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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列侯的收入

作者:秦铁柱 当前章节:15389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01:54

一 列侯之“租入”新探

列侯之“租入”是列侯经济收入的最基本的内容。就“租入”的内容来说,朱绍侯认为,“封君在封国内,不仅征收算赋、口赋(人头税),同时也收田租”,“具体地说就是封君在封国内不能征收算赋、口赋、田租的全部,只能像我们前面论证过的那样,只能收算赋、口赋及田租的二分之一”。① 董平均认为列侯可以按照国家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税额收取地租和算赋、口赋。②

笔者则认为以上两位先生的观点值得商榷,“租入”实为土地税,刍稿则是附属于土地税的,田租与刍稿税并存,“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③。西汉前期,刍稿先征实物,足用后,折钱征收,《二年律令•田律》曰:

入顷刍稿,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稿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稿,县各度一岁用刍稿,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稿。刍一石当十五钱,稿一石当五钱。

刍稿节贵于律,以入刍稿时平贾(价)入钱。④

如果刍稿的市价高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按市价折钱征收,如果刍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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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394页。

② 董平均《出土秦律汉律所见封君食邑制度研究》,第369页。

③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199页。

④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159页。

市价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则按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折钱征收,这实际上是对百姓的变相搜刮。至西汉后期则全部征收金钱,《东观汉记•世祖光武皇帝》载:“(光武)为季父故舂陵侯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①

《汉书•匡衡传》载匡衡“专地盗土”案: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堤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郡图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临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至建始元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衡谓所亲吏赵殷曰:“主簿陆赐故居奏曹,习事晓知国界,署集曹掾。”明年治计时,衡问殷国界事:“曹欲奈何?”殷曰:“赐以为举计,令郡实之。恐郡不肯从实,可令家丞上书。”衡曰:“顾当得不耳,何至上书?”亦不告曹使举也,听曹为之。后赐与属明举计曰:“案故图,乐安乡南以平陵佰为界,不从故而以闽佰为界,解何?”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田租谷千余石入衡家。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于是上可其奏,勿治,丞相免为庶人,终于家。②

在案中有一个细节,当临淮郡把四百顷土地重新划给匡衡的乐安侯国后,匡衡立即派遣其从史至僮县取回千余石的租谷,但是没有提到取回属于这四百顷土地上民众的算赋、口赋。上文所引《东观汉记•世祖光武皇帝》中的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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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珍等撰,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② 班固《汉书》,第3346页。

料并没有提到食邑户所欠舂陵侯的算赋、口赋。由此可知,列侯所食的“租入”仅是田租,即土地税,而食邑户的算赋、口赋依然要交纳给朝廷。

至于列侯所食的是全租还是半租,冯辉在《汉代封国食邑制度的性质》中认为:“汉代的田税‘三十税一’大抵是亩收三升许。四百顷土地应缴纳地税谷一千二百余石。……恰好相当于‘三十税一’的地税率。”①韩连琪先生亦认为:“以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每亩产量不过一石计之,亩税亦约为三升,正合于汉代当时田租三十税一的租额。”② 杨光辉先生认为是食全租的,“又四百顷土地收租千余石,‘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三十税一,每顷交租三石多,四百顷土地出租亦千余石”③。董平均认为列侯是食全租的,“《史记•平准书》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即以田租、算赋的收入为公用,‘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为皇帝及各级封君的‘私奉养’。卫宏《汉官旧仪》云‘民田积刍稿以给经用,备凶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应劭《汉官》亦云:‘王者以租税为公用。’也就是说,诸侯征收的田租主要是用于诸侯国的日常开支,即‘公用’,如果诸侯王仅仅能够征收半租之税,显然无法维持王国的正常运作,况且‘朝觐聘享’还要‘出其中’……故诸侯所食应当是‘全租’则比较合乎情理”④。

笔者从新的角度出发,认为列侯是食半租的。冯辉、韩连琪、杨光辉、董平均先生均采纳汉初晁错的说法,“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⑤,将亩产量定在1~1.5石之间。晁错所言为汉初的情形,而匡衡“专地盗土”在元成时期,用汉初的亩产量,来衡量元成时的千余石“租谷”恐有不合理之嫌。另外,匡衡所盗之四百顷土地,为提封田,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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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冯辉《汉代封国食邑制度的性质》,《求是学刊》1983年第6期。

