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自20世纪中叶到21世纪初的50年里,大致有以下学者从人口史研究的角度,关注过汉初的人口政策问题:陈彩章《中国历代人口变迁之研究•人口增殖》一章中谈及西汉初年的人口政策,他认为:“西汉一代,人口激增,其主要原因,除升平之日较多外,为当时帝皇之奖励早婚与发展农业,高祖之后为惠帝,惠帝在位积极采取人口增加政策。依当时之法律,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有罪,罚出五算;而产子者或二岁之间免役使,或复三年之算,怀妊者与谷二斛。①”中国台湾学者马先醒在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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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彩章:《中国历代人口变迁之研究•人口增殖》,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8页。
读硕论文即《汉代人口研究》(1966年5月),其中第一章 “汉代人口理论与户政”中即有“汉代人口政策”一节①;因地理分隔和时间久远,未知其详。复旦大学吴申元《中国人口思想史稿》主要谈中国历史上个人的人口思想,而很少涉及历代王朝国家所奉行的人口思想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人口数量变化的原因》第四节“政治制度”,从法令政策、赋役制度和刑法制度三方面谈及汉初的人口政策,不过,他认为“西汉惠帝六年(前189年)就形成了法令:女子年画在十七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而不嫁的,按五倍征收算赋”,遍查《史记》《汉书》未见其出处③。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中国通史•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第四章“西汉皇朝的建立和巩固”中谈及汉初恢复生产、鼓励生育的措施④。王育民《中国人口史•秦汉时期人口大发展》中第二节“西汉人口发展的三个阶段”谈及了“汉初恢复生产和鼓励人口增殖的措施”⑤,具体而论,他将恢复农业生产秩序,推行早婚、奖励生育和加强户籍管理联系起来,认为“汉初恢复生产和最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到文景时期大见成效”⑥。以王育民对汉初人口政策的论证看,此书应是上述各书论述最全面者。高凯《论中国古代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认为汉初因秦王朝及楚汉战争而造成了男多女少的性比例问题,所以,他认为:惠帝六年诏令除可鼓励早婚早育外,还反映了惠帝极为反感社会上以未婚女子为奇货,借婚姻之机横加邀财的做法⑦。姜涛《历史与人口——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中“不孝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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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福助:《马先醒与台湾地区的简牍学》,载中国文化大学文学院、简帛学文教基金会筹备处《简牍研究集刊——第二届简帛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4年,第80页。
②吴申元:《中国人口思想史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③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人口数量变化的原因》,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9页。
④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中国通史•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
⑤王育民:《中国人口史•秦汉时期人口大发展》,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9页。
⑥同上书,第87页。
⑦高凯:《论中国古代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史学月刊》1998年第3期。
无后为大——传统人口的婚姻与家庭结构”一章的“法定婚龄的历史演变”一节中,谈及汉初以增赋的方式迫使人民早婚。即惠帝六年(前189年)“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并以《汉书》记载皇室早婚和居延汉简反映15岁“大女”均已嫁为人妻来说明其观点①颇具说服力。路遇、滕泽之《中国人口通史》(上)在第二章 《秦汉三国时期人口•西汉》部分专列“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措施”一节,阐述西汉初年的人口政策:(一)实行早婚:惠帝六年(前189年)“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二)奖励生育:高帝七年(前200年)“民产子复勿事二岁”;(三)安排军队复员。高帝六年(前201年)“兵皆罢归家”;(四)召集流民还乡;(五)释放奴隶:“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②。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 《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导论》中第二章“中国人口史的研究领域和具体内容” 第三节 第六项“人口理论、人口思想和人口政策”中谈及汉初的人口政策问题,以高帝七年(前200年)诏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及惠帝六年(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来说明汉初“调节人口自然增殖的政策”③。袁延胜《汉代生育思想初探》是从两汉时期来讨论生育思想的,其中涉及汉初人口政策,沿袭了前人对高帝七年和惠帝六年两诏令均属人口增殖思想的旧观点,而缺乏相应的学术回顾④。另有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⑤,袁祖亮《中国古代人口史专题研究》⑥等,或因侧重点不同,均未言及汉初的人口政策问题。
纵观学者们对汉初人口政策的评价,大都肯定了汉高祖七年和惠帝六年的诏书对汉初人口繁衍的巨大推动作用,然而,关于汉惠帝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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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姜涛:《历史与人口——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0页。
②路遇、滕泽之:《中国人口通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0-82页。
③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册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9页。
④袁延胜:《汉代生育思想初探》,《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⑤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⑥袁祖亮:《中国古代人口史专题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原因,学者们多以之为鼓励早婚早育的措施而未做太多解释。有鉴于此,我愿就此提出浅薄的见解。
我认为:惠帝六年诏令的颁布,不仅有强制实行早婚早育之用,而且也证明当时存在女少男多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反映了惠帝极为反感社会上以未婚女子为奇货,借婚姻之机横加邀财的做法。为此,本文拟从汉初产生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入手来分析之。
