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近十年来出版的多部中国人口通史都把对历史上的人口性比例问题的研究视为危途,但我个人仍坚持认为:包括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内的中国古代社会存在相当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虽然,历史典籍中关于这方面的直接数字材料奇少,但是,有关性比例失调的间接史料屡见于史书,如《史记•货殖列传》载秦汉时期江南地区有“丈夫早夭”的现象,谢承《后汉书》载西汉后期燕赵地区有“三男共娶一女”现象,《太平经》载东汉后期社会有“男多而女少不足”现象等,这些都应属于我们今天人口学概念中性比例失调的范畴,都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国古代人口繁衍的重要因素。那么,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产生这种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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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佟新:《人口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37页。受孕人口性比例,也称第一性别比,指妊娠妇女刚刚怀孕时的人口性比例,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比例大约在120—130之间。
下面我想从10个方面试列举论述如下:
现代人口的统计资料表明,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的人口性比例是比较均衡的,一般水平为106:100,即每出生100个女婴,就相应有106个男婴。但是,拙著所研究的人口性比例问题,既不是受孕人口性比例
与106:100的婴幼儿的出生性比例,也不是65岁以上老年男女中女多于男的人口性比例,而是青壮男女(即育龄阶段)的人口性比例状况。因为在包括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内的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中,这一比例常常是失衡的,以致各个朝代都有不同程度的性比例失调问题。造成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人口性比例失调的原因很多,既有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人为化和社会性因素,又有自然条件等因素造成的地域化差异;同时,在以上诸多因素影响下,历史上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也表现出两个耐人寻味的特点。
一 因自然环境恶劣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在宗法观念、宗法制度十分严格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男性是维系家庭和血缘关系的根本因素。因此,早在夏、商、周三代时期,人们已形成很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如《诗经•小雅•斯干》中的“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惟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①就是很好的证明;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更是形成了“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②的风气,然而,这些种种做法和风气还是不能改变劳动生产过程中成年男性高死亡的局面,其主要原因,就是经常性地受到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自然环境恶劣的共同影响。众所周知,生产力就是人类适应自然和改变自然的能力,而能够体现生产力水平高低的就是劳动工具,从三代到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是农业生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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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11《小雅•斯干》,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437一438页。
②陈奇猷:《韩非子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4年版,第78页。
术,还是手工业生产技术都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终不能脱离简单重复性劳动的人海战术和缺乏劳动保护措施的生产模式;而且,有很多的劳动工具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一贯制。在这种简单、重复、缺乏劳动保护作业和使用陈旧劳动工具的生产条件下,大量的成年男性劳动力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越低,地理环境对人类的制约力就越强。如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采矿业、冶铸业、造船业等手工业,大都布点于山高路远、道路险阻、条件恶劣的边远地区,受恶劣的自然环境和极为低下的社会生产力共同制约,成年男性的高死亡更是难以避免。《周礼•职方》和《汉书•地理志》记载,早在先秦时期的西周统治初期,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着程度不等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天下九州之中除雍州、冀州存在男多女少的问题外,其余七州的人口中都有女多男少的现象,而扬州、荆州女多男少的现象尤为严重,其性比例分别为(男)40:(女)100,(男)50:(女)100;扬州、荆州远在长江流域,在西周灭商纣的战争中受到的影响最少,战争消耗其男性的因素几乎不成立,所以,扬州、荆州地区女多男少的主要原因只能归结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地理环境恶劣这两个方面了;另从《史记•货殖列传》等书所载来看,至迟到秦汉时期,长江以南地区女多男少的现象仍没有改变。