② 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齐鲁书社1986年版,第541页。

③ 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第87页。

④ 董平均《出土秦律汉律所见封君食邑制度研究》,第426页。

⑤ 班固《汉书》,第1132页。

其封界内之总数”①,有良田、恶田、山陵、薮泽、溪谷、邑居。《汉书•食货志》:“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②《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③定垦田之比例为2/3或3/5。据此推测,四百顷之提封田应该有266顷或240顷之定垦田。

《淮南子•主术训》记载了淮南国之亩产量的基本情况:“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跖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④“不过亩四石”,则取三石,临淮郡靠近淮南国,土地类型、亩产量当属一致,按照三十税一的税率,24000亩×3石=72000石,72000石×1/60=1200石,或26600亩×3石=79800石,79800石×1/60=1330石,与“千余石”正吻合,所以“半租”之说是成立的。

“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⑤至于“岁率户二百”的问题,是我们考察列侯财政收入的关键性问题。徐天麟在《西汉会要》中将其作为一项专门的税项——“户赋”⑥。朱绍侯认为“岁率户二百”为人口税:

司马迁讲的封君收入,是指汉景帝平定吴楚之乱以后,“封君惟得衣食租税”的情况,与汉初封君向中央政府交纳献赋时的情况,已有所不同;其次,司马迁所讲的封君收入情况,并不是封君的全部收入。如前所统计的数字,汉代农民五口之家,仅向政府交纳的人头税就有四百钱之多,而封君所收入的“岁率户二百”的“户赋”,只占农民向国家交纳的人头税的二分之一。此外封君还有地租收入。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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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3346页。

② 班固《汉书》,第1124页。

③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86~87页。

④ 刘文典撰,冯逸、乔化点校《淮南鸿烈集解》,第307页。

⑤ 班固《汉书》,第3686页。

⑥ 徐天麟《西汉会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96页。

⑦ 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392页。

问题的关键在于“岁率户二百”是土地税还是人口税,笔者在前文已论证列侯之“租入”指的是封国内食邑户所上交国家田租的一半,即土地税的一半,所以“二百”指的是土地税无疑。当然,“二百”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固定的数目,它是司马迁将封君的平均谷物收入换算为金钱数量粗略估计的一个平均数值,是随着封户数量、土地数量、土地质量、物价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的。

在汉初,列侯作为侯国内的最高统治者,拥有行政与财政大权,其“租入”作为侯国之公用。《史记•平准书》云:“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① 卫宏《汉旧仪》云:“民田租刍稿,以给经用,备凶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② 应劭《汉官》云:“王者以租税为公用。”③ 景帝三年(前154)后,皇帝剥夺王侯之治民、财政、置吏之权,王国逐渐沦为郡之地位,侯国逐渐沦为县之地位,列侯“唯得衣食租税”④,“租入”成为列侯之私家收入。“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富厚如之。”⑤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平阳侯曹参初封10600户,至第六世曹宗除国时,所食有23000户之多。曲逆侯陈平初封时为5000户,陈何除国时,户16000。酂侯萧何初封时8000户,至萧遗除国则有26000 户。汉初是先分封户数,然后再定侯国疆界。梁玉绳在《答钱詹事论汉侯国封户书》中提到:“由是知列侯封国,虽计户口之多少为限,而仍以疆域为断。史公言:‘汉初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则复业户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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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迁《史记》,第1418页。

②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83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3592页。

④ 班固《汉书》,第2002页。

⑤ 司光迁《史记》,第877~878页。

列侯封内者,例得兼食之。”① 列侯封户伴随着封国疆界内人口的变动而浮动,封国内人口增多,列侯之食邑户便增多,列侯之“租入”亦不断提高。景帝平定吴楚,中央集权增强,制裁诸侯,即改变此制,封侯之时定封户数,不随侯国疆界内人口浮动而浮动,列侯的“租入”便大幅度减少。