关于汉初社会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性比例失调的问题,虽然传世典籍中缺乏这方面的直接数字材料,但是以《史记•货殖列传》记秦汉时期江南地区有“丈夫早夭”的现象以及《汉书•地理志》记“初,淮南王异国中民家有女者,以待游士而妻之,故至今多女而少男”的记载看,这些现象都属于我们今天人口学概念中性比例失调的范畴,都是直接或间接影响汉初人口繁衍的重要因素。那么,汉初产生这种失调问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呢?正如前言概述中所言,大致有几个方面:
其一,汉初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呈现地域性和国族性差异:在低生产力水平下的简单、重复、缺乏劳动保护作业和使用陈旧劳动工具的生产条件下的汉代初期,因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低下而致自然环境对人类的制约力就越强,如汉初国家的采矿业、冶铸业、造船业等手工业,大都布点于山高路远、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受恶劣的自然环境和极为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的共同制约,成年男性的高死亡率更是难以避免;其次,与黄河流域相比,江南地区采用的还是“火耕水耨”的生产方式,再加上“江南卑湿”和血吸虫病、麻风病、脊髓灰质炎等恶性传染病肆虐的恶劣环境,“丈夫早夭”是难以避免的。此外,考古发掘的资料和医学发展的成果表明:地理环境对人类自身繁衍的影响还明显表现在蒙古高原、鄂尔多斯高原等高纬度、干燥、寒冷的内陆地区,加之土壤缺乏微量元素有效锌,致使匈奴的育龄妇女在妊娠过程中出现大量死亡和成年育龄男女中发生男多女少的性比例问题,以致为了保证正常的种族的繁衍,汉初生活在其上的匈奴、鲜卑等北方少数民族不得不采取“收继婚”的婚制①和不断发生侵扰汉边的举动。
其二,汉初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受频繁而残酷的战争的影响,呈现出绝对性与相对化的差别:关于汉初的战争,先有四年之久残酷无比的“楚汉战争”,之后又有汉刘邦剿灭异姓王的战争,文景时期还有“七国之乱”及剿灭同姓王之战等。受汉初十分频繁而残酷的战争的影响,当时必然会形成因战争直接杀死青壮男性及平民或因持续战争及战争的长期准备过程,占用和延缓了大批青壮男女性的婚育时间,而分别形成绝对性的性比例失调与相对性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其三,汉初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受繁重而频繁的徭役影响,呈现出青壮男女整体性别比例失调的态势:汉初与秦朝一样,成年男女都是服徭役的主体,如《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记载“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②,《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又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③和《史记•项羽本纪》 “汉之三年,项王数侵夺汉甬道,汉王食乏,恐,请和,割荥阳以西为汉……汉王夜出女子荥阳东门,被甲二千人,楚兵四面击之”的记载,均可充分证明秦汉时期,成年男女均是政府服役的对象。又如《汉书•惠帝纪》“三年(公元前191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以及《汉书•惠帝纪》记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之言,证明汉初丁女仍然是国家重要的徭役征发对象。所以,汉初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表现在无论是成年男性,还是成年女性都是服徭役的主体,都会形成因繁重徭役占用或延缓婚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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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凯:《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32页。
②《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958页。
③《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3086页。
间的问题。
其四,汉初人口性比例问题受婚姻习俗、杀婴的倾向等差别,呈现出一定的性别差异:《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①秦:“除皇后,自昭仪以下,秩至百石,几十四等。”②到西汉初年,除上承秦之称号外,还有美人、良人、八子、长使、少使之号;统治者除拥有数目众多的妃嫔外,还在皇宫内霸占了成千上万的宫女。由于汉初社会上的女性人口数是一定的,统治者们霸占的女性多,社会上就必然会有与之相当的男性处于无妻状态,所以,汉初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呈现出一定的性别差异。
其五,汉初人口性比例问题受刑罚制度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阶级性差异:秦王朝以酷法而闻名,仅从睡虎地秦简所涉及的刑名看,就有叛乱、逃籍、投书、降敌、贼杀、盗杀、擅杀、斗杀、任人不善、犯令等几十种之多③。汉初法令略有减省,如《汉书•刑法志》所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招撫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发展到汉武帝时期,汉初律令已经达到“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④的规模,以致史称当时“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⑤的程度。然以《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收律》所记吕后二年“罪人完城旦舂、鬼薪以上,及坐奸腐者,皆收其妻、子、财、田宅”的法令和秦汉时期多行“七科谪”之令看,汉初国家对与国家相对立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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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61《昏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681页下栏。
②《汉书》卷97《外戚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3936页。
③张晋藩、王志刚、林中:《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425页。
④《汉书》卷23《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1096—1101页。⑤《资治通鉴》卷25《汉纪十七》,中华书局1956年标点本,第813页。
阶层、各种犯罪人员及其家属以及因贫入赘的赘婿等,会采取执行严格刑期或长期谪戍远方等惩罚措施,以致产生新的、具有一定阶级性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总之,笔者认为:汉初普遍存在着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虽然直接数字材料奇少,但间接史料屡见于史书。同时,与形成性比例失调的诸多因素相对照,汉初性比例失调问题也表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即绝对化与相对化的区别。如由于战争、徭役、杀婴、杀殉、刑法等造成人口大量死亡,从而形成永久性、绝对化性比例失调;由于战争、徭役、服刑等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占用大量劳动人口或因守丧、婚姻制度、婚姻习俗等延缓婚嫁时间所形成的暂时性、相对化性比例失调问题。此外,从另一个侧面看,汉初社会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还可划分为一定阶段的、一定民族的、一定地域的和一定时间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这几种类型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或同时出现,或单独作用,无不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影响了包括汉初社会的人口繁衍和人口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