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级 受田(顷) 受宅(宅)
列侯 105
关内侯 95 95
大庶长 9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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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按:原文为“八十四”,有误,此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改。
② 宅,指宅基地,此为方三十步的宅基地。
③ 按:原文为“大上造八十四宅,少上造八十六宅”,有误,此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改。
④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196~197页。
(续表)
爵级 受田(顷) 受宅(宅)
驷车庶长 88 88
大上造 86 86
少上造 84 84
右更 82 82
中更 80 80
左更 78 78
右庶长 76 76
左庶长 74 74
五大夫 25 25
公乘 20 20
公大夫 9 9
官大夫 1 1
大夫 5 5
不更 4 4
簪袅 3 3
上造 2 2
公士 1.5 1.5
公卒、士伍、庶人 1 1
司寇、隐官 0.5 0.5
从律文看,国家是以二十等爵制为核心授田宅,涉及二十等爵获得者、普通的编户齐民,甚至刑犯隐官、司寇。土地是农业社会最核心的生产手段,但是作为二十等爵之首的列侯却仅有受宅的规定,而没有受田的规定。朱绍侯认为:“这是由于彻侯有封邑,故不受田。”①于振波认为:“大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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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第243页。
为彻侯(列侯)已获封土,可以在自己的封地任免官吏、征收赋税,享有很多政治、经济特权,因此无须再另外受田。”① 杨振红认为“彻侯(列侯)的土地数量简文无载,这是因为汉代对彻侯实行的是食邑制度”②。
笔者认为列侯是应当受田的,《户律》中“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③就是明证。《汉书•食货志上》:“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④ 如淳曰:“名田国中者,自其所食国中也,既收其租税,又自得有私田三十顷。名田县道者,令甲,诸侯在国,名田他县,罚金二两。今列侯有不之国者,虽遥食其国租税,复自得田于他县道,公主亦如之,不得过三十顷。”⑤ 以此可以追溯到汉初,诸侯王与列侯均可以名田。至于具体的数目,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所受宅地面积推断出来。将各爵级的受宅数与受田数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二者是对应的,关内侯之95顷对应95宅,大庶长之90顷对应90宅,驷车庶长之88顷对应88宅,据此可推测,列侯105宅对应受田数为105顷。汉初的105顷与汉末的30顷均属于国家所认可的列侯占田数,汉末列侯30顷的占田数仅比《二年律令》中五大夫的占田标准略高,尽管限田30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但是与汉初105顷的名田标准相对比,对于统治阶层的兼并野心还是有所限制的。
《二年律令•户律》载,“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代户、贸卖田宅,乡部、田啬夫、吏留弗为定籍,盈一日,罚金各二两”⑥,显示了买卖与转让田宅是合法的,但是卖出方、转让方日后不能再次申请田宅的授予。这为土地兼并的盛行提供了契机。伴随着人口的增长,耕地变得有限,授田严重不足,以土地买卖为渠道,土地从社会下层向社会上层流动,从低爵、无爵者向高爵者集中,土地兼并发生了。除了国家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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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② 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③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199页。
④ 班固《汉书》,第1142页。
⑤ 班固《汉书》,第337页。
⑥ 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第201页。
占田数量,列侯亦在长安、近郊郡县、封国内通过购买、强占、皇帝赐予等手段侵吞占有大量的土地。早在秦时,列侯就已经侵吞土地,占有大量的私田。王翦曾五次向秦始皇请求田宅。王翦攻荆,临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王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始皇大笑。王翦既至关,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①。至汉初,丞相酂侯萧何凭借权势贱买大量关中土地,甚至还想侵夺上林苑中的土地,以民为借口请曰:“长安地狭,上林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②
武帝时,由于人口不断增长,对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③,土地兼并之势愈演愈烈。武安侯田蚡曾经向汉武帝请求少府属官考工之地,惹得武帝大怒④;并欲凭势强夺魏其侯窦婴的田地,《汉书•灌夫传》载:“蚡使藉福请婴城南田,婴大望曰:‘老仆虽弃,将军虽贵,宁可以势相夺乎!’不许。”⑤ 另如,乐安侯李蔡侵吞三顷阳陵土地⑥;冠军侯霍去病为其父霍中孺购买大量土地⑦;安乡侯张禹兼并四百顷泾、渭膏田⑧;红阳侯王立勾结南郡太守侵吞草田数百顷,而后又以高价卖给朝廷⑨。
