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组织化与阶级化
仰韶、龙山文化
从聚落与墓葬的型态,来比较、检讨社会构造的发达度
旧石器时代的两种文化系统在华北、华中相遇,各自开始了粟、黍与稻谷的栽培,这是约一万年前开始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在森林地带周围,出现了大本科植物的广大草原地带,成为人类获得食物的标的场所,这是农耕开始的一大因素。此外,前面说过的自然环境的变化,也是促成人类社会农耕化的重大因素。若以新石器时代的分期而言,这个农耕的摇篮期属于新石器时代的早期。
接下来要述及的,是新石器时代前期之后,农耕社会的进展。新石器时代前期的磁山遗址的贮藏窟里,贮藏着为数不少的粟,八十垱遗址也发现了多达一万五千颗的稻壳或稻杆,可见当时的谷物已有相当的收成数量,已经进入成熟的初期农耕阶段。从这个阶段开始的社会进化非常显著,与第六章会述及的狩猎采集社会的社会进化相比,其速度上有所不同。不过,那种社会进化,或许也可以说是群体的组织化。我想在这样的状况下,去观察中国大陆农耕社会的各个地域文化。
要了解社会的构造,最容易、最快的方法,就是对过着群体生活的聚落和群体成员死后的墓葬情形,进行比较和检讨。因为聚落或墓地,最能反映出群体的规模或群体的基础单位。况且坟墓的构造或陪葬物品就像镜子一样,能完全表现出被葬者生前的社会地位或经济能力。以下所叙述的,是针对各地域文化的聚落与墓地做检讨、比较。
黄河中游流域的新石器时代主要遗址
从新石器时代前期或后期可以见到的两大文化系统是:渭河流域的老官台文化—仰韶文化—客省庄二期文化,和黄河中游流域的裴李岗、磁山文化—后岗文化—大河村文化—庙底沟二期文化—王湾文化,这两大文化有着互相影响的关系。而把这两大文化统合起来的文化系统,称为仰韶、龙山文化系统。我们且从聚落与墓葬的角度,了解这个地域的社会状况。
虽然已经发现了不少属于新石器时代老官台文化或斐李岗文化的墓地,但有关聚落的部分,几乎完全不清楚。不过,在前述的河北省武安县磁山遗址里,发现了遗址中的贮藏窟里,有贮藏粟壳的痕迹。贮藏窟是位于长椭圆平面上的竖立窟穴土坑,共发现了八十八座。
被挖掘出土的贮藏窟可以确认分为两个时期,以数座或十数座的单位,分布在遗址之中,被认为可以贮藏五万吨以上的粟谷,但现在很难正确地复原出以年为单位的贮藏实态。不过,因为有那么多的贮藏窟,所以可以想象能够大量地贮藏,这也显示当时的社会已经进入安定的农耕社会。另外,因为贮藏窟的周围没有住屋等人类居住的痕迹,可见贮藏窟的地点不在聚落之中,显见栽培出来的谷物是被集中管理的。
性别的劳动分担
该时期墓地在裴李岗文化遗址中有好几个,其中之一就是河南省新郑市郊外的裴李岗墓地。在此就以裴李岗墓地为例,说明那些墓地的共同特征。
斐李岗墓地的变迁 墓地从旧阶段到新阶段逐渐扩大。由此可以认为是单位聚落扩大后,便分化为二了。
从陶器的型式学研究角度来看,可以认为裴李岗墓地经历过两个时期的变迁。较旧阶段的墓地群位于低丘陵的东侧斜面上,而新阶段墓地不仅占有一部分的东侧斜面,还延伸扩展到西侧斜面上,这样的扩展可以视为是聚落群体扩大后分化为二。也就是说:新群体是以分家的方式,从旧群体里增殖出来的。
在讨论群体的社会进化水平时,可以从坟墓的陪葬品或墓主的性别中,得到线索。磨盘与磨棒是粟、黍的制粉器具;进行农务时必须翻土,此时需要的是开垦或土木作业用的锄。这个时期被拿来当做锄头的工具,是被称为石铲的石锄。我称这些石铲和磨盘、磨棒为华北型农耕石器。新石器时代前期时,这些华北型农耕石器就固定化了。
有意思的是:做为陪葬品时,石铲和磨盘、磨棒从未在同一个坟墓中一起出现,石铲出现在男性的墓中,磨盘、磨棒则是女性坟墓中的陪葬品。这是因为负责开垦、翻土或土木作业是男性,女性则负责制粉工作,可见当时已经有依照不同性别,进行分工的劳动模式。现今的世界民族中,仍然存在着这种以性别来分担劳动内容的分工模式。坟墓内的陪葬品,让人对这种以性别劳动分工为基本,有组织地从事生产活动的群体有所掌握。
男性墓内的陪葬品,除了石铲外,还会有石斧或石鎌等加工器具、收成用工具和陶器;女性墓内除了有磨盘、磨棒,也有陶器的陪葬品。男性墓和女性墓里都会有陪葬品,每个墓里的陪葬品数目多寡不一,这一点应与墓主生前的社会地位有关。不过,男女性别似乎和社会地位没有关系,因为若只看陪葬品的多寡,会发现女性墓的陪葬品,往往比男性墓更丰厚。
裴李岗墓地的陪葬石器 1磨盘 2磨棒 3、4石铲 5石鎌 6石釜
