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诸位先生的讨论都很有启发性。而且,纵观各位对女子“多前”问题的讨论看,葛剑雄的意见无疑是具有说服力的。然而,尽管如此,以上诸文还有两个问题是没有给予充分注意的:一,无论是传世文献的记载,还是地下出土文献的记载,都反映出秦汉时期的女子也是赋役对象的问题;这就是说,尹湾汉墓简牍《集簿》所反映的男女性别问题完全属实,当时地方政府既不用隐瞒少报男子的数量,也不必因为男女赋役有免状况不同而隐瞒少报女子的数量。二,按葛剑雄的观点看,即使尹湾汉墓《集簿》中反映的性别比为103.1,与世界范围内常
见的男106:女100的性比例来比较,尹湾汉摹反映的男103.1:女100的性比例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上;但以当时的历史背景与东海郡所处的地理环境看,这种尹湾汉墓所反映的东海郡的人口性比例值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关于这两点,我拟提出浅薄的见解,以求教于方家。
首先,关于秦汉时期女子也是国家赋役对象的问题,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实。
(一)根据《史记》《汉书》,秦汉时期女子多有服兵役的记载。王子今从女子从军现象的角度做过研究①。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秦始皇时期“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史记•项羽本纪》记载“汉之三年……汉王夜出女子荥阳东门,被甲二千人,楚兵四面击之”;《汉书•贾捐之传》记载汉武帝时期“北却匈奴万里,更起营塞,制南海以为八郡,则天下断狱万数,民赋数百,造盐铁酒榷之利以佐用度,犹不能足。当此之时,寇贼并起,军旅数发,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鄣,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遥设虚祭,想魂乎万里之外”;又《后汉书•郑太传》记载“关西诸郡,颇习兵事,自顷以来,数与羌战,妇女犹戴戟操矛,挟弓负矢,况其壮勇之士,以当妄战之人乎!其胜可必”。从以上所列举的传世文献的记载来看,秦汉时期女子服兵役的情况中既有从事后勤保障的“丁女转输”“为士卒衣补”等类别,又有女子“被甲”“乘亭鄣”等直接参与战争的类别。同时,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在传世文献记载之外的居延汉简中找到许多例证,如:(简E.P.T40:18) “第廿三部建平三年七月家属妻子居署省名籍”;(简E.P.T65:134)《戍卒家属居署名籍》;(简185,13)《卒家属在署名籍》;(简58.15A) “□官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责隧”等,均表明两汉时期居延地区的戍卒家属也有从事与边关戍守相关的职责。
(二)从《史记》《汉书》的记载看,秦汉时期女子也是徭役的重要对象:如《汉书•高祖纪》记载:高祖八年春“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关于这一点,颜师古亦称所谓“勿事”,即为“不役使也”;应是
————————
①王子今:《女子从军史》,军事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54—63页。
奖励产妇生育的一种措施。又如《汉书•惠帝纪》记载“三年(公元前191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汉书•惠帝纪》记载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 “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再如《汉书•平帝纪》记载元始元年“复页妇,乡一人”的举措等,均证明秦汉时期的女子是承担国家徭役的重要对象之一
(三)秦汉时期的女子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从《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始皇时代的“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的掌管家资巨万,“能守其业,用财自卫”的“巴寡妇清”,到《汉书•文帝纪》记载“女子百户牛酒”再到在整个两汉时期,从西汉文帝即位之初赐“女子百户牛酒”之后的西汉武帝、宣帝、元帝、成帝、王莽新朝以及东汉王朝的章帝统治阶段,加起来就有23次之多。同时,在《史记》《汉书》之外,地下出土文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亦反映出汉代女子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从对《二年律令》内容的分析看,汉代存在着以女子充当户主、女子可以继承夫爵、子爵和财产等权利,且能够在《户律》和《置后律》里找到许多直接的法律依据。简单而论,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二年律令》中有汉初国家由女子充当户主的法律规定。