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反映的“女户”情况
从目前的情况看,关于三国孙吴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利用吴简所提供的材料来研究者,仅有高凯的《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例》③、于振波的《走马楼户籍性别与年龄结构分析》④和高凯的《从吴简蠡测孙吴初期临湘侯国的疾病人口问题》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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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农业地理》,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版,第120—122页。
②邹逸麟:《中国历史地理概述》,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③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例》,《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
④ 于振波:《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看其户籍中的性别与年龄结构——兼论户与里的规模》,《台大历史学报》2004年第34期。
⑤ 高凯:《从吴简篮测孙吴初期临湘侯国的疾病人口问题》,《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
篇文章;而且,如前所述,这三篇文章所利用的材料不尽相同。有鉴于此,我们不妨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吏民田家莂》中所涉及三国孙吴长沙郡的“女户”情况做一重新地统计与分析,或可有助于对这一时期人口性比例问题的形成特点、类型、与疾病人口的关系和对孙吴长沙郡地区人口繁衍所产生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
通过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吏民田家莂》所涉及户主姓名的具体统计,我们发现:简文除了提供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姓氏有敖、毕、蔡、曹、昌等多达160多个姓氏的信息之外,还提供了嘉禾四、五年两年141个不同里丘中共计有“大女”87户的信息。其中姓名皆全的大女有:李还、五市、黄布(2人)、利妾、廖思、左玉、唐妾(2人)、蔡糜、烝兼(2人)、张妾(2人)、烝汝、潘茑、由合、黄昌、娄系、李思、郭妾、谢领、何素、朱妾、谢妾、五妾、刘妾(3人)、谢忩、杨妾、谢烝、蔡妾、文妾、谷仨、赵陵、李金、张河、李婢、梅端、烝肥、黄妾(4人)、周张、文旨、番朱、石黑、潘银、李阿、烝殷、田柘、黄番、钱任、烝愁、区银、李妾、黄情、区采、吴员、廖姑、谢阿、烝沽、郑满、刘紫、刘蚕、李姑(2人)、陈命、唐忩、周妾、烝锯、谢勉、吴还、周悬、卫蔡、高禄、唐堆和姓名不全的“大女”户八则。此外,大女“烝兼”在利丘嘉禾四、五两年田家莂都曾出现,只是佃田亩数相异,怀疑为同一人,故此已公布的《吏民田家莂》简中至少有以“大女”为户主的租佃户86户。
据考证,吴简不仅是长沙郡临湘侯国吏民租佃国有土地的契约,而且还是官府收受田家纳税米、布和钱的凭证①。所以,吴简作为受当地严格保护的政府档案,它所提供的各方面材料具有很高的真实性。尽管吴简存在正如整理小组在初步研究中所已经发现的它“不是某几个乡的田家就的全部,而只是其中一部分”的问题②,但它仍然收集了孙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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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二》,《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②走马楼吴简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禾四年、五年涉及长沙郡临湘侯国约141个不同丘里、总数达2300多条的字数不等的简文。
前四史的诸多记载和地下简牍材料表明,从先秦、秦汉,再到三国时期,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都十分严格,男性是维系家庭和血缘关系的根本所在,妇女的地位则相对低下。妇女除了要遵守“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礼教外,在先秦时期,妇女甚至连私名的权利都没有。两汉以后,虽然史籍中出现了妇女的私名,如班昭、蔡琰等,但妇女姓名皆全的现象仍不普遍。如《居延汉简甲乙编》①和范晔《后汉书•列女传》所记。因此,像吴简中出现如此大量的妇女私名,甚至以妇女充当户主租佃国有土地的实例,在存世典籍和已出土地下材料中都是极为少见的。
从文献记载的情况看,以女子充当户主的现象从秦汉时期开始即已存在。但是,这一点最早是由唐代李贤所提出的:在《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元和二年五月诏之下所引按语,针对章帝诏令中“加赐河南女子百户牛酒”一句,李贤认为:“此女子百户,若是户头之妻,不得更称为户。此谓女户头,即今之女户。”从而在这里,李贤最早提出了“女子百户牛酒”中的“女子”即以女子为户主和汉唐社会都存在“女户”现象的观点。那么,汉代社会是否真的存在以女子为户主的“女户”现象呢?这种现象与孙吴时期长沙郡所出现的以“大女”充户主、租佃国有土地的现象有何内在联系呢?