以被葬者生前的性别、分担的劳动为基础,判断被葬者在群体中的社会性地位,是有其可能性的。这种地位不是世袭的,也不是以血缘群体为单位的,是看被葬者生前的劳动与是否得到社会尊敬,或者成为群体中的权威者而定。这显示那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拥有社会性工作能力的人,就如同一个领导者。性别差异作为一种象征性的二元论,在群体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
这样的群体过着不仅靠农耕,也同时靠狩猎采集等多方面的谋生方式为业的生活,群体的人口逐渐增加,但群体变大了就会走上分化之路。出现在裴李岗墓地的变迁,代表着墓地的扩大与墓地的二分化。当时一个群体在一个时期的人口规模,应该是以数十个人为一单位。
从在姜寨遗址发现的环壕聚落,得知两个群体
属于新石器时代中期的仰韶文化,在渭河流域从仰韶半坡类型转化到史家类型,再进化到以有花瓣纹的彩陶盆为特征的庙底沟类型。仰韶半坡类型的主要出土地点在半坡遗址及陕西省临潼县姜寨遗址的环壕聚落。环壕聚落出现在这个地域的时间,是在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公元前四千五百年左右。这个时间正好是最大最高海面期,是全新世最为高温潮湿的时期,可以说是环境上最适合发展农耕的阶段。
但是,环壕在聚落形成的一开始就已经是存在的吗?并非如此。姜寨遗址的环壕聚落的挖掘调查几乎已全面完成,是一个包括聚落周围的墓地也能够供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遗址。姜寨遗址的中央是一个广场,聚落的住屋像围着这个广场般,出入口面向聚落的中心地座落在广场的周围。另外,这里的住屋区分为五区,每个区内各自以一座大型的建筑为中心,而环壕像包围着这些住屋区般,将整个大住屋区围绕在内。
姜寨遗址中仰韶文化半坡类型的环壕聚落 若挖掘出来的住屋都属于同一时期,那么可以认为这个聚落是由五个住屋群构成的。
不过,根据挖掘所见,从住屋层层堆栈的关系看来,聚落至少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之前的聚落复原案没有细分时期,把所有时期的出土遗址视为同一时期,这样的解释我是不同意的。
在此,我按时期把姜寨遗址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前期、中期、后期,并以住屋的堆栈关系为依据,藉此来表示聚落的变迁过程。
如下图所示,姜寨遗址前期并没有环壕,是由住屋入口相对的两组住屋群组成的。我的设定是:姜寨遗址的前期是由两个单位群体构成的。这是在之前的裴李岗文化阶段时,某个单位群体扩大了之后,产生二分化现象,变成了两个群体。这就是人类学中所谓的半族分割,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因为某种机能,而被划分成两个群体的状态。就像同一群体禁止结婚的外婚规制般,藉由两个群体的婚姻关系,维持社会的稳定。还有,看看排成一列的住屋配置,可以看到每一列又能分为两部分,而且两部分中间有空隙。在住屋的配置上,也可以看到一个群体的半族分割,由一变成二的过程。
●是住屋的推断位置
姜寨遗址的聚落变迁 1.姜寨聚落前期 2.姜寨聚落中期 3.姜寨聚落后期
到了姜寨聚落中期,已经分成两个群体的个别群体又产生半族分割,于是原本的一个群体,变成了四个群体。以大型住屋为核心,住屋的配置呈同心圆状,朝向中心。从民族学上的例子来看,四个群体借着外婚规制下的安定双分制而存在,以四个群体为单位,构成平等的部族社会。于是在这个中期阶段,开始挖掘环壕,把聚落围绕起来。
环壕不仅可以阻挡来自聚落外面的野兽等的威胁,保护聚落的安全,还能让聚落里的成员产生群体意识。就像以前的一些复原案所显示的,群体以大型住屋为核,中、小型的住屋配置在其四周。中、小型住屋依单位家族成员的多寡而定,大型住屋则是一个半族的成员的集会场所。
至于位于中、小型住屋周围的许多土坑,被认为是贮藏食物等物品的贮藏窟。新石器时代前期磁山遗址的贮藏窟,是由群体共同管理的,但这里的贮藏窟明显地位于住屋的周围,所以可以认为是单位家族——也就是说由住屋单位自行管理自己的贮藏窟。
靠近广场有两个像饲养家畜的围栏小屋,是大型家畜围场。可以想象用栅栏围成圆形小屋,是用来饲养猪、牛等家畜的场所。假设这些住屋、围场都是同一时期并存的建筑,那么就可以认为姜寨遗址前期的家畜管理方式,基本上是以聚落单位——也就是以半族单位进行管理。到了聚落分化成四个群体的姜寨遗址中期,家畜管理的方式仍然和以前一样有两个单位,也就是说以聚落初期的双分性半族为基础单位。就意义上来说,烧陶器的窑也会分为两个地方,但假使是同时期并存的东西,那么陶器的制作也会存在着双分性的生产形态或生产组织。
