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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秦汉魏晋南北朝性比例失调的原因及特征.2

作者:高凯 当前章节:3047 字 更新时间:2026-6-17 02:33

③《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3年标点本,第671—694页。

7455,简7463等均属这种男性未婚者①。从吴简反映的情况看,当时吏民以15岁作为向国家交纳算赋的成年标志,而以上23例中的男性年龄从17岁至60岁以上不等,明显属于成年男性;且23例未婚者中有80%的男性是长沙郡的下属官吏,即属于“诸吏”阶层。但同时、长沙郡既存在大量丈夫已死的寡妇,又存在大量尚未婚配的未婚女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吏民田家莂》中以女子为户主的就有86户之多②。而当时之所以存在成年男性的未婚现象,其原因应与孙吴国家所实行的贯穿始终的“吏役制”有着密切关系。关于孙吴实行“吏役制”的情况,据《三国志•吴书•孙休传》记载永安元年十一月诏令即可明了。其诏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为重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可见,当时“吏户”之家受剥削之沉重程度。从《吏民田家莂》所反映的情况看,仅嘉禾四年、五年的田家菊中就有郡吏55户,县吏65户。如临湘侯国的“仓吏”与“库吏”的李金、潘有、潘慎、陈通等人,都是作为“县吏”来租种官府土地的,但和其他佃户一样所租种的“常限田”每亩需交纳税米一斛二斗,“余力田”每亩交米四斗五升六合和亩收布二尺等;但有所不同的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在同一年内是经常调换的,即其任职本身,就是为官府服役的一种方式,甚至他们在12、13岁尚未成年即开始为政府服役。

如简7638:“郡吏黄士年十二”;简8494:“郡吏黄葛年十三”所记。所以,吏家出身的男性,不仅在租种政府土地上没有享受一丝优惠,而且还要额外承担国家的徭役负担,以致其社会地位低下而出现无人愿意嫁给他们的现象。加之,孙吴初期对负役户口有特殊规定,如新版吴简4233规定:“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而男性不婚,其家訾必在女户下品之下,这样未婚的单身男子除了承担本身现有的职役外,便可逃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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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2-1048页。

②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

国家的其他经济负担。因此,孙吴初期长沙郡中某些成年男性和女性的不婚现象或习俗,应与《隋书•食货志》所记载的北齐阳翟郡“籍多无妻”一样,可能就是为逃避沉重经济负担的无奈之举。

十 因秦汉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而形成的人口性比例问题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时代刑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时期,尤其是对于秦王朝,历来史家谈论秦之速亡,无不指摘其严刑酷法。从睡虎地秦简所涉及的刑名看,其中就有叛乱、逃籍、投书、降敌、贼杀、盗杀、擅杀、斗杀、任人不善、犯令等几十种之多②。史籍亦载:自秦始皇兼吞六国之后,“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③。秦朝繁复的法令,令百姓防不胜防,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固成市,天下愁怨”④;故仅以当时修筑秦陵者,就为秦始皇提供了七十余万劳作的刑徒。又如《汉书•刑法志》所记:“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除汉武帝后元年间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之外,汉武帝时汉朝的律令已经达到“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的规模,以致史称当时“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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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凯:《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初期长沙郡吏民的社会生活》,《光明日报》2004年5月18日。

②张晋藩、王志刚、林中:《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02一425页。

③《汉书》卷23《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标点本,第1079—1116页。④同上。

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的程度①。从后世追述两汉时期的法律,确实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如此大的规模,而且是"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②,只是到汉元帝统治时期才有一些削减刑罚的举措。关于这一点,正如《魏书•刑罚志》所云:“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公元3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③

进入魏晋南北朝,各地方割据政权的刑罚制度与秦汉时期相较,总体来看是略为减轻。据《晋书•刑法志》记曹丕篡汉(公元220年)以后,“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魏收《魏书•刑罚志》追述曹魏、西晋的刑法时,亦称“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钛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答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至于拓跋代时期,法律制度尤为简单,仅“昭成建国二年(公元338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而已;但至北魏太和年间,“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所以,到太和五年(公元481年)以后,北魏政权的法律也达到“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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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书》卷111《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871—2892页。

②同上。

③同上。

诛,律重者止枭首”①的严酷程度。总之,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滥刑酷法之下,每年必然都有稍微触犯刑法,而被杀、被流徙、谪戍、徒作和被处肉刑等残害肢体及宫刑者;其中刑徒被杀和处宫刑者,将永远丧失生育权,而被流徙、谪戍、徒作者也会因刑期长短而暂时丧失生育权,这难道不是因为封建国家的刑法制度而造成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吗?

拙著所涉及的许多问题与研究方法,前人及今人都很少尝试,其难度可想而知。加之敝人才疏学浅、身体欠佳,在知难而上的过程中难免产生许多疏漏、甚至错误,故恳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如拙著的研究方法造成了读者的误解与不适,还请各位多多理解与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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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魏书》卷111《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871—2892页。

第一编

从出土材料看汉魏时期的人口性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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