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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从居延汉简戍卒的疾病问题看两汉

作者:高凯 当前章节:9442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3

时期“女户”问题

关于汉代的“女户”问题,国内在张家山汉简公布之前极少有人论及,以致有关“女户”的形成特点、类型和对汉代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几乎成为不为人知的谜团。实际上,日本学者西嶋定生对汉代“女户”问题的研究早在20世纪60年代即已完成④,远远走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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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笑兰、符绍莲:《环境优生学》,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73—76页。

②同上书,第69页。

③李振宏:《汉代居延屯戍吏卒的医疗卫生状况》,《中原文物》1999年第4期;王子今:《居延汉简所见“戍卒行道物故”现象》,《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④[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

学者的前面。随着大量地下简牍材料的面世,国内学者也开始关注与“女户”问题相关的方面。如于琨奇《“赐女子百户牛酒”解——兼论秦汉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从文献与考古发现相结合的角度,论证了"女子"是政府对女性户主家庭的赏赐,是秦汉时期妇女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明显高于后世的表现①。我个人在2002年秦汉史第九届年会提交的《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的“女户”问题》一文,则从张家山汉简的简文出发,对汉代“女户”问题的形成、特点、类型和影响等方面做过一点分析工作。因自惴其弊,一直没有公开发表。此后不久,笔者即从此文中摘出要点,以《《二年律令〉与汉代女性权益保护》为名发表②。此后,随着秦汉史学界以张家山汉简所公布的《二年律令》为研究对象的论文纷至沓来,其中多有就汉简内容而涉及“女户”问题者,由于篇数太多,故此不一一赘述了。然而,纵观前人及今人的研究,尚无从居延汉简中戍卒患病及死亡的角度来探讨两汉时期的“女户”问题者,有鉴于此,笔者就此提出浅薄的见解,以求教于方家。

汉代“女户”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卷3《肃宗孝章帝纪》中唐代李贤为东汉章帝元和二年五月诏令所作的案语之中。汉章帝元和二年五月诏曰:“其赐天下吏爵,人三级。高年、鳏、寡、孤、独帛,人一匹。《经》曰:‘无侮鳏寡,惠此茕独。’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令天下大醐五日。”其中,针对章帝诏令中"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一句和对“女子”身份进行定性的问题,唐代李贤所作的案语认为:“此女子百户,若是户头之妻,不得更称为户。此谓女户头,即今之女户也。天下称庆,恩当普洽,所以男户赐爵,女子赐牛酒。”从而在这里,李贤最早明确提出了“女子百户牛酒”中的“女子”即以女子为户主和汉唐社会都存在“女户”现象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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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于琨奇:《“赐女子百户牛酒”解——兼论秦汉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9年第1期。

②高凯:《(二年律令〉与汉代女性权益保护》,《光明日报》2002年11月2日第5版。

众所周知,在整个两汉时期,涉及赐“女子百户牛酒”的事例开始于西汉文帝即位之初,在此后的西汉武帝、宣帝、元帝、成帝、王莽新朝以及东汉王朝的章帝统治阶段,这样的事例加起来就多达20余次。所以,针对两汉历朝皇帝赐“女子百户牛酒”问题,为《史记》《汉书》《后汉书》作注的注释家仅在文字的理解问题上就产生了三种不同的说法。除了上述唐代李贤所指出的"此女子百户","即今之女户也"的观点之外,尚有《史记•文帝纪》"女子百户牛酒"条下司马贞《索隐》记载“乐彦云:妇人无夫,或无子,不沾爵,故赐之也”的观点与之相近。此外,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史记集解》引苏林语,称此事实际上是“男赐爵,女子赐牛酒。”这里苏林并没有明言"女子"到底是何种身份;其二是同条《汉书音义》引南朝姚察语,云此事实则是“女子谓赐爵者之妻。”至于“百户牛酒”的数量问题,《史记•封禅书》有“百户牛一头,酒十石”的记载。又据《汉书•文帝纪》中“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哺五日”文下所引唐代颜师古注释语,认为:“赐爵者,谓一家之长得之也。女子谓赐爵者之妻也。率百户共得牛若干,酒若千石,无定数也。”