姜寨环壕聚落的周围,目前已发现了三个墓地群。如果用这些墓地群来对照群体单位的话,就应该还存在着另一个墓地群。但是,由于聚落的西南部是沿河地区,很有可能因为靠近河流的关系,在河水的冲刷下遭受破坏而消失了吧。
三个被发现的墓地群中,最被注目的是Ⅲ区墓地。Ⅲ区墓地的坟墓分布大致区分为A、B、C三群。A、B群与C群的被葬者的埋葬头位方向不同,显见A、B群与C群有群体上的区别。
令人深感兴趣的是;相对于A、B群的墓地里有婴儿或幼童的瓮棺墓,C群却没有小孩用的瓮棺墓。关于这一点,山口县县立美术馆的今村佳子女士,提出了以下的解释。今村女士认为A、B群的坟墓来自母胎的原始群体,而C群的坟墓来自其它群体的外婚者。
照今村佳子女士的解释,那么A群体与B群体应是原始群体中半族关系的群体单位。这样想的话,显示Ⅲ区墓地是由A和B两个双分制家系的母群体,和藉由外婚而来的、其它群体C群的墓地。那么,Ⅰ区墓地和Ⅱ区墓地就能解释为是别的双分关系的两个群体!唯有这样的解释,才能够做为前面所说的:从墓地的方向去思考外婚规制下的双分制是存在的根据。
群体扩大后开始分村的姜寨遗址后期
然而,姜寨遗址后期的状况和中期却有很大的不同。假使环壕部分在后期的阶段被埋没了,那么,像一号住屋那样的大型住屋与其周围的中、小型住屋的组合,只会被认为这是一个单位的聚落,是一个缩小了的群体。其实不然,这个群体事实上是加速地扩大了。从集会用的大型住屋比姜寨遗址中期的更大这一点来看,可以理解后期群体的人口应该是比中期更多了。
想象分化为四个群体的聚落,其中只有一个群体留在原地,其它的三个群体往周边扩散,形成新的据点性聚落的情形。在这样的想象下,群体的扩大,其实就是一种分村现象。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发现可以证明这个想象的数据。
姜寨遗址后期结束,聚落荒废化后的仰韶文化史家类型阶段,姜寨遗址变成多数群体的群体合葬墓地。群体合葬墓是人死后经过暂时的埋葬,化为白骨后与复数的尸体合起来,埋在同一个坟墓内,也称为墓圹。这可以说是一种再埋葬的行为。这个时期里,这样的群体合葬墓在渭河流域是个普遍化的习俗,陕西省渭南县史家遗址或陕西省华县元君庙遗址等遗址中,都可以见到这样的合葬墓。
仰韶文化史家类型的合葬墓 史家遗址25号合葬墓是二次葬的墓圹,埋葬着二十六具骸骨。
又,史家遗址的合葬墓内的人头骨经过计测后,在统计学的判别分析下发现,墓圹内的头骨计测质的类似度很高,显见这些合葬在一起的人骨不是婚姻家族的群体墓,而是以血缘为单位的家族墓圹。
从仰韶文化半坡类型阶段开始,姜寨聚落的群体因为双分性的分化由一变成二,聚落的人口大增而分村化,聚落也往外扩张了。于是原本的原始群体的旧址,变成了以血缘为单位的群体合葬墓地,这样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凝聚同族的意识。结合祭祀祖先的仪式,再一次埋葬先人的骸骨,藉此强化血缘纽带的存在,这就是合葬墓存在的意义。
换句话说,群体的扩大以血缘群体为基本单位,当单位复杂地发展后,群体的规模变大,人口也增加了,并且为了寻求可耕地而往外扩张,形成新的村落。但是因为有同族意识存在的关系,所以就算分村了,仍能感觉到群体的整体性。
举史家遗址的合葬墓为例,比较遗址中各个墓圹里的再葬骸骨的男女数目,发现有男性多于女性的倾向。然而,这个倾向只出现在已婚的成年人男女统计上,并没有出现在未婚的男女青年统计中。从这个倾向显示的是:因为外婚而归属到另一个群体的人,大多是女性。简单地说,这个倾向表达的是:女性会因为婚姻而嫁到另一个群体,而男性则留在原始的群体中,迎娶来自另一个群体的女性。
这一点与更早阶段的姜寨遗址Ⅲ区墓地中,被认为是其它群体的外婚者墓地的C群墓地不同,C群墓地的没有男女的偏差值。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为:女性嫁到另外群体的仰韶文化史家类型阶段时,社会逐渐演变成以男系的血缘群体为基础单位。我们分析在合葬墓出现以前,仰韶文化半坡类型期的姜寨聚落的墓葬陪葬品,也可以看出这个阶段已经不见新石器时代前期那样,以双分原理区别性别的特征。
男系的血缘群体变成社会基础单位,被认为是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后半期的事。以淮河上游流域为中心的地域里,发现了成人瓮棺墓。发现的位置稍微有点偏南,但根据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袁广阔先生的见解,那是渭河流域的群体移住到淮河上游流域的关系。姑且不管这个见解是否正确,这个发现可以看出以文化系统来说,两个地域的系统是有连续性的。在这样的地域里,新石器时代中期后半的仰韶文化庙底沟期,演变成仰韶文化秦王寨期,出现了成人瓮棺墓。相对于新石器时代中期前半的姜寨墓地所见到的成人土圹墓,瓮棺墓普遍被认为是小孩子用的儿童棺木。