《史记•货殖列传》载:“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水耨”,可见,与黄河流域相比,江南地区采用的还是“火耕水耨”的生产方式,再加上“江南卑湿”的恶劣环境,“丈夫早夭”是必然的①。此外,大量的考古发掘统计资料和医学发展的成果表明:地理环境对人类自身繁衍的影响还明显表现在蒙古高原、鄂尔多斯高原等高纬度、干燥寒冷的北方内陆和高纬度、高温干燥且多沙漠戈壁分布的西部内陆地区,加之土壤缺乏微量元素有效锌,致使育龄妇女在妊娠过程中大量死亡和成年育龄男女中出现男多女少的性比例问题,再加上这些地区人口密度很低,以至于为了保证正常的种族繁衍,秦汉魏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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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凯:《从吴简蠡测长沙郡临湘侯国的疾病人口问题》,《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北朝时期生活在其中的匈奴、鲜卑、突厥等北方少数民族不得不采取“收继婚”的婚制①。
二 因战争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历史上的战争,无论是局部的,还是全国性的,无不对人口的自身发展产生轻重不同的影响,以往曾有人根据历史资料对全球的战争进行过统计:从公元前1496到1861年,人类共打了3130年的战争,仅有227年人们才生活在比较平和的环境里②。中国历史作为世界历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战争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5000年前就进入了阶级社会,战争是阶级社会的伴生物,中国自然也没有能逃脱战争对她的残酷蹂躏,而且,持续数十年、杀伤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大战争屡见于史册。如在春秋战国后期到嬴政完成统一全国的战争期间,见于史书记载的死亡人数达三四百万。如此惨烈的战争,对当时的人口繁衍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其具体表现如下:
(1)在战争的准备和进行当中,需要数倍于军队实际人数的精壮劳动力进行后勤保障工作,这种费工费时的保障工作,使得大批男性婚姻失时,社会上也会出现高女性率;而高女性率的出现,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性比例失调现象。如汉武帝在位前期,连年征伐:仅对匈奴的战争就持续了三十多年,动用的汉军最多达三十多万,最少也有数万人,同时,武帝还征发数倍于军队的农民转运粮食给养,并多次征调农民到边境筑城、屯田;如元朔二年(前127年)兴十万余人迁徙朔方,元狩四年(前120年)迁徙山东贫民70万实新秦中等,由于大批的农民被迫离开了土地或家园,奔波于千里迢迢之外,所以武帝“外事四夷,内兴功利”③的举措,不仅浪费了汉代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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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凯:《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32页。
②高学训:《全世界军事精粹》,国防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页。
③《汉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1137页。
百万人以上的丁壮男性丧失了婚配或生育的机会,从而形成了封建国家因战争占用丁壮男性婚配或生育机会而形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2)战争开始以后,随着战争的深入,交战双方大批男性死于战火,从而使社会上出现一代甚至几代人中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秦王朝大肆征集民力进行了北伐匈奴、南征岭南的大规模战争,史载秦“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间,百姓死没相踵于路。陈、项又肆其余烈,故新安之坑,二十余万;彭城之战,睢水不流。至汉祖定天下,民之死伤,亦数百万……自孝惠至文、景,与民休息,六十余岁,民众大增,是以太仓有不食之粟,都内有朽贯之钱。武帝乘其资畜,军征三十余岁,地广万里,天下之众亦减半矣。”①王玉哲先生曾根据传世文献的内容,对秦自献公21年(公元前365年)至秦始皇13年(公元前234年)斩杀敌首级进行统计,约共计170多万。②而且,就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发生的频率和战争爆发的规模看,除秦建立之前和之后为战争多发期外,还有西汉初年的“楚汉战争”、汉初灭异姓王及同姓王之战、武帝时期对匈奴的系列战役、西汉末年农民战争以及东汉时期对匈奴、西羌的战争和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等。而史载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时,东汉已经出现“天下户口减耗,十裁一在”的局面③。进入魏晋南北朝,改朝换代的战争更加频繁、激烈,这必然使得为战争所直接杀死的人数远多于秦汉时期。仅据正史记载的情况看,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大凡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户,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④;以《晋书•郡国志》所记载的西晋极盛时期的这个人口数,与同书同传所记载的东汉桓帝永寿三年“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的人口数相比较,西晋极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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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19《郡国志》,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第3388页,刘昭注引皇甫谧《帝王世纪》。
②王玉哲:《有关西周社会性质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
