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秦汉魏晋南北朝人口性比例研究(出书版)》作者:高凯【完结】 > 《秦汉魏晋南北朝人口性比例研究》作者:高凯.txt

第一节 南北朝时期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作者:高凯 当前章节:6752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3

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及北朝社会,都存在相当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虽然历史典籍中关于这方面的直接数字材料奇少,但是,有关性比例失调的间接史料屡见于史书。形成这一时期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人为化和社会性因素,又有自然条件、生存环境恶劣等因素所造成的地域化差异;同时,在以上诸多因素影响下,这一时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也表现出10个耐人寻味的特点。

(一)如前所述,大量考古发掘的统计资料和医学发展的成果表明:地理环境对人类自身繁衍的影响明显表现在蒙古高原、鄂尔多斯高原、今山西北部和陕西北部等高纬度、干燥、寒冷的内陆地区,加之土壤缺乏微量元素有效锌,致使育龄妇女在妊娠过程中大量死亡,例如内蒙古商都县东大井鲜卑墓葬、内蒙古札赉诺尔墓葬和内蒙古中南部察右后旗三道湾鲜卑墓葬等人骨统计资料表明、当时鲜卑妇女有50%以上死亡于15—45岁的育龄期①。而育龄妇女的大量死亡,必然造成成年育龄男女中产生男多女少的性比例问题,以致为了保证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能够完成正常的种族的繁衍,南北朝时期生活在其上的鲜卑、突厥、吐谷浑等北方少数民族不得不采取“收继婚”的婚制②。同时,通过对长沙走马楼吴简所提供的户籍材料的统计与分析,并结合当时南方高温高湿的生存条件和血吸虫病、麻风病等恶性疾病的传播特点看,青壮男性的患病率、死亡率等远远高于女性,从而产生了成年男女间女多男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③

(二)在经历了自东汉末年到魏晋时期大分裂、大动荡局面以后,南北朝时期的人口数量都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但即使是这样,南北朝各政权之间的战争仍未结束。在战争的准备和进行当中,需要数倍于军队实际人数的精壮劳动力进行后勤保障工作,这种费工费时的保障工作,使得大批男性婚姻失时,社会上也会出现高女性率;同时,由于战争的频繁和劳动力的缺乏,南北朝时期多有妇女从军的事例,如北朝的“木兰从军”等史事。因男子服兵役而产生的高女性率和妇女从军的行为,都会造成占用婚育时间、形成因婚姻失时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相对性的性比例失调问题。随着战争的深入,交战双方必然会有大量的人员死于战火,从而使社会上出现一代甚至几代人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

①魏坚:《内蒙古地区鲜卑墓葬的发现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102页。

②高凯:《地理环境与中国古代社会变迁三论》,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32页。

③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载高凯《秦汉魏晋南北朝人口性比例专题研究》(未刊稿)。

(三)徭役是古代国家强迫平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一般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的区别。随着时间的推移,魏晋南北朝各国家的疆域扩张和统治者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使得各国越来越频繁地强迫农民为其从事繁重而无偿的劳役。这不仅使农民不得不长年累月奔波在外,影响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负担徭役的多是丁壮男性,他们背井离乡地出外服徭,必然影响婚配和生育事实的完成,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性比例失调问题。从南北朝时期北魏“均田令”的颁布和执行情况看,北朝徭役征发的对象,并不完全都是丁男。在统治者剥削程度极度加重,或人口总量较少,可供征发徭役的丁男又缺乏之时,丁女也往往成为徭役的征发对象,丁女服役与丁男服役一样,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只是剥削的程度有轻重之别。

(四)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后宫制度历来都是很完备的。《礼记•昏义》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①南北朝时期,虽然时局动荡、战争频繁,但最高统治者仍不忘骄奢淫逸,后宫妃嫔人数往往有增无减。据《南齐书•皇后传》记载:齐高帝“建元元年(公元479年),有司奏置贵嫔、夫人、贵人为三夫人,修华、修仪、修容、淑妃、督媛、淑仪、婕妤、容华、充华为九嫔,美人、中才人、才人为散职。”又《陈书•后妃传》记载南朝陈文帝“天嘉初(公元560年),诏立后宫员数,始置贵妃、贵嫔、贵姬三人,以拟古之三夫人:又置淑媛、淑仪、淑容、昭华、昭容、昭仪、修华、修仪、修容九人,以拟古之九嫔;又置婕妤、容华、充华、承徽、烈荣五人,谓之五职,亚于九嫔;又置美人、才人、良人三职,其职无员数,号为散位。”在北朝,据魏收《魏书•皇后传》记载,“高祖改定内官,左右昭仪位视大司马,三夫人视三公,三嫔视三卿,六嫔视六卿,世妇视中大夫,御女视元士。后置女职,以典内事。内司视尚书令、仆。作司、大监、女侍中三官,视二品。监,女尚书,