二 列侯之“私奉养”取消时间考

“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② 工商交易税、山林川泽税,在直属中央的郡县内为皇帝的私奉养,在诸侯王国内作为诸侯王的私奉养,在侯国境内则为列侯之私奉养。天子有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③。诸侯王亦有“私府”,专门管理山川林泽及工商业税等收入。列侯作为名义上的一国之君,亦设置“私府”,负责管理私奉养。在济南腊山汉列侯墓出土的一件封泥,方形,印文为“夫人私府”,《汉书》如淳注:“列侯之妻称夫人。列侯死,子复为列侯,乃得称太夫人,子不为列侯不得称也。”④ 列侯夫人尚有“私府”,列侯则必有“私府”以管理自己的收入。

关于列侯“私奉养”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两个部分,即工商交易税与山林川泽税。工商交易税,即“市肆租税之入”,又称“市租”,是从营业额中征收一定数量的货币。《史记• 齐悼惠王世家》称:"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⑤吴国,“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亦江东一都会也”⑥,其国都广陵为东南著名的商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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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梁玉绳《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500页。

② 班固《汉书》,第1127页。

③ 班固《汉书》,第731页。

④ 班固《汉书》,第122页。

⑤ 司马迁《史记》,第2008页。

⑥ 司马迁《史记》,第3267页。

镇。赵都邯郸处于漳水与黄河之间,“北通燕、涿,南有郑、卫”①,亦为一商业都会。

列侯之封国,大部分位于关东肥沃之地,河流沿岸,如绛侯国,位于河东郡中部,靠近汾水汾阴侯国位于汾水与黄河之交界处垣侯国靠近黄河,位于河东郡与弘农郡之交界处;朱虚侯国、安丘侯国位于汶水附近;建陵侯国位于泗水附近;良成侯国位于泗水与沂水之间;淮阴侯国、当涂侯国位于淮水南岸;曲逆侯国位于易水与流河之间;海西侯国紧邻淮水支流游水;襄贲侯国与容丘侯国位于桐水与沂水之间;杨虚侯国位于漯水与涉水之间;襄城侯国位于汝水沿岸;期思侯国、新息侯国位于淮水沿岸;慎侯国、山都侯国位于颍水沿岸;酂侯国位于汉水沿岸;红阳侯国位于澧水沿岸;冠军侯国位于湍水沿岸;蓼侯国位于决水与灌水交汇处;海昏侯国位于修水沿岸;曲逆侯国位于蒲水与濡水的交汇处;曲周侯国位于漳水沿岸;容城侯国位于涞水沿岸;广望侯国位于博水沿岸,水路交通便利,为地区性的商业交通中心,“市租”收入必然相当丰厚。

列侯的另一项“私奉养”为征收封国之内的山林川泽税。“山海者,财用之宝路也。”②《汉旧仪》:“民田租刍稿,以给经用,备凶年。山泽鱼盐市税,以给私用。”③汉郡的山林川泽税收入归于少府,以养天子,师古曰:“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④ 诸侯国境内的山林川泽收入归于诸侯王之“私府”,吴、齐等国对渔民征收“海租”,长沙国曾设“上沅渔监”,向渔民征收捕捞税。侯国境内亦有丰富的铜、铁、水产等资源,根据《汉书•地理志》,都乡侯国有铁矿资源,都昌侯国有海盐资源,寿光侯国有海盐资源,东牟侯国有铁矿、海盐资源,当利侯国有海盐资源,堂邑侯国有铁矿资源,且众侯国又多近江、河、湖、海,水产资源丰富。列侯遂将这些资源交给吏民百姓开采,征收租税。吕后《二年律令•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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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迁《史记》,第3264页。

② 桓宽撰,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8页。

③ 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83页。

④ 班固《汉书》,第732页。

律》规定了开采盐、银、铁、铅、金、丹砂等各种资源的租税征收比例:

诸为私卤盐,煮济、汉,及有私井盐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①

国家向煮盐者征收六分之一的租税,向出卖矿穴者征收十分之一的租税,向开采铁矿者征收五分之一的租税,向冶铁炼制铁器的手工业者征收五分之一的租税,向开采铅矿者征收十分之一的租税。由于黄金与丹砂为珍贵矿产,故以定额税制征收,开采金矿者按天按人计算,每天每人征收黄金十五铢二分;开采丹砂者则按月按人收取,男子每月征收六斤九两,女子每月征收四斤六两。