③《三国志》卷8《张秀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62页。
④《晋书》卷14《地理志》,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415页。
人口只有东汉极盛时期人口约29%,可见,这一时期人口耗减之多。即使按王育民先生所研究的三国至西晋时期萌庇人口多,屯田客、土家、吏户、官私奴婢和流散客等均未计入总人口①,再考虑其间发生的灾害和疾疫的因素,我们也无法想象当时会出现人口减少一半以上的恶劣局面。
三 因徭役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众所周知,徭役是古代国家强迫平民(主要是编户齐民)从事的无偿劳役,一般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的区别。中国古代的徭役起源很早。《礼记•王制》中就已有关于西周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中也有“力役之征”的记载。不过三代以前,国家的徭役负担较轻,所谓“古者使人,岁不三日”②就是例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疆域的扩张和统治者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封建国家越来越频繁地强迫农民为其从事繁重而无偿的劳役,这不仅使农民不得不长年累月奔波在外,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负担徭役的多是丁壮男性,他们背井离乡地出外服徭,必然影响婚配和生育事实的完成,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性比例失调问题。如秦统一六国后,没有采取任何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反而更变本加厉地奴役六国的广大百姓,秦朝除修建"东西一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万人,下可以建五丈旗”的阿房宫和动用“吏徒数十万人,旷日十年”,建成“下彻三泉,合采金石,冶铜锢其内,漆涂其外,被以珠玉,饰以翡翠,中成观游,上成山林”③的规模庞大、极尽奢华的骊山墓外,还有许多大规模的徭役征发,其中如筑长城、开灵渠、戍边塞和修驰道等,虽然它们在客观上对国家统一有相当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秦王朝是短时期内百役并兴,且旷日持久,则必定占用生产、生活领域中大多数的丁壮男性。据统计,秦朝全国人口约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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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育民:《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142页。
②《晋书》卷75《范宁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986页。
③《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56页。
千万,而每年被迫服役的丁壮男性不下二百万人①。按100:100的性比例计算,秦朝的男女各半;在一千万人男子中,老年、稚童、少壮(十五始服役、六十岁老免)②各占三分之一,这就是说秦朝三百万左右的少壮男子之中,每年至少有二百万人不得不去服役;按同样的计算方法,秦朝成年女性也应有三百万人左右,那么扣除二百万成年男子服役的因素后,秦朝成年男女的实际比例应在(男)67:(女)100左右。这么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怎么能不影响人口的繁衍呢?无怪乎当时的歌谣这样唱道:“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脯,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③如果不是秦始皇的暴政给人民带来太多太多的灾难,人民怎么能不发出这样令人心酸的悲叹呢?!
当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徭役征发的对象,并不完全都是丁男。在统治者剥削程度极度加重,或人口总量较少,可供征发徭役的丁男又缺乏之时,丁女也往往成为徭役的征发对象,丁女服役与丁男服役一样,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只是影响的程度有轻重之别。例如秦朝在大规模征用丁男之外,也使用过丁女服役。秦王朝每年征发二百万以上的丁男服役,所以秦的大部分农业生产和家庭手工业的重任只能落在丁女身上,例如,秦在对匈奴、岭南十几年的征战中,丁女就充当着后勤保障的重任。如《汉书•严安传》载,“秦王……使蒙恬将兵以攻强胡,辟地进境,戍于北河,飞刍挽粟,以随其后。又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攻越,使监禄凿渠运粮,入越地……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④。可见在秦王的暴政下,当时丁女的人数损失也十分惨重,以致到汉初,黄河南北的广大地区出现了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汉书•惠帝纪》所载惠帝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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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白寿葬、高敏、安作璋:《中国通史•秦汉卷(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12页。
② 同上。
③《太平御览》卷571《乐部九•歌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14页。
④《汉书》卷64《严安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2811页。