————————

①《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61《昏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81页下栏。

美人,女史、女贤人、书史、书女、小书女五官,视三品。中才人、供人、中使女生、才人、恭使宫人,视四品。春衣、女酒、女飨、女食、奚官女奴,视五品。”①人数之多,令人咋舌!

与各朝皇帝相比较,历代达官贵人的府第之中妻妾成群的现象也非常严重,而且贵族之间豪侈相竞,以多为尚之例举不胜举。在南朝,门阀士族侈风相承,姬妾益盛:《宋书•南郡王义宣传》记载其“多畜嫔媵,后房千余,尼媪数百”②;《宋书•臧质传》记载其“据妾百房,尼僧十计,败道伤俗,悖乱人神。”③又《梁书•曹景宗传》记载“景宗好内,妓妾至数百;穷极锦绣。”④而北魏自献文帝以后,社会风气也渐趋侈靡,贵族公卿蓄妻之盛丝毫不亚于南朝:《魏书•献文六王列传上》记载:“(咸阳王)姬妾数十,意尚不已。(高阳王雍)伎侍盈房。⑤”《周书•李迁哲传》亦记载其“妾媵数百,男女六十九人。”⑥这些必然造成社会上“女旷怨无夫,男放死无匹”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五)中国古代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程度不同的杀婴行为,且这种杀婴行为不仅仅限于杀溺女婴,有时杀溺男婴的现象也很多见。《晋书•列女传》记载“郑休妻石氏,不知何许人也。少有德操,年十余岁,乡邑称之。既归郑氏,为九族所重。休前妻女既幼,又休父布临终,有庶子沉生,命弃之,石氏曰:‘奈何使舅之胤不存乎!’遂养沉及前妻女。力不兼举,九年之中,三不举子。”⑦李延寿《南史•齐本纪上》记载齐武帝永明“七年春正月丙午……申明不举子之科,若有产子者,复其父。”亦说明刘宋及萧齐时期,江南各地有“不举子”之

——————————

①《魏书》卷13《皇后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322-323页。

②《宋书》卷68《南郡王义宣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1799页。

③《宋书》卷74《臧质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1917页。

④《梁书》卷9《曹景宗传》,中华书局1973年标点本,第181页。

⑤《魏书》卷21《献文六王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537页。

⑥《周书》卷44《李迁哲传》,中华书局1971年标点本,第790页。

⑦《晋书》卷96《列女传•郑休妻石氏》,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510页。

风的现象。相对于杀溺男婴的做法,中国古代杀溺女婴的恶习则起源更早,这其中除了与重男轻女思想有关外,还和统治者的剥削程度有密切关系。如东汉中后期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农民生活进一步恶化,为了减轻经济负担,社会上流行杀溺女婴。《太平经》记载东汉中后期“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进而造成了东汉后期“男多而女少不足”的社会问题①。正是这一社会问题,不仅使人口的繁衍受到遏制,而且也造成了魏晋时期十分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曹丕的夫人郭氏约束宗族不要纳妾,其原因是“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娶以为妾”②;同书《杜畿传》注引鱼豢《魏略》载:杜畿和赵俨相继做河东太守时,曾多次掳夺民间的寡妇和士妻之寡者以嫁士家③;西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下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④,不仅如此,西晋武帝还在咸宁元年(275年)下诏:“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②想借减免赋税的办法来奖励百姓多育女儿。

(六)南北朝时期的丧葬制度,它们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当时的人口繁衍,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具体说来,按照儒家丧葬制度中十分烦琐的守丧礼法:“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子其;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数。则毁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陬,颜色黧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劲强,不可用也。又曰上士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苟其饥约,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仞寒,夏不仞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胜计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

————————

①王明:《太平经合校》卷35《分别贫富法》,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9页。

②《三国志》卷5《后妃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165页。

③《三国志》卷16《杜畿传》,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495页;高敏:《曹魏士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5期。