至于列侯之“私奉养”是何时被取消的呢?周振鹤认为,“景帝三年‘诸侯皆赋’的特权被夺”②。柳春藩认为:“‘惟得衣食租税’,不仅意味着政治上治民权的取消,也意味着经济上山川园池市井之税等'私奉养'的取消。”③但景帝三年之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允许他们征收“市租”、山林川泽税的。直到汉武帝时期,诸侯王尚能权征收封国之内的“市租”。《史记•齐悼惠王世家》载:“主父偃方幸于天子,用事,因言:‘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此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此。今齐王于亲属益疏。’……于是天子乃拜主父偃为齐相。”④《史记•五宗世家》载:“赵王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经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史记索隐》曰:“谓为贾人专榷买卖之贾,侩以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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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255页。

② 周振鹤、周翔鹤《西汉献费考》,《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4辑。

③ 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62页。

④ 司马迁《史记》,第2008页。

若今之和市矣。”《史记集解》:“平会两家买卖之贾也。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①据此我们可以推测,武帝时列侯的“私奉养”依然存在。

王充《论衡》记载:

永平十一年,庐江皖侯国际有湖。皖民小男曰陈爵,陈挺,年皆十岁以上,相与钓于湖涯。……见如钱等,正黄,数百千枚,即共掇攘,各得满手,走归示其家。爵父国,故免吏,字君贤,惊曰:“安所得此?”爵言其状。君贤曰:“此黄金也!”即驰与爵俱往。到金处,水中尚多。贤自涉水掇取。爵、挺邻伍并闻,俱竞采之,合得十余斤。贤自言于相,相言太守。太守遣吏收取。遣门下掾程躬奉献,具言得金状。诏书曰:“如章则可。不如章,有正法。”躬奉诏书,归示太守。太守以下,思省诏书,以为疑隐,言之不实,苟饰美也,即复因却上得黄金实状如前章。事寝。十二年,贤等上书曰:“贤等得金湖水中,郡牧献,讫今不得直。”诏书下庐江,上不畀贤等金直状。郡上“贤等所采金,自官湖水,非贤等私渎,故不与直。”十二年,诏书曰:“视时金价,畀贤等金直。”汉瑞非一,金出奇怪,故独纪之。金玉神宝,故出诡异。金物色□,先为酒樽,后为盟盘,动行入渊,岂不怪哉?②

庐江郡皖侯国有湖,侯国有民在湖中捡得黄金钱,引发了民众俱至水中拾取,太守遣人收取黄金钱,并且奉献于皇帝。一年之后,侯国民陈贤上书,要求郡守给予金值,诏书下,郡守认为湖乃属官,所出之金亦属于政府所有,而不给予侯国民众金值。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在东汉初,侯国内的山林川泽收入已经属于汉政府,而不属于列侯了,列侯的“私奉养”已经被取缔了。至于“私奉养”是具体于何时被取缔的,笔者以为是在武帝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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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迁《史记》,第2098~2099页。

② 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38页。

行了一系列新经济政策之后。

《汉书•食货志下》载:

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臧,宜属少府,陛下弗私,以属大农佐赋。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鬻盐,官与牢盆。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其沮事之议,不可胜听。敢私铸铁器鬻盐者,敛左趾,没入其器物。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在所县。”使仅、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矣。①

由政府直接控制盐铁的生产与经营,"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②。

《汉书•食货志下》又载:

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天子以为然而许之。③

桑弘羊为了弥补汉武帝的“开边”政策所造成的财政收入的不足,推行“均输平准”以开辟新的财源。所谓“均输”,指的是在各郡国设置大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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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1165~1166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3625页。

③ 班固《汉书》,第1174~1175页。

丞,将各地所应该输于朝廷之钱物改为当地产量最多最为廉价之物品输官,大农丞又转运于缺乏该物品的地区出售之,通过辗转贸易,价格数倍,“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①。所谓“平准”,就是由官府买卖物资,平易物价,“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②。设平准于长安,由平准令掌管,存储大量由各地输入长安的物资,当长安市场上某一商品之价格上涨,平准就抛售同类商品;如果某一商品价格过分低,平准则大批量购买,使此一物品保持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上。均输法和平准法两相结合,建立了一个由朝廷大司农统一管理调度的商业运销网络,抑制民间富商大贾,挤压了他们的经营空间,把大部分商业利润转入政府手中。