“女子年十三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就是明证①。汉代对成年人每人征一百二十钱的算赋,对商人和奴婢征收二百四十钱的算赋,而对“女子年十三以上至三十不嫁”者惠帝却征收六百钱的算赋,我认为惠帝此举,除了反映鼓励早婚早育的政策外,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男多女少的现状,反映了惠帝极为反感社会上以未婚女子为奇货,借婚姻之机横加邀财的做法。同时,盛行于汉代的妇女再嫁改嫁之风②,汉初后妃出身的低贱以及文帝在位期间多次下令放免“后宫美人,令得嫁”③的作法,也从侧面反映了汉代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四 因多妻制和等级婚姻制度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首先,在普通大众一夫一妻制的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后宫制度却历来都是很完备的。《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④所以,远在春秋、战国之交,著名的思想家墨翟就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他说:"当今之君,其蓄私也,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是以天下之男多寡无妻,女多拘无夫,男失时,故民少。”并尖锐地指出:“君实欲民之众而恶其寡,当蓄私不可不节。”⑤然而,统治者为了自己荒淫无耻和毫不节制的生活,根本不会考虑当时老百姓的生活,更不可能接受墨翟一厢情愿的政治主张。首先,从史书记载看,历代统治者后宫的妃嫔人数有增无减,如秦:“除皇后,自昭仪以下,秩至百石,几十四等”⑥。到西汉时期,除上承秦王朝之称号外,还有美人、良人、八子、长使、少使之号;至武帝,“制婕妤、娙娥、容华、元使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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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1117—1188页。
②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248页。
③《汉书》卷4《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105—136页。
④《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61《昏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1681页下栏。
⑤《新编诸子集成•墨子校注》卷1《辞过》,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5—60页。
⑥《汉书》卷97《外戚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3933—4012页。
四等”①。统治者除拥有数目众多的妃嫔外,还在皇宫内霸占了成千上万的宫女。如秦始皇的后宫中有列女万余人②;汉武帝时,又多娶好女,至数千人以充后宫③;三国时,吴孙皓“后宫数千,而采择不已”,其后又增至万余④;西晋武帝“内宠甚众,掖庭多至万人”⑤。其次,从历代宫掖的来源看,统治者霸占妇女手段也极为无耻:如荒淫侈靡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诏聘公卿以下予女,以备六宫采择,末毕,权禁断婚姻”⑥;太康二年(281年)又“诏选孙皓妓妾五千入宫。”⑦更有甚者,为了霸占女色,某些统治竞然厚颜无耻地抢夺吏民妻子:如曹魏明帝曾“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从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⑧又如五胡乱华时,石季龙曾“夺人妇九千余人,”“百姓妻有美色,豪势因胁之,率多自杀”,“自初发至邺,诸杀其夫及夺而遗之,缢死者三千余人。”⑨手段之毒辣,影响之恶劣,无不令人发指。
与最高统治者的皇宫对照,历代达官贵人的府第之中妻妾成群的现象也非常严重,而且贵族之间豪侈相竞,以多为尚之例举不胜举。如两汉公卿豪民以蓄妾相尚,《盐铁论•散不足篇》载:“今诸侯(妻妾)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是以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⑩另《后汉书•仲长统传》记载当时“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妖童美女,填乎绮室。”⑪进入魏晋南北朝,豪门权贵竞相蓄妾之风愈演愈烈:如《晋书•陶侃传》载:“媵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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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97《外或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3933—4012页。
②《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23—294页。
③《汉书》卷72《贡禹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3055—3101页。
④《三国志》卷48《孙皓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1162—1182页。
⑤《晋书》卷3《武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49-88页。
⑥同上。
⑦同上。
⑧《三国志》卷3《明帝纪》,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91—116页。
⑨《晋书》卷160《石季龙载记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761—2780页。
⑩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6《散不足》,天津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348—399页。
⑪《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第1643-1666页。
十,家僮千余”,①《晋书•殷仲文传》“后房妓妾数十,丝竹不绝音。”②在南朝门阀士族更是侈风相承,姬妾益盛;《宋书•南郡王义宣传》载其“多畜嫔媵,后房千余,尼媪数百”③,《宋书•臧质传》载其“据妾百房,尼僧十计,败道伤俗,悖乱人神。”④又《梁书•曹景宗传》记载:“景宗好内,妓妾至数百;穷极锦绣。”⑤北魏献文帝以后,社会风气渐趋侈靡,贵族公卿蓄妻之盛丝毫不亚于南朝:《魏书•献文六王列传上》载:“(咸阳王)姬妾数十,意尚不已。(高阳王雍)伎侍盈房。⑥”《周书•李迁哲传》亦载其“妾媵数百,男女六十九人。”①