首先,从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所公布的法律条文内容看②,早在西汉初年,社会就存在一系列严格保护“女子”在继承权和家庭控制权方面的详细的法律法规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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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②参见高凯《二年律令与汉代妇女权益保护》(《光明日报》2002年11月2日第15版)和高凯的“2001中国秦汉史学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参会论文《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的“女户”问题》中相关论点。
③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55-56页。
在《二年律令•户律》中简337、338号规定当儿子为户主时儿子死亡,在其母不得驱逐丈夫的父母、招郎入赘和不得私下处置儿子的财物的情况下,该户可以由“其母而代为户”主。又如《户律》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简345)。”即国家明确制定“为人妻者”不得另立户头;而要成为真正的“女户”主,其先决条件必须是不为“人妻”。这就充分证明:汉代“女户”的确立,必须是在家庭中缺乏以其他男子为户主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同时,《二年律令•置后律》就“女子”的继承权问题和立户条件也有着数条详细的法律依据。如简369、370、371号简文规定,国家对待因公受伤致死的男性,可以“令子男袭其爵”并继立为户主,在无子男、父、祖父、男同产的情况下,其女儿、母亲、女同产、妻子和祖母依次享有继承爵位、充当户主的权力。又如《置后律》简379、380号简文规定男户主死亡后,应由“子男代户”,在无子男、父、孙、耳孙的情况下,其母、寡妻、女儿及祖母,依次享有继承权和充当家庭户主的权力。关于尚未出嫁的女户主,在出嫁后如何恢复对原有财产的控制和如何恢复其户主身份的问题,《置后律》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此不难看出:西汉初年由政府制定的《二年律令》,不仅给了我们证明唐代李贤认为汉唐都存在“女户”的观点以及在赐“女子百户牛酒”中“女子”即以女子为户主观点的正确性的证据,而且也反映了在经历几十年战乱和深刻社会动荡之后,大量的男性死亡,从而使得汉初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以女子为户主的“女户”现象成为可能①。
其次,在整个两汉时期,涉及赐“女子百户牛酒”的事例开始于西汉文帝即位之初,在此后经历了从西汉武帝、宣帝、元帝、成帝、王莽新朝再到东汉王朝的章帝元和二年,历时265年的统治时间,其间一共颁布赐“女子百户牛酒”的诏令多达23次。这些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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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高凯《二年律令与汉代妇女权益保护》(《光明日报》2002年11月2日第15版)和高凯的“2001中国秦汉史学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与会论文《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的“女户”问题》中相关论点。
的颁布,一方面反映了汉代社会“女户”现象长期和大量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量产生“女户”现象的不良社会背景仍长期存在着①。
再次,两汉与三国,虽属两个不同的时期,但两者之间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联系不仅仅是三国时期与东汉时期在时间上所具有的密不可分的承续关系;更为重要的是魏、蜀、吴三国为了昭示各自在政治上的正统地位,纷纷采取了承袭汉统的措施。以孙吴政权为例:在吴简当中出现了建安二十五年至建安二十八年等东汉献帝时期的年号②,而事实上,东汉献帝建安年号只有25年;吴简中之所以有建安二十五年之后的年号,是因为孙权为了标榜自己的正统地位而否定曹丕代汉后在纪年方面的正统性。试想一下:孙权在曹丕代汉、东汉王朝已正式灭亡的情况下,仍然延续着东汉王朝的建安年号,那么,为了达到昭示自己正统地位的政治目的,对于东汉王朝所遗留下来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孙吴政权会轻易地放弃吗?!应该是不会的。所以,从历史的延续性规律来看,西汉初年到三国孙吴初年的400多年时间里,以“女子”为主体的特殊户籍和保护“女子”继承权及家庭控制权方面的严密法律法规都一直存在着。
总之,结合反映汉初法律的《二年律令》和正史相关记载与吴简所反映的材料看,吴简中以“大女”为户主、租佃国有土地的特殊户籍,应是两汉时期长期存在和受到政府严格保护的“女户”的延续。只是汉初出台的是保护“女子”继承权和家庭控制权的法律法规,在正史中记载的“女户”实例不多;而吴简则提供了86户有关“女户”姓名、住址、佃田和交纳租税数量等详细的实例材料,所以显得尤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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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高凯《二年律令与汉代妇女权益保护》(《光明日报》2002年11月2日第15版)和高凯的“2001中国秦汉史学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与会论文《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的“女户”问题》中相关论点。
②宋少华、王素:《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高敏:《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高敏以唐代许嵩《建康实录》中的相关记载,认为孙吴确实采用了建安二十五至二十八年的纪年方式。
贵。同时,对照汉代《二年律令》所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的法律条文看,吴简中存在大量的以“大女”为户主的现象,实际上意味着孙吴初期长沙郡中存在着成年女子或因丈夫死亡或因过剩而形成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而关于这一结论,亦可从就2003年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所提供的户籍简中疾病人口的统计与分析的结论来侧面证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