仰韶文化庙底沟期的成人瓮棺墓 1.阎村遗址 2、3.洪山遗址
关于成人瓮棺墓的形成,今村佳子女士的解释是:用来埋葬儿童的瓮棺墓是支撑父系群体组织的基本,于是形成儿童和成人都用瓮棺墓埋葬的合葬墓地。这显示了男系血缘群体是社会基础单位的事例。还有,从墓地的分析,可以看出在那些基础单位之间,有逐渐形成的差距。男系血缘群体单位,也就是氏族单位间的差距,会表现在陪葬品的内容上。这表示社会当中,以氏族单位为基础的差距逐渐生成了。
另一方面,这个阶段的群体是由家族扩大形成的,这一点可以由长屋式住屋等聚落构造看出来。长屋式住屋是把有炉子的房间连结一起,形成长排状的长形住屋。河南省邓州市八里岗遗址就出土了新石器时代中期中叶,仰韶文化庙底沟期的长屋式住屋。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期后叶,长屋式住屋普遍存在于河南省淅川县下王岗遗址,或河南省郑州市大河村遗址中了。
仰韶文化后半期的长屋式住屋 下王岗遗址的长屋式住屋的构造与其复原图。
西山遗址的城址遗址。
下王岗遗址中有典型的长屋式住屋,不过,这是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姜寨遗址聚落构造的发展型。姜寨遗址中期,以四个集会场所的大型住屋为中心,中、小型住屋围绕着大型住屋,形成四个群体单位。从这个群体单位的发展情形,可以想象姜寨遗址后期之后的聚落扩大模样。
连结婚姻家族单位的住屋,让家族团结在一起的,就是这种长屋式住屋。而从遗物的组合,可以推定的是:每一间单位住屋,以一组男女组成的婚姻家族为中心,形成一个家庭。这样的家庭成员还会因为婚姻关系而独立,并且为了成立新的家庭而增加住屋,这就是长屋式住屋的增建过程。
以父系血缘为单位,一户家族逐渐扩大的结果,形成了长屋式住屋。这种新住屋结构的出现,与从墓葬分析得到以父系血缘群体为单位的群体构成,明显地有深刻的关连。
围绕着聚落的城墙遗址
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期的末期,聚落有了重大的发展。河南省郑州市的西山遗址,被认为是城址遗址。所谓的城址遗址,指的是用土块筑成墙,把聚落围绕起来的聚落遗址;这样的聚落也被称为城寨聚落或围壁聚落、城郭聚落。这里且将这些称呼统一化,都称做城址遗址。
新石器时代后期,各地普遍都有城址遗址。黄河流域在新石器时代后期,也有城址遗址,为人所知的有:山西省襄汾县陶寺遗址、河南省新密市古城寨遗址、辉县孟庄遗址、淮阳县平粮台遗址、登封县王城岗遗址、郾城县郝家台遗址等等。这个时期包含城址遗址在内的聚落大小,已有层级的差别了。例如古城寨遗址就被长约四六〇公尺×三七〇公尺,高约一五公尺、宽为四〇公尺的巨大城墙围绕着。
最近发现的山西省陶寺遗址的城墙也很巨大,陶寺遗址前期的小城南北就有一千公尺长,东西宽有五百六十公尺,中期的大城更巨大,南北就有一千五百公尺长,东西宽有一千八百公尺。以这么巨大并兼具防御功能的城址遗址为中心,周围环绕着小规模的聚落,而这些小聚落应与大型聚落之间,有着紧密性的连结关系。
城址遗址是新石器时代中期的环壕聚落的发展型,但相对于环壕是为了保护人类免于野生动物的侵袭,并不具有凝聚群体团结的作用,夯土围成的城址遗址则不同。在这个阶段,人类已经会使用石镞之类的武器,由此判断,城墙应该是含有防御性机能的建筑。因机能性聚集在一起的聚落群是扩大的群体的象征,城墙的存在显示了当时聚落群间有战斗、摩擦的情况,而且是相当频繁。关于这一点,将在第八章再做详细说明。
如果把目光转向城址遗址内部的话,遗址内部的住屋像平粮台遗址的那样,除了一般的半地穴式住屋或全地面式住屋,还有有基坛的地面住屋。这样的住屋构造是二里头文化之后的商周时代宫殿或宗庙建筑的前身,也可以看出聚落内部的阶层差距。王城岗城址遗址还发现了建筑物下面有以人为牺牲的奠基坑,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是阶级社会。
新石器时代后期不仅出现了用城墙把聚落围起来的城址遗址,还在陶寺遗址的墓地,看到了阶级差距的发展。那里有约七百座坟墓,而坟墓规模的大小,与陪葬品的多寡几乎成正比。坟墓的规模可以分成大型墓、中型墓和小型墓。其中大型墓只占所有坟墓数量的百分之一,中型墓约占百分之十一,大部分都是小型墓,这样的比例可以说是金字塔型的结构。大型墓有木棺,并拥有一百至二百件陪葬品。