从以上所列举的十几个事例中可以看出: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最高统治者和达官贵人霸占了当时社会上众多的女性人口,这对当时社会的人口繁衍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首先,虽然统治者霸占了众多的女性,但真正能够有生育机会的女性却寥寥无几,正因为这众多女性只有很少的婚姻机会,那么这则必定造成社会上局部范围内十分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从而大大影响了人口繁衍。其次,每一历史时期,社会上的女性人口数是一定的,统治者们霸占的女性多,社会上就必然会有相当的男性处于无妻状态,有时成年男子为了完成婚姻和解决生理上的需要,不得不数人合娶一妻。如西汉后期,燕赵之间便有一妻多夫的现象。据《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引谢承《后汉书》载:“范延寿,宣帝时为延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成书于西汉后期的《焦氏易林•节》中也记述了类似的现象。西汉后期出现这种一妻多夫现象的原因,应与当时宫廷和达官贵人府第中多蓄养燕赵女子有着极大的关系。一妻多夫制,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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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晋书》卷66《陶侃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768—1778页。
②《晋书》卷99《股仲文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604—2608页。
③《宋书》卷68《南郡王义宣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1798—1806页。
④《宋书》卷74《藏质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1909—1920页。
⑤《梁书》卷9《曹景宗传》,中华书局1973年标点本,第178—181页。
⑥《魏书》卷21《献文六王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533—571页。
⑦《周书》卷44《李迁哲传》,中华书局1971年标点本,第790—792页。
⑧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248页。
来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和道德准则大相径庭,然而,这种婚姻形式直到明清时期仍能在中国社会找到其踪迹,这不能不与社会上统治者长久霸古了众多女性的原因有密切关联。
其次,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等级婚姻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
制度本身的片面性,必然会对当时人口的繁衍产生影响,并可能由此衍生出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涉及奴隶迎娶自由人时,法律规定:“奴取(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简190)”①,即汉朝政府严禁奴隶与自由人之间良贱婚行为的法律条文。进入魏晋南北朝时期,良贱婚行为同样遭遇法令的禁止。尤其是在豪门士族对社会政治、经济长期垄断、控制的时期里,豪门士族为了维护自己至高无上的政治地位,便千方百计地限制其他阶层的介入,为此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也反映了这一特点。如北魏文成帝、孝文帝曾多次下令严禁百工卑姓与贵族吏民为婚,就是很好的例证。据《魏书•高宗文成帝纪》载:和平四年(464年)诏:“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践不分……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②北魏孝文帝在位期间又分别于太和二年(476年)和太和十七年(492年)两次下诏强调文成帝之令,太和二年五月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顾养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只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③太和十七年九月下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④从文成帝、孝文帝三条诏令看,至少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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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②《魏书》卷5《高宗文成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11—124页。
③《魏书》卷7《高祖孝文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35—190页。
④同上。
文成帝到孝文帝统治的四、五十年间,“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顾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已颇成风俗;同时,从更深一层看,北魏的“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存在着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否则他们怎么肯自降身价而与“百工人巧卑姓”相婚偶呢?!关于北魏拓跋鲜皇族存在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亦可从考古发掘中大量的人骨统计资料来侧面证明之。①另外,笔者统计过《魏书•皇后列传》:北魏时期共有皇后28人,其中四分之一的皇后是微贱出身或坐事入宫者②;另从孝文帝太和三年(477年)春秋两次放免宫女,以配代郡(今大同附近地区)鳏贫之人看,北魏鲜卑族确实存在着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而文成帝、孝文帝多次下诏严禁"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与"百工人巧卑姓"为婚,并诉诸法令,必然使民间很多适龄男女不敢婚嫁,这难道不是因北魏婚姻制度的局限性、片面性而造成的新的性比例失调吗?!