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简337)善,令孙且外居……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毋敢逐夫父母及入赘(简338),及道外取其子财(简339)”,在法律确立了祖母、母亲在男户主死亡之后的正常权益。其二,对于“为人妻者”是否可以成为户主的问题,《二年律令•户律》反映了汉代“女户”的确立,必须是在家庭中缺乏其他男子为户主的条件下才能完成的法律意志。如具体的简文称:“为人妻者不得为户。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简345)”其三,在《二年律令•置后律》中,“女子”
的继承权问题和立户条件方面也有着数条详细的法律依据。如《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369)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简370)以大母与同居数者(简371)。”关于这种情况,正史中不乏其例。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侯表第四》记载奚涓“以舍人从起沛,至咸阳为郎,入汉,以将军定诸侯,四千八百户,功比舞阳侯,死军事”,汉高祖“六年,(鲁)侯涓无子,封母底为侯,十九年薨”,正是这种子死母继现象的真实写照。其四,在《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女子”户可以继承丈夫的爵位。如“女子比其夫爵(简372)”和“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简387)”的规定。其五,关于尚未出嫁的女户主,在出嫁后如何恢复对原有财产的控制和如何恢复其户主身份,《二年律令•置后律》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简384)”的规定。可见,汉代女子在经济上有授田宅、继承夫爵和财产,并成为家庭户主的权力。而这一点,1984年所发现的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中出土《先令券书》的内容可以证明之①。
其次,按葛剑雄的观点看,即使尹湾汉墓《集簿》中反映的性别比为103,1,与世界范围内常见的男106:女100的性比例比较,尹湾汉墓反映的男103.1:女100的性比例仍然处在较低水平上;但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这种尹湾汉墓所反映的东海郡的人口性比例值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
——————————
①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陈平:《再谈胥浦《先令券书〉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载《百年来简帛发现暨长沙吴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长沙》2001年第8期。
按照世界绝大多数民族的初生婴儿正常的性比例结构是男106:女100的标准看,尹湾汉墓简牍《集簿》中男女所反映的性比例为男103:女100的情况,这似乎显示东海郡有男性稍稍偏少的倾向。然而,关于西汉元延年间东海郡没有男子数增加的问题,实际上是完全可以解释的。例如:朱绍侯《〈尹湾汉墓筒牍〉是东海郡非常时期的档案资料》①文的研究成果,即可解释这一问题。朱先生利用尹湾汉墓简牍中所提供的资料研究发现:不仅当时东海郡都尉的官秩高于郡太守;而且、东海郡有12个小县也设有两个县尉,所以,通过种种迹象的判别,朱绍侯先生从“东海郡的官职提升多与镇压山阳铁官苏令暴动有关及大量获流与武库储存过量兵器等反常情况”得出《尹湾汉墓简牍》是东海郡非常时期的档案文献的结论。同时,以朱先生的论证和结论看,东海郡临近山阳,而成帝永始三年(公元前14年),山阳暴发了铁官徒的暴动。由于这次暴动“经历郡国十九”,肯定会牵涉东海郡的防务,所以,东海郡男女性比例偏低的状况,应与苏令暴动和与镇压暴动所造成的男性大量死亡有关。关于这一点,《汉书•成帝纪》记载永始三年“十二月,山阳铁官徒苏令等二百二十人攻杀长吏,盗库兵,自称将军,经历郡国十九,杀东郡太守、汝南都尉。遣丞相长史、御史中丞持节督趣逐捕。汝南太守严诉捕斩令等”即明证。
同时,东海郡元延年间(公元前12年一公元前9年)男女性比例偏低的原因,还应与西汉末年徭役负担沉重,造戍卒徒“死者连属”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正如《汉书•成帝纪》所记载永始元年秋七月和永始二年十二月的两条罪己诏。其中永始元年秋七月,诏曰:“朕执德不固,谋不尽下,过听将作大匠万年言‘昌陵三年可成’。作治五年,中陵、司马殿门内尚未加功。天下虚耗,百姓罢劳,客土疏恶,终不可成。朕惟其难,怛然伤心。夫‘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其
————————
①朱绍侯:《《尹湾汉墓简牍》是东海郡非常时期的档案资料》,《史学月刊》1999年第2期。