从《史记》《汉书》的记载和汉唐时期为《史记》《汉书》作注的注释家的争议看,我们显然不能对汉代“女子百户牛酒”中“女子”的身份定性问题给予一个确定的答案。然而,随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土及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张家山汉墓竹简》①,对这一问题的模糊认识亦随之明晰起来。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所记录的内容,就是西汉高祖五年到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它为我们提供了西汉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罚体系,是反映西汉初年有关当时政治、经济和复杂社会关系的最原始、最真实的史料。从对《二年律令》内容的分析结果看,关于汉代存在着以女子充当户主、女子可以继承夫爵、子爵和财产等问题,就能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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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户律》和《置后律》里找到许多直接的法律依据。简单而论,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二年律令》中有汉初国家由女子充当户主的法律规定。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简337)善,令孙且外居……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简338),及道外取其子财(简339)”,在法律确立了祖母、母亲在男户主死亡之后的正常权益。其二,对于“为人妻者”是否可以成为户主的问题,《二年律令•户律》反映了汉代“女户”的确立,必须是在家庭中缺乏其他男子为户主的条件下才能完成的法律意志。如具体的简文称:“为人妻者不得为户。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简345)”其三,在《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就“女子”的继承权问题和立户条件也有着数条详细的法律依据。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简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简371)。”关于这种情况,正史中不乏其例。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侯表第四》记载奚涓“以舍人从起沛,至咸阳为郎,入汉,以将军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阳侯,死军事",汉高祖“六年,(鲁)侯涓无子,封母底为侯,十九年薨”,正是这种子死母继现象的真实写照。其四,在《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女子”户可以继承丈夫的爵位。如“女子比其夫爵(简372)”和“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简387)”的规定。其五,关于尚未出嫁的女户主,在出嫁后如何恢复对原有财产的控制和如何恢复其户主身份,《二年律令•置后律》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简384)”的规定。

总之,透过对《二年律令》中《户律》和《置后律》的相关法律简文的简要分析,我们几乎可以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在经历几十年战乱和深刻社会动荡之后,汉初社会不仅存在着大量的以女子为户主的“女户”现象的可能性,而且也正是这些可能性的存在,为汉代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所以,汉初国家在严禁“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的律令条件下,还能够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来严格保护寡妇、女儿、母亲、女同产和祖母在财产继承权和家庭控制权方面的权益,这并不是偶然的历史现象,而是顺应汉代社会时代要求所采取的正常的措施。加之吕后以女性身份登上政治舞台,更推动了这种保护女性立户权和财产继承权的做法。

其次,从以上所罗列的《二年律令》中《户律》和《置后律》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在汉初社会和个人家庭生活中,“女子”不仅拥有依次继承家业的权力,而且还拥有继立成为户主、并组建为汉朝国家法律所承认的正式编户中的一员-—“女户”的权力。同时,结合1999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长沙走马楼吴简《吏民田家莂》中反映嘉禾四、五年租佃国有土地的“女户”有86户之多的情况,这反映了以女子为户主的现象在孙吴初期的长沙郡临湘侯国中亦普遍存在着①;所以,从历史的延续性规律来看,西汉初年到三国孙吴初年的400多年时间里,出现汉初保护“女子”继承权及家庭控制权方面的严密法规与孙吴时期“女户”的普遍存在,都不是历史的偶然性问题,这也充分说明了“女户”现象,实际上是汉魏时期中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再次,从《户律》和《置后律》的相关法律规定看,汉初“女户”的构成至少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孙死,其母而代户”(简338);不过限定其母“令毋敢逐夫父母及人赘及道外取其子财。”(简339)②其二,父死,既“毋子男代户”(简379),又无父亲代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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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