五 因杀婴行为而造成性比例失调问题
中国古代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程度不同的杀婴行为,且这种杀婴行为不仅仅限于杀溺女婴,有时杀溺男婴的现象也很多见。虽然,杀溺男婴的做法,与儒家思想和历代统治者增殖人口的政策相违背,但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背景下的杀溺男婴现象还是屡见于史册。如汉武帝时期“重赋于民,民户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③汉宣帝时,由于“聘妻送女无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④到东晋,由于徭役负担十分沉重,百姓致有“生子不复养,鳏寡不敢妻娶”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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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凯:《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32页。
②《魏书》卷13《皇后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322—344页。
③《汉书》卷72《贡禹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3055—3101页。
④《汉书》卷72《王吉传》,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3055-3101页。
⑤《晋书》卷75《范宁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984—1988页。
相对于杀溺男婴的做法,中国古代社会杀溺女婴的恶习则起源更早,这其中除了中国古代很早就有重男轻女思想的原因外,还和统治者的剥削政策有密切关系。如东汉中后期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农民生活状况进一步恶化,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社会上形成了严重的杀溺女婴的风气。成书于东汉中后期的《太平经》记载:“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以致女婴大量死亡,从而造成了东汉后期“男多而女少不足”的社会问题①。正是这个社会问题,不仅使人口的繁衍受到遏制,而且也造成了魏晋时期十分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陈寿《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曹操的夫人郭氏约束宗族不要纳妾,其原因是“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娶以为妾”②;同书《杜微传》注引鱼豢《魏略》载:杜畿和赵俨相继做河东太守时,曾多次掳夺民间的寡妇和士妻之寡者以嫁士家,以保证国家对兵源增长的需求③;西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下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④,不仅如此,西晋武帝还在咸宁元年(275年)下诏:“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⑤想借减免赋税的办法来奖励百姓多育女儿。众所周知,从东汉后期到西晋武帝咸宁年间,战火连绵不断,持续了近百年之久,其间全国人口的损耗,尤其是战争中丁壮男性的损耗十分严重,但即使是这样,西晋时期社会上男多女少的局面还是没有根本地改观,可见,从东汉中后期起,社会上杀溺女婴的风气,给东汉及魏晋人口的繁衍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六 因人牲、人殉所造成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丧葬制度,它们或多或少地影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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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明:《太平经合校》卷35《分别贫富法》,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9页。
②《三国志》卷5《后妃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156—170页。
③《三国志》卷14《杜畿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493—507页;高敏:《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
④《晋书》卷3《武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49—88页。
⑤同上。
当时的人口繁衍,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其具体表现在人牲、人殉两个方面。从夏、商、周三代开始直至秦王朝时期,统治者残酷的人牲、人殉暴行,也造成了当时十分严重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在奴隶制社会,三代时期奴隶主的人牲、人殉现象十分严重,股商卜辞中记载的“伐妾”“刖羌”一次便要杀死几个到几十人;卜辞中所谓妾、沉妾、伐妾,指的就是以斩杀女奴隶祭祀神灵的几种仪式据胡厚宣先生研究,殷商下辞中反映商代统治者用羌人做人牲的数量达7426人之多,其中最多的一次便杀了400个人作祭品,而卜辞中记载以女奴作祭品的只有173人,另有68条未记人数②。另据1976年考古工作者在安阳武官村殷商王陵区发掘的191个商代祭祀坑的人骨资料,这些祭祀坑共埋葬奴隶1178人;同时,通过对人骨的性别年龄鉴定,考古工作者发现这些人绝大多数为15—35岁的青壮年男性,此外还有少数的青年女性和14岁以下的儿童③。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的杀列现象更为普遍,由于当时“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从者数十,寡者数人”,④所以遭到社会上许多有识之士的严厉遣责。到秦二世统治时期,为了埋葬始皇帝,二世下令始皇后宫中凡无子者,一律殉葬;同时,为了防止工匠泄密,二世还下令将全部工匠闭死在墓内,史称秦始皇葬于郦山之阿,曾“多杀宫人,生埋工匠,计以万数。”⑤秦朝以后历代都有杀殉现象,但无过秦王朝之烈者。由以上数例可知,统治者的杀殉行为,必然造成杀殉对象婚配或生育机会的永久丧失,从而形成了一定范围内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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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翦伯赞;《中国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0页。
②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文物》1974年第8期。
③胡厚宣:《安阳股墟祭祀坑人骨的性别年龄鉴定》,《考古》1977年第3期。
④《新编诸子集成•墨子校注》卷6《节葬下》,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62—292页。
⑤《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23-294页。