罢昌陵,及故陵勿徙吏民,令天下毋有动摇之心”;又《汉书•成帝纪》记载永始二年十二月,诏曰:“前将作大匠万年知昌陵卑下,不可为万岁居,奏请营作,建置郭邑,妄为巧诈,积土增高,多赋敛繇役,兴卒暴之作。卒徒蒙辜,死者连属,百姓罢极,天下匮竭”,这些均可反映汉末徭役负担沉重乃至无以复加的事实。
最后,东海郡男女性比例偏低的原因,还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东海郡所在地区位于北半球暖温带,气候宜人,非常适合人类生产与生活,加之面朝大海,沿海有大片滩涂地,可以十分方便地为东海郡的居民提供大量的富含微量元素锌、碘等有利于减少妊娠妇女死亡率的生命元素。
根据国内外医学研究的大量成果,人体锌在妇女妊娠中确实有着巨大的作用,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孕妇缺锌,易造成胎儿畸形、弱智或成长缓慢,从而增加孕妇流产等妊高征的机率。事实上,锌是生命从受精卵演发到一个成人的重要因素。足月分娩的正常婴儿共含锌60毫克左右,约为成人含锌总量的1/4-1/2,这与胚胎及胎儿细胞分裂和分化迅速有密切关系①。动物实验和人体观察均发现妊娠期缺锌可导致下一代先天畸形,同时观察到血锌低的孕妇常伴有产程异常、新生儿出生体重低、早产或过期妊娠等并发症②。(二)孕妇缺锌,易增加孕妇早产、过期妊娠等机率:1992年3月至7月第一军医大学妇产科随机选择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207例,且妊娠期无服食锌制剂者,年龄22—32岁,孕龄33—41周单胎初产妇为调查对象,并在通过血清锌的检测后发现,这些孕妇可明显分为高锌组与低锌组;此两组孕妇在分娩时,出现异常分娩并发症(如子宫收缩乏力、产程异常、产后出血等)也有明显的差别:其中高锌组91例中出现异常分娩者32例,剖宫产者
————————
①付立杰等:《畸胎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67-268页。
②安笑生、符绍莲主编:《环境优生学》,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第68—69页;钟梅等:《妊娠分娩期母血清锌与异常分娩的关系》,《中国优生与遗传杂志》1994年第4期。
5例;高锌组中出现异常分娩的比例为35.16%。低锌组106例中有59例属异常分勉者,16例剖宫产者;异常分娩者占低锌者的55.66%。分娩正常与否决定于三大因素,除产道和胎儿外,以子宫收缩力为主的产力是主要因素,分娩的正常进展和母婴的后果主要取决于子宫肌的功能。本调查发现,妊娠后期及分娩期低血锌孕产妇易发生异常分娩,其剖宫发生率也高于对照组,说明母血锌水平对维持正常分娩起着重要的作用;西安医科大学以妊娠晚期妊高征患者32例,平均年龄25—29岁,平均孕周35—40周与34例妊娠晚期正常分娩的孕妇为对照,发现妊高征患者血清锌明显低于对照组,而且血清锌水平越低,妊高征越严重,胎儿宫内生长迟缓的发病率也越高;而血清铜与对照组无显著性差异①。(三)孕妇缺锌,可造成孕妇和婴幼儿免疫力下降,易感染病毒,造成死亡率提高:在延续几千年的中国社会里,妇女分娩时多由无任何医学知识的妇女接生,直到20世纪初妇女生产仍处在相当落后的状态,“产妇常因难产、出血而死亡……因破伤风导致的新生儿死亡率高达50%—70%”②;“1920—1930间,全国共有20万旧式接生员分布全国,当时产妇死亡率高达14.9‰……婴儿死亡率为250‰—300‰,其中近半数死亡,为破伤风感染。……早在1897年,我国已有妊高征的病例报道,当时的发病率为1/71,死亡率为12.1%,多数无产前检查。”③另通过测定:孕妇缺锌还会使孕妇免疫防御机能下降、羊水抑菌能降低,羊膜易受感染,易造成胎膜早破、流产增多等④。从以上医学研究三个方面看,东海郡由于面朝有丰富渔业资源的大海,可以为居民提供大量富含生命元素锌、碘等有利于妇女妊娠的微量元素,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成年妇女的死亡率。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尹湾汉墓《集簿》中
——————————
①高峻等:《妊高征患者血清钙、镁、铜、锌和铁含量的测定》,《西安医科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②曹泽毅:《中华妇产科学•绪论》,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③同上书,第212页。
④岑汉群、凌梅秀:《微量元素与妊娠并发症的关系》,《广东微量元素科学》2005年第1期。
所反映的男女性比例偏低的问题完全可以解释。
总之,西汉末年东海郡牵涉对山阳铁官徒苏令暴动的镇压和成帝鸿嘉(前20一前17年)年间以来日益沉重的徭役负担,必然造成丁男丁女徭役频率增多。其次,由于丁女多从事后勤保障等低伤害性工作,而丁男多从事重体力的劳动以及直接参战,这必然造成丁男大量死亡。同时,从医学研究的成果看,由于东海郡面朝有丰富渔业资源的大海,可以为居民提供大量富含生命元素锌、碘等有利于妇女妊娠的微量元素,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成年妇女的死亡率。所以,从以上三个角度看,尹湾汉墓《集簿》中所反映的男女性比例偏低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