②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母亲可以继立为户主。其三,丈夫死亡,无子男、父母“代户”者(简379),寡妇可以继立为户主。其四,父死,无子男、祖父母、母亲“代户”者,女儿可以继立为户主。其五,孙死,无子男、父母、妻子、女儿、玄孙、祖父者,祖母可以继立为户主(简380)。其六,“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简384)”①。而在确定了“女户”的构成有上述六种类型后,我们大致上便可以认定唐代李贤在《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中所作案语,即汉唐都存在“女户”的观点以及在赐“女子百户牛酒”中的“女子”,是以女子为户主的观点确实是真知灼见!

既然汉代社会存在正如《二年律令》里《户律》和《置后律》中诸多保护“女子”在继承权和家庭控制权方面的详细的法令法规,而且,汉代社会也至少有六种由“女子”建立的“女户”家庭存在;同时,结合从西汉文帝到东汉章帝多达20余条诏令的情况,这都反映了“女户”现象在两汉社会长期存在着。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女户”现象会长期存在着?产生这些“女户”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女户”的存在又对汉代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

如前所述,《二年律令》所记录的内容,反映的是西汉高祖五年到吕后二年即从公元前201年到公元前187年的法律法规,这一时期正是汉初国家确立统治思想、制定安国之策和加强统治基础的重要时期。所以,通过把正史的记载与《二年律令》的内容相结合,我们可以由此透视出西汉初年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诸多信息。而具体到汉初“女户”的产生和长期存在的问题上,我认为虽然其中原因很多,但最为重要的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汉初国家之所以能够制定出一系列烦琐的保护“女子”户权益的律令,是因为存在制定这些律令的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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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1页。

众所周知,早在秦王朝时期即有“女子”出现在经济领域和军事领域的个别现象存在。如为秦始皇所奖掖的“巴寡妇清”:如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记载“巴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营。清寡妇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人不敢犯。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即说明早在秦始皇时期,寡妇清不仅继续了累世的家产,而且继立户主“能守其业,用财自为”;在军事领域里,亦有女子的身影出现:如从《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又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和从《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记载“当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的情况看,秦王朝丁女从事着秦军的后勤保障工作,应与丁男一样承担着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从《二年律令•置后律》“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和“女子比其夫爵”的规定看,不仅仅是汉初从法律上保护以寡妇为户主的“女户”的各项政治、经济和社会权益那么简单,同时,亦说明当时妇女与男子一样拥有封建国家所要求承担的算赋、徭役等社会责任①。同时,1999年9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吏民田家莂》及2003年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所反映的孙吴长沙郡存在大量的女户现象和“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②的简文,既充分说明“女户”现象实际上是汉魏时期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又充分证明了“女户”对国家所应承担的义务与男子相同③。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制定,仅仅是当时社会实况的反映,而不是为了笼络人心、安定社会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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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凯:《《二年律令〉与汉代女性权益保护》,《光明日报》2002年11月2日第5版。

②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82页。

③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

其次,汉初国家之所以制定出一系列烦琐的保护“女子”户权益的律令,还因为汉初国家需要以之来扩大政治和经济统治的基础。

秦末之所以发生大规模的农民起义,直接的原因是秦王朝所实行的横征暴敛、残刑酷法和连年征战的暴政,造成了当时社会“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的人间惨剧①。所以,从秦王朝实行暴政的后果看,秦王朝时期的社会必然就有大批青壮男性战死、累死和病亡之后所留下的大量“女户”家庭。而如上所述,秦王朝时期成年“女子”拥有与丁男一样的封建义务和财产,是具有经济独立性和支配权的群体,如“巴寡妇清”即为一例。所以,西汉的建立,不仅承继了秦的政权,也承继了秦王朝国家的大量“女户”。这些“女户”,既是暴秦的受害者和牺牲品,也是刘邦政权建立过程中的同情者和支持者。汉朝建立后,没有理由不保护她们既得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同时,这些“女户”也是西汉王朝国家赋役的征发对象。因此,汉初国家所制定出的保护“女子”户权益的律令,不仅符合汉朝国家的政治利益,也符合汉朝国家的经济利益。