七 因守丧和财婚习俗而造成的男女性比例失调问题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丧葬制度中有十分烦琐的守丧规定与习俗,影响了当时人口的繁衍,造成了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性比例失调问题。按照儒家礼法,“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数。则毁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陬,颜色蕉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劲强,不可用也。又曰上士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苟其饥约,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仞寒,夏不仞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胜计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矣。”①在丧期中服孝的男女,不仅需要缩减衣食,抑郁寡欢,而且还严禁谈婚论嫁与生儿育女。同时,由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里丧期太长,居丧名目繁多,且丧期内严禁婚嫁的规定为历代法律所重视,所以,守丧之礼必然造成成年男女的婚嫁失时,从而形成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果遭遇瘟疫大行,也会连带亲属在守丧中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如东汉末年建安时期北方瘟疫流行,曾经致数以百万计人口的死亡②。汉末张仲景《伤寒论》“余宗族素多,向余二百。建安纪年以来,犹未十年,其死亡者三分有二,伤寒十居其七”的记载可证③,必有为亲属守丧而致连带死亡者。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还盛行财婚。秦汉时期“七科谪”中有名为“赘婿”的人,即由于家贫无以聘妻而入赘妇家、其身份等同于债务奴隶的特殊人群的代称。又《史记•世家》第二十六记汉初一代名臣陈平,亦有年少因家贫无钱聘妻而屡遭邻人白眼的故事。史称“陈丞相平者,阳武户牖乡人也,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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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新编诸子集成•墨子校注》卷6《节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62—292页。
②葛剑雄:《中国人口史•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③刘渡舟:《伤寒论校注》,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伯居……及平长,可娶妻,富人莫肯与者”①。东晋南朝盛行的财婚习俗尤为严重。据《晋书•阮籍传附从子修传》载:“修居贫,年四十余,未有室,王敦等敛钱为婚”②。《宋书•颜延之传》载:“颜延之,字延年,少孤贫,居负郭,室巷甚陋,好读书……年三十,犹未婚”③《梁书•刘勰传》载:“刘勰,字和,东莞莒人……旱孤,笃志好学,家贫不婚嫁,依沙门僧祐,与之居处,积十余年”④。《南齐书•刘谳传》载:“刘谳……宋大明四年举秀才……住在檀桥,瓦屋数间,上皆穿漏……年四十余,未有婚对。建元中,太祖与司徒褚为娶王氏女”⑥。从上引的四个事例看,东晋南朝盛行财婚习俗,守贫者虽博学知名之士亦不能得妻。可见,财婚习俗的盛行,使东晋南朝出现了新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八 由于古代社会宗教信仰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从而造成古代社会因宗教信仰而衍生出来的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魏晋南北朝佛教大为盛行,据魏收《魏书•释老志》记载:文成帝兴安元年(公元452年)曾下诏“制诸州郡县,于众居之所,各听建佛图一区,任其财用,不制会限。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以鼓励和支持自拓跋焘灭佛之后的佛教发展;至文成帝和平初(公元460年)时,佛教已出现“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局面。所以,孝文帝延兴二年(公元472年)曾下诏称“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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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56《陈平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2051—2064页。
②《晋书》卷49《阮籍传附从子修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366—1367页。
③《宋书》卷73《颜延之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1891—1903页。
④《梁书》卷50《刘勰传》,中华书局1973年标点本,第710—712页。
⑤《南齐书》卷39《刘谳传》,中华书局1972年标点本,第677—680页。
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的法令,来规范佛教行为,限制私度僧人、与国争民的现象;然而,这一时期佛教的传播已不为政府所能控制,以至于“正光已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的规模①。另据李唐法琳《辨证论》载:南朝到萧梁时,共有僧尼82700人,比东晋时寺院增加一千余所,僧尼数量增加三倍多。可见,南北朝时期佛教势力极度膨胀。
汉魏时期寺院的大量修建,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影响了社会的进步程度,而且也使得从佛教传人中国后历朝历代都有数以万计的僧侣由此丧失了婚配与生育的宝贵机会,从而形成了因宗教信仰而产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九 由于古代社会男女坚守单身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早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前,中国古代社会就已形成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②。然而,就是在儒家宗法思想熏染下的汉魏时期,却多有着男性和女性单身不婚的现象。如《隋书•食货志》记载:北齐“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③从最新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看,其中至少存在23例男性未婚现象。如果加上简1404所反映的“□十一人,各单身□”和简牍本身的残缺情况,单身现象可能更多。例如:简6615:“佐礼新利班年廿,单身”;简6632:“师攸利硕年卅四,单身,见”;简5153,简6614,简6641,简6656,简6663,简6668,简6713,简6720,简6724,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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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书》卷114《释老志》,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3025—3062页。
②《新编诸子集成•孟子正义》卷14《离娄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73—5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