墓内陪葬品除了陶器外,还有玉器或有彩绘的木器。此外,陪葬品还分有无鼍鼓与石磬的甲种与乙种。有这两种陪葬品的大型甲种墓的被葬者的阶层,比没有这两种陪葬品的大型乙种墓的被葬者来得高。鼍鼓是用栖息于长江以南的鳄鱼皮做的鼓;石磬是用石板做成,悬挂起来的敲打乐器。商周时代,因为音阶的不同而变化成复数组合的乐器。
鼍鼓与石磬都是乐器,是商周时代的钟或磬的前身,用于祭祀礼仪时,被视为是祭祀的象征。
陶寺遗址墓葬的阶层构造与陪葬陶器 这些陶器是大型甲种墓,3015号墓的陪葬陶器。
大型甲种墓的陪葬品还有玉钺等象征军事权的物品,被葬者应是握有祭祀权与军事权的群体首长。军事权与祭祀权是商周时代王权的基本,这两种权力在新石器时代后期,就已经萌芽发展出来了。还有已经确定的就是,大型甲种墓的被葬者全是男性,可见这时的社会,已经进展到以男系的血缘关系为核心的阶层构造。另外,大型甲种墓与大型乙种墓的被葬者,在各自墓地内的埋葬位置不一样,并且各有各的配置。从墓地内显示的阶层差和固定且有规则性的配置看来,这个时期的阶层关系是稳定的。
世袭性男系血缘群体成为阶层关系的单位,完全的首长制社会已经这个阶段形成了。
大汶口、山东龙山文化
后李文化与北辛文化以杂谷农耕为基础
山东半岛一直有系统性地与新石器时代前期以来的地域文化相连,不过,观察它与周围地域的关系,可以发现它与黄河中游流域或河北省东南部的陶器文化,也保有一定的关系;到了大汶口文化中期,山东半岛与周围地域的关系甚至扩展到河南省的西部。还有,山东半岛也与长江下游流域有一定的关系,文化性的边界远到淮河之南。往东的话,其文化影响可以扩展到被称胶东半岛的山东半岛东端,甚至达到隔着大海的辽东半岛顶端。
从胶东半岛到辽东半岛,是山东地域与辽东地域的接触地带。
前面已经说过,山东半岛拥有一贯系统的地域文化,这个系统包括了该地域最古老的后李文化、以形成鼎为特征的北辛文化、出现彩陶或白陶黑陶的大汶口文化、以黑陶为主体的山东龙山文化、以褐色陶为主体的岳石山文化。
二次世界大战前,傅斯年先生曾经提出夷夏东西说,夏是黄河中游流域的仰韶文化,夷是山东龙山文化,主张这两种文化是不同地域的文化,来自不同的地域群体。这个见解是从彩陶与黑陶有地域差的观点而来。战后,根据一九五九年河南省陕县庙底沟遗址的调查,发现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的差别,主要来自于层位上的时期差。
黄河下游流域(山东地域)的新石器时代主要遗址。
战前的日本也发生过类似这样的争议。日本的绳文文化与弥生文化原本被认为是不同种的、同一时期史前文化,是并存的文化。但经过京都大学滨田耕作教授在鹿儿岛县指宿遗址的挖掘调查后发现,绳文文化与弥生文化并不在相同的层位,所以应是有时期差,不是并存的两种文化。
仰韶文化与龙山文化也是有时期差的两种文化。不过,正如傅斯年先生所说的,黄河中游流域与山东地区,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系统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和不同的地域群体。
新石器时代前期的后李文化中的山东省临淄县后李遗址,或山东省章丘市西河遗址小荆山遗址,最广为人知的,就是平面的圆角方形半地穴住屋。但是,这些遗址的聚落构造,却还有很多让人匪夷所思之处。这个时期很明显的有聚落墓,小荆山遗址的出土坟墓也被认为有墓葬配置,很多人想详细地分析这样的墓地结构,但在数据不公开,无法进行分析的情况下,确实会有让人不明白的地方。不过,从陪葬品等的情形看来,虽然不能明确地说,但这个阶段是看不太出有阶层差别的同构型社会,所以可以理解为:这个阶段的社会,包含聚落在内,是由具有同构型共同体的群体所构成。
这个后李文化与北辛文化的前期、中期的生业基盘,是以粟为主的杂谷农耕,使用的器具与黄河中游流域、渭河流域一样,以磨盘、磨棒、石铲等华北型农耕的石器为主体。因为聚落或墓葬数据的不足,所以要复原后李文化、北辛文化的社会状态并不容易,不过,从后李文化的事例看来,当时的社会应该是由有同构型与有共同体性的社会群体构成的。
从陶器的构成来看,这两种文化与长江中、下游流域相同,都是用釜做为烹煮器具。不过,北辛文化的陶器,也给位于山东地区西北部的河北省一带,和被称为仰韶文化的后岗文化相当的影响。这是包含陶器的器种、陶器的制作技术在内的复合性文化影响。
大汶口遗址出土的彩陶 这个彩陶壶是大汶口文化后期的东西,壶上有在地化的彩陶纹样。