元狩四年(前119)颁布算缗令,“初算缗钱”。《汉书•食货志下》载公卿言:

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而民不齐出南亩,商贾滋众。贫者畜积无有,皆仰县官。异时算轺车贾人之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界之。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③

《史记正义》曰:“一算,百二十文也。”④ 以商品或资产为课税对象,向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征收赋税。后又厉行告缗令,籍没不轨商贾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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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1175页。

② 班固《汉书》,第1175页。

③ 班固《汉书》,第1166页。

④ 司马迁《史记》,第3141页。

产。“造盐铁酒榷之利以佐用度”①,实行酒类专卖制度。西汉政府通过对资源的直接管制或国家经营实现了对资源的排他性控制,新经济政策的实行使私营工商业受到沉重打击,列侯之“市租”必然大幅度缩减。政府对盐、铁、铜、山林水产资源的官营与垄断,使得列侯“私奉养”中的山川林泽税亦被剥夺,在此之后,列侯的“私奉养”便不复存在。

三 列侯俸禄考

在周代,由下士至公侯伯子男五等国君均有禄田,《潜夫论•班禄》载:

当此之时也,九州之内,合三千里,尔八百国。其班禄也,以上农为正,始于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耕,盖食九人。诸侯下士亦然。中士倍下士,食十八人。上士倍中士,食三十六人。大夫倍之,食七十二人。小国之卿,二于大夫。次国之卿,三于大夫。大国之卿,四于大夫,食二百八十八人。君各什其卿。②

《白虎通义•制禄》载《王制》曰:

天子三公之田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士视附庸。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上大夫禄,君十卿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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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2832页。

② 王符著,汪继培笺,彭铎校正《潜夫论笺校正》,第166页。

③ 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第161页。

诸侯国君的禄田十倍于卿,这种禄田就有了俸禄的性质。在汉代,伴随着封建官僚政治的发展,侯食封,官食禄,但是官爵之间依然保存着微妙的关系,列侯在食封的同时,也能够享有俸禄。自景武以后,诸侯王“降爵削土,稍稍割夺,卒至于坐食奉禄而已”①。东汉建武六年(30),“初令关内侯食邑者俸月二十五斛”②,据此可推断,列侯同样有俸禄。另外,东汉政府为了筹措镇压羌族起义的军费,曾“借奉侯王”③,也可证列侯拥有一定的俸禄。

至于俸禄的多少,虽然史无明载,但是我们可以依据上文提到的列侯在汉代官爵秩序中的重要地位,稍做推测。西汉初官吏俸禄按月发放,以谷物为主。至武帝时期,伴随着币制的统一,钱币充足而币值稳定,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便以钱币充作官吏俸禄。《汉书•成帝纪》如淳注曰:“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奉钱月六万,御史大夫奉月四万也。”④又《史记•汲黯传》如淳注曰:“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⑤ 如淳所引为成帝三公制改革之前的俸禄标准,我们可以推测列侯之月俸少于丞相、大司马的月俸六万,多于中二千石之御史大夫的月俸四万。东汉初,光武帝更定俸禄制度,“诏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已下,增于旧秩”⑥,即千石以上的俸禄少于西汉,六百石以下的俸禄多于西汉。官吏之俸禄依然按月发放,但半钱半谷。

师古曰:“汉制,三公号称万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称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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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晔《后汉书》,第1651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3631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2900页。

④ 班固《汉书》,第329页。

⑤ 司马迁《史记》,第3111页。

⑥ 范晔《后汉书》,第77页。

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①

百官受奉例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②

殇帝延平年间,大概因随时按照不断变动的谷价将一半谷物折现过于麻烦,遂固定每月的俸钱与俸谷,按月发放。荀绰《晋百官表注》曰:

汉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③

总体上来说,列侯在东汉官爵秩序中位于三公之后,中二千石之前,其月俸应在三百五十斛至一百八十斛之间。延平后,其月俸则在中二千石的俸钱九千、禄米七十二斛之上。千石以上的俸禄少于西汉,东汉列侯之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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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721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3632~3633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3633页。