东汉,舞阳侯吴汉出征后,其妻在后方购买田产。⑩冠军侯窦宪甚至仗势强夺章帝之妹沁水公主园田。⑪缯侯刘敞侵夺封国之内的官民田地。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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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迁《史记》,第2340页。
② 班固《汉书》,第2011页。
③ 班固《汉书》,第1137页。
④ 班固《汉书》,第2380页。
⑤ 班固《汉书》,第2386页。
⑥ 班固《汉书》,第2449页。
⑦ 班固《汉书》,第2931页。
⑧ 班固《汉书》,第3349页。
⑨ 班固《汉书》,第3258页。
⑩ 范晔《后汉书》,第683页。
⑪ 范晔《后汉书》,第812页。
⑫ 范晔《后汉书》,第2730~2731页。
宦者侯张让等侵吞洛阳及周边郡县数百万亩田地,《三国志•魏书•董卓传》裴松之注引《典略》曰:“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① 两汉土地兼并之势愈演愈烈,列侯无疑成为主力之一,大批的自耕农破产,破坏了土地国有体系与土地私有体系之间的平衡,从经济上瓦解了东汉的统治,引发了严重的危机。
六 列侯的工商业收入
列侯除了在封国内间接征收“市租”、山川林泽税外,亦直接参与工商业的经营,安徽寿县城东丘家花园出土的《鄂君启节》就揭示了早在战国时期楚国封君经营工商业的传统。至汉时,为了满足自己日益增长的贪欲,列侯经营工商业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富平侯张安世以善于经营工商业而富于大将军霍光,《汉书•张汤传》载:"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② 安昌侯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③。乘氏侯梁冀,“遣客赍书诣京兆,并货牛黄”④。列侯凭借特权,在经营工商业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师古曰:“榷,专也。辜榷者,言己自专之,它人取者辄有辜罪。”⑤所谓辜榷者,是商业交易中一种包揽政府买卖,从而获得垄断性高额利润的商业行为。列侯凭借自己在朝中及地方上的权势,辜榷一方面的贸易。《汉书•翟方进传》载:“是时起昌陵,营作陵邑,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方进部掾史覆案,发大奸赃数千万。”⑥成帝修建昌陵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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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寿《三国志》,第172~173页。
② 班固《汉书》,第2652页。
③ 班固《汉书》,第3349页。
④ 范晔《后汉书》,第2104页。
⑤ 班固《汉书》,第3416页。
⑥ 班固《汉书》,第3416页。
侯贵戚及其子弟宾客多包揽了陵邑的各种工程,翟方进发现他们得奸利数千万。至东汉,这种情况愈发严重。“光和中,黄门令王甫使门生于郡界辜榷官财物七千余万,彪发其奸,言之司隶。司隶校尉阳球因此奏诛甫,天下莫不惬心。”①《华峤书》曰:“甫使门生王翘辜榷。”②冠军侯王甫使其门生王翘入郡中包揽官财物的买卖,获利七千余万。“郎中山张钧上书曰:'窃惟张角所以能兴兵作乱,万人所以乐附之者,其源皆由十常侍多放父兄、子弟、婚亲、宾客典据州郡,辜榷财利,侵掠百姓,百姓之冤无所告诉,故谋议不轨,聚为盗贼。'"③宦者侯多遣宾客子弟进入州郡,辜榷垄断各种经济活动,侵渔百姓以获大利,加剧了阶级矛盾,成为黄巾起义的诱因之一。
七 列侯的其他收入
列侯于汉初还能够在封国内私铸钱币。汉初,“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④。吕后二年(前186),推行八铢钱,六年(前182),行五分钱,禁止私人铸币。文帝时,“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令民纵得自铸钱”⑤。这就为侯王们经营铸币提供了契机。封国内矿产资源丰富,列侯利用铸造货币的机会积累了大量财富。“及太中大夫邓通,以佞幸吮㿈疡癑汁见爱,拟于至亲,赐以蜀郡铜山,令得铸钱。通私家之富,侔于王者封君。”⑥太中大夫邓通尚能凭靠铜山铸钱,列侯铸钱之事当不在少数。西汉“容成”钱的出土,证实了在武帝之前列侯私铸钱币现象的存在。元鼎三年(前114),武帝取消郡国铸币权,将铸币权收归中央,垄断铜材,铸造三官钱,“于是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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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范晔《后汉书》,第1786页。
② 范晔《后汉书》,第1786页。
③ 范晔《后汉书》,第2535页。
④ 司马迁《史记》,第1417页。
⑤ 司马迁《史记》,第1419页。
⑥ 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第98页。
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之,输入其铜三官。而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①。侯国铸币权亦被取缔。
前文已经提到,列侯及其亲属死后,朝廷会赐予大量的媚聘,另外朝中同僚亦会赠财物以助丧事。平原君朱建之母死后,辟阳侯审食其赠送百金,其他列侯亦往赠送,共得金五百斤。②平原君尚且获得五百金的赌赠,更不用说“赫赫显爵”之列侯了。
由于经营高利贷获利颇多,列侯在封国内亦经营高利贷。如旁光侯刘殷,“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③;陵乡侯刘计,“建始二年,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④。
另外,列侯在四时还能获得餐钱,丞相陈平就曾上奏言,“列侯幸得赐餐钱奉邑”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