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期的大汶口文化期,则是受到黄河中游流域的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强烈影响。庙底沟类型的一般性特征,就是拥有花卉纹样的彩陶盆或钵。庙底沟类型的彩陶,在这个时期不仅扩展到东边的山东,还远到了北方的内蒙古中南部,西边则扩散到从渭河上游流域到黄河上游流域的西北地区。不过,并不是庙底沟类型的所有陶器都对外扩散,仅只有彩陶陶器而已。虽然是文化信息的扩散,但也不是所有信息都被扩散了,而是只有表层的信息被扩散。具体地说,这是黄河中游流域的人,以特殊的彩陶盆或钵为媒介,与周边地区的群体不断交流的痕迹。
所谓的交流,其实就是以特殊、且让人觉得贵重的彩陶为媒介做交易,借着提供彩陶的行为,与其它群体进行连结、交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不就是不惜互赠贵重的物品,藉此打开彼此心胸的吗?关于这一点,我想在第八章再做进一步的探讨。总之,从现象上看来,黄河中游流域的仰韶文化庙底沟类型的彩陶,传入了大汶口文化社会,而当地也把制作彩陶的技术吸收消化,并开始制作具有自身特色的彩陶。
创造墓制身分标识与墓葬基本构造的大汶口文化
公元前四千二百年到公元前二千六百年的大汶口文化期,是以安定的农耕生产为背景,扩大阶层分化的阶段。从坟墓内的陪葬品多寡与种类,可以看出阶层差距在逐渐扩大之中。另外,此时的坟墓构造也和以前直接把遗体放入土坑中的土圹墓不一样,出现了将遗体安置在木棺中,再进行掩埋的木棺墓。而比木棺墓更隆重的,还有木椁墓;木棺不是直接埋在地下的土坑中,而是安置在地下的木质房室之中,这就是所谓的木椁墓。大汶口文化后期的大汶口遗址25号墓,就是木椁墓。所谓的木棺与木椁结合的二层台坟墓构造,在大汶口文化前期的后半就已经存在,大汶口遗址二〇〇五号墓,就是这样的坟墓。
大汶口遗址25号墓。
到了山东龙山文化阶段,被厚葬者的坟墓更为隆重。例如山东省临朐县朱封一号墓,这个坟墓内有双层椁室,棺木就放在双层椁室之中。这是二椁一棺的坟墓构造。
日本的木棺墓或木椁墓,是在弥生时代才从大陆传入的。不过,在此之前的数千年前,大陆就已经出现这些墓制了。而坟墓的构造在阶层差距的意识下,有所分别。简单地说按照阶层的高低,可以使用的坟墓依序是木椁墓、木棺墓、土圹墓。后来的商周社会,也延用了这种由身分决定坟墓的墓制及基本构造。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基本构造在大汶口文化时期,就已经存在了。
另外,从江苏省邳县刘林遗址,或同样邳县的大墩子遗址等大汶口文化前期的墓地分析看来,阶层差距化才正要开始,迹象并不那么明确,反倒是看得出年龄阶梯性的要素,所以这个时期更接近同构型社会的状况。不过,属于大汶口文化前期后半,前面提到过的大汶口遗址二〇〇五号墓等,有特殊墓葬构造的二层台坟墓中有丰富的陪葬品,看得出阶层差距正开始明确化。
大汶口文化的特殊陪葬品 1.骨牙雕筒器(大汶口遗址) 2.獐牙勾形器(刘林遗址) 3.龟甲器(大墩子遗址)
大汶口文化中期时,阶层的差距明显化,逐渐确定了阶层的结构。大汶口墓地就是显现出这种结构的实例。大汶口文化中期前半的坟墓规模,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到了中期后半,就开始出现墓圹有大有小的区别。到了大汶口文化后期时,就像墓圹规模有大墓群和小墓群一样,坟墓的分布上也出现差异。这种现象显示:在家系单位上,阶层差距逐渐扩大了。还有,墓圹规模的差别与墓中陪葬品的陶器数量成正比,让人一看就明白被葬者的身分差别。
墓圹的规模与陪葬品的数量,并不能完全表现出被葬者的身分阶层。举例来说:骨牙雕筒器、龟甲器、獐牙勾形器等特殊遗物,大都是伴随男性被葬者的物品。而大型动物的四肢骨头,或把象牙加工成筒状,再施以精致雕刻的骨牙雕筒器,是用来与神沟通时的巫术器具,被认为是祭祀时使用的物品。另外,龟甲器中的骨锥、骨针、小石子,这些东西被认为可能是医疗用的器具。山东省广饶傅家遗址三九二号墓的被葬者,头盖骨上有孔洞,那是被漂亮地治疗后的伤口。
傅家遗址392号墓的人骨上,可以看到外科手术的痕迹(后头部)伤口已经痊愈。
在世界其它地方的史前时代中,也有类似这样的例子。我就看过北欧的史前人骨的头骨上,有类似的、已经痊愈的伤口洞。那应该是清除脑部挫伤引起内出血的手术治疗痕迹。年代比较接近现在的南美印加文明中,被发现有很多这样的伤痕,那些伤痕被认为是战争引起的。如果针灸医术的起源可以上溯到这个阶段的话,这就是一个令人兴致盎然的论题了。
獐牙勾形器是把栖息在水边被称为牙獐的小型鹿的牙,镶嵌在骨制筒上的物体,由被葬者握在手中。因为被葬者将獐牙勾形器握在手中,所以被认为是有避邪作用,可以守护被葬者的瑞符。