④《晋书》卷3《武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63页。

⑤同上书,第64页。

矣。”①由于在丧期中的男女,不仅需要缩减衣食,抑郁寡欢,而且还严禁谈婚论嫁,生儿育女;同时,由于古代社会丧期太长,居丧名目繁多,且丧期内严禁婚嫁的规定为历代法律所重视,所以,守丧之礼必然造成成年男女的婚嫁失时,从而形成一定时间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七)各个历史时期,既有不同的政治制度,也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婚姻制度或婚姻习俗,它们共同决定了占据当时社会主流的婚姻行为的完成。如北魏文成帝、孝文帝曾多次下令严禁百工卑姓与贵族吏民为婚,就是很好的例证。据《魏书•高宗文成帝纪》载:和平四年(464年)诏:“夫婚姻者,人道之始,是以夫妇之义,三纲之首,礼之重者,莫过于斯,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②”北魏孝文帝在位期间又分别于太和二年(476年)和太和十七年(492年)两次下诏再次强调文成帝之令,太和二年五月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顾养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只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③”太和十七年九月下诏:“厮养之户不得与士民婚。④”从文成帝、孝文帝三条诏令看,至少是在文成帝到孝文帝统治的四五十年间,“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顾氏族,下与非类婚偶”已颇成风俗;同时,从更深一层看,北魏的“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存在着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否则他们怎么肯自降身价而与“百工人巧卑姓”相婚偶呢?!

(八)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也会影响人口的繁衍,从而造成古代社会因宗教信

————————

①《魏书》卷13《皇后列传》,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338页。

②《魏书》卷5《高宗文成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22页。

③《魏书》卷7《高祖孝文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45页。

④同上书,第173页。

仰而衍生出来的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魏晋南北朝佛教大为盛行,据魏收《魏书•释老志》记载:文成帝兴安元年(公元452年)曾下诏:“制诸州郡县,于众居之所,各听建佛图一区,任其财用,不制会限。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干人”①,以鼓励和支持自拓跋焘灭佛之后的佛教发展;至文成帝和平初年(公元460年)时,佛教已出现“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的局面。所以,孝文帝延兴二年(公元472年)曾下诏:“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赉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②,以此来规范佛教行为,限制私度僧人、与国争民的现象;然而,这一时期佛教的传播已不为政府所能控制,以致“正光已后,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猥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万矣,其寺三万有余”的规模③。大量寺院的修建,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影响了社会的进步程度,而且也使得从佛教传入中国后的南北朝时期各国都有着数以万计不劳而获的僧侣阶层,并由此丧失了婚配生育的宝贵机会,从而形成了因宗教信仰而产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九)早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前,中国古代社会就已形成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④。然而,就是在儒家宗法思想熏染下的汉魏时期,却多有着男性单身不婚的现象。如《隋书•食货志》记载:北齐“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⑤

————————

①《魏书》卷114《释老志》,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036页。

②同上。

③同上。

④《新编诸子集成•孟子正义》卷15《离娄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32页。

⑤《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标点本,第676页。

从最新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中户籍材料所反映的成年男性单身现象和“女户”现象看①,不仅孙吴时期长沙郡有此现象,而且随着南朝剥削程度的加强,这种成年男女单身现象可能更多。

(十)进入魏晋南北朝,各政权的刑法制度与秦汉时期相较,总体来看是略为减轻。据魏收《魏书•刑罚志》追述曹魏、西晋的刑法时称“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钛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答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②。至于拓跋代时期,法律制度尤为简单,仅“昭成建国二年(公元338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③而已;但至北魏太和年间,“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④,所以,到太和五年(公元481年)以后,北魏政权的法律也达到“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⑤的严酷程度。总之,在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滥刑酷法和民族歧视政策的实施之下,必然每年都有稍微触犯刑法,而被杀、被流徙、徒作和被处肉刑等残害肢体及宫刑者;其中刑徒被杀和处宫刑者,将永远丧失生育权,而被流徙、谪戍、徒作者也会因刑期长短而暂时丧失生育权,从而造成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

总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时期,研究这一时期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对推动南北朝和随之出现的隋唐时期的社会发展

————————

①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社会生活》,《光明日报》2004年5月18日。

②《魏书》卷111《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877页。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史的研究具有代表性意义。笔者认为:南北朝时期普遍存在着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形成这一时期社会的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很多,既有地理环境方面的因素,又有社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经常占据主导地位的还应当是社会方面的因素。同时,从另一个侧面看,南北朝时期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还可划分为一定阶段的、一定民族的、一定地域的和一定时间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这几种类型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或同时出现,或单独作用,无不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影响了包括南北朝时期在内的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人口繁衍。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