊,“皆为所在蠹害”。②
三 列侯与刺史、州牧之关系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综合秦朝监御史制度与汉初丞相史出刺制度而形成的一种地方监察制度,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产物,是皇权势力的延伸,也是维护皇权的强有力手段。元封元年(前110),汉武帝废除监郡御史,于元封五年(前106)“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③,把除京畿以外的所有郡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冀州、青州、幽州、并州、兖州、徐州、扬州、豫州、荆州、凉州、益州、朔方、交趾,称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六百石,负责监察工作,后逐渐成为郡上一级的行政单位州。起初,刺史的监察对象与范围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以六条问事”,《汉书》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记载: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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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晔《后汉书》,第780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2521页。
③ 班固《汉书》,第741页。
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出崩石裂,袄详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①
顾炎武对刺史制度颇有赞扬:“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②“六条”之核心为监察王、侯、豪强、二千石之不法行为,王侯为其重要的监察对象。《汉书•武五子传》载:
数年,扬州刺史柯奏(海昏侯刘)贺与故太守卒史孙万世交通,万世问贺:“前见废时,何不坚守毋出宫,斩大将军,而听人夺玺绶乎?”贺曰:“然。失之。”万世又以贺且王豫章,不久为列侯。贺曰:“且然,非所宜言。”有司案验,请逮捕。制曰:“削户三千。”后薨。③
扬州刺史负有监察海昏侯刘贺之责,举报海昏侯与郡吏的交通。又如,蜀郡太守通过上计吏贿赂费亭侯曹腾,益州刺史种儒搜得其往来之书信,便上书弹劾蜀郡太守与费亭侯曹腾之间的非法交通。④
在司法上,刺史有审理列侯之权。窦宪因惧怕受到窦太后宠信的都乡侯刘畅分割自己的权力,威胁自己的专权地位,派刺客将其刺杀,嫁祸于刘畅之弟利侯刘刚,并命侍御史与青州刺史审理利侯刘刚。⑤
另外,从前文引《甘谷汉简》内容可以看出,刺史亦有履行朝廷诏书敕令,保证宗室王侯及其后代权益的义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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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742页。
②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702页。
③ 班固《汉书》,第2769~2770页。
④ 范晔《后汉书》,第2519页。
⑤ 范晔《后汉书》,第813页。
“官僚在某种程度上与贵族结合,由此而与较为分化的中层群体疏离,并且对它们以及下层群体加以侵害。”① 刺史与列侯也存在相互勾结,侵吞小民,聚敛为奸的情况。在前文提到的东汉初年度田中,刺史亦与列侯、豪强等侵刻赢弱,谋图私利。列侯请托州郡,以图私利,如“太仆南乡侯称请托州郡,聚敛为奸,宾客放纵,侵犯吏民”②。宦者侯荐举亲族子弟为刺史,共同残害百姓,搜刮民脂民膏,“与盗贼无异”③,如“(高乡侯侯)览兄参为益州刺史,民有丰富者,辄诬以大逆,皆诛灭之,没入财物,前后累亿计”④。
以上论述了列侯与皇权、诸侯王、地方政权之关系,概而言之,他们均是汉代政治模式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汉代政治舞台上的重要角色,他们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列侯作为封国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对皇权而言始终是一种离心力量。尽管单个侯国对皇权的威胁非常小,但是列侯总数颇多,两汉共分封了八百多位列侯,广泛分布于关东诸郡国,列侯阶层掌握着两汉很大一部分经济、军事、人口资源。就西汉初而言,根据柳春藩先生的观点,“汉初(高祖六年)全国共约有二百八十万户,到高祖十二年当增加一些,可达三百万户左右。而这些列侯分封的时间有早有晚,高祖六年约占一半,因此,绝大多数侯国的人口都在不同程度地增长着。到高祖十二年,侯国的人口可达三十万户左右。这样侯国的户数,约占全国户数的十分之一。这种情况表明,全国‘公赋税’中的地税收入的十分之一被列侯分割去了”⑤,“国家将财政收入中的三亿钱转归列侯私人手中去了”④。冯尔康先生认为:“据统计,两汉户数的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是贵族的封户,国家赋税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为他们所分食。”⑦ 且列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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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以色列]S.N.艾森斯塔得著,阎步克译《帝国的政治体系》,第289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2522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2521页。
④ 范晔《后汉书》,第2523页。
⑤ 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82页。
⑥ 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83页。
⑦ 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第330页。
般在朝中担任重要的军政职务,其权力名位的提高势必危及皇权。所以,皇帝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采取各种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措施以削弱之,并以州刺史、郡守、县令长(侯国相)裁制与监察列侯。同时,为了削弱比列侯威胁更大的诸侯王势力,汉王朝采用了以列侯制约诸侯王之策。
在古代社会中,皇帝、诸侯王、列侯、州刺史、郡守、县令长(侯国相)虽属于不同的统治阶层,但从阶级属性上来说,他们均是地主阶级的代表,共同的阶级属性与剥削本质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统一性。尤其当阶级矛盾激化,农民起义爆发时,他们更是联合一致,共同镇压农民起义。东汉末年外戚、宦官交替专权,社会黑暗,吏治腐败,自然灾害频发,民不聊生,阶级矛盾十分尖锐,遂于中平元年(184)爆发了张角领导的黄巾起义。在阶级矛盾激化这个大前提之下,统治阶级内部很快便消除了矛盾,皇帝、列侯集团、诸侯王集团、州刺史、郡守、县令长(侯国相)联合一致,镇压黄巾起义。都乡侯皇甫嵩、都亭侯朱俊统率朝廷精锐军队五校、三河骑士镇压威胁洛阳的黄巾军主力颍川黄巾军。① 都亭侯公孙瓒率二万步骑大破三十万青、徐黄巾军。② 宦者侯中常侍吕强以避免党人与黄巾合谋为由上书赦免党人,以缓和朝廷与士大夫集团之间的矛盾,获得士大夫集团的支持。③另有徐州刺史陶谦消灭徐州境内的黄巾军④,兖州刺史刘岱率兵出击黄巾余部⑤,陈王刘宠率强弩兵守国中以备黄巾⑥。
正是列侯与皇帝、诸侯王、州刺史、郡守、县令长(侯国相)之间的对立与统一构成了汉代政治模式的基本内容,也成了汉代政治发展的基本动因。这种政治运作模式影响深远,为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只是程度、重心、形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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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晔《后汉书》,第2300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2359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2189页。
④ 范晔 《后汉书》,第2366页。
⑤ 范晔《后汉书》,第2479页。
⑥ 范晔《后汉书》,第16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