再次,从西汉文帝到东汉章帝的260多年的时间看,以女子为户主的现象长期存在,这其中的原因除了男性户主不断有正常死亡的情况外,还因为两汉社会经常发生战争和动荡以及在平常边关戍守中因士卒的疾病而造成男性户主大量死亡。关于这一点,前文论证的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戍边士卒的十分严重的疾病问题,即可为我们说明两汉时期“女户”现象的大量产生提供了很好的佐证。因为,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仅仅是汉代庞大的西北边关防御系统的一个缩影。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大量而长期存在着的“女户”问题,实际上是两汉时期国家与匈奴、鲜卑、羌之间的战争和两汉时期边关士卒与恶劣生存环境抗争下的必然产物。

于此,在两汉时期的边关戍守制度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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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64《贾捐之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2833页。

如前所述,汉代“女户”与男子一样,拥有对封建国家的相同的赋役义务和权利。而《汉书•晁错传》“募民徙塞下”的上奏,确实言及“募民”中有“寡妇”存在。其言称“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人情非有匹敌,不能久安其处”中所谓“其亡夫若妻者”,即指寡妇;其后两汉王朝凡募刑徒戍边,除了以“妻子自随”处理刑徒妻子和刑徒子女徙边的问题外,对于刑徒中的女刑徒没有明显不用戍边的优待政策出现。如《后汉书•明帝纪》记载永平六年(公元63年)诏令称“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因,减罪一等,勿答,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著辽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亡命者,令赎罪各有差。凡徙者,赐弓弩衣粮。”

然而,东汉时期自章帝之后,女刑徒戍边政策有所改变。据《后汉书•章帝纪》记载,到东汉章帝建初六年(公元81年),政府规定“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答,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即明确规定女刑徒不用戍边而“输司寇作”,从事“使择米白粲粲然”的劳作①。又《后汉书•章帝纪》记载,元和元年(公元84年)再次下诏称”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妻子自随,占著在所。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以上,皆减本罪一等,输司寇作。”《后汉书•安帝纪》记载元初二年(公元108年)亦下诏称“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亡命死罪以下赎,各有差。其吏人聚为盗贼,有悔过者,除其罪。”而从章帝两次诏令到安帝时期再次下诏,除说明刑徒戍边,“妻子自随”已成定制之外,女刑徒不用戍边也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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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3《章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第143页。

为定制。然而,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看,从西汉武帝元鼎年间初置“张掖、酒泉郡”,到东汉安帝、顺帝时期将陇西、安定、北地、西河、上郡等郡治和辖民内迁至渭水流域和山西中部,其间经历了二百多年的历史。在此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有汉武帝大举“募民徙塞下”之举,如《汉书•武帝纪》记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的记载,但这并不代表所募之民和刑徒及其"妻子自随"可以完全替代了边关戍卒的存在。关于这一点,从所有的居延汉简中仅能找到65条载有戍卒家庭人口的资料①,由此便可窥其一斑。即使不排除其中有简文缺损的问题,亦可说明两汉时期以“妻子自随”的“募民徙塞下”的规模相当有限。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即使两汉时期不断有所募之民和刑徒战死与病亡于边关,由此而形成的“女户”数量应当也是比较少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由两汉国家统一调发的边关戍卒因战争和病死所造成的“女户”问题应是大量存在的。事实上,居延汉简戍边士卒疾病问题的严重性,即说明当时戍边士卒的非战斗减员是十分惊人的。单把前引《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三年“减陇西、北地、上郡戍卒半”和与《汉书•武帝纪》记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的记载与《汉书•食货言》所言汉武帝元鼎年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的记载结合来看,汉武帝元鼎年间“陇西、北地、上郡”此三地应有至少100万人屯戍者。“北地、上郡”因位于有森林分布的鄂尔多斯高原上,地理环境应比“陇西”优越一些。如以敦煌汉简中(简779)所记“春时风气不和”、(简1448) “方春不和时”和(简1409B) “莫乐于湿莫悲于寒”的记载看②,两汉敦煌地区戍边士卒所处的恶劣地理环境当与居延地区相似。而按当时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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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贾丽英;《从居延汉简看汉代随军下层妇女生活》,《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