总之,不管是与神沟通,还是治病的医术、护身的瑞符等等,都是特殊能力的表现,且不管是否真的具有那样的能力,男性独占了社会上认为能发挥那样能力的器具。而可以主持祭祀礼仪的人,也是男性首长。从上述的这些,可以推测男系氏族社会此时已经形成,而让这个推测更具说服力的,就是男女合葬墓的发现。
合葬墓是男女同时被埋葬的坟墓,一般认为女性是陪同男性殉葬。不过,大汶口遗址十三号墓中,女性被葬者的埋葬位置比男性被葬者略高,从这一点看来,这个合葬墓的男女埋葬时间可能有时间差,也就是说女性埋葬的时间晚于男性。
大汶口文化的男女合葬墓 大汶口遗址13号墓。
到底是同时埋葬,还是有时间差,关系到殉葬这个解释是否合理的问题,也是进行挖掘调查时应该谨慎讨论的问题。不过,合葬墓的话,原则上被葬者一定是男左女右的配置。还有,坟墓的构造、陪葬品的数量与种类,男性基本上都优于女性。
关于合葬墓,从性别上来看的话,基本上是男女合葬的,而合葬者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兄弟亲人,更可能的是有婚姻关系的男女。这种男性在婚姻家族中处于优位的现象,可以解释为这个阶段已经有男尊女卑的社会差距了。以父系血缘组织为单位的社会差距已经开始了。
又,大汶口文化中期的江苏省新沂市花厅遗址有十座大型墓,其中八座内的被葬者除了墓主外,还有殉葬者。例如花厅遗址二〇号墓里,男性被葬者的脚的下方,还有一只狗和两个少年作为殉葬,与墓主同时被埋葬。这个情形明显地表现出,阶层化社会已经到来了。
现在再来说出现在大汶口文化中的彩陶。除了传统的烹煮器具、鼎以外,还有壶、豆(高杯)等一般性的器种。不过,除了上述之外,鬹、杯或背壶等酒器也很令人瞩目。鬹是温酒的器具,杯是盛酒与饮酒的器具。所谓的背壶是,壶身的一侧是平坦的,扁壶身的一侧是鼓起成壶状,两者都是盛酒的器具,因为有一侧是平面的,可以直接接触身体,便于携带。
还有酿酒用的大口尊。大口尊是器壁厚实的瓮。大口尊上面会有形状如火焰或斧的记号,这个记号很可能是各个氏族的标识,用来证明自己与祖先神之间的关联。
大口尊由男系首长直接管理,以酒为媒介,利用酱、杯、壶等器具来进行仪式。男性首长也是掌握巫术或医术的人,他所掌握的医术或巫术可以介入仪礼的行事之中,藉此提高男系首长的权威,促成群体的团结。大口尊上的文字记号是与神沟通的信号,在男系首长的管理之下,男系首长可以借着祭祀祖先神的仪式巩固群体的团结,并可能藉此达到强化生产的目的。
不过,若从统计的角度来看大汶口中期、后期的代表性陪葬品,应该就会发现陶器的陪葬品中,以酒器居多!尤其是大汶口文化后期,那时以高岭土窑烧而成的白陶十分普及。使用白陶的酒器大多是鬹或盉,是有高级感的陶器。在这个阶段里,白陶成为首位的陶器。
以酒器为中心来举行祭祀仪式的大汶口文化中期与后期,大汶口文化的分布范围往西扩展,影响所及到了黄河中游流域。位于河南省郑州的大河村遗址,也可以看到这个文化领域的痕迹。大河村遗址是仰韶文化王湾二期(大河村四期)的文化系统,但是也吸收了扁壶等具有大汶口文化特征陶器。另外,大河村遗址也有因为外婚而来的大汶口人的坟墓,但与仰韶文化王湾二期人的墓地是区隔开来的,可见当时的情况是一边固守着氏族或部族的血统,另一边也会与外族的人通婚、混血。
往大汶口文化的西边扩展(杜金鹏1992年绘制) 大汶口文化后期时,大汶口文化的分布圈已经扩大到淮河上游流域等河南省西部了。(▲是典型的大汶口文化遗址。■是受到大汶口文化影响的遗址)
大汶口文化后期,聚落规模已分为三个等级
新石器时代后期的大汶口文化后期时,社会就像上述的那样,以男系氏族为中心,社会的阶层差距逐渐扩大了。从坟墓的构造与陪葬品的组合,就可以了解到这一点。从新石器时代后期的大汶口文化后期到山东龙山文化期,血缘家族单位的阶层差距,也就是说以氏族为单位的阶层差距更加扩大了,这是以氏族为单位的地域群体决定优劣的阶段。
从平面图看大汶口文化后期的安徽省蒙城县尉迟寺遗址,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椭圆形的环壕聚落,环壕的内部有地面式的住屋,住屋一间间排列连结在一起,是所谓长屋式住屋。这个环壕内共有十二组长屋。这种长屋式的住屋,常见于以淮河流域为中心的区域。在叙述黄河中游流域时就已经说过了,这种长屋式的住屋与家族的扩大有关,也反映出聚落是以相同血缘关系的群体为单位的事实,证明血缘关系是这个阶段的社会基础的证据。
山东大学的栾丰实教授认为在大汶口文化后期的阶段时,聚落规模已经形成了三个等级的阶层构造。到了新石器时代后期的山东龙山文化时,用城墙保护聚落的城址遗址,也在山东地区出现了。从城址遗址的规模来看,所谓的三个聚落等级是:有规模大的、处于中心位置的城址遗址,和宛如卫星城般围绕在大规模城址遗址旁边较小的城址遗址,以及没有城墙的一般聚落。这三个等级的聚落其各自数量,应该就像金字塔型的阶层构造。