应少于西汉列侯之俸禄。

阎步克先生认为:“战国秦汉间,爵列与秩级却双峰并峙,变成并立关系了,是所谓‘爵一秩体制’。进而等级秩序的重心逐渐向禄秩偏转,禄秩为主、爵级为辅,禄秩成了主干,爵级成为旁枝了。爵与秩一退一进,其背景就是贵族制残留影响的继续淡化,官僚政治的继续发展,以及官僚充分取代着贵族,成为整个社会的统治阶级。”① 但在两汉爵与官依然是大体相互适应的,无爵、低爵之民不能为官,高爵为高官,高官有高爵。大量的列侯担任二千石以上的官职,如三公、列卿、将军、郡国守相、校尉、都尉等,二千石以上高官才有望封侯。西汉时,中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基本上都拥有侯爵,享受食邑特权;东汉的三公及中二千石等高级官员也大多拥有侯爵,他们可以根据其官职又获得另一份丰厚的俸禄。

四 皇室对列侯之赏赐

皇室为了拉拢列侯集团,团结上层统治阶级内部,增强统治集团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强化皇权的一元化秩序结构,在皇室的某些重大日子,如皇帝崩后,皇帝即位之时,皇帝加元服之时,立皇后之时,立皇太子之时,皇太子冠之时,出现祥瑞之时,便大肆赏赐列侯,皇室的赏赐成为列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表5.1 西汉皇室赏赐列侯表

时期 赏赐之具体内容 出处

吕后 遗诏赐诸侯王各千金,将相列侯下至郎吏各有差。 《汉书》卷三

文帝 遗诏赐诸侯王以下至孝悌力田金钱帛各有数。 《汉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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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续表)

时期 赏赐之具体内容 出处

景帝 吏民户百钱。遗诏赐诸侯王列侯马二驷,吏二千石黄金二斤, 《汉书》卷五

昭帝

始元元年春二月,黄鹄下建章宫太液池中。公卿上寿。赐诸侯王、列侯、宗室金钱各有差。 《汉书》卷七

立皇后上官氏……赐长公主、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以下郎吏宗室钱帛各有差。 《汉书》卷七

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帛牛酒各有差。帝加元服,见于高庙。赐诸侯王、丞相、大将军、 《汉书》卷七

宣帝

立皇后许氏。赐诸侯王以下金钱,至吏民鳏寡孤独各有差。 《汉书》卷八

诸侯王十五人黄金各百斤,列侯在国者八十七人黄金立皇太子,大赦天下。……赐广陵王黄金千斤,各二十斤。 《汉书》卷八

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郎从官帛,各有差。 《汉书》卷八

皇太子冠。皇太后赐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帛,人百匹,大夫人八十匹,夫人六十匹。又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男子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卷八

乃者凤皇甘露降集,黄龙登兴,醴泉滂流,枯槁荣茂,神光并见,咸受祯祥。其赦天下。减民算三十。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中二千石金钱各有差。 《汉书》卷八

(续表)

时期 赏赐之具体内容 出处

元帝

孝宣皇帝葬杜陵。赐诸侯王、公主、列侯黄金,吏二千石以下钱帛,各有差。 《汉书》卷九

立皇太子。赐御史大夫爵关内侯,中二千石右庶长,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一级,列侯钱各二十万,五大夫十万。 《汉书》卷九

诏曰:“盖闻唐虞象刑而民不犯……是皆朕之不明,政有所亏……”又赐诸侯王、公主、列侯黄金,中二千石以下至中都官长吏各有差,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各二级。 《汉书》卷九

皇太子冠。赐列侯嗣子爵五大夫,天下为父后者爵一级。 《汉书》卷九

成帝 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王太后、公主、王主、吏二千石黄金,宗室诸官吏千石以下至二百石及宗室子有属籍者、三老、孝弟力田、鳏寡孤独钱帛,各有差,吏民五十户牛酒。 《汉书》卷十