②王子今:《居延汉简所见“戍卒行道物故”现象》,《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戍边士卒3%的病死率计算,此时汉武帝元鼎年间,每年也至少会有3万人死于疾病。以《汉书•武帝纪》记载元狩三年“减陇西、北地、上郡戍卒半”,每年地处“陇西、北地、上郡”的戍边士卒至少也有50万人,以3%的病死率计算,每年也会有1.5万青壮戍边士卒非战斗减员。如再加上战斗减员的戍卒人数,每年就会出现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所以,从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看,单单因戍边士卒的疾病而造成的病亡戍边,会使两汉时期每年平添成千上万户的“寡妇”,即出现成千上万户的“女户”问题。可见,两汉时期“女户”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背景。

总之,从汉初国家制定出一系列保护“女子”户权益的律令和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看,汉初及其后两汉时期,国家存在大量“女户”现象并不是偶然的,而应是两汉国家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必然反映。同时,与产生汉代“女户”问题的原因相关,汉初相关律令的颁布和“女户”现象的存在,也至少对两汉王朝数百年时间的统治和汉代社会产生了三个方面的影响:

其一,汉初国家所制定出的一系列保护“女子”户权益的律令,虽不同于《汉书•高帝纪》记载的从高祖五年(前202年)到高祖十二年所采取的发展生产、安定社会和轻徭薄赋的一系列政策,但从实质上来看,《二年律令》所包含的内容,无疑会起到安定军心和民心的双重作用。所以,这些律令虽然不为正史所记载,但无疑会对汉初国家所采取的启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安定的措施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同时,汉初国家所制定的这些律令与西汉文帝即位之初直至东汉章帝统治时期所采取的赐“女子百户牛酒”的诏令,在政策精神的制定上也具有历史的连贯性。

其二,从西汉文帝即位到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时期,历时265年,其间在文帝、武帝、宣帝、元帝、成帝、王莽新朝以及东汉王朝的章帝统治时期里,一共颁布赐“女子百户牛酒”的诏令达20多次。这些诏令的颁布,一方面反映了汉代社会“女户”现象长期和大量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量产生“女户”现象的不良社会背景仍长期存在着。

其三,汉代国家所实行的赐“女子百户牛酒”的政策,往往成为统治者施行德政或弥补政策过失的补救性措施。从西汉文帝到东汉章帝元和二年的260多年里,颁布赐“女子”诏令最多者要数西汉宣帝时期的十次和汉元帝时期的六次。以汉宣帝统治时期为例:宣帝作为汉武帝的曾孙,他和汉昭帝都承继了汉武帝时期国家基础出现严重动摇后的烂摊子,虽然昭、宣两帝都采取一系列发展生产、稳定民心和缓和矛盾的措施,汉代社会又出现了“昭宣中兴”的局面,但是来自西北边陲的匈奴入侵和西羌叛乱等巨大战争压力以及国内水旱灾害频仍的事实,始终困扰着汉宣帝,所以,屡屡采取赐吏民爵位和赐“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的优抚政策,对于汉代国家笼络百姓、安定社会和缓和社会矛盾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至于元帝时期亦曾六次实行赐“女子百户牛酒”的举措,这应与汉代所实行政策的连续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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