区域群体以包括祭祀祖先在内的信仰为核心,把统合区域间的群体为目标,开始统合包含有政治性同盟关系的群体。在这个时候的祭祀活动里,大汶口文化之后的鬹、杯等酒器负担了重要的任务。还有,区域群体间的摩擦,促成了防御用的城墙的发达,被称为镞的战斗用的箭,也成了大型的武器。
在大汶口文化阶段之前,首长的坟墓也和一般人一样,同样葬在群体墓地区。不过,此时的区域群体首长的墓就像山东省临朐县朱封遗址般,独立于群体墓地区之外。也就是说,在阶层差距化的进展中,首长的墓不再安置在之前以氏族为单位的群体墓中,首长的墓与一般成员的群体墓分离,形成新的墓区,而坟墓构造、墓中陪葬品,也与其它的坟墓大不相同。从朱封一号墓、二〇〇二号墓、二〇〇三号墓等首长墓群的形成,就可以看到这一点。
安徽省尉迟寺遗址的聚落。
王油坊类型一直被认为是河南龙山文化之一的区域类型,被发现于河南省东南部的淮河流域。就像王油坊类型也被称为造律台类型一样,在认定其特性时,很容易产生混乱的情形。山东大学的栾丰实教授指出:王油坊类型的分布区域在大汶口文化后期的大汶口文化分布区内,其陶器样式等文化型态,以大汶口文化为基础,诞生了王油坊类型。但近年来王油坊类型的陶器样式,也被纳入山东龙山文化的系统。
还有,王油坊类型的分布领域,也扩展到良渚文化曾极其繁荣的长江下游流域。上海市的广富林遗址的良渚文化包含层的上方,就有属于王油坊类型的文化层。这个迹象显示:当长江下游流域的良渚文化急速衰退后,王油坊类型便从淮河往南扩展了。
长江下游流域的新石器时代主要遗址。
就这一点来看,关于山东龙山文化的领域扩展,东边已经从到山东半岛顶端扩展辽东半岛顶端,西边也从河南省西南部的淮河上游流域,分布到长江下游流域。这样的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型态,在后来诞生于商周社会的二里头文化时期里,对二里头文化的文化要素有很重大的意义。这件事我们会在后面的章节再加以叙述,请读者们暂且记住这一点吧!
马家滨、崧泽、良渚文化
发现稻作栽培的河姆渡遗址与发现水田的草鞋山
长江下游流域的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很难确认。原因是这个地区濒临海边,从冰河期的更新世到全新世时,由于气候暖化,海面上升,这个区域的地形环境在海面达到最大最高期的前后,有着很大的变化。
例如位于上海西边的西湖。这个地方在更新世的时候是谷地,但全新世来临时,海面上升,海水涌入,在这个地方形成海湾。公元前四千五百年,最大最高海面期结束,海水消退,海湾变成沙洲,再经过冲积作用而陆地化,海湾被封闭起来,形成湖泊,直到现在。这个湖泊就是太湖。太湖周围的遗址中,例如草鞋山遗址,被认为遗址的最下层,应该始于公元前四千年之后,这是地形环境安定化以后的遗址。在这之前的遗址就算曾经存在,也消失不见了。
曾经出土大量稻谷的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遗址也有同样的情形。河姆渡遗址是长江下游流域最古老的遗址之一,这个遗址的文化层下面,存在着青灰色黏土状的海成层,从有孔虫或珪藻化石的分析,可以知道这个地方在公元前六千年曾经是海滩或河口地带,在这个阶段之前,海水曾经来到遗址附近,海水消退后,地形环境安定化了,人类开始利用这个地区,形成日后的河姆渡遗址。
河姆渡遗址是新石器时代的遗址,也是公元前五千年到公元前三千三百年的遗址。河姆渡遗址开始于最下层的第四层,遗址周围湖沼众多的原因,就是前面说过的地形环境因素,这样的地形环境正好适合稻作栽培。那个年代是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的,约公元前五千年到公元前四千五百年。河姆渡第四层出土的大量稻谷大部分是栽培稻种,不过也存在着一部分的野生稻种。这显示随着稻作栽培的集体化过程中,在多湖沼的环境中,也存在着野生稻的自然区块,而且也有可能被人类采收。这个阶段里水田还没有出现,人们应该只是利用自然地形与季风气候,及可以称之为天水田的谷地地形来栽种稻子。
由于湖沼众多,采收菱角当作食物也很普遍,捕捉栖息在湖沼周围的小动物,或湖沼中的渔获,也是生活中的重要活动。另外,因为生活环境属于湿地性,所以居住的住屋构造比较特殊,是高床式的住屋。这样的生活形态与华北地区大异其趣,这一点是读者能够实际感受到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