赐丞相、御史、将军、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冢地、第宅。 《汉书》卷十

诏曰:“朕承太祖鸿业……其立欣为皇太子。……赐诸侯王、列侯金,天下当为父后者爵,三老、孝弟力田帛,各有差。” 《汉书》卷十

哀帝 赐诸侯王、公主、列侯、丞相、将军、中二千石、中都官郎吏金钱帛,各有差。 《汉书》卷十一

平帝 祫祭明堂。诸侯王二十八人、列侯百二十人、宗室子九百余人征助祭。礼毕,皆益户,赐爵及金帛,增秩补吏,各有差。 《汉书》卷十二

表5.2 东汉皇室赏赐列侯表

时期 赏赐之具体内容 出处

和帝 千石、列侯、宗室子孙在京师奉朝请者黄金,将、大皇帝加元服,赐诸侯王、公、将军、特进、中二夫、郎吏、从官帛。 《后汉书》卷四

安帝 主、三公、列侯下至郎吏、从官金帛;又赐民爵及布立皇子保为皇太子,改元永宁,大赦天下。赐王、粟各有差。 《后汉书》卷五

桓帝 皇帝加元服。庚午,大赦天下。赐河间、勃海二王黄金各百斤,彭城诸国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将军、三公、特进、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将、大夫、郎吏、从官、四姓及梁邓小侯、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 《后汉书》卷七

献帝 立贵人曹氏为皇后。赐天下男子爵,人一级,孝悌、力田二级。赐诸王侯公卿以下谷各有差。

《后汉书》卷九

除了表5.1,5.2所列不定期的赏赐,还有对列侯的定期赏赐。《汉官仪》载:“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以为祀门户直。”①

皇帝会赏赐其宠臣列侯以巨额财富。如成帝宠臣富平侯张放,“取皇后弟平恩侯许嘉女,上为放供张,赐甲第,充以乘舆服饰,号为天子取妇,皇后嫁女。大官私官并供其第,两宫使者冠盖不绝,赏赐以千万数”②。哀帝宠信高安侯董贤,“旬月间赏赐累巨万,贵震朝廷。……诏将作大匠为贤起大第北阙下,重殿洞门,木土之功穷极技巧,柱槛衣以绨锦。下至贤家值仆皆受上赐,及武库禁兵,上方珍宝。其选物上弟尽在董氏,而乘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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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晔《后汉书》,第1482页。

② 班固《汉书》,第2654页。

服乃其副也。及至东园秘器,珠襦玉枰,豫以赐贤,无不备具。又令将作为贤起冢茔义陵旁,内为便房,刚柏题凑,外为微道,周垣数里,门阙罘罳甚盛”①。

皇帝为了报答权臣列侯的拥立之功,同时为了笼络其心,便施以大量的赏赐。如宣帝厚赏博陆侯霍光,下诏以河北、东武阳益封光万七千户,“与故所食凡二万户。赏赐前后黄金七千斤,钱六千万,杂缯三万匹,奴婢百七十人,马二千匹,甲第一区”②。桓帝大赏乘氏侯梁冀,“元嘉元年,帝以冀有援立之功,欲崇殊典,乃大会公卿,共议其礼。于是有司奏冀入朝不趋,剑履上殿,谒赞不名,礼仪比萧何;悉以定陶、成阳余户增封为四县,比邓禹;赏赐金钱、奴婢、彩帛、车马、衣服、甲第,比霍光,以殊元勋”③,可谓赏赐权臣列侯之最。

就皇帝对列侯的赏赐来看,西汉皇室对列侯的赏赐不论是数量、类型,还是频率上都远远超过东汉。西汉之赏赐类型包括金、帛、钱、嗣子之爵位、甲第、兵器、乘舆之器、冢地、东园秘器、奴婢等,而东汉绝大部分的列侯仅能获得帛、金、谷之物。在数量上,西汉之赏赐动辄几斤甚至几十斤黄金,而东汉之赏赐没有具体的数量记载。在频率上,西汉王朝有记载共行之于列侯的赏赐达二十余次,东汉则仅四次,足见两汉国力相距甚远,两汉之中央集权的程度也相距甚远。另外,东汉列侯的分封趋向于轻烂,东汉列侯将西汉之县侯一等分为县侯、乡侯、亭侯、都乡侯、都亭侯五等,列侯越分越多,国家已经无法负担对这些列侯的经常性赏赐了。

五 列侯受田论

吕后《二年律令》的出土,为我们研究汉初的名田制度提供了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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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班固《汉书》,第3733~3734页。

② 班固《汉书》,第2947~2948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1183页。

史料。《二年律令•户律》载: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①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②,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③,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二十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④

为方便分析,我们将上述材料转换为表格,即表5.3。

表5.3 《二年律令•户律》中的赐田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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